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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社区矫正业务培训力度

发布时间:2021-02-22 19:57:28

Ⅰ 如何发挥基层组织加强社区矫正人员管控工作

(一)加强社区矫正衔接配合。严格执行社区矫正衔接工作制度,积极探索衔接配合新机制。一是建立法律文书交接回执和服刑人员交付执行制度,明确工作责任。二是加大执法工作力度。三是充分发挥社区矫正联席会议协调作用,研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加强公检法司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建立定期排查整治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定期排查制度。做到每月一排查,重大节日必须排查,重大政治活动期间加密排查。二是认真做好动态分析。针对排查出的问题和情况,认真进行梳理归纳,根据不同情况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努力将安全隐患的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认真开展社区矫正社区影响评估。
(四)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坚持集中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认真落实社区矫正人员周汇报、月总结、季评议、年鉴定以及走访帮教、个别谈话、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制度。对每一名矫正人员实行“5+1”的监管模式(由司法所、公安民警、社区矫正志愿者、社区矫正监督人、社区矫正对象家属或亲属结对帮教一个矫正人员),进一步强化监管,确保矫正质量。注重抓好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工作,提高社区矫正对象改造的积极性。同时,建立重点人员监管工作机制。对重新犯罪风险较高、有故意脱离监管或有抗拒改造倾向、判处禁止令的社区服刑人员加强管控力度,预防其重新违法犯罪。
(五)加强社区矫正人员帮困扶助工作。建立社区矫正人员帮扶解困体系,完善社区矫正人员就业安置生活保障制度,加大社区矫正人员就业安置基地建设力度,积极引导和扶持社区矫正人员在本地就业。同时,经常组织社区矫正工作者、志愿者定期走访、帮助社区矫正人员,在法律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帮助解决生活、就业等方面的困难与问题。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困难社区矫正人员家庭的帮困解难工作,争取社区矫正人员家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六)提升社区矫正信息化应用水平。要求司法所按时登录司法所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对照书面档案材料,查漏补缺,逐一核实,及时增补、更新社区服刑人员个人信息,做到书面档案与电子档案同步、数据与信息准确无误。同时,积极推行技术防范手段,加强社区矫正人员手机定位及通讯管理系统的应用,实现对矫正人员实时动态跟踪管理。
(七)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八)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进一步加强监管安全。

Ⅱ 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需要制定哪些政策,提出哪些改革举措

全面推进社区矫正,标志着社区矫正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各地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抓住机遇,顺势而为,依法规范履行职责,积极稳妥推进工作。

一是全面落实社区矫正工作基本任务。严格执行刑罚,加强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是社区矫正的基本任务,也是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前提和条件。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严格落实监管制度,防止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严格检查考核,及时准确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改造情况,按规定实施分级处遇,调动社区服刑人员的改造积极性。大力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发挥矫正小组的作用,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进一步推广手机定位、电子腕带等信息技术在监管中的应用,提高监管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强化应急处置,健全完善应急处置预案,确保突发事件防范有力、处置迅速。要切实加强教育矫正。认真组织开展思想道德、法制、时事政治等教育,帮助社区服刑人员提高道德修养,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纪守法。要组织开展社区服务,培养社区服刑人员正确的劳动观念,增强社会责任感,帮助他们修复社会关系,更好地融入社会。大力创新教育方式方法,实行分类教育和个别教育,普遍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做好心理咨询和心理危机干预,不断增强教育矫治效果。建立健全教育矫正质量评估体系,分阶段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评估,并及时调整完善矫正对策措施,增强教育矫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切实加强社会适应性帮扶工作。制定完善并认真落实帮扶政策,协调解决社区服刑人员就业、就学、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社会保险等问题,为社区服刑人员安心改造并融入社会创造条件。广泛动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各方面力量,发挥社会帮扶的综合优势,努力形成社会合力,提高帮扶效果。

二是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积极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努力从法律层面解决有关重大问题,为社区矫正工作长远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作规定,使社区矫正工作制度覆盖调查评估、交付接收、管理教育、考核奖惩、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各个环节,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深入推进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化建设,健全执法机制、完善执法流程、加强执法检查,切实规范执法行为,维护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努力在每一个执法环节、每一起执法案件办理上使人民群众、社区服刑人员及其家属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是进一步健全社区矫正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理顺社区矫正工作体制机制。建立和完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指导管理,法院、检察院、公安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联席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情况通报制度等协作配合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社区矫正全面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共同制定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管理,完善监管教育制度,创新工作方法,依法规范、积极有序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要依法适用社区矫正,对符合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及时作出适用、变更社区矫正的判决、裁定;在社区矫正适用前,可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判决、裁定生效后,及时与社区矫正机构办理社区服刑人员及法律文书等相关移送手续,积极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回访和帮教。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维护刑罚执行公平正义,维护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社区矫正依法公正进行。公安机关对重新犯罪、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社区服刑人员,要依法及时处理。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派驻乡镇检察室、人民法庭要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推进。积极争取立法、编制、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支持,为社区矫正工作全面推进创造有利条件。

