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机械制造类公司内部员工转岗培训协议如何起草
单位(简称甲方): 员工(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甲方培训乙方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根据人才培养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决定对乙方接进行 培训,乙方按受 甲方的培训。 第二条 甲方指导乙方制订具体的培训计划,甲方和乙方商定的培训内容是:_____________乙方须达到的培训目标为: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甲方在培训期间,保证乙方在如下方面的待遇:学习生活费(金额)及支付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工资及支付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待遇:_______________培训结束经费结算办法: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甲方在乙方培训结束后,负责安排乙方的工作,并积极创造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发挥乙方的作用。 第五条 乙方保证按本协议书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努力完成各项培训目标,并按期回甲方处服务。培训期间按期向甲方报告培训情况。 第六条 乙方无论因何种理由中止、延长培训期限或改变培训内容,均应至少提前十五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改变。乙方如在培训学习期间辞职,应向甲方交纳所负担的全部培训学习费用的2。5倍。 第七条 乙方培训期满后应立即向甲方报到,并根据本协议书第三条的规定,向甲方提交书面的培训总结、学习报告(或科研论文、科研成果报告)。 第八条 乙方有责任于培训结束后至少在甲方工作___年。如甲方与乙方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期限短于本服务期的,则该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期限自动延长至服务期满。 第九条 培训学习结束后,乙方应在甲方连续工作___年。如在服务期内辞职应向应按时间比例赔偿甲方培训费用服务期满后则可免交培训费用;因违纪被公司辞退的员工亦照此办理。 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至本协议书第 条规定的工作年限期满时止。 必要时,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协议书进行修改或补充。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麻烦采纳,谢谢!
2. 合同起草人员应具备的要求包括以下哪些方面
一、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
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除此以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二、如果用人单位不想与员工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可与员工协商一致解决。只要员工愿意即可。(但要留有相关证明)
三、企业编制劳动合同时,要考虑到对员工调岗情况的描述。注意要给企业自身留出空间;要有相应的规定条款(在《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中要体现出相应的制度约定)。
四、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岗前培训”、“培训期”、“见习期”等仍然可用,不被禁止;用人单位如想延长试用期,职工待遇不被降低的情况下,都是可以的。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培训期”。
五、企业在编制劳动合同时,为防止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因客观原因延迟、延误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最好在合同最后加一条款:“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如无异议,劳动合同自动顺延。”以免以后忘了,职工找麻烦。
3. 起草培训规划,应当做好哪些工作
起草培训规划时,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制定培训的总体目内标
总体目标制定的主容要依据是:
·企业的总体战略目标。
·企业人力资源的总体规划。
·企业培训需求分析。
2.确定具体项目的子目标
包括实施过程、时间跨度、阶段、步骤、方法、措施、要求和评估方法等。
3.分配培训资源
4.进行综合平衡
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综合平衡:
·在培训投资与人力资源规划之间进行平衡。
·在企业正常生产与培训项目之间进行平衡。
·在员工培训需求与师资来源之间进行平衡。
·在员工培训与个人职业生涯规划之间进行平衡。
·在培训项目与培训完成期限之间进行平衡。
4. 公司劳动合同起草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你好,劳动合同起草注意以下必备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版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权)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5. 我与朋友开一个教育培训机构如何起草2人合伙协议
给你个《合伙协议书格式范本》参考一下吧—— 在这个范本中,你所要探讨的公平、利润、工资、盈余分配等问题都有涉及了,可参考。 合伙协议书 合伙人: 合伙人: 第一条 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企业名称: 第五条 合伙人共出资 万元 ,其中( )。 第六条 本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经营;需要前置许可的项目,报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后,方开展经营活动;不属于前置许可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项审批的,经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开展经营活动;其它经营项目,本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自主选择经营,开展经营活动。 第七条 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八条 企业经营场所: 第九条 合伙目的: 第十条 经营范围:法律、法规禁止的,不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注:企业经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许可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在《营业执照》明示的经营项目,则除将上述内容表述在经营范围中,还应将有关项目在经营范围中明确标明。例如:餐饮;零售药品。) 第十一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合伙人 出资方式 出资数额(万元) 出资权属证明 缴付出资期限 占出资总额比例 第十二条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1、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以下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2、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3、企业年度的或者一定时期的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或者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办法决定。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1、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委托合伙人 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并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2、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四条 入伙、退伙 1、新合伙人入伙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订立书面协议时,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 2、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 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④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解散与清算 1、本企业发生了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致使合伙企业无法存续、合伙协议终止,合伙人的合伙关系消灭。 2、企业解散、经营资格终止,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只可从事一些与清算活动相关的活动。 3、企业解散后,由清算人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结算,处理所有尚未了结的事务,还应当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4、清算人主要职责: ① 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②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③ 清缴所欠税款; ④ 清理债权、债务; ⑤ 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⑥ 代表企业参与民事活动。 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伙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伙协议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签字: 年 月 日
6. 差旅费管理制度应该由哪个部门来起草培训差旅费报销是走财务手续还是人事手续
差旅费管理制度起草部门可以由总经理办公室、行政部等;但是关键要经过领导签批
培训差旅费首先应该由人事审核,然后财务审核报销,两个审核职责不一样;人事审核发生的合理性,财务审核合规性
7. 天津市水务局的内设机构
1、协助局长组织推动机关日常工作。
