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哪些问题
(一)民事审判方面
一是诉讼调解率、当庭宣判率有待提高,上诉率偏高,没有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矛盾、案结事了、易于执行等方面的独特作用,在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息诉息访方面尚存在一些欠缺。
二是裁判文书需改进,仍存在一些裁判文书认定事实不清,裁判说理不透,逻辑性不强,制作粗糙,缺乏应有的严谨性、规范性、权威性。
三是少数民事法官在审理阶段兼顾执行不够,诉讼保全不及时,判决主文不明确,给案件的执行带来困难。
四是取证难、证人出庭作证率低长期困扰民事审判,影响了案件审理的公正和效率。
五是送达难的问题突出。应该说,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种类是比较齐全的,基本上能符合民事诉讼的要求。但是,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不够灵活,送达程序过于严格、苛刻,客观上造成了法院诉讼文书“送达难”,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审判效率的提高,影响着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关于直接送达,有的当事人外出经商、居无定所;有的当事人地址不详或者地址发生了变化;有的当事人躲避送达,客观上送达困难。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时,有时需要反复多次才能送达,有的则是无法送达。关于留置送达,在直接送达时,当事人拒收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在场见证。实践中大部分的基层组织或单位人员不是找不到,就是找到了也不愿意来,来了也不愿意见证。所以,留置送达实际操作难度较大,要求过于繁琐。关于公告送达,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对公告送达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首先是期限太长。其次,费用太高。在报纸上刊登公告送达的,对经济拮据的当事人是不小的负担,对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则明显增大了诉讼成本。关于邮寄送达,由于当事人地址变更等原因,邮寄多次被退回,不仅延长了诉讼文书的在途时间,而且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采用邮寄送达的法律文书其送达日期以邮局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在送达过程中,有时邮局不是直接送达到当事人手中,而是先由村委会等签收再转交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有时诉讼文书几次周转才转到当事人手中,如果以邮局回执记载的日期计算上诉期限,则早已超期,当事人如何行使上诉权成为一个难题。同时,由于邮局的投递规定不等同于法律规定的送达,投递的法律文书通常由他人代签,所以达不到送达的效果。也为将来案件执行等环节埋下隐患,甚至引起当事人的上访。
(二) 民事涉诉信访方面
民事案件的基数大,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民事涉诉信访量相应偏高。从审查分析的情况看,主观故意造成的错案是极个别的,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法院自身少数案件质量和效率不高、司法不规范、办案不透明、程序不公正、裁判文书说理性不强、辨法析理工作不细,未能使当事人胜败皆服。个别同志就案办案,不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另一方面,有些当事人法律意识和诉讼风险意识不强,把自己举证不能、诉讼决策失误、不当行使诉讼权利、不积极履行诉讼义务导致的不利诉讼结果,视为司法不公,申诉不止。
再者,有些当事人存在思想观念误区,上访人员信“多”不信“少”,不论什么事,这个部门跑了又去其他部门去找领导;信“闹”不信“理”,不管有理无理,先闹再说,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只要一闹,领导就会重视。
(三)民事审判队伍方面
一、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社会经济交往不断增多,公民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大量的案件和纠纷涌向法院。特别是2007年4月1日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施行后,收费标准大幅下调,因为诉讼成本的降低,当事人发生纠纷后更多地选择到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争端。但是审判力量的相对不足,人少案多的矛盾日益突出,影响了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二、是由于受人员编制、进人机制等因素制约,民事审判法官青黄不接、人才断层、人才流失的现象日趋严重,制约着民事审判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三、尽管大部分民事法官非常渴望学习培训,但囿于经费短缺,参加业务培训少,业务书籍匮乏,造成知识更新慢、法律适用水平低、驾驭庭审能力弱,使法官业务素质和司法能力的提高受到了限制。
