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总结经验 查找不足 确保年度国土资源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2006年7月10日)
一、2006年上半年主要工作进展
(一)加强规划修编,国土资源规划体系进一步完善
组织完成了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中的“四查清、四对照”和规划实施评价,与规划修编相配套的10个专题研究成果已通过验收。进一步修改完善了自治区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基础测绘等各项专项规划;《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已报国土资源部审查。
(二)认真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进展顺利
编制完成了《伊犁河谷地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实施方案》,已报国土资源部审查。伊犁河谷地南岸干渠灌区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示范区先行启动9个项目的可研报告,国土资源部已备案,项目初步设计和预算书已上报审查;《天山山麓南部绿洲区1000万亩盐碱化耕地整理实施方案》和《准噶尔盆地北部绿洲区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实施方案》正在编制。2006年年初,国土资源部和自治区对28个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下达了计划,其中22个为新建项目,建设规模9042.40公顷,可新增耕地1946.04公顷,下达预算总额1.26亿元;续建项目8个,下达资金5616万元。2006年有41个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入国家库,其中24个项目国土资源部已备案;27个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入自治区库,项目初步设计、预算书已编制完成。
(三)大力推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积极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是制定了《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措施》。按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积极安排对田、渠、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二是严格控制农村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等存量建设用地和“四荒地”进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国土资源部初步确定我区阜康市、阿勒泰市、叶城县为全国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县(市),目前,3个县(市)的《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已编制完成并报国土资源部审查。开展了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工作,研究成果已经国土资源部审查通过。三是组织开展了全区86个县(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测算和乌鲁木齐、伊宁、昌吉、库尔勒4个城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工作。目前,86个县(市)和乌鲁木齐市、伊宁市均已完成测算工作四是积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今年春汛前,专门组织工作组赴伊犁、昌吉、阿克苏、克孜勒苏州4地(州)的12个县(市),对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巡查检查,共发现排查地质灾害隐患点87处,保护了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编制完成了《自治区200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分别于4月28日、5月11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上半年,共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52次,进一步提高了全区地质灾害气象预警能力。我厅与教育厅联合开展了全区中小学校校区(舍)受地质灾害威胁情况的摸底调查,目前,对受威胁最严重的6所中小学校已开展地质灾害专项勘查。加强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开展了新源县、巩留县1∶5万地质灾害详查与预警示范项目,2006年自治区出资安排的12个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项目已开展野外工作,计划投资240万元;国家、自治区出资安排的8个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招标工作已结束,计划投资2150万元。
(四)积极参与宏观调控,为自治区新型工业化建设提供服务保障
一是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服务。上半年,先后为乌鲁木齐西至精河铁路复线等6个国家、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提供了用地服务。为了加快铁路征地拆迁工作,5月13日,我们在奎屯市专门召开了乌鲁木齐西至精河铁路复线征地拆迁工作会议,对征地拆迁工作作了进一步安排部署。目前,上述项目的征地调查工作已经完成,建设用地报批正在进行。为保证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顺利进行,还建立了用地报批“绿色通道”。二是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上半年,全区通过建设用地预审27宗,预审总面积1.02万公顷;审批建设用地68件,批准面积5765.06公顷;收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1.16亿元。三是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开展了自治区2005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检查。根据国土资源部下达的2006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了自治区土地利用分解方案。四是加强国有土地出让管理。上半年,共出让国有土地1584宗,面积607.59公顷,出让合同价款5.14亿元。
