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计划生育培训有哪些
一是县人口局、县计生协、县计生服务站将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优惠政策、办事上报审批程序、业务知识、有奖举报、打击“两非”、协会知识、优质服务等相关内容系统整理,先后编印发放了《永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精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实施细则》、《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服务手册》 (一) (二) (三) (四)、《“313”计生利益导向惠民工程宣传手册》、《计生协会基础知识宣传手册》等资料供计生干部宣传学习用。 二是县人口局抽调统计、宣传、流动人口、协会、技术服务等各股室业务骨干组成业务培训团,巡回到各乡镇对乡、村计生专干、自管小组长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并组织考试,将考试成绩在各乡镇计生工作会上进行通报,以激励、督促基层计生工作人员学习、钻研业务。 三是县人口局针对阶段性工作、重点工作,有侧重点地举办各类业务培训班。先后举办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培训班;签订了人口计生目标责任书的72个部门、单位计生干部业务培训班;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信息核查工作培训班;计生协会知识培训班;信息化建设、P&WIS系统培训班4期。通过培训,使计生专干及时掌握了新的政策、信息和业务知识,巩固熟悉经常性业务知识,为计生工作全面、高效运转打好了基础。 四是县人口局借督查、半年、年终考核的机会,组织乡、村计生专干、自管小组长进行业务考试,将考试成绩作为一个考核项目。一是检验计生工作人员对计生政策、业务的掌握程度,二是通过考试给大家一个再学习、再提高的机会,三是督促大家重视对计生政策、业务知识的学习,重视自己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提高。 五是在农闲季节,采用分片、分乡镇、分批的方式,对全县 225名镇计生专干,64名服务所技术服务人员, 240 名村专干、15名社区专干、925名自管小组长进行集中培训。县人口局加强师资力量,邀请省、市人口委相关领导、专家来为大家讲课。培训之余,大家在一起交流工作经验、讨论工作中遇到的难点、热点问题,互相学习、互相促进,有效提高了全县计生工作人员人口计生工作精细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水平。
⑵ 江西计划生育服务系统
计划生育业务已合并进卫生系统,省级叫江西省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在计划生育方面下设有省卫计委信息中心、药具管理中心、干部培训中心,并主管辖区内各市级卫计委。
⑶ 江西省二胎计生网上申请,领取需要什么证件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八条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和再生育审批制度。
生育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分娩前凭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领取《生育服务卡》,凭《生育服务卡》享受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接受生殖保健服务。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凭夫妻双方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和生育申请表等相关材料,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后,领取《生育证》。
第十条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表等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办理流程:
(3)江西省计划生育业务培训系统扩展阅读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生育证》后,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死亡的;
(二)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再婚(不含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再婚(不含复婚)前已合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
(四)夫妻婚后满五年未怀孕生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或者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依法收养了两个孩子的。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情形申请生育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以及本省有关规定批准并公示。
参考资料: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生育登记-网上登记流程
参考资料: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⑷ 江西省准生证申请网站是多少
网页链接http://www.jxhfpc.gov.cn/
⑸ 江西省卫生厅的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组织综合性政策调研,拟定卫生工作重大政策,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制订厅机关各项工作制度;
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机要保密、机关财务、行政事务、新闻和宣传、信息、统计、文书档案管理以及信访、计划生育及省直医疗卫生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人事处
研究提出全省卫生人力资源开发和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卫生机构编制标准、卫生人员工资福利标准并组织和指导实施;
指导全省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负责厅机关机构编制和国家公务员管理。
负责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各类专家的管理、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及干部任免事宜;
组织协调卫生系统全省性表彰奖励工作;负责援外医疗队的派遣及日常外事工作。
(三)厅外合办
贯彻执行我国的对外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卫生部关于外事工作的规定以及做好厅党组关于外事工作的指示和决定;
制定卫生外事工作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审核报请省委、省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的外事文件,协调卫生部门重大外事工作和涉外活动,检查与监督卫生部门在执行对外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的情况;
负责搞好卫生部门外事归口管理工作,承办因公出国(境)人员和邀请外国人来访的申办、报批事宜(包括申办护照签证手续等),负责对外经济、劳务技术合作和利用外资的洽谈,协调管理;
负责外事礼宾业务管理和指导工作,组织或协调接待来访重要外宾和安排外事活动;
负责承担派遣援外医疗队工作,包括筹组、选审、考核、培训、派遣及在国外期间的管理协调,以及协助做好援外人员家属的工作;
负责对外宣传工作。指导卫生单位对外宣传工作,宣传卫生系统的成就、优势、特点,扩大国际间的进一步交流与合作,为卫生事业的发展服务;
负责对本系统外事干部和涉外人员进行对外政策和外事纪律的教育,组织外事干部的对外政策业务培训,总结本系统外事工作经验。
(四)厅直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五)驻厅纪检组、监察室
为省纪委(省监察厅)的派出机构。主要工作职责是:
