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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业务培训会

发布时间:2021-02-18 05:33:07

A. 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20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事关亿万农民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影响因素版错综复杂,需要进权行长期探索才能建立起新的制度框架,决不能急躁冒进、急于求成。

要扎实做好基础工作,全面摸清宅基地底数,做好房地一体的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分类规范解决宅基地违规违法问题,提升宅基地管理水平,为稳慎推进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要坚决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严格控制村庄撤并,充分保障农民群众合法权益。

(1)农村宅基地业务培训会扩展阅读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摆到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试点,强化指导把关和风险防控,因地制宜开展探索。

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各项工作稳妥进行。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指导,做好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共同推进试点的工作机制。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保持足够的历史耐心,周密谋划、有序实施,稳慎做好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各项工作。

B. 农村宅基地证在哪办 都需要什么材料

_农村办理宅基地的手续及流程以及地点:

1、农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2、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在醒目的地方进行张榜公示(15个工作日以上);

3、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

4、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报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一书两证”)。

6、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7、村民凭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C. 浅析如何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一、依法依规,严格执行政策
1、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凡原宅基地未利用或将原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办理相关手续。
2、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凡属集体经济组织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承担相应义务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申请住宅建设用地:
(1)因无住房或现有住房面积明显低于规定标准,需要新建住房或扩大住房面积的;
(2)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原宅基地被征收或被占用的;
(3)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以及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需要迁建的;
(4)原房屋属旧房、危房或被灾毁需申请原地改建、重建的;
(5)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居立户的;
(6)经批准,户口由外地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经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田,同时承担村民义务,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3、严格宅基地面积标准。每户的总用地面积标准为:使用耕地的,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占用原宅基地、空闲地、荒山荒坡的,面积不超过210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的,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
4、严格耕地保护。宅基地选址应优先选择原址重建,要充分利用荒地和空闲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村内有空闲地、原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用耕地建房的,依法予以拆除。
二、科学规划,合理确定用地布局
1、强化规划的管控和引导作用。宅基地选址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各乡镇要划定符合村民建房的区域,积极引导村民在符合规划的区域内选择宅基地建房。
2、注重防范地质灾害。新选址宅基地,要认真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析,指导村民在无地质灾害区选址建房。对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已有村民房屋,要动员其迁离易发区域,另行选址建房。
3、倡导彰显特色建房。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当地历史文化特点和村民生产生活实际需求,组织设计单位设计出村民乐于接受且展现当地人文特色的建筑样式供村民选择,促进美丽乡村建设。
三、切实规范,有序开展农村集中成片建房工作
1、实行计划管理。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每年只能申报1-2个集中成片建房点,每个建房点面积控制在5-10亩内,实施集中成片建房的村不再受理单独占用耕地建房审批。
2、科学合理选址。成片建房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乡村建设规划,不占或尽量少占耕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水田、选址于公路沿线。城区规划范围内的集中成片建房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发改、规划、国土资源、住建等相关部门共同选址,实行联合会审确定,可以采取多层“6+1”模式组织实施。规划区范围外按照统一供地自建的方式组织实施。
3、严格入户条件。农村集中成片建房的申请对象必须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入户名单由村委会审查申报、国土资源所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严禁私自买卖集中成片建房点宅基地和房屋。
4、公开办事程序。农村集中成片建房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实施集中成片建房的村要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并将拟成片建房点位置、入户条件、建(购)房户名单、土地调配价格、供地(房)价格、工程招标、竣工验收、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5、明晰部门职责。农村集中成片建房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集中成片建房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本辖区集中成片建房的组织实施、监管和资金管理;村委会负责集中成片建房点申报、入户名单初审、工程实施和供地(房)的认购等具体工作;规划部门对规划审批手续和违反规划情况进行管理;国土资源部门对成片建房点的用地预审、报批、土地调配和违法占地情况进行管理;发改部门对成片建房点的立项和工程招投标进行管理;物价部门根据建房实际造价确定成片建房宅基地或房屋的成本价格;财政部门负责工程预算的评审;住建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的审批和质量安全的监管;审计部门负责对工程竣工进行基建审计。
四、优化服务,提高审批效能
