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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培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2-08 03:21:08

Ⅰ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收费问题

各高等学校、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湘价服[2002]223号文件下发后,对促进我省成人教育事业的正常发展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几年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反映存在一些问题,如收费标准未体现办学层次、办学特色和优质优价等。经研究,现就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收费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2000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2000]教电188号)文件中关于优质优价的规定,属教育部批准的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校,其成人高等教育全日制脱产班、业余班学生学杂费(含实习实验费)收费标准可在湘价服[2002]22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本科上浮30%,专科上浮20%。

二、高等院校的精品专业经国家或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经省物价、省财政同意后,其全日制脱产班、业余班学生学杂费(含实习实验费)收费标准可适当上浮,上浮比例不超过20%。

“211工程”学校的精品专业,本科上浮比例最高不得超过40%,专科不得超过30%。

三、报名考试考务费每生160元(省市县分成比例为省48%,市15%,县37%);专升本考试费、试卷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考试费1元/生,试卷费3元/生·科。

四、书籍课本费和住宿费等仍按省物价局湘价服[2002]22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6年秋季招生起执行,以前凡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精品专业收费审批表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机构精品专业收费标准审批表

申报学校(公章):

时间: 年 月 日

精品专业名称

申请上浮幅度

省教育厅认定意见:

年 月 日
省财政厅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省物价局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注:本表经省教育、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作为办理《收费许可证》的依据。

Ⅱ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培训费管理,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2013年12月29日,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印发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首次对中央和国家机关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进行了规范。
《办法》规定,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审批备案和执行情况报告机制。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经单位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报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备案。同时各单位应当报送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完善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机制,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杜绝无实质内容培训。
《办法》规定,培训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等方面。通过严格界定培训费项目范围,明确开支内容,堵塞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和以培训名义公款宴请、公款旅游的漏洞。
《办法》规定,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禁止乱收费。
《办法》对培训内容、用餐、活动等方面做出六项“严禁”、五项“不得”等禁止性规定,包括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等。同时,《办法》还明确了报销环节控制、公示公开、报告制度等一系列纪律约束和监督检查措施,切实加强培训费管理和控制。

Ⅲ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 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备案。 第八条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费和讲课费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合计 180 110 100 60 450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培训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各单位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下延至市、县及以下。
第十二条 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第十三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四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五条 各单位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十六条 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报送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
第二十一条 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 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 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 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 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 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 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 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国家外专局组织的出国(境)培训以及商务部组织的援外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中央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Ⅳ 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介绍

为适应驾驶员培训市场新形势,经价格成本调查和广泛征求意见,湖南省发布了《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办法》。

Ⅳ 湖南省财政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财政厅设21个内设机构: (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宣传、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与省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管理办公室合署)
承担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社会保障资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障资金财政监管工作;编制省级社会保障预决算;拟订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审核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参与研究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和制订相关政策;参与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拨付、核算等管理工作。 承担外经贸、旅游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和执行涉外、地方金融的财政政策;指导和监督外经贸、旅游、外商投资、境外企业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承担有关涉外收入的监缴和管理工作;承担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和省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非贸易外汇管理工作。
会计处。
承担全省会计管理工作;承担会计人员从业资格核准和会计电算化指导监督工作;指导代理记账工作;承担依法核准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有关业务的工作;承担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有关监管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工作。 (与离退休人员服务处合署)
负责机关、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服务、安全保卫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财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管理厅属学校。

Ⅵ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有21号文吗

《关于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6]21号

发布日期:2009-02-16 访问次数:175 字号:[ 大 中 小 ]

关于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
通 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6〕21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06年的7月1日起,给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
1.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已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退休人员(工残退休人员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不受此年龄限制),在以上增加60元后,每人每月再增加85元。
3.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1999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中,2004年12月31日已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人员(工残退休人员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不受此年龄限制),在以上增加60元后,每人每月再增加45元。
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0年1月1日后退休人员中,2005年12月31日已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人员(工残退休人员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不受此年龄限制),在以上增加60元后,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20元。
4.具有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退休人员,在以上增加35元后,每人每月再增加95元。
以上2~4项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5.按湘政办发〔2003〕 44号文件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农垦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三、资金来源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由统筹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统筹基金所需增加的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筹措,国家和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四、调整办法
1.此次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根据所属管辖范围和分级管理原则,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200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对表》(附表1),交退休人员所在企业或社区审核无误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调整(附表2)
2.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亦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3.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涉及的企业退休人员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有关事项,当退休人员本人有异议时,一律以退休人员退休审批表为准。
4.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工作,各地应抓紧在11月15日以前完成。并在11月30日前将本地区的审批情况汇总上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社保局。
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各级政府都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地方财政对养老保险补助支持力度,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决不允许发生新的拖欠。