2、协助局领导推动全局业务工作,督促检查主要业务工作落实情况。
3、组织安排局长办公会议,负责局长办公会议纪要和决议事项及局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落实。
4、负责局重大会议和活动的组织安排,协调安排机关处室的业务工作会议。
5、组织起草全局性业务工作计划、报告、总结或其它重要文稿。
6、组织制订机关行政规章制度,协助有关处室做好工作目标管理。
7、负责水利业务对外宣传工作;负责水利通讯报道网络的业务指导和通讯报道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8、负责局机关行政公文处理和印信工作。
9、负责局公文、资料的搜集、整理、立卷、归档和开发利用等管理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的档案管理。
10、负责水利政务信息工作;负责局系统信息员的培训和信息网络的业务指导。
11、组织安排接待工作。
12、组织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提案议案工作。
13、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14、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负责水利系统政策研究工作。
2、组织拟订有关水利工作政策研究课题并组织实施。
3、组织开展水利建设、管理、改革及行业发展等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性措施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服务。
4、参与重大决策及重要文稿的拟定工作。
5、负责并组织指导水利年鉴、志书编纂修订工作。
6、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组织制订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并督促实施。
2、组织起草地方性水法规、规章,并负责报审工作;协助有关业务处室起草规范性文件,并负责向市政府备案。
3、为局重要决策和拟制订的行政措施提供法律、政策依据和意见,审核有关法制工作的文稿。
4、会同有关处室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部门制订的与水相关的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工作。
5、承办水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汇编及管理工作,对由局主管的法规、规章提出废止或修改意见。
6、负责水利系统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拟订年度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或协助有关处室起草水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报告,对执法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与措施。
7、对全市水政监察机构、水政监察队伍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水政监察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8、协调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关系,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重大水事违法案件,协助有关部门处理重大水事矛盾、水事纠纷。
9、负责听证主持工作、申请国家赔偿案受理工作、违法行政举报受理工作、应诉工作和水行政执法统计工作。
10、组织推动水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
11、负责对局属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实施审查,提出确认处理意见;承办局属水政监察人员考核、奖惩工作。
12、承担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承办的其他工作。
13、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组织编制全市水利发展规划,参加市总体规划和流域规划的编制工作。
2、组织制订主要河流、海挡、河口、滩涂的综合治理规划,提出分期整治方案。
3、审查、指导区县的水利规划。
4、负责水利专业规划的协调、汇总、指导并组织局内的审查与报审工作。
5、负责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措项目前期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的审查,负责概预算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落实投资计划。
6、负责审查水利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
7、负责水利建设工程设计标准化和基础资料整编。
8、负责水利地图的编制和管理。
9、负责水利勘测设计院的业务指导。
10、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组织编制水利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计划及年度计划。
2、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投资体制改革政策,研究制订水利基建计划管理规章制度和投资体制改革办法。
3、负责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年度计划的落实情况,平衡和调整投资计划。
4、负责筹措水利建设资金和水利建设基金管理。
5、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水利基本建设、技措、除险加固、引滦大修改造项目的计划安排,参加前期工作和设计审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国家和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6、负责水利前期工作费计划的安排。
7、负责水利固定资产投资、综合统计月报和年报工作,组织统计调查研究和分析,并负责各项专业统计的综合与协调工作。
8、负责各项水利投资统计数据的汇集、整理和编印工作;负责水利系统统计工作业务指导和统计人员的培训工作。
9、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组织实施全市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配置工作;负责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2、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综合规划和城市供水水源规划,制订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和年度供水计划。
3、组织开展水资源综合利用战略方针与政策的研究,负责起草有关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配置方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4、组织编制全市节约用水和控制地面沉降规划,审核下达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指标,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推广节约用水先进技术和先进经验。
5、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负责审查新建、扩建、改造工程项目的水源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7、负责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组织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测算和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地下水资源费、节水经费和控沉经费使用计划的审查,并对执行情况监督检察。
8、组织开展地表水、地下水的水质水量检测和调查评价;负责水资源统计管理工作,定期发布水资源、水质公报。
9、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区域排污的控制,审核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10、负责组织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再生水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11、负责审查水资源论证和水平衡测试单位的资质。
12、负责市水资源研究管理中心的日常工作。
13、负责水文水资源勘测管理中心、控沉办、城市节水部门的业务指导。
14、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负责全市水利工程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我市水利工程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水利工程管理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拟定有关规章制度,推行行业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确权划界工作。
2、组织开展水利工程管理的技术发展方向、经济政策及有关技术业务专题的调查研究;负责水利工程先进管理经验、先进管理技术的推广应用;组织开展水利工程管理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
3、负责市属河道、河口滩涂、水库、海堤、闸站、湖塘洼淀的管理和保护,组织制定水利工程管理规划和年度管理计划,并检查督促实施,研究制定管理标准,组织管理考评。
4、组织实施重要水工建筑物的观测和安全鉴定;负责防汛抢险技术培训和指导,处理有关工程安全和可运用等方面的问题。
5、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行洪河道除险加固及局直属水利工程的维修计划,并检查督促实施;参与市管河道、水库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水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核和竣工验收及应急度汛工程项目的审核。
6、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7、组织新建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后的交接和水利工程建设后的评价工作。
8、指导工程管理单位开发利用管理范围内水土资源、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
9、归口管理水利行业绿化工作,承担局绿化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0、负责库区移民和扶贫的有关工作。
