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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管理干部培训内容

发布时间:2021-02-10 16:23:01

㈠ 乡镇企业管理毕业论文

关键词:中小企业;发展;WTO;措施 目前,我国工商注册的中小企业有多万家,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到2000年末,全国60%的工业产值和40%的实现利税来自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的发展还解决了全国75%的劳动者就业问题;我国1500亿美元左右的出口总额中,约60%来源于中小企业。可见,中小企业对我国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具有大企业无法替代的战略地位。然而,由于各方面原因,我国中小企业在继续发展中正面临一系列的困难和挑战,本文试图从企业内外两个角度着手分析,提出促进我国中小企业走出困境、健康发展的对策和措施。 一、我国中小企业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和挑战 在我国现阶段,中小企业尚是一种弱质经济,由于外部环境和企业规模、技术等原因,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面临一些难以逾越的障碍,致使企业发展陷入困境,问题突出表现在:(1)管理水平低下,产品结构单一,技术含量低;(2)生产盲目性大,社会化和专业化程度低;(3)劳动力密集,高层次人才资源流失严重;(4)资金严重不足,技术落后、设备陈旧等等。此外,相对于大型企业而言,我国历来对中小企业的发展重视不够,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和为其提供全方位服务的法律保障体系及社会服务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这也从客观上阻碍了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我国加入WTO在给中小企业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使其面临新的挑战:加入WTO后,市场的“游戏规则”趋向透明,我国中小企业原来所具有的本地化优势将消失殆尽。外资企业准入门槛降低,其非经营风险减小,与国内中小企业将展开激烈竞争,传统的国有和集体中小企业,由于设备老化、技术素质低和经营机制问题,融资难的问题将更加突出,企业改制难度加大;而高科技中小企业将面临国外同类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企业的严重冲击。 二、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对策 1. 中小企业自身应采取的措施。 (1)中小企业必须提高自身素质。与大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尤其是国有中小企业普遍存在技术装备落后、职工素质低、人才匮乏、产品质量差的问题。为此,中小企业可以通过教育培训,提高企业人员的文化知识和科技知识水平,从而提高管理者的管理能力,提高职工的技术熟练水平,加速企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通过技术创新,改变技术设备落后的现状,增强企业开发新产品的能力,以期熟练地驾驭市场。 (2)加速建立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机制。企业要参与市场经济的竞争,就必须首先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机制。针对我国中小企业的特点,企业改制可以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多种形式,各中小企业应从实际出发,从自身条件出发,选择适应的企业发展机制,明确自己企业的发展方向和奋斗目标,制定灵活的生产经营机制,促进企业的发展。 (3)培养管理创新的能力。中小企业内部存在的问题之一是缺乏管理组织能力,在生产管理上处于混乱状态,在组织经营上处于无序状态。产前没有市场调查和研究,没有严格的成本核算;产中没有生产控制,没有营销策略;产后没有售后服务等等。管理创新应包括人事管理、营销管理、组织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创新。企业可以通过这些方面的创新,提高管理透明度,健全民主管理渠道,创造一个充分发挥职工潜能、调动个人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工作环境;也可以根据市场的变化,适时调整企业管理方式、经营手段,有效地抵制市场风险,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4)健全企业内部的会计制度。目前相当部分中小企业由于客观和人为因素没有建立起完整的会计核算制度,这些企业中虽然有的生产经营业绩较好,但由于申请信贷时不能提供健全的财务报表和贷款资金营运分析,使银行难以了解它们的财务状况及其经营发展前景,并增大了贷款风险,因此很难获得银行的信贷支持。针对这种情况,中小企业应加强财会人员的培训,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完善会计制度。对于没有条件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小规模企业,应从税务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聘请会计人员建帐核算。 (5)制定符合自身条件的“小生位”经营战略。一般说来,我国中小企业属地方管辖。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盛行,造成了中小企业低水平重复建设、重复投入的问题。有相当多行业产品供大于求,出现了“结构性”过剩,为了争夺市场以致于生产同一产品的中小企业竞相压价,甚至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严重地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另外,重复建设使得中小企业产业关联度较低,“小而全”的企业比比皆是,企业之间缺乏社会化、专业化分工协作,与大企业也没有建立协作体系,因此,在大企业的经济优势面前力单势薄,生存艰难。要改变这种局面,中小企业应该选择“小生位”战略。“小生位”战略由美国管理学家彼得·德鲁克提出,意思是企业要垄断市场中的某一个小领域,使自己免受竞争和挑战,在大企业的边缘地带发挥自己独到的专长,争取在一些特殊产品和技术上成为佼佼者。