(五)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努力实现地质找矿新突破
拟订了《自治区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的意见》,现正在广泛深入调研。积极实施“引进来,走出去”战略,2006年安排200万元资金,继续支持自治区地勘单位到周边国家开展地质找矿工作。我厅现正在研究制定《自治区地质勘查项目贴息办法》,吸引内地省区的地勘队伍和国内外大企业集团在我区进行矿产勘查开发。组织开展了自治区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调查报告和2006年度找矿项目监审计划的编写工作,调查报告已上报国土资源部。
(六)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矿业秩序进一步规范
一是下大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3月13日至4月2日,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胡吉汉·哈克莫夫副主任和自治区努尔兰·阿不都满金副主席带领专项督查组,对全区14个地(州、市)、48个县(市)、51个矿山及准东煤田7家单位12个煤矿勘查区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了全面督查。在第一阶段工作中,各地共摸底排查矿山3052个,查处无证采矿9起、侵权越界开采矿山19个、吊销采矿许可证15个,取缔非法采矿点30个,注销采矿许可证61个,追征矿产资源补偿费779.38万元,罚没款29.56万元,没收矿石6万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100个矿山已责令停产整顿,全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二是认真开展矿山年检和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上半年,我厅与自治区发改委联合下发了《关于抓紧完成煤炭资源回采率不合格矿山企业整改工作的通知》,对采用落后采煤方式、回采率低的矿山及时提出了整改措施。三是切实加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上半年,共审批探矿权602个,批准勘查面积1.45万平方千米,预计投入资金1.2亿元;审批采矿权282个;审查通过采矿权评估报告65份,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38份,合同价款1.27亿元。为科学合理设置矿业权,根据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目前我厅正在研究起草全区矿业权设置方案。
(七)全面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加强
一是认真落实自治区纪委八次全会、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我厅于4月21日召开了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2006年的工作进行了部署,在会议上,厅党组书记田建荣同志与厅机关各处室、部门、直属单位及各地州市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人签订了2006年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明确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印发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2006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工》,把任务分解到每个厅领导和机关各职能处室,做到任务明确,责任落实。二是扎实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及时成立了领导机构,制定下发了工作方案,并按职责进行了任务分解。为提高矿业权审批透明度,防止商业贿赂的发生,自2005年以来,我厅已组织6次以“摇珠”方式确定采矿权委托评估单位活动,共委托评估项目345个。同时,连续两年在《中国国土资源报》、《新疆日报》等媒体发布公告,对16个矿产资源补偿费地质勘查项目面向全国公开招标,项目资金约2504 万元。三是加强警示教育和财务审计监督,组织厅机关及直属单位200余名干部旁听了我厅原地质勘查处处长李春明经济腐败案件的公开审理。为强化对厅直属各单位会计人员的管理,制定了会计人员统一管理办法,对直属单位的会计人员实行统一委派和轮岗交流制度。同时,开展了内部审计工作,对6个直属事业单位原任领导进行了任期经济责任(离任)审计。四是深入开展学习贯彻《党章》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强化党员干部党章意识,增强组织纪律观念,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和荣辱观,坚定理想信念,加强道德修养。
(八)扎实推进“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提高
一是加强国土资源法制建设。制定下发了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规范化管理标准编制方案、2006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起草完成了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在自治区“法制新疆”网站“百姓与法”栏目公告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信息200余条。积极参加新疆广播电台“行风热线”节目,现场解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二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制定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06年干部培训计划》,编制完成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十一五”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2006~2010年选派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干部到内地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国土资源部门挂职锻炼的工作规划》。对12个地(州、市)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厅机关和直属单位部分领导干部进行了调整,优化了领导班子结构。2006年3月1日,自治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正式揭牌成立,各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组建工作全面完成。积极推进全区乡(镇)国土资源所执法能力建设,根据乡(镇)国土资源所执法能力建设规划,我厅已选择3个县(市)进行了试点,争取“十一五”期间全部完成。三是积极维护被征地农牧民的合法权益。认真落实听证和公告制度,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均实行了听证;对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或调整补划基本农田的,均进行了公告。上半年共受理群众来信145件、来访435人次,处理各类土地草场纠纷7件,对重大、突出信访问题,加大督查督办力度,使大部分信访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九)基础业务建设不断强化,国土资源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
