㈠ 国有资产,个人或单位司以变卖吗
不可以谁便变卖。
对于国有公司、企业来说,国家是其资产的所有者,作为资产终极所有者,国家拥有国有资产所有权,这是一种原始产权,是国家对企业的投资行为而形成的,是代表全体人民享有的财产权利,通常表现为财产的收益权和资产的最终处分权。由于国家不可能去经营成千上万的国有公司、企业,只有通过国有公司、企业自己的经营使国有资产在运营中保值增值,为国家带来收益,所以国家所有权必须分解出国有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将国有资产的实际支配使用和依法处置的权利交给国有公司、企业,而国家只享有原始产权。本罪的客观危害性具体表现在使国家丧失了部份原始产权,即丧失了被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的那部分国有资产其原有价值与现有价值的差价所代表的那部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家制定了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包括产权登记制度、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产权收益监缴管理制度、资产评估管理制度以及通过清产核资核实企业资本金的制度等。这些制度对于切实做好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有效防止和控制国有资产流失现象,有重要的作用。本罪在侵害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同时,也破坏了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因为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国有资产,是建立在对国有资产评估中粗评、漏评、低评的基础上的,直接侵害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以致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
㈡ 企业整体资产转让需要哪些部门批准
首先看你企业的性质,如国企,需要国资部门
㈢ 中央部委的钱都是哪儿来的
1 事业收入 办培训班、科研课题都能拉来钱
国家行政学院
事业收入 4203.34 万元。主要为科研课题收入、中组部等拨付的办班补贴、MPA 培训收入。2014 年决算数较 2013 年决算数增加 679.21 万元,增加19.27%。主要是科研课题收入和 MPA 培训收入增加。
中央党校
事业收入5645.74万元,是中央党校开展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如在职研究生办学、短期培训进修班等教育收费收入,全部属于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较2013年决算数减少525.81万元,下降8.52%。主要是该校在职研究生办学规模减小,相关教育收费收入减少。
中国法学会
事业收入964.3万元,主要是中国法学会杂志社售书款及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提供服务和保障收入。比2013年增加78.9%,主要是《中国法学》英文版的销量稍有增加和事业单位结算收入的增加。
国资委
事业收入159191.55万元,系国资委所属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如技术咨询服务收入、技术开发转让收入、宣传展览制作收入、服务和保障收入等。2014年决算数较2013年决算数增加16973.32万元,增长11.93%,主要是国资委所属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所取得的技术咨询服务收入、服务和保障收入等增加。
中科院
事业收入 1836711.82 万元,系院属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比2013 年决算数增加 72896.08 万元,增长4.13%,主要原因是中科院院所属单位承担国家、地方和企业等科研任务增加。
2 经营收入 机关开印刷室、办杂志搞理事会收入都不错
国家行政学院
经营收入 17317.93万元,2014 年决算数较 2013 年决算数减少 269.60 万元,减少 1.53%,主要是培训中心、考评中心经营收入减少。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经营收入1681.47万元,占比12.62%,较上年增加135.51万元,主要原因是紫光阁杂志社理事会收入增加。
中央党校
事业单位经营收入4999.03万元,是中央党校在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如利用寒暑假期间接待社会办学等取得的收入。较2013年决算数减少1649.55万元,减少24.81%,主要是该校短期培训班次减少,经营收入相应减少。
住建部
经营收入 29.11 万元,为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主要是住建部印刷室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国资委
经营收入46357.69万元,系国资委所属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2014年决算数较2013年决算数减少3899.26万元,降低7.76%,主要是委属有关单位受市场环境影响,经营收入有所减少。
中科院
经营收入 75926.69 万元,系院属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比 2013 年决算数增加 21791.89 万元,增长 40.25%,主要原因是有关单位经营活动改进,经营收入增加。
科技部
经营收入873.12 万元,系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例如:资料检索收入、培训收入等。比2013 年决算数增加24.26万元,增长2.86%,主要原因是有关单位经营活动改进,经营收入增加。
国家林业局
经营收入19863.37万元,为国家林业局所属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主要是林业规划设计单位的林业产业设计收入及科研单位所属实验林场种苗及木材销售收入等。2014年决算数较2013年增加799.51万元,增长4.2%,主要是国家林业局所属华东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收入增加。
3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可以找下属单位收资产资金占用费
国资委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3740.07万元,系国资委所属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2014年决算数较2013年决算数增加1347.66万元,增长56.33%,主要是有关单位增加了从附属单位收取的资产资金占用费。
中科院
附属单位缴款收入 50711.67 万元,系院属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受附属企业股权比例和经营状况等影响,比 2013 年决算数增加 30952.58 万元,增长 156.65%。
4 其他收入 资产出租、存款利息也是收入
宋庆龄基金会
其他收入218.86万元,为各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例如存款利息收入等。
住建部
其他收入 6933.39 万元,为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主要是公费医疗拨款、资产出租收入、投资收益以及存款利息等。较 2013 年决算数增加 1524.90 万元,增长 28.16%。
审计署
其他收入 5941.25 万元,为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和“事业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主要是署怀柔干部培训基地为落实APEC会议环境整治任务由北京市安排取得的专项整治经费,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会费收入和培训收入,所属事业单位资产出租收入,部分单位往来账清理收入、单身职工交纳的房租,以及存款利息收入等。
国资委
其他收入66627.79万元,系国资委所属事业单位、有关行业协会及所属单位在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如投资收益、医疗补助、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盘盈收入等。2014年决算数较2013年决算数减少13400.71万元,降低16.74%,主要是减少了其他部委拨付的经费、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
