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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消防培训讲话

发布时间:2020-11-30 13:03:31

『壹』 派出所关于对单位消防培训的领导讲话

公安内网搜索下

『贰』 公安派出所如何开展消防监督执法

貌似是个“点将”题。
执法依据:《消防法》、公安部令第120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教育部令第28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国家工商局令第19号《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各省《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文件形式:各种执法依据中的相关条款及公通字〔2012〕51号公安部关于印发《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
执法形式:公通字〔2012〕28号《关于街道乡镇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公消[2012]164号《关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的意见》等,采取单位上报、民警检查的双向互动方式、随时随地了解辖区消防动向,正确指导单位消防工作。

『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的消防职责

第四条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主要是当地派出所直接负责辖区的消防安全监督家,消防大队负责抽查监督指导。

『肆』 求公安局消防安全、治安执法培训的新闻报道和相关法律条文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 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 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第九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条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三)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四)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
(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七)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第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五)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
(六)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 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一)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对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是否有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三)是否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源、安装消火栓并配备水带水枪,消防器材是否配备并完好有效;
(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员工集体宿舍是否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五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十九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条 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临时查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临时查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临时查封。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明确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和送达临时查封决定。
(三)实施临时查封的,应当在被查封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临时查封决定,并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情况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立即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作出临时查封决定,送达当事人。
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第二十四条 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对当事人有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有关场所、部位、设施或者设备予以查封,使被处罚的单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施工。
第二十六条 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在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处罚决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
(三)实施强制执行的,应当在被强制执行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强制执行决定,并按照强制执行决定载明的强制执行方法执行。
(四)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强制执行应当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第三十条 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第三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执法档案,定期进行执法质量考评,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不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拒不改正的;
(二)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准予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三)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的;
(五)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六)利用消防监督检查职权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指定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维修保养单位的;
(七)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严禁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予以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第三十七条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公告。
第三十八条 铁路、交通运输、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9日发布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同时废止。

『伍』 派出所消防安全总结报告

安全、检查、服务与管理的重要。
没有范文。
以下供参考,
主要写一下主要的工作内容,如何努力工作,取得的成绩,最后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或者新的努力方向。。。。。。。
工作总结就是让上级知道你有什么贡献,体现你的工作价值所在。
所以应该写好几点:
1、你对岗位和工作上的认识2、具体你做了什么事
3、你如何用心工作,哪些事情是你动脑子去解决的。就算没什么,也要写一些有难度的问题,你如何通过努力解决了
4、以后工作中你还需提高哪些能力或充实哪些知识
5、上级喜欢主动工作的人。你分内的事情都要有所准备,即事前准备工作以下供你参考:
总结,就是把一个时间段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评价、总分析,分析成绩、不足、经验等。总结是应用写作的一种,是对已经做过的工作进行理性的思考。
总结的基本要求
1.总结必须有情况的概述和叙述,有的比较简单,有的比较详细。
2.成绩和缺点。这是总结的主要内容。总结的目的就是要肯定成绩,找出缺点。成绩有哪些,有多大,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取得的;缺点有多少,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产生的,都应写清楚。
3.经验和教训。为了便于今后工作,必须对以前的工作经验和教训进行分析、研究、概括,并形成理论知识。
总结的注意事项:
1.一定要实事求是,成绩基本不夸大,缺点基本不缩小。这是分析、得出教训的基础。
2.条理要清楚。语句通顺,容易理解。
3.要详略适宜。有重要的,有次要的,写作时要突出重点。总结中的问题要有主次、详略之分。
总结的基本格式:
1、标题
2、正文
开头:概述情况,总体评价;提纲挈领,总括全文。
主体:分析成绩缺憾,总结经验教训。
结尾:分析问题,明确方向。
3、落款
署名与日期。