一是地籍管理工作取得进展。完成了自治区新一轮土地调查各县市基础图件的调查、30条公路重点工程项目土地权属审查以及16个开发区四至范围的确定和勘界工作。二是做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工作。上半年,共评审备案储量报告163份,评审批复压覆储量评估报告13份,完成储量检测核查报告209份、储量登记190件。三是测绘管理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图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施行,哈萨克文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图集》已出版发行。完成了自治区第二期11个地(州、市)测量标志普查验收工作,参与了国家西部1∶5万地形图空白区测图工程有关工作,已在和田、喀什等9个地(州、市)安排实施了1∶1万基础测绘工作。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重审批、轻管理,重微观、轻宏观,工作监督和落实不到位、推诿扯皮、办事拖拉、被动应付、效率低,文电质量不高、处室领导把关不严的问题仍然存在。
二是重事务性工作、轻业务学习的现象普遍存在,尤其对国土资源政策法规的学习不够深入,依法行政的观念不强。
三是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深入思考和研究,解决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的办法不多。
四是个别单位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重视不够,对建立依法行政、廉洁高效机关的认识还不到位。
三、2006年下半年主要工作安排
(一)召开4个现场会
即:园区用地管理工作现场会、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现场会、乡镇国土资源所建设工作现场会、全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现场会。
(二)做好国土资源规划工作
完成自治区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地质勘查、矿产勘查开发、科技发展、信息化建设、测绘、依法行政、普法教育、干部教育培训等国土资源各项专项规划的审批和发布实施工作。年底前完成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各地(州、市)、县(市)级规划修编“四查清”、“四对照”、规划实施评价以及土地利用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
(三)推进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
组织对国家、自治区投资的2005年底前竣工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验收。编制完成《新疆天山山麓南部绿洲区1000万亩盐碱化耕地整理实施方案》和《准噶尔盆地北部绿洲区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实施方案》,争取年底前通过专家评审。制定自治区耕地开垦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区内易地补充耕地办法和重点工程占用集体土地补偿办法。做好2007年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申报等工作。积极争取已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的伊犁河谷地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示范区9个项目通过审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四)加大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支持力度
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3号令),研究制定《自治区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对2005年国家、自治区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利用状况、征地补偿安置和耕地占补平衡的落实情况进行批后核查。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研究建立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加大对小城镇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所需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供应的倾斜,做好新农村建设用地服务保障。
(五)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按照国土资源部《2006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要求,加快推进小矿整合工作。9月至10月,再次组织联合检查工作组,对整顿和规范第二阶段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加强采矿权出让管理,制定出台《矿业权有形市场交易管理办法》、《采矿权出让价款收缴管理办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分级分类征收办法》和《委托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采矿权工作制度》等制度。
(六)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
组织开展贯彻《决定》的调研工作,修改完善自治区贯彻落实《决定》的实施意见,争取10月底前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完成《中亚五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指南》编制前期准备工作,争取2007年立项。加强地质勘查动态管理,组织开展探矿权年度检查工作。