四是切实加强社区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社区矫正机构建设,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社区矫正机构,重点加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专门机构建设,切实承担起社区矫正工作职责。切实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着力加强县、乡两级专职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保证执法和管理工作需要。各地要从各自实际出发,积极研究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充实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坚持专群结合,发展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队伍,组织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教育引导社区矫正工作者坚定理想信念,牢固树立执法为民、公正执法的理念,培育职业良知,忠诚履行职责。大力加强执法能力和作风建设,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开展经常性岗位练兵活动,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切实加强司法所建设,改善装备条件,做好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加强村(居)社区矫正工作站建设,落实帮教帮扶措施。

五是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保障能力建设。切实抓好社区矫正经费落实,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将社区矫正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探索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以适应社区矫正工作发展需要。大力推进场所设施建设,多形式、多渠道建立社区矫正场所设施,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接收宣告、集中学习和培训。大力加强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科学规划,统一规范,健全完善全国社区服刑人员数据库,建立社区矫正信息平台,与有关部门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推动实施对社区服刑人员网上监管、网上教育、网上服务帮扶,不断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Ⅲ 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时会遇到的问题怎么办

1.健全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一是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应急预案。 在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处置中,要加强领导,落实人员。应成立社区矫正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把政府、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局(所)社区干部等相关部门人员纳入进来,协同应对、联合处置。二是加强信息收集研判,完善预警机制。平时应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工作、生活、家庭、社交等相关方面信息收集,完善矫正对象档案、资料,建立完善家庭、社区、公安、司法四位一体的预警机制。三是强化部门协调配合,规范处置程序。由公、检、法、司、社区联合组成一线处突指挥部,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对社区矫正突发事件依法、快速、高效处置。四是加强社会资源利用,灵活处置方法。……
2.加强社区矫正机构队伍、保障能力建设,完善审前调查模式
一是切实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发展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队伍,组织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加大业务培训力度,使调查报告符合实际、符合法律规定,能实事求是地反映犯罪对象的情况,把调查得到的东西客观、全面地反映出来,同时,开展经常性岗位练兵活动,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二是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保障能力建设。建议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及矫正机构应及时向政府反映问题……三是建立司法机关统一的审前调查模式。审前调查机制有必要公、检、法形成统一的审前调查模式。
3.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严格执行监管流程
一是建设社区矫正协调工作机制。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人员,公、检、法、监狱等部门要提前与相关的司法行政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与乡镇司法所做好联络工作,确保社区矫正人员按时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二是大力加强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科学规划,统一规范,健全完善全国社区服刑人员数据库,建立社区矫正信息平台……三是严格执行监管流程。严格办理报到登记手续。加强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做好记录矫正档案管理。……
4.加大宣传力度
要积极争取全社会的积极参与和支持,通过正面宣传,引导社会各界全方位了解和支持社区矫正工作和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工作,打消群众对罪犯调查的顾虑,让他们熟悉依法作证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自觉地向调查者全面地反映被调查对象的真实情况,使审前调查客观真实。……形成全社会关注、理解、支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良好氛围。本文来源:张龙军
供参考。

Ⅳ 经过社区矫正培训后对社区矫正有何新的认识自身如何更好的接受社区矫正



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1、自觉接受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履行法回律义答务,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和教育;
2、按规定与社区矫正监督人、社区矫正志愿者签订监督、帮教协议书;
3、每周向司法所报告一次,汇报上周活动情况,每月到司法所与矫正工作人员见面汇报一次,递交一份书面情况汇报;
4、自觉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区县范围内活动,因就医、探亲等原因暂时离开活动范围,按规定请假,需要迁居的,主动向司法所报告,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5、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体教育、公益劳动等活动;
6、自觉遵守社区矫正其它有关规定。