『陆』 派出所如何做好消防监督工作

随着社会发展,消防监督工作日益繁重,单独依靠消防队开展消防监督工作,很多"五小单位"将失控漏管,农村消防工作也得不到加强,由于公安派出所人员多、力量大,如果能充分发挥他们在消防监督工作的作用,将全面而有力地提高全社会消防监控能力,预防火灾的发生。虽然消防监督是公安派出所的一项重要职能,但很多派出所因为任务繁重、自身消防法律知识欠缺,而影响到了消防监督工作的开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规模进一步扩大,城乡家庭也向多元化发展。城市的高层建筑、易燃易爆场所、地下工程、综合性公众聚集场所大量增加,大型企业单位也迅速增多,全国的消防机构防火监督任务日益繁重,除了对单位进行抽查和对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开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外,消防监督人员还担负着对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在举办前进行消防检查,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等任务。显然,仅靠公安消防监督员的力量,是无法有效地完成如此繁重的工作任务的。全国消防机构所担负工作任务和从事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人员比例严重失调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按照《消防法》的要求,切实让公安派出所担负起一部分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是当前缓解消防警力不足的一项重要举措。
虽然《消防法》明确了公安派出所在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能中的作用,但在具体工作中还不成熟,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轻视或者忽略了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中的作用,笔者认为有下面几个方面的必然性。
一、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监督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一)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管理职责是发展市场经济的要求。改革开放解放了生产力,推动了经济建设的发展,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单凭消防部门一家承担,远水难救近火,难免产生顾而不及的现象。派出所加强所在区域的消防监督管理是改变这种局面,填补鞭长莫及空档的强有力助手。它是市场经济发展特定条件的要求,其意义和作用不容忽视。
(二)派出所完善消防监督管理职责是新时期工作职能的需要。根据《甘肃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规定,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向基层派出所延伸,应包括管辖区域内的单位、企业、街道、农村的消防安全检查,监督管理和火灾预防工作。派出所通过诸多的管理工作,最终目标是确保管辖区域一方平安。因此派出所要认真落实各项火灾防范措施,积极有效地控制和减少辖区内的火灾事故发生数,让人民群众、经商投资者真正享有安全感。
(三)派出所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是辖区消防工作客观要求所决定的。从消防监督职责划分比重分析,每个地方都有部分重点企业、单位,它们的消防工作直接由县市的消防部门承担监督职责,但这毕竟是少数,大量的企业、单位,特别是当前私营企业、家庭式加工业迅速发展,它们都分布在各个乡镇、街道或农村,这部分企业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任务日益加重、扩大,再由县、市消防部门实施监督,显然难以做到。派出所处于公安机关的最基层,与辖区的各个企业、单位都有广泛的接触,占有天时、地利、人熟的优势。因此,这部分单位、企业的消防监督工作由派出所承担最为合适。
二、目前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现状分析
虽然,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执法中也做了不少工作,对消防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起到了很好的促进和帮助作用,但由于各地各级公安机关的认识和重视程度的不同,该项工作的发展很不平衡,不同程度地存在和出现了不少的问题。如果能充分利用好这一巨大资源,就能有效解决消防警力不足的问题,消防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学校的“四进”活动的工作就能真正落到实处,我们的消防工作就会跨上一个新的台阶。
(一)各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认识片面,责任不明。一是一些公安消防机构,尤其是县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三级管理中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职责理解不深,贯彻力度不大。有的认为分级管理后乡、镇消防工作全部由乡镇派出所负责,与自己关系不大,业务上未能实现有效的指导;有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辖区内的消防工作大包大揽,名义上实行分级管理,实际上是职责不明,责任不清。二是各级公安机关对消防工作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足,认为消防工作是消防部门的事,可管可不管,从而致使消防监督三级管理没有形成体制,没有切实发挥其监督作用。
(二)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执法中业务不熟,执法随意。消防监督检查是门多学科交叉结合的科学,内容广泛,专业性强,客观上要求防火监督人员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一定的工作经验。不断发展的经济形势和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使火灾隐患相应增多,派出所民警现有的消防业务知识和惯用的消防监督模式已不适应当前城乡消防工作发展的需要。形势的发展要求公安派出所民警在具有相当强的专业知识和很高的业务能力,加之公安派出所本身业务繁忙,各项工作的落实最后都压到基层派出所头上,再让派出所民警专门学习研究消防业务,会导致力不从心的局面。由于民警的消防业务素质跟不上,派出所在消防监督和行政处罚中随意性大,个别派出所防火检查无笔录,整改隐患依据不明,法律文书不规范,使用法律根据欠准确,消防执法缺乏严肃性。根据甘肃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甘肃省大部分县市对公安派出所兼、专职消防民警进行了业务培训和指导,但是力度不大,公安派出所对其消防监督检查的职责不明确,甚至出现公安派出所没有发挥其监督职能的现象。
