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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劳动保障业务培训考试试题模板

发布时间:2021-03-06 00:26:35

❶ 谁有往年的劳动保障协理员《综合知识》考试试题及答案啊今年先在9月份的更好,谢谢!

帮我发一份吧。谢谢了[email protected]谢谢~

❷ 有关于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考试题吗

不知道是不是这个~
劳动保障部门招聘考试题
1、劳动保障监察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1)合法原则 执法主体必须合法,履行职责合法
(2)公开原则 (3)公正原则 (4)高效、便民的原则 (5)处罚与教育原则(6)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 (7)接受社会监督原则
2、劳动保障监察的基本属性?
答:(1)执法性(2)行政性(3)专门性(4)强制性(5)全面性
3、什么是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如何分类
答: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生效以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依法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解除规定的基本思路是实体规定与程序规定相配套,解除条件规定严格,解除程序则较宽松,反之则依然。以实体规定、程序规定为依据。可将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双方性和单方行为两大类。双方行为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但是人经协商达成一致,从而解除劳动合同,作为一种双方行为,即无论是劳动者首先提出解除还是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只有对方同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单方行为是指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须对方同意,单方面形式劳动合同解除权。
按权利主体分类,可以分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工合同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单方形式劳动合同解除权,又可以分为因劳动者的原因形式解除权以及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形式解除权。因劳动者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还必须根据劳动者的情况区别主管过错和客观原因,相应地分为解除合同前不需提前预告和提前预告两种情况,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合同主要是指经济性裁减人员。
劳动者单方形式劳动合同解除权,也可以用人单位是否有过错为主要依据,分为需提前预告和不需提前预告两种情况。
4、我国对工资扣除作了那些限制性的规定?
答: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除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况外,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任意克扣。用人单位的合法扣除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间接扣除,另一类是直接扣除
间接扣除,是用人单位按照法院或国家职能部门的判决、裁定、决定、形式代扣代缴义务。用人单位只是履行某种社会义务。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由四种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的工资:(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直接扣除,是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单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声誉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5、什么是劳动法?现代意义上的劳动法是如何产生的?
答: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为实现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劳动法是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任何社会形态要进行生产都必须把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结合起来。如果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属于同一个所有者,生产的两要素就可以在他的所有者掌握中直接结合,进行生产。如果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属于不同的所有者,就会出现劳动力的所有者在一定条件下,把劳动力的支配权,使用权让渡出去,以实现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结合,由此产生的社会关系就需要法律调整,当着立法者着眼于保护劳动者方面,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整,就产生了现代意义上的劳动法
五、案例分析,第一题15分, 第二题15分
(一)小王于2006年6月入职北京一软件公司,软件公司与小王签订了二年起先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薪为人民币3000元,合同期限自2006年6月1日起至2008年5月31日止,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条款,乙方(劳动者)在合同期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向甲方(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工作一段时间后,小王觉得该公司不适合自己发展,想解除劳动合同,但又担心要承担违约金,所以一直未正式向公司提出。2007年6月29日,劳动合同法正式颁布,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只有两种情况下劳动者才承担支付违约金责任,即违反服务期约定及竞业限制义务,小王看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后,认为自己的情况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金责任的情况,于是咨询如下问题:
1、我与公司约定的违约条款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违约条款时都自动失效?
2、我在2008年1月份想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不同意,我是否需要支付公司20000元违约金?
[解答]:劳动合同和规定,本法施行前 已经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按照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的理论,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订立市的法律法规,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即使部分不符合劳动合法的规定,也应当,视为有效,应当继续履行,这样也可避免劳动关系发生大的波动。
本案中小王宇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系2006年5月31签订,按照合同签订时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10.31)规定:三、用人单位定与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小王月薪3000元,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20000元,属于有效约定。劳动合同规定新法实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新法实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所以小王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1日后仍继续有效,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双方仍受劳动合同条款的约定,小王如果未与公司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2008年1月份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想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
(二)赵林是深圳某电子公司工程师,2007年6月11日与公司签订了一年期限劳动合同,自2007年6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止,劳动合同法颁布后,赵林看到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签订二次笃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于是咨询如下问题;
(1)2008年5月31日合同到期后,如果公司与我在续签一年起的劳动合同,是不是就符合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我下次续签合同时就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
(2)劳动合同跨越了新发和旧法,是不是可算已经订了一次?
[解答]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笃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和这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和。那么,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联系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从那一次开始计算呢,根据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本法施行后再次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施行之签订立,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仍在履行的劳动合同,不计算在连续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系数内,次数的计算应当以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新订立的劳动合同作为第一次。
本案中兆麟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6月1日之2008年5月31日止,劳动合同跨越了新法和旧法,该劳动合同里的时间是2007年6月1日,虽然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仍在履行,但不是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新订立的劳动合同,因此,该劳动合同不计入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之内。如果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公司在与赵林续签劳动合同,则需前的劳动合同菜作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一次。所以,本案赵林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5月31日后合同到期后,如果公司与赵林在续签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尚不符合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公司可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李丹于2007年4月1日入职深圳一外贸公司,担任业务员职务,月薪人民币2500元,公司一直未与李丹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李丹咨询,我是不是可以在2008年1月1日要求公司从2007年4月份开始每月再补一个月的工资?
[解答] 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实践中对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一直是默许的,没有支付2倍工资的规定,虽然外贸公司位于李丹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法不溯及原则,外贸公司无需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但如果外贸公司在2008年2月1日还不与李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李丹可以向公司主张支付二倍工资直至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满一年公司如还不与李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议定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过渡条款四: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致富经济补偿的,咱找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四)小王于2005年6月15日入职深圳某公司,月薪人民币4000元。劳动合同每年一签,2007年6月15日,公司与小王又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7年6月15日至2008年6月14日,20085年6月14日合同期满,公司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终止了与小王的劳动合同。
问题1:2008年6月14日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公司是否需要向小王支付经济补偿金?如何支付?
[解答]劳动部1995年8月4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和条约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叙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照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想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只需支付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最新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法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年前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公司与小王的劳动合同于2008年6月14日劳动合同终止,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年限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公司应当向小王支付经济补偿1500元(月薪3000元* 0.5个月)小王2005年至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公司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问题2: 同上案例,如果2008年5月30日公司强行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新法和旧法一般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部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公司在2008年5月30日强行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小王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则2005年6月15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工作年限(2年零个月半月)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3月*4000元=12000元。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2008年5月30日工作年限不满6个月,公司应当只违约金解除劳动的赔偿金,注意致富的是赔偿金而非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即4000元*0.5个月*2倍=4000元
(五)刘明是某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员工,1999年1月份参加工作,在该国有企业担任技术员,月薪3500元,2008年11月份,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决定终止劳动合同不再学谦,公司该如何支付补偿 ?
[解答]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大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刘明系国有企业合同制员工,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地方有规定的,可以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有规定的,以《规定》废止时间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于2001年10月6日被废止,公司应当计发1999年1月份至2001年10月份质检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的经济补偿3500元,2001年10月6日至2007年12月31日之间的工作年限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三、多选,每题2分
1、劳动监察采取(abcd)等方式进行
A 日常检查B专项检查C举报专查D上级转办
2、根据《劳动合同法》下列()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A试用期限B工作内容C劳动纪律D劳动期限
3、下列()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
A警告B限期改正指令书C吊销许可证D没收非法财物
4、下列()属于国务院各部委或省人民政府可以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
A警告B责令停产停业C一定数量罚款D行政拘留
5、下列()是劳动保障监察员履行职责时应尽的义务
A不得向他人泄漏案件及企业有关保密资料B为举报人保密C执行上级领导对案件的决定D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进入用人单位进行检查
6、 根据《山西省行政法条例》下列()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任职条件
A忠于祖国拥护宪法B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C经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专业培训合格D 必须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7、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
A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B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C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D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下列情形中,用人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有()
A病假期间的工资B出席工会召开会议期间的工资C探亲假期间的工资D已被告身份参加人民法院诉讼活动期间的工资
9、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监察的内容包括()
A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订立 情况B企业参加以外伤害保险情况C用人单位的福利待遇D社会保险金费的缴纳情况
10、下列关于劳动法律关系变更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的变更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B违法行为不会导致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C劳动者死亡会导致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D女工因为怀孕,不能从事院工作被调到其它岗位从而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
11、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
A在试用期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该劳动者患病在医疗期内B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劳动者患病在医疗期内C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D依照企业破产法规进行重整的企业,劳动者本范围工龄满15年,且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
12、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