Ⅳ 如何进一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是将依法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刑满释放后继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基层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源于上个世纪50年代,以美国监狱协会更名为矫正协会为标志,从此社区矫正模式开始成为刑罚适用的主导方向。目前,世界上在大多数国家适用社区矫正对象的比例都比较高,一些发达国家处于社区矫正中的矫正对象的比例超过了监禁的人数,这与我国监禁人数占绝大多数的状况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近年来,我国对社区矫正虽取得一定进展,但地区间的差别较大,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点:一方面我国对实施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的配套措施和社会保障及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一是存在监督考察不到位的问题。以往对适用非监禁刑罪犯的执行是由罪犯所在地的派出所执行,而派出所肩负着维护社会治安、应对社会突发事件、社会服务、群众救助等主要职能,对非监禁刑罪犯的监督考察并不是派出所的主要职能,再加上人力物力受限,存在监督考察不到位的问题;二是没有配套措施。对于适用非监禁刑的罪犯如何教育改造,如何解决其实际困难,如何对其日常行为实行有效的监督和帮教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三是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对适用非监禁刑罪犯的改造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需要社会各部门的通力合作,派出所一家孤掌难鸣,很难达到预期改造、教育的效果。 由于我国存在着重刑思想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大量使用监禁刑,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监管成本不断提高。把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对象放到社区矫正,不仅可以减少国家对监狱运行的投入,降低行刑成本,不仅可以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维护社会的稳定,同时还尽可能减少狱中“交叉感染”,进而防止和减少重新犯罪,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使改造活动进入良性循环轨道,把社会的破坏者更多的改造为社会的建设者。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并进一步使之完善和规范,符合世界行刑制度的发展趋势,是利国利民的重要举措。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公、检、法、司法行政、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等多个部门。需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发挥优势。需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各部门应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紧密衔接。 要实现公、检、法、司等各部门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序进行,必须完善以下五方面的工作机制: 一是人民法院要严格准确地适用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依法充分使用非监禁刑刑罚措施和减刑、假释等鼓励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可以征求有关社区矫正组织的意见,并在判决书或裁定书中以适当的形式责令罪犯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管理和教育。宣判、宣告后将判决书、裁定书抄送有关社区组织。 二是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人员培训机会,并帮助推荐就业。人事、编制部门要会同司法行政机关,通过有效途径和方法,加强社区矫正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适时做好人力保障工作。财政部门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为社区矫正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群众组织要发挥优势,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对矫正对象进行政治、法制、文化教育和技术辅导,为矫正对象提供学习、生活、工作上的帮助。鼓励社会有识之士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建立和发展社区志愿者队伍。依托社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坚持社区矫正工作走社会化的路子。这是合理配置行刑资源,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必然趋势。 三是建议全国人大修改《刑法》,加快立法步骤。全国人大应适应社区矫正的试点经验,并借鉴国外成功的作法,尽快出台一部全国统一的《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的机构设置、矫正内容、矫正程序,各部门的权利义务等作出明确而详细的规定,为社区矫正提供法律支持。 四是建议成立统一的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机构。加快司法体制改革的步伐,由中央到地方,自上而下的成立统一领导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这个部门由公、检、法、司、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等诸部门指定人员参加,设立固定办公地点,由上述部门合署办公,便于社区矫正工作的衔接与协调。 五是建议全国人大司法行政机关立法授权。司法行政部门是行政机关,工作遵循的原则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为避免法律空白而出现工作漏洞,为维护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全国人大在制定《社区矫正法》中,应赋予基层司法(机构)所工作人员必要的行政执行权,在矫正对象无故不参加矫正活动,脱管或违法对抗时,可以行使必要的强制管理手段,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

