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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人员任职前培训

发布时间:2021-02-13 17:32:05

⑴ 从业员工的所有培训必须把安全管理人员列入吗

1.基本要求

(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安全资格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2)其他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3)所有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

2.培训的主要内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培训时间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其他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4.再培训的主要内容

再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本领,包括:

(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2)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

(3)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4)典型事故案例。

⑵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中对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1.基本要求

(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安全资格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2)其他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3)所有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

2.培训的主要内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培训时间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其他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4.再培训的主要内容

再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本领,包括:

(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2)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

(3)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4)典型事故案例。

⑶ 领导和中层干部任职后安全教育培训会议记录

培训目的:为了提高企业员工的安全、消防意识,使企业员工掌握触电事故的常识、火险隐患的辨识、日常的防火知识、消防器材的使用及疏散基本知识。自觉地关注企业的安全组织管理,逐步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素质。
一、安全管理体系: 厂长----生产车间主任----生产员工
二、企业安全基本知识:一、基本概念1、 安全与危险安全与危险是相对的概念。危险是指系统中存在导致发生不期忘后果的可能性超过人们的承受程度。安全是指生产系统中人员免遭不可承受危险的伤害。2、 危险源危险源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根源或状态。3、 事故与事故隐患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事故隐患泛指生产系统中可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4、 本质安全本质安全是指设备、设施或技术工艺含有内在的能够从根本上防止发生事故的功能。具体包括三方面的内容:⑴失误——安全功能。指操作者即使操作失误,也不会发生事故或伤害,或者说设备、设施和技术工艺本身具有自动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的功能。⑵故障——安全功能。是指设备、设施或技术工艺发生故障或损坏时,还能暂时维持正常工作或自动转变为安全状态。⑶上述两种安全功能应该是设备、设施和技术工艺本身固有的,即在它们的规划设计阶段就被纳入其中,而不是事后补偿的。本质安全是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根本体现,也是安全生产管理的最高境界。实际上由于技术、资金和人们对事故的认识等原因,到目前还很难做到本质安全,只能作全社会为之奋斗的目标。二、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生产与安全的关系中,一切以安全为重,安全必须排在第一位。必须预先分析危险源,预测和评价危险、有害因素,掌握危险出现的规律和变化,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将危险和安全隐患消灭的萌芽状态,施工企业的各级管理人员,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三、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 新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即企业、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1、企业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有: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施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分析。2、车间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有:本车间的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本车间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分析。3、 班组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有: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正确使用方法,事故案例分析。四、杜绝“三违”现象1、违章指挥:企业负责人和有关管理人员法制观念淡薄,缺乏安全知识,思想上存有幸心理,对国家、集体的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不负责任。明知不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条件,仍指挥作业人员冒险作业。2、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没有安全生产常识,不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或者在知道基本安全知识的情况下。在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顾国家、集体的财产和他人、自己的生命安全,擅自作业,冒险蛮干。3、违反劳动纪律:上班时不知道劳动纪律,或者不遵守劳动纪律,违反劳动纪律进行冒险作业,造成不安全因素。五、做到“三不伤害”: 三不伤害就是指“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首先确保自己不违章,保证不伤害到自己,不去伤害到别人。要做到不被别人伤害,这就要求我们要有良好的自我保护意识,要及时制止他人违章。制止他人违章既保护了自己,也保护了他人,同时也保护了别的许多人。
1、用电安全 2、机械安全 3、锅炉、压力容器安全 4、办公室安全常识 5、化学品安全消防安全及消防器具
6、安全色与安全标识7、常见事故现场急救方法(触电、化学品、机械伤害、中暑、中毒)8、个人防护用品知识及特殊岗位劳动保护

⑷ 对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年至少进行几次安全教育,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多少学时

对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12学时;但对于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参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4)安全管理人员任职前培训扩展阅读

参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参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参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参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参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一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必须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参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二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⑸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所有从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总称,它既包括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既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指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作为一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对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有具体的、深入的了解和掌握,并能够熟练地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运用。

⑹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再培训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内
(一)国家安全生产容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⑺ 班组长任职前须参加不少于[ ]学时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对班组长任职前没有明确的安全培训学时,国务院安委办《关于
加强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对以只是对提出了企业班组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经过相应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已在岗的班组长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班组其他员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⑻ 法律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有哪些基本要求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版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权须进行安全资格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所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

⑼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的是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05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毅中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必须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第十二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编辑本段第三章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六条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八条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编辑本段第四章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总公司(集团公司、总厂)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及所辖区域内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编辑本段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 (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 (四)建立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严格考核和颁发安全资格证书。考核不得收费。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责考核、发证的有关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
编辑本段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二)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在考核、发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编辑本段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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