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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渎职侵权工作业务培训课件

发布时间:2021-03-10 02:17:46

㈠ 反渎职侵权局的职责是什么

反渎职侵权局作为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能机构,通过依法惩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这一司法强制手段,实现检察机关对司法权和行政执法权的法律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它的职责是通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侦查工作并结合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有效地控制渎职侵权犯罪。 一、反渎职侵权局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反渎职侵权局负责立案侦查以下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1)在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乡镇以上)中从事党务的人员;(2)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人大常设机构、办事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组成部门、办事机构、直属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4)在各级审判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正在履行职务期间的人民陪审员;(5)在各级检察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6)在各级军事指挥机关、管理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各级军官和正在执行公务期间的士兵;(7)在各级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政协常设机构、办事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8)在依法行使特定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性事业单位、行政性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9)受国家机关聘任或委托,在国家机关或其他非国家机关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刑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范围包括: 1.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如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破坏选举等犯罪案件。 2.刑法分则第九章和《刑法修正案(四)》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犯罪案件。 3.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二、反渎职侵权局的侦查办案程序(一)立案 1.受案。检察机关举报中心对于依法接受的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经审查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渎职侵权案件,移送反渎职侵权部门;反渎职侵权部门发现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及时受理。 2.初查。反渎职侵权局对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初查的,经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对案件线索进行初查。 3.立案。反渎职侵权局对发现的材料和控告、举报、报案、自首等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报请检察长批准,重大、复杂或疑难案件,经检察长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批准,展开立案侦查。 (二)侦查 在侦查期间,反渎职侵权局侦查人员可以依法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调取、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查询、冻结存款、汇款,辨认,鉴定,作出通缉决定等侦查措施,运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反渎职侵权局对于侦查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提出侦查终结报告,作出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处理意见。 三、渎职侵权犯罪预防反渎职侵权局结合办案,发现渎职侵权犯罪得逞的体制、机制和制度漏洞,深入研究渎职侵权犯罪的发生原因、特点和形成规律,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渎职侵权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供稿)

㈡ 反渎职侵权部门的职责是什么

反渎职侵权部门作为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能机构,通过依法惩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这一司法强制手段,实现检察机关对司法权和行政执法权的法律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它的职责是通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侦查工作并结合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有效地控制渎职侵权犯罪。 一、反渎职侵权部门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 反渎职侵权部门负责立案侦查以下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1)在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乡镇以上)中从事党务的人员;(2)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人大常设机构、办事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组成部门、办事机构、直属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4)在各级审判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正在履行职务期间的人民陪审员;(5)在各级检察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6)在各级军事指挥机关、管理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各级军官和正在执行公务期间的士兵;(7)在各级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政协常设机构、办事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8)在依法行使特定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性事业单位、行政性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9)受国家机关聘任或委托,在国家机关或其他非国家机关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刑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范围包括: 1.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如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破坏选举等犯罪案件。 2.刑法分则第九章和《刑法修正案(四)》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犯罪案件。 3.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二、反渎职侵权部门的侦查办案程序 (一)立案 1.受案。检察机关举报中心对于依法接受的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经审查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渎职侵权案件,移送反渎职侵权部门;反渎职侵权部门发现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及时受理。 2.初查。反渎职侵权部门对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初查的,经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对案件线索进行初查。 3.立案。反渎职侵权部门对发现的材料和控告、举报、报案、自首等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报请检察长批准,重大、复杂或疑难案件,经检察长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批准,展开立案侦查。 (二)侦查 在侦查期间,反渎职侵权部门侦查人员可以依法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调取、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查询、冻结存款、汇款,辨认,鉴定,作出通缉决定等侦查措施,运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反渎职侵权部门对于侦查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提出侦查终结报告,作出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处理意见。 三、渎职侵权犯罪预防 反渎职侵权部门结合办案,发现渎职侵权犯罪得逞的体制、机制和制度漏洞,深入研究渎职侵权犯罪的发生原因、特点和形成规律,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渎职侵权犯罪。

