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党费管理的原则和要求有哪些
管理原则:党费管理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也是各级党组织和组织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必须坚持严格管理,规范管理。
党费管理对的要求,具体要按照以下原则和要求来进行:
1、统一管理。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2、专人负责。党费工作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要让原则性、责任感强,工作认真,熟悉财务工作的同志负责党费管理工作。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党费管理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
3、建立会计专账。实行专账核算和管理,规范核算办法,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账簿归档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4、单独立户存放。党费不准与其他经费混合存入银行,要在银行单立账户、单独存放。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5、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要针对党费各个工作环节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体制,主要包括:收缴制度、核算制度、使用审批制度、报告制度和检查制度。
(1)党费收缴专题业务培训扩展阅读: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其中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❷ 党费的收缴工作
党费收缴是基层党组织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列入工作日程,认真做好。内 一要对党员进行增强组容织观念的教育,使党员充分认识交纳党费的重要意义,提高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自觉性;二要确定专人负责,明确任务要求,并做好业务知识培训;三要严格收缴手续,对党员交纳党费情况要认真登记,做到底数清楚;四要按时收缴,做到按时向党员收党费,及时向上级党组织缴党费;五要定期向党员大会分布党费收缴情况,接受党员的监督,并对积极自觉交纳党费和不能按比例交纳党费的党员提出表扬或批评。
党章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❸ 如何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
缴纳党费是每一个党员的义务之一。党的基层组织负责收取和记录党员缴纳回党费情况。如遇党员没答有按时缴纳党费,基层组织的相关人员应该及时与该党员取得联系,了解没有按时缴纳党费的原因,提醒该党员按时缴纳党费。
党费的使用和管理,党章中有明确的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应该按照党章和上级党组织的规定使用和管理党费。
❹ 如何做好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工作
在地方,这抄项工作袭应该是由县区委组织部具体部署和主抓的工作。
一,专项检查的工作重点有:
1,党费收缴比率的落实情况;
2,党费收缴标准的执行情况;
3,党费收缴额度的上交情况;
4,党费收缴是否存在越权使用情况:
5,党费收缴是否存在擅自挪用情况。
二,专项检查的方式方法有:
1,对基层党委党费收缴工作的总体核查;
2,对基层支部党费收缴工作的重点抽查。
❺ 如何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
一、党费收缴总则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二、党费使用
第十七条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九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条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一条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二十三条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七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四、监督
第二十九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条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党组织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❻ 如何开展好党费收缴工作
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委员或党小组长,在收缴下级党组织或党员的回党费时,应当注意以下答几个问题:
(1)准确核定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和数额。要认真区分每一名党员的收入构成,不能图省事、嫌麻烦,笼而统之。
(2)党费的收缴必须公开、透明。收缴党员个人党费必须认真登记,作为党员个人交纳党费的凭证。党支部应当每年至少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接受党员的监督。
(3)手续必须完备。党小组长、组织委员和专兼职党费管理人员等党费收缴人员,在党费收缴的往来票据上,按规定要由收款人、经手人签字,立卷存档,以备查询;收缴党费要做到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❼ 如何做好党费收缴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专项检查平稳有序进行
1、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
(1)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内况。包括对党费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和基本评价,做了哪些工作,取得哪些成绩,有哪些经验或体会。
(2)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主要原因。
(3)改进和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2、起草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报告应注意的问题
(1)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报告的情况要属实,提供的数据要准确。
(2)既要肯定过去的工作和取得的成绩,又不回避存在的问题,同时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3)报告要提纲挈领,简明扼要,不要过多地论述,文字不要过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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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单位委员会
关于2006-2008年度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
自查报告
根据市直党工委的通知要求,市*党委对本系统内2006-2008年度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作了一次全面自查,现汇报如下:
一、党费收支的基本情况
2006-2007年度*系统共收缴党费*元(其中党员缴纳党费*元,利息收入*元,工委下拨救助款*元),共支出*元(其中上缴市直工委组织部*元,用于教育训练党员补充支出*元,用于订阅党员读物及学习资料支出*元;用于救济补助困难党员支出*元;用于表彰党内先进支出*元,其他支出*元)。收支相抵后,余*元。
2008年截止二季度,共收党费*元(其中党员缴纳*元,工委下拨救助款9300元(含07年*元和08年*元),党费利息*元),共支出*元。其中上交工委*元,用于教育训练党员补充支出*元,用于订阅党员读物及学习资料支出*元,用于救济补助困难党员支出*元,用于表彰党内先进支出*元)。收支相抵后,余*元。
一年来,市*系统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按照中央组织部和市委组织部、市直工委组织部规定要求执行,党费使用符合中组部有关规定,收支票据相符。
二、党费使用的主要方面
党费主要使用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用于党内教育培训等工作,主要包括党员教育培训、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基层党支部书记培训、购置党内学习材料、订阅各类党报党刊等;二是开展党表彰教育活动,包括每年的新党员宣誓、购买党员电教器材、等;三是“双节”期间对生活困难的党员进行补助;四是下拨部分党费,支持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五是聘请有关专家学者为党员上党课和进行专题辅导。
三、主要做法:
(一)、领导重视是做好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的前提条件。市直*系统的党费收缴管理工作在市直党工委的指导下,在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支持下,取得了很好的成绩。对于党费收缴管理工作各个支部的支部书记都能做到亲自指挥,亲自安排,并经常性给支部每位党员上党课,让他们真正感到交纳党费是每位党员应尽的义务,是每位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
(二)、措施得力是做好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重要保证。做任何工作必须有强有力的措施,只有措施到位了,工作才能完成。我们在党费收缴管理工作中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建立健全党费管理工作制度。定期收缴党费,管好用好党费,向党员定期公布党费收支情况,接受党员的监督。
2、随着工资变化,及时调整党员党费收缴标准和数额。每年初对系统内所有共产党员应缴党费者进行审核,摸清底数,保证足额收缴党费。完善了党费收入帐和党费支出帐,规定了严格的收入制度和支出范围,支出程序,按财会管理制度,及时记帐,票帐相符。加强党费使用日常管理。使用统一印制的收缴党费的本、册,对填制使用方法做出了统一规定;实行了专人管理、专门立帐制度;履行党费收缴登记制度,实行三对照,即工资册、党费证和登记表三对照;建立党费开支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党费使用范围,对留成党费专款专用,报销凭经办人和主管领导签字。
3、三年中,我们利用以会代训的形式,特别是利用建立党员信息库和党费标准修改后进行党费摸底的机会,对负责收缴党费的同志进行业务培训,让他们掌握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要求。
4、对少交或不交党费的党员进行党章学习,直到他们能主动交缴党费为止。每年的年底对党员的党费收缴情况进行逐项公示,以此激励先进,鞭策后进。
5、将党费的收缴情况纳入年底的党建目标考核,内部实行一票否决制,极大调动了党组织负责人收缴党费的积极性,为及时、全额收缴党费提供了保证。
(三)、管理到位是做好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的必要条件。各党支部都指派专人管理,并统一使用组织部印制的党费收缴和管理所需的票据和账本等;各党支部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接受广大党员监督。
四、存在不足:
(一)、少数党支部(主要是两个倒闭企业)没有及时上缴党费。
(二)、对个别托交党费党员处理有些偏软。
今后,要继续教育市直*系统各级党组织进一步提高对党费管理工作的认识,认真贯彻执行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继续健全党费管理制度,加强检查指导,及时总结经验,解决存在的问题,切实做好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❾ 关于学习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总结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七条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六条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二、党费使用
第十七条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九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条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一条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二十三条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七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条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党组织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