检查监察对象贯彻实施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执行卫生工作方针、政策的情况:
监察、处理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
依照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保护监察对象依法行使职权;
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卫生工作纪律的行为的检举、控告;
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办理有关监察对象政纪处分事项;
调查研究全省卫生系统行政监察工作情况,交流经验,促进卫生部门的廉政、勤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承办监察厅和卫生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医政处
负责全省医政管理工作;
负责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批、注册登记和医疗质量、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
拟定医疗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方法,监督实施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国家技术标准、职业道德和服务规范;
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
依法监督管理全省输血工作,负责血站、单采血浆站、中心血库的设置审批和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的管理;
负责全省临床全省临床检验和临床药学管理工作,组织对全省重大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技术鉴定和调查处理;
负责全省医疗广告的审核;
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救护。
(七)疾病控制处
贯彻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拟定全省传染病防治规划;
组织疫情监测,管理疫情公布、实施疫情控制措施;
调度全省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疫情、严重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处理;
组织管理儿童计划免疫和重点对象的预防接种;
组织开展非传染性慢性册的预防和控制;
指导防疫、防病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协调医疗预防和社会预防工作。
(八)卫生应急办公室(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负责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法规立法的起草工作;
组织拟订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政策和措施;
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
拟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
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
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
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
协调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制定省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和计划,指导与协调有关机构做好卫生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工作;
承担省卫生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日常工作。
(九)科技教育处
研究拟定全省医学科技发展规划,确定卫生科技优先发展领域;
制订基础性研究、重大疾病研究、应用研究的计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协调全省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和推广应用工作;
组织研究地方医学卫生技术标准,负责拟定并实施医疗技术应用、新药和新医疗器械等医疗服务要素在省内的准入制度,承担省科委授权的有关科技成果管理的具体工作;
拟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
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各类高、中等医学院校(含社会力量办学)的专业设置及教学质量的督导工作,参与全省高等医学教育自学考试和医学专业学位的有关管理工作。
(十)中医处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贯彻执行党的中医政策、中西医结合方针以及有关法规条例,研究和提出落实措施,并进行检查督促。
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机构的业务管理。制定全省中医和中西医结合事业发展规划的年度计划,会同有关处室安排中医事业经费和专项经费。
负责全省中医、中西医结合机构的设置、管理和指导工作。负责组织对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的分级管理等级评审工作。
负责全省中医机构的医政工作。负责各类社会中医医疗机构登记、审批、发证、执业监督的指导与实施;负责城市农村中医、中西医结合人员个体开业的管理;
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协助厅医政处、省医学会处理所辖中医机构的医疗纠纷、医疗事故。
负责制定全省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会同有关处室审核各类院校举办中医药专业的设置及有关工作;
负责协调中医药成人教育、中医药继续教育的有关工作,负责中医药师承和中医药在职人员培训等工作;
负责制定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科研计划承办厅级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科研课题的申报、评审、计划实施的检查督促、成果鉴定、推广应用、成果保密以及对外交流技术资料审查等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人员的考核、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负责实施祖国医学的继承发掘、整理和提高工作,对名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的整理及协调出版工作。
协助有关处室办理中医药外事和学会工作。负责组织做好中医药宣传工作;
承办厅领导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交办的有关事宜。
(十一)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
负责省初级卫生保健委员的日常工作,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的实施;
拟定城镇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推进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制订全省妇幼卫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
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执法监督,依法审批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依法监督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实施;
组织制定、实施《江西省妇女、儿童发展纲要》中妇幼卫生有关目标,并开展保健的业务工作;