11、汇总全市国有水利工程管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负责组织水利工程资料的整编、刊印。
12、负责河道闸站管理总所、北大港水库管理处、引滦入港管理处的业务指导;对引滦工管处实行宏观业务指导。
13、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水利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2、负责水利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组织重大科技项目联合攻关。
3、负责组织全市水利系统科研项目的鉴定、验收评奖和科技成果的申报工作。
4、负责组织水利科技成果推广和科技普及工作。
5、组织落实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技术监督工作。
6、负责水利科技信息和信息化管理工作,负责计算机网络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和通讯系统项目的审查工作。
7、负责外事管理和水利科技对外交流工作。
8、负责水利系统知识产权和专利管理工作。
9、负责水利系统的科技保密和水利科技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10、指导局属单位和区县水利科技工作,负责通讯处和水利科学研究所的业务指导。
11、负责局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水利学会的日常工作。
12、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依照国家财政、财经政策和法规,研究制订水利行业各项经济调节措施和局系统财务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2、组织制订水利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拟定水利经济政策,起草有关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
3、编制资金收支计划,制订财务考核和各项增收节支措施,促进收支计划的实施。
4、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水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核算、价格等管理工作。
5、负责水利资金的筹措、调配和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和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平衡和调整资金使用计划。
6、编制下达各项水利资金预算和专项资金计划,并掌握预算执行情况和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做好年度预算的调整工作。
7、审核、汇总财务预、决算及水利工程竣工决算,负责各项财务指标完成情况的统计和分析,汇总分析全局资金使用情况,为领导提供财务信息。
8、主管局属单位财务工作,组织开展税收、物价大检查,负责纠正和处理财务违纪问题;指导区县水利部门的财务工作。
9、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令、法规和制度,制订全市水利行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负责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与管理,负责国有资产的指标考核、产权登记和资产的报废、清理、调拨、购置的审核,做好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10、指导局属企业和水利系统综合经营工作;负责水利经济统计工作。
11、负责局属单位专控商品购置的审核工作。
12、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政府采购工作。
13、负责水利系统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
14、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负责局机关公务员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机关人事管理,指导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2、负责局系统机构设置、职责制定、人员编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工作目标管理工作。
3、负责职工调配、劳动工资管理、劳动仲裁和劳动人事统计工作。
4、负责职工的考核、奖惩管理工作;承办科级干部任免的有关工作。
5、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定和技术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水利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考核、技师评聘和岗位培训。
6、负责职工社会保险,办理退休、退职有关工作,研究制订与社会有关保险相适应的管理办法。
7、负责局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
8、负责编制局系统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局干部职工继续教育、技术业务培训管理工作。
9、负责局系统侨务、民族、人武和妇女儿童工作。
10、负责局系统国家安全工作,办理出国人员政审和有关手续。
11、负责局机关人事档案管理,对局属单位人事档案管理进行指导。
12、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对局和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1)国家财经政策和法规及水行政主管部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2)内部控制制度;
(3)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决策;
(4)财务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5)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经济效益。
2、负责组织对局属单位法人代表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工作。
3、负责组织对各项水利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
4、负责组织对经济活动中签订的各种经济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及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
5、组织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6、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拟定水利系统及本单位的内审规章、制度。
7、参与水利各项经济调节措施和局财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的研究制订。
8、负责水利系统内审工作业务指导,指导和监督局属单位建立健全内审机构、开展内审工作。
9、承办审计机关委托或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审计事项。
10、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负责局系统及局属大型水利工程和设施的保卫工作。
2、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局系统发生的政治、刑事案件,处理内部治安案件。
3、负责局系统内保工作和局属单位各治安派出所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指导基层单位搞好治安保卫工作,推动综合治理工作的开展。
4、负责要害部位的审核报批,督促检查要害部位安全保卫工作制度措施的落实。
5、负责局系统交通安全和防火安全的管理工作,制订有关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并督促实施,做好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和事故的处理工作。
6、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保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
7、完成上级公安部门布置的有关工作。
8、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协助党委贯彻落实局党委中心工作,对党群部门工作进行综合协调。
2、组织安排局党委会议,负责起草党委会决议纪要和会议决议事项及局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落实,负责局中心组学习安排。
3、负责起草局党委年度工作计划、报告、总结和其它重要文稿及党委部门文稿的审核。
4、负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任务的宣传教育。
5、负责局系统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政治工作,承担水利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秘书处的工作和局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6、负责政工系列职称评定工作。
7、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水利系统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8、负责党群部门公文处理、信息反馈、来信来访、文书档案管理工作。
9、负责局系统保密工作,承担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0、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负责局系统党组织建设工作。
2、负责处级领导班子建设和处级干部教育培训、考核考察、奖惩及任免事项等有关工作。
3、负责处级后备干部教育培训、考核考察和培养选拔的有关工作。
4、负责党员发展、教育和管理工作,配合纪检部门抓好党员、各级党组织和处级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
5、负责组织党员、干部理论培训工作;负责党校管理工作。
6、负责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7、负责局系统统战工作和党的知识分子工作。
8、负责党员和有关干部统计工作。
9、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局党委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局机关公务员及局任命的其他领导人员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决定、命令的情况。