(七)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做好新源县、巩留县1∶5万地质灾害详查与预警示范项目的实施工作,以此为基础,进一步推进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试点建设和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做好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审。加强对中国—荷兰合作的“乌鲁木齐地下水信息中心能力建设”等重点项目的实施和质量管理。
(八)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
推行阳光行政,建立厅机关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体系。按照国土资源部要求,研究制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
(九)加强财务监督管理
按照自治区审计厅今年对我厅进行财务收支、专项资金、经济责任审计后作出的审计决定和提出的问题,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认真督促整改。制定和完善厅本级及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进一步加强财务监管。
(十)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政务建设
完成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无纸化传输应用及自治区国土资源公众信息网改版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编制完成《自治区“金土工程”第一期建设总体方案》。
(十一)进一步加强执政能力建设
狠抓《党章》的学习和贯彻,积极推进“基层组织建设年”和机关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争创“自治区文明单位”称号。完善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制度体系及纪检监察工作体制和机制,重点抓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和党风廉政责任制等各项制度的落实。
(十二)继续深入开展“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
认真做好“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开展情况的检查、验收、总结、上报工作。制定并实施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赴内地挂职工作具体方案。年底前组织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文艺调演,制作印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宣传品。
四、几点要求
(一)突出重点,狠抓落实
2006年的时间已经过半,虽然上半年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绝大多数工作正在进行之中,所以下半年的工作任务依然十分艰巨。除了年初确定的重点工作外,还有许多突发性的工作需要我们去做,不能有丝毫的懈怠。要有超前意识,各项工作都要主动往前赶。会后,各单位要把这次会议精神传达到全体干部职工,同时要认真总结上半年的工作,查找存在的问题,对下半年的工作要逐项进行梳理,明确重点,并制定出切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的具体措施,很抓落实,确保2006年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努力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好服务。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一把手”的责任,要亲自抓、负总责,对重点、难点问题要亲自安排部署,亲自督促检查,不能只停留在文件和口头上,要多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真实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要落实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制,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措施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要注意督促检查、跟踪问效,对布置的工作,要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要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建立完善的内部工作制度和协调机制,相互支持、积极配合,努力做好工作。要结合工作实际,按照急事先办的原则,合理安排好工作进度,确保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要把工作任务落实和完成情况作为考核一个单位工作成绩和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要奖优罚劣、奖勤罚懒。
(三)转变作风,依法行政
作风建设是我们国土资源系统必须抓紧抓好的一项重要工作。2006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国土资源管理各项工作任务十分繁重,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我们必须更加深入、持续、扎实地推进作风建设。国土资源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在转变作风上下真功夫,多学习少应酬,多实干少空谈。要学会立足大局看问题,站在高处看问题,深入实际看问题,不断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科学性。要结合正在开展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和第八个党风廉政教育月活动,坚持施教于先,加大预防腐败的力度,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国土资源领域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就是土地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土地和矿业权评估、项目发包4个方面,这也是我们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要抓好的一项重要任务。要大力推行“阳光行政”,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规范行政行为,不断消除可能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
