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如何提高县级局案件审理工作质量
烟草在线专稿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是对涉烟违法案件所进行的审核处理工作,也是提高专卖执法工作效果的有效措施。案件审理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到违法案件当事人的利益,更事关烟草专卖制度的有效运行。近期,笔者参加了“如何帮助城区局提高案件审理工作质量”的主题调研帮扶活动,得出一点心得,在此提出来以供商榷。 一、做好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依法处罚违法人员,提高专卖执法工作效果。 案件审理工作规范与否,直接影响着当事人的权益,决定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案件审理工作是依法行政的关键环节,做好案件审理工作有利于有效打击涉烟违法犯罪活动,确保专卖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通过案件审理,处罚了一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现象,对涉烟违法行为,真正起到了查处一个,教育一片、震慑一方的作用,提高专卖执法工作效果。 (二)确保案件的合法性与规范性,符合严格规范的要求。 案件审理以行政合法标准来衡量,既要对适用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又要对合理性原则适用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合理性进行审理,确保案卷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得当。近年来,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部门加强了案件审理工作,加大了对案卷中的处罚主体是否合法、被处罚主体认定是否准确、被处罚主体是否构成涉烟违法行为等方面进行合法性审理。同时,要求在案卷中必须要规范制作立案报告、调查总结报告、审批表、事先告知书、处罚决定书等文书,从而保证了案卷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有助于提升专卖队伍人员素质。 烟草专卖案件审理工作具有很强的严肃性、权威性和专业性。加强案件审理,规范了专卖执法人员的行为,对审理中发现的问题,通过执法文书、执法程序及相关的业务技能培训,增强了领导和专卖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提高了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有助于使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变更、败诉和撤销案件率不断下降,切实把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落实到实处。 二、当前行政处罚案卷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在合法性方面,有个别案件存在合法性问题。主要是案件证据效力不够充分、立案依据适用错误等,这些合法性问题的存在是造成行政处罚案卷质量不高的主要原因。 (二)在规范性方面,许多案卷都或多或少存在一些规范性问题。主要是文书说理性不强、照片等证据收集不够齐全、装订归档不规范等,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卷质量的提升。 三、提升案件审理工作质量的解决对策 (一)提升案件审理工作质量,根源在思想上高度重视。 要进一步加强思想教育,使专卖执法人员要充分认识到提升案卷质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树立依法行政意识。要坚决排除畏难情绪,坚定信心,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效的措施切实整改存在的问题,狠抓行政处罚工作。专卖执法人员要认真开展案件调查取证和文书制作等有关工作,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案审员从接收案卷材料开始,要认真审核案卷材料,案卷证据材料不完善的,要及时退回案件稽查部门进行整改。在案件立案之后,案审员要严格依法进行审理,确保案卷做到主体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得当,杜绝不合格案卷的发生。 (二)提升案件审理工作质量,核心在提高人员素质。 一要进一步加强对县级局案审员的培训。案卷质量的提升主要取决于提升案审员素质。通过培训授课、月度检查帮扶指导等灵活方式,重点针对案卷评查、检查中发现的工作薄弱环节涉及的法律法规知识及有关业务知识进行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提高案审员的业务能力。 二要狠抓专卖执法人员的培训。当前有相当一部分专卖执法人员的案件调查取证、文书制作等方面的能力还不够强,法律知识掌握不够全面。针对这部分人员,要通过市局培训、县局培训、管理所组织学习相结合的方式,做好一线专卖人员的培训,提高专卖队伍整体素质,真正做到学法、懂法、守法,将知识转化为工作能力,在源头上确保案卷质量。 (三)提升案件审理工作质量,重点是加强监督考核。 一是法规员要进一步加强案卷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法规员承担着案件合法性审查的工作职责,是案卷质量提升的有效保证。因此,法规员必须要加强责任感,认真审核案卷材料,严格按法律法规对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处理是否合法进行合法性审查,纠正案卷中存在的问题,为行政处罚案卷质量把好关。 二是针对现行考核力度不够的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考核办法,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奖惩措施。对案卷存在问题有关责任人员不及时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采取扣除考核分等方式加大惩罚力度;对案件办理工作做得好的人员,通过考核加分等方式加大奖励力度。
