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经济普查对政府部门,普查机构和人员有哪些要求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四章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对政府部门的要求如下:
1、国务院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经济普查的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经济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
2、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当地的经济普查工作。
4、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四章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以及第二十五条,对普查机构的要求如下:
1、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经济普查机构,负责完成国务院和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经济普查任务。
2、大型企业应当设立经济普查机构,负责本企业经济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经济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3、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在经济普查准备阶段应当进行单位清查,准确界定经济普查表的种类。
4、各级编制、民政、税务、市场监管以及其他具有单位设立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负责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其审批或者登记的单位资料,并共同做好单位清查工作。
5、各级编制、民政、税务、市场监管以及其他具有单位设立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负责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其审批或者登记的单位资料,并共同做好单位清查工作。
6、县级经济普查机构以本地区现有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基础,结合有关部门提供的单位资料,按照经济普查小区逐一核实清查,形成经济普查单位名录。
7、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按照清查形成的单位名录,做好经济普查数据的采集、审核和上报等工作。法人单位填报法人单位调查表,并负责组织其下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填报产业活动单位调查表。
8、各级经济普查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9、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经济普查机构依法提供的经济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四章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对普查人员的要求如下:
1、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
2、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当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3、聘用人员应当由当地经济普查机构支付劳动报酬。商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4、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统一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颁发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在执行经济普查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
5、普查员负责组织指导经济普查对象填报经济普查表,普查指导员负责指导、检查普查员的工作。
6、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有权查阅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有权要求经济普查对象改正其经济普查表中不确实的内容。
7、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有权查阅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有权要求经济普查对象改正其经济普查表中不确实的内容。
8、各级经济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9、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经济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经济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1)全国经济普查业务培训班扩展阅读:
经济普查的对象:
经济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对经济普查对象的规定:
1、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
2、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
3、经济普查对象应当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
经济普查的方法:
经济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但对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生产经营情况等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经济普查应当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2. 请问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开始时间具体是什么时候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时间:
2012年,筹备阶段,研究全国经济普查的总体方案和开展专项试点。
2013年,准备阶段,组建各级普查机构,开展宣传动员,进行普查综合试点,部署并落实普查方案,选调普查人员并进行培训,做好登记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014年,登记、数据审核处理和普查结果发布阶段。
2015年,资料出版、利用普查结果开展课题研究阶段。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是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来开展的,主要目的是全面调查了解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
进一步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摸清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
(2)全国经济普查业务培训班扩展阅读:
普查内容:
联网直报单位:单位基本属性、组织结构情况、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能源和水消费情况、科技情况和信息化情况等,分设7种普查表。
一、非联网直报单位:
1、法人单位: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实收资本、资产总计、企业营业收入或非企业支出(费用)、税金、煤炭消费量(限工业法人单位)等,设1张普查表。
2、产业活动单位: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经营性收入或非经营性支出(费用)等,设1张普查表。
二、个体经营户:基本属性和从业人员,设2张普查表。包括营业收入、营业支出、付给雇员的报酬、缴纳的税费等,设1张抽样调查表,设置若干普查综合表 。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
3. 作为普查对象,我应如何做好调查配合工作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四章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对政府部门的要求如下: 1、国务院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经济普查的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经济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 2、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当地的经济普查工作。 4、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四章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以及第二十五条,对普查机构的要求如下: 1、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经济普查机构,负责完成国务院和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经济普查任务。 2、大型企业应当设立经济普查机构,负责本企业经济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经济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3、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在经济普查准备阶段应当进行单位清查,准确界定经济普查表的种类。 