四、是法官的人格和尊严时常受到无端的侮辱和损害,甚至人身安全也经常受到威胁,对此确无能为力。
五、是法官的工作压力大、风险大,政治和经济待遇不高,导致部分法官不愿意从事审判工作,特别是不愿意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现在成为一名法官,需经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门槛不可谓不高。纵观其他职业和其他单位,法官虽神圣,但经济待遇处于中下水平,法院虽威严,但只是一个部门,特别与党委、组织部门、乡镇相比,基层法院里解决一个副科、正科非常难。有的同志临到退休还没有解决副科,有的同志在副科这个级别上二十五年之久未动。
(四)物质装备和经费保障方面
基层法院及派出人民法庭审理了大部分民事案件。但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办案条件不佳,有些法庭没有每人配备电脑、传真机等办公设备,缺少必要的交通工具。2007年4月1日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施行后,收费标准大幅下调,加上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以调解方式结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收费的规定,更令基层法院雪上加霜。一直以来,基层法院承担着繁重的审判任务,往往面临人少案多,案件标的小,诉讼费收入少,导致办公经费奇缺的窘境。
(五)司法环境方面
由于现行司法体制的某些局限,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民事审判的干扰仍然存在,突出表现在对法院审理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等涉及地方利益的案件,不予配合,甚至不当干预;托人说情、找关系送材料、找领导批意见、找媒体施加压力的现象较为普遍,民事审判的司法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
B. 法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法官队伍出现参差不齐的状况,特别是基层法官队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值得引起人们的注意。
基层法官队伍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队伍素质还不够高,人才总量不足且高素质人才短缺,同时人才结构布局还不尽合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的工作。
二是办案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实体和程序并重的观念还需要进一步强化。
三是法官队伍缺乏较强的生机和活力,突出的问题是法官“断层”问题严重,后继乏人。
四是法官教育培训工作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强,广大法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审判工作技能更新和提高速度较慢,从而影响了审判质量和效率。
五是由于新的诉讼费收费标准大幅度下降,法院的“诉讼门槛”降低,使案件数量逐年增大,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
六是法官面临的社会压力大。从法官职业的外部环境分析,法官的工作得不到客观、公正的认可。作为一名法官,不仅要面对高压的工作,还要应对公众的压力。公众惯常的道德评价标准常常与法律所规定的相冲突,法官审理案件遵循的是法律至上的原则,而不可能屈服于社会的舆论压力。所以,法官的判案经常会引起公众的误解,其矛头直指法官。
提升法官队伍素质的几点建议
鉴于上述存在的问题,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有几点建议供大家参考:
一是主审法官选任要统一标准,不能简单要求具有多少年审判经历,而是要从办案数量、办案质量上去综合分析,选任那些业务水平高、综合能力强的干警加入到法官队伍中去,提高法官队伍的素质。
二是明确主审法官职责,按照省高院的要求,职责要统一、细化,便于操作,在审判工作中试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人员组合模式,按照法官专司审判、法官助理负责案件的各项事务性辅助工作、书记员负责庭审记录等事务性工作的职责分工开展审判工作,不能从送达到开庭到写判决书均主审法官一人。
三是明确书记员和法官助理的职责,如法官助理的职责有:审查诉讼材料,提出诉讼争执要点,归纳、摘录证据,确定举证期限,组织庭前证据交换,代表法官主持庭前、庭中、庭后调解,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等。如书记员职责有: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担任案件审理中的记录工作,整理、装订、归档案件材料,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等。通过明确职责,可以提高办案效率。
