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管理培训 > 培训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培训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11-30 07:22:35

Ⅰ 急求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认真组织学习有关公安部、教育部、市、区、局的有关文件精神,自觉遵守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切实做好防火安全工作。
2、通过各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宣传教育,使全校每名员工、学生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
3、宣传燃气电气防火,易燃物品防火防爆知识。
4、培训消防设施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5、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兼职消防员及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按受上级消防安全部门专门培训。
6、加强新工作岗位和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教育,确保一方安全。
7、安全领导小组严格按照例会制度、学习制度、登记统计制度履行职责。
8、结合实际开展防火安全教育,组织座谈、提问题、找差距、订措施,预防和制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安全巡查检查制度
1、值班人员按规定巡回路线,依次检查电气设备,保持正常运行。
2、值班巡回检查每日一次以上,遇有用电负荷加重或超负荷时,遇有暴风雨雪天气变化时,设备故障危及正常运行时,应增加值班巡查次数,加强对运行中的电器的监视。
3、加强节假日期间的安全防火检查。
4、值班巡逻中发现的电气设备缺陷,损坏或火灾隐患应及时处理或汇报。
5、加强夜间对重点安全部位的值班巡查,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处理。
6、严禁安全设施管理人员、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
7、安全检查、巡查记录齐全。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2、严禁占用疏散通道。
3、严禁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4、严禁在生产经营、教育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5、严禁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四、安全值班制度
1、巡查是否有异情存在,有无异常情况。
2、各类设施是否完好,运转是否正常。
3、值班期间24小时不缺人。
4、安全检查、巡查记录齐全。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重点部位应当按照消防法,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掌握使用方法。
2、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干燥处,严禁曝晒或遮挡,严禁堆放物品,确保消防道路畅通。
3、对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指定专人管理,专人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确保完好有效。任何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4、化学实验室、计算机教室、图书馆、多功能厅、多媒体教室等重要场所的楼梯走廊、严禁堆放物品,确保畅通。
5、每月检查一次各类灭火器表压,在压力表的指针降至红线时应送专业部门补充灭火药剂或及时更换。
6、消防管理工作不力,消防器材损坏和失效未及时维修、更换的,或将消防器材挪作它用而影响灭火的,或故意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7、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应齐全。
六、安全隐患整改制度
1、对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3、对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4、对不能当场改正的安全隐患、有关管理职能部门或者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安全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安全管理人或者安全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5、在安全隐患未消防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安全,不能确保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及时整改。
6、安全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安全责任人或者安全管理人签字,经确认后存档备查。
7、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七、用火用电管理制度
1、在划定的严禁烟火的场所或区域,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
2、照明用电应当与动力用电分开设置。电源开关、插座等,应当安装在封闭式的配电箱内。
3、电气设备的设计、安装应符合消防规定要求,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批。
4、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必须由持有合格证的电工负责安装、检查和维修。使用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迅速处理。
5、严禁个人拉设临时线路,私接电源,使用电炉、热得快等电器。严禁在消防重点部位等禁火区域吸烟、燃烧废纸信件。
6、配电房、汽车库箱等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办事,严禁吸烟,明火不准闲杂人员进入,离开时必须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八、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物品管理制度
1、工作人员必须思想品德优良、工作认真负责,业务技术熟练。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严谨的工作作风从事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物品的管理工作,要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提高操作技能。
2、危险物品采用双人、双锁、双本帐方式保管,危险物品的使用由使用者提出申请,经实验室的主任同意后方可领取配置,做到帐物相等。
3、危险物品的采购、运输必须由专人负责,严格按操作程序进行,从物品领取到实验结果整个过程必须按操作程序进行,物品领取到实验结果的操作过程必须有操作情况记载。
4、实验物品管理员对危险物品的质量、数量、标记进行日常检查,并注意维护保养。库房应通风透气,易燃、易爆、剧毒、强酸强碱等危险品应分类分级专柜存放,实验室内应有明显警示标语,严禁混淆,标签要明显。
5、危险品储存室必须设置明显标志,严禁烟火。消防器材健全,不得堆放其它杂物,由专人负责、闲杂人员不得进入。
6、严禁私存炸药、雷管、易燃易爆物品,强酸强碱。
九、义务消防员的组织管理制度
1、义务消防员由各部门报送职能部门,并由职能部门确认报请消防管理人或者责任人批准。
2、义务消防员必须按受上级公安消防机构专门培训、持证上岗,义务消防人员必须接受单位职能部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业务熟练方能上岗。
3、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培训一次,对消防人员因工作变动,及时进行调整替补。