❷ 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哪些问题
(一)民事审判方面
一是诉讼调解率、当庭宣判率有待提高,上诉率偏高,没有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矛盾、案结事了、易于执行等方面的独特作用,在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息诉息访方面尚存在一些欠缺。
二是裁判文书需改进,仍存在一些裁判文书认定事实不清,裁判说理不透,逻辑性不强,制作粗糙,缺乏应有的严谨性、规范性、权威性。
三是少数民事法官在审理阶段兼顾执行不够,诉讼保全不及时,判决主文不明确,给案件的执行带来困难。
四是取证难、证人出庭作证率低长期困扰民事审判,影响了案件审理的公正和效率。
五是送达难的问题突出。应该说,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种类是比较齐全的,基本上能符合民事诉讼的要求。但是,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不够灵活,送达程序过于严格、苛刻,客观上造成了法院诉讼文书“送达难”,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审判效率的提高,影响着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关于直接送达,有的当事人外出经商、居无定所;有的当事人地址不详或者地址发生了变化;有的当事人躲避送达,客观上送达困难。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时,有时需要反复多次才能送达,有的则是无法送达。关于留置送达,在直接送达时,当事人拒收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在场见证。实践中大部分的基层组织或单位人员不是找不到,就是找到了也不愿意来,来了也不愿意见证。所以,留置送达实际操作难度较大,要求过于繁琐。关于公告送达,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对公告送达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首先是期限太长。其次,费用太高。在报纸上刊登公告送达的,对经济拮据的当事人是不小的负担,对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则明显增大了诉讼成本。关于邮寄送达,由于当事人地址变更等原因,邮寄多次被退回,不仅延长了诉讼文书的在途时间,而且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采用邮寄送达的法律文书其送达日期以邮局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在送达过程中,有时邮局不是直接送达到当事人手中,而是先由村委会等签收再转交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有时诉讼文书几次周转才转到当事人手中,如果以邮局回执记载的日期计算上诉期限,则早已超期,当事人如何行使上诉权成为一个难题。同时,由于邮局的投递规定不等同于法律规定的送达,投递的法律文书通常由他人代签,所以达不到送达的效果。也为将来案件执行等环节埋下隐患,甚至引起当事人的上访。
(二) 民事涉诉信访方面
民事案件的基数大,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民事涉诉信访量相应偏高。从审查分析的情况看,主观故意造成的错案是极个别的,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法院自身少数案件质量和效率不高、司法不规范、办案不透明、程序不公正、裁判文书说理性不强、辨法析理工作不细,未能使当事人胜败皆服。个别同志就案办案,不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另一方面,有些当事人法律意识和诉讼风险意识不强,把自己举证不能、诉讼决策失误、不当行使诉讼权利、不积极履行诉讼义务导致的不利诉讼结果,视为司法不公,申诉不止。
再者,有些当事人存在思想观念误区,上访人员信“多”不信“少”,不论什么事,这个部门跑了又去其他部门去找领导;信“闹”不信“理”,不管有理无理,先闹再说,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只要一闹,领导就会重视。
(三)民事审判队伍方面
一、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社会经济交往不断增多,公民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大量的案件和纠纷涌向法院。特别是2007年4月1日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施行后,收费标准大幅下调,因为诉讼成本的降低,当事人发生纠纷后更多地选择到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争端。但是审判力量的相对不足,人少案多的矛盾日益突出,影响了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二、是由于受人员编制、进人机制等因素制约,民事审判法官青黄不接、人才断层、人才流失的现象日趋严重,制约着民事审判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三、尽管大部分民事法官非常渴望学习培训,但囿于经费短缺,参加业务培训少,业务书籍匮乏,造成知识更新慢、法律适用水平低、驾驭庭审能力弱,使法官业务素质和司法能力的提高受到了限制。
