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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管理办法中央

发布时间:2021-02-28 13:49:26

『壹』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培训费管理,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2013年12月29日,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印发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首次对中央和国家机关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进行了规范。
《办法》规定,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审批备案和执行情况报告机制。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经单位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报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备案。同时各单位应当报送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完善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机制,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杜绝无实质内容培训。
《办法》规定,培训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等方面。通过严格界定培训费项目范围,明确开支内容,堵塞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和以培训名义公款宴请、公款旅游的漏洞。
《办法》规定,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禁止乱收费。
《办法》对培训内容、用餐、活动等方面做出六项“严禁”、五项“不得”等禁止性规定,包括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等。同时,《办法》还明确了报销环节控制、公示公开、报告制度等一系列纪律约束和监督检查措施,切实加强培训费管理和控制。

『贰』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 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备案。 第八条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费和讲课费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合计 180 110 100 60 450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培训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各单位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下延至市、县及以下。
第十二条 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第十三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四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五条 各单位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十六条 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报送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
第二十一条 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 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 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 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 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 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 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 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国家外专局组织的出国(境)培训以及商务部组织的援外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中央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叁』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介绍

2013年12月29日,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以财行〔2013〕523号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回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答。该《办法》分总则、计划和备案管理、开支范围和标准、培训组织、报销结算、监督检查、附则7章27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肆』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适用市级事业单位么

一般事业单位应执行上级主管单位的相关办法。如果上级主管单位没有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话,可以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的这个规定制定自己的管理办法,但自己的管理办法应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办法的标准内。