1、明确审批权限。对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符合用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占用原宅基地、空坪隙地、裸地等非农用地的,由市人民政府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具体由乡镇国土资源所承办,直接发放用地批准文书,按月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和资料归档,市国土资源局对各乡镇的用地审批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按季抽查;对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占用农用地建房的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和县道以上公路沿线符合用地条件的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的,均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2、优化审批服务。国土资源、住建、规划、交通、林业、公路等部门要切实简化审批资料和程序,整合审批环节和流程,提高村民建房用地审批效率,做到便民利民,方便快捷。各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查,对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批的,20个工作日内办结,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
3、推进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各乡镇要根据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按照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方式,组织各村进行“空心村”治理、原宅基地及其他废弃建设用地复垦,周转出的指标在本村范围内统筹用于村民单宗建房和集中成片建房。不能利用原宅基地或其他废弃建设用地落实复垦耕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建房。以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方式审批的宅基地,不办理农用地转用,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各乡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乡镇为单位设置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后,由各乡镇组织各村按农村土地整治要求实施。拆旧区项目竣工后,由乡镇组织国土资源所、农业站进行验收,市国土资源局进行确认。增减挂钩项目所需工作经费从耕地开垦费中列支。
4、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农民建房需占用耕地的,必须做到先补后占,占补平衡。各乡镇可以通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复垦耕地,也可农民自行复垦或开发零星分散耕地。补充的耕地由乡镇组织国土资源所、农业站进行验收,市国土资源局进行确认。
5、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农村村民依法按程序申请建住宅,且符合建房条件的,占用原宅基地、空闲地、荒山荒坡的,免费办理用地手续。对占用耕地建房按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方式补充耕地并验收确认的,免费办理用地手续。集中成片建房供地(房)价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实际成本确定,由村委会筹集,村帐乡代理办开具《湖南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
五、落实责任,严格监管执法
1、落实执法监察责任。农村宅基地查违、控违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村级负责对本村辖区内的违法用地动态巡查工作,应自违法用地行为发生之日起2日内上报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国土资源所。国土资源所负责动态巡查,及时发现,调查取证、及时下达《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发生的违法用地行为,应自违法用地行为发生之日起5日内组织国土资源所等有关部门进行有效制止,防止违法用地行为事态发展。
2、加强联合执法力度。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对非法占用耕地建房和影响较大的非法建设的行为,组织本级国土资源、公安、住建、规划、林业等有关部门进行制止,要求当事人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对案情重大、执法难度大的土地违法案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国土资源局会商后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组织联合执法行动。
3、严格实施违纪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切实落实农村宅基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制度,严格实施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过错责任追究。在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开发、利用及资金使用过程中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对非本村村民以本村村民名义变相购买集中成片建房点宅基地或房屋的非法买卖行为,依法没收其非法购买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并对买卖双方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调配集中成片建房点土地动工建设、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按违法占地予以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参与、纵容、指使非法占地、非法买卖集体土地和购买集中成片建房点房屋的,严格追究责任并进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 农村宅基地问题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法律规定
1、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体内流转。根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宅基地既不能买卖,也不能继承,但可以在本村集体内流转,经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发放证件。
2、由于中国实行城乡二元体系,在城市化浪潮中,越来越多的人“农转非”。无论出于什么原因,一旦把户口转走,就失去了对老家宅基地的继承权,又不能买回来,只能眼睁睁看着“祖宅”变成村集体的资产。
3、由于农村户口与土地的对应关系,有些人不愿意“农转非”,甚至有些公务员想方设法“非转农”,但这些毕竟是少数,“进城”才是大势所趋。因此从具体的家庭的角度而言,如果相关法规不变,宅基地注定会失去。
4、根据《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保障农户生活需要而拨给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用于建造住房、辅助用房(厨房、仓库、厕所)、庭院、沼气池、禽兽舍、柴草堆放等。农户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纠纷解决
宅基地纠纷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三种:
(1)协商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2)行政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3)司法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表明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纠纷,只与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第53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不经行政机关的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 农村公路新闻业务培训会的简报