四、是法官的人格和尊严时常受到无端的侮辱和损害,甚至人身安全也经常受到威胁,对此确无能为力。
五、是法官的工作压力大、风险大,政治和经济待遇不高,导致部分法官不愿意从事审判工作,特别是不愿意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现在成为一名法官,需经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门槛不可谓不高。纵观其他职业和其他单位,法官虽神圣,但经济待遇处于中下水平,法院虽威严,但只是一个部门,特别与党委、组织部门、乡镇相比,基层法院里解决一个副科、正科非常难。有的同志临到退休还没有解决副科,有的同志在副科这个级别上二十五年之久未动。
(四)物质装备和经费保障方面
基层法院及派出人民法庭审理了大部分民事案件。但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办案条件不佳,有些法庭没有每人配备电脑、传真机等办公设备,缺少必要的交通工具。2007年4月1日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施行后,收费标准大幅下调,加上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以调解方式结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收费的规定,更令基层法院雪上加霜。一直以来,基层法院承担着繁重的审判任务,往往面临人少案多,案件标的小,诉讼费收入少,导致办公经费奇缺的窘境。
(五)司法环境方面
由于现行司法体制的某些局限,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民事审判的干扰仍然存在,突出表现在对法院审理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等涉及地方利益的案件,不予配合,甚至不当干预;托人说情、找关系送材料、找领导批意见、找媒体施加压力的现象较为普遍,民事审判的司法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
❸ 针对目前网点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偏低的现状,如何强化培训,确保实效,提升从业人员业务水平
注意不是高材生才是最佳选择,有自己单独做过生意的人才具有业务的独到见解,看你是做什么方面的啦,和业务挂钩的一定要有利益业务员才会努力,
❹ 民事审判工作情况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一是诉讼调解率、当庭宣判率有待提高,上诉率偏高,没有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矛盾、案结事了、易于执行等方面的独特作用,在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息诉息访方面尚存在一些欠缺。
二是裁判文书需改进,仍存在一些裁判文书认定事实不清,裁判说理不透,逻辑性不强,制作粗糙,缺乏应有的严谨性、规范性、权威性。
三是少数民事法官在审理阶段兼顾执行不够,诉讼保全不及时,判决主文不明确,给案件的执行带来困难。
四是取证难、证人出庭作证率低长期困扰民事审判,影响了案件审理的公正和效率。
五是送达难的问题突出。应该说,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种类是比较齐全的,基本上能符合民事诉讼的要求。但是,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不够灵活,送达程序过于严格、苛刻,客观上造成了法院诉讼文书“送达难”,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审判效率的提高,影响着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关于直接送达,有的当事人外出经商、居无定所;有的当事人地址不详或者地址发生了变化;有的当事人躲避送达,客观上送达困难。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时,有时需要反复多次才能送达,有的则是无法送达。关于留置送达,在直接送达时,当事人拒收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在场见证。实践中大部分的基层组织或单位人员不是找不到,就是找到了也不愿意来,来了也不愿意见证。所以,留置送达实际操作难度较大,要求过于繁琐。关于公告送达,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对公告送达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首先是期限太长。其次,费用太高。在报纸上刊登公告送达的,对经济拮据的当事人是不小的负担,对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则明显增大了诉讼成本。关于邮寄送达,由于当事人地址变更等原因,邮寄多次被退回,不仅延长了诉讼文书的在途时间,而且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采用邮寄送达的法律文书其送达日期以邮局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在送达过程中,有时邮局不是直接送达到当事人手中,而是先由村委会等签收再转交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有时诉讼文书几次周转才转到当事人手中,如果以邮局回执记载的日期计算上诉期限,则早已超期,当事人如何行使上诉权成为一个难题。同时,由于邮局的投递规定不等同于法律规定的送达,投递的法律文书通常由他人代签,所以达不到送达的效果。也为将来案件执行等环节埋下隐患,甚至引起当事人的上访。