㈢ 请问基层检察院内的反渎职侵权局里面平时做些什么工作

你们不要慌张,现在你们就去找重庆的张智勇律师咨询下,他是专门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而且张智勇律师带领的智豪律师事务所还专门成立了一个针对职务犯罪的刑事辩护专家团队,找张智勇律师有保障点。

㈣ 沈浩:反渎职侵权部门如何应对新刑诉法的要求

该次刑诉法的修改不仅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更在证据制度中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明确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同时也扩大了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可以说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带来了压力和挑战,尤其是对基层反渎职侵权部门的工作产生了重大影响。离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还有几个月的时间,基层反渎职侵权部门有必要在这个过渡阶段及时对可能发生的影响进行研究,扩宽思路,积极寻找应对措施。 1、新刑诉法的指导思想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指导思想方面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二是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三是坚持着力解决在惩治犯罪与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本次刑诉法修改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适应新形势下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需要,着力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符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实际,有很多亮点和创新之处,是一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发展和健全完善。 2、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概况、及作用 反渎职侵权工作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中体现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和属性,是强化法律监督的重要手段和有力保障。各级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局是检察机关两个主要的侦查部门之一,主要职责是惩治和预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维护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权力,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 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作用:一是通过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案件,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二是通过查办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案件,促进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三是通过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贯彻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四是通过查办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案件、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背后的渎职犯罪案件以及破坏资源和环境的渎职犯罪案件,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资源和环境,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3、反渎职侵权部门因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3.1、重视人权保障 本次刑诉法修改一个最突出的亮点,就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刑事诉讼法总则,并在多项具体规定和制度完善中加以贯彻和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这对检察工作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这表明新刑事诉讼法更加注重保障宪法规定在刑事诉讼领域中的贯彻落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的责任,但是不承担法律之外的人为附加的有损人格尊严的各种不公正的待遇。尊重人权是前提,保障人权是关键。保障人权的核心是依法保障人权。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侦查阶段可以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等等,都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 3.2、树立新的证据理论 此次刑诉法修改在完善证据制度中,明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3.2.1、增强证据意识 案件事实是通过证据来证明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新刑事诉讼法在有关证据的规定中增加了“辨认、侦查实验笔录”和“电子数据”等项内容。职务犯罪侦查中应当充分利用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更好地收集相关证据,增强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能力。 3.2.1.1、增强证据合法性的意识。 职务犯罪侦查中侦查人员要增强证据意识,既要充分认识证据的客观性和相关性,更要充分认识证据的合法性。必须依法收集证据。收集证据的主体要合法、方法要合法、程序要合法。不仅不得违法收集言词证据,杜绝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而且也不能违法收集实物证据。增强证据合法性的意识,不仅仅是因为违法的证据要被排除,更重要的是要树立依法办案、文明办案、规范办案的工作作风和良好司法习惯。 3.2.1.2、增强重视无罪证据的意识。 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中既包括重视有罪证据,也要重视无罪证据。刑事诉讼法要求既要收集有罪证据,也要收集无罪证据,特别是新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收集的证据要客观、全面,整理移送的证据也要客观全面,特别是要充分注意案件中已经收集的无罪或者罪轻证据的使用和移送问题。