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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培训方针

发布时间:2020-11-30 12:56:56

Ⅰ 什么是律师的“双培训”方针

1)“深度服务”,要求更了解消费者,更能想消费者所想,更能从“宏营销”走向“微营销”,从“广撒网”走向“深播种”,更强调“一对一”的个性化服务。 (2)“深度服务”,面对的是:愿意为高质量、高个性化的服务支付较高服务总价、服务单价的企业和人群。通过服务差异化、深入化,来保证和增加收入和利润。比如,“深度服务”的培训,最低培训套餐价格15万元 年,通过“培训顾问”深入企业的沟通和分析,来定制个性化套餐,而不是简单、零散的低价值培训。 (3)在中国培训市场成熟度尚不高的时候,在资源投入上采取过渡方案,既保留“广撒网”的力量,又进行“深度服务”的投入和创新。 (3)在任何时候,个性化、深入、真正贴心有价值的供给,都是稀缺的、宝贵的。

Ⅱ 2015年教育方针

第一条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机关实施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专门培训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三条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国家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进步需要的职业教育制度。 第四条实施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五条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国家采取措施,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组织失业人员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八条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 第九条国家鼓励并组织职业教育的科学研究。 第十条国家对在职业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第十二条国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三条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初等、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分别由初等、中等职业学校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根据需要和条件由高等职业学校实施,或者由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同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 第十四条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职业培训分别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可以根据办学能力,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十五条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 第十六条普通中学可以因地制宜地开设职业教育的课程,或者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职业教育的教学内容。 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农村、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 第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农村经济、科学技术、教育统筹发展的需要,举办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开展实用技术的培训,促进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十九条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当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本行业的企业、事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国家鼓励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发展职业教育。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二十一条国家鼓励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合同。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事业组织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三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实行产教结合,为本地区经济建设服务,与企业密切联系,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举办与职业教育有关的企业或者实习场所。 第二十四条职业学校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 (四)有相应的经费。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接受职业学校教育的学生,经学校考核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接受职业培训的学生,经培训的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考核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培训证书。学历证书、培训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毕业生、结业生从业的凭证。第四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本部门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用于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应当逐步增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的经费。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 第二十九条 企业未按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征的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可以专项或者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职业教育。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 第三十二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对接受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学生适当收取学费,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国家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贷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或者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十三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举办企业和从事社会服务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发展职业教育。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扶持发展职业教育。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捐资助学,鼓励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提供的资助和捐赠,必须用于职业教育。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保证职业教育教师队伍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担任兼职教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方便。

Ⅲ 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总方针

职业培训是直接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要求就业和在职劳动者以培养和提高素质及职业能力为目的的教育和训练活动。其含义:①是一种以劳动者为特定对象的劳动力资源开发活动;②是一种以直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某种特定需要为目的的定向性培训;③它通常是按照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进行的规范性培训。
为培养和提高劳动者从事各种职业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而进行的教育和训练称为职业培训,亦称职业教育。
厨师培训
职业培训是国民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同普通教育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都是开发智力、培养人才,但是职业培训是直接培养劳动者,使其掌握从事某种职业的必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
现代化的企业广泛采用机器和机器体系生产,工艺技术十分严密,劳动者不但需要熟练地掌握操作技能,而且需要深刻地理解专门知识。因此,培训和提高劳动者的知识和技能,是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客观要求。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加强职业培训有利于加速培养技术业务骨干和熟练工人,以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对专门人员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文化素质和技术水平,促进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通过各种职业培训形式,培养和造就了大批技术工人、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推动了生产建设的发展,在全国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以后,加强职业培训受到了国家和企业更大的重视。

Ⅳ 安全生产方针分是什么安全生产培训分哪三级

安全生产方针的三个原则是:“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安全生产培训三级:
1.厂(矿)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劳动纪律.
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有关事故案例等.
2.车间(工段,区,队)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内容
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
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窜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事故案例等.
3.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内容
岗位按操作规程.
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用距)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
事故案例等.

Ⅳ 教育方针的基本内容

教育方针内容包括教育的性质、地位、目的等基本途径。

一、教育的性质:

1、国家为了发展教育事业,在一定阶段,根据社会和个人两方面发展的需要与可能而制定的具有战略意义的总政策或总的指导思想。

2、我国教育发展的方向以及明确规定这一方向的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是由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决定的,是由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要求决定的。一定社会的教育同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有不可分割的联系。

3、当今世界,综合国力的竞争,越来越表现为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的竞争。国际间的经济竞争、科技竞争和军事竞争,实质上是智力和人才的竞争,因而也是教育的竞争。

4、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实际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教育的地位:

1、在邓小平教育优先发展思想的指引下,党中央国务院制定了科教兴国的发展战略。培养“四有”新人,全面提高民族素质,是社会主义教育的根本目标和主要任务。

2、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坚持教育发展的正确方向,就是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3、历史经验告诉我国,只有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发展的正确方向,中国的教育事业才能健康、顺利地发展。

三、教育的目的:

1、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必须克服教育观念和教育实践中存在的种种片面性,特别是要克服那种只重视智育,轻视德育、体育和美育的倾向。毫无疑问,学生掌握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是极为重要的,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尤其需要加强。

2、人的全面发展,是人的整体素质的全面发展。德育和智育、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是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对人才的培养,要处理好各方面素质的关系,不可偏废。

3、江泽民同志在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指出:“要说素质,思想政治素质是最重要的素质。不断增强学生和群众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是素质教育的灵魂。”

4、江泽民同志在《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中再次强调:“不仅要加强对学生的文化知识教育,而且要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老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


(5)企业培训方针扩展阅读:

职业教育体系:

1、国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

2、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初等、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分别由初等、中等职业学校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根据需要和条件由高等职业学校实施,或者由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同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

3、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职业培训分别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可以根据办学能力,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4、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普通中学可以因地制宜地开设职业教育的课程,或者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职业教育的教学内容。

职业教育的实施: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农村、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

2、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农村经济、科学技术、教育统筹发展的需要,举办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开展实用技术的培训,促进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

3、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当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本行业的企业、事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国家鼓励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发展职业教育。

4、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

5、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6、国家鼓励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7、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合同。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事业组织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8、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实行产教结合,为本地区经济建设服务,与企业密切联系,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举办与职业教育有关的企业或者实习场所。

Ⅵ 安全生产方针分是什么安全生产培训分哪三级

安全生产方针的三个原则是:“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安全生产培训三级:
1.厂(矿)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劳动纪律.
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有关事故案例等.
2.车间(工段,区,队)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内容
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
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窜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事故案例等.
3.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内容
岗位按操作规程.
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用距)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
事故案例等.

Ⅶ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培训感言九字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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