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处罚方式有
《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或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1)运政驾驶培训机构管理规定扩展阅读:
道路运输许可证办理需提交材料目录
1、开业申请书(准确表述申请开业的经营范围);
2、相应类别的开业申请登记表(在受理窗口领取填写);
3、企业筹备情况简介(包括经营项目、经营场所、经营业主、职工人数、经营规模等情况);
4、工商部门提供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查验原件);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提供复印件(查验原件);
5、企业章程;
6、验资报告、有效资信证明或资金担保书;
7、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8、驾驶员从业知识考试合格证明或《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9、办公及经营场地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如系租用场地,提供租期一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有货物堆场的,还必须提供消防验收合格证书)。
10、异地运输企业到广州申请开设分支机构的,还须提交所在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申请书(表格)名称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贰』 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的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并按照管理权限,向社会公布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和回安排,指导道路运输答企业合理、有序地组织道路运输驾驶员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道路运输驾驶员参加继续教育,并保证道路运输驾驶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继续教育机构的信用管理数据库,对参与继续教育的教职人员建立信用档案,规范继续教育机构的教学行为,完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继续教育大纲要求,按照确定的科目和课程编制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的师资,应当参加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师资培训。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驾驶员完成继续教育并经相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认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其从业资格证件和从业资格管理档案予以记载。
继续教育的确认可采取考核或学时认定等方式,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
『叁』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包括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包括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包括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道路运输经理人包括道路客货运输企业、道路客货运输站(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管理人员。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除上述人员以外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客运乘务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及结业考核人员、机动车维修企业价格结算员及业务接待员。
第三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文明从业。
第四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取得从业资格的比例分别是相关经营者依法获取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应当按照交通部编制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八条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月组织一次考试。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
道路运输经理人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年组织两次考试。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权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
第九条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四)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
(五)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条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掌握相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
(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四)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
(五)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初中以上学历;
(三)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负责人员
1.具有机动车维修或者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机动车维修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熟悉机动车维修业务,掌握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二)质量检验人员
1.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2.熟悉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
1.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2.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理论教练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具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4.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
(二)驾驶操作教练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符合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的要求;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
4.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
(三)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1.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2.掌握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
3.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
(四)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1.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2.掌握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
3.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
第十五条
申请参加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申请参加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第十六条
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2),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或者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及复印件;
(四)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五)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第十七条
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学历证明及复印件;
(三)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
申请参加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3),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学历证明及复印件,申请参加技术负责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也可以提供技术职称证明及复印件。
申请质量检验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同时提供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和维修技术工作经历证明。
第十九条
