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那位高人帮忙做下派出所治安联防工作职责、管理制度啊。
治安联防队工作职责
一、教育群众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
二、负责辖区内值班巡逻,落实防范措施,维护治安秩序。
三、围捕、堵截、扭送正在违法、犯罪的嫌疑人员到公安机关。
四、制止、打击辖区内各种违法犯罪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五、对辖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以及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积极组织人员保护现场,抢险救灾,疏散群众,维护秩序,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六、协助公安机关参与大型活动和重大事项的安全警卫,维护公共秩序。
七、积极参与“严打”整治斗争,协助公安机关提供侦查破案线索。
八、协助公安机关清理收容街区流浪、乞讨人员和精神病人。
九、救助危难群众,为群众排忧解难。
治安联防管理制度
为提高联防队员的整体战斗力,充实派出所基层基础工作,严把 进门关,把政治思想合格、身体健康且热爱联防工作的优秀青年充 实到联防队伍,更好地做好群防群治工作,根据《**市治安联防管理办法》 ,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招收治安联防队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 聘用下岗工人、退役军人。被聘用的联防队员,必须经其户口所在 地或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审核后,报县公安局治安部门批准。
二、治安联防队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思想合格,热爱治安联防工作; 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3、年龄在 18 岁至 30 周岁以内; 4、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 5、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6、未受过治安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三、 被招用的治安联防队员,必须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岗前培训, 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准上岗执勤。在岗的治安联防队员 必须参加规定的治安防范业务培训,否则,予以辞退。
四、聘用治安联防队员的单位与被聘用的治安联防队员签订聘用 合同。签订聘用合同前试用三个月,试用期考核合格的正式签订聘 用合同,时间为一年,合同期满后需续聘的逐年签订聘用合同。
五、聘用单位为联防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
*****治安联防队 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
治安联防队员的职责及要求
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讲究风纪,文明执勤,严格依法办 事,勇于同一切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
二、依法做好执勤区域的安全防范工作,维护正常的治安秩序, 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工作积极主动,勤奋学习,爱岗敬业,热爱治安联防工作,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开展巡逻防范工作,坚持巡逻堵卡,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 犯罪活动,抓捕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立即扭送公安机关。
五、及时上报执勤区域内不能处理的情况,保护好发生在执勤 区域内的刑事、治安案件现场,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有关工作。
六、协助公安机关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及时疏导和调解民间 纠纷。
七、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流窜作案嫌疑人、在逃及其他通缉案犯。
八、积极向辖区群众宣传法律法规,发动辖区群众做好群防群 治工作。
九、完成好各级公安机关布置的其他任务。
*****治安联防队
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
治安联防队员的权限
一、治安联防队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犯罪和重大嫌疑人 员,有权进行盘查。
1、携带运送可疑物品的;
2、身带管制刀具或其他危险物品的;
3、有偷盗或流窜作案嫌疑的;
4、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
二、治安联防队员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 有权制止和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1、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赌博、卖淫嫖娼、制贩传播淫秽物品 的;
2、破坏公安设施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3、正在进行抢劫、抢夺、强奸、爆炸、杀人、盗窃、伤害、贩 卖以及
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4、公安机关通缉的在逃案犯或者劳改、劳教人员脱逃服刑的;
5、有其他违法犯罪的活动的。
三、治安联防队员禁止有下列行为:
1、不准使用国家行政、司法部门的搜查、审讯、拘留、关押、 罚款、没收财物等职权;
2、不得剥夺、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3、不准利用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敲诈勒索,包庇纵容坏人;
4、不得扣押他人合法证件和财物;
5、不得参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治安案件;
6、其他的法律、法规所明令禁止的行为。
****治安联防队
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
***治安联防队员工作制度
为加强联防队员思想政治建设,提高联防队员的业务技能和警 务技能,有效地促进联防工作,结合实际,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业务学习
1、联防队员除参加全所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外,每月进行一 次政治、业务学习。并认真做好记录,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请假;
2、积极学习有关法律和相关业务知识;
3、每周的星期六或星期天进行一次体能训练,队列队行训练;
4、积极参加派出所组织的各种活动。
二、日期工作
1、夜间巡逻的时间每天的 23 时至次日 2 时 30 分,此段时间由 民警带领联防队员巡逻。 夜间巡逻必须提前 15 分钟到所值班室集中, 之后整队巡逻。
2、巡逻工作坚持动静结合,除守点外,停留休息的时间不能超 过 15 分钟。
3、巡逻重点在街面,实现点、线、面有机结合,达到以静制动, 以动制动,以快制快。
4、根据辖区的发案情况,可适时调整巡逻的时间和地点。 5、协助做好辖区内的安全保卫工作。
三、内务管理
1、坚持每天清扫值班室、卫生间、走道及办公楼、住宿楼周围的 环境卫生,确保清洁卫生,办公室内物品摆放整齐。每星期一和星期 五全体联防队员大扫除,大扫除范围包括办公楼、住宿楼走道,所会 议室,卫生间及办公楼、住宿楼周围的环境卫生,具体由值班联防队 员和在所上的联防队员共同完成。
2、宿舍必须保持整洁,做到被子、衣物、洗漱工具及其他杂物 整齐摆放,床铺平整干净。
3、妥善保管好所上发的各种器材,确保器材性能完好,严禁借 用或丢失。
****治安联防队
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
*****治安联防队员岗位责任制
为使某某乡治安联防队员的工作规范化,任务具体化,目标明 确化,充分调动全体联防队员的工作积极性,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更好地完成巡逻防范工作,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岗位责任制。
