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司强制性的在劳动法规定的休息时间,对员工进行培训(不算上班也不算加班,星期天)。
1、公司强制来性的在劳动法自规定的休息时间,对员工进行培训这个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向职工支付加班费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㈡ 我在新公司从月末来干到月初,公司强制性要求缴纳封闭式培训费用,还要去封闭式培训,不去就必须开除
那就走。
入职签合同了吗?如果合同也没签,你是没有依据去告他的。
以后多留个心眼,凡事入职不给你签合同,然后让你缴费的。赶紧溜。
㈢ 下班后强制培训,不算加班,缺席罚款,这样合法吗
下班时间进行培训,如果通知员工可来可不来,不算加班;如果公司规定必须来,还要考勤,就要按照加班来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但是缺席罚款100是违反劳动法的,如公司有执行罚款,可以收集证据到劳动部门提出投诉
㈣ 公司利用员工双休日时间,对员工进行强制性培训!
1、公司利用员工双休日时间进行强制性培训是要支付加班费。
2、根据劳动监察条例回规定任何企答事业单位无权处罚员工。
3、如果单位直接开除员工,需要合法理由,要不来单位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和87条规定)支付赔偿
4、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计算方法是根据本人在离开单位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出来。
㈤ 公司强制性的在劳动法规定的休息时间,对员工进行培训,应该怎么办
1、公司强制性的在劳动法规定的休息时间,对员工进行培训这个属于违法行为专的,应向职工支付加属班费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㈥ 公司利用法定节日强制员工参加拓展培训违反劳动法吗
应当明确公司这种占用员工休息时间并带有强制性的培训不合理,是违法行为!其次,占用员工休息时间并带有强制性的培训按照《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应属于加班,公司应支付职工加班工资。
【法律依据】
1、《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有关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每月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总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
2、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
3、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劳部发〔1995〕309号)(此文件现在有效)中规定:
70.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71.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和《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除外),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时,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后,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
㈦ 关于一个公司在晚上培训的合法性
应该算加班,不算就违法。
㈧ 封闭式培训是否有限制人生自由的违法行为
这个提问如果从法律角度来看
要看这个封闭是否取得了当事人的同意。
要看这个封闭是否取得了当事人的同意。
如果当事人同意了这个封闭。
那么就意味着这个是当事人自己的选择。
那么就不是违法行为。
㈨ 公司强制组织员工培训不合理及违反劳动规定
这个要看你们在签订的劳动合同里,是否有组织培训的规定? . 如果有, 就符合法律要专求
但是, 加班工资就不能是基属本工资了, 必须要翻倍, 所以公司这种要求晚上加班 白天培训的做法 虽然可以,但是必须加工资
㈩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有法律强制性吗
安全教育培训主要有三个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安全现在叫职业健康安全,以及不存在以前所说的职业卫生和安全分开管理了。
2014版安法较旧版的一个明显变化就是把安全培训加入到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中(6条变7条)。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中,培训同时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二十五条至二十七条进行了具体要求。职防法差不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对培训内容、组织、学时等方面作了更为详尽的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对相对应的取证也有明确的条款。
自己总结起来企业应举办的基本培训有:
入厂三级教育:对新员工
日常三级教育:对所有员工(全体哟),包括日常的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四新教育: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
取证:主要负责人及安全人员取证、特种设备作业及特种作业取证、职卫管理人员取证
转岗和复工。
除取证培训外,企业培训的形式很多,建议多采用现场培训加安全经验分享的形式,辅以理论讲座。这样的实效性要好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