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土地管理法学习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28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章耕地保护
第五章建设用地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第十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第二十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少占农用地。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第二十三条 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土地统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共同制定统计调查方案,依法进行土地统计,定期发布土地统计资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共同发布的土地面积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全国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四章耕地保护
第三十一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第四十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第四十二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Ⅱ 本人急需一篇国土资源系统关于“两整治一改革”心得体会
为遏制国土资源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势头,进一步推进国土资源领域改革创新。8月19日,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深入开展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治理工作。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在国土资源系统开展“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的通知》,决定从现在开始到明年年底,在国土资源系统开展“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省国土资源厅也作出了部署。我通过学习“两整治一改革”有关文件精神,有以下几点心得:
一是要要充分认识深入开展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新形势下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加强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坚持不懈地开展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的治理,对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至关重要。通过开展治理工作,切实加强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职工廉洁意识,推动国土资源制度改革的健康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二是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结合开展治理工作,认真落实部党组“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要进一步规范土地和矿产权交易行为,认真梳理和排查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治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依据《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制定自查自纠的方案,制定具体的防范措施,坚决遏制国国土资源文秘网收集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易发多发势头。要深化国土资源制度改革,建立国土资源反腐倡廉的长效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要认真查找土地、矿业权审批和出让、征地拆迁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原因,摸清底数。国土资源文秘网收集要切实加强领导,将治理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采取措施,突出重点,严肃查办一批大案要案,全面推进国土资源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两整治一改革心得体会
三是要按照要求成立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治理工作协调小组,迅速开展工作,10月以前,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治理工作要求认真做好排查,在做好排查工作的同时,国土资源部门要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工作不力,应付搪塞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Ⅲ 国土资源局关于作风整顿的心得体会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作风整顿心得体会
胡锦涛总书记今年2月在中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上,强调要全面加强新形势下的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要在工作中大力倡导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这八个方面的要求,是我们加强作风建设的基本内容,也是实现作风进一步转变的鲜明标志。只有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树立良好风气,才能成为“有激情、想干事、干实事、会干事、干成事”的优秀干部、做为国土资源局的一员,自己要勤奋好学、学以致用,要心系群众、服务人民,要真抓实干、务求实效,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要秉公用权、廉洁从政,要生活正派、情趣健康,还必须要按照锦涛总书记关于“顾全大局、令行禁止,发扬民主、团结共事”的要求,严肃纪律,摆正位置,才能更好开展工作。
本次国土资源局作风整顿中,一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干部作风整顿建设活动领导小组,“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协助抓,办公室主任具体抓落实,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工作局面;二是深入动员,强化认识。采取在个人自学、书记领学及讨论互学等方式的基础上,层层召开了负责人大会、党员大会及干部职工动员大会,使大家进一步领会了中央、省、市和国土资源厅、局等领导同志的有关干部作风整顿建设活动的讲话精神。系统上下干部职工纷纷表示:要进一步树立为民服务意识,履职尽责,切实转变作风,以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奋发有为的精神风貌,投入到作风整顿建设活动中,搞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通过本次学习,本人在思想上、认识上都有很大的提高,作风整顿的精神和意义在往后的工作中将会贯彻执行。
一、摆正个人与组织的关系,自觉做到个人服从组织
一个合格的公务员,总是要自觉地把个人置于组织之中,时时刻刻把组织利益放在第一位,个人利益无条件服从组织利益,用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约束自己的言行,真正把自己视为组织整个肌体的细胞,在行动上坚决维护和执行组织的决定。不能平时说要无条件服从决定,但遇到实际问题,特别是遇到个人切身利益有关的问题时,就说的和做的不一致。在接受组织分配自己的工作和任务时,不能拈轻怕重、挑三拣四,甚至讲价钱、讲地位、讲待遇。不能为了达到个人意愿和目的,损害组织利益。个人服从组织,是应该牢记的原则。
二、摆正自由与纪律的关系,自觉遵守和服从组织纪律
自由是以遵守纪律为前提条件的。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绝不能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想怎么干就怎么干。
一切要从党的事业出发,决不允许从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出发,行动上要自觉维护组织的利益。对组织和干部,对同志提出建议、批评,发表自己的意见,揭发、检举、申诉和控告问题,都必须通过正常渠道来进行,在组织的会议上,或向上一级组织反映,决不允许采取自由主义的态度,更不允许拉帮结伙,搞小团体、小帮派。不负责任地背后批评,有意见不在组织内部提出,会上不说、会后发牢骚,当面不说、私下乱议论,这是组织纪律所不允许的。组织一旦作出决定,就对每个人的言行具有约束,不管是否同个人的意愿相符合,在行动上都必须坚决执行、自觉维护。决不能各行其是、各自为政、“各取所需”。
三、摆正局部与全局的关系,坚决做到令行禁止
能否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做到顾全大局、令行禁止,是衡量一名公务员政治觉悟和组织纪律观念的重要标志。当前,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利益关系在不断调整之中,顾全大局显得特别重要。我们在处理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关系上,不能考虑局部多、考虑全局少;在处理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关系上,不能考虑个人利益多、考虑整体少;在处理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关系上,不能考虑眼前利益多、考虑长远利益少。每个公务员员都应当自觉顾全大局、保证大局、服务大局,做到个人利益无条件服从整体利益,局部利益无条件服从全局利益
总之:本人会继续把作风整顿活动与强化思想结合起来,继续把作风整顿活动与推动工作和提高素质结合起来,继续把作风整顿活动与系统日常管理结合起来,不断鞭策自己,使自己的工作迈上新台阶。
Ⅳ 在国土资源所实习的心得体会怎么写(没有实际去参加过实习)
在实习具体做的事的名称
Ⅳ 商丘市的国土局一法一办法学习后的心得体会
这次商丘市的国土局组织相关单位的人员进行学习,使我《一法一办法》有了新的认识。体会如下:
一、确立了城乡统筹、以人为本的立法思想
一法一办法是对于城市与农村发展的统筹考虑,明确提出了城乡统筹的概念,旨在打破城乡分割,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让更多的民众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突出了城乡规划公共政策属性和公共服务职能
一法一办法强调把社会公共利益放在核心位置,它对城乡规划基本原则的规定,特别是重视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等规定,是保障城乡规划中社会公共利益基本构成的体现。从制度上明确了城乡规划作为公共政策对城乡建设的指导作用。
三、建立了清晰的城乡规划体系和严格的规划制定程序
一法一办法建立了“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这一崭新的城乡规划体系以及“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取消了原有的分区规划,并将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纳入城乡规划体系,将有关专项规划纳入总体规划的内容,解答了多年以来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城乡规划体系的问题,体现了新形势下对城市和乡村的规划编制要求。
四、完善了与投资体制、土地管理相协调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制度
五、健全了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和公众参与机制
六、加强了对违法建筑的查处和制止力度
通过这次学习,我深深的体会到一法一办法的重要性,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我认为我们要切实领会一法一办法的精神实质,将其与土地管理政策有机地结合起来,相互衔接,相互促进,为我市的经济建设做贡献,为建设美好麻城添光彩。
Ⅵ 国土资源所个人工作总结
你的个人总结我们哪知到咋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