申请参加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4),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或者技术职称证明及复印件;
(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五)相应车型驾驶经历证明;
(六)申请参加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教学经历证明。
第二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安排考试。
第二十一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1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对考试合格人员,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颁发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考试成绩逾期作废。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在从业资格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当次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
第二十四条
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包括: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从业资格考试及从业资格证件记录,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记录,违章、事故及诚信考核、继续教育记录等。
第二十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提供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相关从业信息的查询服务。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经考试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证件式样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的规定执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经考试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式样见附件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统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全国通用。
第二十八条
已获得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需要增加相应从业资格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培训和考试。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交通部统一印制并编号。具体工作委托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负责。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和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证件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和管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发放和管理。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和管理。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发放和管理权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
第三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管理数据库,使用全国统一的管理软件核发从业资格证件,并逐步采用电子存取和防伪技术,确保有关信息实时输入、输出和存储。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结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的管理工作,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并逐步实现异地稽查信息共享和动态资格管理。
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档案应当由原发证机关在变更手续办结后30日内移交户籍迁入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办理换证、补证和变更手续,应当填写《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登记表》(式样见附件6)。
第三十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申请予以办理。
申请人违反相关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罚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其接受处罚后换发、补发、变更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三十四条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在发证机关所在地以外从业,且从业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当到服务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
(四)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五)超过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
凡被注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予以收回,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无法收回的,从业资格证件自行作废。
第三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违章行为记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违章记录栏内,并通报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应当将该记录作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的依据,并存入管理档案。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违章记录直接记入教练员档案,并作为诚信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周期为12个月,从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超过规定的,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每年的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阅。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以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道路运输活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除可以驾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外,还可以驾驶原从业资格证件许可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或者道路货物运输车辆。
第三十九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在从事道路运输活动时,应当携带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并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和道路运输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法经营、违章作业。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相关法规、职业道德及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十一条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不得超限、超载运输,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第四十二条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行车日志。行车日志式样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制定。
第四十三条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发生紧急情况时,应当积极进行救护。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严禁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活动。
第四十四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指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危险货物。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安全作业规程对道路危险货物装卸作业进行现场监督,确保装卸安全。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应当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进行全程监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第四十五条