负责全省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审批发证及质量监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优生优育工作;协同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并依法监督。
(十二)农村卫生管理处
研究拟订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和改革规划以及相关政策;
研究拟订农村卫生相关法规和规章;
负责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综合管理与评估,研究拟订农村卫生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研究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并协调、组织、指导实施;
研究规划并指导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依法指导地方开展乡村医生执业注册与相关管理工作;
收集、分析农民健康状况信息,检查评价农村重要卫生政策落实情况;
配合有关处室制定涉及农村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人才培养等工作的有关规划,并协助实施;
开展农村卫生交流与合作;
承担省政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规划财务处
研究提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
负责全省专项经费(含部、委下拨专项)、省级卫生经费及援外医疗队经费的管理工作,拟定卫生财务管理规章并监督实施;
研究提出卫生服务价格标准建议,组织拟定全省卫生装备标准,制订全省大型医用设备、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医用设备配置及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政府卫生采购计划的编制与论证;
负责省直医疗卫生单位的基本建设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十四)卫生法制与监督处(卫生法制监督局)
负责制订地方性卫生立法规划和卫生法规拟稿工作,负责实施国家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组织协调工作;
组织管理卫生法制宣传和执法人员培训与监察工作,对食品卫生、职业卫生、环境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等实施卫生监督,依法对食品、化妆品、保健用品、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药械、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实施卫生许可证制度;
综合协调对医疗保健机构和采供血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监督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和采供血机构执业资格;
组织制订健康相关产品质量管理规范;
负责学生常见病的预防与体检;
对大型工程项目进行预防卫生监督;
对有关职业从业人员实施健康许可证制度;
指导和协调全省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
查处各类卫生违法案件。
(十五)省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承担省政府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制订全省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编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血吸虫病的综合防治工作,督促指导地、市血吸虫病的综合治理、科学防治工作;
组织对消灭或控制血吸虫病、地方病、麻风病达标县(市、区)的考核鉴定,管理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的科研和监测工作;
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六)省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医疗保障处)
拟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政策、规定、管理办法及公费医疗改革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拟定有关医疗保险费率标准、基金筹集办法、费用支付标准;
拟定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给付标准;
拟定定点医院、药店管理及费用结算办法并负责资格审定;
负责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待遇及资格审定、经费征收和使用的政策制订和管理实施,并向有关部门编报医疗经费预、决算;
对全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十七)老干部处
负责做好离退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主要有以下工作职责:
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离退干部的方针、政策和规定,结合我厅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法,并检查督促厅直单位的贯彻落实。
负责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传达学习重要文件和政治活动。配办有关部门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负责安排组织离退休干部健康疗养、参观,搞好老干部活动场所,积极支持、协助厅直系统老年体协,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化活动。
对离退休干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走访慰问,经常了解他们的健康、学习、生活情况,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合理解决他们实际问题。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离休干部的活动经费的预算、决算。
负责安排厅直机关离休干部的生活和有关福利服务工作。
负责厅直系统离退休干部的宏观管理,反映离退休干部的意见和要求,组织离退休干部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
承办厅领导交办有关事宜。
(十八)保健处
承担省委干部保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研究制定全省干部医疗保健工作的具体政策、规定;
负责组织全省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工作及高级外宾的医疗安排;
负责省委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管理工作;
负责省直保健对象的体检计划和安排;
负责医疗保健专家队伍建设和干部保健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负责对全省干部医疗保健部门的业务指导。
(十九)省卫生厅贷款办公室
在省卫生厅领导下,负责全省卫生方面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
1、贯彻国家卫生利用外资的方针、政策,制定我省卫生利用外资的政策、规划。积极引进和利用外资,发展我省卫生事业;
2、引进先进的卫生管理思想、理念和设备、技术,提高我省卫生管理、技术水平和卫生服务能力;
3、代表省卫生厅与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共同负责我省卫生贷款项目的论证、申请和立项工作;
4、依据法律法规和信贷(贷款)协议,制订贷款项目管理、财务管理和设备管理的办法,并负责组织项目实施;
5、收集我省相关信息,负责编制卫生贷款项目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计划、进度报告、年度财务工作报告和完工报告、负责编制招标采购文书(标书)、组织评标和签订购贷合同。组织货物的发货、验收、设备安装和调试、索赔等工作;
6、组织对我省卫生贷款项目单位管理和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对子项目单位进行项目完工评估。