一、共同遵守的职责
1、 按时上下班, 迟到、 早退一次扣 5 元, 旷工一天扣 20 元, (其 中夜巡、白班各扣 10 元) ,上班时间脱岗一次扣 5 元,迟到、早退、 脱岗超过 30 分钟的以旷工处理,旷工累计 3 天以上的予以解聘。
2、严格请销假制度,有事不请假的以旷工处理,联防队员每个 月可以请假 4 天, 有法定节假日除外, 超过四天事假的每天扣 10 元, 病假每天扣 2 元,婚假可从全年的 48 天中扣除,但不能超过 7 天, 请假条要写明理由,先由带队民警签署意见后报领导审批。
3、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否则一次扣 15 元。派出所有事打电 话联系不上的一次扣 10 元,有事请假的除外,联系上不及时赶到所 上处理事情的一次扣 15 元。
4、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一次扣 5 元。
5、严格执行“五条禁令” ,上班时间饮酒或到上班时间还有醉 酒状态的,第一次扣 50 元,第二次解聘;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次解 聘。参与赌博的一次解聘。
6、严肃生活作风,树立联防队员的良好形象,在辖区内记账消 费的发现第一次扣 50 元,第二次解聘;与社会闲散人员有来往过密 或纠缠不清的发现就解聘;不能正确处理婚姻、家庭问题而反映到 派出所或其他部门的,第一次说服批评教育,第二次解聘。
7、结团友爱,每名联防队员在工作中要做到团结协作,生活上 互相关心帮助,齐心合力,协助做好本所的各项工作,相互间闹矛 盾和发生争吵的一次扣 10 元,因不作为不协调而造成失误的一次扣 50—100 元,后果严重的一次性解聘。
8、严禁带无关的人员到所上或宿舍内停留或住宿,发现一次扣 20 元。
9、妥善保管好制服、警械、器材,严禁借用他人或非工作用, 发现一次扣 50 元,造成影响的解聘,发生丢失的一次扣 50 元,并 赔偿损失。发生器材损坏的一次扣 20 元,隐瞒不报的一次扣 50 元。
10、不按指定的责任区上班的一次扣 10 元。
11、涉黄、涉赌或为违法犯罪通风报信的一次性解除合同。 。
12、 滥用警械, 殴打或体罚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发现一次扣 20 元, 致伤的一次扣 100 元,并视情节予以解聘,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13、保持办公室和楼道、卫生间、宿舍及办公楼、住宿楼周围的环境卫生清洁干净,发现赃乱差的一次扣值班治安联防队员的 5 元,扣 其他在所上的治安联防队的 2 元。
14、看押违法犯罪嫌疑人时睡觉或脱岗的一次扣 20 元,发生在 押人员自伤或脱逃的一次扣 100 元,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解聘并追 究责任。
15、 民警上班时间协警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办公室, 除民警允许外。 16、上班时间不得一切娱乐活动,如打乒乓球等。
二、具体工作
(一) 、刑事案件
1、抓获现行破特大案件的,每件奖 300 元,破重大案件的每件 奖 150,破一般案件的每件奖 100 元。
2、提供线索破特大案件的,每件奖 100 元,破重大案件的每件 奖 70,破一般案件的每件奖 50 元。
(二) 、治安行政案件
1、抓获现行查处治安案件达到拘留的,每件奖 100 元,达到治 安罚款的每件奖 50 元,治安警告的每件奖 30 元。
2、提供线索查处治安案件达到拘留的,每件奖 30 元,达到治 安罚款的每件奖 20 元,治安警告的每件奖 10 元。
(三) 、抓获批捕在逃的每人奖 250 元,劳教在逃的奖 50 元, 抓获逃犯:公安部通缉的奖 150 元,公安厅通缉的奖 100 元,市局 通缉的奖 80 元,其他在逃人员奖 60 元。
(四) 、为所上争得荣誉的一次奖 30 元。
三、考核办法
1、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实行季度奖,奖惩的金额季度兑现。
2、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在执行当中由所领导提出,全体联防队 员讨论通过。
3、年度按考核评出先进,奖 200 元。 4、本办法由所领导负责解释。
****治安联防队
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
警 容 风 纪
第一条: 治安联防队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警容风纪的规定, 养成 守纪律、有礼节,着装整齐,举止端庄的良好作风。
第二条:必须严格执行着装规定,经常保持服装整洁,执勤时, 应不按要求着制服,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方可着便服。
第三条:着装在街道上巡逻时不准搭肩、嬉笑、打闹及吸烟。严 格执行“五条禁令” ,在任何情况下,不得酗酒闹事。
每四条: 炎热季节, 除值勤外, 在办公区军事训练可以不带警帽, 不穿警上衣,但不得赤背或只穿背心。
第五条:着装应整齐干净。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歪 戴帽子、穿拖鞋和赤足。
第六条:标志齐全,应当妥善保管所配发的制服和徽章,严禁将 制服、徽章赠送或借给非治安人员。
第七第: 不准留长发, 蓄胡子, 留大鬓角和戴首饰, 不准染发 (黑 色除外) 。
第八条:注重礼节,进见首长和上级时,应当主动打招呼。对党 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接触时,应当主动打招呼。纠正违章先敬礼。 参加集会时,听到奏国歌、国际歌时应自行立正。升国旗时,应行 举手礼。
第九条:治安联防队员要文明执勤,尊重民族风俗习惯,不得接 受群众的招待和馈赠。
第十条: 治安联防队员应当接受纠察人员对警容风纪的检查和纠 正。
****治安联防队
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
治安联防队员守则
一、服从命令,听众指挥,坚决依法打击违法犯罪分子,决不畏 难手软,犹豫动摇。
二、遵纪守法,文明执勤,决不打人骂人,滥用械具,刑讯逼供。
三、 刚正不阿, 敢干碰硬, 决不偏袒干部和干部子女, 包庇亲友, 说情“走后门” 。
四、廉正奉公,办事公道,决不贪赃枉法,以权谋私,公报私仇。
五、热爱人民,服务人民,决不搞特权,耍威风,欺压群众。
六、机智勇敢,团结战斗,决不怕苦怕累,贪生怕死。
七、严守机密,不该问的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绝对不看,不该说 的绝对不说,不与无关人员谈论内部机密。
八、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决不放松警惕,玩忽职守。
****治安联防队
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
治 安 联 防 队 保 密 规 定
一、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机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机密;
六、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机密;
七、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机密;
八、不在不得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资料;
九、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气、普通邮局传达机密事项;
十、不携带机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治安联防队
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
B. 公安局里治安分队的警察们主要负责哪些工作
主要负责安全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和人口信息管理。
安全管理是指对雷管、炸药等等的管理。。
特种行业管理是指对KTV,旅社,网吧等等的管理。
人口信息管理是指户口户籍管理。
C. 我国派出所民警工作职责
派出所的职责:
负责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负责维护辖区治版安秩序;负责权管理常住户口、暂住户口,受理常住户口的变动登记和暂住户口的申报登记;负责居民身份证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落实对一般违法人员的帮教工作,组织落实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负责对依法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犯罪分子的监督改造;负责建立健全基层治安保卫委员会负责对治安保卫委员会培训和业务指导,搞好治保会例会制度,积极推行治安保卫责任制;负责建设治安联防队和治安巡逻队伍,组织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形成全方位的安全防范网络;负责接待来信来访,受理群众的检举、报案、控告,及时查处治安案件,就地查破一般刑事案件,协助有关部门侦破重大政治、经济、刑事案件;负责对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负责对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协助党委、政府对不稳定因素进行排查;负责各类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完成镇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它工作。