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所在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货物品名和特性,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和应急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应当按照维修规范和程序作业,不得擅自扩大维修项目,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实施教学,规范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不得擅自减少学时和培训内容。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第五十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
(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三)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四)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
被吊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十二条
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和从业资格证件工本费由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物价部门核定。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9月6日公布的《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1年第7号令)同时废止。
附件:
1.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略)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略)
3.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略)
4.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略)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式样(略)
6.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登记表(略)
『肆』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经营许可
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
第七条
获得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八条
获得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
获得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还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九条
获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的,可以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
第十条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理论教练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理论教练员总数的8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以下简称《教练员证》,式样见附件1)。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驾驶操作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10%;每种车型所配备的相应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不少于该种车型车辆总数的110%。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九类车型中三种(含三种)以上的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两种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一种车型,且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10辆。
(六)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同时具备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三)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机动车构造、机动车维护、常见故障诊断和排除、货物装卸保管、医学救护、消防器材等教学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配备常见危险化学品样本、包装容器、教学挂图、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具体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具体要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九)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十)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中关于教练场地、教学车辆以及各种设施、设备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4年。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伍』 驾驶(从业资格证)应该怎么考取
就是驾驶员从业资格。从业资格:指从事某一专业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有许多行业需要,如会计从业资格证,律师从业自格证等。 申办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程序 —— 1、申请受理: (1) 申请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应首先到具有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资格的机构报名参加职业培训。 (2) 申请条件:申请人须持有机动车驾驶证、非职业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申请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大型客车、汽车列车从业资格证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 申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须持有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2年以上; ② 申请大型客车从业资格证,须持A照2年以上; ③ 申请汽车列车从业资格证书,须持有B照2年以上; (3) 申请人员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① 填写《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登记表》; ② 交验机动车驾驶证、非职业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身份证件; 2、职业培训和约考: (1) 完成《营运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规定的培训内容和课时。 (2) 培训机构将学员申请登记表(附机动车驾驶证、非职业培训结业证、身份证的复印件)报送市级运政管理机关审核和进行约考。 (3) 市级运政管理机关对申请登记表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准考证。 3.营运驾驶赠从业资格考试 (1) 学员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参加由市级运政管理机构组织的理论考试和操作考试。 (2) 考试结束后颂考试成绩。 4.证件发放(1) 市级运政管理机构将申请登记表、理论和操作考试成绩归档。 (2) 市级运政管理机构制作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3) 市级运政管理机构凭学员准考证发放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陆』 对机动车驾驶员应当如何进行培训 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七长规定
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七长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培训结业的,应当向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这里所说的“教学大纲”,是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 这一规定包含两层含义: (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必须并且只能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不可使用其他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也不可自行规定教学大纲。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要求、课时分配和教学内容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本条所指的培训结业证书是指机动车驾驶培训学员在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培训并结业后, 由交通主管部门向其核发的证书,这是机动车驾驶学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考试的重要凭证。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包括以下种类:①初学驾驶培训(非职业和职业);②增驾车型培训;③非职业转职业驾驶培训;④驾驶员职业技能鉴定培训;⑤机动车驾驶员再教育培训;⑥与驾驶机动车相关的其他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方式分为全日制、学时制两种,学员可根据情况自由选择培训种类及培训方式。 