(二) 民事涉诉信访方面
民事案件的基数大,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民事涉诉信访量相应偏高。从审查分析的情况看,主观故意造成的错案是极个别的,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法院自身少数案件质量和效率不高、司法不规范、办案不透明、程序不公正、裁判文书说理性不强、辨法析理工作不细,未能使当事人胜败皆服。个别同志就案办案,不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另一方面,有些当事人法律意识和诉讼风险意识不强,把自己举证不能、诉讼决策失误、不当行使诉讼权利、不积极履行诉讼义务导致的不利诉讼结果,视为司法不公,申诉不止。
再者,有些当事人存在思想观念误区,上访人员信“多”不信“少”,不论什么事,这个部门跑了又去其他部门去找领导;信“闹”不信“理”,不管有理无理,先闹再说,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只要一闹,领导就会重视。
(三)民事审判队伍方面
一、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社会经济交往不断增多,公民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大量的案件和纠纷涌向法院。特别是2007年4月1日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施行后,收费标准大幅下调,因为诉讼成本的降低,当事人发生纠纷后更多地选择到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争端。但是审判力量的相对不足,人少案多的矛盾日益突出,影响了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二、是由于受人员编制、进人机制等因素制约,民事审判法官青黄不接、人才断层、人才流失的现象日趋严重,制约着民事审判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三、尽管大部分民事法官非常渴望学习培训,但囿于经费短缺,参加业务培训少,业务书籍匮乏,造成知识更新慢、法律适用水平低、驾驭庭审能力弱,使法官业务素质和司法能力的提高受到了限制。
四、是法官的人格和尊严时常受到无端的侮辱和损害,甚至人身安全也经常受到威胁,对此确无能为力。
五、是法官的工作压力大、风险大,政治和经济待遇不高,导致部分法官不愿意从事审判工作,特别是不愿意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现在成为一名法官,需经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门槛不可谓不高。纵观其他职业和其他单位,法官虽神圣,但经济待遇处于中下水平,法院虽威严,但只是一个部门,特别与党委、组织部门、乡镇相比,基层法院里解决一个副科、正科非常难。有的同志临到退休还没有解决副科,有的同志在副科这个级别上二十五年之久未动。
(四)物质装备和经费保障方面
基层法院及派出人民法庭审理了大部分民事案件。但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办案条件不佳,有些法庭没有每人配备电脑、传真机等办公设备,缺少必要的交通工具。2007年4月1日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施行后,收费标准大幅下调,加上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以调解方式结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收费的规定,更令基层法院雪上加霜。一直以来,基层法院承担着繁重的审判任务,往往面临人少案多,案件标的小,诉讼费收入少,导致办公经费奇缺的窘境。
(五)司法环境方面
由于现行司法体制的某些局限,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民事审判的干扰仍然存在,突出表现在对法院审理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等涉及地方利益的案件,不予配合,甚至不当干预;托人说情、找关系送材料、找领导批意见、找媒体施加压力的现象较为普遍,民事审判的司法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
❺ 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法官人事处,里面的人基本都是法官吗基本什么学历收入几何平均年龄
法院主要是审判和执行工作,但人事管理、办公室事务管理等工作内,还是必须有人来做的容,这些后勤工作不是法院工作的重点,但却是不可缺少的部分!没有人事管理,法院的法官再有资质,也没有功夫去调级别、调工资,也没有时间安排好自己的日常审判业务和培训学习;没有办公室管理,审判人员的电脑坏了,就没有人及时为你排除障碍,一个月时间到了,也没有人给你做好财务报表,从银行把工资打进你的个人账户......所以虽然与法院的审判、执行大局工作相比,这些“闲杂琐事”不值得一提,但是如果没有了,法官们也只有工作的份,没有晋升、领工资的份了,那不是更惨!所以在法院,有审判资质的工作人员,应该尽量投入到第一线办案中去,没有审判资质的工作人员,可以的、安排到其他部门,从事审判、执行以外的工作。法院里每个一起工作的同事,都应相互尊重对方的工作,而不应由一纸资质来判断一个人的能力!“一根筷子轻轻被折断,十双筷子牢牢抱成团。”团结才有力量啊!
