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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培训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课件

发布时间:2021-02-25 18:00:54

① 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讲课介绍以及讲课课件大体内容

劳动监察工作
基本情况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年*月经县编委批准成立,规格正股级,编制**人,是具有独立法人的局属二级机构。
大队现有工作人员**名,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劳动法》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受上级行政部门的委托,在全县范围内实施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工作:
1、宣传国家的劳动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2、监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3、检查用人单位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情况;
4、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5、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工作流程
劳动监察行政执法是受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劳动监察工作,依法制止和纠正各类劳动违犯案件。
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1、上半年共受理各类举报投诉案件和劳资纠纷**起,结案**起,结案率为100%。
2、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列》要求,每名监察员年巡视50户的要求,认真开展劳动保障日常巡视监察,上半年共主动巡视有人单位**户,涉及职工**万人,已完成同步任务的100%。
3、继续加大农民工工资支付举报、投诉查处力度,上半年共受理举报投诉案件和劳资纠纷**起,结案**起,结案率为100%。为劳动者追讨和责令支付工资**万元,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起,及时化解了矛盾,消除了负面影响,为长垣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4、截止目前,无一例违规、违纪、错案发生。
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劳动保障工作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着党和政府的形象。近年来,我县的劳动保障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按照省、市劳动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以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为重点,继续巩固“两个确保”成果,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各项工作均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我县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劳动保障服务。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主题多元化、用工形式多样化,导致劳动关系日趋复杂,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值得我们去认真研究和亟待解决。
(一)劳动监察机构力量薄弱
目前劳动监察机构人员少,装备落后,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和**政府(**号)文件精神,劳动保障监察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但我县劳动监察经费目前尚未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开展正常的工作没有经费保障。
(二)网络化建设进展缓慢
由于目前资金问题,尚未对其他乡镇延伸,尽管在此情况下,我们还积极着手落实中心安排的此项工作,在原划分*个乡镇网络的基础上,进一步搜集全县其他乡镇和城镇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息,为下一步开展工作和输机工作打好基础。
(三)企业法制观念淡薄
随着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的不断深入和私营企业的大量崛起,我县的用工主体也发生了很大的转变,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部分企业以“言”代“法”,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淡薄,导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劳动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四)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在我县,农民工主要集中在加工制造业、建筑防腐业和餐饮服务业,用人单位视法律若无物,但是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正在逐步提升,因此引发了诸多的劳资纠纷案件,甚至升级为一些社会问题。近年来,我县屡次出现大量农民工围攻政府机关以及赴省、市上访的事件,而且这样的集体上访案件还在逐年递增。
(五)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
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是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在劳动法中是重要的法律制度,是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实行以来,我们积极对全县用人单位宣传签订劳动合同的必要性,并通知用人单位前来领取劳动合同文本,但是收效甚微。不签订劳动合同,就无法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随意辞退和随意辞职成为我县用工行为的主要形式,也使劳动纠纷增多,劳资双方关系日趋紧张。

下步工作打算和思路
1、认真落实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经费
建议政府按照国务院**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省政府***号文件”规定,解决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经费,将劳动保障监察办公办案工具费、监察员培训费、宣传费、工作制服制作费、办案补助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改善办案条件。
2、进一步做好“两网化”建设工作
由于该项工作被省厅和市局列为试点单位县,年终还要对此进行检查验收,网络建设进度与落实上级工作目标至关重要。为此,建议中心党组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向上级领导汇报,争取资金支持,在适时召开一次全县专题工作会议具体安排,以便该工作的全面顺利开展。
3、改变方式继续加大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下一步,我们将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重点放在对企业法人培训上,以增强他们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进一步明确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建议举办一期由各乡(镇、办事处、园区)和城镇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知识培训班,以促使他们自觉依法规范自身行为,重点解决以“言”代“法”的问题。
4、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以刑法修订案(八)通过在《刑法》中增设“恶意欠薪罪”为契机,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克扣、拖欠农民工资的用人单位采取责令停产停业、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建议政府牵头尽快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5、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
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豫政**号)和《关于优化执法环境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号)文件精神,努力优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环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断提高工作效能,坚持高效便民原则,热情为企业和劳动者更好更快捷的服务,同时以《劳动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依据,严厉打击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确保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年*月*日

