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培训管理制度,急
员工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司全体员工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以适应企业的快速发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与教育培训管理方面有关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 公司成立教育培训中心。总体负责公司员工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 公司教育培训中心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负责日常教育培训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教育培训中心聘任专职教师、兼职教师若干名。负责培训教学工作。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六条培训计划的拟定
1、部门依照培训实际需要,拟定“培训计划上报表”,送培训中心审核,作为培训实施的依据。
2、培训中心应就各部门所提出的培训计划汇编“年度培训计划汇总表”,呈报人力资源部领导审核。
3、各项培训课程主办单位应于定期内,填写:“培训实施计划表”,呈报审核后,通知有关部门及人员。
4、临时性培训课程,也需要填写“培训实施计划表”,呈报审核后实施。
第七条培训的实施
1、培训主办部门应依“培训实施计划表”按期实施并负责培训的全盘事宜,如培训场地安排,、教材分发、教具借调、通知讲师及受训单位等。
2、如有补充教材、讲师应于开课前一周将讲义原稿送培训中心统一印刷,以便上课时发给学员。
3、各项培训结束时,应举行测试,由主办部门或讲师负责监考,测试题目由讲师于开课前送交主办部门。
4、各项在职培训实施时,参加受训学员应签到,培训中心应确实了解上课,出勤状况。
5、受训人员应准时出席,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办理请假手续。
6、培训中心应定期召开总结会,以评估各项培训课程实施成果,并纪录,送交各有关单位参考予以改进。
7、各项培训的测试缺席者,事后一律补考,补考不列席者,一律以零分算。
8、培训测试成绩,列入考核及升迁的参考。
第八条培训成果的呈报
1、每期培训结束后一周内,讲师应将学员的成绩评定出来,登录于“培训测验成绩表”,连同试卷送人力资源部,以建立个人完善的培训资料。
2、主办单位应于每期培训结束后一周内填报“培训结报表”及“讲师钟点费用申请表”,连同“成绩表”及“培训评估表”,送培训中心,凭以支付各项费用及归档。
3、每三个月,各部门应填写“培训实施结果报告”呈人力资源部门与培训单位,以了解该部门最近在职培训实施状况。
第九条培训的评估
1、每期培训班结束时,主办部门应视实际需要分发“培训评估表”,供学员填写后与测试卷一起收回,并汇总学员意见,作为以后再举办类似培训的参考。
2、培训中心应对各部门评估培训的成效,定期分发“培训成效调查表”,供各单位主管填写后汇总意见,并结合业绩分析评估培训的成效,做成书面报告,并呈核后,分送各部门及有关人员作为再举办培训的参考。
3、外派培训
对因升迁、储备需要,于任职前可集中委托培训中心办理相关培训,但以每年二次为限。
第十条附则
1、另有因为工作需要参加外部培训的员工,应尽量以不影响工作为原则,正确处理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在职员工经批准后学习培训期间,要妥善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不能因学习影响和延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者,按公司有关考核办法处理考试时间时,在保证完成工作任务前提下,有部门负责人同意给考试时间;部门负责人考试时间,由分管经理批准。(参加考试时,凭准考证由主管领导准假。
2、在职员工自费参加业余进修学习,成绩突出被评为优秀学员者,公司可考虑给予一定奖励。
3、所有受训人员的成绩及资历,可提供给人力资源部作为年度考核、晋升的参考。
4、部门组织结构变动或引进新技术使工作流程等变化时,培训中心应配合实际需要修改培训规范。
基本工作程序:
培训项目实施程序:
培训中心根据年度培训计划,调整确定月度培训方案
培训实施前1周,培训小组向各部门下发
培训项目、培训方案及报名通知书
员工接到通知安排好工作,准时参加培训
培训实施
培训结束,学员填写讲师评价表
人力资源部培训中心进行学员培训记录登记
培训中心将学员培训情况反馈各部门主管
外训工作流程:
公司委托外培是指公司根据工作的需要选送员工参加的外培项目及外部的专项认证,这类培训的实施程序为:
培训需求
到人力资源部培训中心填写培训申请表
人力资源部审核、总经理批准
培训中心负责课程的选择与联络
到财务部申请培训学费
第四章**公司培训体系
培训是一种全方位的立体培训体系。系统划分为:工作现场培训、集中培训二大类。
1、工作现场培训
工作中上级(或老员工)对下属(或新员工)的日常培训即为工作现场培训。就是通常所说的“师傅带徒弟”。
2、集中培训
集中培训就是短期脱离工作的培训,它几乎囊括了传统意义上的所有在职培训。其中包括:
1 新员工入职培训;
2 公司内部组织的其它集中培训,包括:
培训中心组织的全公司的公开培训;
各部门组织的专项技能培训;
部门之间的业务交流;
专项外培、公司委托外培。
3、培训流程
第五章 岗位基础培训
第一条 技术讲课每班每月4课时(每课时45分钟),由车间技术人员负责,讲课人须认真备课,有详细的教案,考核要全面严格。讲课要有教学效果,学以致用。
第二条 安全培训:设想安全事故(如火灾、水灾、触电等等),进行安全事故演习,由车间安全员负责,同时做好演习记录。
第三条 规程培训:《安全操作规程》《运行操作规程》《检修操作规程》三项规程考试,于每年五月份进行。要求公司生产一线全体员工参加,规程考试80分为及格。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须有部门正式批假手续,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四条 新分、转岗、休假三个月以上及重新上岗人员,须经人力资源部备案,并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和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六章 岗位技能培训
第五条 开展员工岗位技能培训工作,培养一批精业务、懂技术、一专多能的岗位高技能人才。
第六条 为保证岗位技能培训的质量,培训教师要制订本专业的培训教学计划和教学方案,经审核后实施。
第七条 培训采取半脱产和业余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培训人员在培训期间其工作岗位待遇不变,在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岗位技能培训结业证书》,成绩记入员工档案,作为今后任用的依据,并给予适当的奖励。学习成绩不合格者待岗。
第七章外出学习
第九条 凡需外出参加培训学习的员工,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然后经人力资源部审批、备案,并办理相应的请假手续,方可参加培训学习。培训结束后须到人力资源部办理销假手续。不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 对个人要求学习,所学专业与本职工作相近,且工作需要,经公司研究同意后,可按公假办理请假手续,但学习期间的各项费用自理;未经公司同意,参加学习的,学习费用自理,学习必须利用业余时间。如占用工作时间,在工作许可的情况下,可按事假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一条 公派学习,经考核获得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的,学习费用由公司报销,否则,由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 因个人原因公派学习中途弃学或毕业后在我公司服务不满五年,主动要求辞职的,应按服务的年限按每年20%的比例归还学习期间公司支付的费用。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三条 公司员工有参加培训的权利,同时参加培训也是每个员工的义务。员工对于参加的每项培训,都需要认真对待,按时参加,公司也会进行严格考核。