3、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协助局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协调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承担局纠风办的日常工作。
4、检查局属党组织和局党委管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党内法规的案件,按职权范围决定或取消对违纪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5、调查处理局机关公务员和局任命的其他领导人员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6、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局属单位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报送的有关案件。
7、会同组织、宣传部门搞好党风党纪教育。
8、检查指导局属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负责局系统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
9、完成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党委及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市关于老干部的方针、政策及我局的有关规定,负责局机关老干部管理工作,指导局属单位老干部工作。
2、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政治时事学习,传达上级有关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
3、协助局机关离退休党支部搞好党员、干部的管理教育。
4、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参观疗养等服务工作,帮助离退休人员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5、负责局老干部活动中心的建设与管理,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文体活动。
6、负责老干部来信来访接待工作。
7、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指导局系统工会工作,负责局机关工会工作。
2、负责局属企事业单位职代会工作,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的职能作用。
3、组织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
4、配合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和法制、纪律教育。
5、配合有关部门贯彻《劳动法》和其他劳动法律、法规,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
6、协助有关部门办好集体福利事业,搞好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7、组织职工开展业余文化、体育活动,活跃职工业余文化生活。
8、负责女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工作。
9、负责工会会费的收缴和使用、管理工作。
10、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负责局系统团的工作和青年工作。
2、贯彻执行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布置的工作,负责团员、青年的思想教育,组织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活动。
3、加强团的各级组织建设,培训团的干部,做好组织发展和离团工作及团费的收缴、使用、管理。
4、负责先进团员、青年的表彰和失足后进青年的教育、挽救工作。
5、协助有关部门对青年职工进行晚婚和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6、负责向党组织推优,反映青年的意愿和要求,维护青年的合法权益。
7、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负责局机关党员的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组织干部、职工学习理论,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2、负责局机关党的建设、组织生活管理、组织发展和党费的收缴、管理工作。
3、领导局机关各支部在工作中发挥党支部的保证、监督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做好创先评优工作。
4、负责局机关纪检委工作。
5、负责局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和作风建设。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8. 简答起草集体劳动合同文本的要求
起草集体劳动合同文本的要求,要满足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并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要求执行。具体可以参考以下集体劳动合同格式。
单位名称:
单位住所:
注册类型:
职工人数:
使 用 文 本 须 知
1、本集体合同所称甲方为用人单位,即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乙方为职工一方。
2、甲、乙双方有义务应对方要求及时、如实向其提供与签订集体合同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3、经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4、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乙方与甲方签订;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推举的代表与甲方签订。
5、集体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当在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以及有关资料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甲、乙双方对异议部分进行协商修改,履行集体合同签订程序后重新报送。
6、甲方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7、本集体合同为示范文本,在使用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者删改章节、条文,也可以就工资调整机制、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事项另行订立专项集体合同。
8、本集体合同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通过双方集体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为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等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劳动用工管理
第一条 甲方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
第二条
甲方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乙方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乙方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甲方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甲方采取 形式将上述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告知全体职工。
第三条 甲方与职工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甲、乙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甲方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劳动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低于本合同的按照本合同规定执行。企业的规章制度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执行。
第五条 甲方单方面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当提前 日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应在 日内及时反馈意见;工会有不同意见的,甲方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在
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因此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 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甲方遵循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的原则,依法制定工资分配和支付制度时,应当事先与乙方进行集体协商。
第七条
甲、乙双方每年根据本单位利润、劳动生产率、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变动情况,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工资调整办法和工资总额进行协商。
经协商确定, 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 元,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低于 %(或者职工工资随本单位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正常增长,挂钩比例为:本单位利润总额增长
%,职工工资总额增长 %)
年度工资总额增量按以下办法分配
第八条
甲方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工资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实际情况提出方案,事先与乙方进行协商,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双方约定:
1、岗位名称 劳动定额(工时单价/计件单价)
2、岗位名称 劳动定额(工时单价/计件单价)
3、岗位名称 劳动定额(工时单价/计件单价)
第九条 本单位对从事 工作的职工发放津贴和补贴,双方约定:
津贴名称 发放标准
补贴名称 发放标准
第十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 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第十一条 本单位确定计发职工加班加点工资基数的方法是 .