Ⅵ 如何加大对基层司法所工作的宣传力度,树立良好形象

乡镇司法所是我国基层政法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化解民间纠纷、普法依法治理、社区矫正和帮教安臵、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基层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
但就目前的状况来讲,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落实问题不免让人担忧,乡镇司法所职能的发挥和作用的凸显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受限,这其中不免有很多现在还无法排除的制约因素,比如说:基层司法行政队伍思想不稳,领导重视不够,影响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政治待遇低,工作条件差,影响基层司法行政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机构管理不顺,业务素质不高,影响基层司法行政的工作效率等。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乡镇司法所的工作难以展开甚至不愿展开,如此下去,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作用便无法彰显,更甚者会形成越不实施越没有效果、越没有效果便越不实施的恶性循环。作为一名乡镇司法助理员,通过一年多的工作,我对乡镇司法行政工作基本情况及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研,现就结合自身经历浅谈一下如何将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落到实处,发表些自己的看法与建议。
一、正确认识工作职责,提高思想认识。要把工作落到实处,真正的展现自身工作的价值和意义,明确职责、提高认识是基础。尤其是一些新进入基层司法行政系统的公务员和一些年轻公务员,首先应该尽快熟悉和习惯乡镇司法工作,明确自身工作职责,通过各种渠道,对本职工作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其次应该认识到司法工作的意义,结合自身的实际,提高思想认识,全心全意把工作做好,能真正体会到工作的快乐和价值,做到踏实工作和自我实现的统一。但在现在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越来越的人只讲享受,不讲奉献,甚至连自己的本职工作也不认真做好,总有这样那样的抱怨,思想产生了偏差,似乎拿工资是天经地义但却忘了这工资得来的缘由。目前我国大多数乡镇司法所工作条件差、政治待遇底,这就要求乡镇司法工作人员能够更加经得住考验和锻炼,能够克服不利条件,确实意识到自身工作职责,能够在其位谋其职做其事,踏踏实实的把工作做好。工作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各种工作有各种工作的运行开展方式,如果大家都能兢兢业业的把自己的本分工作做好,那么其实他的工作就已经落到了实处,这也就是一种贡献。我们不要总是只计较工作给了我们什么,而要多想想在自己这个岗位上,真正的做了什么。
二、加强业务学习,熟练的处理工作方面的问题。明确了自身的工作职责,有了较高的思想认识,还得有较强的业务知识和技能,这是真真正正落实工作的有力保障。只有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不断提高了,才能避免有心为之而无力的尴尬局面,才能避免成为雷声大雨点小的映照。各司法所要承担开展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臵帮教、普法和依法治理、法律援助、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多项工作,还要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党委政府的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上级职能部门是多人在做同一工作,具体到司法所,是一人做着多项工作,要逐一履行上述职能,做到扎实有效,难度增大。故要能在人少事多的情况下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只有不断的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技能,才能有条不紊、游刃有余的处理各项事务,不至于出现一片混乱的局面。如此,在知识日新月异、时代步伐不断加快的今天,我们应该经常性地参加范围不同、层次不同的专业培训、业务交流等活动,通过活动,不断加强学习、交流,不断提高司法队伍的思想素质、业务能力,为切实落实基层司法所的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战斗力。
三、加强交流合作,提高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可操作性。基层司法所工作,有的职能是司法所和其他部门的共同职责,司法所只是起到协调作用。这看似是司法所地位的提高,实则是司法所工作的难点,难在可操作性,如目前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与信访工作和人民调解工作互相交织,难以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综治办、信访办、司法所分别要对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由于机构多头设臵,具体工作分工不明,给工作协调带来不必要的麻烦,造成工作力量相互抵销,无形中加大了工作量,降低了工作效率。又如安置帮教工作,单靠司法所是很难开展工作的,而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又规范得过于笼统,对由谁管、谁来抓、抓什么、怎么抓等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并且缺少相应的制约措施,无法形成合力。故基层司法所更应注重与相关单位部门的协调沟通,可分工、可合作、可协助,以方便、高效的完成工作任务为目标。除此之外,乡镇司法所还要处理、协调好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进一步理顺、完善司法所管理体制,杜绝被出现“管事情不管人,管人不管事”的不合理局面,双重管理的体制会让我们迷失方向。在局里,要求我们和乡镇沟通,这是你们镇上的事情;在镇上,你们要请局里想办法,这是你们局里自己的事情。从而,沟通交流协调、加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可操作性对于基层司法所来说显得尤为重要,这是落实工作必不可少的要素。

