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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消防业务培训制度

发布时间:2021-02-22 09:45:13

1. 怎样开展森林防火培训,培训什么

森林防火条例( 年 月 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除城市的市区外,一切森林防火工作,都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国家积极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先进科学技术。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责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第五条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第二章森林防火组织第六条国家设立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其职责是:(一)检查、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重大行政措施的实施,指导各地方的森林防火工作。(二)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进行重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三)协调解决、自治区、直辖市之间、部门之间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四)决定有关森林防火的其他重大事项。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设立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政策,监督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实施;(二)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三)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四)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五)检查本地区森林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六)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七)配合有关机动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八)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未设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地方,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第八条林区的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部队、铁路、农场、工矿企业、自然保护区和其它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村屯、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范围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扑火工作实行发动群众与专业队伍相结合的原则,林区所有单位都应当建立群众扑火队,并注意加强训练,提高素质;国营林业局、林场,还必须组织专业扑火队。第九条在行政区交界的林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商定牵头单位,确定联防区域,规定联防制度和措施,检查、督促联防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林区建立森林防火工作站,检查站等防火组织,配备专职人员。森林防火检查站的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森林防火检查站有权对入山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第十一条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国有林区开展航空护林,加强武装森林警察部队的奸商,逐步提高森林防火的专业化、现代化水平。第十二条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应当配备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护森员在森林防火方面的具体职责是: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第三章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三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在林区应当建立军民联防制度。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可以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规定森林防火戒严期。第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烧荒、烧草场、烧灰积肥、烧田埂、烧秸稞、烧山造林和火烧防火隔离带等生产性用火,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经批准进行生产用火的,要有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工具,有组织地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严防失火。(二)进入林区的人员,必须持有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进入林区证明。从事林副业生产的人员,应当地指定的区域内活动,选择安全地点用火,在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三)进入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森林经营区内的活动的,必须持有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森林经营单位核发的进入林区证明。第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作业和通过林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安设防火装置,并采取有其他有效措施,严防漏火、喷火和机车闸瓦脱落引起火灾。行驶在林区的旅客列车和公共汽车,司乘人员要对旅客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严防旅客丢弃火种。在铁路沿线有引起火灾危险的地段,由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开设防火隔离带,配备巡护人员,做好巡逻和灭火工作。在林区野外操作机械设备的人员,必须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严防失火。第十七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使用枪械狩猎;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必须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森林经营单位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第十八条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机械和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有计划地进行林区的森林防火设施建设:(一)设置火情了望台;(二)在国界内侧、林内、林缘以及村屯、工矿企业、仓库、学校、部队营房、重要设施、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等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防火林带;(三)配备防火交通运输工具、探火灭火器械和通信器材等;(四)在重点林区,修筑防火道路,建立防火物资储备仓库。开发林区和成片造林,应当同时制定森林防火设施的建设规划,同步实施。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器材、设备和设施的使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保证防火灭火需要。第二十一条气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联合建立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站(点)。各级气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防火的要求,做好森林火险天气监测预报工作,特别要做好高火险天气预报工作。报纸、广播、电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第四章森林火灾的扑救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扑救,同时逐级上报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为主管部门对下列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公室:(一)国界附近的森林火灾;(二)重大、特大森林火灾;(三)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四)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五)二十四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六)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八)需要中央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第二十三条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残疾珍员、孕妇和儿童参加。第二十四条扑救森林火灾时,气象部门应当做好与火灾有关的气象预报;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应当优先提供交通运输工具;邮电部门应当保证通信的畅通;民政部门应当妥善安置灾民;公安部门应当及时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加强治安管理;商业、供销、粮食、物资和卫生等部门,应当做好物资供应和医疗救护等工作。第二十五条森林火灾扑灭后,对火灾现场必须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第二十六条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国家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工,下同),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第二十七条扑火经费按照下列规定支付:(一)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工资、旅差费,由其所在单位支付;(二)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生活补助费,非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费,以及扑火期间所消耗的其他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肇事个人支付;火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三)对本条第二项所指费用,火灾肇事单位、肇事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第五章森林火灾的调查和统计第二十八条森林火灾为分:(一)森林火警:受害森林面积不足一公顷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二)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公顷以上不足一百公顷的;(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百公顷以上不足一千公顷的;(四)特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千公顷以上的。第二十九条发生森林火灾后,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扑救情况、物资消耗、其他经济损失、人身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进行调查,记入档案。