“小生位”战略有“自然小生位”、“互补小生位”“服务小生位”等很多种,如企业可选择生产一些小批量特殊专用产品,或者与大企业生产形成互补关系,甚至通过提供特殊的售后服务,也能够在无差异市场上或分出相对安全的经营区域。 2. 政府应采取的措施。 (1)制定和完善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中小企业的宏观调控不是干预,而主要是通过制定特殊的优惠政策,帮助中小企业走出困境,扶植中小企业发展。主要相关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产业政策。国家各项产业政策中应当有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从事国家急需发展产业的专门政策措施,促进中小企业优化产业结构,实现中小企业合理布局。尤其要重点扶持科技创业型、吸收劳动力型和社区服务型中小企业,建立中小企业市场进入和退出的良好机制;要坚持“小而特、小而专、小而精、小而新”的发展方向,运用综合的产业政策和市场导向,促进中小企业形成企业集群、产业集群和区域集群,快速产生中小企业集聚发展的效应。②税收政策。由于中小企业相对大企业来说实力弱、生产率低,为了提高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充分发挥中小企业科技创新、解决社会就业问题的作用,政府应在财税政策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具体可采取如下措施:取消按所有制性质和经济性质制定的税收政策优惠,坚持税收优惠按国家产业政策向农业、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及其它需要国家扶持的产业倾斜,为各类经济性质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税收政策环境;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税销售额标准,企业不论规模大小,只要有固定场所,财务制度健全,遵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章制度,没有偷税行为,都应享受一般纳税人待遇;允许个人独资和合伙中小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间进行选择,消除私有中小企业主双重纳税现象等。③促进技术创新的政策。小企业能否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关键就在于它们是否能通过优化企业资源的组合以获取持久竞争优势。为了获得这种优势,小企业必须进行技术创新。小企业作为技术创新主体,必须意识到技术创新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愿意承担风险,并且能够获得技术创新所需的资金。因此,政府可以在政策上予以扶持,例如,允许小企业在技术成果引进、转化及生产过程中,技术开发费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不受比例限制。符合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要求和规定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组建多元投资主体企业时,具有创造能力的人力资本(管理才能、技术成果)等要素可视作物化资本,作为资产参与投资,并适当放宽无形资产投资比例限制等。 (2)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融资支持。当前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最大因素就是融资难,贷款难。一般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政策,首先是保证大型企业的需要,如有余力,才会适当照顾中小企业。由于僧多粥少,中小企业贷款来源很不稳定,致使生产经营难以及时适应市场变化。据调查,有些高科技中小企业,即使市场前景较好,效益较高,也难以得到银行贷款。为此,政府可采取的措施有:①建立为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可以仿效国外做法,由中央财政拨款,或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也可委托现有商业银行办理小企业政策性融资业务,这类金融机构不以赢利为目的,而是执行扶持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保证贷款的专项使用,真正体现支持小企业发展的目的。②成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有偿服务。如设立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或组建专门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为中小企业担保获得金融机构贷款。③开拓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美国、新加坡及中国台湾都有第二板市场,其上市条件较主板市场低,有利于中小企业、高科技企业上市融资。我国也可在沪、深两个证交所建立交易成本较低、准入标准较宽松的第二板市场和地方柜台交易市场,为中小企业提供直接融资和产权交易场所。 (3)创建为中小企业提供所需的社会化服务系统。社会化服务系统的发展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必然产物,它可以完成政府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和联系,以及企业行为的日常监督等职能。我国经济处于转轨时期,对于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的中小企业来说,健全的社会化服务系统显得尤为重要。具体来说,可以创办中小企业联合会、企业服务中心和企业网络服务中心等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一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市场、技术、出口、人才、协作等信息,另一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理财、投资、工程设计、会计和税务代理以及广告等咨询和服务,并负责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协调和政策制定。