② 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大概是哪些

1、劳动法是从什么时间颁布实施的?
《劳动法》是于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2、用人单位能否招用童工?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统称使用童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3、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修改后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为: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4、劳动者加班费如何支付?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5、劳动合同法是从什么时间颁布实施的?
《劳动合同法》是于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6、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7、劳动合同应采取什么样的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8、劳动合同分为哪几类?
《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9、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10、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11、在哪些情形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12、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3、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4、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是多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15、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16、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7、就业促进法是从什么时间颁布实施的?
《就业促进法》是于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8、对哪些企业、人员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就业促进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
(二)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五)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六)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第十八条规定:对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19、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从什么时间颁布实施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于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并自2008年5月1日施行。
20、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1、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哪些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2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如何组成?职责有哪些?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3、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多久?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4、劳动争议仲裁受理时效和裁决时效分别为多久?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25、什么是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包括哪五项?五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社会保险是政府在劳动者年老、患病、生育、伤残、失业等情况下,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中断劳动而不能获得劳动报酬,本人及供养亲属失去生活收入时,向其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福利制度。社会保险由国家立法,凡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着眼于长期的、基本的生活保障,保障水平不受物价波动或通货膨胀的影响,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社会保险作为政府的社会福利制度,以国家财政作后盾,职工个人负担的费用少,一些险种(如: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甚至不用职工个人负担,但享受待遇的权利始终得到保障。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养老保险: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8%,其中个人缴纳8%,单位缴纳20%;
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9%,其中个人缴纳2%,单位缴纳7%;
失业保险: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3%,其中个人缴纳1%,单位缴纳2%;
工伤保险:根据所处行业不同,工伤保险实行缴费行业差别费率(三类行业为2%,二类行业为1%,一类行业为0.5%,机关事业单位为1%),全部为单位缴纳;
生育保险: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1%,全部为单位缴纳。
26、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包括哪些?
《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7、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在哪些情形下,可按规定申请抚恤金?
《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规定: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28、在哪些情形下,应停止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
《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四条规定: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③ 如何对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

突出重点,加强组织培训宣传。
定期对全区乡镇、街道办人社所和机关事业回单位的相关人员进答行业务知识集中培训,参训人员达300人。注重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发放各类宣传资料。加强农民工的政策法规知识培训,并长期坚持服务、培训和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增强劳动者通过法律渠道、理性反映诉求和维护权益的意识。

④ 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大概是哪些

《劳动合同法》宣传 1、什么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同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之间订立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2、《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制定《劳动合同法》的目的,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3、建立劳动关系以什么为标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就享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4、劳动合同以什么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5、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何时起订立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6、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7、什么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8、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9、什么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10、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11、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订立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订立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12、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13、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以及劳动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14、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法定必备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应包括:(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http://lb.nanning.gov.cn/n725531/n733287/n740537/3568402.html

⑤ 对劳动保障监察协会组织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培训有何意见和建议

《劳动法》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和福利作了下列规定: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版险事业,权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⑥ 劳动法学课件~~~高分~回答阿~急死了。

我有啊,怎么给你呢?
一、劳动法
(一)本法适用范围(F2,《劳动部意见》F1~)

工资交换劳动力 加入用人单位成为其组成人员
↓ ↓
↗双重属性:财产关系属性与人身关系属性--→排除劳务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主体特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排除四类特定主体。
务农的农民、家庭保姆、现役军人、在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企业法人√
|机关法人(公务员)↗“民办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 \
用人单位|事业单位法人―――|→企事不分的事业单位(企业化经营)√ |→工勤人员√
|社团法人(同上) ↘政事不分的事业单位(比照公务员) /
↘非法人√:个体工商户(帮工、学徒)、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劳动者(F15):年满16周岁;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例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2.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机关车队、食堂、文印打字、保安值勤、卫生保洁、附属招待机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4.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教师),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5.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根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视为用人单位。

(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同于民事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特征,但以强行性规范为主)
★1、劳动合同的内容
(1)必备条款(F19);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可备条款:
①试用期条款(F21):
双方为了解、选择约定的考察期(区别见习期和实习期),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
15日-6个月以下;30日-6个月~1年;60日-1年~2年;6个月-2年以上。
②保守商业秘密条款(F22):
脱秘期: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
同业禁止: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否则该约定无效。
(3)劳动规章制度成为合同内容的条件:依法制定;通过民主程序;向劳动者公示。
2.劳动合同的无效(F18)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才能确认。
3.劳动合同的解除
(1)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①双方协商解除(F24)
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F25、F26、F29):随时解除、预告解除、限制解除。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过错解除――开除)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不要求后果)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要求后果)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包括被劳动教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无过错解除)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注意:可以依据25条的过错解除)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③劳动者单方解除(F31、F32)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2)经济性裁员(F27)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3)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F24;F26;)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
注意:根据25条的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不是应当补偿,而是可以补偿
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4.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1)劳动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F102):
①用人单位招录其所支付的费用;
②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
③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④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劳动者违反保密条款造成损失,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赔偿。
(2)连带赔偿责任(F99)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承担责任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招用”;用人单位承担的份额不低于70%;赔偿范围:对原单位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因获取商业秘密对原单位造成的损失。

