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开设驾驶员培训学校需要什么手续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应当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并在经济利益上与其隶属的行政主管部门彻底脱钩。
第十一条 培训业户必须向所在地的县(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简称培训许可证)。
第十二条 培训业户要有完善的章程,合法的法人代表,健全的教学管理和经营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交通部颁发的开业基本条件(见附表),拥有30辆以上教练车的为一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拥有11辆以上教练车的为二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拥有6辆以上教练车的为三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拥有5辆及5辆以下教练车的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
第十三条 一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可从事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各类培训;二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可从事第八条规定的(一)、(二)、(三)、(五)、(六)类培训,三类驾驶员培训学校可从事第八条规定的(一)、(二)、(三)类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只能从事第八条规定的(一)类培训。
第十四条 申办培训业户应当符合当地交通运管部门制定的行业发展规划,依据交通部颁布的培训业户开业条件及《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申请、立项、筹建、审核、发证的程序进行。
(一)申办单位写出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办校的理由,现有条件,该完善的项目。并填报《立项申请表》一式四份,县、地(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逐级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省运管部门接到立项申请后,一个月内予以批复,如同意立项,申办单位要在接到批件后6个月内按开业条件完成筹建工作。
(二)筹建完毕,可申请开业,履行下列手续:(1)申请审验报告(2)填写《开业申请表》(3)交验资质证明材料及有关资料(章程、车辆、场地、教员、拆装整车、发动机台架、经营管理机构、教学管理机构和教学管理制度、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等)。经其主管部门签章后,逐级上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省运管部门在接到开业申请后,进行审验核查,一个月内给予批复,并核发《江西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培训许可证》。
第十五条 申办职业驾驶技工学校,需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办理。由省道路运输行业管理部门核发《江西省机动车驾驶学校培训许可证》,执行行业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各类院校开设需要取得机动车驾驶员资格的驾驶班,应纳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按本规定第十四条办理开业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申请开办中外合资合作驾驶员培训学校,应当符合交通部外商投资有关规定,由中方合营者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署意见,并呈请交通厅审核报交通部申请立项审批,经批准立项的,凭批准文件,到相关部门办理其他后续手续。
第十八条 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的培训业户,凭许可证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开业。
第十九条 培训业户必须严格按照培训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培训。按交通部颁发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教学,保证教学质量。
第二十条 培训业户应当按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培训费,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纳培训行业管理费,并报送学员名册及有关资料。培训管理费主要用于培训管理和提高培训质量,建立试题库,开展培训教研活动,培训质量评估和表彰先进等。收取培训费应当使用财政部门核发的统一收费票据。
②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的基本信息
文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JT/T 433-2004 前言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培训机构分类
主体资格
组织机构
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
人员
教练车
教练场地
教学设施设备
理论教室
经营性教练场 本标准代替JT/T433-2000《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开业条件》,本标准与JT/T 433-200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分类由原来的一、二、三类,改为综合类和专项类,并根据驾驶培训车辆的多少分为一、二、三级;
——对主体资格、管理制度、人员的条件、教学设施及设备重新进行了规定;
——增加了教练车的安全设施要求;
——删除了原标准中对资金和其他教学以外设施设备的要求。
本标准由交通部公路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湖南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局、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山西省交通运输管理局、海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公室、大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中心、江苏省泰州姜堰驾驶培训学校、四川省遂宁市汽车驾驶修理学校。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丰、吴忠勋、柴书林、吴东风、刘宝库、李鈜、艾洪文、王培喜、邹业长、施建、赵建华、顾文博、茅德富、杨继东。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为:JT/T 433-2000
③ 2017申办三类驾校的标准及条件
标准要求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条件要求三级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教练车不得少于10辆。
综合类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分为三级:一级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教练车不得少于50辆;二级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教练车不得少于20辆;三级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教练车不得少于10辆。专项类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分为三级:一级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教练车不得少于50辆;二级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教练车不得少于20辆;三级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教练车不得少于5辆。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设有教学、教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组织机构可以综合设置。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扩展阅读: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的相关要求规定:
1、学员管理制度应包括学员学籍管理,并建立学员文字和电子档案(学员登记表、驾驶培训记录、结业考试成绩单),保留时间不少于四年。
2、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安全组织、安全教育、安全措施、安全检查、事故的处理、重大事故报告、安全应急预案。