附表:1、200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对表
2、200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汇总表

二00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Ⅶ 培训资金管理办法

AK/ZD1802A—2007 安瑞科能源装备控股有限公司培训经费管理办法 1 总则 1.1为加强培训经费管理,合理使用培训经费,特制订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安瑞科能源装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瑞科控股)
本部及各成员企业培训经费的管理。 1.3管理职责 1.3.1 控股人力资源部负责控股公司培训经费归口管理,负责确定培训
经费的计提标准、使用范围和使用标准;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各成员企业培
训经费使用情况;负责控股本部培训经费使用台账维护(见附表1《安瑞科
控股****年度培训经费管理台账》)。 1.3.2成员企业人力资源部(或综合办)负责本单位培训经费的具体管
理。 1.3.3财务部负责培训经费的计提和报销审核工作。 2 培训经费的计提、结存管理: 2.1培训经费分为日常培训经费和专项培训经费。 2.2日常培训经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员工工资总额的1.5%计
提,不得超支使用。其中,各成员企业培训经费的三分之一,即各成员企业
工资总额的0.5%归控股本部支配。 2.3专项培训经费根据特定用途设立,专款专用,由控股人力资源部提
出,主管领导审核,控股总经理特批。下列项目可作为专项培训项目:教材
开发、印刷、出版;出国学习深造;重大投资配套培训项目;非基建培训设
备购置等。 1 AK/ZD1802A—2007 2.4培训经费结存:年度培训经费未使用完,不得累积转入下年度。 3 培训经费使用范围 3.1公派外出培训(进修)的学费、资料费。 3.2公派学历教育费用。 3.3专业对口或相关专业非公派学历教育费用。 3.4教材开发、购置及印刷费用。 3.5教学用品、用具、仪器、设备购置或租赁费。 3.6讲师授课费、食宿费、交通费。 3.7教学场地租赁费。 3.8考试费。 3.9其他与培训密切相关的费用。 4 培训经费使用办法 4.1日常培训经费支取必须严格控制在总提取数额