7、在项目准备和实施期间,代表省卫生厅协调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等部门关系;协调厅机关与贷款项目工作相关处室的关系;
8、协助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及上级部门对我省卫生贷款项目立项评估、现场监督、检查指导;协助省审计厅对项目和子项目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进行审计;
9、承办省卫生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江西省卫生信息中心
在卫生厅领导下,主持开展全省卫生信息工作,接受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和省统计局的业务指导;
贯彻国家卫生统计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制定并组织落实全省卫生信息化工作方针、政策、规划和标准;
负责全省卫生综合统计年报、卫生服务调查,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本厅各处室的业务统计工作,提供、公布全省卫生统计资料,开展统计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组织协调全省卫生信息网建设、信息技术开发、与卫生相关网站及软件产品管理和推广应用工作,组织协调全省卫生系统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方面的重大问题;
负责卫生厅网站、卫生信息数据库规划设计及厅机关办公自动化系统开发、运行、管理与维护;
组织并指导全省卫生统计人员、网络技术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开展卫生统计信息的交流;
负责采集卫生信息,开展卫生信息的省际交流;负责管理声讯网络会议的技术传输;
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二十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承担厅机关后勤服务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
在卫生厅领导下,承担厅机关后勤保障服务工作,接受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业务指导。
承担厅机关办公区和生活区的安全保卫,治安、卫生、绿化管理,供水、供电保障及消防安全工作。
承担厅机关产权所属的房地产管理、维修和基建施工任务。
负责厅机关收发室、打字室、开水房、门卫的管理服务工作,按规定负责机关办公用品的采购和管理工作。
承担厅机关公务用车的购置、更新和管理工作,负责驾驶员和机动车的管理。
负责机关第三产业项目的归口管理。
协助厅办公室实施机关行政、办公经费的管理。
负责厅有关会议会务保障,协助机关处室做好上级来人的接待工作。
承担厅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⑹ 江西省计划生育政策
江西省计划有关生育政策如下:
提倡晚婚晚育,推行优生优育,禁止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生育、非婚生育和计划外生育。
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1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2个子女,禁止生育第3个子女。一胎生多子女的除外。
生育第一胎的,凭结婚证、身份证或者户口簿,以及夫妻双方单位或者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发给《一胎计划生育证》。
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要求再生育一胎子女的,必须凭夫妻双方所在单位证明,经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再生一胎计划生育证》;其中夫妻双方是农民的,可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发证。
婚后满5年不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鉴定,夫妻一方为不孕症,依法收养1个子女后又怀孕并要求生育的,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申请领取《一胎计划生育证》。未按前款规定生育的,属计划外生育。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领取《再生一胎计划生育证》后,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1个子女的;
(二)独生子女死亡的;
(三)只有1个子女,该子女经县级以上两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四)一方为革命烈士亲生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只生育1个子女的;
(五)一方在煤矿井下连续从事生产作业5年以上,并仍在从事井下生产作业,只生育1个女孩的;
(六)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居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只生育1个子女的;
(七)归侨、侨眷或者在本省定居的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其子女均在国外或者台湾、港澳定居的;
(八)双方均系归侨,一方回国时间在6年以内,只生育1个子女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十)双方均为农民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只生育1个女孩的;
2、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家结婚落户只生育1个子女的,但女方姐妹有两人以上的,只能照顾1人;
3、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其父亲或者母亲亦无兄弟姐妹,只生育1个子女的;
4、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并已丧失生育能力,只生育1个子女的。
⑺ 江西省准生证申请网站
江西省准生证申请网站江西省计划生育官网-在线办理。
申请方式:
1、领取表格。登录“专江西省计划生育服务系统”属(网址http://jsbz.jxhfpc.gov.cn/ ) →“办事指南”栏目下载《江西省再生育申请表(审批申请)》,或到夫妻任何一方户籍所在的乡镇(街办)、村(社区居委会)领取《江西省再生育申请表(审批申请)》。
2、窗口办理。到夫妻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办)卫生计生部门审核材料后,由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发证。
(7)江西省计划生育业务培训系统扩展阅读:
1、申请材料:
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江西省再生育申请表》。
如经审核需要提供医疗、保健机构不孕或者不育症诊断证明书或收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须由申请人提供。
2、领取《生育证》:
由乡镇(街办)、村(社区居委会)逐级代为领取,申办对象(或委托代办人)到村(社区居委会)经核对身份后,领取《生育证》。
⑻ 如何进入江西生育服务公众号
推荐几个公众号也许你会感兴趣
逗逼笑话网:doubijoke
可口美食网:cnkkmeishi
励志语录选集内:lixuanji
优优星座网:uuxingzuo
国际时容事解读:shishijie
八卦集:baguaqi
奇闻怪事选:guaishixuan
炒股大亨:chaogudaheng
⑼ 江西省计划生育服务系统欢迎您
您好!请问江西赣州什么时候正式全面放开二胎的?谢谢!
⑽ 怎样下载江西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
下了也没有用的,得知道几个密码和帐号,你想干什么呢?这种东西可以去你们省“专幸福人家”下属载,资源是公开的,(如果你是计生工作人员可以去下)问题是,你没有那套密码和帐号又有鸟用(不是仅仅一个客户端你就可以用那个系统的哦),有些省还需要用到密码狗和数据包,还有“环境”所以,有那东西等于没有,你想啊,我有湖南的包,但我只有自己辖区的密码啊,如果我能操作全省,那这东西就太不安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