5月6日,我县召开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暨业务技能培训会。副县长xxxx出席会议。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各乡镇相关负责人,县公路管理所全体干部职工,各乡镇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有关工作人员参加了会议。
会上,xxxx政法书记xxx代表小腮镇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了交流发言;县公路管理所所长xxxx对全县2012年第一季度养护及路政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了通报;县交通运输局分管领导xxxx对全县2012年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县交通运输局局长xxxxx对养护管理工作进行了强调;副县长xxxxx代表县人民政府与县交通运输局及各乡镇签订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目标责任状。
xxxx指出:“小交通蕴含大道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是民心工程。xxxxx要求县交通运输局、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一定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抓落实。一是要解决责任问题,明确责任主体;二是解决机构问题,迅速成立农村公路管理站,相对固定养护管理工作人员;三是解决经费问题,做到资金有保障,并做到安全有效地使用养护经费;四是解决技术问题,管好农村公路,提升路面状况,更好地为群众出行服务。
会后,县公路管理所组织对各乡镇具体负责养护管理的工作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养护技术、路政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容,通过培训,更好地提升了各乡镇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F. 农村宅基地是否有坚守的必要

针对农村宅基地闲置的情况,国家出台了自愿退出宅基地给予补偿的政策,但很多农民却并不愿意退出宅基地。农民不愿意退出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呢?

一、农村宅基地的价值

1、农村宅基地可永久使用。在城市买的商品房的使用期只有70年,而宅基地的使用权是永久的(只要宅基上的房子不灭失,城市户口的继承人也可通过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2、农村宅基地可以在村集体内部进行转让。国家明确规定:不允许城市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但如果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是可以转让的:(1)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3)宅基地使用权与合法建造的住房一并转让。(4)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3、退出宅基地可以获得一次性补偿。目前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国家鼓励农民进城发展,也鼓励有条件的农民在城市里落户定居。那么,自愿在城市里落户,并自愿退出所拥有的农村宅基地的农民,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偿金,补偿具体金额与当地经济水平有关。如安徽宁国就规定,自愿退出宅基地且今后不再重新申请宅基地的,对于法定范围内的面积,每亩补助4万元至6万元;超出部分,按照每亩2万元至3万元予以补助。

4、农村住房可以作为抵押物进行贷款。目前我国已在部分地区试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

二、农民不愿退出的原因

1、农民出于对农村的感情不愿意退出宅基地。

在农村,从开始的土坯房子到后来的砖瓦房,大部分农民为了有个舒适的家可以说是奋斗了大半辈子。在农村生活了大半辈子,突然说让退出宅基地,村民对于自己辛苦建起的家园会有非常浓厚的不舍之情。

2、一部分村民是考虑自己的后代。

只要户口在农村,农民就能免费使用宅基地,农民的后代也是如此,只要不把户口迁出农村就可使用宅基地。一旦退出后,自己的子孙后代就没法再享受这份福利了。考虑到这一方面,村民不愿意退出宅基地。

3、宅基地的升值空间很大。

在农村,大家都知道,现在申请宅基地非常困难。目前国家也在部分地区试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意味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同国有建设用地一样直接进入土地市场进行市场化的有偿使用。另外,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也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说明农村土地会越来越值钱。留着宅基地,以后不管是拆迁,还是农村社区改建,补偿的费用可能比现在退出补偿要高,所以村民不愿意退出宅基地。

4、村民是为自己老了考虑。

(1)进城买房的村民多半是为自己孩子买的,孩子没结婚还好说,要是孩子结婚后,两代或者三代人生活在一百平方左右的空间里,总归是不方便。

(2)村民年龄大了无法外出打工,在城市的生活成本又高,不如在农村生活。

(3)农村的空气比较新鲜,阳光比较充足,想要晒衣服被子等干啥也比较方便。

(4)农村地方比较宽敞,老了可以在家种种菜养养家禽之类的,纯天然无添加的菜吃着也会比较安全。

(5)很多农民的亲人朋友都住一起,没事串串门,大家一起玩也比较自在。

(6)农民考虑到老了有地方落脚,所以不愿意退出宅基地。

G. 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的规定

农村村民建住宅可以申请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标准的,不得再申请使用宅基地,也不得在农村购买住宅。但由于房地产继承等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包括宅基地),原则上不作处理,村民可以出卖多余的住宅,也可以维持原状,但不得翻建。房屋损坏后多余的宅基地应当依法收回。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由村民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取得农用地转用手续。农村村民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逐级通知申请用地者,并组织监督实施。住宅建成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进行验收,并办理土地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宅基地收费标准要体现多用地多交费,少用地少交费的原则。宅基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批准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各区、县规定用地面积标准的部分,按超标准用地的收费标准核定收费;凡不按村庄规划实施建设的用地收费,应高于符合规划