Ⅷ 湖南省财政厅的主要领导

省财政厅党组书记、厅 长
史耀斌,男,1958年出生,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1975年7月参加工作,1987年4月入党。1993年任财政部财税体制改革司一处副处长,1994年任财政部税收司农业税处副处长,1995年任财政部税收司农业税处处长,1997年任财政部税收司综合处处长,1998年任财政部税制税则司综合处处长,2000年任财政部税政司所得税处处长,2001年任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2005年任财政部税政司司长,2010年任湘潭市委副书记、市长,2011年12月任湖南省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领导省财政厅全面工作,分管预算处工作 。 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主任,财政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
李良田,男,1952年出生,湖南平江人,大专文化,高级会计师,1970年参加工作,1973年入党。 1989年任湖南省财政厅人事教育处副处长,1991年任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副主任,1992年任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主任,1998年任湖南省财政厅助理巡视员,2001年任湖南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2003年任湖南省财政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2008年12月任湖南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主任。 党组成员、副厅长
王新国,男,1954年出生,湖南湘阴人,大专文化,高级会计师,1972年参加工作,1973年入党。1989年任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副主任,1991年任湖南省财政厅对外经济贸易处副处长,1993年任湖南省财政厅对外经济贸易处处长,1995年任湖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副局长,1998年任湖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局长,2000年任湖南省财政厅助理巡视员,2001年任湖南省财政厅党组成员、纪检组长,2002年任湖南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分管国库处、教科文处、企业处、省国库集中支付局工作。联系湖南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工作。 党组成员、副厅长
石建辉,男,1963年出生,湖南长沙人,研究生文化,高级会计师,1988年参加工作,1985年入党。 1995年任湖南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处副处长、湘西自治州财政局副局长(挂职),2000年任湖南省财政厅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2003年任湖南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分管综合规划处、经济建设处、金融与债务处、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投资评审中心工作。联系省财信控股公司、湖南发展投资集团、湖南省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作。 党组成员、副厅长
郭秀宏,男,1959年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文化,高级会计师,1993年4月任湖南省财政厅会计处副处长,1998年5月任湖南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处处长兼省政府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副主任,2000年10月任湖南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湖南省财政稽查办公室)局长(主任),2003年12月任湖南省监察厅驻湖南省财政厅监察室主任,2004年4月任湖南省纪委派驻省财政厅纪检组组长、省财政厅党组成员,2005年10月任湖南省纪委派驻省国土资源厅纪检组组长、省国土资源厅党组成员,2008年12月任湖南省纪委派驻省财政厅纪检组组长、省财政厅党组成员,2009年4月任湖南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分管农业处、乡镇财政管理处(省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农村综合改革办、政府采购办工作。 党组成员 纪检组长
宋华,男,1956年生,籍贯山西,大专文化,1974年参加工作,1975年入党。1983年至2004年先后在省委办公厅秘书一处、综合调研室、行政处、督查室、秘书处、离退办工作。2004年7月任省委巡视第二组副组长。2009年7月任省财政厅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分管纪检组(监察室)、财政监督局(稽查办)工作。 党组成员、总经济师
欧阳煌,男,1963年出生,湖南湘乡人,博士研究生文化,研究员,高级会计师,1987年参加工作,1985年入党,1998年任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助理调研员,2000年任湖南省财政厅综合规划处副处长,2004年任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副局长(正处级),2005年任湖南省财政厅党组成员、总经济师。分管办公室、税政法规处、对外经济贸易处、省利用国外贷款管理办公室、信息网络中心、科研所工作。 党组成员、总会计师
刘克邦,男,1955年出生,湖南湘乡人,本科文化,高级会计师,1972年参加工作,1986年入党,1989年任湖南省财政厅财政监察处副处长,1995年任湖南省财政厅商业处处长,2000年任湖南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处长、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主任,2002年任湖南省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局长,2007年任湖南省财政厅党组成员、总会计师。分管会计处、资产管理处、绩效评价处、后勤服务中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管理中心)、基建办工作。 巡视员
罗志宏,男,1953年出生,湖南汉寿人,本科文化,高级会计师,1976年参加工作,1981年入党。1987年任湖南省财政厅农业处副处长,1995年任湖南省财政厅农业处处长,2000年任湖南省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2003年任湖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2004年任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主任,2010年任湖南省财政厅巡视员。协助郭秀宏同志工作,负责厅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副巡视员
胡良安,男,1959年出生,湖南澧县人,研究生文化,高级会计师,1976年参加工作,1986年入党。1995年任湖南省财政厅预算处副处长,2000年任湖南省财政厅预算处处长,2004年任湖南省财政厅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机关党办主任,2007年任湖南省财政厅副巡视员。 协助王新国同志工作;负责厅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副巡视员
郭金洲,男,1964年4月出生,湖南醴陵人,研究生文化,高级会计师,1985年7月参加工作,1988年1月入党。1995年任湖南省财政厅商业处副处长(期间:1995年-1997年挂职任安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2000年任湖南省财政厅会计处副处长,2003年任湖南省财政厅人事教育处处长,2010年任湖南省财政厅副巡视员。负责厅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Ⅸ 湖南省财政厅的机构职能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30号),湖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为: (一) 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政管理。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加强地方关税管理工作。
(二) 完善省和市州、县市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逐步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健全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逐步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三) 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加大对禁止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的支持力度。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四) 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省与市州、县市政府间、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缩小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五) 将省国税局对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的职责划入省财政厅。加强国库和国库现金管理职能
(六) 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一) 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方针政策,拟订和执行全省财政政策、改革方案,指导全省财政工作;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和执行省与市州、县市,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 起草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制度及办法,参与涉外财政、债务等的国际谈判并签订有关协议、协定。
(三) 承担省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省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代编全省财政收支预算,汇总全省财政总决算;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省本级、全省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订省本级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推进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
(四) 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管理彩票市场,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和管理彩票公益金,管理其他彩票资金。
(五) 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省本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六) 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调整政策,反馈政策执行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研究制定省管理权限内有关税收政策及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或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地方税收的减免工作。负责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按规定承担地方关税管理的有关工作。
(七) 负责制定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需要全省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八) 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负责省级国有宣传文化、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九) 负责办理和监督省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省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省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十) 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组织实施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省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一) 贯彻执行政府内外债务管理的政策、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负责统一管理省政府外债,制定基本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承担财税领域交流与合作的具体工作。
(十二) 负责管理全省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会计行政法规规章,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三) 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和建议。
(十四) 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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