(四)努力学习,勤于思考
广大干部职工要养成终身学习的习惯,结合正在开展的“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认真学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人人争做国土资源工作的行家里手,积极适应新形势下国土资源工作的需要。要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来观察和解决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要把学到的知识很好地运用到工作上,切实把各项工作做细、做实、做精、做出成效。要紧紧围绕中心工作,积极思考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深层次问题,紧紧抓住国土资源重大工程实施、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耕地占补平衡、整顿和规范开发秩序、地质找矿突破、征地补偿安置等关键点,加强调查研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形成高水平、高质量的成果,及时转化应用,指导推进工作,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服务水平。
(五)加强团结,重视安全
团结出战斗力、团结有凝聚力。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团结,是完成各项工作的基础。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到班子团结、队伍团结的重要性,在工作中,同事之间要互相关心,互相支持,积极营造相互信任、轻松和谐的工作氛围,团结协作、齐心协力做好工作。要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目前,厅各项工作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直属单位的项目施工和野外作业也已全面展开,不安全因素增多;旅游旺季即将到来,接待任务也在不断增加,各单位一定要坚决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全年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同时要注意做好防火、防盗等工作,加强安全巡查检查,及时将事故苗头和安全隐患解决在萌芽状态。
(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06年第二次厅务会议上的讲话摘要)
B. 商丘市的国土局一法一办法学习后的心得体会
这次商丘市的国土局组织相关单位的人员进行学习,使我《一法一办法》有了新的认识。体会如下:
一、确立了城乡统筹、以人为本的立法思想
一法一办法是对于城市与农村发展的统筹考虑,明确提出了城乡统筹的概念,旨在打破城乡分割,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让更多的民众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突出了城乡规划公共政策属性和公共服务职能
一法一办法强调把社会公共利益放在核心位置,它对城乡规划基本原则的规定,特别是重视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等规定,是保障城乡规划中社会公共利益基本构成的体现。从制度上明确了城乡规划作为公共政策对城乡建设的指导作用。
三、建立了清晰的城乡规划体系和严格的规划制定程序
一法一办法建立了“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这一崭新的城乡规划体系以及“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取消了原有的分区规划,并将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纳入城乡规划体系,将有关专项规划纳入总体规划的内容,解答了多年以来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城乡规划体系的问题,体现了新形势下对城市和乡村的规划编制要求。
四、完善了与投资体制、土地管理相协调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制度
五、健全了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和公众参与机制
六、加强了对违法建筑的查处和制止力度
通过这次学习,我深深的体会到一法一办法的重要性,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我认为我们要切实领会一法一办法的精神实质,将其与土地管理政策有机地结合起来,相互衔接,相互促进,为我市的经济建设做贡献,为建设美好麻城添光彩。
C. 如何加强国土资源标准的宣传培训
(1)及时发布标准信息
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国土资源标准化信息服务平台、国土资源报、中国矿业报等媒介及时发布标准化工作及标准信息,加大标准的解读,进一步推进标准信息的社会化服务。
(2)及时举办标准培训
举办标准培训班,将相关技术领域的理论、方法纳入到标准培训中,使理论、方法与标准能够有机结合,保障国土资源从业人员能够准确地理解标准、掌握标准、使用标准。
(3)及时开展宣贯工作
相对于标准宣贯的实际需求,标准发布实施后宣贯工作还不够,推广应用力度还不足,导致了相关标准应用不到位,不利于科技成果推广和行业发展,制约了科技进步,没有取得其应有的社会效益。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在努力做好标准制修订与升级工作的同时,应更进一步加强标准的宣贯力度,加强拓宽标准化宣贯的渠道。促进科技成果更好地转化为社会效益,为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服务。
(4)及时下发标准宣贯材料
标准在进行宣贯的同时要保证相关的材料及时准确地发放出去,包括标准的编制说明和使用指南等。如果标准宣贯材料没有与相应的宣贯活动同步进行的话,势必会影响标准宣贯推广的力度,达不到标准宣贯应用的效果。宣贯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发放调查反馈材料,并督促认真完成,回收的反馈信息也要认真整理总结。
D. 土地管理法学习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28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章耕地保护