A用人单位宣告破产的B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不愿意续订原劳动合同的C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D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
13、 下列 有关劳务派遣的说法正确的事()
A劳务派遣公司设立必须有不少于五十万的注册资金B劳务派遣公司是职业中介机构C劳务派遣公司是用人单位D劳务派遣公司能与劳动者订立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4、下列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说法正确的事()
A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B非全日制用工双方不得约定试用期C用人单位无论什么情况终止劳动关系,都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D只要不影响合同的旅行,劳动者可以同时与几个用工单位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
15、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进行所有行政处的毕竟程序是
A立案B调查取证C行政处罚事后告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D举行行政处罚听证
四、辨析题,判断正午,并简要说明理由,每题5分,共20分
1、某企业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工人以该企业拖欠其2个月工资为由,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接待人员告知投诉人,到工商部门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无权受理

2、 某企业招用工人已有4个月,仍以各种理由拒绝与该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责令该企业依法与职工牵动劳动合同,并向该职工支付二倍的工资
3、在校大学生李某(已满18周岁)利用假期在某服务企业打工2个月,李某的行为属于勤工俭学,没有与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不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4、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可以支付300%的工资,也可以安排同等时间的休息
5、某 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大队发现村办企业使用童工,并致童工严重伤残,再作出行政处罚法款决定的同时,提起县工商局吊销该企业营业执照
6、劳动合同的有效与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其监察机构无权确认
7、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工
8、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认为不适合妇女的公众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❸ 劳动保障协理员考试考什么啊,有试题吗

都讲了,考的是平时工作中的相关知识,你懂的。不过也要看书。式题肯定专没得,因为考得属很简单,考的人也很少,只有从事这项工作的人才会考,所以你在市面上也看不到相关复习资料。作为过来人,只给你讲放心好了,只要看过书从事这个工作,过是必然的。

❹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保障业务知识合格证考试试题或题型

哈哈,很简单的,他会给你一本书,让你直接在书上找答案

我就是是的,基本都是填空题 和问答题 没有选择题 和判断题 我考过的 在人才市场的二楼,不清楚的话直接hi我

❺ 劳动保障协理员考试模拟题

我有四套劳动保障协理员试题,请问你是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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