4、年终进行消防工作总结,对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消防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制定应急疏散预案。
2、组织机构健全,应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3、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正确。
4、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得当。
5、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到位。
6、按照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学期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7、安全疏散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的人员。
十一、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1、燃气及电气设备应有专人管理,专人负责。
2、燃气和电气设备要设置平时检查维护、定期大修大查、预检修制度。
3、燃气和电气设备重地闲人莫入,要严格管理,加强防范。
4、严禁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
5、做好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十二、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1、学校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校长为校级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指定一位校级领导为学校安全管理人,对安全工作负总责,全面负责安全工作,对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
2、部门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人,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3、学校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部门负责人、义务消防员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责任制,一级负责一级,采取垂直管理。
4、对安全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每月不少于一次,每学期有小结,年终总结经验评比,表彰先进。
5、在安全工作中,对消防安全教育普及,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安全组织制度健全,安全隐患及时消除,消防器材设备完整好用,无火灾事故,工作成绩突出或在安全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6、在安全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个人,应予表彰、奖励;
(1)热爱安全工作,积极参加消防活动,成绩显著的;
(2)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事迹突出的;
(3)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安全隐患,避免事故发生的;
(4)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
(5)对查明安全隐患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6)在安全工作其他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7、违反消防法规,造成火灾事故的,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安全检查制度
1、安全检查,各部门(企业)每周或半月进行一次自查,职能部门每月组织一次互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把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到防患于未然。
2、定期组织义务防火人员和重点工种人员,重点检查火源、电源及其它可能发生火灾的部位和设备。
3、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提出整改建议,立即进行整改。如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按照安全法的规定进行整改。
4、安全检查结果,以及需要整改的内容要及时向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报告,并由他签发整改通知书,整改完毕后交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签字认可。
5、对能够整改而不认真进行整改的,拒绝或拖延整改的,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理或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安全调查处理报告制度
1、积极主动地查处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切实落实防范措施,从而减少和杜绝事故的发生。
2、事故查处,应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细致谨慎,实事求是。
3、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认真进行事故调查访问,切实掌握起事故前的情况,弄清起事故原因;分析和确定事故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4、发生事故后,根据事故“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调查处理,逐级上报。
十五、安全领导小组活动制度
(一)例会制度
1、安全领导小组会议应每学期召开一次,在四月、十月中旬召开,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
2、安全领导小组会议内容包括:传达上级会议精神,研究讨论本单位事故隐患,落实安全措施,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提出搞好安全工作的建议等。
3、安全领导小组会议可采取专题研究、分析交流会等形式进行。
4、安全领导小组会议应做到会前有准备;会上有议题、有布置;会后有检查,并有详细记录。
(二)学习制度
1、安全领导小组应每学期组织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和义务消防员学习一次,全年不少于两个学习日,并有详细记录。
2、学习内容主要有:国家有关安全工作条例和消防法规以及消防业务知识
3、学习方法可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参观学习外单位消防工人的经验,观看消防展览、电视录像,组织开展消防演习会等。
(三)请示汇报制度
1、安全领导小组主任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应不定期地向支部和校长室以及有关指导部门汇报工作情况。
2、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员、义务消防员要及时报告,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
3、每年年末,安全领导小组应向校党支部和校长室及教育署、局安全办汇报当年工作情况及下一年度工作打算。
(四)登记统计制度
1、安全领导小组应对学习、会议、安全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落实防火安全措施,处理安全事故等进行逐项登记,建立台帐。
2、每年年末,安全领导小组应将安全工作台帐整理装订成册,及时归档。
3、安全领导小组档案的文书材料,字迹工整规范,使用统计的卷宗封面,有一定的排列顺序。