第十二条 本单位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 元(或者高于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 %);试用期月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
元(或者高于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 %)
第十三条 甲方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每月 日前通过银行工资专用账户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 甲方执行国家规定的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并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十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本单位在 岗位(工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在
岗位(工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十六条
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本人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甲方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加班加点工资。
甲方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应当在 日内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七条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双方商定本单位的带薪年休假办法是
第四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十八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落实劳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 甲方应落实职工劳动安全教育制度,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培训,其中从事
特种岗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持证上岗,并自觉接受工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甲方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应当每年安排
次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十一条
工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机构,监督和支持甲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参与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甲方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应及时按有关规定上报。
第二十二条 甲方应根据季节变化,采取具体措施做好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工作。对工会或者职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
第五章 女职工特殊保护
第二十三条 甲方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原劳动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规定,实施女职工特殊保护。
第二十四条 甲方在组织岗位竞聘时,除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女职工参与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竞聘标准。
第二十五条
甲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甲方不得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变更女职工工作岗位应当征得女职工同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甲方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对怀孕、哺乳期女职工不得安排加班加点和从事禁忌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甲方批准,可依法享有相应的产前假、哺乳假,甲方确定女职工休假期间月工资的方法是
.
第二十七条 甲方应当建立女职工定期健康检查制度,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每
年组织全体女职工参加一次妇女病、乳腺病普查普治,并建立女职工健康档案。甲方按 标准定期发放女职工卫生保健费。
第二十八条 甲方应当支持女职工参加政治、业务、技术培训,在单位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方面,应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则。
第六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二十九条
甲方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每年
次向乙方公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工会有权对甲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十条 甲方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双方商定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为 %.
第三十一条 甲方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经济效益等情况,为职工办理以下保险和福利事项(企业年金、补充保险、疗休养等)
第七章 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十二条 甲方根据工作岗位特点、条件和要求,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对职工进行有计划的职业技能培训。
甲方制定的职业培训经费使用方案和培训计划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其中用于管理人员的职业培训经费不得高于总额的
%,用于生产一线职工的职业培训经费不得低于总额的 %.
第三十三条 甲方在 年度对从事 岗位(工种)的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十四条 甲方为职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职工订立专项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责任。
第八章 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 年,合同期满即行终止。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甲、乙双方应当协商续订集体合同。