四是增强法官的服务职能,改变以往一判了之的情况,加强辨法析理和判后答疑工作,避免出现案件判决正确,但受到了当事人投诉的情况再发生,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同时要把法官的服务职能与法官的绩效考核相结合,从而加强对主审法官的管理。
C. 民事审判工作情况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一是诉讼调解率、当庭宣判率有待提高,上诉率偏高,没有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矛盾、案结事了、易于执行等方面的独特作用,在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息诉息访方面尚存在一些欠缺。
二是裁判文书需改进,仍存在一些裁判文书认定事实不清,裁判说理不透,逻辑性不强,制作粗糙,缺乏应有的严谨性、规范性、权威性。
三是少数民事法官在审理阶段兼顾执行不够,诉讼保全不及时,判决主文不明确,给案件的执行带来困难。
四是取证难、证人出庭作证率低长期困扰民事审判,影响了案件审理的公正和效率。
五是送达难的问题突出。应该说,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种类是比较齐全的,基本上能符合民事诉讼的要求。但是,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不够灵活,送达程序过于严格、苛刻,客观上造成了法院诉讼文书“送达难”,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审判效率的提高,影响着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关于直接送达,有的当事人外出经商、居无定所;有的当事人地址不详或者地址发生了变化;有的当事人躲避送达,客观上送达困难。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时,有时需要反复多次才能送达,有的则是无法送达。关于留置送达,在直接送达时,当事人拒收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在场见证。实践中大部分的基层组织或单位人员不是找不到,就是找到了也不愿意来,来了也不愿意见证。所以,留置送达实际操作难度较大,要求过于繁琐。关于公告送达,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对公告送达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首先是期限太长。其次,费用太高。在报纸上刊登公告送达的,对经济拮据的当事人是不小的负担,对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则明显增大了诉讼成本。关于邮寄送达,由于当事人地址变更等原因,邮寄多次被退回,不仅延长了诉讼文书的在途时间,而且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采用邮寄送达的法律文书其送达日期以邮局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在送达过程中,有时邮局不是直接送达到当事人手中,而是先由村委会等签收再转交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有时诉讼文书几次周转才转到当事人手中,如果以邮局回执记载的日期计算上诉期限,则早已超期,当事人如何行使上诉权成为一个难题。同时,由于邮局的投递规定不等同于法律规定的送达,投递的法律文书通常由他人代签,所以达不到送达的效果。也为将来案件执行等环节埋下隐患,甚至引起当事人的上访。
(二) 民事涉诉信访方面
民事案件的基数大,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民事涉诉信访量相应偏高。从审查分析的情况看,主观故意造成的错案是极个别的,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法院自身少数案件质量和效率不高、司法不规范、办案不透明、程序不公正、裁判文书说理性不强、辨法析理工作不细,未能使当事人胜败皆服。个别同志就案办案,不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另一方面,有些当事人法律意识和诉讼风险意识不强,把自己举证不能、诉讼决策失误、不当行使诉讼权利、不积极履行诉讼义务导致的不利诉讼结果,视为司法不公,申诉不止。
再者,有些当事人存在思想观念误区,上访人员信“多”不信“少”,不论什么事,这个部门跑了又去其他部门去找领导;信“闹”不信“理”,不管有理无理,先闹再说,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只要一闹,领导就会重视。
(三)民事审判队伍方面