D. 求公安局消防安全、治安执法培训的新闻报道和相关法律条文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 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 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第九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条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三)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四)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
(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七)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第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五)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
(六)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 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一)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对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是否有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三)是否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源、安装消火栓并配备水带水枪,消防器材是否配备并完好有效;
(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员工集体宿舍是否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五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十九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条 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临时查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临时查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临时查封。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明确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和送达临时查封决定。
(三)实施临时查封的,应当在被查封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临时查封决定,并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情况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立即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作出临时查封决定,送达当事人。
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第二十四条 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对当事人有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有关场所、部位、设施或者设备予以查封,使被处罚的单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施工。
第二十六条 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在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处罚决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
(三)实施强制执行的,应当在被强制执行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强制执行决定,并按照强制执行决定载明的强制执行方法执行。
(四)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强制执行应当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第三十条 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第三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执法档案,定期进行执法质量考评,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不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拒不改正的;
(二)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准予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三)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的;
(五)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六)利用消防监督检查职权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指定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维修保养单位的;
(七)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严禁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予以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第三十七条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公告。
第三十八条 铁路、交通运输、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9日发布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同时废止。
E. 怎样写一份近乡镇派出所治安简报
关于公安派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我市公安派出所治安管理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全市公安派出所治安管理工作基本情况
我市有公安派出所193个(市区59个),其中户籍派出所178个,治安派出所15个,派出所在编民警2357人。近年来,全市公安派出所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重视下,在各级人大的监督指导下,按照上级公安机关的总体部署,以突破硬件,跟进软件,全面推进,整体提高为指导思想,以“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为工作目标,以扎实推进社区和农村警务建设和规范执法行为为载体,以深化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为主要措施,以集中督察、定期讲评和绩效考评为重要保障,不断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和治安防控工作,积极参与各项严打整治行动,有效维护了我市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大局平稳。目前有19 个公安派出所被公安部授予全国一级公安派出所称号,48个公安派出所被省公安厅授予全省二级公安派出所称号。