❻ 法院为什么要大量增加审判辅助人员
为了健全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等审判辅助人员管理制度。科学确定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的数量比例,建立审判辅助人员的正常增补机制,切实减轻法官事务性工作负担。拓宽审判辅助人员的来源渠道,探索以购买社会化服务的方式,优化审判辅助人员结构。
该意见不仅指明了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改革方向,而且明确了审判辅助人员来源渠道、来源方式的改革思路。“周强指出,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改革试点有序推进,谁办案谁负责的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初步形成,法官办案积极性责任心增强,办案质效提升,改革成效逐步显现。
要进一步坚定信心,全面推进司法责任制及相关改革。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跟踪问效,狠抓工作落实,确保中央部署的改革任务精准落地,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院,狠抓队伍建设,以良好的纪律作风和公正高效的审判切实体现改革成果。周强强调,要全面推进司法责任制及相关改革,最大限度激发改革内生动力。
要按照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部署,抓紧全面推开司法责任制改革,确保改革政策落实到位、改革红利释放充分、改革效果明显提升。
要推动司法责任制正确实施,坚持问责与免责相结合,保护法官办案积极性,要正确处理放权与监督的关系,确保放权不放任、监督不缺位。
(6)审理人员缺少业务培训扩展阅读:
《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简称“四五改革纲要”),
六、推进法院人员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必须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以法官为重心,全面推进法院人员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努力提升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到2017年底,初步建立分类科学、分工明确、结构合理和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法院人员管理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
❼ 如何改进个别政法干警业务能力不强,业务专研不够,需
树立法官形象,以职业道德建设提升队伍素质。牢固树立“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正确树立“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司法服务理念,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职业道德建设,将职业道德教育纳入到政法干警业务培训课程中,将职业道德素质纳入到领导干部选拔机制中,强化理念教育,培养勤思、勤学,善听、善行的司法品质,努力“建设一支理念、素质、作风都过硬的法院队伍”。
增强审判能力,以业务能力建设提高审判管理水平。从解决社会矛盾升级,导致法官业务能力弱化的问题入手,优化法官知识结构,有针对性地进行系统培训,进一步提升法官庭审驾驭能力,书记员完整、准确记入庭审笔录的能力;从解决法官重审判,轻裁判文书制作的问题入手,规范裁判文书制作格式,开展裁判文书评比活动,向标准要质量,向严格要效果,进一步提升裁判文书制作质量;从解决超审限问题、案件质量瑕疵问题、清理长期未结案件入手,优化审判流程管理,强化均衡案件管理,深入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活动,认真分析案件质量问题,进一步提升审判质效。
锤炼司法作风,以审判权运行机制建设增强监管力度。加强“健全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建设”,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增强司法透明度;构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评估廉政风险等级,排查“三重一大”宜事决策风险、岗位权责风险、业务流程风险、规章制度风险;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法行为,遵守工作纪律,加大力度整治慵、懒、散、乱,彻底杜绝与民争利、跑官买官,以权某私、执法不公、拖拉办案等问题。
坚持依法审判,以为民司法能力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依法审理每一起司法案件,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让人民群众平等享受法律的阳光;遵守“五个严禁”,让人民群众敢于走进司法,从内心深处相信司法;加强执行工作,努力破解执行难问题,提升执行款项实际到位率;强化行政征收案件调解工作,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坚决地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为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低收入人群、普通劳动者营造不偏不倚的法制环境。
加强党的领导,以领导组织能力建设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以忠诚于党为宗旨,加强党风建设,充分发挥党员干部模范带头作用,进一步提升法院队伍的先进性与纯洁性;以强化群众观念为基石,加强党群共建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进一步提升法官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为重心,遵守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增强法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进一步提升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以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为重点,强化专项整治工作,着力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培养“三民”品质,以民主法治建设推进司法公开。切实提升法官关注民生、倾听民意、了解民情的能力。通过健全阳光司法制度,搭建“阳光司法”监督平台,推进立案信息公开、审判流程公开、执行信息公开、裁判文书公开,进一步提升法院公信力建设;通过健全征求意见机制,搭建案件庭审观摩平台,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社区人员及广大人民群众到法院庭审观摩开庭,进一步增强民主关注司法的透明度;通过完善社区法官工作室和“司法诉讼便民点”,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搭建民意沟通平台,切实落实诉讼便民措施,进一步提升表达民意的准确度;通过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搭建“民主评说”平台,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和人民调解员的基层优势,深入人民群众开展民主法治活动,进一步提升开放型、民主型法院建设。