一、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社会经济交往不断增多,公民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大量的案件和纠纷涌向法院。特别是2007年4月1日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施行后,收费标准大幅下调,因为诉讼成本的降低,当事人发生纠纷后更多地选择到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争端。但是审判力量的相对不足,人少案多的矛盾日益突出,影响了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二、是由于受人员编制、进人机制等因素制约,民事审判法官青黄不接、人才断层、人才流失的现象日趋严重,制约着民事审判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三、尽管大部分民事法官非常渴望学习培训,但囿于经费短缺,参加业务培训少,业务书籍匮乏,造成知识更新慢、法律适用水平低、驾驭庭审能力弱,使法官业务素质和司法能力的提高受到了限制。
四、是法官的人格和尊严时常受到无端的侮辱和损害,甚至人身安全也经常受到威胁,对此确无能为力。
五、是法官的工作压力大、风险大,政治和经济待遇不高,导致部分法官不愿意从事审判工作,特别是不愿意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现在成为一名法官,需经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门槛不可谓不高。纵观其他职业和其他单位,法官虽神圣,但经济待遇处于中下水平,法院虽威严,但只是一个部门,特别与党委、组织部门、乡镇相比,基层法院里解决一个副科、正科非常难。有的同志临到退休还没有解决副科,有的同志在副科这个级别上二十五年之久未动。
(四)物质装备和经费保障方面
基层法院及派出人民法庭审理了大部分民事案件。但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办案条件不佳,有些法庭没有每人配备电脑、传真机等办公设备,缺少必要的交通工具。2007年4月1日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施行后,收费标准大幅下调,加上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以调解方式结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收费的规定,更令基层法院雪上加霜。一直以来,基层法院承担着繁重的审判任务,往往面临人少案多,案件标的小,诉讼费收入少,导致办公经费奇缺的窘境。
(五)司法环境方面
由于现行司法体制的某些局限,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民事审判的干扰仍然存在,突出表现在对法院审理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等涉及地方利益的案件,不予配合,甚至不当干预;托人说情、找关系送材料、找领导批意见、找媒体施加压力的现象较为普遍,民事审判的司法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
D. 当前干部培训工作还存在哪些突出问题
一是少数干部对教育培训工作思想认识程度不够高。有人认为,教育培训干部只是为了完成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任务而开展的一项应付性工作,可是认为干部教育培训是单位领导或是个别股室的事,与自己关系不大,因此,就有少数人抱有无所谓的态度。
二是培训内容不够全面,培训方式、培训手段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主要表现在学习培训的资料不够全面,缺乏系统的、与食品药品监管业务知识相关的培训教材,缺乏专业的培训师资,特别是在本单位组织的培训上,在因人施教、因岗施教方面显得不足,难以激发其学习兴趣,不能满足其学习的需要。
三是培训范围有限,激励措施落实不够好。作为新组建的单位,目前对基层干部的培训显得明显过少,且省、市局对基层的培训往往只注重于对基层领导干部或是分管领导的培训,对一线工作人员的培训显得过少。对干部培训结果运用不够,存在培训与使用相脱节现象,干部学习既没有动力,也没有压力,造成学与不学一个样,学好学坏一个样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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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法院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怎么说最好
业务知识学习不够系统,宣传工作和深层次的调研总体质量不高,大局服务的观念和保障意识不够强。
F. 当前公务员培训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一、 当前公务员培训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近几年来,我们认真贯彻实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严格执行公务员培训制度,认真开展公务员培训工作,不同程度地提高了公务员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公务员制度建立时间较迟,公务员培训工作开展的时间较短,体制不够完善,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存在一些急需改进的地方,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对培训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存在流于形式、走过场现象。培训是公务员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但在实际管理工作中,往往偏重任用、升迁和调动等项工作,忽视了公务员培训和再教育工作,对抓培训工作思想不够重视,工作力度不够强;而且不少公务员自认为在大中专院校已接受正规、科学、系统的教育,无须在工作中进行“再加工”,以干代训就行了,因而参训热情不高,欠缺积极性、主动性,使培训工作流于形式、走过场。