Ⅱ 开办培训学校类需要哪些手续证件

申办职业培训机构手续办理 (办理部门:职业培训处)  

一、申办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设立职业培训机构。  

设立职业培训机构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  

(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多项制度。  

(二)有与所申请从事的职业训练活动相适应的教师、管理人员:  

1、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2、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3、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  

4、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务人员资格证书;  

5、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备规定的教师资格。  

(三)有与所申请从事的职业训练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  

1、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2、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3、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四)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已经无需验资)  

(五)符合政府制定的职业训练发展规划。  

二、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包括申请筹办、正式申报、审核办理等程序。  

(一)申请筹办  

申请筹办时,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筹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证明资产来源、资金数额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书。  

审批机关依据全市职业培训资源的布局,对申办培训项目进行评估,做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  

办结时限:30日  

(二)正式申报。  

正式申报时,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筹办批准书和筹办情况报告;  

2、《某某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表》;  

3、拟设培训机构的章程;  

4、拟任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教师、财会人员名单和资格证明文件;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培训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房产证或三年期的场地租约;  

6、拟举办培训项目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 

7、办学场所符合消防、卫生要求的证明文件;  

8、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应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确定出资额的报告。  

(三)审核办理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职业培训机构设立条件和设立标准进行审核,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审核完毕后,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批复。批准设立的,颁发《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  

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培训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扩展阅读:

培训机构,以学历教育或成人继续教育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机构需要有场地的要求及师资的要求,需要教育主管部门给予认证并且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资格方可营业,其培训课程价格需要核算并报教育部门批准,增加课程或改变收费需要向教育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才可改变。

培训形式

1.技能培训:教育培训是劳工部门培养和考取上岗资格证为目的,所以登记机关是劳动部门,而且需要以不盈利或者少盈利为目的,主要是提供劳动部门的认证考试培训,师资需要认证,收费需要认证。

2.商业培训:区别于以上的教育形式是因为,商业培训的登记机关是工商局,在设置课题和订立价格等方面比以上两种形式简单,但不可提供教育部门相关的学历教育也不可以提供劳动部门的上岗认证教育培训。

3.课外辅导培训:课外辅导是以中小学文化课辅导为主的培训。

Ⅲ 开办一个培训学校流程

开办一个培训学校的流程:
一.申请办学者在办学所在地领取《民办教育办学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将书面申请和按要求填写好的《民办教育办学申请表》以及办学所需的相关材料交办学所在地教育局,教育局组织人员对所申请内容及提供的相关材料逐项进行审查。
三、申请办学者将审查合格、基本符合办学条件的办学单位的书面申请和《民办教育办学申请表》签具意见附上相关材料一并交教育局。
四、教育局对所申请内容进行复核、审批。
五、对符合条件的办学单位颁发《民办教育许可证》,对不具备办学条件的,做出不同意办学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六、办理《民办教育许可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申请正式成立民办学校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该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赠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6、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Ⅳ 全国中小学校长校园安全管理国家级远程专题培训总结