二、全市公安派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的职能作用,全力维护社会政治稳定。近年来,我市公安派出所始终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摆在突出位置,充分发挥派出所接触面广、触角多、人地熟等优势,做大做强情报信息工作,及时获取了一大批有价值的情报信息,协助有关部门预防和处置了一大批群体性事件和社会不安定因素。
(二)积极参与严打整治斗争,有力维护了社会治安平稳。一是持续不断组织开展民爆物品和 枪支弹药管理专项行动。2006年以来,每年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治爆缉枪专项行动,共排查涉爆单位1591家、涉爆人员7756人,签订排查整治责任书150余万份,发现隐患300处,现场整改250处。破获各类涉爆涉枪案件487起,处理涉案人员665人,收缴炸药4.3万公斤,雷管15.6万发,导火索、导爆索5.9万米,手榴弹、地雷209枚,各类枪支2245支,各类子弹5.4万发。二是持续不断组织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整治。2006年以来,全市公安派出所共破获校园及周边刑事案件220起,查处治安案件516起,打掉犯罪团伙43个,依法处理违法犯罪嫌疑人369人,连续三年此类刑事案件破案率保持在96%以上,治安案件查处率达到100%。高标准高质量完成了870所城区学校“治安室”建设任务;先后投资300余万元在校园周边设置交通安全标志、警告标识,建立了273名校车驾驶员管理档案;督促68所学校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完善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保卫人员登记备案、培训制度。三年来全市中小学新增治安保卫力量187人;有1000余名派出所民警在全市各中小学兼任法制副校长(辅导员),共为学生上法制课9450场次,受教育师生员工达6万余人次;对全市460多所学校财务室、资料室等部位安装了防盗报警设施,对130多所学校安装了与公安“110”联网的技防报警、视频监控设施。四是大力开展油汽、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共检查单位344家、重要部位3096个,发现、整改不安全因素54处。我市两次被授予全省油气田安全保卫工作先进集体。五是深入开展打击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专项斗争。2008年全市共破获“三电”案件649起,查处“三电”治安案件177起,打击处理违法犯罪人员316人,摧毁犯罪团伙36个,缴获赃物折款70余万元。我市被评为全国“三电”专项行动先进单位。
(三)严格治安管理,强化阵地控制。一是加强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严格场所办证和登记备案,每月至少对辖区内公共场所检查两次;动员公共场所安装技防监控设施,配备安检门、金属探测器等安检设备;敦促公共娱乐场所配备专业保安,对场所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为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到实处,市公安局还专门制定了《洛阳市公安局实行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责任制规定》,对工作不负责、措施不落实、导致辖区内公共场所秩序混乱、发生严重后果、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及民警失管失查之责。近年来,通过强化管理,我市公共场所的管理权限更加清晰,责任更加明确,服务更加到位,管理更加规范,较好地促进了我市文化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二是加强重点人口管理。按照《河南省重点人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统一规范了《重点人口管理档案》,实行了重点人口“案前监控责任倒查制度”,提高了重点人口管理实效。2007年、2008年先后在全市组织两次核查纠正监外罪犯脱管漏管问题专项活动,对被判处的管制、拘役、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及时掌握监外罪犯管理情况。对存在脱管漏管现象的,查明原因,逐人进行纠正,保证监外执行监督考察措施的落实。三是强化户政管理。推出了《洛阳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八项服务承诺》和《洛阳市公安局制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十项服务承诺》,向社会公布了《发放居民身份证工作流程》,规范派出所在受理群众申办户政事项的程序,提升服务群众能力,受到社会各界的欢迎。
(四)大力加强社区治安防范,筑牢社会平安根基。全市共组建治安巡防队876支,有巡逻队员4946人,治安积极分子16730人。重点抓了“五张网”建设。一是织密专业巡防网。按照巡警包城市主次干道,派出所包背街小巷、社区民警包责任区的职责分工,在全市推行网格化巡逻,屯警街面,抓获现行,震慑犯罪。二是织密群防群治网。通过政府支持、社会筹资、提供医疗保险等形式,发动低保户、基干民兵、组织基层治保会、社区物业管理人员、治安积极分子参与治安巡防,积极引导群众自防。同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办法,由市政府在全市零就业家庭招聘了1080名平安建设协管员、各区招聘了1400多名差额低保人员协助社区民警开展社区警务工作。在农村地区采取为基干民兵购买医疗保险、建立意外伤害基金的办法,组织基干民兵维护农村治安。目前,全市共组建社区和农村专职巡防队764支3806人,有4.5万名民兵预备役参与治安巡逻。三是织密技防监控网。全市共投入8000余万元用于技防建设,安装各类技防设备和产品36.7万(台)套,有52个乡镇、1076个行政村、32.5万农户安装使用技防产品。老城区技防监控的做法受到公安部调研组、省厅的充分肯定,省厅专门在我市召开现场会推广技防实战的经验。栾口、偃师、孟津农村技防经验,对维护农村社会治安秩序起到了良好的辐射和带动作用。2008年,全市农村地区刑事案件发案数同比下降3.7%,群众最关注的盗窃案件同比下降9.1%。四是织密楼院看护网。全市各派出所按照有专职保安人员、有值班室或门岗、有来客和车辆出入登记、有自行车停放位置、有管理制度的“五有”标准,对有条件的居民楼院实行全封闭,全市楼院封闭率达到96%,全市零发案村组、楼院、学校、基层单位达到90%以上。五是织密保安联防网。通过理顺保安管理体制、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等措施,在全市推广“群众购保险,保费雇保安,保安保民安”和“在派出所建立保安中队,保安进社区”等方法,充分发挥我市保安服务业在维护社会治安中的积极作用,弥补我市警力资源不足等现实问题。
(五)大力开展公安“三基”工程,全市公安派出所建设和执法水平得到明显提高。一是狠抓硬件建设。三年来,全市共投资1.3亿元,为派出所修缮、改建办公用房,更新、配备车辆、计算机及防弹背心等装备,统一了外观标识,更新了设施设备,完善了“五小工程”。二是狠抓社区和农村警务建设。全市建成警务室3020个,配备社区(驻村)民警1297名, 有1613个行政村落实了民兵预备役巡逻队,1512个行政村落实了专职协管员,实现了全市“村村有警务室”的目标。三是狠抓作风建设。建立健全了派出所各项规章制度,实行警务公开,面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发放便民卡、联系卡,端正了服务态度,提高了服务质量,派出所整体形象明显改善,执法水平明显提高。