1、考勤要求
公司安排的各类培训,受训人员一经确定,须按时到场,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提前请假,经部门经理同意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人力资源部,获批准后方可缺席。如果没有按照规定程序请假,将按旷工处理。
公司统一组织的培训项目,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考勤,参训人员按要求在考勤表上签到。
对各部门组织的培训项目,由部门负责考勤,培训结束后将培训出勤情况向人力资源部通报。
2、考核要求
培训结束后,视实际需要进行培训效果考核,受训员工按照要求独立完成测试,达不到要求者给予相应处理。
受训人员按要求填写培训评价反馈表,并进行培训总结。
对于参加外派培训的员工,返回公司后1周内应提交培训资料和培训报告。
Ⅱ 滑雪场员工免费带亲属滑雪有哪些管理制度
没明白你的意思 到底是不许员工带呢,还是是可以带的
Ⅲ 急求滑雪场各项管理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选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规范旅游滑雪场质量管理,促进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评定,依据黑龙江省地方标准《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标准》(DB23/T125/2001)进行。二、等级评定的范围第三条 凡在黑龙江省境内,正式开业接待旅游滑雪者一年以上的滑雪场,均可申请参加质量等级评定。三、评定的组织和权限第四条 黑龙江省旅游局负责全省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局设立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评定SSS、SS、S级旅游滑雪场。第四条 黑龙江省旅游局、省体育局和重点滑雪场的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第五条 各市(行署)旅游避负责向省旅游局推荐本地区符合条件的SSS、SS、S级滑雪场。四、等级评定办法第六条 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评定依据下列文件:1、《旅游滑雪场等级标准》(DB23/T125/2001)地方标准。2、《〈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标准〉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第七条 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的产生,严格按照“自检—申报—评定—审批—公告”的程序进行。各旅游滑雪场根据地方标准及各项分细则进行自检,主伙在到要求的可向当地旅游局申报。经当地旅游局审核后,报省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进行评定,评一合格的旅游滑雪场由省旅游局予以审批、公告。第八条 申请质量等级的滑雪场,应按有关标准先进行自检自评,如达不到《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标准》(DB23/T12-2001)规定的等级划分条件,或达不到《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标准》(DB23/T12-2001)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定的应得分数,则在申报前搞好整改。第九条 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的评定,由省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具备资格的检查组成评定小组具体执行。评定小组原则上由2—4人组成,评定小组组长由省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委派。第十条 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由省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者发检查员证书。检查员负责对全省各质量等级的旅游滑雪场进行评定、复核与检查。检查员要依据法律潜质 确行使职权,不得徇私舞弊。第十一条 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评定后,如需关闭标准所规定的服务设施设备,取消或变更标准所规定的服务项目、规划内容、资源与环境保护措施,必须经省等级评定行员会批准。第十二条 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评定后,如需关闭标准所规定的服务设施设备,取消或变更标准所规定的服务项目、规划内容、资源与环境保护措施,必须经省旅游等级评定行员会批准。第十三条 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评定后,因发生重大建设项目或其他变故而降低或提高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的必须向省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评定行员会申请重新评定等级。五、等级及处理第十四条 对已经评定质量等级的旅游滑雪场将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复核,根据情况进行重点复核,全面复核每两年进行一次。第十五条 复核工作结束后,由检查员写出复核报告,报省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评定行员会。第十六条 经在不到要求的,按以下方法作出处理:1、旅游滑雪场在不到标准要求的,省质量等级评定行员会将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2、旅游滑雪场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后,须认真改正,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省旅游滑雪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3、凡被降低或取消质量等级的旅游滑雪场,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等级。第十七条 凡旅游滑雪场发生重大事故或因服务质量下降造成恶劣影响者,取消质量等级并予公告。第十八条 省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委员会对各质量等级旅游滑雪场,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时,需要事先通知当地旅游局和被单位。六、附则第十九条 省旅游局负责将已评定质量等级的旅游滑雪场及时向省内外公告,并纳全省旅游促销计划。第二十条 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标志由省旅游局统一制作、核发。第二十一条 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标志须置于滑雪场主要入口最明显位置,并在其对外宣传广告等资料中标明等级。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黑龙江省旅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