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去协调,统筹,推进志愿服务的规范管理
1、通过搭建管理、服务、项目三个平台,引导志愿服务组织朝着规范有序,服务有效,影响积极的方向发展,吸引更多的居民群众参与到志愿服务组织当中来。
2、一是搭好管理平台,规范组织建设。依托街道以及镇级团组织建立两级管理平台,规范志愿服务组织的登记、注册、人员管理和服务开展。由团县委牵头,街道团工委、镇团委等联合组建志愿服务管理小组,负责对全县志愿服务组织进行统筹管理,协调负责志愿服务队伍、项目、服务开展等问题。采取一居一站的模式,在社区建立志愿服务站,负责社区的志愿队伍管理工作,引导基层志愿组织的发展,落实基层志愿服务项目的开展。二是搭好服务平台,提升队伍素质。注重志愿服务队伍的队伍素质建设,以“服务志愿组织,提升志愿服务”为目标,搭建服务平台,为各支志愿服务队伍提供升值空间。定期开展志愿服务项目培训,围绕志愿服务技能、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服务成效等内容邀请专家进行讲座,开展志愿队伍交流座谈,增强志愿队伍发展意识。帮助协调落实志愿服务活动的资金、场地、项目等困难,为志愿服务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三是搭好项目平台,拓宽服务领域。根据洞头现今不同志愿服务队伍的服务方向,主动做好项目设计,突出志愿服务的科学化和系统化。在社区层面,以贴近群众生活所需,开展文化宣传、文明创建、和谐邻里等为主的专项性志愿服务;在社会层面,以构建“善理念”社会为目标,开展环境保护、生态创建和慈善助学、助残、助贫为主的公益性志愿服务;此外,利用各种活动节点组织志愿队伍开展有针对性的志愿服务活动,不断拓宽志愿服务的领域。
B. 民乐县金山小学志愿者服务队怎么加入
加入民乐县金山小学志愿者服务队,
直接找学校团委或少先队大队部,
就OK了。
奔跑吧兄弟,
祝你好运。
C. 内蒙古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人员工资待遇好不好
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由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回门统一答为其发放每人每月2500的生活补贴,同时按照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每名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6个月以上的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人员一次性安家补贴,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
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和服务单位的协调,有条件的服务单位要为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人员尽可能提供与本单位人员相同的工作条件和免费住宿以及安全、健康、卫生的生活条件。
D. 怎么才能获得志愿者志愿服务证书
1.基本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或十六至十八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内;十四至十八周岁容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二)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注册机构的相关规定。
2.注册机构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以及大中专院校团组织、志愿者组织为志愿者注册机构。社区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学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含志愿者服务站、服务队、服务团队等),经所在地注册机构同意可以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
3.注册程序
(一)申请人直接到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或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提出申请,填写《志愿者注册登记表》(参考式样见附件1)。
(二)注册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
(三)审核合格,注册机构向申请人颁发“中国注册志愿者证”、“中国志愿者”胸章(参考式样见附件2)。注册证上标注全国统一的注册号(即注册志愿者的身份证号);注册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为注册志愿者编制本地管理服务号码。
E. 行政单位外出培训费用怎么列支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所以,参加培训的人员所发生费用仅是往返的差旅费。按差旅费管理规定报销,并列入“差旅费”科目。
企业应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管理费用的发生和结转情况。该科目借方登记企业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贷方登记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管理费用,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该科目按管理费用的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按规定,外派学习的按出差办理,除了可报销培训费外,车船费、住宿费、交通费都是可以报销的,还要按规定标准支付出差补助。
行政单位学习考察费用在进行账务处理的时候可以将其支出登记在事业支出的教育培训费中,而一些差旅费会计人员可以在管理费用的差旅费科目中进行核算。
F.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 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备案。 第八条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费和讲课费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合计 180 110 100 60 450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培训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各单位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下延至市、县及以下。
第十二条 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第十三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四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五条 各单位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十六条 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报送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
第二十一条 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 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 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 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 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 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 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 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国家外专局组织的出国(境)培训以及商务部组织的援外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中央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G. 河南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贫困县计划怎么报名 上网上搜了说的是:在其他需说明事项中找服务县 但是一直找不到
具体情况可以上河南共青团网站上看看,,里面有专题
H. 如何进一步开展志愿服务,完善组织管理,提升志愿服务水平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回科学发展观答,广泛普及志愿理念,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大力弘扬志愿精神,着力壮大志愿者队伍,着力完善志愿服务体系,着力建立志愿服务专业化运行模式,使更多专业人员成为志愿者;加强综合性志愿服务队伍建设,使更多的志愿者成为良好社会风尚的倡导者,成为我县精神文明建设的传播者、实践者。
二、总体目标
建立志愿服务工作长效机制,逐步形成科学规范的志愿服务管理模式,基本实现有稳定的志愿服务队伍,有规范的管理制度,有特色的志愿服务品牌,有固定的志愿服务基地等“四有”目标;整合全县志愿服务组织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建立专业人士广泛参与的志愿者组织;积极带领全县人民积极参与志愿者活动,建立志愿者注册登记制度,不断壮大志愿服务工作队伍
I. 河南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贫困县以后有什么安排,有没有什么好处啊
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贫困县计划
【这是在我们学校网站上找的,或许对版你有帮助】
河南省决定每年选权拔200名高校毕业生到国家和省定贫困县的贫困乡从事为期2年的教育、卫生、农技、扶贫以及青年中心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志愿服务工作。服务期间,可兼职或专职担任所在乡团委副书记、学校及其他服务单位的管理职务,生活补贴由省、市财政各负担50%。服务期满报考公务员、省属高校研究生和成人专升本,可以通过适当增加分数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优先录用或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