2、培训内容结构不合理,造成学非所用现象。目前,公务员培训普遍存在这样的倾向:重政治理论学习,忽视经济理论学习;强调理论培训,忽视业务知识、技术知识和岗位能力培训; 强调分层分级培训,忽视按需施教、分类培训;而且涉及扩充知识、增强能力和训练创造性思维的内容也较少。培训的实践性较差,针对性不强,培训与使用相脱节,既使培训失去了目的,也使培训者缺少动力,造成学非所用的现象。
3、培训方式手段单一,培训质量不高。目前,公务员培训的方式依旧是以面对面上大课为主,以教材为主,以课堂教学为主,教学过程中实践锻炼少、案例分析少、调查研究少,这种灌输式的培训,缺乏应用性、科学性、灵活性,不但难以提高参训者的学习兴趣,更无法着力培训公务员的分析能力和行政决策能力,致使培训质量较低,学习效果不够理想。
4、培训效果评价机制不够完善,培训效果的作用发挥不够明显。目前,我们侧重于抓培训学习过程,忽视了培训效果的评价考核工作,未能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对受训人员所学的知识技能进行测验衡量,对受训后缺乏跟踪管理。而且,公务员培训与晋升之间存在“断裂带”,没有把两者结合起来,虽把培训结果作为公务员考核和晋升的依据之一,但把关不严,放松了培训成效、结果在公务员管理中的运用,出现了“培训与不培训一个样、培训成绩好坏一个样”的现象,给逃避培训的人员有机可乘。
5、培训机构不够完善,培训基地建设落后。目前,党政部门干部培训机构不算少,党委机关有党校,行政机关有行政学院,但在培训公务员队伍上,这个培训体系的特点不够突出,行业性、针对性不强,没有形成特色,不能互补,而且教学设施较差、师资力量薄弱、教学方式老土,特别是市县两级培训基地建设落后,跟不上形势发展需要,有相当一部分培训基地已失去培训公务员这一主体功能,很难培训出较高素质的现代行政管理人才。
6、培训经费严重不足,影响了培训工作正常开展。目前,党政干部培训所需经费一般都是政府财政划拨。但由于缺乏法律保障,再加上财力有限,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财政没有对公务员培训作出专项的资金预算,培训经费不能及时、全部到位。而且不少地方的培训经费主要由参训者所在的单位部门负担。同时,思想不够解放,融资渠道单一,造成培训经费严重不足,严重影响了培训工作正常开展。
二、改进和完善公务员培训制度,进一步做好培训工作的对策
(一)要充分认识公务员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做好培训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1、加强公务员培训,是提升公务员能力建设的重要途径。公务员是国家的行政管理人才,公务员的能力建设直接关系到各级政府的行政管理水平和社会发展。而提升公务员能力建设和综合素质,一个既便捷又高效的途径就是加强公务员的培训。通过培训,使公务员不断补充、更新知识,掌握技能,提高创新能力,才能建立一支优化、精干、廉洁、高效的公务员队伍,才能促进国家行政机关提高行政效能。凡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国家和地区,都十分重视通过培训去提高公务员能力。日本始终认为培训是“智力开发”、“能力开发”的一种最有效形式。法国分析近15年公务员培训的情况,最后结论只有一句话:“培训是最好的投资”。香港在公务员中流行着一种说法:“生命取决于效率,而培训决定着效率”(出自《新知本时代人力资源管理》第603页)。
2、加强公务员培训,是实行科学的干部分类管理的需要。我国将推行人事制度重大改革,实行科学的干部分类管理。过去“大一统”式的培训体制和培训方法,与分类管理和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的要求不相适应。因此必须改革培训体制,根据各类人员的不同情况实行不同的培训制度。在公务员系统,就要建立适合公务员特点的培训制度,不断对公务员进行培训,使公务员认清形势,正确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才能对公务员队伍实施科学有效的管理。正如台湾有的学者提出,培训是公职人员管理中的重要环节,没有培训,任用和升迁就缺少依据,而偏重于任用和升迁工作,是舍本求末的做法(出自《新知本时代人力资源管理》第604页)。因而抓好公务员培训,对管理好公务员队伍是十分迫切需要的。
3、加强公务员培训,是一项长远的战略任务。随着经济和科技的迅猛发展,新学科、新产业、新技术已渗透到政府部门,政府的行政管理日益复杂化、知识化、信息化,对政府工作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公务员培训的意义已上升到战略地位。西方国家早就认识到公务员培训的战略意义,并以法律制度形式确定下来。1958年,美国国会就通过了《雇员培训法令》,把公务员培训问题纳入法定范围。1971年,法国颁布《继续教育法》,对公务员的培训作了专门规定(出自《新知本时代人力资源管理》第1208、1209页)。邓小平于1983年提出的“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5页:为景山学校题词),无疑也揭示了培训教育的战略意义。我们必须根据形势发展变化,把加强公务员培训作为重要战略任务来抓,让所有的公务员接受“继续教育”、“终身教育”,为公务员成长铺设“快车道”,才能加快我国建设小康社会进程。