本条进一步规定了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机动车驾驶培训的行业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关于研究道路交通管理分工和地方交通公安机构干警授衔问题 的会议纪要》 (国阅[1993]204 号)规定,机动车驾驶员(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员培训除外)的管理由交通 部门和公安部 门共同负责。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负责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和驾驶员培训工作进行宏观方面的行业管理,包括制定管理规章、技术标准、教学大纲,负责规划布局和实施监督检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 九条的规定: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 可条件;经考虑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员证。因此公安部门负责驾驶员的发证工作。为保证驾驶员的质量和确保交通安全,交通部门和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在对机动车驾驶培训和驾驶证发放的管理中,应当相互配合、支持。交通部门在制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技术标准时,涉及交通安全方面时,要充分听取公安部门的意见;公安部门对驾驶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应当充分依据交通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培训结果证明。 (3)保证机动车驾驶培训质量。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规定的规范和规模培训驾驶员,严格执行交通部颁发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使用统编教材,交通部1996 年印发的《关于发布〈汽车驾驶员培训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通知》和《关于驾驶员培训学时补充规定的通知》规定,《汽车驾驶员培训教学计划》包括培训目标、设置课程内容与教学基本要求、学习期限与课时分配等内容;《汽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包括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安全行车知识,驾驶员的职业道德,汽车概述,发动机、底盘、电气设备,汽车维护与随车工具、发动机一般常见故障的检查与处理、底盘一般常见故障的检查与处理、发动机油和电路故障的检查与排除,汽车驾驶基础理论与训练,一般道路驾驶与式样驾驶,复杂道路和夜间、重车驾驶, 特殊条件下驾驶和节约燃料、轮胎的驾驶,驾驶员考试的内容、办法、标准和注意事项以及道路运输法规等内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起草过程,不少同志建议机动车驾驶培训坚持先培训、后考核和凭机动车培训结业证书向公安车辆管理机关申请考试的制度,但考虑本条例规定的是机动车驾驶培训的有关内容,不涉及机动车驾驶发证的,因此本条例没有对此进行硬性规定。但尽管如此, 为了确保机动车驾驶员的驾驶技能和业务素质,由于机动车驾驶员的驾驶水平直接关系到道路交通安全,关系其他交通当事人的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公共安全,公安机关在以机动车驾驶培训人员进行考试,核发机动车驾驶执照时,应当严格执行机动车驾驶培训坚持先培训、后考核和凭机动车培训结业证书申请考试的制度。更何况,道路交通安全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必须坚持综合治理,对症下药,多管齐下,需要交 通部门和公安部门协调和密切配合。
『柒』 铁路技能培训工作室管理细则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考试复习思考的标题运政治的一部分
(所附的回答仅供参考,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首先,填写的空白
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4年4月14日,中国道路运输法规的有效自2004年7月1日以来的第48次常务会议。
2,新修订的“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3版的省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有效的自2006年7月1日。
3,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公共资源的状态。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连续运输服务应该是公开的,不得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 4,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营运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5或以上的县级人民政府政府负责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或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6,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条件,应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关系在审查客运应用,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同一行三个以上的申请人,招标的形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7,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下,申请批准的客运经营者,颁发给申请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许可的,应当通知申请人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8,客运车辆的司机,应符合资格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驱动程序的操作。
9,10,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设置客运车辆,使车辆道路运输证发行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管理和资格证书
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危险货物运输应配备必要的护送的护送,以确保危险品的保管,
?11日,在800公里以上班线,高速公路直接或通过公路50公里或以上的车辆,旅游运输的客运车辆和技术水平的悬挂明显标志危险货物运输。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
12,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的综合性能测试客运和货运车辆,并将检测结果承担责任。
13,机动车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实施的驾驶员培训学校,驾驶训练课程,道路运输经营,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资格管理培训学校,驾驶训练课程的资格管理,实现由农业部门负责。
14,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合格的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考试,持有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书的职位。
15,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登记的车辆从事货物运输业务,在全国各省一个月或更长时间,驻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本省备案手续,根据四川省的有关规定管理和支付的费用。
月16日,出差旅游的旅客运输为目的的经营旅游景点,或者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在其行的一种运输方式。
17,机动车维修经营可能不会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不得为修复将已报废的机动车辆,不得使用汽车配件(组装)。
18,拒绝接受处罚乘客非法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县级以上的运营商隐瞒有关文件规定,问题的道路运输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合理的卡,放弃接受处罚后。
19,在春天的旅游“黄金周”或事件,如客流高峰的动力不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临时调用的车辆的技术水平不小于3的操作总线和社会非营运载客开的车线包车或加??班。非营运客车运行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证书。
20,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没有车辆的经营许可证,他们不能发现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并应采取适当的照顾不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21日,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按规定申请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建立;建立的一个分支,它应该是要建立道路运输之附属公司管理机构备案。
22,外商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独资形式投资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经营。
23,旅客应持有效客票乘坐,遵守旅游秩序,培育文明健康,不得运入该国根据危险品等违禁物品乘坐。
24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班线客运经营者应不断地提供公共交通服务,不得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25日,一期为四年至八年的客运班线业务。
26,客运经营者可能不被强迫的乘客,应帅克,敲诈旅客运输车辆不准来代替的。
27,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后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应当届满前60天重新申请。
