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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普查外聘人员业务培训

发布时间:2021-03-09 18:53:24

⑴ 人口普查人员的人身安全如何保障

一、摸底进展情况

自正式启动了人口普查清查摸底工作以来,上门预约登记填表,普查指导员检查指导和处理问题,普查员逐户逐人询问查验登记,全区2135个普查小区正在按照“讲规范、有秩序、点全人、查准项、保进度”的要求,全面推进清查摸底工作。

1、把握重点,解决难题。对普查对象特殊,工作开展难,尤其是军队等特殊对象的普查工作,区域内部队不是说暂没有收到军队系统的文,就是说抽不出人来。区人普办不等不靠,不消极处理,而是一方面与部队继续协调,另一方面预增后备队,将军队区域内普查的“两员”配足。全区增加了22个普查小区,增派相应的指导员、普查员。同时,要求街道对于工作中存在的困难,要及时向区人普办反馈,争取早沟通、早解决,早落实。

2、把握节奏,确保进度。严格按照市人普办的工作要求,把握好入户清查摸底登记的时间进度,掌握规律,循序渐进地推进入户核对登记工作。同时,街道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有特色、有创意的宣传活动,切实提高普查对象的支持度、配合度。通过建立值班制、责任制、日报制、分片制来确保清查摸底入户阶段各项工作保质保量地推进,为入户清查的顺利开展保驾护航。

3、把握宗旨,保障安全。普查人员的人身安全是人口普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普查人员在确保持证上岗,微笑服务、文明用语、耐心细致的同时,也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街道提前做好对普查员入户的安全防御工作,要上下联动,提前防范,做到人身安全、普查安全。

截止月日,全区已完成摸底户数100802户,占总户数的43.4%;登记人数282962人,占户口整顿应登记数的41.6%,户籍人数登记为186828人占总户籍人数40.5%,出生人数929人,死亡人数788人。

存在问题:公安派出所提供的户籍资料与分局提供的人数有4843人的差异,现街道正和派出所核对,立求一致。而且,户籍人口中存在已死亡多年,但未销户口情况;当兵入伍未销户口情况,这两种情况都会使得登记的户籍人口数小于公安数。此外,公安派出所打印的寄住、暂住人口资料与公安分局提供的人数差距更大。

二、其他工作情况

1、“两员”培训与队伍管理。培训工作各街道依据实际情况及问题提出,在入户登记中穿插进行,做到在工作中培训,在培训中工作,确保工作质量。管理上:一是规范普查员的标识。入户时,普查员必须按规定统一佩带证件,便于普查对象确认身份,配合调查。二是规范普查员的工作程序。入户前或入户时,主动向住户发放《被调查户的一封信》消除普查对象的顾虑。三是规范普查员的行为。入户时,严格遵守《普查员工作手册》的各项规定,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和态度。如果普查对象拒不配合入户核对工作,普查员不得与普查对象发生矛盾和冲突,要及时向社区居委会反映情况,由相关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解决。那一世范文网

2、“普查宣传月”工作开展情况。一是月日,在郑和公园广场隆重举行了白下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宣传月启动仪式,白下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张立新等领导参加了活动并做了重要讲话。二是根据上级人普办发放的人口普查宣传片和公益广告光盘,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利用单位户外电子显示屏等媒介滚动宣传人普法规、解读人普政策、提示人普注意事项,反复播放人口普查宣传口号及宣传光盘;在主要街道、大型商场等群众聚集的地方设立人口普查宣传牌,张贴宣传画、标语。目前已制作户外广告牌2处50平米;墙体广告400平米、25条;协调区宣传部及有关企业在大型led屏制作人普宣传滚动字幕;制作宣传横幅500条、张贴宣传彩页,运用人普流动宣传车,社区小喇叭增强宣传的针对性和广泛性,提高宣传的震撼力和冲击力,为普查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3、数据处理设备保障情况。一是8台用于数据处理的台式电脑已落实采购(其中3台已到位)。二是服务器硬盘扩容工作正在联系供应商。三是内网安装,申请已批准,电信正在安装。

