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陕西省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培训管理系统怎么注册
2016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也是我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质量年。请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项目承办机构务必高度重视,严把培训各个环节,切实提高培训质量。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小学教师省级培训工作,专人负责,强化组织领导。一是做好培训对象的遴选推荐工作。结合本地...实际,严格掌握条件,把符合学科要求、愿意参加培训、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优秀教师推选出来参加培训。二是做好报到通知工作。按照各承办单位的培训通知,分项目、分学科、分期次通知到人,督促培训对象按时参加。省教育厅将对给各市(区)参训教师的报到率和合格率进行通报。三是做好项目的信息上报工作。在项目开班前20天,将填好的《2016年陕西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校园长省级培训项目推荐对象信息一览表》相关信息上传到“陕西省教师培训管理系统”,并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发送到省培项目执行办公室。 (二)认真实施项目。各承办单位要根据项目要求,做好培训需求调研,按需施训。科学研制项目实施方案,并在项目执行20天前将方案报送至省项目执行办公室。要做好与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信息沟通,合理安排项目实施时间,及时向各市(区)教育局发送开班通知和学员报到通知书,同时报送省培项目执行办公室备案;要从课程安排、专家队伍、培训资源、教学设施、后勤服务等各方面积极筹备,确保高质量完成项目任务;要按要求及时、全面、客观上报有关数据资料,并上传到“陕西省教师培训管理系统”。每个项目应为参训教师配发2-3本与培训学科专业有关的书籍和资料。培训期间,项目承办机构要向省培项目执行办公室提交工作简报,原则上7天以内的培训项目提交1期简报,超过7天(不含7天)的培训项目提交2期简报。鼓励各单位开展任务驱动式、参与式培训,实践课程不少于50%。根据项目特点,遴选高水平的培训师资,高校教师、一线优秀教师、教研员结构合理。鼓励各单位布置特色作业,在项目实施结束后30天内,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提交优秀论文(案例)、优质课件、优秀教学设计、学员作品、教学视频等材料。本单位项目全部实施结束后30天内,向省培项目执行办公室报送培训的总结材料和典型的过程性资料。 (三)严格培训经费管理。各项目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工作要求和经费标准,加强经费管理,规范经费支出,合理使用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确保专款专用。 (四)注重项目实效。各市(区)教育局、各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小学教师省级培训项目管理办法》做好项目管理与实施工作,强化项目实施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注重培训内容的科学性、培训方式的适宜性、培训资源的多样性,锐意进取,敢于创新,打造培训精品课程和培训品牌。省培项目执行办将组织专家对各市(区)、各承办机构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质量与绩效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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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舜
成立时间:2016-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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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西安市高新区唐延南路十一号3幢1单元1105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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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师资格考试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教师资格制度顺利实施,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健康、和谐发展,根据《教师法》、《行政许可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各级各类学校(含其他教育机构,下同)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尚未取得教师资格者、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申请认定相应种类教师资格者,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考试,按照相关程序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三条教师资格考试是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分为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和教师专业技能考试两个部分。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重点考察申请人的知识水平,掌握教育法规、教师职业道德和业务知识及运用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理论解决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考试科目包括《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政策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教师专业技能考试重点考察申请人实现教学目的、组织课程实施、掌握课程内容、设计教学方案,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和管理学生的能力。
第四条省教育厅负责全省教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教师资格考试的培训、管理、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五条申请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身体条件,有教育教学能力,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同时,必须符合《教师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应学历。其中,申请参加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且应当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申请参加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必须被高等学校聘任为专任教师,具备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且应当具有学士以上学位。
第三章教育基础理论知识培训与考试
第六条对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进行教育基础理论知识的培训与考试,旨在使申请人员理解和掌握教师职业所必须具备的教育法律法规、师德修养、教育基础理论知识和教书育人的基本技能,提高教师素质。
第七条教育基础理论知识培训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密切联系当前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和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既传授基本理论,又注重实践技能,切实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注重实效。培训使用省教育厅指定的教学大纲和教材,采用集中面授与自学相结合的形式进行,每门课程学习培训时间不少于30计划学时。
第八条申请参加教育基础理论知识培训,采取就近和属地化原则。其中,申请参加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下同)、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教师培训机构或普通高等学校组织培训;申请参加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由省教育厅委托有关具备教师培训资质的普通高等本科学校,按照《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教人〔1996〕92号)的有关要求,组织培训。
