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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安全培训

发布时间:2021-01-30 04:06:22

A. 2O17年农药零售商还需要危险化学品培训吗

农药都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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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农药监测总结培训会要召开了,推荐一个做会议短信的公司吧

大型会议是现代商务活动中的普遍的活动,及时准确地把会议信息通知给参会回者是保证会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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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开个农药店要怎么做需要什么证件和资格证书

先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然后凭许可证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农作物种子经营。

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时申请人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种子检验人员、储藏保管人员、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3、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4、种子经营场所照片。

“许可证”分为A、B两种;

经营种子范围包括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用A证,

经营种子范围仅为主要农作物常规大田用种和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用B证,

期限均为5年。对于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袋种子的,或受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形式委托代销种子的,种子经营者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内依法设定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种子的,可以不再办理许可证,但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

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者书面委托其他企业和个体户代销种子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和期限内委托,委托经营者凭营业执照、书面委托和加盖公章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开展种子代销业务,并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

拓展资料:

根据2001年修改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单位才能经营农药:

(一)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二)植物保护站;

(三)土壤肥料站;

(四)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五)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

(六)农药生产企业;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若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

另外,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农药:

1.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2.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

3.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

4.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D. 作为农药经营者如何做到合法诚信经营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农药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农民和农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畜安全,保护农、林业的生产及生态环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药经营、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监管部门)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量技监、安全监管、绿化林业、商务、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举报、奖励)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举报中国、信箱,接受公众对经营禁用农药或者假冒伪劣农药以及违法使用农药等行为的举报。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受理、调查和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守秘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五条(行业自律) 鼓励农药经营服务相关行业组织为会员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在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引导会员规范经营等方面,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编辑本段]第二章 农药经营 第六条(经营条件) 农药经营单位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主体范围; (二)配备与其经营农药的品种与规模相适应的农药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农药经营单位的分支机构至少配备1名取得初级以上农药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证书或者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人员; (三)农药销售、仓储场所具备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通风、分隔存放等安全防护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与生活区域相隔离; (四)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包括统一配送、进货查验、安全销售、经营台帐等相关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的农药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营业执照申领材料) 农药经营单位向市或者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属于《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所规定主体范围的证明材料; (二)所在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农药销售和仓储场所设施设置等方面情况的证明材料; (三)根据法律、法规有关企业登记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证明材料的出具) 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主体证明材料,按照下列规定出具或者提供: (一)属于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的,由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二)属于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三)属于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的,由市绿化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四)属于农药生产企业的,提供农药生产资格批准文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属于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农药经营单位的,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本规定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配备、设施设置证明材料,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农药经营单位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情况核查和出具证明材料。 第九条(连锁经营的扶持) 本市鼓励发展专业化的农药连锁经营。经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农药连锁经营单位符合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定价、统一服务规范等要求的,可以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扶持农药连锁经营的具体办法,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条(统一配送制度) 农药经营单位分支机构经营的农药,应当由所属农药经营单位或者该农药经营单位加入的农药连锁经营单位实行统一配送。分支机构不得自行采购、代销农药。 第十一条(进货查验制度)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实施以下进货查验制度: (一)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 (二)查验并备存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复印件,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复印件; (三)按照《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规定,验明农药产品标签、说明书的有关内容; (四)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或者检验报告。 第十二条(安全销售制度)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农药销售专区,将农药置于存放专柜销售;未上柜销售的农药,应当置于专用仓库或者仓库专区贮存,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隔离、隔开、分离等安全保存措施,并指定保管人员。 农药经营单位不得在农药销售场所经营食品、生活用品等商品。 第十三条(销售溯源制度)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农药经营台帐,如实记录农药进货时间、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以及配送、销售的时间、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向农药购买者出具发票。按照发票管理的规定可以不出具发票,但农药购买者要求提供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据的,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开具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据。销售凭据应当注明售出农药的名称、数量、购买时间以及农药经营单位名称等信息。 