28,收到的客运业务中的应用程序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接受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后,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29日,在客运包机,应按照公约的目标和长途运输。
30,从事货运业务,需要批准的市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保管法律和法规的货物,车辆维修,货物装卸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后,驾驶人员。
31,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工作者,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32,道路运输车辆运送货物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货物运输,应当符合载重量批准非超载货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车要求。
33,道路运输车辆,应当将道路运输证。
34,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出站车辆的安全检查。
35,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未经安全检测车辆出站。
36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客运车辆限制售票。
37,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机动车辆维修,确保维修质量。
38,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公开机动车维修工固定费用,收费合理。
39,汽车及汽车修理,总成修理或维修车辆的维修经营者,应当进行维修前诊断测试,检验和完成的修复过程中的质量检验体系。
40,二级保养的汽车,装配,修理或汽车维修,维修质量检验,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证书。
41的质量保证体系,实行机动车辆的保养和维修,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汽车无法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免费返工。
42,汽车,机动车维修企业不得承修报废机动车是不允许的。
43,申请产业,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适用于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位置,并配有相关的材料。
4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工作人员驱动程序道路运输经营者不仅要掌握的驾驶技术必须要掌握必要的交通安全和操作知识,交通法规知识。
45。 43
46,“人民中国道路运输条例第55条的规定,应受法律和道路运输管理业务规则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考试不及格,作业可能无法履行其职责。
47,学员也可以根据培训合同查处非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作为消费者除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从管理的角度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处罚的培训并不需要报告或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经营。
48,电机汽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培训或培训合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出的欺诈的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向原发证机关应当其营业执照。
49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是不是免费的公路路口,,检查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50,道路运输活动根据其是否发生费用结算的区分经营道路运输和非经营性道路运输。
51,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以维持或恢复车辆的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的保养和维修的任务。
5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专业培训,掌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技术。
53,道路班车客运经营的领域可以分为跨省,跨市(州),县(市),县(市),农村客运五。
< / 54,和客运包机的运输时间计费里程或包的模式。
55,旅游包机是指运输方式运送旅客旅客的目的。
BR /> 56,第二级的列车,班车客运运输距离在400公里至800公里。
57,运营商的乘客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乘客伤亡的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应承担责任损害赔偿。
58,三优“指的是优质的服务,良好的秩序,优美的环境和服务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的服务过程程序,服务质量管理的巴士总站。
59,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分为一类(大修),Ⅱ型(两个维护)和三类(特约维修)。
60,公路运输管理对象是从事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及汽车维修,装卸,驾驶员培训和活动(运输服务)的业务。
“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任何行政区域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从事道路运输的汽车及相关业务(以下统称道路运输经营)四川省须遵守本条例。
“道路运输,包括机动车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为乘客)和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为货运),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终端,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培训客运机动车租赁,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道路运输站场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站,点(以下简称为乘客的网站)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
61,运政执法源检查的主要道路检查补充。
62,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经批准的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从事经营活动。
63,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者,员工,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64,汽车驾驶学校,必须由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国家的有关规定,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学培训人员批准,以确保教学质量的实施。
? 65,从事行800多公里,高速公路从旅游大巴,营运车辆,以及的士和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达到的技术水平。
第23条班线800多公里,高速公路直接或通过高速公路50公里以上,旅游运输客运车辆和危险品运输车辆的技术水平,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客运和货运车辆的技术水平应达到三个或更多。从事800公里以上班线,高速公路直接或通过公路50公里或以上的旅游交通客运车辆,车辆类型应该是中级以上
66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由国家标准悬挂明显标志危险货物运输的要求。
67,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处理决定,应在30天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或市民的投诉。
判断题(20分)
1,道路运输条例声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出租车客运城市公交客车)。 (×)
2,客运班线经营了一个为期四年至八年。的经营期限届满,(自动扩展)许可经营的客运班线。 (X)
经营旅客运输的危险品运营商(罐)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为乘客或危险品。 (×)
4,汽车维修工具(?)的质量保证体系。质量保证期为汽车维修质量原因造成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免费返工。 (×)
5,驾驶客运业务在三年内(未发生交通意外)。 (×)
6,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班线客运经营者应不断地提供公共交通服务,不得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
7,收取的费用没有有效的道路标志,公路稽征机关可以暂扣车辆。 (√)
8,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营业执照签发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车辆驾驶员的证书(也不可能)收取象征式费用。 (×)
9,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
10,客运经营者可能不被强迫的乘客,应帅克敲诈旅客运输车辆不准以取代。 (√)
11,处理道路输球(S)的赔偿涉及公路惩罚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调查取证,应如何处理(X)
12运输应配备必要的护送(保管的护送,以确保危险品)和运输的危险货物标志悬挂明显的危险品。 (×)