第三十六条 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适用集体合同集体协商程序。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本合同。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本合同部分或者全部条款无法履行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1)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修订或者废止;
(2)不可抗力;
(3)双方约定 ;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八条 甲方尊重工会履行维护职工权益的基本职责,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每月 日之前按规定向工会拨缴经费。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协商代表在任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个人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重大过失行为、退休或者本人不愿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除外。
协商代表在任期内,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调动其工作岗位和免除职务、降低职级。
第四十条 甲方应当将本合同履行情况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
次,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的工资条款或者相应附件的履行情况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现问题或提出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共同研究,协商处理。出现重大问题,还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
第四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本集体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一份。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附件包括
甲方首席协商代表 乙方首席协商代表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9. 公司劳动合同起草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用人单位起草劳动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一、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
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除此以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二、如果用人单位不想与员工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可与员工协商一致解决。只要员工愿意即可。(但要留有相关证明)
三、企业编制劳动合同时,要考虑到对员工调岗情况的描述。注意要给企业自身留出空间;要有相应的规定条款(在《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中要体现出相应的制度约定)。
四、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岗前培训”、“培训期”、“见习期”等仍然可用,不被禁止;用人单位如想延长试用期,职工待遇不被降低的情况下,都是可以的。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培训期”。
五、企业在编制劳动合同时,为防止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因客观原因延迟、延误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最好在合同最后加一条款:“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如无异议,劳动合同自动顺延。”以免以后忘了,职工找麻烦。
六、国家规定加班标准以一小时为起算,超过一小时即为加班;一小时以内,用人单位可自己规定是否为加班(需要在企业的《规章制度》中体现出这方面的条款)。
七、对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企业可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企业的规章制度的约定来鉴别是否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与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使用以下几种方法:
1抓住劳动者的过失。(优点是省钱、省事、企业的责任轻;缺点是企业要有举证)
2通知对方协商解除。(优点是企业不需要举证;缺点是必须双方无异议,协商一致。)
3提前30天告知劳动者,或支付一个月工资。
解除理由可以是:该劳动者个人能力不够,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培训期无所谓长短,但要有培训记录和考核结果。)
4企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正常履行。采用这条时,企业需提前30天告知劳动者,或对其支付一个月工资。
企业的市场发生变化、转产、由于企业的技术改造带来的人员岗位变动等,如涉及人数超过20人,可裁员;如涉及人数低于20人,可使用这条解除合同。
八、企业在执行规章制度时,要留有证据,程序要合法。
九、夜班津贴不支付,不违法。
十、综合工时制:每天8小时,或每周40小时,或每年2000小时。
如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但每周不超过40小时,是合法的。
或一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但全年不超过2000小时,也
是合法的,用人单位无需对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但在合同中
须明确:综合工时制并需要申报。
注:非综合工时制,企业没有调休的,加班费仍然要给。
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
工 作 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一年2000小时)
十一、年薪制与工资制的区别:
年薪的特点:
1. 工资按年计算按月支付;
2. 劳动合同一年以上。
工资制的特点: 1.按小时或按计件方式计算劳动工时;
2.小时工最长15天发放一次工资。
十二、工资支付手续要保留2年以上备查。
十三、职工在医疗期间,用人单位不能随意接触劳动合同,工资
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当地最低生活费支付。
十四、对于工伤人员,用人单位可按工伤保险条理来办,原则上可停发工资,也可支付工伤津贴,工伤人员的工资主要由社会保险部门支付。
十五、女职工产假期间,如参加生育保险的,工资可停发;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工资照发,可按基本工资或岗位工资标准支付。(那么基本工资的定义及具体额度要求企业有相关的制度标准,否则要参考其岗位工资标准或全额支付。)婚假一般额外照顾,全额发放。
