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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特殊人员培训中心

发布时间:2021-02-19 10:11:36

⑴ 对评选享受北京市政府技师特殊津贴人员工作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答:对评选享受北京市政府技师特殊津贴人员工作的具体要求是:
(1)选拔享受技师津贴人员是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属局(总公司)、企业集团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将此项评选工作同本地区、本系统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结合起来,精心组织,并采取具体措施,切实做好本次选拔推荐工作。
(2)在评选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标准,确保质量,切实把本单位评选出的首席技师或拟选拔特聘的代表行业较高水平,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技师、高级技师领军人才推选出来。
(3)要以近5年来取得的工作业绩、技术成果和贡献作为选拔推荐人选的主要依据。推荐人选的业绩、成果和贡献应得到同行专家的认可。要优先推荐在我市重点发展的行业、领域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优先推荐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高技能人才。
政策依据:(以上问题依据下列文件)
1.《关于准予北京市崇文区职业技术学校等七所民办培训学校开展相应职业培训的通知》(2008年7月1日 京劳社培发〔2008〕130号)
2.《关于北京市开展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2008年5月12日 京劳社培发〔2008〕99号)
3.《关于发布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十四个新职业培训设置标准的通知》(2008年3月20日 京劳社培发〔2008〕58号)
4.《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实训经费补助试行办法〉的通知》(2008年4月29日 京劳社培发〔2008〕97号)
5.《关于开展北京市享受政府技师特殊津贴人员评选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14日 京劳社培发〔2008〕147号)

⑵ 求特殊岗位培训及上岗流程资料

术语和定义特殊工种——指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通用培训内容明确本岗位职能、职责、质量方针、目标、安全环保要求,掌握相应的

⑶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劳动保障局设16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组织起草年度工作计划和有关重要文稿;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负责领导批示和会议决定等重要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文秘、档案、保密、信访、接待联络工作;负责议案、建议、提案工作;承办北京市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法制处
组织起草劳动和社会保险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综合性改革政策;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调查研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宣传普及工作及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咨询工作;负责本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审核管理;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代理工作。
(三)就业处
拟定劳动就业发展规划和促进就业政策;负责社会劳动力资源管理,监控城镇登记失业率;拟定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和政策,提出就业经费管理使用意见。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拟定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拟定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对其进行资格认定;按分工负责管理本市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和外省市劳动力进京务工工作;按分工负责管理本市公民境外就业和境外人员来京就业工作;拟定有关机构经办向外国企业驻京代表机构选派中方雇员业务的管理办法;审批本市特种岗位未成年人就业事项;拟定防止就业歧视、促进妇女就业、促进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就业的政策;拟定破产企业人员分流安置政策。
(四)职业技能培训处
拟定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拟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拟定就业培训和企业职工、富余人员转岗转业培训及社会失业人员的技术培训规划及政策;拟定技工学校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提出培训经费的使用意见;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拟定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制度;负责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资格认定。
(五)劳动工资处
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拟定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综合管理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签订工作;指导企业制订劳动奖惩办法;拟定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拟定、修订工时、休息休假标准;拟定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研究拟定国有企业工资总额调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指导企业工资管理及内部分配。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险统计工作规划和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综合性劳动和社会保险统计分析和预测;综合编辑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险统计资料。
(六)信访处(下乡青年工作处)
负责接待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范围内的群众来信来访,并提出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方面需要完善的建议;调查群众反映的特殊困难,提出解决意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调做好知青安置遗留工作;审批办理北京知青或其子女回京;审核办理成建制工人调京,并审批办理工人跨省市调动工作;负责有关部门特需工种工人的选调和随军家属进京的审核工作;指导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工调配工作。
(七)劳动争议仲裁处(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拟定劳动争议仲裁规则,综合管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指导区、县劳动仲裁机构业务工作,参与指导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业务工作,拟定劳动争议仲裁员培训规划和考核标准,承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具体工作。
(八)养老保险处
贯彻国家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拟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费用社会统筹、费率调整和个人帐户管理政策;拟定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条件、待遇项目、给付标准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拟定基本养老保险金正常调整方案和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最低保障标准;拟定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及非因工伤残职工的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拟定企业职工探亲假制度和职工福利制度,拟定劳动能力鉴定政策及劳动鉴定机构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认定劳动鉴定机构资格;拟定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划和政策、补充养老保险的规则和基本政策;拟定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的发展规划;拟定企业职工的退休政策和企业离退休人员的有关待遇政策(含基本养老待遇)。
(九)医疗保险处(北京市公费医疗办公室)
贯彻国家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本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拟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率调整政策,费用社会统筹及医疗保险待遇项目、给付标准和费用结算办法,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政策;组织拟定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组织拟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定标准、审定办法和监督管理办法;拟定特殊人群的医疗保障政策和管理办法;拟定企业职工疾病治疗、生育期间的待遇政策及标准;拟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福利待遇政策。
(十)失业保险处
贯彻国家失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本市失业保险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拟定失业保险覆盖范围、费用社会统筹、保险费率调整政策,拟定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办法;拟定失业人员管理制度及失业保险给付条件、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给付办法;拟定失业人员培训、就业指导、就业服务政策,拟定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失业人员就业及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扶持政策,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十一)工伤保险处
负责本市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公)伤保险(以下简称“工伤保险”)工作。贯彻国家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本市工伤保险发展规划和制度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工伤保险覆盖范围、费用社会统筹及费率政策,拟定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给付标准和工伤保险基金使用办法;拟定工伤认定程序、标准及办法,并负责组织工伤认定工作;依据国家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拟定工伤评残鉴定政策;拟定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康复医疗机构的资格审定标准、审定办法和监督管理办法;拟定工伤死亡供养亲属的待遇项目及标准的政策。
(十二)农村社会保险处
贯彻有关农村养老保险的政策法规,拟定本市农村养老保险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管理体系;参与拟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指导、监督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养老金的支付和基金的增值运营。
(十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监督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执行情况,按国家有关政策实施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审计工作;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基金使用单位执行社会保险政策及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情况;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征缴、管理、使用和运营中的违纪案件;负责本局其它各项专项经费的监督、审计工作;负责局属事业单位审计工作。
(十四)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处
负责对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工作进行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纠正和查处有关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负责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人员的培训规划、考核标准,并对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人员进行资格认定,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人员的执法行为;指导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机构的业务工作。
(十五)财务基建处
制订本局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对直属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负责本系统基建工作。
(十六)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及部署的落实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任免、调配、奖惩、工资福利、退休等工作;指导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拟定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拟定有关人事教育工作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安全保卫、统战、侨务、民族工作;办理本局出国(境)人员有关手续。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派驻。