⑵ 人口普查培训主持词

统计工作暨第六次人口普查动员会议上的主持词

同志们:现在开会。
市政府确定召开这次全市统计工作暨第六次人口普查动员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全省统计工作会议和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全市2009年统计工作,安排部署今年的统计工作和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任务。参加今天会议的有:各县(区)分管副县(区)长、统计局局长及业务助手;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统计分局局长及助手;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企业负责人;设在我市的县级国家调查队队长、市统计局和滨州调查队全体工作人员。邀请市委、人大、政协、纪委有关部委、单位和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群众团体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今天的会议有三项议程:一是传达全省统计工作暨第六次人口普查会议精神,二是市统计局局长李树军同志作工作报告,三是请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韩奎祥同志作重要讲话。
下面,会议进行第一项,请市统计局党组书记、副局长张新颖同志传达全省统计工作暨第六次人口普查会议精神。

会议进行第二项,请市统计局局长李树军同志作工作报告。

会议进行第三项,请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韩奎祥同志作重
要讲话,大家欢迎!

以上,新颖书记传达了全省统计工作暨第六次人口普查会议精神,树军局长作了一个很好的工作报告,这个报告清醒、务实,客观地总结了全市统计工作取得的成绩,对2010年的统计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韩奎祥同志作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讲话,韩市长代表市委、市政府充分肯定了全市统计工作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努力推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所取得的成绩,站在推动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加快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示范区和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的高度,对统计改革和建设、对搞好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都提出了明确要求,站的高、看的远,对统计工作的分析深刻,对解决问题的路子、办法讲的具体实在,这对于我们进一步统一思想,振奋精神,做好新形势下的统计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统计工作的高度重视。今年的统计工作目标任务已经确定,关键在于狠抓落实。下面,就这次会议的贯彻落实我强调四句话:
第一,要迅速传达贯彻好会议精神。会后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各企业要尽快向主要领导同志汇报这次会议的精神,特别要汇报好韩市长的重要讲话和李树军局长的工作报告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具体意见,尽快把会议精神贯彻到位。
第二,要突出工作重点。提高统计能力,提高数据质量,提高统计公信力,是今后开展统计工作的主线,这次会议所部署的各项任务,事关今年乃至今后一段时期统计改革发展的大局。特别是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是国务院部署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2010年市政府的100项重点工作之一。各级各部门必须切实采取措施,密切配合,统计部门作为这项工作的牵头部门,责无旁贷,要下大气力抓紧抓好。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强化工作措施,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埋头苦干,扎扎实实地开创统计工作新局面。
第三,要切实抓好统计分析工作。进一步提升我们统计工作的地位,进一步提高统计工作的形象,除去要着力提高统计调查数据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我们能否运用统计数据,对经济运行态势进行时效性、准确性、深刻性的分析,提出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分析报告或决策建议。这既是我们统计工作者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各级领导寄予的期望,所以,各级统计部门要在过去工作的基础上,总结经验,进一步发挥统计参与决策的功能,及时向各级领导提供高水平的分析报告,使统计工作更好地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要形成统计工作合力。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各级统计部门要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把这次会议部署的工作任务层层分解,明确分工、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严格落实责任制,积极作为,狠抓落实,确保这次会议部署的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⑶ 人口普查普查员工作职责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普查员工作职责