十六、对于职工探亲假,四小时内到达的不给探亲假。探亲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绩效工资、奖金企业自己掌握。十七、职工在企业组织的活动中受伤,按工伤处理(重点看活动的组织者是企业还是个人)。
十八、职工与企业产生法律纠纷时,“劳动关系”、“”劳动报酬、“工作年限”这三方面由用人单位来举证;所以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对待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劳动报酬、工作年限等问题上一定要留有证据。
十九、“经济补偿金”谁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谁承担责任。
二十、工伤鉴定是由工伤保险部门举证,企业只是协同举证。
二十一、劳动合同到期,不想续签的,一、二次时企业有权力,第三次员工有权力。
二十二、劳动合同到期前,要书面通知给员工,如没有文字通知,口头通知但要双方达成一致。
二十二、如果没有《规章制度》,那么就把企业的《员工手册》视为你的“规章制度”来执行。(在手册中要注明)
二十三、企业制定《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时,可由企业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制定,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参加职代会的职工代表人数不能少于企业总人数的5%。
二十四、职工个人没有过失时,对于老、弱、病、残员工都可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
二十五、不是单位安排的加班,可不支付加班费(要求在企业的《规章制度》中明确单位安排加班时的审批制度)
二十六、法定节假日,计件工资按职工计件单价倍数支付,法定节假日计件定额任务为“零”。
二十七、“同工同酬”不是同岗同酬。“同工同酬”是指在同样的岗位、同样的工作、同样等量的劳动、同样的业绩获取同样的劳动报酬。(侧重点是反歧视)
二十八、2008年3号文件规定“制度工时制”与“计薪工时制”有差异。(之前是无差异的,都是21.75天)
现在是:制度工时制的计算工资时间为20.83天/月;
计薪工时制的计算工资时间为21.75天/月;
二十九、重视企业《规章制度》中对职工约定条款的制定。
三十、《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企业对违纪员工的处理,用人单位可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个“严重违反”的界定权在于企业。首先着重看企业《规章制度》中是否约定了职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和量化标准。其二,企业在《劳动合同》中是否约定对违纪责任的处理。
对于员工的违纪行为视为严重还是不严重,是由企业来定性的,关键看制度中是否规定。
如:某企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工迟到、早退、不按规定打出勤卡,月或季度累计次数超过XX次,将被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公司可单方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请问企业这种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明确企业如何界定“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衡量标准。
首先要肯定的是,企业这样做是合法的。法律依据就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如企业在规章制度中界定旷工三天就解除(法定是连续旷工15天),那么到三天后就可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用人单位在具体操作这类事情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你的企业所执行的《规章制度》制定程序要合法,必须经职代会通过。(并要履行告知义务,要有职代会出席人员的签到,会议记录要保留。)
2. 企业执行的《规章制度》要下发至员工本人,保留员工领取时的签字。
3. 员工所触犯的条款为《规章制度》中约定的“严重违纪”条款。
4.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也可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部1994年289号文件规定,这个“严重损害”标准由企业规定。比如企业损失超过1000元以上为重大损害,就合法。
5. 企业在制定劳动合同时,可有如下约定条款:“如员工XXXX,企业将与员工自动解除劳动合同” 等这些都是合法的。比如在合同中约定员工盗窃公司财物、或在工作时间出现酗酒、赌博等行为,企业将与员工自动解除劳动合同。(但使用这条时注意企业要承担举证责任,要留有员工违纪的证据)三十一、劳动合同中有必要声明对与员工与其它企业存在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时,劳动合同自动解除。
三十一、劳动合同中有必要声明员工对公司使用欺骗手段,伪造证件或个人履历、个人业绩的,公司有权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三十二、希望企业抓紧时间完善你的《规章制度》;制度中的某些处理方式要更改(开除、除名、末位淘汰这类名词不能再用,企业以后可以使用解除劳动合同)
三十三、人力资源部门在处理违纪职工时要注意的三个半原则:
1. 事实掌握要清楚 —→ 证据
2. 法律运用要准确 —→ 依据
3. 程序执行要合法 —→ 流程
(劳动法第43条,企业单方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要告 知工会,处理通知必须送达)
4. 看对象 —→ 看对方是否属于精神病患者(如员工违纪时正患病,不清楚自己在干什么,此类引发的争议纠纷法院会判企业败诉。对于精神病患者,要有监护人,对精神病人的送达程序,如无法送达本人,那么第一顺序是父母,第二顺序是子女、亲属。)
提示:卫生部统计全国患精神病人数为1600万人,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
三十四、企业对违纪员工处理产生纠纷而败诉的原因剖析:
1. 证据不足。
应对策略:A 职工检讨法; B 录音录像法;
C 司法公证法; D 证人认证法;
E 行政处分法; F 会议批评法;
2. 送达程序不当。
应对策略:A 完善送达程序; B 合同约定法;
注:①送达时如职工拒签,法律上仍然视为送达完成,但要有证据,证明员工拒签。
②使用邮寄挂号信(或EMS),无论对方是否收到,
邮局都能送到。但要记得及时向邮局索要EMS送达证明,并且邮局也有义务证明你发送的是挂号信。
③公告送达,即在报纸上发布公告(前提是前两种送达都无法执行时)
④对合同约定送达:用人单位在制定劳动合同时,有 必要在合同中与劳动者做如下约定:
乙方同意甲方以邮寄方式送达法律通知书,通知书邮寄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邮寄地址变更,请乙方提前三日告知甲方,如乙方未告知,甲方的法律通知书如无法送达到,甲方则视为已送达。
3. 使用法律不当。
应对策略:A 找准法律定位; B 明确事件性质;
C 弄清适用范围(要明确《规章制度》适用厂内所有员工。)
4. 《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等制度制定的适法性。
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制定,形成草案,然后召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与职工代表协商。
职工代表人数不能少于职工总人数的5%;开会时,要有2/3的代表到场。
5. 制度制定后,要做合法性审查,有条件的企业可请律师协助。
6. 制度制定后,未对劳动者履行告知义务——“手册签名;开会签到”