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的内容

第一条
为了扶持和引导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乡镇企业的行为,繁荣农村经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
前款所称投资为主,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虽不足百分之五十,但能起到控股或者实际支配作用。
乡镇企业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三条
乡镇企业是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和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乡镇企业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市场需要发展商品生产,提供社会服务,增加社会有效供给,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提高农民收入,支援农业,推进农业和农村现代化,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
第四条
发展乡镇企业,坚持以农村集体经济为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对乡镇企业积极扶持、合理规划、分类指导、依法管理。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重点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乡镇企业,鼓励经济发达地区的乡镇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采取多种形式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举办乡镇企业。
第七条
国务院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全国的乡镇企业进行规划、协调、监督、服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企业进行规划、协调、监督、服务。
第八条
经依法登记设立的乡镇企业,应当向当地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乡镇企业改变名称,住所或者分立、合并、停业、终止等,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设立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应当报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乡镇企业在城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城市开办的并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企业,按照乡镇企业对待。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其企业财产权属于设立该企业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其企业财产权按照出资份额属于投资者所有。
农民合伙或者单独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其企业财产权属于投资者所有。
第十一条
乡镇企业依法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乡镇企业,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乡镇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干预乡镇企业的生产经营,撤换企业负责人;不得非法占有或者无偿使用乡镇企业的财产。
第十三条
乡镇企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形式设立,投资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建立经营管理制度,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十四条
乡镇企业依法实行民主管理,投资者在确定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和企业负责人,作出重大经营决策和决定职工工资、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劳动安全等重大问题时,应当听取本企业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实施情况要定期向职工公布,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健全乡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
第十六条 乡镇企业停业、终止,已经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按照有关规定安排职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按照合同的约定办理。原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工有权返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生产,或者由职工自谋职业。
第十七条
乡镇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援农业和农村社会性支出,其比例和管理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乡镇企业收取费用,进行摊派。
第十八条
国家根据乡镇企业发展的情况,在一定时期内对乡镇企业减征一定比例的税收。减征税收的税种、期限和比例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九条
国家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小型乡镇企业,根据不同情况实行一定期限的税收优惠:
(一)集体所有制乡镇企业开办初期经营确有困难的;
(二)设立在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
(三)从事粮食、饲料、肉类的加工、贮存、运销经营的;
(四)国家产业政策规定需要特殊扶持的。
前款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运用信贷手段,鼓励和扶持乡镇企业发展。对于符合前条规定条件之一并且符合贷款条件的乡镇企业,国家有关金融机构可以给予优先贷款,对其中生产资金困难且有发展前途的可以给予优惠贷款。
前款优先贷款、优惠贷款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立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基金由下列资金组成:
(一)政府拨付的用于乡镇企业发展的周转金;
(二)乡镇企业每年上缴地方税金增长部分中一定比例的资金;
(三)基金运用产生的收益;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企业、农民等自愿提供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
乡镇企业发展基金专门用于扶持乡镇企业发展,其使用范围如下:
(一)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乡镇企业;
(二)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与经济发达地区的乡镇企业之间进行经济技术合作和举办合资项目;
(三)支持乡镇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
(四)支持乡镇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开发名特优新产品和生产传统手工艺产品;
(五)发展生产农用生产资料或者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乡镇企业;
(六)发展从事粮食、饲料、肉类的加工、贮存、运销经营的乡镇企业;
(七)支持乡镇企业职工的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
(八)其他需要扶持的项目。
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三条
国家积极培养乡镇企业人才,鼓励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及大中专毕业生到乡镇企业工作,通过多种方式为乡镇企业服务。
乡镇企业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培训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并采取优惠措施吸引人才。
第二十四条
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乡镇企业同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国有企业及其他企业、组织之间开展各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
第二十五条
国家鼓励乡镇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建设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增加出口创汇。
具备条件的乡镇企业依法经批准可以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将发展乡镇企业同小城镇建设相结合,引导和促进乡镇企业适当集中发展,逐步加强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以加快小城镇建设。
第二十七条
乡镇企业应当按照市场需要和国家产业政策,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加强技术改造,不断采用先进的技术、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十八条
举办乡镇企业,其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土地,凡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
举办乡镇企业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用地批准手续和土地登记手续。
乡镇企业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连续闲置两年以上或者因停办闲置一年以上的,应当由原土地所有者收回该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
第二十九条
乡镇企业应当依法合理开发和使用自然资源。
乡镇企业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实行正规作业,防止资源浪费,严禁破坏资源。
第三十条
乡镇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依法设置会计帐册,如实记录财务活动。
第三十一条
乡镇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统计制度,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对于违反国家规定制发的统计调查报表,乡镇企业有权拒绝填报。
第三十二条
乡镇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足额缴纳税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乡镇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有关管理部门不得超越管理权限对乡镇企业减免税。
第三十三条
乡镇企业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努力提高产品质量;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生产、销售失效、变质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得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三十四条
乡镇企业应当依法使用商标,重视企业信誉;按照国家规定,制作所生产经营的商品标识,不得伪造产品的产地或者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和认证标志、名优标志。
第三十五条
乡镇企业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导下,采取措施,积极发展无污染、少污染和低资源消耗的企业,切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和改善环境。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乡镇企业环境保护规划,提高乡镇企业防治污染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
乡镇企业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乡镇企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乡镇企业不得采用或者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不得生产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严重污染环境的产品。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严重污染环境的,必须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关闭、停产或者转产。
第三十七条
乡镇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劳动保护、劳动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有效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防止生产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对危害职工安全的事故隐患,应当限期解决或者停产整顿。严禁管理者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发生生产伤亡事故,应当采取积极抢救措施,依法妥善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一)非法改变乡镇企业所有权的;
(二)非法占有或者无偿使用乡镇企业财产的;
(三)非法撤换乡镇企业负责人的;
(四)侵犯乡镇企业自主经营权的。
前款行为给乡镇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九条
乡镇企业有权向审计、监察、财政、物价和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控告、检举向企业非法收费、摊派或者罚款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和上级机关应当责令责任人停止其行为,并限期归还有关财物。对直接责任人员,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四十条
乡镇企业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开发、劳动安全、税收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在其改正之前,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停止其享受本法规定的部分或者全部优惠。
第四十一条
乡镇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由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在其改正之前,可以停止其享受本法规定的部分或者全部优惠。
第四十二条
对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一条规定所作处罚、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㈢ 广州市乡镇企业管理干部学院