三、当前公安派出所治安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市公安派出所治安管理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从主观上看,一是有的派出所及民警服务意识不强,对群众求助不热情,“冷、硬、横、推”,办事推诿扯皮,群众有意见。二是个别民警素质不高,做群众工作本领不强,离群众的期待还有不小差距。三是一些治安管理工作还不严密。受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证中心搬迁的影响,我市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一度出现制证慢、周转周期长,后经多方努力,虽得以圆满解决,但给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不便。民爆物品、电子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四是执法办案不规范。有的卷宗材料、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个别案件处理不当,违法事实未彻底查清,应当收集的证据没有全部收集,运用法律出现偏差,甚至个别案件在办案程序上存在问题等。从客观上讲,一是警力严重匮乏。近年来我市公安派出所警力虽然得到了改善,但距承担的现实任务还有不小的缺口。为落实中央13号文件,省委、省政府要求,各地总警力与人口之比要达到万分之10.7。我市目前警力数仅占全市总人口的万分之8.7,尚缺警力1374名。同时,我局2005-2008年,平均每年退休、死亡、调出等自然减员达140余人,但每年通过招录或接收军转干部等进入公安机关的人员还达不到自然减员的数量,已经出现负增长情况。总体警力的短缺,使派出所警力更加紧张,我市多数派出所无法达到公安部、省公安厅提出的“三队一室”建制的要求。社区和农村警务建设是公安部、省厅部署的重点工作,但我市一些派出所除去警务室民警,连正常排班值班都难以应付。在农村,警力不足的问题更为突出,村村建立警务室后,许多警务室不能保证有警。二是派出所民警年龄大,身体状况差。据2008年6月份市公安局对市区15个派出所、45个警务室和50名社区民警的抽查,社区民警的平均年龄为43岁,其中45岁以上的36人,占72%;身患各种疾病的23人(其中不能上班的6人),占46%。每年派出所民警还要参加诸如警衔培训、业务轮训等各种培训班,多数派出所民警节假日无法正常休息,有的年休假无法落实。三是派出所民警政治待遇偏低。近年来,我市虽然解决了一大批派出所长、教导员的政治待遇,但民警职级低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有的民警在派出所干了几十年,仍然是科员。加之派出所民警日常从事的是群众工作,处理的大多是治安案件,一般情况下立功受奖的机会相对较少,影响了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四是派出所警务工作和服务党政中心工作的任务很重。“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最基层,是完成各项公安保卫工作任务的第一线,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打击刑事犯罪,推进治安防范,严密治安行政管理以及队伍建设和管理等任务相当繁重。同时,公安派出所“双重管理”的机制也要求其服务于地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派出所在保证基层拆迁、城市改扩建和重大建设项目安全等方面投入了大量警力,使派出所感到压力很大。五是执法环境不佳,执法难度大。一方面,派出所民警存在重工作轻学习的思想,对法律学习不够全面,执法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另一方面,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推进,群众法治意识、社会透明度不断增强,对派出所民警的执法要求越来越高,稍有不慎,个案可能被炒大,小案可能被炒热。同时,国家现行一些法律还需要完善,使派出所民警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如对依照治安处罚法做出的行政拘留并处罚款,当事人拒交罚款,法律则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又如对查获的首次吸毒人员,按照国家现行法律则一律交社区戒毒,但现实中难以落实。
四、做好公安派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思路
(一)着力抓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全面提升公安派出所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针对各个敏感时期的不同特点,着力完善派出所情报信息搜集上报机制,建立定期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重点领域、重点人群和敏感节点的情报信息搜集、研判工作,力争从中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切实掌握不稳定群体的人员底数、基本诉求、活动方式、发展趋势。对大排查发现的不稳定因素,要逐一建档、动态跟踪。属于公安机关能够及时化解的矛盾纠纷,要明确责任,限期解决。对于超出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矛盾纠纷,要及时报告党委、政府,最大限度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着力加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公安派出所驾驭社会治安局势的能力。深入开展“平安杯”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竞赛活动,以加强城乡警务建设、实有人口管控、场所特业管理、危爆物品管理、重点要害保卫为重点,积极推进电视监控、防盗报警等技防设施,落实人防、物防各项防范措施,积极推进保安进社区、进重点地区、进行重点部位,探索新形势下发动群众、依靠群众维护社会治安的新办法,充分调动群众力量,积极开展群防群治,努力实现各类可防性案件的稳步下降。
(三)着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全面提升公安派出所整体实力。一是继续加强派出所建设。坚持警力下沉,使派出所警力动态保持在县级公安机关总警力的50%以上;加强装备建设,车辆和民警单警装备努力达到公安部标准,派出所人均达到一台电脑,全面完成无房派出所建设任务;落实经费保障,人均1.6万元公用经费保证拨付到位;按照有关规定,有计划提高一级派出所所长和优秀民警的职级待遇。二是深入推进城乡社区警务建设。大力开展“民警进社区,警民一家亲”活动,对城乡警务室民警和入区分包民警落实捆绑考核,切实打牢群众基础,夯实基础工作。广泛开展“开门评警”活动,实行社区(驻村)民警每月向辖区群众述职制度,真正把群众满意作为衡量社区(驻村)民警工作绩效的根本标准。广泛开展社区(驻村)民警岗位练兵比武竞赛,评选“十佳”城乡警务室、“十佳”警务室民警。三是大力加强治安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人口信息系统,加大流动人口社会版的普及率,升级旅馆业信息系统,实现系统覆盖率、信息上传率、派出所终端安装率三个100%。启动报废汽车拆解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机动车修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金融治安保卫管理信息系统、保安管理信息系统、高危人员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等6个金盾二期工程建设项目,开展派综系统建设评估工作,推进社区民警应用软件建设。建立完善信息采集应用规章制度,把基础信息采集、录入作为治安民警日常工作的基本内容,切实提高信息源头采集质量,以信息化提升派出所整体战斗力。
(四)改进和加强治安行政管理工作,全面提升群众对公安派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满意度。一是加强人口管理。在派出所窗口单位深入开展以“更新服务理念,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为主要内容的“两新一提”活动,努力为群众提供准确、方便、快捷的户政服务。二是加强民爆物品治安管理。以出租房屋、废弃窑洞、闲置厂房(院落)、物流企业、已关闭矿点和历年来的涉爆违法犯罪人员为排查重点,全面开展收枪治爆专项行动,深入开展排查,强化区域整治,确保全市“不炸响、不打响、不流失”。三是加强娱乐场所和特种行业管理。积极探索改革管理方式,实时掌握特种行业和公共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状况,深化开展娱乐场所专项整治,依法查处违法案件,及时消除治安隐患。四要大力推进治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完善执法规范,从群众举报投诉和信访案件入手,针对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制定派出所执法办案十条规定,大力完善执法制度和具体操作规范,切实解决治安民警执法随意性问题。在全市派出所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竞赛活动,努力实现民警违法违纪案事件、治安信访越级访重访案件、群众对民警执法投诉、网络或媒体对民警执法炒作事件“四个明显下降”。
(五)着力加强队伍正规化建设,全面提升公安派出所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能力。重点是配强派出所领导班子,选好、用好派出所所长,提高派出所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同时,在全市派出所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专题教育,开展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进一步强化从严治警和从优待警的机制建设,切实加强治安系统岗位大练兵,真正把各个派出所建设成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热心为民、群众满意的一线战斗实体。
F. 淄博市公安局的直属单位