普查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及相关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开展普查工作。普查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进行摸底、入户登记、复查等。
一、参加培训
认真参加业务集中培训,主动开展线上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时长。通过培训学习,熟悉普查目的、内容、方式等,理解普查表的内容,包括各项指标的含义及填报要求,掌握普查现场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技能。
二、进行摸底
普查登记前,普查员应按要求做好摸底工作,包括:明确普查小区边界;核实建筑物情况,绘制《普查小区图》;入户摸清人口和居住情况,编制《户主姓名底册》;向自主填报户提供账号信息,并讲解填报流程和注意事项;记录、安排普查登记的时间和顺序;做好对群众的宣传工作。
三、入户登记
(一)普查登记期间,普查员应完成普查短表、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普查表、死亡人口调查表的填报。
(二)入户登记时,普查员应主动出示普查员证,态度友善,表述清楚,化解普查对象的疑虑。按照普查对象的类型和普查表填写说明的规定,使用电子采集设备认真填写普查表,内容全面,做到不漏、不错、不重。收集完信息后,请普查对象签字,数据保存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向普查指导员报告。
(三)对登记完成且通过审核的普查表通过电子采集设备及时上报。
(四)在普查指导员的指导下,对采集完成的数据结合行政记录资料进行检查。
(五)做好自主填报户上报进度的核实跟进,结合实际情况做好提醒工作;对超过指定登记时间未上报的户,及时做好入户登记工作;对自主填报户上报数据与摸底数据差异较大的户,及时做好核实工作。
四、复查
(一)认真学习复查工作的具体做法,明确工作要求。
(二)根据上级普查办公室反馈的比对复查结果,按要求核实补报相关信息。
五、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及保密规定
对普查对象申报的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公开或向第三方泄露个人和家庭的登记资料。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拒绝、抵制人口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的普查资料。

⑷ 帮帮忙!关于人口普查人员培训

培训类容应复该比较简单,不需要制任何经验,毕竟上一次是2000年了。22岁的年轻人很合适。内容主要包括10月份摸底的方法,难点是如何确定和登记普查对象。11月1日到10日正式入户登记的方法,和正确填写普查表以及改错的方法(这个比较复杂一些)。
到时候10月摸底调查和11月入户,普查员会到自己分到的片区,逐一上门入户登记,比较辛苦,但是有点补助。人口普查10年一次,摸清家底,很多政策的制定都要以此为依据,普查员是一线数据的录入者。
如果你需要相关培训课件也可以让我发给你。

⑸ 求人口普查小结

根据调查点及其他社区调查的情况显示:城镇居民区存在的难点和问题主要有:(一)普查对象查找难。政府为解决动迁的安置问题,采取了跨村安置办法,这些人无论是户籍管理还是行政管理均归属原户籍登记地,现住地没有管辖权限,造成“飞地”、“飞人”现象,同时许多居民目前居住在板房或者其他地方,很可能造成摸底时人在,登记时又不知去向,或者摸底时在户籍登记地,登记时又居住在其他普查区,从而导致漏登或者重复登记。(二)搬迁户多,熟悉住户难。近十年来,什邡市城镇动迁和搬迁现象十分普遍,很多城市居民居住地发生了变化,一些富裕家庭购置了多处房产,产生各种“人户分离”现象,社区居委会或物业管理部门甚至对住户也不十分了解。如何在居民区里挑选熟悉本小区住户情况并且能顺利进行普查登记的普查员是一个关键性问题。(三)高档小区增多,入户登记难。高档封闭管理小区不断增多。由于种种原因,小区居民的防范意识和隐私保护意识都非常强,要想敲开这些人的家门,没有本小区物业人员的配合是很困难的。在这样的小区里,如何加大人口普查宣传力度,取得物业管理部门的积极配合,力争取得真实的普查信息,是我们面对的一大难题。(四)非打工特殊流动人口,普查登记难。在城市的城乡接合部和所谓的棚户区,往往有较多的外地流动人口聚集居住。这类流动人口没有稳定的收入,没有固定的工作和生活方式。据了解,有些是“超生”的母亲带着孩子,为了逃避原居住地的计生部门才出来的。在团结,先锋,红星新港等村(街道办)或多或少存在这一特殊流动人口群体,甚至在较偏僻的海岸线也不例外。在普查登记时,我们既要挑选比较熟悉他们的人做普查员,同时又必须采取有效有力的措施。否则,这些流动人口很可能与人口普查工作人员“捉迷藏”、“打游击战”,给普查工作造成又一大难题。(五)餐饮、娱乐等休闲服务业里的流动人口漏登可能性大。近十年来,长兴镇餐饮、娱乐等休闲服务业发展迅速,规模不断扩大。这类行业里的打工人员,绝大多数是外地来的青年男女,他们往往吃住在工作区内。将来在人口普查登记时,单靠普查员与店主或老板联系,很可能难以沟通。另外,凡是有外来打工人员寄宿的工地、企业,在普查登记时,都有漏登的可能性。