校园安全远程培训小结
参加全国中小学校长校园安全远程培训,听专家讲座,听专家教我们怎么解决工作当中遇到的校园安全问题。通过学习,感觉收获很大,专家们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理论与安全相结合全方位剖析了校园安全大于天,校园安全无小事的真正内涵。
我按要求全部听完了专家讲座,真正明白了要依法确保校园安全,加强领导,明确校园安全防范的责任综合治理,净化平安校园的安全环境,构建平安和谐校园,让生命之花恒久绽放。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学校安全重于泰山”,校园安全事关全体师生的财产、事关学校和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平时学校工作要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学校工作的突出位置,强化安全责任,强化安全管理。全体师生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这绝不是一阵风,走过场,搞形式,要让学校安全工作长久、扎实、稳安地开展下去。
二、健全管理制度
我校将继续完善学校安全管理的具体管理方式制度办法,全面制定对各类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监控的具体措施。认真总结近年学校安全工作经验教训,探索规律,找准问题,提出对策,努力提高安全工作水平。
把保障安全的制度措施融入学校日常管理中工作,注重过程,狠抓细节,落实责任,严格考核。
三、强抓隐患整治工作
加强检查力度,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学校要建立相应制度,定时与不定时对学校所有房屋、楼道、运动场所,对学校商店等进行检查,并作好记载,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四、大办加强安全教育
1、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努力提高学生安全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做到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关注安全,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行为能力。创造浓郁的校园文化氛围,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2、学校与家庭充分结合。安全教育应发挥一切可发挥的力量,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学校将与家庭充分合作,创造安全、健康的学习生活环境,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五、督促责任落实
1、强化责任意识。建设平安校园确保师生安全是办好让人民满意教育的基本要求,我校从来都是把安全工作摆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强化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强化安全工作重在防范的意识,强化事故防范重在管理的意识。
2、完善保障机制。我校将继续健全学校安全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强化保障措施,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学校安全工作的长效机制。
3、加强部门配合。学校将协同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学校安全的综合治理,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沟通配合,强化检查督促和具体指导,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4、切实加强学校消防工作。定期检查设备设施,排除隐患。加强对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经常检查用电线路是否完好,电器设施设备安装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凡有安全隐患立即更换或纠正。
5、加强防踩踏防暴力工作。落实值班制度,安排领导教师值班,确保学校的安全。
6、加强校内学生活动的安全工作,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不得离群,不得上危险地段,不得做危险举动,保证活动安全顺利地进行。
校园安全培训作业
今天,我听取了教育部法制办法律专家王大泉关于《怎样处理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的讲座。感觉现实、实在、朴实、生动,具有可操作性,很有指导价值,对我们工作影响很大。
专家从学校安全问题的背景讲起,学校安全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既包括维护学校设施和环境的安全,也包括防范校园暴力。但核心就是要保证学生在校期间的身心安全。它需要全社会的关注,需要教育、公安、卫生、建筑等有关部门和学校来共同解决。
在读到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时,讲到当前主要存在责任不清、处理程序不规范、赔偿经费缺乏必要的保障等三个问题。首先要分清责任,是第三方的责任,是学生及家长的责任还是学校的责任。只有分清责任,才能进行处理。第二个要弄清处理程序。
当前有的学校出于安全考虑,已经不准学生参加课外活动,不准学生参加有风险性的活动,甚至减少学生课外活动、减少了体育课,甚至学生下课了也不准出去玩耍,都得在教室里活动,这样一种教育模式实际上对我们推广素质教育是很不好的。
又向我们剖析了有关学校安全的法规规章以及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要充分了解和掌握这些法律法规,充分利用这些法律法规来维护学校权益。
最后向我们阐述了判断学校过错的标准。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主要看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是否是在学校能够合理预见的范围之内。如果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提出的强制性要求,以及学校一般的管理和保护能力,事故的原因是可以预见的,而学校未能预见,未能给与必要的注意和防范,则学校就有过错。如果学校在合理预见的范围内做到了各个层面应为和不应为的行为,则学校就没有过错。有过错就有责任,无过错就无责任。
远程培训收获
通过本次远程培训,我收获很大!专家们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理论与现实相结合,全方位剖析了校园安全大于天,校园安全无小事的真正内涵。听了专家们的讲座,我更懂得了要依法确保校园安全,必须加强领导,明确校园安全防范的责任,对学校及周边综合治理,以净化平安校园的安全环境,构建平安和谐校园。下面,我就此次培训结合实际情况谈点体会:
一、加强领导,强化安全责任
学校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本着一保安全,二保稳定,三保发展的原则,对学校安全高度重视,狠抓责任落实,真正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协同抓、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同时,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制订目标管理细则,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做到层层把关,责任到人,真正做到“谁主管、谁负责”。 全体师生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这绝不是一阵风,走过场,搞形式,要让学校安全工作长久、扎实、稳安地开展下去。
二、健全管理制度
认真总结近年学校安全工作经验教训,探索规律,找准问题,提出对策,努力提高安全工作水平。把保障安全的制度措施融入学校日常管理中工作,注重过程,狠抓细节,落实责任,严格考核,考核纳入绩效。
三、抓隐患整治工作不放松
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加强检查力度,全面排查安全。每学期开学、放假前都要进行一次拉网式的安全工作大排查,并做到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和日常防范相结合,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
