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如何申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申请办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办学申请报告。须写明举办者、校长、学校名称、办学地址、经费筹措来源、数额及管理使用办法、办学内容、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设施、设备等)、内部管理体制等。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单位举办者应当提交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应当提交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证明、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拟任培训机构校长的资格证明及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学场地证明。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屋和土地产权证明复印件(应加盖公章);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地产产权证明的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应写明校舍总面积及租赁期限)、消防安全、卫生合格证明文件。
(五)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首届会议决议(应写明时间、地点、参加人、决议内容,包括通过学校办学章程的决议、选举理事长(董事长)和任命校长的决议、全体成员签字),理事长(董事长)、理事(董事)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七)拟聘任财会人员的会计证及复印件。
(八)所设专业教师资格证(专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或技术等级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九)在开设的专业中应写明教学目标、开设课程、学习期限、教学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等。
(1)市场监督管理局培训学校扩展阅读
管理办法
1、收费实行市场调节,其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应当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按照学时收取培训费用的,预收费用每科目最多不得超过40个学时(每学时按不超过60分钟计算);按照培训周期收取费用的,预收费用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收费应当出具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组织、参与或变相开展非法集资活动。对涉嫌非法集资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置。
2、现有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依法修改章程,继续办学,履行新的登记手续。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变更为营利性的,先进行清产核资,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资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核发新的办学许可证后,重新在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工商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未经行政许可从事培训业务的,由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办法》自2018年9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❷ 如何监管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
民办营利教育的三种登记注册方案
那么,在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之后,各地究竟该怎样对版营利性民办培训权教育机构进行登记、注册呢?目前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设立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需要经过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获得办学许可证,由于机构要营利,要从严审批。
第二种意见是,设立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与设立营利性的举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同,举办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需要办学许可证,而进行非学历教育培训的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不必像设立非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那样要求获得办学许可证,但需要工商部门在登记时,征询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根据教育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决定是否登记。此即上海实行的登记方式。
还有一种意见是,不必经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或征询意见,直接由工商部门按企业登记办法登记,而在登记后,对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项目实行备案制。
❸ 被市场监督局审批的培训机构可信吗
被市场监督局审批的培训机构应该是收费标准问题,是可信的。业务审批是教育局。所以,一个正规的培训机构其审批渠道有两个,一、主管部门是当地教育局;二、收费部门主管是当地市场监督局。
❹ 市场监管局有权查处学校有偿补课吗
没有,学校补课应该由教育行政部门来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学校即社会教育机构的有偿补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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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你好我问一下国家市场监管局网络学院啊听那个政治学习那个学习证书怎么样获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学院可以政治学的网络客,可以取证相当不错教的非常好。
❻ 盈利性艺术培训班属于哪个部门管
艺术培训课程由教育局管理。
因为教育局负责国家基础教育(包括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校外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协调,指导,监督区,县(国家)和相关 教育部门。
负责全国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的建设,负责全国中小学校长的资格; 参与制定国家教育体系人事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 指导教育人事制度改革,组织实施师范院校毕业生就业分配。
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政府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工作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❼ 开办培训学校类需要哪些手续证件
申办职业培训机构手续办理 (办理部门:职业培训处)
一、申办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设立职业培训机构。
设立职业培训机构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
(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多项制度。
(二)有与所申请从事的职业训练活动相适应的教师、管理人员:
1、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2、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3、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
4、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务人员资格证书;
5、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备规定的教师资格。
(三)有与所申请从事的职业训练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
1、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2、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3、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四)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已经无需验资)
(五)符合政府制定的职业训练发展规划。
二、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包括申请筹办、正式申报、审核办理等程序。
(一)申请筹办
申请筹办时,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筹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证明资产来源、资金数额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书。
审批机关依据全市职业培训资源的布局,对申办培训项目进行评估,做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
办结时限:30日
(二)正式申报。
正式申报时,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筹办批准书和筹办情况报告;
2、《某某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表》;
3、拟设培训机构的章程;
4、拟任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教师、财会人员名单和资格证明文件;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培训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房产证或三年期的场地租约;