第十四条(销售告知义务) 农药经营单位销售农药时,应当根据所售农药的产品标签、说明书,如实说明产品用途、使用方法、中毒中国救措施和注意事项等,不得误导农药购买者。 第十五条(销售人员的专业技能) 农药销售人员应当掌握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基本常识,熟悉所售农药的标签、说明书的基本内容。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农药销售人员进行农药专业知识培训,建立相应的培训档案。 第十六条(高毒农药经营的要求) 对标签所标示的毒性为高毒以上的农药(以下简称高毒农药),农药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销售管理措施: (一)设置高毒农药分隔存放专柜,并在专柜上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二)由专人负责销售,并建立高毒农药经营专用台帐; (三)要求购买者告知用途、出示身份证明,并如实记录; (四)要求购买者退回高毒农药使用后的容器、包装物,并建立回收登记制度。 第十七条(备存资料的保管时间) 农药经营单位备存下列资料,应当至少两年: (一)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农药登记、产品合格检验证明或者检验报告的资料; (二)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农药经营台帐; (三)第十六条规定的高毒农药经营专用台帐。 [编辑本段]第三章 农药使用 第十八条(安全保管) 农药使用者应当妥善保管农药,防止误食误用。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指定农药管理员,建立农药购进、领用台帐登记等安全保管制度。 第十九条(安全用药) 农药使用者应当选择远离饮用水源保护区、居民生活区的安全地点配药,按照产品标签、说明书规定的剂量配药,不得任意增加用药浓度。 农药使用者应当采取避免农药中毒或者污染的预防措施,按照产品标签、说明书规定的防治对象、使用方法、安全间隔期和注意事项施用农药,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增加施药频次。 第二十条(用药后的安全事项) 农药使用者应当妥善处理剩余农药、施药器械以及盛装农药的容器和包装物,不得在河流、湖泊、水库、鱼塘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区域倾倒剩余农药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不得随意丢弃盛装农药的容器和包装物。 第二十一条(农药使用记录) 农业经济组织在农作物种植过程中,应当如实记载使用农药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农药使用记录应当保存两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禁用情形) 禁止使用农药毒杀鱼、虾、鸟、兽等动物。 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等农作物以及水源涵养林。 第二十三条(指导、服务) 市和区、县农业、绿化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植保机构应当做好植物重大病、虫、草、鼠害的预测及相关综合防治工作,开展植物病虫害诊治为农服务,并通过免费培训、宣传资料发放、中国上信息发布、咨询中国等方式,为农民提供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鼓励、支持)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农民提供统一用药等植保服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采用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参与重大突发性、流行性植物病、虫、草、鼠害的防治工作。 第二十五条(农药品种的轮换、替代及首次推广使用)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药使用防治效果、作物抗药性等方面的调查、评价活动,做好农药品种轮换、替代的相关工作。 农药新品种在本市首次推广使用的,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做好大田试验、示范工作,并适时发布农药新品种在本市区域内适应性的相关信息。 [编辑本段]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农药经营监督管理)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单位的农药质量及经营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建立农药经营单位诚信档案。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质量技监、环保等部门之间应当建立农药经营监督管理信息通报制度。 第二十七条(农药销售人员管理)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农药销售人员组织开展农药相关法律规定和专业基础知识的培训、考核,建立农药销售人员专业技能管理档案。 第二十八条(安全、高效农药的推广)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植物病、虫、草、鼠害防治情况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确定适于本市使用的安全、高效农药的品种名录,并做好组织推广工作。 本市推广使用的安全、高效新型农药,对使用农药的农民和农业经济组织实行补贴。年度实行补贴的农药品种目录应当经过专家论证、评审等程序确定并及时公布;供应补贴品种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 实行补贴的农药由销售中国点分布较广且配备相应销售设施的农药经营单位经营,补贴农药的经营单位名单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农药经营单位的经营条件状况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九条(农作物农药残留监测) 本市规模种植场、蔬菜园艺场、设施菜田、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等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生产的农作物,应当在采收上市前进行农药残留自检。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农作物采收上市前的农药残留监测工作,将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农作物农药残留情况纳入重点监测范围,并对农民生产的农作物进行农药残留抽检。农药残留监测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农作物农药残留超标的处理) 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作物不得采收上市。采收上市前的农作物经检测认定农药残留超标的,应当在规定的安全间隔期之后进行复检,待复检合格后方可采收上市,但经检测认定含有违禁农药成份的农作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销毁。 根据监测发现的农药残留超标的情况,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跟踪监查。监测发现农作物含有违禁农药成份,应当追查违禁农药来源。 第三十一条(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置) 本市对盛装农药的容器和包装物实行有偿回收和集中处置。具体回收和处置办法,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农药储备制度) 本市根据植物重大病、虫、草、鼠害的预测情况,储备用于预防、控制和扑杀的农药。 农药储备的具体品种和数量,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方案,经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审核,按照规定的程序纳入市级重要商品储备体系。对纳入市级重要商品储备体系的农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日常监管、调拨和紧中国配送。 第三十三条(从业禁止) 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农药经营活动。 [编辑本段]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不符合农药经营条件的处理) 农药经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有关条件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相关部门撤回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函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函告文件后,应当责令该农药经营单位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违反农药统一配送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对分支机构未实施农药统一配送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农药经营单位的分支机构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代销农药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农药进货查验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未实施进货查验制度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农药安全销售管理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不符合销售安全管理要求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农药销售溯源管理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农药经营单位未建立或者执行农药经营台帐管理制度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农药经营单位未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出具发票的,由税务部门依法处理;未按要求向农药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误导农药使用者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误导农药使用者并造成药害或者中毒事故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销售高毒农药未采取有关措施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销售高毒农药未采取有关管理措施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有关农药安全使用规定,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农药残留超标农产品上市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将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作物采收上市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法经营、使用农药的民事、刑事责任) 违法经营、使用农药,造成人畜伤亡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农药经营、使用者应当依法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执法人员违法责任追究) 农药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编辑本段]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例外) 百货商店、超市等单位经营家庭用防治卫生害虫和衣料害虫的杀虫剂,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六条(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E. 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从业资格证 这些怎么办理 到哪里办理,有

