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有什么用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回环境保护设施与答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2.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办法正文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非核设施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试生产申请,并将其审查决定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核设施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首次装料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试运行。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
对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同意试生产申请;对环境保护设施或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未按规定建成或落实的,不予同意,并说明理由。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试生产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 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核设施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施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一)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二)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三)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对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
对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编制。
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承担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者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组织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成立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 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应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提出验收意见。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单位应当参与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是:
(一)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三)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四)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六)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七)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对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对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过核查后,可直接在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上签署验收意见,作出批准决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环境保护局第十四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规定》同时废止
3.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相关公告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已于 2001年12月1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特公布《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决定对《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等38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二、决定予以修改的规章
……
(五)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7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发布)
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或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5月27日,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发布)
……
4. 刚刚接触环保,要办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需要什么资料,参加什么培训。完全不懂。特来请教
2011年12月30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环境保护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3号)。
3、环境保护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环发[2004]173号)。
4、环境保护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申报工作程序》(环发[2004]173号)。
5、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考核内容及程序〉等文件的通知》(环发[2005]84号)。
(上述文件可从环境保护部网站(网址:http://www.mep.gov.cn)下载)
(二) 办理范围:
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
(三)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于每月十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环境保护部。
(四) 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向省环保厅(科技处)申报材料----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省环保厅(科技处)接受预审----省环保厅(科技处)对所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和当地环保部门(或委托当地环保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省环保厅形成书面预审意见并加盖专用公章----通过预审的,由省环保厅将预审意见及申报材料报送环境保护部审批。
(五) 申报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符合标准的要求。
2、具有一定数量的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专业技术人员;
(1)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10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名;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6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3名。
(2)申请每一专业类别应有本专业领域至少3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3)申请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至少应有3名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10名操作人员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申请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至少应有2名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6名操作人员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4)自动连续监测(水、气;临时、正式)专业技术人员按乙级要求。
3、连续一年以上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达到本标准资质类别条件之一,且负责、承担运营管理的污染处理设施所排放的污染物应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排放标准,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记录并没有发生重大运营责任事故。
4、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服务不足一年,尚未达到相应类别业绩条件的,但符合除业绩条件外其它申请条件的单位,可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或乙级临时资质证书。
5、受其他企业委托代为处理、处置工业固体废弃物、电子废物或高浓度废水的单位,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符合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
(六) 受理所需材料:
1、环境污染治理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 (一式三份)。
2、附件证明材料。应装订成册,一式二份,目录应编页码。须提交附件如下: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3)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以及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和身份证等;
(4)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和身份证等;
(5)实验或者检验场所以及检测能力证明(或运营单位与专门检测机构签订有技术合作协议承担运营单位的检测任务的,可视为具备实验室条件,附合作协议复印件);
(6)预防和处理污染事故的方案(应针对运营情况制订本单位的,具可操作的应急方案);
(7)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关管理制度(1、操作规程,2、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3、上岗培训和考核制度,4、设备仪器维护保养制度,5、设施运行记录和监测报告制度,6、突发事故处理和报告制度,7、药品物品管理制度,8、产生废物如污泥等的安全处理制度,9、污染物处理效果、排放情况检测报告制度,10、委托方的厂规、厂纪和其他规定等。以上列举仅供参考,不同运营类别应制定相应的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
(8)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例,包括①运营项目简介、②运营合同(BOT协议可视为运营委托合同)、③用户意见、④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设施运行环境监测报告(每个运营项目应提供近一年各季度一份监测报告;自动连续监测类应提供监测机构的比对报告)、⑤运营项目备案表。申请临时资质证书的,不需要提供运营实例;
(9)申请资质证书换证、增项、升级和临时资质转正的单位,应提交上年度运营项目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守法证明(内容包括:申请单位负责承担运营管理的设施连续一年以上污染物达标排放,无违法行为记录,无重大运营责任事故等)。
(10)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3、网上申报。
5. 环保“三同时”验收需准备哪些材料
项目“三同时”验收申请报告(市环保局)。
环保工作总结。
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一式五份,企业盖章)。
环评批复文件、核准试生产批文(有延期的一并给出)。
县环保局预验收专家意见、企业整改报告、分局现场核查笔录、县环保局预验收意见。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市、县检测部门)。
污水处理设计方案(设计单位资质、施工合同、如批复中污水方案需专家论证的、则需提供相关材料)。
突发环境风险救援预案(有资质单位编制)。
企业环保管理制度。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等证件复印件。
固废材料:
1).固废管理制度;
2).危险废物应急预案(有资质单位编制);
3).危险废物处置合同、转移审批表;
4).环评报告书中关于危险废物评价章节及物料平衡章节的复印件;
5).危险废物暂存场所要符合相关规定,并提供照片;
6)如果危险废物产生情况与环评有较大差异,要有书面情况说明并报环保部门认可。如因工艺变化而发生固废量变化的进行修编并报环保部门重新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