(二)要坚持三大原则开展公务员培训工作
1、学用一致原则。公务员培训的目的是为了使用。因此必须根据公务员队伍的工作性质和行业特点,进行相应的培训,努力做到培训与使用相一致,使公务员学有所用,用有所成,才能不断提高公务员执行公务、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按需施教原则。公务员培训,必须根据社会或地区、行业、单位的实际需要,决定培训的种类、方式、时间、内容和使用方向,制定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才能使培训更有针对性,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要。
3、讲求实效原则。公务员培训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必须注重实际培训效果,保证培训质量,不能图形式、赶进度、走过场,要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改革培训内容和方法,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
(三)要丰富培训内容,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新形势下,公务员培训,既不是单纯的政治理论和政治修养学习,也有别于以业务知识学习和业务技能训练为唯一内容的专业培训,而应是两者的相互结合。我们要以提高公务员综合素质为核心,坚持“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原则,不断丰富培训的内容。一是通识性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国家的大政方针、基本政治理论、业务知识、计算机、英语、普通话等日常公务员必备的基本技能。这些内容是公务员基本素质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体现了对公务员素质的共同要求,属培训中的基础公共课程。目前公务员初任培训都包括这些培训内容。二是专题性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专项业务知识研究、重大课题剖析、重要政策法规释疑、先进经验介绍等。这部分内容因岗位、职位、任务而异,属培训中的专业课程。比如对公、检、法、司部门的公务员,重点开展以依法行政和行政许可法为主的专题学习培训;对领导层次的公务员,重点开展以提高行政管理能力、统筹协调能力为主的专题学习培训。三是选题性培训内容。这类培训内容主要由参训者根据自己的实际工作需要和个人兴趣,选择不同的培训课题,属培训中的选修课程,是个性化的菜单式培训,容易调动参训者的积极性。这类内容的培训,必须备有公务员培训课题库和师资库,供培训时随机选用,才能正常开展。组织人事部门要紧跟时代发展和公务员对知识的需求,抓好公务员“四类”培训,研究制定培训必修内容和选修内容,及时调整、更新、丰富培训内容,切实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要创新培训形式,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 根据形势发展变化,要大力改革公务员培训模式和组织形式,创造体现公务员特点和时代特色、灵活有效的培训形式,不断增强培训吸引力,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
1、脱产培训。指让公务员离开原工作岗位,集中到培训基地如行政学院、党校、高等院校,进行一定期限的严格管理学习训练,是一种封闭性的培训方式。这种培训在结束时一般配以组织开展专题考察和实地观摩活动,因而这种培训方式既能使受训者潜心学到扎实的基本理论,又能开阔视野,增长见识,培训质量和效果都较好。
2、面授培训。指根据公务员工作需要,定期邀请专家学者教授到政府讲课,直接面授,集中短训,解决公务员提出的疑难问题。这是一种便捷、高效、低成本的培训方式。在培训经费紧张的情况下,这是一种最合适的培训方式。高州市在实践人才强市战略过程中,多次邀请中国社会科学院和省知名专家教授作人才专题讲座,使广大公务员树立起科学人才观,拓宽了人才思路,收到了较好的培训效果。
3、挂职锻炼培训。指将公务员选派到预先约定的基层组织和单位进行实践锻炼,并担任一定职务,这是一种注重实践性的培训方式。一方面能获取实际工作经验,另一方面从研究实践问题过程中提炼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去年末广东省启动的“十百千万干部下基层活动”,正是一种挂职锻炼的培训方式,既使干部受到一次深刻的党性教育,又提高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学历培训。指选送或组织公务员到高等院校进行深造,接受继续教育,获取更高学历,提高知识文化素质。从人才投资的角度看,学历培训具有系统性、完整性、科学性的特点,是一种投资大、收益也更大的培训方式。发明人力资本论的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教授指出,学历层次与脑力劳动能力的比值为:大学∶中学∶小学 = 25∶7∶1(出自《新知本时代人力资源管理》第1124页)。美国每年都选送2000多名联邦雇员到哈佛等名牌大学进修,提高学历档次(出自《新知本时代人力资源管理》第610页)。我们应出台优惠政策,如报销学费,积极鼓励公务员参加学历培训,改善学历结构,提高专业化、知识化水平。