本条例条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一至三项所列的森林火灾,以及烧入居民区、烧毁重要设施或者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森林火灾,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建立专门档案,报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公室。第三十条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森林火灾统计报告表的要求,进行森林火灾统计,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森林火灾统计报告表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家统计部门备案。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一)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在本行政区或者森林防火责任区内,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森林火灾的;(二)发生森林火灾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扑救的,或者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有显著成绩的;(三)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并尽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四)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报告的;(五)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出项献的;(六)在森林防火科学研究中有发时创造的;(七)连续从事森林防火工作十五年以上,工作在成绩的。第三十二条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的;(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四)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的;(五)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六)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人员,还可以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决定。当事人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四条违反森林防火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当处以拘留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条例所指的林区,由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划定,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本条例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法。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2.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急求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由防火负责人负责组织,利用放录象、板报、宣传画、标语、授课等各种形式,根据不同季节、节假日的特点,结合各种火灾事故案例,积极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使员工提高防火的警惕性和同火灾作斗争的自觉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二、把消防培训纳入职工培训中,对各级领导干部、义务消防人员、新职工、重点岗位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经过防(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火安全技术学习和实际操作培训,并经考试取得操作合格证和体检合格,方能上岗操作。未经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或消防安全责任心不强的职工不得上岗。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各部门职工可据工作情况分散分批参加。教育培训的内容: 1.宣传《消防法》和有关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 2.交流和推广消防工作经验。 3.宣传消防工作的好人好事。 4.普及消防知识,使广大职工掌握报警的方法和内容, 5.明确各自岗位的消防工作职责、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防火安全要求、应急情况的处理方法。 6.宣传本单位灭火预案的基本内容, 7.使广大职工掌握灭火器材、设备的使用方法和自救、互救 再来一片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未经消防安全培训不得上岗。 二、(主管安全部门)负责拟定本单位教育培训计划,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并分期、分批对单位员工进行消防复训。 培训以结合其日常岗位特点提高员工“会报警、会疏散自救、会扑救初期火灾”的“三会”能力及本单位相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培训教育的方式可采取印发消防资料、图片,组织人员定期学习,请专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讲解,以及在有关人员指导下实地模拟消防演练等方式进行。 三、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记录培训、授课、考试等情况。 四、本单位的下列人员应当接受社会消防安全培训: 1、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2、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 3、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五、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考勤情况及考试、抽查成绩结果与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挂钩,并实施奖惩。 六、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规定,每年消防安全宣传日-11月9日,本单位应在同日内通过组织开展大型消防宣传、演练等活动,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以提高全体员工消防意识。 七、根据单位实际类型选择下列内容: 宾馆饭店应利用每日早点名、交接班时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在大堂、餐厅等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语;在顾客须知、服务指南上宣传消防知识,在客房电视节目中插播消防宣传字幕或画面;客房、包房门后应张贴疏散指示路线图,在客房内应设置醒目的“请勿卧床吸烟”提示牌,在不间断电源插口处提示“不间断电源,离开时请拔下用电器具”,客房内的垃圾桶、烟灰缸上提示“请不要乱扔烟头”,在房卡取电插口处提示“离开时请取出房卡断电”。 商场市场应利用点名、例会、交接班等时间进行消防安全教育,讲评消防工作;应悬挂或张贴固定的消防宣传标语、标牌;应结合自身经营理念和企业文化,在商品广告中植入消防知识;商场市场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应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在显著位置和每个楼层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线,提示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公共娱乐场所在主要出入口应设置限定人数的“消防安全警示牌”;在每个楼层、每个房间设置“严禁燃放焰火、严禁违规使用明火、严禁乱扔烟头、严禁堵塞占用消防通道、严禁锁闭安全出口、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等消防安全提示牌,包房门后应张贴疏散指示路线图;卡拉OK厅应利用点歌间隙通过影像资料宣传消防知识。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养老院的服务人员应及时提醒老人安全用火用电;医院、养老院、福利院每个楼层显著位置和宿舍、病房门后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 学校、幼儿园应至少确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并选聘消防专业人员担任学校的兼职消防辅导员。各级各类学校应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在开学初、放寒(暑)假前、学生军训期间,对学生普遍开展专题消防安全教育;结合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和要求,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体验; 对寄宿学生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火用电教育。中小学校应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特点,保证课时或者采取学科渗透、专题教育、主题班会、国旗下讲话、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方式,每学期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小学阶段应重点开展火灾危险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等方面的教育;初中和高中阶段应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灭火基本知识和灭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高等学校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对学生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灭火知识、火灾自救他救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幼儿园应利用儿歌、游戏、绘画等寓教于乐的形式对幼儿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三篇 1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对全院师生员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以及培训工作,牢固树立消防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逐级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2、各级消防责任人,要采取会议、学习、布置工作等形式,对其所管辖部门的全体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3、对新入学的学生和新招聘、录用的教职工,其所在单位或部门要对其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4、对电工、木工、焊工、油漆工、锅炉工、仓库管理员等工种,除平时加强教育培训外,每年应由用人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 5、要对全院师生员工进行定期的消防宣传教育和轮训,使师生员工普遍掌握必要的消防知识,达到“三懂”(懂得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基本的防火、灭火知识,懂得预防火灾事故的措施),“三会”(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灭初起火灾)

3.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急求

员工消防安全抄培训包含火灾基本知识、灭火的基本原理及方法、火警电话及报警方法、火场逃生与自救、消防设施与设备、初起火灾的特点及扑救方法和消防安全标志等方面。

需要针对实际工作和生活中所遇到的一些消防安全问题进行分析讲解,针对操作不当的地方,适时给予讲解、纠正。以增强参训人员处理和控制初起火灾的能力,提高他们的消防安全意识。

还应对政府职能部门的消防职责进行详细说明,强调法律赋予公务人员的消防工作职责和任务,结合行业部门落实行业主管机构消防安全职责,落实各级政府领导责任,行业监管责任,社会单位主体责任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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