中科院
其他收入 347551.3 万元,系院属单位在“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比 2013 年决算数增加 99591.77万元,增长 40.16%,主要原因是部分单位投资收益等增加。
国家粮食局
其他收入2765.73 万元,为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比2013 年决算增加1018.96万元,增长58.33%。主要原因:一是该局所属科研单位按照新修订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要求,将经营收入中的部分金额调整到其他收入中核算;二是该局部分单位投资收益、银行利息收入等增加。
贸促会
其他收入15655.40万元,较去年增加9872.87万元,增长171%,主要因为是根据国务院要求,2014年贸促会举办了APEC工商理事会,形成的非财政拨款收入增加,造成2014年其他收入增加较多
㈣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股权转让需要多长时间
国资委主要归并了原来三个部委的职能:一是中央企业工委的全部职能;二是国家经贸委指导国有企业改革、重组等几个职能;三是财政部的一部分职能,例如财政部负责的国有资产的登记、处置等。此外,劳动部负责的工资总额的管理将来也可能并入国资委。"两会"以后,首先要做的可能是中编办为国资委定编制、定职能、定机构。
具体地说,国资委的主要职能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腾飞重组;代表国家向部分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拟订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定规章制度,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承办国务院迅速交办的其他事项。
经贸委:
设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是负责调节近期国民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质量管理职能交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2.将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职能交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3.将口岸管理职能交给海关总署。
4.将关税税则委员会日常工作交给财政部。
5.将组织协调全国抗灾救灾的职能交给民政部。
(二)划入的职能。
1.制订产业政策和调整产业结构、指导企业和商业性金融投资方向的职能。
2.原电力工业部的行政职能和水利部承担的电力工业行政职能。
3.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承担的中、西药工业的行业管理职能。
4.原机械工业部承担的组织协调重大技术装备研制的职能。
5.原冶金工业部承担的全国黄金行业管理职能。
6.原劳动部由部改为局的工业部门承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能。
7.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承担的外贸货运协调职能。
8.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由部改为局的工业部门(以上简称委管国家局)的经济调节、生产运行、投融资导向、技术进步、军工配套、进出口等职能。
9.审核大型企业和企业集体稽察特派员的稽察报告职能。
10.指导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不再审批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建设的项目,改为项目登记备案制。
2.不再编制下达年度调控方案,改变编制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与政策。
3.逐步将企业自营进出口审批制度改变登记备案制度。
4.不再审批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改变按国家规定的条件实行自动工商登记制度。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测、分析国民经济运行态势,调节国民经济目标运行;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向国务院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拟定、实施国家产业政策,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指导产业结构调整,提出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调整方案;联系工商领域社会中介组织并指导其改革与调整。
(三)组织拟定工业、商贸方面的综合性经济法规和政策并监督检查;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经济信息。
(四)指导委管国家局拟定行业规划和行业法规;制订电力(含水电)、医药、黄金的行业规划、行业法规,实施行业管理。
(五)研究和规划竞争性行业投资布局,定期公布项目投资引导目录,指导除国家拨款以外的工商企业投资和商业性银行贷款的方向,进行项目的登记备案和监督创造,纳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总量平衡;研究拟定利用外资有关政策,指导工商企业利用外资(包括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制订工商领域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并进行监督;提出工业、商业企业利用国外贷款的投向;研究制订国有企业向外商转让资产、股权、经营权的政策并实行监督;指导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实施当年的企业海外投资规划。
(六)研究和指导流通体制改革,培育发展和完善市场体系空间,拟定规范流通秩序和市场规则的法规、政策;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重要商品的供求状况并组织调控;组织拟定和协调内外贸政策和进出口政策,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编制关系国计民生和大宗、重点工业品、原材料的进出口计划,根据经济运行情况进行计划调整并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协调外贸货运;承办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七)负责企业工作,对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规范企业行为规则;研究拟定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研究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参与指导企业直接融资工作;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扭亏和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指导众多中小企业的改革与发展;组织管理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工作;指导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
(八)研究拟定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政策、法规;提出需由国务院派出稽察特派员的国有企业名单,审核稽察特派员提出的稽察报告。
(九)研究企业技术进步的方针、政策,指导技术创新、技术引进、重大装备国产化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指导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发展。
㈤ 快毕业了,家里在北京部委有点关系,但家里没钱,去北京工作现实吗
建议你先找个工作的实习地方,锻炼一下自己,哪怕半年,既然家里有人,但是钱不太多,专是个难题,总属之有关系是多条希望,不要放弃,先攒好自己的能力,建议你先去北京呆段时间,好多没关系的在北京做的也不错!如果给你安排了自己能力不在那也就白搭了,总之做好两手准备,无论在哪实习都要尽力去做!祝你好运!
