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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部门培训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02-08 22:35:28

A. 葫芦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机构职能

(一)办公室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检查落实;负责全局业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车辆、接待、安全、保密、信息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二)政治部负责党务、纪检监察、行风建设;负责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负责老干部管理工作;承办党委日常工作。(三)政策法规科组织开展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研究工作;牵头组织重大政策和综合性问题的调研工作;拟订本系统科研课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监督检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政策法规执行情况;承担相关政策法规的咨询和普法教育工作;承办机关其他法律事务工作。(四)财务与基金监督科参与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及市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保障资金(基金)预决算;汇总编制本局管理的各项资金(经费)预决算;负责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项经费;承担局直属单位内部财务审计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管理并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并负责监督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拟订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规则,并组织实施。(五)职位管理科(市人事争议仲裁办公室)负责编制全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职位需求计划;负责市政府机关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的政策法规协调落实,依法对其进行监督;负责市政府序列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员职位分类、职务升降、职务任免、竞争上岗、申诉控告、辞职辞退等工作;负责全市政府机关公务员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登记审批、人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承办向市人大提交政府组成人员任免提案;承办以市政府名义任免的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副县级领导干部任免手续;负责市政府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调配和特殊需要人员的选调、安置工作;推行公务员调任、转任、轮岗和回避制度;负责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市直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聘用合同制管理及聘用合同鉴证工作;负责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人员聘用后,对在执行聘用合同中出现的人事争议案件进行调解、审理、裁决。(六)考核奖励科(市政府绩效考核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序列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员考核、纪律、奖励、惩戒等工作;综合管理全市行政奖励表彰工作,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和审批政府部门及行业实施的奖励表彰活动。负责建立全市政府绩效管理体系,负责将省下达的指标分解到各责任单位,并指导、监督和推进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相关部门绩效管理工作的实施;负责对市重点工作、重大项目进行绩效管理;拟定政府绩效考评结果的使用办法,推进政府管理创新;负责协调召开市绩效评估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研究、布置绩效评估工作;负责市直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对绩效评估责任单位的考评工作。(七)录用培训科负责全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组织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市国家公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录用工作;组织实施从高校毕业生中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有关国家公务员培训的政策、规定;拟定全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人事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对市直各部门新录用人员、晋升领导职务人员、专项工作业务需要人员的培训;负责在职国家公务员更新知识的培训;负责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员的外语、计算机等级的培训、考试及证书的发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市急需专门人才的培训工作;指导葫芦岛市行政学院公务员培训业务工作;负责市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下公务员及事业单位职员的学历认定工作。(八)人力资源开发与市场科(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科)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开发的综合协调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推行市场准入制度,规划和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拟订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指导开展流动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拟订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国家级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市突出贡献专家的选拔和申报工作;承担全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负责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全市博士后管理和服务工作;拟订吸引各类人才和留学人员来我市工作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归国留学人员服务工作;受理非教育系统公派出国留学申请;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九)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科负责推进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拟订全市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负责管理全市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实施国家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制度;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审批全市初、中、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岗位数额,并负责市属事业单位专业职务聘任工作;指导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试工作。(十)工资福利科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福利政策和离退(职)休政策的贯彻实施;拟定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特殊岗位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负责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假期、工龄认定和死亡、因工伤(亡)抚恤政策;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的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承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确定和工资变动的审批工作;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福利费管理和使用工作;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和工资基金管理工作。(十一)军官转业安置科(葫芦岛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执行国家及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政策法规;拟定本地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制定本地区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总体方案,编制本地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指导县(市)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负责市直和部分驻葫中、省直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组织并实施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负责本地区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解困政策的落实;承担本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预算、审核、套改、汇总、上报、核发及住房补贴和医疗保险的办理及档案保管等工作;承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事宜。(十二)外国专家工作科研究拟订全市国外专家、智力项目引进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制定全市引进国外专家年度计划;负责归口管理国家和省引进国外专家初审和申报工作;承担国家和省引进国外专家项目经费的拨付、管理工作;建立与国外专家组织合作关系,组织、指导全市企事业单位与国外组织项目对接;组织指导全市引进国外智力成果推广和示范基地建设工作;负责引智宣传工作;负责处理引进国外智力中的重大事件;组织我市优秀外国专家参加国家和省外国专家局的国外专家表彰活动。执行省政府吸引海外研发团队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研究拟订市政府吸引海外研发团队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执行全市引进海外研发团队工作计划,并负责相关工作;负责建立海外高层次专家库,协助企业引进海外研发团队。(十三)出国(境)培训科研究拟订全市出国(境)培训政策及管理办法;制定全市出国(境)培训年度计划;负责聘请外国专家开展国内培训;负责归口管理省和市出国(境)培训、研修项目的初审、申报工作;承担本系统国外培训的相关工作;建立与境外培训机构的合作关系。负责全市外国专家管理与服务工作,按权限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介绍外国专家来我市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负责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初步审查工作;负责全市聘请外国专家资格单位的管理(经济、文教、技术管理类等)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年检工作。承担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工作及与港澳台交流合作事宜;承办派往国际组织职员及相关管理工作。(十四)劳动关系科拟订全市劳动关系相关政策;拟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等相关政策并组织落实;规范国有企业裁员行为;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贯彻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负责特殊工时审批工作;拟订女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政策;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拟订并组织落实最低工作标准和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指导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工作;承担有关信息和统计管理工作。(十五)培训就业科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能力建设基本政策和发展规划;拟订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拟订就业培训、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的政策,拟订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拟订全市技工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划,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拟订普惠制就业培训实施计划并负责普惠制培训基地资质认定;负责市本级及(辖区)初、中级和县中级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拟订全市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劳动力流动就业政策和措施;负责制定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省就业管理规定。(十六)养老保险科拟订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含城镇自由职业者)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的城镇企业职工和离退休(职)人员生前所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政策;拟订未就业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规划、政策及待遇标准;负责参加市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中、省直企业、市直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政策拟订和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拟订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和办法;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我市城镇企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政策工作;负责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死亡离退休人员丧葬费待遇审批与调查;负责城镇企业与职工特殊工种范围及连续工龄的认定。(十七)医疗保险科(工伤保险科)拟订全市医疗、生育保险政策、发展规划和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和指导检查;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我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拟订全市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市直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离退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负责全市工伤保险管理、政策制定与指导;拟定和实施工伤认定等工伤保险管理办法;负责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组织全市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指导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十八)信访科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负责本系统群体性突发事件预警稳控及应急处理;负责信访事项受理、复查、复核工作;承担局系统及市委、市政府接访工作;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相关信访任务。(十九)机关党委