5、调研培训。指按照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公务员带着调研课题,深入基层一线,深入工厂企业,调查研究,了解新情况新问题,撰写调研报告,交流调研成果。这是一种培养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提高科学决策和分析问题能力的有效培训方式。我们要健全公务员调查研究制度,制定和落实调研计划,促进这项培训活动的深入开展。
(五)要建立完善培训机构体系,以满足公务员培训工作发展的需要针对公务员培训机构建设薄弱、培训体系不够完善的状况,要改革原来党政机关干部培训主要由各级党校承担的体制,逐步建立完善的培训体系。一是建立完善的行政管理学院机构。这是培训公务员的主体机构,主要轮训有一定层次的公务员,培养造就高素质行政管理人才。目前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国家都十分重视这一培训机构的作用。美国有高级行政管理学院186所,还有行政管理研究机构300多所(出自《新知本时代人力资源管理》第610页)。在我国,党的十三大报告强调,把筹办国家行政学院列为建立公职人员制度的三大基础工作之一,这表明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二是充分发挥高等院校在师资、技术、设备等方面优势,在普通高校创建干部培训基地,让学校某些院系承担一些技术性强、在一般培训机构中难以实现的培训项目,使高等院校在正规化、专业培养和教育公务员方面发挥领头作用。三是发展壮大各级干部管理学校。这是对行政管理学院培训的一个有力补充,是市县两级公务员培训的大本营,主要承担短期培训公务员的任务,今后要在其师资、技术、设备方面进行调整、充实和提高。对各类培训机构要进行适当分工,明确哪一类哪一级公务员由哪一类机构负责培训,各种不同形式的培训由哪里承担,才能发挥各种培训机构的最大效能。要整合省、市、县三级培训机构,使他们有机结合、优劣互补、相互促进,形成一个针对性强、层次结构合理的培训体系。
(六)健全机制,完善措施,保证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
1、进一步健全机制,加强宏观管理。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大规模培训干部和我省公务员培训“十五”规划的要求,要进一步完善统筹安排的培训申报、登记制度和计划调训、自主择训、竞争参训相结合的运行机制。要增强培训工作宏观管理,切实理顺参训者与组织主体之间、上下级之间等各种关系,解决培训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矛盾和冲突,以实现培训工作的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
2、建立健全培训激励约束机制。针对个别单位和人员对参加培训动力不足、积极性不高的问题,我们要进一步加大培训管理力度,逐步建立科学有效的考核评价和奖惩机制。首先要把培训成绩与公务员年度考核、任职、晋升直接挂钩。凡上级要求的培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凡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不予确定考核等次,不能兑现相关待遇,坚持做到“不经培训不上岗、不经培训不任职、不经培训不提拔”。其次要把培训与创建“四型机关”(服务、高效、廉洁、学习)、建立公务员队伍绩效管理评价机制直接挂钩,促进各单位对培训工作的重视,不断提高参训率。
3、建立培训质量评估制度。公务员培训有无效果,必须通过评估来衡量。在培训结束时,应采取测验的方法评估培训成效;在培训结束受训者返回工作岗位后可以采取实地观察、访问、调查问卷等方法评估培训效果,并将反馈结果作为改进教学手段的主要参考条件,以不断改进培训工作。
(七)要加强基础性建设,为培训工作提供保障
1、要加强政策法规建设,为培训工作提供法律保障。针对公务员培训工作立法缓慢、缺乏法律保障的现实,要迅速加强培训工作的政策法规建设,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颁布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相关的公务员培训法规,制定具体的培训条例和实施细则,确定培训的基本原则、基本程序,将“培训既是公务员的权利,又是公务员的义务”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才能使各级党政部门找到合理发展思路和发展方向,使公务员培训工作走上健康、有秩的发展轨道。
2、要加强设施建设,为培训工作提供教学保障。为适应公务员培训方式和内容发展变化,要加强培训基地特别是县一级培训基地软、硬件设施建设。要配足先进的教学设备,开展多媒体网络教学,实现培训知识资源共享。要规范公务员培训教材,对培训课程设计和培训时间进行研究,加强培训管理,保证培训质量。要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师资水平。通过聘请一批专家、教授、各行各业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领导和优秀人才做兼职教师、客座教授,建立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相对稳定的专兼职相结合的师资队伍,并逐步组建师资库,以保证培训教学工作顺利开展。