(三)公安派出所警力有限,经费不足。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应当贯彻“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由所属公安局统一领导,业务上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和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确规定,消防违法违章行为的执法主体是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所出具的法律文书,必须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印章,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名义做出。因此,公安派出所每发出一份法律文书或作出一项行政处罚,都必须到消防机构审核审批。目前,派出所没有消防业务经费专项经费,防火监督只能以治安带消防,根本无法专门派人派车去边远和农、牧区从事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基层派出所本来就警力不足,业务繁重,加之执法程序繁琐,很难有效保证消防监督检查、宣传以及组织群众灭火等消防业务的全面落实;再则,消防业务经费无法保证,使派出所消防工作力不从心,难以奏效。
三、改进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对策。
解决好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工作中所面临的诸多难题,是公安派出所真正全面和深入实施消防监督的关键所在,以笔者拙见,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明确使命,提高认识。要增强辖区内人民群众的消防意识,首先应增强公安民警的消防意识。各级领导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教育和引导广大派出所民警深刻认识消防工作是治安业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基层公安业务的重要内容,要使每个民警懂得“城门失火”必然“殃及池鱼”的道理,认识到火灾的发生必然会导致治安、刑事、交通等方面的连锁反应。要从组织上、制度上、经费上给予充分保障,不断调动广大基层公安民警搞好消防业务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明确使命,提高认识,自觉投身到消防监督工作中去。
在此基础上,公安派出所要将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纳入公安日常工作范围,与其他工作同安排、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二)完善制度,规范监督。公安消防机构要结合派出所特点,规范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派出所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的执行程序应与治安案件程序并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在运用法律、法规、严格执法程序以及法律文书的填写等方面对派出所民警进行多项指导,规范办事程序,严格执法。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除行政拘留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裁决外,其他处罚依据《消防法》及有关消防法规作出。
(三)加强培训,提高素质。消防工作的知识性、专业性强。为此,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基层公安民警的业务指导,应制定近期计划和长远规划,把定期不定期的专业培训与具体防火监督中的业务指导相结合,在公安基层专兼职消防民警中实行上岗培训制度,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行使消防监督职能,或调配民警时注意选调有一定消防业务素质、工作责任性强、政治素质好、文化程度高的既能胜任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也能组织群众扑救火灾的同志从事防火监督,只有这样,才能顺利完成基层派出所肩负的消防工作任务。
(四)多方筹措资金,确保必需的业务经费。甘南州迭部县共辖11乡镇,但仅有5个派出所,分布在边远农牧区的寺院和宗教场所就有20个,实行三级消防监督管理后,诸如此类场所消防监督工作无形中全落在派出所民警肩上,但由于没有消防专项经费,使得日常监督检查无法落到实处,派出所有车无油,行路难让民警们只能望而却步。为此,笔者认为,为解决消防经费难的问题,可在每年县政府与县乡镇政府签订的《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上明确派出所资金保障问题,可由乡政府预算不少于3000元的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经费,并适时逐步增强,这样才有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物质保障。同时县、乡政府可根据派出所在消防监督工作中的成效划出专款,用于加强派出所基础建设和提高消防监督管理水平;在派出所消防民警的待遇上给予体现,帮助解决其工作和生活上的困难,为其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提高其工作积极性。
总之,要切实发挥出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中的作用,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共同努力。只有逐步完善和健全三级消防监督制度,保障所需经费,才能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职能作用,减少火灾隐患,为当地政治、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柒』 如何加强派出所消防工作的几点意见

