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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

发布时间:2020-11-30 11:44:24

❶ 上海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终身的吗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不是终身的,有效期为3年。

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❷ 如何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保证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保证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3.引用标准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3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3.4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3.5 《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3.6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7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4.管理职责

4.1公司总经理必须保证应培训人员所需的时间、资金和设施的投入。

4.2安全部依据公司从业人员的实际情况,负责组织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及相关培训教材的选用和教师的选聘、培训考核(考试)、发证、登记、归档等工作。

4.3各部门、车队依据安全部的培训计划,组织好本部门人员参加安全培训活动,协助做好教育培训工作。

5.内容及要求

5.1 从业人员培训教育管理

5.1.1各部门、车队每年年底根据国家、地方及行业的规定,以及本部门的培训需求情况,向安全部提出培训需求。

5.1.2安全部应编制培训计划、组织培训师资、建立培训档案。

(1)每年年底根据各部门提出的培训需求,制定公司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计划中要有培训目标和对培训效果的要求。

(2)需根据“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中的培训内容选用或编制相应的培训教材。

(3)按计划组织培训,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4)对教育培训效果进行评价,检验培训的适宜性和有效性。

(5)按培训类别建立培训档案。

5.2 管理人员的培训

5.2.1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必须由具有行业主管部门或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的培训合格证书。

5.2.2其他管理人员(包括部门主管等)的安全培训,由公司安全部组织实施,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公司内部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5.2.3公司各级管理人员每年应接受规定的继续教育。

5.3从业人员的培训

5.3.1对从业人员每年要进行再培训,不断提高素质及能力,保证从业人员具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处置技能,并经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位健康培训。

5.3.2新员工要接受公司、部门、车队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岗前培训不少于24学时,并持证上岗。

5.3.3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

5.3.3.1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确定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确定的岗位作业人员。

5.3.3.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按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执行,培训率要达到100%。

(1)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2)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

(3)特种作业人员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审,持有效证件上岗。

5.3.4危险化学品运输驾驶员、押运员培训教育

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押运人员,必须经市交通部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培训内容、课时及有关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3.5转岗培训

对于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的从人员应重新接受车队的培训。教育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1)新岗位的作业特点,要害部位、危险状况;

(2)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及控制对策;

(3)新工种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及防护设施的要求;

(5)事故案例等。

5.3.6新技术、新设备的教育培训

公司应在新技术、新设备应用前,对有关岗位操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教育应包括以下内容:

(1)新技术、新设备的特点及操作方法

(2)应用过程中的危险、危害因素,危险部位,有毒有害物的特性及预防方法,新的安全防护装置的特点和使用方法;

(3)新制订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的内容和要求

(4)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及防护设施的要求。

5.3.7其他人员教育培训

5.3.7.1对相关方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进入公司进行作业。

5.3.7.2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等内容的安全教育和告知,并由专人带领。

5.4培训主要内容

除专业、专项培训外,安全生产各类培训的主要内容有:

(1)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内容。

5.5培训的组织

公司级安全培训教育由安全部组织实施、部门级安全培训教育由部长或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实施、车队级安全培训教育由队长组织实施,安全员选用或编制培训教材。培训有关要求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执行,并填写相关培训记录。

6.附录

6.1 BZH8-ZD01-001 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一览表

6.2 BZH8-ZD01-002 单项培训计划表

6.3 BZH8-ZD01-003培训签到簿

6.4 BZH8-ZD01-004培训效果评价分析表

6.5 BZH8-ZD01-005 公司及其部门、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管理台帐

6.6 BZH8-ZD01-006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台帐

6.7 BZH8-ZD01-007转岗安全教育培训台账

6.8 BZH8-ZD01-008重新上岗安全教育培训台帐

6.9 BZH8-ZD01-009“新技术新设备”安全教育台帐

6.10 BZH8-ZD01-010 特殊作业人员资格证管理台帐

6.11 BZH8-ZD01-011 入职员工三级教育台帐

❸ 对生产企业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包含哪些内容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关于2015年安全生产培训计划的通知》,要求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安全管理资格证书上岗。为进一步提升企业安全管理,阳泉市安委办拟在今年二月份举办一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班。那么,对生产企业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包含哪些内容?

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上岗,而培训内容根据我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八条规定可知,对生产企业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包含以下七个方面:(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安全培训是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参训人员范围、培训要点等方面均坚持内容法定。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是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并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力量,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接受安全生产培训。

❹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中对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1.基本要求(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安全资格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2)其他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3)所有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2.培训的主要内容(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2)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5)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6)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7)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3.培训时间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其他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4.再培训的主要内容再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本领,包括:(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2)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3)安全生产管理经验。(4)典型事故案例。

❺ 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的意义与目的

安全教育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安全教育的目的是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安全管理水平和防止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安全教育是提高全员安全素质,实现安全生产的基础。通过安全教育,提高企业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和广大职工搞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增强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生产的科学知识,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操作水平,增强自我防护能力。有些领导在布置全产时往往在布置生产结尾时谈到安全问题,顺使喊一句“最后强调一个问题,就是大家要重视安全生产,不要出事故”。还有的讲,“我是逢会必讲要大家注意安全”。正确的说这些仅仅是提醒,没有深入进行针对性的布置。这些现象的原因, 1. 是安全意识不高,对安全在经济效益中的作用和地位认识不足; 2.是缺乏安全知识,难以提出具体意见。要改变这一状况,必须使安全教育经常化、制度化。使广大职工广泛掌握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端正对安全生产的态度,才能减少或消灭事故,实现安全生产。安全工作是与生产活动紧密联系的与经济建设、生产发展,企业深化改革,技术改造同步进行,只有加强安全教育工作才能使安全工作适应形势的需要。如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促进了经济发展。但是,一些企业在承包中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短期行为,以包代管,出现拼设备、拼体力、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其主要原因是安全教育培训没有跟上,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素质差。因此,在新的形势下,强化安全教育是十分必要的。

❻ 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的意义与目的

一、安全培训的意义在于:

1、通过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2、通过安全培训提高工人的技术知识水平;

3、通过安全培训提高干部的安全管理业务水平;

4、促进技术知识的更新。

二、安全培训的目的:

1、就是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的安全素质;

2、提高广大职工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

3、增强安全生产的责任感;

4、提高广大职工遵守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自觉性,

5、增强安全生产的法制观念;

6、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技术知识水平,

7、熟练掌握操作技术要求和预防、

8、处理事故的能力。

拓展资料: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13年8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8月29日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修改内容:

删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❼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中对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1.基本要求

(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安全资格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2)其他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3)所有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

2.培训的主要内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培训时间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其他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4.再培训的主要内容

再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本领,包括:

(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2)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

(3)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4)典型事故案例。

❽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再培训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安全生产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2)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
(3)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4)典型事故案例。

❾ 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有以下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拓展资料: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是为了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而制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❿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多少小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多少小时

1、一般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2、高危行业(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10)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扩展阅读: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

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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