3、加大资金建设,为培训工作提供经费保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培训财力,加大培训投入。公务员培训经费要纳入年度政府财政预算,要在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固定一定份额用于公务员培训基地建设和其他各项培训费用。公务员个人也要在工资中预留一定比例的培训经费。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国家,越来越加大对培训的投入。法国每年用于公职部门的培训经费高达工资总额的6%(出自《新知本时代人力资源管理》第613页)。此外,还要解放思想,拓宽融资渠道,如吸纳企业投资赞助,汇集社会资金,不断壮大公务员培训经费,保证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总之,公务员培训工作目前还处于不断完善发展阶段。我们相信,随着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公务员培训制度的建立健全,公务员培训将会更具生机活力,将会在铺设公务员成长“快车道”、公务员人才资源开发中发挥愈来愈重要的作用,有力地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
文章来源于暮雪天涯的博客。
G. 如何克服法院队伍存在问题,提高司法水平
(一)必须加强法庭硬件建设,提升服务群众的司法功能。对已经建成投入使用的法庭,法院每年要预留出固定资金用于法庭建设,包括法庭安保设施购置、更新、审判庭法台、旁听席增补及法官法律用书添置、庭院绿化等。对尚未建设或正在建设的法庭,强调选址的重要性,确保选址方便群众诉讼体现法庭威严。在法庭布局力求合理,避免出现办公楼和法官住宿楼分开而产生安全漏洞如案卷失窃等严重情况发生。
(二)重视法庭五化建设常态化检查。在创建五化法庭建设过程中,各地基层法庭都严格按照标准加强法庭建设,但在检查验收达标后,后续重视却不够,一些法庭制度设置形同摆设,并没有严格按照制度办事和管理,一些办公用品老化后没有得到及时补给和更新,一些法庭墙面脱落锈迹斑斑却无人问津,法庭检查“回头看”看的是书面汇报和纸质材料,却不深入一线调查了解,基层法庭基础建设出现重视一阵风情况。因而,笔者认为法庭基础建设不是一时之计,而是长久大事,监督查检应当实行常态化,建立起一套长效考评办法,列入基层法院领导政绩之一来考核,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法庭建设不够重视问题。
(三)建立行之有效能调动积极性的人才交流机制。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只有充分发挥人的才能,挖掘人的潜能,做事才达到事半功倍。在调动法庭法官工作积极性方面,也应当作为一门学问认真研究,基层法院政工部门应充分考虑法庭人员分配,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和交换考核制度,定期轮岗可以调动法官工作积极性,交换考核又可检查上届法官在法庭工作实绩和新岗位安排参考,从而实现法庭工作顺利交接,人员流动有制度可循,岗位提拔有据可依。
(四)重视法庭法官业务能力提升,多渠道开展业务培训。法官正确适用法律直接决定案件的质效。基层法庭法官工作在第一线,案多任务重往往忽视法律知识的主动学习,需要法院有计划的安排时间帮助法官学习新知识、新要点。可以采取走出去:脱产学习、函授学习、交流学习的方式,也可以采取请进来:教授专家、知名法官、业务骨干讲课等形式,提供法庭法官学习机会和交流平台,避免出现法律文书引用旧法条或用错法条情况,同时开阔视野学习用创新方式方法化解矛盾纠纷。
(五)重视法庭安保和警务保障能力。法庭安保关系到法院形象,发生安全事故是法庭最不愿看到的,因此法庭安保尤其重要,一方面要配足安保设施;另一方面配备警务熟练的法警。一些法院将刚应聘到法院的法警安排到法庭,这些法警没有经过严格系统的训练,法庭安全漏洞是什么、哪些地方需要重点加强保卫,突发事件应该怎么处理等毫无概念。因此,法庭警务保障不能轻视,要安排经过训练的有责任心的法警,做到保障有力,减少安全隐患发生。安保设施到位,警务保障充分,才能有效杜绝安保事件发生。
(六)法庭管理者能力培养,发挥领头羊作用。头羊往哪里走,后面的羊就跟着往哪里走,这就是羊群效应。基层法庭是一个独立的小王国,庭长就是这个领头羊,庭长会管理、管理得好,整个队伍就带得好,就能出成绩做榜样。因此,加强基层法庭司法能力建设一个重点就要重视庭长能力培养,包括他的业务能力和管理能力,在业务方面如法律条文的应用能力、对其他法官的业务指导能力、法律文书把关能力等等,在管理方面如如何应用制度管人管事,如何有效调动法庭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激发他们创新思维解决问题的能力等等。
H. 如何解决当前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采用来党政机关在线学习考自核云平台进行干部教育培训,可以有效破解传统培训方式下的多个难题。Sooc瘦课网打造的“烟台市网络党校·行政学院”开启了全新的党员干部培训新模式,坚持信息化的载体平台、科学化的组织模式、特色化的课程设置和高效化的学习考核“四位一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