❽ 余祥林案件中的司法审判存在哪些不足
您好:
(一)民事审判方面
一是诉讼调解率、当庭宣判率有待提高,上诉率偏高,没有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矛盾、案结事了、易于执行等方面的独特作用,在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息诉息访方面尚存在一些欠缺。
二是裁判文书需改进,仍存在一些裁判文书认定事实不清,裁判说理不透,逻辑性不强,制作粗糙,缺乏应有的严谨性、规范性、权威性。
三是少数民事法官在审理阶段兼顾执行不够,诉讼保全不及时,判决主文不明确,给案件的执行带来困难。
四是取证难、证人出庭作证率低长期困扰民事审判,影响了案件审理的公正和效率。
五是送达难的问题突出。应该说,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种类是比较齐全的,基本上能符合民事诉讼的要求。但是,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不够灵活,送达程序过于严格、苛刻,客观上造成了法院诉讼文书“送达难”,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审判效率的提高,影响着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关于直接送达,有的当事人外出经商、居无定所;有的当事人地址不详或者地址发生了变化;有的当事人躲避送达,客观上送达困难。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时,有时需要反复多次才能送达,有的则是无法送达。关于留置送达,在直接送达时,当事人拒收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在场见证。实践中大部分的基层组织或单位人员不是找不到,就是找到了也不愿意来,来了也不愿意见证。所以,留置送达实际操作难度较大,要求过于繁琐。关于公告送达,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对公告送达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首先是期限太长。其次,费用太高。在报纸上刊登公告送达的,对经济拮据的当事人是不小的负担,对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则明显增大了诉讼成本。关于邮寄送达,由于当事人地址变更等原因,邮寄多次被退回,不仅延长了诉讼文书的在途时间,而且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采用邮寄送达的法律文书其送达日期以邮局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在送达过程中,有时邮局不是直接送达到当事人手中,而是先由村委会等签收再转交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有时诉讼文书几次周转才转到当事人手中,如果以邮局回执记载的日期计算上诉期限,则早已超期,当事人如何行使上诉权成为一个难题。同时,由于邮局的投递规定不等同于法律规定的送达,投递的法律文书通常由他人代签,所以达不到送达的效果。也为将来案件执行等环节埋下隐患,甚至引起当事人的上访。
(二) 民事涉诉信访方面
民事案件的基数大,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民事涉诉信访量相应偏高。从审查分析的情况看,主观故意造成的错案是极个别的,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法院自身少数案件质量和效率不高、司法不规范、办案不透明、程序不公正、裁判文书说理性不强、辨法析理工作不细,未能使当事人胜败皆服。个别同志就案办案,不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另一方面,有些当事人法律意识和诉讼风险意识不强,把自己举证不能、诉讼决策失误、不当行使诉讼权利、不积极履行诉讼义务导致的不利诉讼结果,视为司法不公,申诉不止。
再者,有些当事人存在思想观念误区,上访人员信“多”不信“少”,不论什么事,这个部门跑了又去其他部门去找领导;信“闹”不信“理”,不管有理无理,先闹再说,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只要一闹,领导就会重视。
(三)民事审判队伍方面
一、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社会经济交往不断增多,公民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大量的案件和纠纷涌向法院。特别是2007年4月1日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施行后,收费标准大幅下调,因为诉讼成本的降低,当事人发生纠纷后更多地选择到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争端。但是审判力量的相对不足,人少案多的矛盾日益突出,影响了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二、是由于受人员编制、进人机制等因素制约,民事审判法官青黄不接、人才断层、人才流失的现象日趋严重,制约着民事审判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三、尽管大部分民事法官非常渴望学习培训,但囿于经费短缺,参加业务培训少,业务书籍匮乏,造成知识更新慢、法律适用水平低、驾驭庭审能力弱,使法官业务素质和司法能力的提高受到了限制。
四、是法官的人格和尊严时常受到无端的侮辱和损害,甚至人身安全也经常受到威胁,对此确无能为力。
五、是法官的工作压力大、风险大,政治和经济待遇不高,导致部分法官不愿意从事审判工作,特别是不愿意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现在成为一名法官,需经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门槛不可谓不高。纵观其他职业和其他单位,法官虽神圣,但经济待遇处于中下水平,法院虽威严,但只是一个部门,特别与党委、组织部门、乡镇相比,基层法院里解决一个副科、正科非常难。有的同志临到退休还没有解决副科,有的同志在副科这个级别上二十五年之久未动。
(四)物质装备和经费保障方面
基层法院及派出人民法庭审理了大部分民事案件。但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办案条件不佳,有些法庭没有每人配备电脑、传真机等办公设备,缺少必要的交通工具。2007年4月1日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施行后,收费标准大幅下调,加上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以调解方式结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收费的规定,更令基层法院雪上加霜。一直以来,基层法院承担着繁重的审判任务,往往面临人少案多,案件标的小,诉讼费收入少,导致办公经费奇缺的窘境。
(五)司法环境方面
由于现行司法体制的某些局限,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民事审判的干扰仍然存在,突出表现在对法院审理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等涉及地方利益的案件,不予配合,甚至不当干预;托人说情、找关系送材料、找领导批意见、找媒体施加压力的现象较为普遍,民事审判的司法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