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培训村级人民调解员
先给乡镇(各嘎查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发通知 乡镇统一组织集中 司法局请讲课老师开培训班
B. 对社区工作者培训有哪些建议和意见
社区工作者活复跃在我们的制社会建设社会工作者第一线的努力,是专门从事中国社区社会工作人才。他们扮演调停者的角色,调解员,防守成,老师,或技能,治疗专家和积极分子在他们的日常工作,为基层社会稳定发挥了特殊的作用。
C. 社区居委会怎样搞好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
一、调解协议,原则上,合法有效,双方应当自觉遵守,主动履行义务;二、如果调解协议存在欺诈等情形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或宣告无效。达成调解协议后,如果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后,应判定不履行调解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除非不履行调解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调解协议:(1)违背自愿原则,协议内容歪曲了双方当事人当时的真实意思,或者该方当事人是在受胁迫或欺诈下签订的;(2)违背合法原则,协议内容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行性规范或公序良俗原则;(3)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如果无上述3条法定理由的,司法或人民调解协议有效。
D. 怎样做好社区民间纠纷的预防和调解工作的
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真诚化解矛盾,即可
E. 人民调解员培训方案
认真学习,一心为人民服务
F. 在社区纠纷调解程序中,请谈谈制定并实施解决方案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在社区纠纷调解程序中,一共有5个程序:分析纠纷事实、研判纠纷焦点、制定解决目标、制定并实施解决方案、进行调解评估。
在纠纷解决目标确定后,纠纷调解人可在此基础上制定纠纷解决方案并实施。纠纷解决方案一般需要包括:纠纷对象、纠纷解决目标、纠纷解决思路(危机介入、社会生态理论等相关专业的理论与原理)、纠纷解决具体方案(调解的具体方式、时间、地点、人财物分配、应急方案等)和效果评估表。纠纷解决方案需要经纠纷当事人确认同意方可实施。纠纷调解人在进行有效调解后,化解当事人的矛盾,实现了解决目标,按照相关规定,如需要制作调解书;如不需要则不必制作调解书,也可以与双方当事人当面进行友善和解,实现纠纷解决的目的。
G. 社区人民调解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心得体会
人民调解解民难,平安和谐记心间,行政司法齐努力,纠纷化解尽开颜。
H. 社区民事纠纷调解有哪些技巧
没有到法院去把调解书司法确认的,效力基本无,不履行时,这种调解书无执行力
I. 新形势下,我国的社区调解工作遇到了哪些新问题应如何解决
要克服人民调解工作固有的问题,使得我们目前的人民调解工作适应我市全面发展需要,笔者认为,必须突破一个瓶颈,纠正一个认识,建立一个机制,形成一个体系。具体做法如下:
(一)增强法律素质,突破一个瓶颈。人民调解队伍法律素质偏低是制约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调解的一个瓶颈。不突破这一瓶颈,就难于适应形势的变化和新任务的要求。为此,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法定的指导职能,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及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力求使广大人民调解员在短时间内具备起码的法律业务素质。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尝试定期指派人民调解员到法庭学习,力争使参训人员学有所得,学以致用。由法官指导调解员参与庭前辅助工作、阅读卷宗、旁听庭审、参与审理,通过强化学习,使得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质在短时间内有一个质的飞跃。由于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范围不断扩大,矛盾纠纷的性质也较以前更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国家也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需要调解员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只有不断大力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培养懂法律、懂政策、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熟悉人民调解工作程序和方法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社会公信力才有保证。
(二)加强广泛宣传,纠正一个认识。人民调解属于基层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设的范畴,是人民群众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种社会自律机制,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种长效机制。它具有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发展的服务功能。因此,我们应该大力宣传人民调解的性质、作用与功能。澄清混淆的错位认识。要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不能因为人民调解处理的是民间纠纷,就认为它无关大局,可有可无;应当认识到民间纠纷如不能及时疏导调解,就可能造成纠纷激化,影响社会稳定;要增强作为意识,克服无所作为思想,切实做好工作,让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有正确的认识与评价,从而自觉地依靠人民调解组织,解决生活中的矛盾。要充分认识人民调解是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与有效方法之一,它不仅极大地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及社会公共管理资源,而且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
(三)切实落实保障,建立一个机制。要从机制上保障人民调解指导、培训、工作、表彰经费的落实,结合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精神,将人民调解的指导经费、培训经费、表彰经费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定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将工作经费列入乡镇、街道、社区经费预算,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要按照“六统一、五有、四制度、三表”(六统一即:调委会名称、印章、牌匾、徽标、文书格式、上岗证要统一;五有即:调委会有办公室、有统一牌匾、有印章、有必要的办公用品、有调解员上岗证;四制度即:纠纷登记制度、纠纷调查制度、纠纷调处制度、纠纷文书归档制度;三表即: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管理图表、调解组织区域和调解员联动表、年度纠纷对比统计表)的模式,逐步加以完善。从机制上为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和工作的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物质基础,使人民调解工作有人干、干得了、干得好,以保证人民调解工作正常运作并发挥好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四)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构建一个体系。
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人民调解工作,用创新的方法,灵活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三种方式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做到“因地制宜、因事制宜、协作联动”。总的来说,就是做好三个衔接,构建“三调联动”的调解体系:首先是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司法解调因主持调解的法官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程序规范、调解法律效力高等优点,当事人认同度较高,但也部分存在着“以压促调”、“以判促调”等不足,而且缺乏人民调解所具有的简捷、及时和情、理、法有机融合的特点,只能做到就事论事,达不到人们普遍认同的社会效果。因此,实现人民调解在司法调解内的参与是实现调解结果效益最大化的有效途径,同时也可以极大地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达到双促进的目的,走出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有机结合的新路子。其次是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衔接。当前,随着行政法理论的发展,有限政府、服务政府、依法行政、保障人权等观念逐渐为人们所接受,但也导致了行政调解职能的发挥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一些案件被有意无意地推到了法院,而法院也无力解决超出职责范围的案件,最终造成了疑难案件。对此问题,可以通过整合行政部门与法院调解资源,通过设立联系点、专业性法庭的办法,避免法院不熟悉行政法规造成误调及行政调解执行难的问题,达到调解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的目标。最后是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由于行政调解只能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关系明确的案件,简单说就是对和错的案件,但在调处成因复杂,时间久远的案件时往往显得力不从心,并且行政调解结果没有明确的法律效力,与之相比较,人民调解有着固定的调解程序,调解协议又具有法律效力,能做到法与情的融合,对行政调解是一种有益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