13,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合理安排人次,每天的运营商。 (√)
14,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可能会暂时扣留车辆车辆驾驶员的证书并不能当场提供有效证明的车辆。 (√)
15,机动车维修企业的汽车,总成修理或车辆维修及保养维护应进行()的质量检验。检查,维护,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证书。 (×)
16,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者应当终止前(20)天原批准机关内。 (×)
17,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武侠批准的乘客站停靠的客运车辆实施(扣)。 (X)
18,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条例所指的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综合性能检测站)。 (×)
19,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被划分的分类系统实现的是不处罚,减轻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四个酌情水平。 (√)
20,拖欠两年多的公路规费的,税务机关不再收回。 (×)
21,公路客运附加费征收营运载客汽车。 (√)
22日,逃税和高速公路费,征收机构可以直接车辆扣留当事人。 (√)
23,车辆挂靠业务,这是附属的付款责任。 (√)
24日,暂扣3个月以上的车主不接受处理的,征收机构可以申请拍卖的欠费车辆。 (×)
25,未能处理收集机构的公路规费交易手续转售转运车,由车辆使用方负责支付。 (×)
26公路路政管理,公路规费征收检查,海事管理以及港口和航运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交通部门的代表,负责实施行政机关的处罚。 (×)
27,交通行政听证程序听证要求,听证通知,听证会,决定如何处理与其他步骤。 (√)
28,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由公路管理机构跑马圈地,界桩。 (×)
29日,根据公路法的规定,造成损坏的路面,污染或影响交通的道路,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的罪行负责被判罚款一千元。 (×)
30,货车超限运输超过40??,000公斤的总质量在出发前1个月内,运营商应以书面提出申请。 (×)
3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政府行驶的车辆的座椅的车辆登记,养路费征收,非省际征。 (√)
32,进行勘验检查,调查和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当前和签署勘验检查的成绩单。 (×)
33年12月31日规费征收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结束。 (√)
34,公路养护作业车辆的行驶路线和方向的道路标志,标线限制。 (X)
35听证通知书应送达当事人在听证会前15日。 (×)
36,汽车(包括外国汽车进入)不按照规定支付全部付款义务。 (√)
3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政府)行政区域超限运输由交通部负责审批。 (×)
38,一般的程序,包括调查和收集证据,书面知情的处罚决定,送达及执行其他步骤。 (√)
39,生产和使用伪造的道路维修的票和甲板手段逃避道路维修,交通部门要共同努力,金融,公安等部门查处。 (√)
40,极限载荷要求的公路和桥梁,超限运输车辆无法行驶。 (√)
41,失踪人员的限制,送达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的。在公布之日起60天之后,即视为送达。 (√)
42,回避业主规定的课滞纳金,数额较大,业主可以要求组织听证。 (×)
43,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署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留置送达。 (√)
44,或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
45,登记的的延迟车辆登记,并偷了新买的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一辆车,收债公司应全面复苏的维修费和滞纳金的,按照处以罚款的规定。 (√)
46,主要建设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政府或操作人员在位和车辆的三个历月,该程序应及时处理调整,从开始到调整在自然月内居民收集调机构未能支付。 (√)
47,滞纳金支付管理人员到指定的公路规费给予经济处罚。 (×)
48,处以罚款不小于3倍的应付金额切换牌照,涂改,伪造道路维修的票。 (×)
49,行政机关处罚收集的证据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无效。 (√)
50,管辖争议公路情况下,报告它的共同的交通运输部门的人民政府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
51,停止抢劫,行政或司法扣押,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汽车及时向收数公司,收账月批准的??停止支付赡养费。 (×)
52,业主征收的税收征管机构的行为,拒绝接受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
53,入站客运经营者应当进站的等待出发的网格(10)班,延误,取消,时间准备相关文件,不得滥用。 (×)
54,缺乏能力在春运客流高峰期,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临时调用车辆的技术水平不低于3个营运客车开行非营运客车包车或加班车。 (√)
55岁,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适用。 (×)
56,汽车维修实施的路检路查的项目之一。 (×)
57,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该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使原有的许可的决定。 (√)
58,车辆的车主或降低道路收费的申请,收集机构必须在60天内同意或不答复。 (×)
59,车辆的流动性,违反了非??法的公路规费征收规定,除了车辆登记土地增值税征管机构,有司法管辖权的方式后,收债公司的车辆也具有管辖权的权利。 (√)
60,在每月10日未支付一个月的养路费,从11月份的加收滞纳金。 (√)
61,由于重大事故的发生,形成不支付的维修费,以及非恶意欠(逃)支付维修费用或其他力量不可抗力的原因,积极全面的维修费用结算付款义务,但缴纳滞纳金确有困难的,而且服务办公室批准,可适当减免滞纳金。 (√)
6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规定”第38条:违反了第13条,第16条的规定,占领了第一款航道管理条例“破坏航道或航道设施的,处以罚款不超过40%的损失费。执法人员根据这一规定,根据违法情节,最高可以赔偿费用的40%以下的罚款。 (√)
6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棚户区挖掘公路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00万。以下提到的规定“,其中包括300万(√)
64,2007年4月30日公布的福建省交通厅,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标准细化”(闽交法[2007]第14号)的文件的性质属于行政法规和规章。 (×)
65,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问题不再是惩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处罚在两个或更多的当事人的非法采取行动。 (×)
66,基本上是相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 (√)
67,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开,合理的,必须根据事实,事实和侵犯的性质的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相当大的程度。 (√)
68,2007年4月30日福建省交通厅发布的“福建省行政处罚细化标准(最小交易法[2007] 14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X) / a>
69,福建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第24条第2款的规定:车辆宣布暂停或批准报废,仍然在道路上行驶的公路稽征机关责令偿还,每天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高达至三倍支付的费用。从违法情节的角度来看,上述车辆的维修和其他非经营性道路比使用的道路,甚至在客运和货运
『捌』 运管所检查的驾校教练员管理情况是什么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内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容学水平和职业道德进行评议,公布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八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实行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教练员的基本情况、教学业绩、教学质量排行情况、参加再教育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简称《培训记录》,式样见附件2)。
第二十五条教练员从事教学活动时,应当随身携带《教练员证》,不得转让、转借《教练员证》。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随车指导的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教练员证》。
『玖』 陪驾练车被运政拦着要罚款多少
首先要确定陪驾的是驾校的教练员还是一般的市民,然后要确定驾驶的车辆是否属于营运车辆,最后要确定陪驾练车的是否收取费用。陪驾的是驾校的教练员的话要是在非许可路段练车会直接追究所属驾校责任。要是一般市民的话分是否收取陪驾费用,如果收取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规定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如果不收取费用的,会由交警处理驾驶人无证驾驶的问题。
如果驾驶人又驾驶的是营运车辆的话更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五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