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属于什么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能的局级单位,隶属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属地政府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一个政府机构,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监督、管理、执行职能。具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的起草、落实、社会福利的管理、监督,社会劳动力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4)北京市特殊人员培训中心扩展阅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原人事局合并后的单位。

一般的下属单位有:社保局、就业局、医保局、劳动监察局、外国专家局、事业单位管理局、人才中心、劳动人事仲裁、职业培训中心等。

负责企、事业单位和公务员的人事管理(或档案)、劳动合同、用工(人)、引进国外专家;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五种社会保险;劳动人事监察、劳动人事仲裁、行政复议;职业与技术培训、公务员考试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要职责:

(一)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定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拟订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办法,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制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定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华(回国)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节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二)负责本部和国家公务员局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制定派往国际组织职员管理制度。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⑸ 北京市建委关于六类人员(特殊工种)管理办法的文件名

你好,是这个文件:
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及管理实施细则 京建科教[2008]727号

想要全文给地址发给你

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干什么

人力资源和抄社会保障局是作为袭肩负公共管理职能的部门,主要职能:一是以促进就业、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核心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二是以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管理为核心的公共人事管理职能。

拓展资料: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为了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充分发挥我国人力资源优势,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同时统筹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完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2、负责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国家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经济运行,负责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

3、整合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统筹全社会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⑺ 北京急救方面的培训哪里有

北京市红十字会应急救护培训基地

中国每年发生伤害事件七千万人次,一百九十万人终生致残,死亡八十万人,占总死亡人数的百分之十一;交通事故,火灾,溺水,空难,中毒,暴力等伤害事件,已经成为中国一至三十岁年龄段人群的第一死因!在这些不幸事件中,如果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现场抢救,则病人的生存率能达到43%。

生存链

考试及证书:

学员考勤分数必须达到85分以上,方可参加考试,急救员考试分为三个部分,急救学理论、心肺复苏、创伤包扎,上述三个部分如有一个部分不合格,均不能获得急救证书。获得证书是北京市红十字会颁发的急救员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备注说明:

颈肩肘膝踝受伤或孕期不能参加培训,请穿运动服装和运动鞋参加培训,女士请勿穿着裙装参加培训

⑻ 享受北京市政府技师特殊津贴人员的推荐和评选条件是什么

答:参加评选享受北京市政府技师特殊津贴人员的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遵守国家版法律、法规,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个人职业技能在国内或本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实践经验丰富,在同行业领域中享有较高声誉,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技能高超,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技术攻关和预防排除重大事故隐患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在本市有重要影响的。
(2)在技能、技艺上有被社会公认的绝招、绝技。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大幅度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创造了同行业较高生产、销售记录。
(3)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培养后备技能人才上,发扬团队精神,传授技艺,所带徒弟多人成为企业技能骨干、在全国和市级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4)在编制标准工艺、工作法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⑼ 申请享受北京市政府技师特殊津贴人员需提交的评选材料有哪些

答:申抄请享受北京市政府袭技师特殊津贴人员需提交的评选材料包括:
(1)推荐候选人一览表及排序(一式两份)
(2)每位候选人的《北京市享受政府技师特殊津贴人员申报表》(一式两份)
(3)事迹材料(1500字左右,一式两份)
(4)候选人的技能水平、主要技术成果、工作业绩的证明材料,企业聘用的首席技师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颁发首席技师聘书的提交聘书复印件,未颁发聘书的提交证明材料)。
(5)报送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同时提供word格式电子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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