⑹ 关于今年人口普查的事情

旅店不是普查范围,如果真查到也没关系,你可以说明你是在校学生,普查员就不会查了,因为按照规定在校学生是由学校统一组织普查。请放心吧。

⑺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权威解读

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统计局负责人就《全国人口普查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010年5月24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全国人口普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0年6月1日施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统计局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答:人口普查是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和平时期最大的社会动员,涉及每一个人、每一个家庭以及社会的各个方面,需要社会各界及公众的理解、支持与配合。同时,人口普查工作也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强有力的领导和严密的组织,普查机构的设立、普查人员的选调和培训、普查经费的安排、普查的宣传动员、普查数据的采集、汇总、处理和发布等,都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积极参与和配合。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特别是依法行政观念逐步深入人心,公民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因此,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人口普查工作,依法规范人口普查活动,维护人口普查对象的合法权益,赢得调查对象的信任、支持与合作,保障人口普查数据质量,制定《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对普查目的、普查原则、普查任务、普查对象、普查范围、普查的组织实施等作出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问:为什么要开展人口普查?
答:世界各国都把掌握准确的人口数量、人口素质、人口结构和人口分布等情况,作为科学治国和宏观决策的基础。通过人口普查,可以全面了解我国人口和住户的性别、年龄、民族、国籍、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基本情况。这些信息将在各级政府制定政策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并且最终会使每个参与普查的人受益。比如,分年龄的人口数告诉我们有多少孩子需要上学,有多少老人需要照顾,政府可以根据这些数据规划学校和老年人服务设施;人口就业的数据告诉我们哪一类人群就业有困难,政府可以有针对性地制定促进就业的政策。我国各级财政每年都会划拨大量资金,用于修建学校、图书馆和其他公共建筑,建立公共交通系统,确定警察和消防部门的地点等,都要以人口分布的数据资料作为重要参考依据。人口普查信息在解决社会福利问题上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来临时,人口普查信息可以帮助确定需要救助的人员数量。企业也可以利用人口地区结构来决定在哪里建造购物中心、电影院、银行和办公室。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来,我国的人口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组织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查清多年来我国人口在数量、结构、分布和住房等方面的变化情况,对于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问:人口普查对象包括哪些人?
答:《条例》规定,人口普查对象指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这里的“境内”指的是海关关境以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根据这一规定,凡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国境内的自然人,无论是大陆常住人口、港澳台侨人员还是外国人,原则上都属于人口普查对象;在中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包括驻外使领馆人员、出国留学人员、外派劳务人员等,也属于人口普查对象;已经在境外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属于人口普查对象;来华出差、旅游等在中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也不包括在人口普查对象范围内。
我国前五次人口普查,只调查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境内常住的人口。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首次明确将我国境内的境外人员也作为普查对象。将居住在本国的外国人纳入人口普查,是各国人口普查的通常做法,也是联合国的建议。《联合国2010年轮人口和住房普查的原则和建议》将人口的国际迁移作为人口普查的核心内容之一。第六次人口普查方案规定,对境外人员(包括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进行普查,采用与内地居民相同的调查登记方法,即由普查员入户进行普查登记。普查内容方面,要求境外人员填报的项目少于中国居民,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来华目的和居住时间、受教育程度、身份或国籍等。对中国公民和境外人员的普查内容都不包括收入、宗教信仰等。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在普查中将会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尊重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问:人口普查对象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为了充分保护人口普查对象的合法权益,赢得普查对象对普查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条例》在保护人口普查对象的权利方面作了严格规定:一是人口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二是单个人口普查对象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三是人口普查中获得的原始普查资料,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销毁。四是对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单个普查对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为了确保人口普查对象依法履行普查义务,《条例》规定,人口普查对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我们相信所有普查对象都会积极支持、认真配合人口普查工作。
问:如何选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
答: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处于人口普查工作的第一线,承担着入户采集数据的重要任务,他们的工作态度和工作质量直接关系到人口普查的源头数据质量,事关普查成败。为了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队伍,圆满完成人口普查的入户登记工作,《条例》从以下四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明确了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聘方式,规定可以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借调,也可以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社会招聘。二是明确了担任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基本条件,要求具备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身体健康,责任心强。三是明确了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上岗资格,要求必须参加人口普查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从事普查登记等工作。四是对支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劳动报酬作出规定,明确借调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保留其原有工作岗位;招聘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劳动报酬在人口普查经费中予以安排,由聘用单位支付。
问:普查员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普查员在普查中有权就与人口普查项目有关的问题询问普查对象,有权要求普查对象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信息。普查员不得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不得要求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人口普查资料。普查员在执行普查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普查证件,并对在人口普查中所知悉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或家庭情况,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问:如何保证人口普查数据质量?
答:保证人口普查数据真实可靠、准确完整,是人口普查的核心要求,也是衡量普查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准。为了保障人口普查数据质量,《条例》作了如下规定:一是规定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及其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人口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机构、普查人员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拒绝、抵制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二是要求人口普查对象对其签字或者盖章的普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三是要求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的普查资料。四是规定人口普查实行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普查机构应对人口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对人口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复查和验收。五是规定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人口普查数据的事后质量抽查工作。六是明确规定了对普查数据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处罚。
问:对人口普查中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答:为了确保人口普查的顺利进行,保障普查数据质量,《条例》针对人口普查中三类主体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一是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员自行修改人口普查资料、编造虚假人口普查数据的,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的,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销毁人口普查资料的,违法公布人口普查资料的,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的,以及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人口普查违法行为失察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人口普查机构不执行普查方案的,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的,要求人口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人口普查资料的,未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报送人口普查资料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人口普查资料毁损、灭失的,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对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普查人员,责令其停止执行人口普查任务,予以通报,依法给予处分。三是人口普查对象拒绝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人口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对于人口普查对象阻碍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开展人口普查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⑻ 全国人口普查的普查条例