6、拟举办培训项目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
7、办学场所符合消防、卫生要求的证明文件;
8、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应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确定出资额的报告。
(三)审核办理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职业培训机构设立条件和设立标准进行审核,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审核完毕后,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批复。批准设立的,颁发《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
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7)市场监督管理局培训学校扩展阅读:
培训机构,以学历教育或成人继续教育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机构需要有场地的要求及师资的要求,需要教育主管部门给予认证并且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资格方可营业,其培训课程价格需要核算并报教育部门批准,增加课程或改变收费需要向教育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才可改变。
培训形式
1.技能培训:教育培训是劳工部门培养和考取上岗资格证为目的,所以登记机关是劳动部门,而且需要以不盈利或者少盈利为目的,主要是提供劳动部门的认证考试培训,师资需要认证,收费需要认证。
2.商业培训:区别于以上的教育形式是因为,商业培训的登记机关是工商局,在设置课题和订立价格等方面比以上两种形式简单,但不可提供教育部门相关的学历教育也不可以提供劳动部门的上岗认证教育培训。
3.课外辅导培训:课外辅导是以中小学文化课辅导为主的培训。
❽ 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事业编制人员都干什么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设1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信息、信访、统计、档案、保密、保卫、会务等工作,负责党代表、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承担机关综合性调研、政务公开、督查、新闻宣传等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装备、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编制、审核机关和直属单位事业发展计划及基本建设计划,负责机关财务经费预(决)算编制、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指导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学会、协会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对所属事业单位和派出机构内部审计。
(二)组织人事科
管理和指导本局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考核奖惩工作,制定并实施本系统干部职工培训和学历教育,负责本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基层基础建设,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科技成果评审奖励和推广等工作,组织开展技术合作、学术交流等活动。
三)政策法规科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审核、清理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赔偿工作,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复核和听证工作,负责政策研究、法制宣传和培训工作。
四)食品综合协调科(监督检查科、应急管理科)
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和综合监管制度,指导乡镇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开展相关工作,拟订食品安全规划并协调推进实施,督促检查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决策部署的情况并负责考核评价: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推动完善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拟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牵头组织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牵头负责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
(五)行政许可服务科(企业注册科)
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日常管理服务类等事项的审批、批准、备案等工作。
(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科(举报申诉中心)
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调解消费纠纷,参与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开展对有关服务领域经营行为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参与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工作。承担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咨询、申诉、举报处理工作,负责对申诉、举报情况进行受理、分流、转办、督办、反馈、答复,统计、分析、发布申诉、举报情况,并对存在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七)市场规范管理科
拟订规范市场秩序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规范维护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工作,参与商品交易市场规划制定,指导商品市场提升发展,规范各类市场网络经营行为,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规范合同行为,负责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管理,承担管理市场名称登记,动产抵押物登记,经纪人、拍卖行为工作。
承担注册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规范商标使用行为,调处商标纠纷,承担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使用管理与保护,负责商标印制单位的监督管理,组织推进商标战略,推荐审核省、市著名商标,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监测、检查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指导广告业发展。
(八)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科(企业监督管理科)
调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与管理情况,研究制定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协调处理个体、私营企业发展与管理中的问题,负责各类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事项的监管工作,依法指导、监督查处取缔无照经营。
(九)网络经营监督管理科(信息化办公室)
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承担对网络经营主体的网络监测和巡查工作,负责计算机信息数据分析,承担信息咨询的管理工作,负责信息化建设。
(十)食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
组织实施生产加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专项整治,参与质量监测等工作,拟订或制定生产加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制度、计划和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监督召回不安全食品工作,负责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参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生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电子化监管建设,参与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十一)餐饮食品监督管理科
承担餐饮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拟订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制度、计划和措施并监督实施,监督实施餐饮食品安全标准和管理规范,参与质量监测等工作,组织实施相关单位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参与调查处理食物中毒事故,参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参与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十二)质量与信用科(产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科)
组织和指导质量工作,组织实施名牌战略,协调名牌评价工作,研究分析产品(商品)质量状况,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规划,推进质量发展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组织开展重点产品(商品)质量赶超。拟订企业信用监管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信用体系建设,组织推进信用分类管理,推进企业信用监管机制、守信企业激励机制、失信企业惩戒机制建设和质量诚信制度建设,协调推进企业信用信息的整合和共享应用。
(十三)标准计量评管科
(十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十五)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
(十六)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