市公安局设立8个直属单位,分别是:
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治安警察支队、刑事侦查支队、巡逻警察支队、城市管理警察支队、看守所、特警支队、交通警察支队。 1、掌握经济犯罪的动态,研究分析经济犯罪情况,拟定预防、打击对策;
2、负责侦破管辖范围内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3、组织、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安机关对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4、指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及文化教育系统的内部保卫工作和保卫组织建设工作。 1、收集、分析、报告全市有关社情及治安情况,研究制定全市治安管理工作意见;
2、负责公共场所、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承办大型文体活动审查和安全保卫的组织协调;负责集会、游行、示威的审查、申报;处置和协调处置群体性事件和民事纠纷;负责淫秽物品的鉴定工作;组织、指导防汛、防震等治安保卫工作;查处违反行业治安管理的各类违法行为;
3、负责爆炸物品、烟花爆竹、自卫枪支、射击运动枪支、放射性同位素、剧毒危险物品的审批和监督检查;组织培训行业从业人员;负责控制爆破工程的审批和安全警戒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整顿矿业秩序;
4、指导全市公安派出所各项业务工作,规划和组织实施城乡治保会、治安联防队、社区治安员等群防群治组织的建设、培训、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城乡治安巡逻,指导城乡治安防范机制和安全文明社区建设;组织、指导全市铁路护路联防工作;拟定我市公安技防工作的规划和计划,对社会公共安全防范产品实施行业管理,对技防工程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管理保安服务公司和自建保安组织;组织非机动车管理;负责治安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表彰建议勇为行为;
5、指导全市治安案件查处工作;侦办和指导侦办治安部门管辖的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国防利益等罪名的95类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和移送起诉工作;协调、督促各区县核查线索、办理案件。 1、制定并督促实施全市刑事侦查工作的总体规划,控制掌握重要的犯罪信息,研究打击犯罪对策;
2、组织指挥和协调重大、疑难案件的侦破和审理,直接侦办部分大要案件和领导交办的案件;
3、针对突出的犯罪问题,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斗争、破案会战和区域治理;
4、指导全市刑事技术工作,承担物证鉴定和技术管理工作责任,承担对下支援任务,帮助分县局勘查疑难案件现场,组织全市刑事技术学术研讨和交流工作;
5、结合打击犯罪工作提出加强公安机关防范工作的措施意见。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党委、政府关于加强综合行政执法的重大决策、部署,自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2、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及时搜集上报各类情报信息,重点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发面情报信息的搜集和分析研判,为上级决策提供依据;
3、协同全市行政执法机关做好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法侦查和查处综合行政执法中发生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案件,调处城市综合执法中的治安纠纷;
4、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制宣传,预防、控制和处置有关城市综合行政执法中的各类群体性事件;
5、负责城市管理警察部门民警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法制工作,做好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看守所是羁押被依法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人、被告人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此外看守所因工作需要,经主管公安局、处长批准,并经人民检察院同意,对个别余刑在一年以上的已决犯,可以留在看守所执行;
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在押人员实行武装看守,保障安全;对在押人员进行教育;管理在押人员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看守所监管在押人员,必须坚持严密警戒看管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严禁打骂、体罚、虐待在押人员。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公安机关有关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我市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并指导、检查、监督贯彻执行情况;
2、研究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进全市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灵活高效的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体制;
3、掌握信息,分析、预测全市的交通安全形势并制定对策;
4、组织、实施全市城乡道路及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
5、组织、实施全市交通安全教育;
6、组织、实施交通指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7、负责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
8、负责全市机动车及驾驶员管理、机动车辆安全检验及驾驶员人体适应性检测;
9、负责全市机动车驾驶员考试、考核、发证工作;
10、参与全市道路建设和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
11、组织、实施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工作;
12、负责交通安全警卫工作;
13、负责公路治安管理工作,实施公路统一执法;
14、组织实施全市公安交警队伍的正规化建设以及全市公安交通民警的教育训练工作;
15、承办市委、市政府、省交警总队和市公安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G. 刑警队和派出所的职责分别是什么
刑警大队主要承担辖区内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开展刑侦基础手段建设。
派出所为公安系统的基层组织,上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在中国,派出所依照国家治安管理法规和上级公安机关规定的权限,其主要任务是:坚决贯彻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同犯罪分子作斗争;防、控各种事故的发生,管理社会治安,维护公共秩序;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卫国家安全。
H. 九江市公安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公安局内设机构23个,直属机构14个,下属事业单位2个,机关党委和纪委按有关规定设置。
(一)办公室
掌握全市公安工作情况,及时提出全局性工作和中心工作的意见、建议;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督办、接待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统计、新闻发布等工作;承担局机关综合协调、政务公开工作,指导全市公安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对全市公安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重要文稿的起草修改;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公安调查研究工作;负责市局机关及直属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公安机关档案管理工作;开展公安理论研究。