现在合并了,新组建的广州城市职业学院主校区就在广州市乡镇企业管理干部学院斜对面。

㈣ 镇长管理财务需要学习什么

为乡镇管理财政需要,全面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现就规范乡镇财政财务工作提出如下十项管理制度:

(一)加强收入管理,严格依法理财。乡镇政府及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乡镇政府不得以税收返还、奖励等手段,从其他乡镇或地区“拉税”、“引税”或变相“买税”;不得为完成收入任务虚列收支,搞收入“空转”;农业税征收严格实行户缴户结,不得税费混征;严禁乡镇、行政村“垫交”农业税收,贷款交税等。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组织收入,严禁巧立名目,超标准或自定项目收费。

(二)全面实行“乡财县管”改革。实行“预算共编、帐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为主要内容的预算管理方式。各乡镇要严格按照县财政局审核批准的方案设立银行帐户。乡镇财政所要在对本乡镇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撤消各单位现有的银行帐户,确需保留或开设的,必须报县财政部门批准。乡镇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县国库或就地缴入“结算专户”,由县财政局统一核算和管理。乡镇各单位支出实行报帐制管理,由单位设立一名报帐员,负责单位日常收支统计和财务报销工作。支出业务量大的单位,实行备用金制度,由乡镇财政所核定一定数额的备用金,单位报帐员定期与乡镇财政所办理结算,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自行设立帐户或私设“小金库”。

(三)强化预算管理,严格预算约束。各乡镇要进一步增强依法理财、硬化预算约束的意识,严格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和“预算共编”的要求,在县财政部门指导下,科学合理地编制乡镇政府及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年度收支预算。乡镇预算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编制方式,乡镇政府及各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内、外资金及其他资金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统筹安排使用。收入预算本着按照各乡镇和单位上一年度收入实绩和积极稳妥的原则编制;支出预算要按照“量入为出”原则和“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保改革、促发展”的顺序合理安排,特别是要将人员工资放在第一位,优先安排,不得留有硬缺口。乡镇预算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开支要严格实行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未列入预算的,一律不得办理支出。

(四)加强支出管理,严格支出审批程序和手续。各乡镇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支出管理和审批制度,制定各项开支标准,严格实行支出“一支笔”审批制度,做到“支出按预算、开支按标准、审批按程序”。各乡镇要结合本乡镇实际,明确“一支笔”审批权限,规范“一支笔”审批行为,对超过一定数额的支出,实行乡镇党政领导集体研究审批制度。各项开支一律做到“四有”:即有合法的原始凭证、有合规的支出用途、有具体经办人、有单位负责人和审批人签字,不得以领代报,以拨代支。乡镇财政所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支出审核,对无预算以及不符合制度规范的开支,不得办理报销。

(五)加强票据管理,规范票据使用,建立“以票管收”机制。乡镇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支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乡镇财政所要建立健全各项票据的领发、使用、缴销和保管制度。各单位使用票据必须指定专人向乡镇财政所办理登记领用手续,并按规定办理缴销,乡镇财政所要定期对单位领用的票据进行清理,严格实行“以票管收,票款同行”,严禁单位坐收坐支。对自行购买、印制票据或白条收费、罚款的,一经发现,要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加强债权债务管理,逐步化解现有债务。各乡镇要结合清财工作对本乡镇债权债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查明债权债务性质、原因和主体,对乡镇债权,要组织力量,加大清收力度,确保该回收的债权足额回收;对不属于乡镇政府负债的,要明确主体,从乡镇债务中剔除;对属于项目结算或帐务处理不及时的,要及时进行结算和帐务处理,相应冲减债权债务数额;对确属乡镇政府负债的,要核实数额,并分类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逐年消化。乡镇债权债务要全部纳入乡镇帐务核算,严禁乡镇债务不清或帐外负债。要坚决控制乡镇新增不良债务。凡现有债务负担超过乡镇预算内可用财力30%的乡镇,一律不得举借新的债务。

