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基本规定有哪些
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贯穿于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教育培训包括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和人员资格审定等工作内容。
2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应依据类型、对象、内容、时间安排、形式等需求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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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类型应包括岗前教育、日常教育、年度继续教育,以及各类证书的初审、复审培训。
4
建筑施工企业新上岗操作工人必须进行岗前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
安全操作规程;
3)
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
4)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产生的后果;
5)
预防、减少安全风险以及紧急情况下应急救援的基本措施。
5
建筑施工企业应结合季节施工要求及安全生产形势对从业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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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每年应按规定对所有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继续教育,教育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
2)
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和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7
企业的下列人员上岗前还应满定下列要求:
1)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
企业的技术和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依法取得必要的岗位资格证书;
3)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理论和操作技能考核合格,依法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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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应及时统计、汇总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资格认定等相关记录,定期对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审核、检查。
⑵ 建筑施工企业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如何规定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具体内容:
公司(项目部)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公司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⑶ 施工企业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公司教育:
进行安全基本知识、法规、法制教育主要内容是:
1、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2、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法制观念
3、本单位施工过程健全生产制度、安全纪律
4、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及历史上发生的重大事故及应吸取的教训
5、发生事故后如何抢救伤员、排险、保护现场和及时进行报告
项目教育:
进行现场规章制度和遵章守法教育,主要内容:
1、本单位施工特点及施工安全基本知识
2、本单位(包括施工、生产现场)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全注意事项
3、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高处作业、机械设备、电气安全基本知识
5、防火、消毒、防尘、防暴知识及紧急情况安全处置和安全疏散知识
6、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使用基本知识
班组教育:
进行本工种安全操作及班组安全制度、纪律教育,主要内容是:
1、本班组作业特点及安全操作规程
2、班组安全活动制度及纪律
3、爱护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4、本岗位易发生事故的不安全因素及防范对策
5、本岗位作业环境及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具的安全要求
6、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使用基本知识
⑷ 建筑施工行业三级安全教育规定应为多少课时
建筑施工行业三级安全教育教培训的时间为:
根据建设部建教[1997]83号文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
1.企业法人代表、项目经理每年不少于30学时。
2.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40学时。
3.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20学时。
4.特殊工种每年不少于20学时。
5.其他职工每年不少于15学时。
6.待、转、换岗重新上岗前,接受一次不少于20学时的培训。
7.新工人的公司、项目体、班组建筑三级安全教育时间分别不少于15学时、15学时和20学时。
(4)河北施工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要求扩展阅读:
建筑三级安全教育主要内容
1.进行现场规章制度和遵章守纪教育。
2.进行本工种岗位安全操作及班组安全制度、纪律教育。
3.安全生产须知。
⑸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有哪些基本要求
安全教育和培训要体现全面、全员、全过程。施工现场所有人均应接受过安全培训与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