的;经营性的用地收费应高于生活性的;出租地上物的用地收费应高于自己使用的;低于用地标准的应给予适当奖励。

三、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农民的承受能力,按下列幅度核定:

(一)符合规定用地面积标准的宅基地,按每平方米土地每年○点一元至○点五元计费。属于出租地上建设物或经营性的用地,可适当提高上述收费标准。

(二)超过规定用地面积标准的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以内的部分按上款计费,超出用地面积标准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年○点五元至五元计费。

四、宅基地使用费的核算方法:

(一)每户宅基地使用面积按实际占用数量累计计算。

(二)对超出用地标准多占的宅基地可采取分段累进递增的收费办法。

(三)对不符合申请使用宅基地条件而立户用宅基地的,按超标计费。

(四)户口不在本村而使用宅基地的按超标计费。

(五)农村革命烈士家属、二等以上残废军人、五保户、扶贫对象以及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生活特殊困难户,在用地标准以内的宅基地,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讨论同意,村民委员会审查批准,其宅基地使用费可定期减、免。超过用地标准的部分,仍按超标计费。

(六)新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免收当年宅基地使用费。

五、宅基地使用费每年收取一次。使用宅基地的农户应按村委会规定的时间,向本村委会缴付使用费。逾期不交的,按日加收滞纳金,日加收标准一般不超过应缴宅基地使用费总额的1%。

各乡(镇)土地管理所(站),应按规定向所在区、县物价局办理核发收费许可证手续。

六、各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集体经济状况,具体规定宅基地使用费留村及上缴比例,其上缴区(县)乡(镇)部分,一般不超过每年实际收取宅基地使用费总额的10%,最高不得超过15%。宅基地使用费留村部分,主要用于村内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上缴部分作为区

(县)、乡(镇)土地管理部门推动宅基地有偿使用工作专项经费,用于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宣传、会议和添置必要设备等。宅基地使用费要单设帐户,存入银行、专款专用,严格控制使用范围。村使用时,需由村委会做计划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乡(镇)土地管理所(

站)使用时,需报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七、宅基地使用费收缴、开支情况要向群众及时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对宅基地使用费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要限期退回,并对主要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对侵吞使用费的

个人,除责令退回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文件和本补充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H. 农村宅基地有新政,这三大点你知道吗

2018年农村宅基地新政三大点
一、完善土地征收制度,增加农民补偿
土地没有所有权,农民的土地可能会因为发展的需要被征收,土地征收在执行前,必须对当事人进行补偿,才能进行征收。现在土地征收制度还有很多问题,比如说滥用土地征收权、征收范围过宽、征地程序不完善、没有透明度、征地补偿费不合理或是不到位等等这些土地征收问题,在今年将得到解决。
二、控制宅基地买卖
1、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
2、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3、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控制农村宅基地的买卖,能更好的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
《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而且,在宅基地的审批流程中,相关部门会加大审核的力度,确认申请人的条件。也就是说,今年的宅基地审批会越来越难,很多人想要重新申请宅基的,应该抓紧时间办理,以后也许很难申请宅基了。
以上就是关于2018年农村宅基地新政三大点,希望小编的讲解能让大家对农村宅基地新政有所了解。

I. 农村宅基地证怎样办理

办理流程:向当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在村委会的帮助下填写申请书;村委回会收到答申请之后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名单上报国土资源管理所;国土资源管理所对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并上报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政府进行批复,并由专人到现场定界和放线。

办理资料:统一办理农村宅基证需要的资料主要有: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建房用地申请书、农村宅基地审查及现场勘察报告书、乡(镇)政府请示、国土资源所的审查报告以及公告照片等。

因各地办理流程会略有差别,以当地实际需要用到的办理资料为准,也可以去咨询村委会,让他们帮忙办理。

(9)农村宅基地业务培训会扩展阅读

办理条件

要办理农村宅基证,首先需要满足办理条件。符合要求的办理对象主要为:由于儿女结婚、家庭分散等原因缺少宅基地的人群;有转业军人、离退休干部、职工及其他人员等回乡需要回乡原籍落户且没有宅基地的离退休干部、转业军人等人员;

因国家、乡镇、村内建设导致拆迁重建的人群和原本无居住地的人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且农村没有住房的人群;其他符合要求的申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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