Ⅶ 加强“两办”的措施和意见。

十项措施:
一是加快推进县级社区矫正“队建制”模式。以市级社区矫正支队的成立为契机,加强推进各县、区社区矫正机构向“队建制”模式转型,确保年底前三县一区社区矫正机构全面成立社区矫正大队。
二是加大充实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力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强与人社、财政部门和政法委协调,统一向社会公开招聘社区矫正协管员和社会工作者,充实到社区矫正中心和司法所,市局社区矫正支队要达到3-5人,确保每县区社区矫正中心人员达到5人以上,每所1名社会工作者,协助司法所做好社区服刑人员走访、调查、影响评估等工作。
三是理顺市经济开发区社区矫正工作。召开市经济开发区社区矫正工作协调会,研究解决市经济开发区社区矫正工作机制衔接,进一步加强经开区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经济开发区相关部门参与监管,公安民政等部门支持配合。适时协调成立开发区社区矫正大队。
四是着力推动出台《实施意见》。以省两办《意见》出台为契机,主动向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专题汇报社区矫正工作,出台具有指导性、实效性、操作性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帮助解决社区矫正机构转型、人员配备、中心建设、经费保障、部门衔接配合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实施意见》的含金量。
五是规范社区矫正中心达标建设。扎实开展社区矫正中心达标活动,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实行先试点后推广的工作路径和模式,全面推进三县社区矫正达标建设工作,建立实用、长效的工作运行机制。目前,我市标准化社区矫正中心建设已近峻工。
六是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落实。进一步督导各县区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落实,建立按照社区服刑人员数量核定社区矫正经费,并实行动态增长的经费保障机制。
七是强化社区服刑人员“日行程”汇报。进一步规范社区服刑人员“日行程”汇报模式,要求每名社区服刑人员月汇报按“日行程”详细汇报,切实反映工作、学习、生活、遵规守纪等动态。
八是加强社区矫正网站平台建设工作。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网站平台建设,制定统一的信息资源采集、处理和发布的实施标准,强化对社区矫正网站信息的管理职能,通过网络平台,加大社区矫正宣传力度,不断提升信息服务能力,推动社区矫正信息化工作再上新台阶。
九是推行社区矫正服务清单运行模式。以社区为依托,以公益性服务为内容,围绕社会文明创建、公共设施维护、保洁绿化、公益服务和敬老爱老等方面制定服务菜单,增强社区服刑人员服务社会、悔罪改过的意识与信心。司法所定期对每名社区服刑人员落实服务清单项目进行量化考核,确保社区服刑人员社区服务得到有效落实。
十是试行电子腕带监控运行。按照《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开展电子腕带监控应用试点工作的方案》(皖司通〔2014〕74号)规定佩戴电子腕带的条件执行,我市在手机定位管理的基础上,全面试行电子腕带监控运用,电子腕带试用率不低于在册社区服刑人数的5%,进一步增强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和便捷性。目前,经排查摸底,拟确定175名社区服刑人员配带电子腕带;采取市财政出资金,统一招标,6月份全面落实到位。

两办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

Ⅷ 社区矫正法,谈谈自身如何参加教育学习

要端正矫正态度,摆正位置;要引以为戒,正确认识自己。

要端正矫正态度,摆正位置;要引以为戒,正确认识自己;要加强学习,增强法制观念;要积极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等活动,弃旧图新;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常怀感恩之心,成为社会有用之才。强调社区矫正人员要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使用好GPS手机,增强自律意识、加强自身学习,认真主动改造,定期汇报思想,真正成为对社会有用的守法公民。

通过开展教育培训,使在场的每个矫正人员体会到党和国家对他们的关心,感受到社会的温暖,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人员的知法、守法水平,增强他们回归社会的信心和勇气,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安全稳定,为全省、全国“两会”的召开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8)加大社区矫正业务培训力度扩展阅读:

社区矫正法的相关内容:

1、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Ⅸ 让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技能培训有什么意义

意义极为突出,是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环节。

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学习、专教育是社区属矫正工作的重要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认罪悔罪教育。着重提高矫正对象对自己所犯罪行危害性的认识,增强他们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
三二是公民道德教育。重点是组织矫正对象学习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着重帮助矫正对象提高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改正不良恶习、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四是职业技术教育。协调有关部门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职业技术教育,重点是对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掌握一定的职业技术技能,提高就业竞争能力,实现自食其力。

Ⅹ 如何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教育管理水平

基础规范化是社区矫正工作之根

(一)要有坚强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之一,缺少人力、物力、财力、权力,必须依靠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大力支持,才能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因此,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检察、法院、公安、人社、司法、民政、财政、各乡镇(街道)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势在必行,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社区矫正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应成立社区矫正执法队伍,负责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要有专业的社区矫正执法队伍。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应由专门、专职、专业的队伍来实施。因此,成立一支精业务、通法律、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是开展好工作的必要条件,可通过招录、选调、聘用等方式配齐干警,整合社会资源,建立由“两代表一委员”、机关工作人员、村干部以及其他社会热心人士等组成的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来补充不足。

(三)要有健全的社区矫正工作场所。《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应参加每月各八小时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有针对性的对其进行进行个别教育、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因此,应建立健全的社区矫正工作场所,做到规范化、信息化、科学化、便民化,夯实社区矫正工作堡垒。如建立“一中心、三基地”,即教育管理和心理咨询服务中心、公益性劳动基地、警示教育基地、技能培训基地;建立社区矫正指挥中心,下设信息采集、执法大队等办公室;在各司法所建立社区矫正人员入矫宣告室。