7. 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方式不妥当。
用人单位不经协商,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归纳为以下几种形式:
(1)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因职工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有损失即可,最好在合同中注明)
(3)没有完成工作任务、没有达到岗位要求的;
(岗位职责说明要明确)
(4)绩效考核在XX分以下,视为不胜任工作的;
(相应考核标准要明确)
(5)参加单位或有关部门组织的考试没有达到标准或没有达到要求的;
(6)该职工在医疗期满后,无法在原岗继续工作的;
(7)企业客观环境变化,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
以上7条运用时要注意:
① 对员工的培训要签到,要作记录,要有考核结果。
② 员工不胜任工作而解除合同,至少要有两次调岗过程。经过两次调岗后仍不胜任的,才可解除劳动合同。
③ 对于公司介绍岗位不干的员工,可做待岗处理;待岗只发放最低生活费。
8. 超过申诉时效。
一般问题3个月内处理;解除劳动合同在5个月内处理。
9. 司法裁决上侧重对弱小群体的保护。
职工在申请仲裁时要求一裁终局。(只许个人告公司,而公司没有上诉权)
10. 大额度的一次性罚款风险较大。
一次性罚款额度最高不能超过该职工当月或平均工资的20%,并且扣罚后的当月工资总额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当地生活保障金标准。
注:一次性罚款不是员工对企业造成损失后的经济性补偿。
当员工给企业造成损失,企业可依制度对职工采用工资按月扣减的方法进行经济索赔。
11. 企业支付的培训费过低。
必须达到企业上年度平均工资的30%,才可约定培训费(即违约金)
三十五、企业有权对工伤职工追究损失赔偿。
三十六、解除劳动合同与罚款不能并用;解除劳动合同与赔偿企业损失可并用。
三十七、用人单位因员工存在违纪问题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一定要员工签字,不能以其它方式让员工走人。(以其它方式让员工走人的,企业要对员工做经济补偿,一般为支付一个月工资。)
三十八、企业处理违纪员工时应注意的问题:
1. 企业对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要单位举证;
(企业要有解除依据)
2. 职工的工龄要记载;
3. 企业对职工工资的扣减要举证;
(举证工资扣减依据,比如考勤记录等)
4. 工资是否发放,要用人单位举证;
5. 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要用人单位举证;
以上5种情况,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发生争议时,当劳动者提出仲裁,都需要单位举证。
三十九、对于职工因个人的道德问题产生的违纪行为,用人单位最好走劝辞。即让违纪职工自觉提交“辞职报告”。
四十、加班费问题。
综合工时制:每天8小时,或每周40小时,或每年2000小时。
如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但每周不超过40小时,是合法的。或一周工
作时间超过40小时,但全年不超过2000小时,也是合法的,用人单位无需对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但在劳动合同中须明确:综合工时制。
注:非综合工时制,企业没有调休的,加班费仍然要给。
加班费额度可按基本工资计发。但在合同中必须明确哪些为基本工资部分;如劳动合同中未明确基础工资部分,即按工资总额计发。
小时工资=工资总额÷20.75÷8
四十一、企业在签定劳动合同中忌讳出现的词语:
“开除、除名”:新法实施后,使用“解除劳动合同”。
“教育无效”: 这一词不要用,原因是员工出现违纪时企业必须经过教育,并且要进一步论证教育的结果。
“情节严重”: 在裁决上不好界定。比如“迟到XX次即解除劳动合同”就可以了,不要使用“情节严重”等类似的字样……
四十二、如何加强企业《规章制度》的可操作性?
1. 采取罗列式例举。
细节决定一切,完善规章制度的细节章程,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地对其做补充、修改。采取罗列式例举方式:
•不符合劳动条件;
•伪造学历、简历、工作经历的;
•隐瞒和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应尽义务的;
•不能完成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岗位职责标准的;
•在试用期内有任何违纪、违法行为的;
•在试用期内拒绝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的;
2. 设计兜底性条款。
例如:“法律法规制定的其它情形……”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企业可单方面与劳动者解除
劳动合同”
3. 确定职能管理部门与人员。
是讲企业的规章制度是由谁来管理、谁来行使权利,警告
谁处理,解除合同谁处理等,要在规章制度中明确。(“本
制度的解释权归XXX部门所有”等类似的说明没有法律
效应。法律注重的是法律事实,而不是事实中的事实。)
四十三、企业规章制度中的奖惩种类选择问题。
以下奖惩种类中,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企业自身的,没必要全部采用,在规章制度中使用的惩罚类型过多反而不利于企业实际操作。
惩罚种类包括三个主方式和三个附加方式:
三个主方式:对职工做警告处理;严重警告、记过、通报批评;
解除劳动合同;三个附加方式:对职工要求赔偿经济责任;对职工作罚款或工资扣减;降级、降职处理
四十四、在规章制度中要体现出对“小错不断、大错不犯”员工
的应对方法。
四十五、在规章制度中要体现出对重大损害的界定。
物质损失可量化(比如:“损失在2000元以上的……”
但需要在制度中明确企业损失程度的鉴定归属部门)
其它损失的表述:
因职工行为导致公司被媒体爆光的;
因职工行为导致公司被有关行政部门查处的;
因职工行为导致公司被上级主管部门批评、审查的;
四十六、企业损失的赔偿范围:
分故意和过失。故意 100%赔偿;过失看情节。
赔偿时,职责明确的按职责规定赔偿;职责不明确时,可分为:由在岗人员承担;由部门承担;由部门主管负责赔偿等。
四十七、企业损失赔偿在工资扣减的,要在劳动合同中明确。 四十八、常见解除劳动合同或处分员工时要明确:
填写过失确认单;要送达本人,如拒签可采用快递送达
惩处时间限制;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遵守不同惩处的审批权限;劳动关系最终处理权在企业的人力资源部,其它部门处理时要在人力资源备案。
对待道德上违纪的职工,如企业无法举证,要考虑攻心。
四十九、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要由员工提出辞职申请。
注意:辞职报告、辞职决定 被视为职工单方与企业解
除劳动合同。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
同意,过30天就可以走人。
五十、 对于劳动派遣的员工,单位不能对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只能将员工退还派遣公司。
五十一、没有提供劳动义务的员工,可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支付工资。(如所谓的待岗)
五十二、企业与员工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会对企产生的弊端:
1.人容易变懒
2.对企业来说不利于人员的流动和调整;不利于对员工的岗位调离。
3.员工没有压力。
4.需采取极端手段解除(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一定的理由企业不能随意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