宣传发动,提高安全意识。结合当前开展的大走访活动,组织责任区民警深入辖区各“六小场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通过发放宣传材料、现场示范等形式,不断加大宣传力度,有效提高“六小场所”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同时,与业主签定消防安全责任状,落实制度,明确责任,确保“六小场所”治安秩序安全稳定。检查督导,消除安全隐患。对辖区“六小场所”、进行了全面清查摸底,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清理整顿。排查出各类火灾隐患多处,责令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明确整改时限,坚决整改消除。

『捌』 浅析当前公安派出所消防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人员密集型企业、商场、市场、娱乐场所、医院、学校等,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各个角落。相应的火灾事故也不断发生,一次火灾人员伤亡数量也在不断攀升。2003年2月2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天潭酒店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火灾共造成33人死。2003年4月5日,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正大有限公司一食品加工车间发生火灾,事故发生时现场的21名作业人员全部遇难。2003年11月24日凌晨,俄罗斯莫斯科卢蒙巴各族人民友谊大学一留学生宿舍楼发生特大火灾,共造成41人死亡、171人受伤。2003年11月27日凌晨,浙江省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发生特大火灾,造成10人死亡。2004年2月15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百商厦发生特大火灾,火灾造成53人死亡,71人受伤,同日,浙江省海宁市一简易庙宇发生火灾,死亡40人。2004年8月1日,巴拉圭首都亚松森一超市发生火灾,死亡504人,伤512人……
一起起触目惊心的事故,不得不让人深思:人的生命是多么的脆弱。世间人的生命是第一宝贵的,社会生产实践的主体是人,人既是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参与者,又是安全生产事故的受害者或责任者。试想,如果人的工作、生活、消费、娱乐没有一个安全的场所,人的生命权得不到保证,社会如何进步?人类如何发展?消防安全正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消防工作亟待人本主义。
从理论上来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确立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理论创新的重大成果,也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指导思想的新发展。坚持以人为本,正是运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实践的生动体现,是从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和根本指针。消防工作作为经济建设的重要保障内容之一,也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这正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消防工作中的集中体现。目前全国公安消防系统开展的“161”工程和“执法为民”活动,也有“人本主义”的体现。
从法律上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在这里,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作为第一要求,写入了消防法。《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范畴的主法,以人为本,重视和保护人员的生命权,是贯穿《安全生产法》的主线,也是2004年“全国安全生产月”的主题。消防技术规范作为消防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均有大篇幅“以人为本”的内容。例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三章第五节、第四章第二节、第五章第三节、第六章第四节均对人的安全疏散做出明确的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在实际的监督、宣传工作中,也是以人员安全作为工作的重点,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中,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永远是不变的主题。
从灭火实战上说,救人第一和准确、迅速是灭火战斗的总的要求,贯彻于灭火战斗的始终。在扑救火灾及其它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中,拯救生命和疏散人员是优先考虑和竭力实现的首要目标。抢救人员也是消防战士必经和训练课程。
由此可见,消防工作的重心是“人”,从管理到监督、到审批,都要围绕“人”这个中心。一是单位消防安全的自身管理,对单位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要做到人人会、人人懂,要制定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制,管理人首先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把消防安全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常抓不懈,凡是可能发生火灾可能要波及到人身安全的隐患,如安全疏散、机防设施等,要坚决整改、优先整改。二是消防监督机构,对于人员密集型单位的审批,要从严审批,尤其是涉及到人员疏散问题的,未彻底解决的,坚决不能同意,对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也要以人身安全为检查的重点。三是灭火作战部队要加强第一出警,到现场后要救人第一,尽最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要开展科技强警建设,研发、购置新型灭火救援设施,大大提高部队灭火救援实力。