(四)要有完善的社区矫正后勤保障。社区矫正任务重、工作多、事情杂,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因此,应建立完善的后勤保障机制,各相关职能部门协作配合,组织、编办、人社等部门解决人员问题,财政部门解决经费问题,民政、卫生、教育等部门提供专业服务。

制度规范化是社区矫正工作之魂

(一)要建立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制度。抓好源头控制,防止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接受社区矫正。规范调查评估工作内容和程序,认真落实审前调查评估、假释环境评估,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减少非监禁刑罚执行风险。

(二)要建立社区矫正移交衔接制度。接收时,严格核实居住地,坚持社区矫正人员到居住地报到并接受矫正的原则。采用“报到回执、集中衔接、当面交接”等衔接方法,确保人员、文书移交“双到位”。对法律文书送达不及时、法律文书不齐全、不符合居住地原则的,应及时与决定机关进行协调。对人员未按时报到的,应通过电话催到、书面责令等进行查找,对查找后下落不明的,按照有关程序报请决定机关收监执行。

(三)要建立社区矫正人员信息共享制度。司法行政机关每月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治安等部门提供社区矫正人员信息,公安机关负责实时监控,发现有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行为,第一时间通知司法行政机关,并协助处理。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作出警告、建议撤销缓刑或假释、建议收监执行、建议治安处罚等决定时,应及时告知法院、检察、公安等部门。

(四)要建立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请假制度。规范请假程序、建立担保机制、细化审批手续,严格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本县行政区域,一次请假不得超过一个月,无假外出按脱管处理。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务工,可申请居住地变更,如无法变更居住地,应每月回司法所现场报到。

(五)要建立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制度。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管理进行规范,建立奖励惩罚机制,细化考核程序,规定社区矫正人员积极主动接受监管或在工作生活中表现突出,对社会作出有益贡献,应加分奖励,特别突出者可给予通报表扬、评选为社区矫正积极分子。否则,将扣分处罚,严重者将受到口头警告、警告等处分,三次警告后,司法行政机关建议法院撤销缓刑或假释。

(六)要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司法行政机关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3日内应组织进行宣告,自宣告之日起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一人一档。档案分正卷、副卷,正卷为执行档案,装各类法律文书。副卷为工作档案,装日常监管文字记录材料。使用专门的档案柜,由专人负责管理,要及时、准确、详细、规范的对档案中的材料做文字记录。

(七)要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考核制度。考核可采用扣分制,总分为 100 分,每个扣分单项不设最高扣分限值,扣完总分为止。半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与司法所工作经费、司法辅助人员工资的发放相挂钩,采取不定期现场抽查的方式进行考核,每月公布扣分情况。

(八)要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成立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小组,配置必要的应急装备和交通工具,在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要明确任务,责任到人。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动态的经常性分析,及时发现和掌握社区矫正人员自杀、行凶、闹事、非正常上访等危险苗头,采取有针对性的疏导、管理、教育措施,把各种突发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

(九)要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保护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细化职责,列举可能出现的渎职犯罪情形,平时加强工作督察,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监督,警钟长鸣,预防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被矫正的悲剧发生。

(十)要建立社区矫正人员脱管追查制度。明确法院、检察、公安、司法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成立追查小组,司法组织、公安协助、检察监督、法院裁定,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监管规范化是社区矫正工作之本

(一)要转变传统思维,规范监管理念。社区矫正的根本目的是矫正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罪犯顺利回归社会。因此,宜树立以情感人、以理服人,教育帮扶为主,惩治处罚为辅的监管理念。要创新思维载体,以 “三个第一”为标准要求自己,规范监管方式,做到服务群众第一、依法监管第一、认真履职第一。

(二)要依托现代科技,规范监管手段。将信息技术监管与常规监管相结合,使用QQ、微信、定位手机系统等现代科技手段,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实时监控社区矫正人员动态。监管时,尊重他们的人权、隐私。

(三)要根据规章制度,规范监管工作。在制定的各项制度范围内,开展监管工作,做到科学、规范、合理、合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按《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组织社区矫正人员进行集中警示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心理辅导、公益劳动、教育学习等矫正活动,根据实际情况,宁多勿少,宁滥勿缺,做到“月见其人、周闻其声、日有记录”。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创新,实践中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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