『伍』 “培训管理办法”怎么写咯

1、目的
对人力资源进行有效管理,以满足环境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施、保持与改进对人力资源的要求,使公司产品符合绿色部品之要求,顺利生产。
2、范围
适用于从事对产品环境质量有影响的工作的所有人员以及绿色部品的宣导作业。
3、职责
3.1 总经理负责各岗位任职资格的批准及对部门主管的考核与奖惩,人力资源需求申请的批准、招聘人员的录用批准、部门培训申请及公司年度培训计划的批准。
3.2 管理者代表负责人力资源需求申请的审核、部门培训申请及公司年度培训计划的审核。
3.3 行政负责部门人力资源的开发、员工上岗基础教育、培训效果的评估、年度培训计划的制订、员工档案的记录与保管。
3.4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能力鉴定与考核、本部门人力资源状况的评估。
4、工作程序
4.1 人力资源需求
4.1.1 岗位任职资格
影响产品质量的各岗位任职资格的确定可从教育、培训、技能和经历四个方面予以考虑,总经理负责根据确定的职责制订并批准各部门主管的岗位任职资格;部门内各岗位的任职资格由该岗位的直属主管根据确定的职责制订,并由部门主管审核,总经理批准。
4.1.2 人力资源需求申请
各部门根据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现有人力资源状况及生产经营任务的需要,确定人力资源需求,提出招聘申请,由行政负责人力资源的开发。
4.2 人力资源开发
4.2.1 开发方式
4.2.1.1内部调配
行政应优先考虑针对现有人力资源进行开发,针对每个人的具体情况,考虑到各自的教育、培训、技能和经历状况,合理安排其适合的工作岗位,用其所长,避其所短,以充分发挥每一个人的聪明才智,尽最大限度地提高人力资源整体运用效率。对于内部合理调配后经确认或考核仍不能达到岗位资格要求的,可安排上岗培训,培训的安排见4.2.2。
4.2.1.2 公开招聘
行政根据人力资源需求的要求通过登报、上网、设摊或其他方式向学校或社会公开招聘,应聘人员由用人单位主管根据其教育、培训、技能和经历情况并通过面试、笔试、技能测试或现场考核等方式予以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报总经理批准后予以通知录用,进厂时填写《员工资料登记表》。必要时,录用人员亦应经过上岗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录用,培训的安排见4.2.2。
4.2.2 上岗培训
4.2.2.1 上岗基础教育
对于新进员工,必须进行基础教育,包括:公司概况、厂纪厂规、方针目标、安全教育、
相关法律法规及ISO9000族标准基础知识、GP/ROHS知识等培训内容,由行政组织进
行,必要时培训后应予考核,并将培训情况记录于《培训记录及评价表》。
4.2.2.2 岗前技能培训
对于新进或换岗人员,应进行岗前技能培训,包括:相关作业文件、相关设备性能与操作规程、操作技能、安全注意事项及紧急情况下的应变措施等培训内容,由所在岗位部门负责人组织进行。对于政府劳动部门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到指定的机构进行培训。
4.2.2.3 环境质量意识教育
通过上岗基础教育及岗前技能培训,必须逐步培养员工的环境质量意识,使他们意识到他们活动的相关性和重要性,以及他们如何为达到环境质量目标作出贡献,同时也应强调满足顾客要求和期望的重要性,以及未能满足要求所造成的后果。
4.3 人力资源使用
4.3.1 配置
行政会同各部门主管对各岗位的现有从业人员的能力按照该岗位能力的要求进行评估,对达不到岗位能力要求的员工应采取重新上岗培训、换岗培训或其他必要的措施。对经过上岗培训的员工应按照岗位能力的要求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对于政府劳动部门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须取得相应的上岗证书。对各部门主管的能力评估与考核由总经理进行。
4.3.2 考核与奖惩
本公司每年度对各岗位人员从工作表现、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的成绩给予必要的奖惩,主要的奖励方式有:晋升(级)、加薪、奖金,对于工作中有突出表现或贡献的,可另外给予适当的行政奖励(优点、嘉奖、记小功、记大功等);主要的处罚有:降职(级)、减薪、罚金,对于工作中有严重违纪违规或因主观原因造成严重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开除、辞退、行政处分(缺点、警告、记小过、记大过等)。对部门内各岗位人员的考核由直属主管进行,部门主管批准,对各部门主管的考核由(总经理)执行。以上具体作业,包括员工试用期的考核,应按公司相关人事管理规定执行。
4.3.3 在职培训
4.3.3.1 对于新产品、项目或合同或工艺技术发生变更导致相关岗位工作内容与要求发生变化时,应由所在岗位的直属主管随时组织培训,明确不遵守会造成的环境影响和后果。培训后应以适当方式进行考核,并将培训情况记录于《培训记录及评价表》内。
4.3.3.2 对于在日常工作中暴露出的员工工作技能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由所在岗位的主管随时组织培训,并在培训后以适当方式进行考核,并将培训情况记录于《培训记录及评价表》内。
4.3.4 所有与GP/ROHS系统相关的人员皆须有2个小时(含)以上的教育训练记录,新进人员在入职培训时需接受GP/ROHS观念的倡导,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不合格者不得参与GP/ROHS的推行和GP/ROHS产品的生产,以确保对GP/ROHS系统可能有影响的人员彻底了解掌握相关要求。
4.3.5 特定岗位人员需经过资格鉴定书面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需有资格证书.本公司特定岗位:品保尤其是进料品保,压接人员,,裁切人员,内审人员,仓库人员,采购人员等。
4.3.6 欧盟ROHS指令,GP知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等要由总经理指定专业的人士讲解。
4.4 人力资源评估
4.4.1 培训效果评估
行政每年年底针对本年度所开展的培训工作,从员工环境质量意识的提高、工作能力的提升、工作绩效的改进等方面评估培训的效果,为以后培训工作的计划、组织与实施提供改进意见和建议。
4.4.2 年度培训计划
行政每年1月份组织各部门对本部门的人力资源状况满足环境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程度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的情况并考虑到员工个人发展与公司发展的需要,可从专业技术基础、管理科学与方法、实务工作技能及全面提高员工综合素质的相关内容等方面提出培训要求,包括必要的送外培训要求,填写《培训申请表》,经管理者代表审核,总经理批准后送行政汇总。行政根据各部门的培训需求,经综合协调后,制订全公司的《 年度培训计划表》,经管理者代表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由行政协调执行。对计划外的培训,各部门亦可随时以《《培训记录及评价表》》的形式提出,经管理者代表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由行政组织实施,每次培训皆须记录于《《培训记录及评价表》》内。
4.5 员工档案
对员工的录用、考核、奖惩、换岗等皆须按公司相关人事管理规定执行,并记录于员工档案,员工的教育、培训、技能(证书)和经历亦需记录于《员工培训管制表》(培训时间在3H以上的课程),员工档案由行政予以记录与保管。
5、相关文件

6、附录
6.1《培训记录及评价表》
6.2《培训申请表》
6.3《 年度培训计划表》
6.4《员工培训管制表》
6.5《员工资料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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