4、各级编制、民政、税务、市场监管以及其他具有单位设立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负责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其审批或者登记的单位资料,并共同做好单位清查工作。 5、各级编制、民政、税务、市场监管以及其他具有单位设立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负责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其审批或者登记的单位资料,并共同做好单位清查工作。 6、县级经济普查机构以本地区现有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基础,结合有关部门提供的单位资料,按照经济普查小区逐一核实清查,形成经济普查单位名录。 7、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按照清查形成的单位名录,做好经济普查数据的采集、审核和上报等工作。法人单位填报法人单位调查表,并负责组织其下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填报产业活动单位调查表。 8、各级经济普查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9、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经济普查机构依法提供的经济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四章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对普查人员的要求如下: 1、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 2、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当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3、聘用人员应当由当地经济普查机构支付劳动报酬。商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4、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统一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颁发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在执行经济普查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 5、普查员负责组织指导经济普查对象填报经济普查表,普查指导员负责指导、检查普查员的工作。 6、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有权查阅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有权要求经济普查对象改正其经济普查表中不确实的内容。 7、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有权查阅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有权要求经济普查对象改正其经济普查表中不确实的内容。 8、各级经济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9、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经济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经济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4. 公务员培训包括4种类型,分别是
公务员培训包括4种类型,分别是: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
1、初任培训亦称“职前培训”:培训部门对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所进行的培训。
2、任职培训:公务员刚开始进入任职部门所进行的培训,主要是为了熟悉业务和工作环境。
3、专门业务培训:和公务员自己所从事的专项业务有密切关系,主要是为了提升专业技能知识
4、在职培训:为了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一种培训。让公务员能搞好的提高工作的效率和态度。
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职位的要求,通过种种形式,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公务员进行的政治理论、文化知识、科学技术、操作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培训是公务员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参加培训既是公务员的权利,也是公务员的义务。
(4)全国经济普查业务培训班扩展阅读:
初任培训培训目的是使新录用的公务员熟悉和了解将要从事的工作。培训方式主要有工作实习和专门培训,前者指新录用的公务员在有经验人员的指导下从事实际工作,后者指机关培训部门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的集中培训。
任职培训的培训内容主要集中于拟任领导职务所必须具备的政策水平、组织领导能力和专业知识。培训方式以离职培训为主,时间长短根据实际需要而定。
专门业务培训培训内容、时间和方式应视专项工作需要确定。公务员从事专项工作,是指因国家和政府根据需要,从机关抽调公务员完成某项工作任务,如人口普查、计划生育、经济普查等。
公务员的专门业务培训,也就是指围绕从事专项工作所需的知识、技能、工作方法等的培训活动。培训的目的是保证公务员能够胜任专项工作的需要。
在岗业余培训一般采用岗位培训、各种短期培训班、系列讲座、各类培训中心以及电大、业大、夜大、函大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形式。离岗专门培训的具体形式,通常有各类职业中学和职工大学,或委托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进行代培等形式。
5. 全国经济普查
全国经济普查是复为了制全面摸清我国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家底,系统反应我国的经济状况,反应我国经济结构的重大变化,反应了我国的经济规模有了大幅度提升,结构不断优化,经济质量明显提升。高技术制造业研发投入占营收收入较以前有了提高,第三产业有很大的优势,成为名副其实的国民经济第一大产业。
6.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普查时间
2012年,筹备阶段,研究全国经济普查的总体方案和开展专项试点。
2013年,准备阶回段,组建答各级普查机构,开展宣传动员,进行普查综合试点,部署并落实普查方案,选调普查人员并进行培训,做好登记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014年,登记、数据审核处理和普查结果发布阶段。
2015年,资料出版、利用普查结果开展课题研究阶段。
7. 统计中的“四上企业”和“四下企业”的区别是什么呢
”四上企业”和“四下企业”的区别主要有几点:
1、规模以上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为”四上企业”,不符合即属于“四下企业”。
2、有资质的建筑业:有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为”四上企业”,不符合即属于“四下企业”。
3、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为”四上企业”,不符合即属于“四下企业”。
4、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为”四上企业”,不符合即属于“四下企业”。
5、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为”四上企业”,不符合即属于“四下企业”。
6、规模以上服务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为”四上企业”,不符合即属于“四下企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为”四上企业”,不符合即属于“四下企业”。
“四上”企业是现阶段我国统计工作实践中对达到一定规模、资质或限额的法人单位的一种通俗称谓。包括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和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
四下企业就是与四上企业相对的,不在四上企业范围之内的企业都算作是四下企业。
8. 第二次经济普查培训有事情可否不参加
如果有经普来办的人打自电话要你们公司去培训,就说明你们公司是限额以上公司,就是说有一定业务量的公司,要填的普查表也比限额以下的公司要多,不去培训的话,估计你拿到表肯定会吓一条,普查表是一本一本的!
实在没时间参加培训的话,可以直接打电话给街道的经普办,他们会教你们怎么填的!
9. 经济普查查什么
普查在行业上涵盖除农业外的各行各业,普查内容包括:基本属性、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版情况、生产能力权、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科技活动、从业人员等方面,调查表式有42种,调查指标1000多个。
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由地方各级政府负责辖区内普查的组织实施。各级编制、民政、国税、地税、工商、技术监督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向同级普查工作机构提供其审批或登记的单位资料,按普查工作的统一要求,做好单位清查工作。
(9)全国经济普查业务培训班扩展阅读:
普查表分为以下三类:
1、普查通用表。
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普查表、企业普查表、非企业单位普查表;
2、专业普查表。
包括规模以上工业、资质内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房地产开发业企业的普查表;
3、部门普查表。
包括铁路运输业普查表、银行业及相关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证券业、保险业财务表。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经济普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