B.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 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备案。 第八条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费和讲课费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合计 180 110 100 60 450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培训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各单位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下延至市、县及以下。
第十二条 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第十三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四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五条 各单位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十六条 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报送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
第二十一条 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 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 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 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 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 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 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 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国家外专局组织的出国(境)培训以及商务部组织的援外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中央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C. 葫芦岛市政府热线电话

我给城管平台打了十几天电话反映违建事情没有解决望领导给解决一下谢谢

D. 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培训机构管理制度指的是广泛的收集和听取各方关于企业培训工作意见和建议的一个过程。针对不同部门不同级别的企业员工,结合企业往年的培训安排和效果以及企业发展的中短期阶段目标,对各个部门的需求进行分门归类,给制订年度培训计划给予来自各方的意见参考。

培训需求调查,这个阶段理论上是排在需求调查和收集的过程之后的,主要做的工作是在前一阶段的工作基础上,也为把培训计划进一步深化和具体提供数据上的依据。

培训需求诊断,一些企业提出来的一些培训意向,有些时候是和企业希望解决的问题没有因果关系或者是存在其他方面的原因,所以对于在一些期望解决一些问题的培训需求,特别是涉及到一些专业性的培训计划的时候,是需要真正进入企业,对真正的问题所在进行诊断和分析的,这样也才可以做到培训的有的放矢。



(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部门培训管理规定扩展阅读

为实现一定的培训目标,将培训三要素(讲师、学员、教材)进行合理、有计划、有系统的安排而形成的一种指导性文件。通常一个完整的培训体系包括:培训课程体系、培训讲师管理制度、培训效果评估和培训管理体系四部分组成。其中前三项是培训体系的三大核心工作内容。尤其要和晋升体系、薪酬体系相配合。

培训体系是动态平衡的体系。包括培训课程体系和培训讲师调整,及如何激励学员培训意愿,如何开发和管理培训供应商,如何把培训课程的内容转化为工作流程和规范化的操作文件等等,这些都是培训管理体系要考虑的,并通过制订相关制度加以落实。

E. 劳动法中对培训是怎么规定的,我周六参加政府部门安排的培训,这个时间算加班吗

只要是公司安排,就属于加班了!当然,很多公司都在这一点上打马虎眼,认为这是在帮你提升技能 ,而且可能还要支付部分培训费用,所以,一般不会给你加班费的...

F. 新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多少学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年度参加各类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90学时或者12天,培内训情况应当作为其考核的内容和容岗位聘用、等级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其中,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岗前培训;正常在岗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在岗培训;岗位类型发生变化或者岗位职责任务发生较大变化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参加转岗培训;参加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大行动等特定任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参加专项培训。

(6)葫芦岛市人民政府部门培训管理规定扩展阅读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对开展培训情况进行监督。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和培训计划组织培训,加强培训管理,注重培训实效,不得层层委托,不得走过场。此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故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者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或者参加培训期间违反培训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或者处分。

G.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的介绍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是葫芦岛市的行政管理机关。政府办公地址:葫芦岛市龙湾大街15号。

H.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有什么区别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就是说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如何开展培训活动等适用《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即从业人员要经过什么样的安全培训等适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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