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人口普查,保障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口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全国人口的基本情况,为研究制定人口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供依据,为社会公众提供人口统计信息服务。
第三条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研究决定人口普查中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在人口普查工作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成的人口普查机构(以下简称普查机构),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做好本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参与并配合人口普查工作。
第四条人口普查对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
人口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五条普查机构和普查机构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下统称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及其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人口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媒介,开展人口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
第七条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人口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第八条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0的年份为普查年度,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1月1日零时。
第九条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人口普查方案(以下简称普查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人口普查应当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人口普查的对象、内容和方法
第十一条人口普查对象是指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第十二条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国籍、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第十三条人口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人口普查采用国家统计分类标准。 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人口普查登记前,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完成户口整顿工作,并将有关资料提交本级人口普查机构。
第十六条人口普查登记前应当划分普查区,普查区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为基础划分,每个普查区划分为若干普查小区。
第十七条每个普查小区应当至少有一名普查员,负责入户登记等普查工作。每个普查区应当至少有一名普查指导员,负责安排、指导、督促和检查普查员的工作,也可以直接进行入户登记。
第十八条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身体健康,责任心强。
第十九条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可以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借调,也可以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社会招聘。借调和招聘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国家鼓励符合条件的公民作为志愿者参与人口普查工作。
第二十条借调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保留其原有工作岗位。
招聘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劳动报酬,在人口普查经费中予以安排,由聘用单位支付。
第二十一条普查机构应当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全国统一的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执行人口普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
第二十二条人口普查登记前,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应当绘制普查小区图,编制普查小区户主姓名底册。
第二十三条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入户登记时,应当向人口普查对象说明人口普查的目的、法律依据以及人口普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人口普查对象应当按时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如实回答相关问题,不得隐瞒有关情况,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人口普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人口普查对象应当在普查表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普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拒绝、抵制人口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的普查资料。
第二十七条人口普查实行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普查机构应当对人口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对人口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复查和验收。
第二十八条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人口普查数据的事后质量抽查工作。 人口普查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进行数据处理,并按时上报人口普查资料。
第三十条人口普查汇总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予以公布。
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人口普查数据,由国家统计局以公报形式公布。
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本行政区域主要人口普查数据,应当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核准。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做好人口普查资料的管理、开发和应用,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咨询等服务。
第三十二条人口普查中获得的原始普查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销毁。
第三十三条人口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人口普查以外的目的。
人口普查数据不得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进行政绩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自行修改人口普查资料、编造虚假人口普查数据的;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的;
(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销毁人口普查资料的;
(四)违法公布人口普查资料的;
(五)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六)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人口普查违法行为失察的。
第三十五条普查机构在组织实施人口普查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执行普查方案的;
(二)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的;
(三)要求人口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人口普查资料的;
(四)未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报送人口普查资料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人口普查资料毁损、灭失的;
(六)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普查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行人口普查任务,予以通报,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人口普查对象拒绝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人口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人口普查对象阻碍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开展人口普查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 附则
第三十八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等人员的普查内容和方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规定。
交通极为不便地区的人口普查登记的时间和方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人口数,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布的资料计算。
台湾地区的人口数,按照台湾地区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资料计算。
第四十条为及时掌握人口发展变化情况,在两次人口普查之间进行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⑼ 怎样配合人口普查人员的普查工作 我国应怎样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
一、领导高度重视,确保普查经费足额到位,是普查工作的坚强保证