㈥ 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之间可以无偿划拨资产吗
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纯国有企业)之间,经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可以无偿相互划拨资产。
行政法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有产权[2005]239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转让,是指国有资产无偿转让。
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企业权利。国有独资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或者指定的当事人之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6)北京部委培训中心资产转让扩展阅读:
1、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各级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各级履行投资者职能(以下简称被投资企业)。无偿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的自由转让,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适应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
(三)有利于企业经营。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双方协商一致转让。第五条转让企业的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明确。所有权关系不清或者权属争议不清的企业的国有产权不得无偿转让。
设立担保物权的企业的国有产权无偿转让,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股转让,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2、审批要件
(一)无偿调拨(划转)资产的书面申请文件(红头、带文号、盖公章);
(二)调拨(划转)资产的价值及权属证明(购货发票、记账凭证等);
(三)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以及隶属关系调整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以及隶属关系调整的批文、资产清查工作报告;
(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打印的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单据;
(五)划转双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适用);
(六)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形成的会议决议或纪要;
(七)跨市级主管部门无偿调拨(划转)的,提交接收方主管部门同意接收无偿调拨(划转)资产的有关文件,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给区级的,应提交区级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
(八)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㈦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与置换的方式有哪些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须另外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内容包括:拟出售、出让、转让资产的基本情况;出售、出让、转让的原因、方式;买方的基本情况;
2、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单位审议、决定资产出售、出让、转让事项的有关会议文件;
3、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财政资产评估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4、出售、出让、转让意向性协议。内容包括:双方的名称、出售、出让、转让方式、价格、价款支付时间、涉及的有关税费分担、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违约责任、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等。
置换国有资产,须另外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行政事业单位审议、决定资产置换事项的有关会议文件;
2、资产置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对方单位(企业)拟用于置换的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如资产名称、数量、金额、使用情况、是否拥有产权、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4、双方拟置换资产的权属证明资料;
5、意向性置换协议;
6、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财政资产评估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7、对方单位为企业的,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近期的财务报告。
㈧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六章 处置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三十二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第三十三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按照《财政部关于将中央单位土地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综[2006]63号)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等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科技成果转化(转让)收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的有关规定,在扣除奖励资金后上缴中央国库。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利用现金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属于中央级事业单位收回对外投资,股权(权益)出售、出让、转让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二)利用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收入形式为现金的,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投资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2、收入形式为资产和现金的,现金部分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利用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混合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照本条第(一)、(二)项的有关规定分别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应上缴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根据实际情况,按以下方式上缴:
(一)已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有关规定,在取得处置收入后2个工作日内,全额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二)未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预算单位,应按下列不同情况上缴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1、一级预算单位。由财政部为其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一级预算单位在取得处置收入后2个工作日内,全额缴入其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2、二级预算单位。其主管一级预算单位为行政事业单位的,二级预算单位如无下属预算单位,由财政部为其主管一级预算单位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二级预算单位在取得处置收入后2个工作日内,全额直接缴入一级预算单位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二级预算单位如有下属预算单位,由财政部为二级预算单位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二级预算单位在取得处置收入后2个工作日内,全额直接缴入其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其主管部门为企业集团的,由财政部为二级预算单位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二级预算单位在取得处置收入后2个工作日内,全额直接缴入其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3、三级及三级以下预算单位。由财政部为其主管二级预算单位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三级及三级以下预算单位在取得处置收入后2个工作日内,全额直接缴入其主管二级预算单位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第三十六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上缴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因事业发展产生的资产配置需求,在编制部门预算时由财政部根据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及中央财力情况统筹安排。