第九条承担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知识培训的教师培训机构,须向省教育厅主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部门提交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举办考前培训的申请(部属和省属高等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向省教育厅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批后方可承担教育基础理论知识的培训任务。
第十条教师培训机构要根据教师的不同情况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制定相关的教师培训规划和培训人员管理办法,投入一定经费,有相应的机构或人员负责具体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省、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核批准,可免于参加相应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的培训与考试:
(一)申请认定前已在有关高等学校和教师进修院校或者通过国家自学考试等途径,学习过相应层次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或者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并经考试合格者;
(二)被高等学校聘任为教授、副教授职务者;
(三)具有博士学位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
第十二条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由省教育厅统一命题并组织实施,每年春季组织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秋季组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分别为4月的第2个星期日和9月的第3个星期日。
第十三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在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考点。考试为闭卷,每科考试时间为90分钟,考试满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分数线。其考试阅卷、统分、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由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负责,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考试结果报省教育厅主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部门备案。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在各市的指定高等学校设立考点。考试为开卷,考试满分为100分,考试成绩由卷面成绩(占90%)和培训考核成绩(占10%)组成,60分为合格分数线,每科考试时间为100分钟。其考试阅卷、统分及考试合格证明的发放由省教育厅负责。
第十四条考试科目合格者,对参加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的发给《陕西省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合格证明》;对参加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发给《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暨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合格证明》。考试不合格的科目,允许在下一次考试时补考;经补考仍有一门或者一门以上科目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全部科目的培训与考试。
第十五条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合格证明是申请人认定教师资格的有效凭证,由省教育厅统一格式。属于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印制和发放。考试成绩全省范围内相互认可,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暂定为3年(免试成绩三年内有效)。3年内没有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在下一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应当重新参加培训与考试。
第四章教师专业技能考试
第十六条对通过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取得考试合格证明的,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还应备齐相关申请材料,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教师专业技能考试。其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能考试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能考试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能考试由省教育厅或受省教育厅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组织本级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按照《陕西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暂行)》的有关规定,在每年第三季度集中对申请人员进行教师专业技能考试(具体时间由各市规定)。专业技能考试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在规定时间内编写一份1000字左右的说课稿和教案;二是按照教案内容讲课并进行答辩。测试的课题以任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为依据,难易程度适中。
第十八条在专家审查委员会的指导下,各学科专业组命制教师专业技能考试的题目和答辩题目,每人不得少于三套。申请人员随机抽取题签后,应在2小时内准备好说课稿和教案,并到达指定地点讲课,讲课时间原则上为20-30分钟,各学科专业组专家可当场提出1-3个问题进行质疑,答辩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的答辩时间为5-10分钟。
第十九条对通过教师专业技能考试取得合格以上成绩的,可以将其申请材料提交同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县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时,申请人的材料应报市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方可发给《教师资格证书》。
第五章考试费用
第二十条申请教师资格考试人员,参加《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政策法规》、《教师职业道德》课程培训的费用按相关标准执行;教师资格考试费,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有关收费文件执行。申请人员通过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需要参加教师专业技能考试时,方可收取教师专业技能考试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教师培训机构要按照省教育厅的统一部署,加强对报名培训、资格审查、考试组织及考试证明发放工作的管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严肃考风考纪,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培训与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提供虚假材料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和考试有作弊行为的,一经查出,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教师资格考试命题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考试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考试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