“全面建小康,消防怎么办”大讨论
党的十六大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为了确保实现这一宏伟目标,江苏正在开展“全面建小康,消防怎么办”大讨论活动。大力加强社会消防工作,提高火灾防范能力,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体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消防工作肩负着神圣的光荣使命,应站在时代的前列,自觉扛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这面大旗,立足消防本职岗位,把维护社会消防一方平安,创立消防无重、特大火灾恶性事故作为消防长期的一项战略性任务,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消防安全环境,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提供坚强有力的消防安全保障。为此,我认为消防部队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继续做好以防火、灭火为中心的消防工作,在思想上、行动上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引,以服务人民,服务社会为中心,以人民满意为目标。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出了我们党要始终代表着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和消防这支公安现役部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一脉相承的。为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服好务,是我们公安消防部队实践“三个代表”,坚持与时俱进的具体体现。因此,我们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消防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务实上、创新上下功夫、见成效。各级党委要上下一条心,认清形势,统一思想,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一奋斗目标,保好驾、护好航,真正实践“三个代表”。
二、我国加入了WTO以后,各种经济飞速发展,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在数量上大幅度增加,各类厂房、车间、仓库也在不断出现,这将给新形势下的消防工作带来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诸如建审、消防监督检查、消防管理、消防执法、火灾扑救等问题都亟待解决。因此消防工作如何能不断的适应经济的发展,掌握防火的新工艺、新材料、新知识、新思路,当好政府、企业的参谋,即能发现问题,又能解决问题,这是迫在眉睫的问题。只有通过不断加强自身的理论知识学习和业务学习,学习掌握消防技术规范、消防行政法规、现代灭火救援战术,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借荐外地的好方法、好思路,请进来、走出去,举一反三,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有的放矢,进一步改革和促进消防工作。这样才能做好当前的各项消防工作,适应消防发展的大趋势,才能最大限度的“为人民服务”。这才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业务学习上的体现。
三、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消防安全是小康建设的重要安全保障,没有一个安全的社会环境,经济建设没法顺利进行,就更谈不上达到小康社会了,即便已经达到了小康水平,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消防安全事故不断,势必对已有的发展成果带来一定的破坏,对继续发展同样带来一定阻力。因此消防监督部门应继续加大的消防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严厉打击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督促整改一批火灾隐患,坚决消除重、特大火灾隐患。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安部61号令,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继续加强培训、指导,进一步确立单位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意识,建立和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逐步形成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法律责任自负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同时要下大力气加强小城镇消防规划和社区消防建设,配合政府完善市政消防设施、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通信及消防站的建设,一时不能建设消防站的,要督促政府留出消防站规划预留地,对于消火栓的建设,力争完成老帐,不欠新帐,切实提高城镇防御和抗御火灾的能力。同时在119消防宣传、各种专项治理活动中,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等各种新闻媒体,配合各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大检查,进一步加大消防宣传力度,做到上班单位有消防、回家社区有消防、休闲娱乐有消防、看报看电视有消防的大消防环境,努力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同时针对建筑工程中存在的先天性火灾隐患,要加大对设计单位消防设计自审制度的管理,督促设计单位落实落实自审机制,定期对设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设计人员消防设计意识,把火灾隐患消灭在源头,杜绝先天性火灾隐患的发生。对于已经形成的火灾隐患,要联合责任单位、设计单位,共同商讨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按正规的建审程序进行审核验收,如一时不能解决,应报政府、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联合解决。
四、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火灾事故的起数和火灾损失也在不断上升。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仍然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消防工作的重中之重。俗话说“养兵千日,用兵一日”,消防部队确是“养兵千日,用兵千日”。消防部队作为一支现役部队,就是必须要求不同于地方,是实行全面军事化管理,又区别于作战部队性质的,必须是一支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吃苦、特别能奉献的部队;一支随时准备打硬仗、打恶仗的部队;一支全天候值勤备战的精锐化部队。因此要求我们的灭火作战部队要一要加强灭火作战训练,开展易燃易爆石油化工类火灾演习,适应各种火灾事故;二要熟悉本辖区单位的火灾危险性、扑救方法、消防水源情况等,制定灭火作战计划;三要熟悉和掌握各类建筑固定消防设施的使用,掌握各类消防专勤设备的性能、使用、维护、保养;四要加大消防设施的投入,配备高科技灭火救援设施、通讯设施及个人防护设施;五要经常性的、有针对性的进行灭火作战演练,对于较大规模的灭火演练,要请当地政府、上级领导、公安、新闻、救护、电力、自来水、煤气等部门及相关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负责人参加,既能提高灭火作战人员的素质,又是一次相当好的消防安全宣传机会。
五、归根结底消防工作的目的是预防和减少火灾损失,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顺利进行,消防行政执法的目的也是如此。因此,在全国奔小康的大潮流下,在所谓的“软环境”干预下,消防行政执法也应有新的思路、新的理念。我认为,消防行政执法,处罚不是目的,教育和改正还是最终目的。有些单位在进入处罚程序时,到处托关系找人说情,我认为如果有较好的改正力度,也是可以酌情考虑的。同时在执法实践上,违法当事人到处找人,也是对消防工作的一次非常真实的宣传,对我们今后的工作和社会的消防意识也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对于当前经济发展的速度,大量引资项目进入当地,消防行政执法的阻力也越来越大。实际上,消防执法是为了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消除火灾隐患的存在。试想,通过我们的严格执法,当地消防安全环境良好,不会有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甚至一般火灾事故也很少,这对于投资“软环境”来说,不正是一个非常好的因素吗。如果这个地方,大火不断,到处隐患,哪一个还感来投资呢。因此加大处罚力度与“奔小康”还是没有任何矛盾的。
以上是我个人对“全面建小康,消防怎么办”大讨论活动的一点认识,请同志们指正。

『玖』 派出所如何执行消防法第60条

第三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的。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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