㈨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有效
【标 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11.08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非常重视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问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7号,以下简称《规定》)发出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工作,通过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认识不足、体制不顺、法规不健全等种种原因,许多部门与所办经济实体至今未能实现完全脱钩。这不仅影响党政机关公正执行公务,而且损害党政机关的形象,甚至产生腐败现象。根据中央关于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一律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决定的精神,以及政府部门不再直接管理企业的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中央党政机关必须在1998年底以前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完全脱钩,不再直接管理企业。为使这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要在《规定》要求实现“四脱钩”(即在职能、财务、人员、名称四个方面与党政机关实现脱钩)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到:
(一)各部门直属的各类企业,一律与主管部门解除行政隶属关系,各部门不再作为主管部门直接管理这些企业。
(二)原由各部门管理的企业,与主管部门脱钩后,属于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主要行业的重点企业,其领导干部职务由中央管理:金融类企业,一律交由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央金融工委)管理;非金
融类企业,一律交由中央大型企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工委)、人事部管理。其他企业的领导干部职务一律按属地原则,交由地方管理。党的关系根据企业的不同特点和情况分别划转:金融类企业一律划归中央金融工委管理;中央管理的企业,党的关系原在地方的不作变动,原在中央和国家机关的暂由中央、国家机关党工委管理;移交地方的企业,党的关系划归同级党组织管理。
(三)原由各部门管理的企业,在财务上与原主管部门彻底脱钩后,属中央管理的企业,其资产管理及有关的财务关系由财政部负责;属地方管理的企业,其资产管理及有关的财务关系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所有企业都要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社会保险统筹。
(四)各部门移交中央和地方管理的企业,必须是能够正常经营运行的企业,移交企业的资产实行无偿划转,有关债权债务一并移交;如属资不抵债、亏损累累的企业,必须由原主管部门负责停产整顿,或者关闭安置,妥善处理。
二、脱钩工作分金融类企业和非金融类企业两条线进行。金融类企业的脱钩工作,由中央金融工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工作小组负责;非金融类企业的脱钩工作,由中央企业工委、国家经贸委、人事部成立工作小组负责(以下简称两个工作小组)。两个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组织、指导、审查、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各部门也要责成专人,负责本部门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的脱钩工作。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对中央党政机关移交地方的企业,一定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切实做好有关工作,不能把接收的企业层层下放。
四、1998年底前,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在调查、清理、登记造册的基础上,提出分类处理意见;两个工作小组会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工商局以及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对各部门分类处理意见的审查情况,研究提出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各部门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即行脱钩。然后在两个工作小组的指导、监督下,按照批准的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由各部门对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分别进行处理。
五、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各部门及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在脱钩工作中,必须严格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守以下纪律:(一)不准隐匿、转移、转让、出卖企业资产或变更企业登记;不准逃废、悬空银行债务,不准逃废欠税;(二)不准以任何名义私分企业钱物和侵吞国家资产;(三)不准弄虚作假,涂改、转移或者销毁帐目;(四)不准抽逃企业资金;(五)不准突击花钱、分钱、分物;(六)不准从企业调拨资金和向企业摊派各种费用;(七)不准突击进人、突击提高工资和离退休待遇;暂停提干和办理离退休手续;(八)有违法违纪嫌疑的人员,一律不准出国(境)。违反上述纪律的,要追究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中央政法机关与所办企业脱钩的工作仍按《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实施方案》(中办发〔1998〕25号)的规定办理。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不再直接管理企业,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建设、政权建设,巩固机构改革成果,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深刻认识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作为严肃的政治任务,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坚定信心、雷厉风行,不折不扣、扎扎实实地贯彻落实,并确保人心稳定和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㈩ 高校公司股权受转让,公开挂牌交易需要教育部批复吗
首先,我国的高校分为中央部属高校和地方省属高校。中央部属高校分为教育部直属高校、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高校、公安部直属高校、民航总局直属高校、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直属高校等,中央部属高校由各直属主管部委分别统一管理。中央直属高校以外的高校为地方省属高校,由地方教育厅、财政厅统一管理。
其次,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六项规定,教育部负责对高校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或者报备高校出资企业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国有资产管理事项。故如果拟转让股权的高校公司属于教育部直属高校对外投资的公司,那么其转让股权必须由所属高校向教育部报批,并得到教育部的批准。如果拟转让股权的高效公司属于其他中央部委直属高校对外投资的公司,那么需要由所属高校向其直属部委报批,并得到其直属部委的批准。
最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故如果拟转让股权的高校企业属于省属高校对外投资的公司,则其转让股权必须由所属高校向所属地方教育厅报备,然后由教育厅向财政厅报批,并得到财政厅的批准。
以上法律意见供你参考,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