3、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应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④ 县级三类驾校怎么办理手续 需要什么条件 多少车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3、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4、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综合类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分为三级:
1、一级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教练车不得少于50辆;
2、二级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教练车不得少于20辆;
3、三级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教练车不得少于10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⑤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可以加盟其他驾校,场地自己找,车子自己的,生源也是自己的
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三)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这里所说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是指除拖拉机驾驶培训以外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施资格管理。
本条例规定的条件是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根据本条规定,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应当具备三项条件,即:
(1)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本条所指的有健全的培训机构是指经批准的独立法人,具备机动车驾驶的培训能力,并建立与机动车驾驶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组织和管理制度。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分为不同的类别。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分为一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二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和三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一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是指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营过机动车驾驶员职业培训的业户;二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是指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同时从事除营运大客车、挂车之外的营运机动车驾驶员职业培训的业户;三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是指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业户。
本条所指的管理制度包括学员管理制度、学员学籍档案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教学设备管理制度、后勤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是指建立以上管理制度。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本条所指的教学人员包括理论教学人员,实际操作训练人员,理论、维护及排除故障课实习操作教员,驾驶操作人员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是指教学人员已经取得了从事相应机动车驾驶培训的教学资格,没有取得教学资格的,不得上岗。
本条所指的管理人员在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中的管理人员。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管理人员是指管理人员取得了相应资格,能够确保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正常运转和确保机动车驾驶培训的教学质量。
(3)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有必要的教学车辆是指有满足机动车驾驶培训的教练车,学员在约车时,机动车培训机构能够提供足够的车辆,满足学员的学习需要。本条所指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包括固定的教练场地、常规教学用具、专用教学用具和机动车办公场所等。有必要的其他设施、设施、场地是指这些场地符合驾驶的需要,标志、标线清楚,设施、设施齐全,能够满足机动车驾驶培训的需要,确保机动车驾驶培训正常进行和培训质量。
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开业条件》(JT/T433-2000)的要求,机动车驾驶培训按并不同类别,应当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1)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必须符合以下要求:①业户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②应有健全的教学管理和经营管理机构,并设置理论教学、实际操作训练、安全管理、文档管理等岗位及落实责任人;③应有能保证实施交通部颁发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章制度,应建立完善的并能在教学和管理中实施的质量保证体系;④应有学员管理制度、教学设备管理制度、后勤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⑤应有教练车维修保障体系;⑥对学员学籍档案、教学安排、教学设备等管理应实施计算机管理。
(2)教学人员、管理人员必须达到以下要求:①理论教学负责人应具备本专业知识和教学管理能力,一类业户和二类业户分管教学的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类业户分管教学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②实际操作训练负责人应具有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工以上技术等级资格;③理论、维护及排除故障课实习操作教员总人数不少于教练车数的0.2;④一类业户和二类业户的理论教员应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营运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授课的能力;维护及排除故障课实习操作教员应具有汽车相关专业大学毕业以上学历、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以上职称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三类业户的理论教员应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维护及排除故障课实习操作教员应具有汽车相关专业中专毕业以上学历、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以上职称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⑤驾驶操作人员总人数应不少于教练车数的1.1。大型客车、无轨电车驾驶操作教员须具有相应准驾车型七年以上驾龄和150000公里以上安全驾驶资历,其他车型驾驶操作教员须同时具有相应准驾车型五年以上驾龄和100000公里以上安全驾驶资历;⑥理论、维护及排除故障课实习操作教员和驾驶操作教员应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等。
(3)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应当达到以下要求:①一类业户汽车教练车总数应不少于50辆,二类业户汽车教练车总数不少于20辆,三类业户汽车教练车数应不少于10辆。汽车教练车应装的手动变速装置,车辆技术状况应符合JT/T198二级车以上的规定,并装有副制动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②业户应有固定的教练场地,租用教练场地的须签订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或协议;教练场地应符合JT/T434的要求;教练场地的训练道路内教练车密度应在10辆/公里以下;所有业户的教练场地应有能够满足普通机动车驾驶员教练车总数的1/4车辆同时进行基础训练和场地式样驾驶训练的训练平场。单车训练平场面积要求,大型车场地面积不小于750平方米,小型车场地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③有常规教学用具及数量要求和专用教学用具及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