第五章建设用地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第十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第二十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少占农用地。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第二十三条 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土地统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共同制定统计调查方案,依法进行土地统计,定期发布土地统计资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共同发布的土地面积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全国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四章耕地保护
第三十一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第四十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第四十二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E. 新手如何快速的学习土地方面的业务知识呢
速的学习土地方面的业务知识的方法和技巧:
1、土地分类,理解各个分类的含义;
2.土地的权利,了解土地上的一些权利设置如所有权、使用权等等;
3.土地管理内容,主要了解一下土地管理的主要内容,可以从行政管理的角度,看看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科室主要干些什么;
4.了解土地管理的参与者。了解参与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各个层面的人,如信这个很土地行政部门、城镇规划建设部门、人民政府、农民、开发商、建设用地单位、土地估价者等等
5.看一些文件,《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之后一系列土地管理新政的重要文件,如《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6.了解一些土地管理方面信息管理,具体要了解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国土管理部门有些什么台账,会几种通用的土地信息系统软件,如MAPGIS 等等。
F. 如何做好国土资源宣传培训,如何进一步提升执法人员综合素质,调动工作积极性
提高执行力办法——应组织建立好正常的管理秩序和生产秩序,这是提高执行力的基矗一个必须首先建立好正常的管理秩序和生产秩序,把管理界面划分好,把工作职责确定好,把生产管理的流程理顺好,把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长效机制建立。
G. “国土资源知识培训硕果累累”
———乡村干部走出国土资源教育大课堂跟踪报道
新年伊始,瑞雪纷飞。全国乡(镇)、村干部国土资源知识培训工作试点省、试点县———河南省宁陵县传来喜讯:农村基层干部依法管理和利用国土资源意识明显增强,国土资源依法行政能力明显提高,国土资源违法违规现象明显减少,辖区国土资源信访率明显降低。调查数字显示,全县1052个居民点通过科学规划,腾出集体建设用地10万亩,清除可耕地上杂树两千万株。从2007年11月至今年元月,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保持零记录,国土资源信访量发生3起,同比减少60%,且无一例越级上访,均在当地进行了化解。
日前,记者一行冒着隆冬严寒,踏上这片充满春意的沃土跟踪采访。县长李东升情不自禁地说:“国土资源知识培训硕果累累。”
“一次最成功的培训”
宁陵县是位于豫东平原的一个国家级贫困县,辖14个乡(镇),366个行政村,人均耕地1.13亩,低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物以稀为贵,我们更加珍惜不可再生的土地资源。国土资源部和省委、省政府,把培训国土资源知识的试点放在这里,是对全县人民的关怀和爱护。”虽然培训已经结束三个月,李县长的感激之情仍然溢于言表。
据悉,宁陵县乡(镇)村主要领导干部总共394人。他们采取集中举办专题培训班的方式,从去年10月开始,分三批进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为保证培训质量,我们的县委书记贾宏宇担任了培训工作领导组组长,又亲自到培训班讲课,为了保证培训,县政府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拨出30万元作为培训经费。”健谈的李东升县长滔滔不绝地介绍。在培训过程中,该县以国土资源部编制的《乡(镇)村干部国土资源知识读本》为蓝本,结合土地国情、土地政策、国土形势、典型案例等认真编写讲义。他们结合农村实际,紧紧围绕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征地补偿安置、土地利用规划与年度计划、耕地保护与宅基地管理使用等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讲解和讨论。结束时,实行书面考试与撰写论文相结合的办法,对参训人员进行考核,作为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广大干部一致反映,这是该县“培训史上最具规范、最成功的一次培训。”
“春风化雨润心田”
这次国土资源知识培训班,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贯彻科学发展观和科学用地观为重点,认真进行国土资源国情、国策、国法教育。按照同志们的话说,“如同春风化雨,滋润着每个参训人员的心田”,使他们的思想认识产生一个“质”的飞跃。
明确了培训国土资源知识的重大意义。参训的农村基层干部一致认为,国土资源部举办国土资源知识培训班适时必要,恰到好处,是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的重大举措和实际行动,顺天时合民意,是雪中送炭,久旱逢甘雨。孔集乡党委书记乔传强的肺腑之言代表了农村干部的共同心声:“十七大报告指出,要严格保护耕地,增加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我们平时学习少,正愁没办法,这次培训算是解决了大问题。”
了解了国土资源家底。县人大代表、城关镇党委书记马昌利走出国土资源知识教育大课堂,到处宣传:“上小学的时候,老师成天讲祖国地大物博,这种思想根深蒂固,很难转变,直到现在,节地意识都很差,用地大手大脚,有时甚至产生违法用地的冲动,认为只要出发点好,犯点小错误也情有可原。现在才知道,我国人均耕地不到世界人均水平的40%,人均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60%、10%和5%,而且利用率低,浪费严重,你看多危险呀!”他流露出强烈的忧患意识。张弓镇镇长冯欣说的更直截了当,“我国现有耕地已经降到18.31亿亩,别说建设占用,每年仅烧砖毁田就达70万亩。有资料透露,我国土地资源的最高承载能力是15亿~16亿人口,我们守不住耕地红线能行吗”!
国土资源法律意识明显提高。培训后,许多农村干部坦言,过去碰到破坏耕地现象不是不想管,其实心里很难受,就是讲不出道道,甚至自己违了法也觉察不出来。现在可好了,什么宅基地报批程序、使用标准,什么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什么基本农田“五不准”等等,都一清二楚,谁再想懵我们都懵不住了。