(三)集体合同(F33~35)
集体合同,是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有关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的特征:1、主体特定;2、要式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3、效力更高。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1、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解决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各方协调处理。注意:这种争议不能采用仲裁或诉讼的方式。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提出协调处理的书面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视情况协调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结束,如果争议复杂或遇到影响处理的其他客观原因需要延期的,延期不得超过15日。
2、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解决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但协商不是必经程序;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注意:劳动仲裁与一般民事仲裁不同,不适用或裁或审、裁审择一的规定;劳动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必须先经仲裁,才能提起诉讼;这种争议不能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满纸荒唐言、一把辛酸泪)
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1、周休息日(F38),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不一定为周六日;
2、法定节假日(F40);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1天
(二)春节;3天
(三)国际劳动节;3天
(四)国庆节;3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3、一般加班加点(F41),经工会和劳动者协商,自愿;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4、加班加点的工资标准(F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5、年休假(F45)。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1、【女职工禁止从事的工作】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经期禁止从事的工作】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怀孕期间禁止从事的工作】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5、【哺乳期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6、【未成年工禁止从事的工作】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7、【定期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六)劳动争议
1.劳动争议的范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体范围列举如下: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注意!下列争议属于人事争议,不适用劳动法。根据《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注意:括号里的黑体字表明:先进行人事仲裁,不服的可以去起诉,法院受理
(3)企业单位与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2.劳动争议的解决
(1)解决途径和各自特点(F77):协商(和解协议)、调解、仲裁、诉讼;
《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一)和解: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经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无必须履行的法律效力。
(二)调解: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调解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调解协议也无必须履行的法律效力。调解解决劳动争议期间,仲裁申诉时效中止,中止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调解结束之日仲裁申诉时效继续计算。
(三)仲裁:仲裁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争议解决的必经程序。
注意:这里的仲裁是行政仲裁,和仲裁法的民事仲裁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应贯彻先调解的原则,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仲裁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自送达之日起产生约束力,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各种方式之间的关系(F79)。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

⑦ 如何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ppt

您好,在处理劳动争议时,政府承担着谈判者、协调者和立法者三种角色。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必须通过监督、干预等手段调解劳动纠纷、促进劳动关系的协调发展,下面将对政府如何预防和处理劳动争议进行讨论。
1.合理使用政府的管理职能,减少劳动争议的产生
政府虽然不能对劳资争议直接进行干预,但具有对劳动关系指导和调整的功能。政府应积极调查研究,引导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企业制度的新型劳动关系的形成,出台符合时代特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支持政府职能部门正确行使监督检查职权协调督促劳动保障部门与各经济主管部门、工商、税务、财政、工会在工作上的配合。
2.强化劳动保障部门行政监管手段,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行政手段是规范企业行为调整劳动系预防劳动争议的一个重要方式,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加大执法力度,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将劳动监察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化。当前,劳动监察重点应放在有过违法行为以及劳动关系不稳定的企业上,处理利益冲突较为集中的非法用工、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和强制加班等行为,防微杜渐,减少劳动争议的产生。另外,将职工举报进行查处与定期和不定期到企业进行检查督促有效结合使用,一经查实,要及时予以纠正,对于屡不悔改的现象,通过媒体曝光、经济罚款等手段加重处罚,以加大企业的违法成本,促使企业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
3.加强劳动法宣传力度,提高劳资双方的法律意识
劳动保障部门要广泛深入地宣传劳动法律法规,以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小册子为宣传载体,通过就业上岗前劳动法规培训以及在人力资源招聘现场设立咨询点等一系列多种多样的宣传方式,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舆论工具,宣传一些典型劳动争议的案件,使劳资双方明白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树立其从根源上减少劳动争议的意识。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企业管理者的劳动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对极个别企业中漠视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要加大力度进行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教育,提高企业管理者的守法意识,自觉依法经营。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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