总的原则要充分注意无罪证据的作用,当案件中既有有罪证据,又有无罪证据的时候,必须进行甄别,必要时进一步收集证据,排除矛盾,如果难以排除矛盾,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 3.2.2、提高证据收集的能力 提高相对透明情况下收集证据的能力。辩护律师介入侦查,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讯问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在看守所内进行,这种情况下收集口供,对侦查人员的侦查能力提出了挑战,要求我们反渎职侵权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不断提高侦查能力,特别是在相对公开透明情况下办案的侦查能力。 3.3、加强程序化建设 3.3.1、提高基层检察干警的程序意识 “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实体的正义”。这次刑诉法的修改处处体现了国家对程序正义的重视。如规定了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如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诉讼阶段、范围并详细规定了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等。这些规定既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精神的体现,也标志着新刑诉法具有进步性和先进性的特点。但同时也对基层反渎部门干警执法办案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要转变以往忽视程序的观念,牢固树立“程序正义”意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整个办案过程中不出错,避免冤案、错案甚至是刑讯逼供情况的发生。 3.3.2转变忽视程序的观念。 我们学习贯彻新刑事诉讼法,必须转变忽视程序的观念,把程序视为办案质量的保证措施、作为案件优劣的评判标准,甚至作为案件成立与否的决定条件,真正树立程序优先的观念,还程序应有的价值。新刑事诉讼法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定,关于发回重审上诉或者抗诉后的处理要求都体现了程序价值要求。 3.4转变办案模式,加大初查力度 新刑诉法对反渎职权工作一个比较重要的影响就是其在第五十条规定的“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再加上律师作为辩护人上提至侦查阶段,给基层反渎部门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题。这就要求基层反渎部门要摒弃以往过度依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情况,转变办案模式,将工作的中心从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转移到对证人证言、物证的搜集上。解决这个问题的重要途径就是要加强渎职侵权案件初查工作的力度。这样做的目的一是因为新刑诉法并未对初查工作作出规定。二是因为初查工作作为反渎部门立案查处渎职侵权案件的前置程序具有隐蔽性、不受律师辩护阶段上提干扰的优点。因此,基层反渎部门应将办案工作重心前移至初查阶段。制定周密的初查方案,强化初查阶段的方法、谋略、措施的应用,在注重隐蔽性的前提下,全面、依法收集案件相关证据。尤其是要查清涉及案件的关键性细节和主要证据,避免立案后再搜集证据面临的阻碍。 3.5加强沟通 3.5.1、加强与律师之间的沟通交流 基于新刑诉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的规定,反渎部门干警要加强与律师的沟通和交流,一是可以通过与律师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了解律师对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的认知和见解,保证案件从侦查到审判阶段不发生偏差。二是可以充分借助律师的作用,掌握案情变化的迹象,挖掘渎职侵权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甚至通过律师敦促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 3.5.2、强化检察机关内部沟通机制 面对新刑诉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等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及当庭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调查、辩论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内部应加强沟通。首先应加强基层检察机关内部反渎部门与侦监、公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在保证案件不泄密的前提下,由侦监、公诉部门对反渎职侵权工作进行业务指导,邀请侦监、公诉部门干警提前介入案件,从犯罪构成、审查逮捕的条件、证人证言之间的关联性、补充完善证据等角度给侦查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引导侦查取证工作。并为反渎部门干警提出有针对性的侦查方向,弥补侦查人员的侦查盲点和漏洞,帮助反渎部门准确把握罪名,完善证据链条。这样做不仅能使查处的渎职侵权案件从侦查到侦监、公诉阶段不容易存在案件事实和证据上的争议和分歧,做到在检察机关内部各阶段的无缝链接。还能使公诉部门在法庭上更好的开展调查和辩论工作。同时基于基层侦监部门批准逮捕权限的上提,还应加强与上级侦监部门的沟通和协调,保证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不出错。 3.5.3、加强外部执法协作机制和沟通机制 结合新刑诉法的规定,基层反渎部门重点要强化与公安、法院的执法协作与沟通。首先,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和协调可以及时化解案件从侦查、公诉到审判阶段检法之间对案件事实、证据认识的差异问题。而加强与公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主要是因为新刑诉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关于“技术侦查”的规定。该条规定为自侦部门增加了技术侦查的手段。虽然使用该手段具有极大的程序限制,但是如果运用得当能够极大的缩短渎职侵权案件的查办效率。该条规定虽未明确指出执行机关,但是依据现有侦查力量来看应是公安、国安部门。不过基层检察机关与国安部门联系较少,因此应与公安部门加强配合协作,有效的利用技术侦查手段。 3.6加强队伍建设 开展单位组织培训、部门有针对性的组织培训和干警自学将新刑诉法学习好、应用好。理解刑诉法修改背后的立法精神和宗旨,转变执法观念,深入树立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执法理念,为新刑诉法实施后的贯彻做好铺垫工作。强化反渎部门查案的技术含量,推进技术手段查办渎职侵权案件中的应用,如加强测谎仪的学习和应用等,解决基层反渎部门侦查手段简单、滞后的问题,全面提高基层反渎部门干警业务素质。 通过此次对刑事诉讼法的“大修”,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走向民主化科学化,尊重和保障人权已成为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和重要任务,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愈来愈为人们所认识和重视。我们反渎职侵权部门也应该以认真学习新刑诉法迎接新的挑战。