管理国土资源的责任心大大增强。城郊乡乡长符德武对参加国土资源知识培训前后的变化进行了高度概括,他说:“这次培训班一进一出判若两人。”的确是这样,参加培训以前,许多人把国土资源管理看作职能部门的事,配合不积极,往往是睁只眼闭只眼,事不关己,高高挂起。通过学习培训,他们认识到保护国土资源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非管不可。“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是我们的庄严使命,责无旁贷。”乔楼乡乡长李伟林言之凿凿,信誓旦旦。
“咱要就地解决问题”
宁陵县石桥乡叶老汉收有一个养女,想招婿养老,拟在村边废闲地上另建新房。相邻的侄子住宅狭窄,说这宗地有他一份,两家为此大打出手。结果,叶某的两根肋骨被打断,住院治疗一个多月,花钱数千元。过去,基层干部由于对土地法律法规懂得不多,说话底气不足,想解决问题却无法插嘴,只能这边劝劝,那边安慰安慰,当个“和事佬”。现在可不同了,就在前不久,乡党委书记蔡尚彬专门找到该村党支部书记说:“咱要定期排查,严密布控,发现一起,处理一起,把问题就地解决,决不让群众上访跑冤枉路,现在就从你这里开头!”他们首先向叶某讲清“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和宅基地使用标准,又当面指责叶某的侄子打人致伤是违法行为。最后教育双方讲关系、重和谐,让叶某把闲置的宅基地划出一部分给侄子,使他享受到同样的使用标准,再劝侄子拿出5000元,作为叶某的医疗费和误工补助。这种合情合理合法的处理使双方心悦诚服,后来演绎出“叔侄合计送锦旗”的动人故事。
国土资源知识培训结束后,宁陵县委、县政府为了强化耕地保护,研究建立了县乡村层层设防的矛盾纠纷和土地违法违规调控机制。他们划分区域,明确责任,规定时限,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把一个个矛盾和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把一件件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制止于初始阶段,从而实现了政通人和,保障了社会的长治久安。石桥乡在这方面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先后调解宅基地纠纷15起,制止土地违法行为8起,走在了全县的最前列。
“以租代征”是土地违法的新动向,它不仅规避农用地转用审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纳,而且违反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极大地损害了农民的根本利益。有些企业和个人为了追逐利润,打着发展经济和为当地农民造福的旗号,私自与村组和农户签订租赁土地协议,不惜占用大量农田,进行非农开发建设,严重威胁着耕地安全。据不完全统计,该县曾先后签订“以租代征”协议6起,涉及农民230户,土地面积1200亩,而且多为基本农田。目前,这些问题都进行了妥善处理。去年11月中旬,当地一个养殖大户,看到食品等生活资料价格上涨,特别是猪肉售价一路飙升,决定扩大养殖规模,便通过个人关系,与相关农户签订租赁土地协议,在柳河镇“310”国道南侧陈两河畔准备建设一个大型养猪场,租地90亩,租期50年,每亩每年租金1000元,当年租金已经到位。该村党支部书记闫明章得知这一消息后认为大事不好,是一起典型的土地违法行为,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并配合国土所人员逐户做工作,宣传政策法规,讲解利害关系,最后废除了合同,退还了资金,保住了农田。
“咱不节地叫谁去节”
“‘空心村’整治,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发展生产,改善村民居住环境,为建设新农村夯实基础;二是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在宁陵县阳驿乡玉皇庙村委办公室内,党委书记潘功华正在严肃地批评一个双手抱头的中年男子。原来该村支部书记张新泉在培训学习时,就琢磨着村庄规划,哪里开街道,哪里建排房,心中都有了谱。这次“空心村”治理一开始,他第一个要求搞试点。村内道路打通后,安置到王某时,正好赶在他的老宅基地上。通过仔细丈量,对照标准多出1.5平方米。他认为是自家老业,跟该乡主要领导是亲戚,况且就多那么一点点,迟迟不想交公。为此,潘书记亲自前来做工作。“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享受标准都得一样,你多占一点,他多占一点,村内闲地占完再外延,今后农民咋生活,土地是咱的命根子,咱不节地叫谁去节。再说,面积跟人家不一样,影响整体形象,叫村委怎样规划……”他态度越来越严肃。“老表,别说了,我的住宅多几平方米,就让出几平方米,再不‘特殊’了,叫你脸上无光!”王某竟然掉下泪来。
上述情况仅是该县“空心村”治理的一个缩影。从2007年12月起,宁陵县乘着十七大召开的强劲东风,借助国土资源知识培训的推动,采取规划先行和前走后跟、由点到面的方式,在全县各乡(镇)以老典型为楷模搞了30个试点村。为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了以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为组长的领导组,制定了实施方案,组织了强大的工作队伍。通过规划设计,不仅遏止了村庄外延的势头,而且节约建设用地10余万亩。
“保护耕地就是我们的职责”
宁陵县14个乡(镇),每个乡(镇)都有一个广播站,366个行政村,每个村都安有一部大喇叭,这些宣传工具真正成了乡村领导干部的喉舌。特别是早晨、晚上和中午,宣传声此起彼伏。他们不但把培训班上学到的国土资源知识传授给广大农民,还带领群众付诸行动,演奏出一曲保护耕地的大合唱。
众所周知,在可耕地上栽树是一个普遍现象,有人还把此称作“绿化”。特别是素有“酥梨之乡”美称的宁陵县,早几年在现有梨园以外盲目发展酥梨30万亩,可耕地上都稀稀拉拉地栽上了果树,严重违反了基本农田“五不准”的规定,除了影响耕作,根本没有什么效益,基层干部对此一直持有抵触情绪。他们高喊着保护耕地的口号,带领觉醒起来的群众,很快进行了清除,先后拔掉各种杂树几千万株。
宁陵县逻岗镇地域广阔,土地面积占全县的1/7,被称为该县的“西伯利亚”。过去这里都是沙荒地、盐碱窝,经过多年的整理改造,现在也是中、低产田居多。最近在全国县(市)、乡(镇)、村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电视电话会议发言的镇党委书记马超说:“通过参加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培训,我们基层干部眼睛更亮了,头脑更灵了,保护耕地就是我们的职责,不仅要保住面积,而且要提高质量。”他带领全镇广大群众,按照“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加大工作力度,提升管理水平。同时,他们积极争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支持,向上级申请了土地整理资金,把土地整理与三个“空心村”改造密切结合,进行“田、路、电、水、林、村”综合治理,增强了综合生产能力,改变了农村面貌,使农民看到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美好前景。
(原载《资源导刊》2008年第1期,作者:吕忠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