四、加强安全教育
1、全面提高教师与每位家长的安全责任意识,积极主动地向学生和家长宣传校园安全。在校园醒目的地方张贴悬挂安全教育图片、标语,在楼梯、校门、操场、实验室、厕所、等容易发生安全问题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标语。要利用校园壁报、专栏、主题班会、演讲等活动宣传安全知识,在校园形成事事想安全,处处有警示、人人抓安全的浓厚的安全育人氛围。
2、加强安全教育,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让学生自己懂得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掌握防范技能,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利用每学期的开学初、放假前的一周和每次大型集会时间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要积极利用综合实践课开展安全知识讲座、演讲、讨论等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同时要与家庭、社会密切配合,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安全教育网络,坚持不懈地把各项安全教育开展下去,有效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督促责任落实
1、强化责任意识。建设平安校园,确保师生安全,是办好让人民满意教育的基本要求。强化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强化安全工作重在防范的意识,强化事故防范重在管理的意识。
2、完善保障机制。我校将继续健全学校安全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强化保障措施,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学校安全工作的长效机制。
3、加强部门配合。学校将协同无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学校安全的综合治理,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沟通配合,强化检查督促和具体指导,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4、建立健全防范安全事故的规章制度,制订完善的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重特大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建立健全预警和应急处理工作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预案。加强防踩踏防暴力工作。落实值班责任制,安排领导教师值班,确保学校的安全。
5、加强校内外学生活动的安全工作,明确校内外活动责任,正确引导校内外活动,保证活动安全顺利地进行。
六、采取得力措施,严防易发事故的发生
安全事故主要集中在交通、食物、中毒、火灾等方面。研究掌握事故的规律,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1、加强学校安全设施建设。加大学校的监管力度,严把教学、生活用房的设计、监管和质量验收关,不留任何安全隐患。
2、继续加强学校及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抓好安全排查和整治工作,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学校要积极配合公安、文化、卫生、工商、建设等部门,大力整顿学校周边的秩序,坚决防止校外犯罪分子侵入校园,伤害师生事件发生。同时要认真搞好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 “爱路护路”宣传教育活动,并贯通到学校日常的教学管理之中。
3、加大安全工作的检查力度,建立常抓不懈的学校安全工作机制。我校在安全这方面一直做得很好,每天有领导带班,坚持早检查,午检查和下午放学检查。
4、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防止有心理障碍学生造成的偏激行为。学校要求每位班主任要对本班个别心理素质差的学生进行长期地心理辅导,保证学生的心理健康。
5、防止各种火灾的发生。加强对学校消防安全设施的检查和配备,加强对实验室、电脑室的线路检查,特别是要对校舍设施陈旧使用时间较长的电路进行检查,对老化陈旧的电线、电缆要及时更新。
6、严防溺水事件的发生。各班主任要求学生不要到河边去玩耍,杜绝溺水事故的发生。
总之,安全关系到学校办学的根本,安全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幸福!我们今后将更关注安全,积极思考,不断学习,以便把我校安全工作搞得更好!
——校园安全培训心得体会
学校安全工作事关全体师生的生命和财产,事关学校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因此,我们始终要把安全工作放在学校工作的突出位置,从增强师生安全意识,强化学校安全管理入手,通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努力营造一个安全、文明、健康的育人环境。要造就这样的环境,我们必须扎实地做好如下工作。
1、构筑安全管理体系。全员参与,齐抓共管是学校安全工作基本要求。学校要把安全工作列入各项工作的首位,在成立安全工作委员会,的基础上,要把安全工作分解、细化和落实到各部门各责任人,形成校级、部门、班级、责任人为主的管理体系。我们要不断研究安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落实上级的新要求,把学校的安全工作与学校教学工作并立为学校的中心工作。
2、制定安全管理制度。首先要建立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由学校校长负责,将安全工作列入各相关人员的目标考核内容,并进行严格考核。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其次要签订安全责任书。学校与年级主任、班主任、教师、专用室管理人员等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各自的职责,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将安全教育工作作为对教职员工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度。第三要不断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了定期检查和日常防范相结合的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安全保卫工作奖惩细则,对涉及学校安全保卫的各个部门、各项工作,都要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不留盲点,堵塞漏洞。第四要建立学校各类安全管理应急预案。让自然灾害疏散演练、食物中毒演练、消防演练、反劫持演练等有序地进入课堂,以提高师生的应变能力。
3、提高师生安全意识。抓好安全教育,是学校安全工作的基础,我们要以全国中小学安全教育周为契机,对学生展开安全教育,特别是抓好交通、大型活动、反劫持等的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自我防范和自护自救能力。首先要有效开展安全日、安全周、安全月活动。在活动期间,学校组织师生学习安全教育有关内容,增强各类人员安全意识与安全防范技能。要开展深入全面的大检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和防范工作,只有警钟长鸣才能防患未然。其次要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利用校会、班会、团队活动、活动课、学科渗透等途径,通过讲解、演示和训练,对学生开展安全预防教育,使学生接受比较系统的防交通事故、防食物中毒、防运动伤害、防病、防火等安全知识和急救技能教育。也可利用学校广播、黑板报、悬挂横幅、张贴标语、《致家长的一封信》等形式进行安全教育。我们要经常性地总结经验教训,时刻绷紧安全工作这根弦,及时解决安全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
学校安全教育工作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学校、家庭的密切配合。这样才能做好学校的安全工作,才能把学校建成和谐、平安校园。