㈤ 反渎职侵权办案流程有哪些

反渎职侵权工作办案流程
成立反渎职侵权局是加强反渎职侵权机构和队伍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迫切要求。渎职侵权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一样,都是职务犯罪,是腐败现象的突出表现,又被称为"不进腰包的腐败"。
成立反渎职侵权局正是从组织机构上强化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昭示了党和政府反腐败的决心,适应了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迫切需要,是顺民心合民意的一件大事。从国际、国内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上看,成立反渎职侵权局,同时也体现了我们国家反腐败斗争的进一步深化,反映了法治的进一步健全和发展,以及人权保障事业的不断进步。
反渎职侵权局的侦查办案程序
(一)立案
1、受案。检察机关举报中心对于依法接受的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经审查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渎职侵权案件,移送反渎职侵权部门;反渎职侵权部门发现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及时受理。
2、初查。反渎职侵权局对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初查的,经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对案件线索进行初查。
3、立案。反渎职侵权局对发现的材料和控告、举报、报案、自首等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报请检察长批准,重大、复杂或疑难案件,经检察长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批准,展开立案侦查。
(二)侦查
在侦查期间,反渎职侵权局侦查人员可以依法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调取、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查询、冻结存款、汇款,辨认,鉴定,作出通缉决定等侦查措施,运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反渎职侵权局对于侦查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提出侦查终结报告,作出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处理意见。
线索受理(书面、口头、电话、交办、内外部单位移送、自行发现)→登记审查(控申部门、领导审阅)→线索初查(一般是在不惊动当事人的情况下在外围秘密进行)→决定立案(被举报人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侦查(可以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向同级人民法院移送;重、特大案件:可能被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死缓、死刑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审判监督(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刑罚执行监督(对公安监管机关工作人员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及对公安、法院对犯罪分子减刑、假释、交保就医、改变强制措施等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以上就是反渎职侵权工作简要流程。

㈥ 反渎职侵权局的简介

受案范围
一、案件范围
反渎职侵权局负责立案侦查以下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1)在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乡镇以上)中从事党务的人员;(2)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人大常设机构、办事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组成部门、办事机构、直属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4)在各级审判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正在履行职务期间的人民陪审员;(5)在各级检察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6)在各级军事指挥机关、管理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各级军官和正在执行公务期间的士兵;(7)在各级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政协常设机构、办事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8)在依法行使特定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性事业单位、行政性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9)受国家机关聘任或委托,在国家机关或其他非国家机关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刑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范围包括:1.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如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破坏选举等犯罪案件。2.刑法分则第九章和《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犯罪案件。3.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二、侦查办案程序
(一)立案
1.受案。检察机关举报中心对于依法接受的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经审查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渎职侵权案件,移送反渎职侵权部门;反渎职侵权部门发现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及时受理。2.初查。反渎职侵权局对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初查的,经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对案件线索进行初查。3.立案。反渎职侵权局对发现的材料和控告、举报、报案、自首等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报请检察长批准,重大、复杂或疑难案件,经检察长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批准,展开立案侦查。
(二)侦查
在侦查期间,反渎职侵权局侦查人员可以依法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调取、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查询、冻结存款、汇款,辨认,鉴定,作出通缉决定等侦查措施,运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反渎职侵权局对于侦查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提出侦查终结报告,作出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处理意见。
(三)渎职侵权犯罪预防
反渎职侵权局结合办案,发现渎职侵权犯罪得逞的体制、机制和制度漏洞,深入研究渎职侵权犯罪的发生原因、特点和形成规律,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渎职侵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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