各级党政领导只有高度重视人口普查工作,加强对人口普查的领导,为人口普查提供坚实的基础,是保证人口普查成功的关键。一是强化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这次人口普查逐级实行领导工作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为人口普查工作第一责任人,普查办主任具体负责普查的组织工作,并对人口普查质量全面负责。各级普查办要建立和落实相关责任制,并实行严格考核,强化责任追究,以确保普查进度和质量。人口普查不是统计部门一家独立完成的任务,需要各相关部门的参与和配合,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按照分工各负其责,要在资料提供、技术指导、宣传报道等方面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领导的高度重视和高规格的普查机构及完整的组织体系建设是人口普查工作顺利开展的强有力的组织保证;二是明确责任。这次人口普查“普查范围广、参与部门与、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按照“统一分工、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地统一部署,各司其职,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人口普查各阶段的任务。各级政府领导层层签订人口普查工作责任状,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由于基层主要领导签订了责任状,这一工作始终能在头脑中挂上号,长抓不懈。三是保证普查经费。保障人口普查工作所需经费的问题是影响普查工作质量的最关键环节。人口普查经费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但多年来的普查经费特别是普查员的补贴是影响地方普查质量的主要问题。各乡镇政府及县财政部门要把人口普查经费统一考虑安排,切实解决村级经济基础十分薄弱,补贴低难以聘到高素质的普查员的瓶颈,才能保证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选配得力普查工作人员,求真务实干工作,是保证普查工作成功的基础

“欲要工其事,必先利其器”,选配好优秀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是干好人口普查的基础,历次普查在前期的准备阶段针对普查员的选调工作,都明确规定了普查员应具备的条件,但具体到实际落实就出现了偏差,往往凭个人的主观意志进行挑选普查员,出现了重普查人员数量,轻普查人员素质的现象,有些普查员连最基础的知识培训也没有参加,更谈不上填报普查表的质量了,这无疑给县乡级普查表的审核带来一定的工作量。因此,要对“两员”的选聘工作早做计划,早做安排,要选那些文化素质高,热心人口普查工作,责任心强的人担任基层普查员,只有建立一支精干、务实的普查工作队伍,才能圆满完成上级交给的普查任务。要充分利用村组干部、中小学教师和离退休人员,要选调一批具有一定文化素质优势的人才库,使他们在普查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责任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是保证普查成功的有利条件