(七)加强财产物资管理。各乡镇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购(建)、验收、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盘点和维修等制度,乡镇固定资产要纳入乡镇帐务核算,并定期进行盘点,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严禁存在帐外资产和公物私用。乡镇人员工作变动,应及时办理公有财产移交手续,不得将公有财产带走。乡镇新购(建)财产、物资应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八)进一步加强乡镇会计基础工作管理。各乡镇要进一步加强对财会工作和财会人员的管理,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和控制制度。要按要求配备财务报帐员,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报帐;乡镇财政所要严格按照钱帐分管的原则,明确人员岗位分工和职责,并按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帐簿,及时办理会计核算。

(九)全面实行乡镇财务“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各乡镇要全面实行财务“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即财务管理制度公开和财务执行结果公开,实行民主监督),定期公布乡镇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群众监督。财务公开内容包括:预算安排,各项收入、支出、财产、债权债务以及广大职工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对于重大财务事项,如乡镇企业改制、承包,集体资产的处理,重大工程项目和大额开支等必须提交乡镇干部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十)加强民主监督。各乡镇都要成立由乡镇人大、纪检监察、财务、工会等部门人员参加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定期对本乡镇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审核、分析、评价财务公开的有关内容,听取群众意见,提出改进措施。民主理财小组有权参与本乡镇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制订,有权检查、审核财务收支帐目,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有权监督财政收支和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㈤ 如何做好乡镇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

如何做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现代企业存在的人力资源管理并非仅仅是人力资源部一个部门的责任,它应该是企业全体员工的工作,尤其是企业各级主管的重要工作。
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日益受到重视。企业管理的实质就是为了实现特定的企业目标,对各种有限资源所实行的一种培育、发掘、利用和协调的活动。企业管理的对象是与实现特定目标有关的各种有限资源,它们包括人、财、物、时间和信息等。对有限资源不仅是协调问题,更重要的是要充分发掘其潜力,有效发挥其作用,从而更好地实现特定目标。在企业管理对象的诸要素中,人是最能动的资源,也是最重要、最活跃的因素,对其它资源的管理都是通过对人的管理来实现的。
人力资源管理从概念上讲,就是指影响员工的行为、态度以及绩效的各种政策、管理实践以及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实践包括:确定人力资源需要(人力资源规划)、吸引潜在员工(招聘)、挑选新员工(甄选)、教导员工如何完成他们的工作、为将来做好准备(培训和开发)、向员工提供报酬(薪酬)、对员工绩效进行评估(绩效管理)、创造积极的工作环境(员工关系)。从管理职能上看,人力资源可概括为四个方面:人力资源配臵(包括规划、招聘、选拔、录用、调配、晋升、降职、转换等)、培训与开发(包括技能培训、潜能培训、职业生涯管理、组织学习等)、工资福利(报酬、激励等)和制度建设(组织设计、工作分析、员工关系、员工参与、人事行政等)。
近年来国内企业对于人力资源的认识在不断提高,很多企业的人事处、干部处也换牌成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但真正成为企业战略合作伙伴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为数却并不多。人事部门的工作也仍以解决企业事务性问题和执行上级交办的事项为主,缺乏从开发人力资源的角度,以提升企业经营绩效、促进企业持续发展为目的的战略性思考。实现有计划的人力资源使用模式以及旨在使组织能够实现其目标的战略性人力资源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成为企业长远发展的助推器。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如何才能起到支持企业的战略。
首先是人力资源管理定位的转变。人力资源管理要从现在的辅助性、事务性的战术层面,提升到获取竞争优势的战略层面。它不再是企业经营战略的一个执行者,而是参与甚至主导企业战略的决策过程。同时在战略执行的过程中,通过各种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设计和实践帮助企业赢得竞争优势。
其次,人力资源管理要从行政管理的角色转变为建立以顾客为导向的新理念,真正建立起以顾客为导向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使人力资源管理
部门真正从成本中转为利润中心。高层人力资源管理者已经开始把人力资源管理职能当成是战略性业务来看待,并试图根据他们的顾客基础、顾客需要及满足顾客需要的技术条件等来界定自己的业务内容。针对不同客户的不同需求,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来确定需要运用哪些技术、通过哪些途径来满足他们的需要。这种以顾客为导向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有助于企业从整体上成为面向顾客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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