Ⅳ 开培训学校具体需要哪些证件

市教育局规划科负责人说,要办培训机构,须具备4个条件:3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10万元流动资金;校长应有3年以上从教经历;教师要有大专以上学历。
如具备上述条件,可向市教育局规划科提供申请报告、办学章程、房屋产权证、防火证明,3个月内即可办完。

====
申办文化培训机构需什么手续?

先到工商部门办理名称预先登记,如果是技能培训还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然后回工商部门办理设立手续。培训内容是有关中小学生托管、文化学科技术辅导,中小学生家教及相关文化知识培训等,需向教育局申请。

=====

申办职业培训机构手续办理

(办理部门:职业培训处)

一、申办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设立职业培训机构。

设立职业培训机构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

(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多项制度。

(二)有与所申请从事的职业训练活动相适应的教师、管理人员:

1、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2、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3、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

4、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务人员资格证书;

5、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备规定的教师资格。

(三)有与所申请从事的职业训练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

1、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2、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3、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四)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五)符合政府制定的职业训练发展规划。

二、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包括申请筹办、正式申报、审核办理等程序。

(一)申请筹办

申请筹办时,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筹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证明资产来源、资金数额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书。

审批机关依据全市职业培训资源的布局,对申办培训项目进行评估,做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

办结时限:30日

(二)正式申报。

正式申报时,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筹办批准书和筹办情况报告;

2、《深圳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表》;

3、拟设培训机构的章程;

4、拟任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教师、财会人员名单和资格证明文件;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培训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房产证或三年期的场地租约;

6、拟举办培训项目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

7、办学场所符合消防、卫生要求的证明文件;

Ⅵ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几章

这个共有九张,五十一条规定的。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学校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高等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条 学校必须设立或者明确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机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十一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车库、油库、加油站等部位;
(四)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七)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学校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七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消防机构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和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九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学校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
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学校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消防机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发生火灾时,学校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学校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较大以上火灾同时报教育部。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及其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文物古建筑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七条 学校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条 学校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五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奖 惩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依据本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以外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所称学校二级单位,包括学院、系、处、所、中心等。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Ⅶ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我省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阅读全文

与培训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公办春考培训学校 浏览:734
九江船员培训中心 浏览:5
台州绘墨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浏览:207
非科级后备干部集中培训总结 浏览:419
东北舞蹈艺考培训机构 浏览:427
民营企业家培训班结业式 浏览:59
2017入党培训内容 浏览:828
顺德驾驶员培训中心 浏览:125
姜堰市三水培训中心网站 浏览:263
电动汽车维修培训视频 浏览:737
机关党务干部培训内容 浏览:423
企业培训为自己工作心得体会 浏览:512
线上培训工作 浏览:303
泉州舞蹈培训招聘 浏览:709
礼仪培训三年计划书 浏览:926
税务学校培训个人总结 浏览:508
专业技术人才初聘培训小结 浏览:980
是实验室设备安全培训 浏览:54
北京砂锅米线培训学校 浏览:127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意见建议 浏览: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