从以前的几次大型普查情况来看,各级领导都非常重视,但由于配合部门没有明确分工或分工不细,往往认为普查工作是统计部门的事情,其工作责任心不强,配合较好的单位选调一个闲人来充充数,配合不好的单位就是在文件上挂个名。因此,县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一定要按照所签订的“责任书”和包乡督查责任制的要求,切实负起责任,做好本单位应负责的人口普查各项工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按照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在认真做好本部门工作的同时,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树立一盘棋的思想,打好普查总体战。统计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的职能,加强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主动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配合和沟通。公安部门要做好普查前的户口整顿,以及普查登记阶级的配合协助工作;人口计生部门要研究协调查准出生人口的相关办法;新闻单位要广泛宣传动员广大群众支持和配合普查;财政部门要在财力给予支持;卫生、民政、国土部门要在人力和资料提供上给予支持。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都要主动承担普查任务,不推诿、不扯皮,在各级人口普查领导小组领导下协同做好各项普查工作。人口普查的难点是“居无定所”的流动人口,农村相对容易解决,城市特别是街道这部分人必须和派出所搞好密切配合,才能摸准搞实。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是确保普查成功的重要环节

普查工作的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宣传工作是否到位。人口普查是一项群众性的工作,离开群众的积极参与是不可能搞好的,各级普查机构要把宣传动员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营造人口普查的良好氛围。要通过电台、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体进行全民动员,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真正把群众动员起来,达到人人自觉如实申报的效果。

五、求真务实,确保普查数据质量,是保证普查成功的必要条件

数据质量是普查工作的生命线,关系到普查工作的成败。开展人口普查的目的就是要摸清人口数量、结构等数据,因此,要千方百计保证普查数据的真实性,杜绝弄虚作假,防止漏报、瞒报、重报、虚报和乱报,依法开展普查。我们要准确把握人口普查工作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的难点、重点,强化普查工作的责任,加强工作督促检查和数据审核评估,严格实行数据质量问责制,严格按照《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要求,开展普查执法,对普查中发现的各种弄虚作假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县监察机关要严格执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积极配合统计部门严肃查处普查中各类弄虚作假行为,以确保普查数据质量。

⑽ 人口普查员要学习多少时

(二)培训要求
1.采取面授和在线学习的方式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明确人员职权、职责和工作任务;有条件的地区可采取小班化方式进行。
2.普查指导员接受集中业务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1],在线学习的时间不少于16学时;普查员接受集中业务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在线学习的时间不少于8学时。
3.培训主要围绕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承担的工作任务、工作职责,以及如何使用电子采集设备和填好普查表来进行。对普查表指标的解释必须符合普查方案中《指标解释》的规定。
4.应加强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统计法律法规以及保密规定的培训。
5.参加培训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要经过模拟练习,掌握绘制和使用《普查小区图》、编制《户主姓名底册》、填写普查表、做好数据检查等工作的方法。
6.培训教员要组织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对练习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认真讨论,并进行讲评和总结;对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汇报,由上级普查办公室负责解答。
7.培训结束时,由县级普查办公室统一进行考核,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普查业务能力测试;培训教员应将测试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讲解,使每个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全面掌握普查工作任务和要求。
8.培训结束后,县级普查办公室应组织专人督促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做好线上相关内容的学习,保证人员以及内容的全覆盖,并及时跟进、反馈学习进度。
9.省级普查机构适时采取抽查的方式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业务能力进行测试,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测试结果;对测试结果较差的地区,责成县级普查机构采取适当方式,重新强化本地区所有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

[1] 每学时为45分钟,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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