(二)指挥调度处(副处级,对外称指挥中心)
组织制定工作预案,协调、辅助指挥全市性重大突发案(事)件处置和重大警务活动;负责协调处理紧急警务和授权的日常警务指挥调度,传达、落实有关指示、指令和工作要求;指导、规范、检查、监督全市公安指挥系统和110报警服务台建设;承担市局机关24小时值班工作。
(三)情报信息研判处
负责全市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重要动态信息的收集、分析、研判、报送工作;指导并组织实施全市公安情报信息综合应用平台建设,推动情报信息系统高端应用和专业化分析研判工作。
(四)国内安全保卫处(副处级,对外称国内安全保卫支队)
掌握影响全市国内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动态,拟订工作对策;组织、指导、督办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案件、事件的侦察、控制、防范和处置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对邪教组织和对社会有危害的气功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防范、处置工作;组织、指导调研和专案派遣工作,承办有关对台工作事务;组织、指导国内安全保卫基础工作;承办上级交办和跨区域的重大案件和专项工作。
(五)经济犯罪侦查处(副处级,对外称经济犯罪侦查支队)
掌握、分析、研究经济犯罪动态,拟订预防、打击对策;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组织、协调跨区域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组织指导经济犯罪侦查工作的业务建设;办理重大经济犯罪案件,承办上级交办的经济犯罪案件。
(六)治安管理处(副处级,对外称治安管理支队)
拟订治安行政管理工作的办法、规定;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管理户籍、民用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剧毒化学品、娱乐场所、特种行业;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指导全市公安机关依法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指导全市特警队、巡警队建设以及处置重大群体性治安事件和治安事故工作;指导公安派出所和社区警务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要基础设施、重点建设工程、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保卫组织的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指导、监督保安服务业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市人口户籍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居民身份证的制作、管理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治安案件和相关刑事案件。
(七)技术侦察处(副处级,对外称技术侦察支队)
拟订技术侦察工作的有关办法、对策;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技术侦察工作;收集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报信息和重大案件线索;组织重大案件、紧急治安事件及重大活动的技术侦察支援工作;协调跨区域重特大案件的技术侦察工作;组织、管理技术侦察专业培训和技术侦察装备工作;办理有关重大案件,承办上级交办案件。
(八)刑事侦查处(副处级,对外称刑事侦查支队)
掌握、收集、通报、交流刑事犯罪动态信息,拟订预防、打击对策;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公安机关打击刑事犯罪的侦查办案工作;组织规划和推广应用刑事技术、刑事情报信息工作,为重大疑难刑事案件提供技术支援;负责与外省、市开展情报信息交流、协调办案;组织、协调、侦办重特大跨区域案件、有组织犯罪案件,缉捕重要案犯;承办上级交办案件。
(九)科技信息化处(对外称科技信息化支队),增挂“信息中心”牌子
规划、指导全市公安通信、信息和公安科技工作;拟订、实施公安通信网络建设和信息系统技术标准;规划和组织实施公安信息系统建设及联网工作,组织开发、推广、应用、整合公安业务数据库,开展信息服务;负责公安信息与网络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信息网络运行、设备维护、数据查询、声像信息传输等技术保障工作;拟订科技强警工作规划,管理公安科研和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十)网络安全保卫处(对外称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增挂“互联网监控中心”牌子
拟订信息安全政策和技术规范;指导并组织实施公共信息网络安全保护工作,指导并组织实施互联网违法信息监控和情报信息收集工作;指导并组织实施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并组织实施信息网络技术侦察工作;指导并组织实施电子数据检验鉴定工作;监督、检查、指导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十一)交通管理处(副处级,对外称交通管理支队)
拟订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执勤执法工作,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公路治安秩序;指导市直公安机关参与城市建设、道路交通和安全设施的规划;负责全市剧毒化学品跨区域道路运输路线的核准,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证的审批;指导、监督全市机动车登记、安全检验和驾驶人考试发证工作;组织、指导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公安机关交通科技管理和信息化应用。
(十二)监所管理处(对外称监所管理支队)
掌握全市公安监所工作信息,拟订公安监所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度和对策;指导、监督全市看守所、收容教育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中心等场所的人员监管、教育工作;掌握羁押情况,检查、指导监所安全防范工作,查处重大事故;指导、监督公安监所的管理机构承担的执行刑罚工作;指导监所配合办案、深挖犯罪工作;规划和指导监所及其设施、装备和技术建设。
(十三)出入境管理
组织、指导全市公民出入境管理、外国人入出境管理和公安外事工作;负责掌握、收集出入境信息,研究制定出入境管理有关办法、规定;承担内地居民因私出入境和境内外国人居留、签证延期管理工作,承担国籍、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事务;组织协调出入境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负责全市出入境证件的管理、制作和出入境信息网络建设等工作。
(十四)法制处(对外称法制支队),增挂“劳动教养审批办公室”牌子
组织草拟、审核与公安工作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全市公安法制建设;指导、监督、检查公安执法工作;指导、办理公安机关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工作;负责管理劳动教养对象的审批和有关劳教对象申诉案件的受理等工作。
(十五)禁毒处(对外称禁毒支队)
掌握全市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动态,拟订预防、打击对策;组织、指导、监督对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承担对麻醉药品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查处工作;依法承担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协调跨区域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组织指导禁毒宣传教育和对吸毒人员的管理工作;承担对全市缴获毒品的检验、分析和保管工作;承办重、特大毒品犯罪案件和上级交办的毒品犯罪案件。
(十六)装备财务处
指导全市公安装备和财务管理工作;指导、检查全市公安经费保障机制建设工作;拟订全市公安装备建设的规划,负责警用装备,被装的计划、申报、订货、调运、储存、发放和管理工作;负责公安装备经费的申报、分配、管理工作;编制局机关及直属单位预、决算,管理市局所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公安专项经费的使用;负责市局机关社会保障、公费医疗工作。
(十七)警务督察处(对外称警务督察支队)
指导、协调全市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实施对全市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的监督,查处违纪案件;指导、协调全市公安机关维护人民警察正当执法权益工作。
(十八)审计处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审计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十九)信访处
接待群众来访,受理公民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投诉请求;调查、复查、复核并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处理信访事项;督促、检查、指导全市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收集、掌握和分析全市公安信访信息,及时综合、反馈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社会治安问题及其它重大问题;承办上级交办的信访工作。
(二十)巡逻警察支队(副处级)
承担市区部分110处警任务,负责市区治安巡逻,承担市局赋予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十一)特警支队(副处级)
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市公安机关处置暴力恐怖犯罪、严重暴力性犯罪;处置暴乱、骚乱事件;处置大规模流氓滋扰等重大治安事件;处置对抗性强的群体性事件;担负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任务;担负特定的巡逻执勤和其他应当由公安特警队承担的任务。
(二十二)教育训练支队(副处级,对外称市人民警察教育训练学校)
负责全市公安机关民警的在职培训工作,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十三)政治部
人事处。指导全市公安队伍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负责公安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的调研工作;指导全市公安系统机构编制、人事管理、优抚工作;负责市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协管干部的考核工作并提出任免、交流意见;承办全市公安民警考试、录用、授衔工作;管理全市公安民警警号和证件;指导、管理全市公安机关的立功创模、表彰奖励工作。
宣传处。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宣传思想、文化建设、政治教育和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工作;组织、指导推荐和宣传先进典型。
综合处。指导全市公安机关警察内务管理、从优待警和维权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公安民警训练工作的计划、方案;指导全市公安民警训练基地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民警在职学历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全市警察体育工作。
老干部处。负责市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党群、工、青、妇和计生等工作。
纪委(监察室)。为市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增挂市纪委派驻市公安局纪工委牌子。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配副书记2名(其中1名兼任监察室主任)。
I. 派出所都管什么
派出所职责
派出所是公安机关派出的最基层的工作机构,可以称作是“小公安局”。其具体职责和工作任务较多。下面选公安机关警务规定之章节部分:
第十一章 公安派出所职责与任务
第一节 派出所主要职责
第一百五十一条 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自觉服从上级领导,确保政令、警令畅通,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安机关规定的权限,预防、制止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管理社会治安,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保障法人和公民合法权益。
第一百五十二条 及时掌握、上报社会治安动态,配合做好各类大型文体、商贸活动安全防范工作。
第一百五十三条 落实实有人口管理。常住人口户籍登记项目明确,变动登记及时,做好居民身份证发放、管理查验,门牌管理规范有序;暂住人口及时登记发证,境外人员住宿登记、申报制度健全。
第一百五十四条 依法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监督管理。
第一百五十五条 租赁房屋发证管理,档案健全规范,房屋出租人治安责任落实。公共场所、特种行业底数清、情况明,日常治安管理措施落实,防火、防盗等安全检查和维护治安秩序管理制度化,民警责任明确,管理到位。
第一百五十六条 枪支弹药和危险物品管理严格,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单位底数清,逐一检查落实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措施,取缔非法生产、使用单位。收缴流散在社会上的非法枪支、弹药和民爆物品。
第一百五十七条 积极创建安全小区(村、镇);内部单位落实防范措施,明确安全责任;车辆纳入规范管理;维护好中小学校园及周边的治安秩序。
第一百五十八条 及时赶赴发案现场,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积极提供线索协助侦察破案;通过管理防范;打现行、破现案和查处无需侦察的一般刑事案件;及时发现和抓捕藏匿在辖区内的在逃犯。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开展治安整治,查处黄赌毒等黄丑活动,打击村霸地痞和流氓团伙恶势力;依法、公正限时查处治安案件;对上级督办或通知纠正、查处的治安案件及时处理、纠正并反馈。
第一百六十条 指导治保会的工作,开展以治保会为主体的群众性自防自治;向辖区群众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组织帮教工作;开展“四防”检查,落实“四防”措施。
第一百六十一条 热情接受群众报警求助,坚持24小时值班接待制度,及时为群众办理证照;普遍发放警民联系卡,建立多种形式的警民联系制度。
第一百六十二条 严格队伍的教育管理,政治、业务学习制度化,防范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科学划分和管理责任区,建立规范的考评和倒查制度;内务管理规范有序,所容所貌整洁。
参考资料:http://www.sm.gov.cn/bscx/GongAnJinWu/011.htm
J. 秦陵派出所工作职责
派出所的职责:负责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负责维护辖区治安秩序;负责管理常住户口、暂住户口,受理常住户口的变动登记和暂住户口的申报登记;负责居民身份证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落实对一般违法人员的帮教工作,组织落实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负责对依法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犯罪分子的监督改造;负责建立健全基层治安保卫委员会负责对治安保卫委员会培训和业务指导,搞好治保会例会制度,积极推行治安保卫责任制;负责建设治安联防队和治安巡逻队伍,组织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形成全方位的安全防范网络;负责接待来信来访,受理群众的检举、报案、控告,及时查处治安案件,就地查破一般刑事案件,协助有关部门侦破重大政治、经济、刑事案件;负责对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负责对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协助党委、政府对不稳定因素进行排查;负责各类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完成镇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