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金3万元,需要2个(或以上)股东,从06年1月起新的公司法规定,允许1个股东注册有限责任公司,这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又称“一人有限公司”(但公司名称中不会有“一人”字样,执照上会注明“自然人独资”),最低注册资金10万元。
如果你和朋友、家人合伙投资创业,可选择普通的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金3万元;如果只有你一个人作为股东,则选择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金10万元。

《农药管理办法》规定申经营农药的单位、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方可经营农药:
1、经营人员必须经过有关农药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的培训,并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2、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
3、有与期经营的农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手段。
所需材料:
1、经营单位和个人资格证明;
2、经营场所照片;
3、安全防护设施、措施、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照片及书面说明;
4、管理制度书面材料。

申请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网上找个类似的)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票据交易的话这项你就让法人办个安全管理资格证就行,培训电话问安监局窗口,这个属于个人资质培训,按规定收费大概400-500元)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复制件)。(网上找个类似的)
(七)无储存承诺书。

F. 有没有规定农药经营户不办理安全培训证的

规定农药经营者需经安全培训取得上岗证。

G. 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公司总经理对生产管理负总责,
农业生产管理制度
[智库|专题]。
第二条 公司设立生产技术部负责生产、技术管理的具体工作,生产技术部经理由总经理聘任,对公司总经理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三条 生产技术部经理全面指挥生产工作,在生产管理上对总经理负总责,其主要职责是:
1、对总经理负责,当好总经理的参谋和助手。
2、全面负责种植、田间管理、采摘收获等生产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3、做好公司技术措施的制定、落实和推广工作,审定技术方案和标准,积极指导科技创新,及时解决生产中遇到的技术困难和问题。
4、监督和检查各生产组种植和田间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完成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生产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经理反映,提出意见和建议。
5、对生产管理各项工作进行监督,督促生产目标的落实完成。
6、协调综合部做好生产工具、生产资料的准备和后勤保障工作,组织安排各生产组和员工做好生产前、生产中的各项工作,建立良好的生产秩序。
7、制订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岗前技术培训
8、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及时发现并纠正生产过程中的违规操作行为。
9、对公司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10、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生产作业应做好科学规划。要按照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工作目标合理规划种植地块、种植面积、种植时间、种植作物和田间管理,并合理设计生产作业配套需要的道路、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
管理制度
《农业生产管理制度》(https://www.unjs.com)。
第五条 生产经营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要制定明确具体的技术标准,并在开工前对员工进行技术培训。应优先使用技术熟练的工人,对经反复培训不能掌握生产技术的工人不得使用。
第六条 生产技术部负责生产工作的组织开展、工人管理和生产任务的验收落实。具体组织落实基地苗木种植、田间管理、劳力聘用、日常生产事务管理等工作。可根据工作需要,组成若干生产组,每个生产组可指定1-2人为工作组长,协助生产技术部进行生产管理。生产技术部经理要对基地生产作业进行全程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注意安全生产。对使用机械作业的,应由有资质的熟练工人操作。使用农药、化肥要科学合理,采取防护措施。
第八条 应根据生产管理需要,合理安排阶段性生产作业计划。应至少提前一周安排好生产作业计划,并在开工前准备好生产工具,安排好人员配备和技术培训。
第九条 根据生产管理需要,对各生产组落实公司阶段性作业计划和作业标准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没有按时完成生产进度或没有按照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作业的生产组和员工,进行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
生产技术部应根据生产需要定期召开生产组长和工人会议,对前期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工作较好的进行表扬,对完成任务不好的予以批评教育;对下一阶段的工作做好安排部署。
第十条 生产技术部要按照生产需要及时向综合部上报生产资料和其它物料的使用计划。
生产技术部确定主要生产资料投入的种类、使用数量、范围和方法,经总经理审核后,由生产技术部和综合部共同采购。
第十一条 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由综合部安排专人管理。生产工具的领取和归还施行登记制度。按照谁领取谁使用并负责管理的原则,对造成生产工具丢失或者人为损坏的,领取人应予以赔偿;属于生产工具自然损耗无法使用的,领取人不予赔偿。
工作人员应爱惜并合理使用生产资料。人为造成生产资料浪费或不能使用的,应对责任人批评教育并责令予以赔偿。
第十二条 要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和农药。植物保护要优先使用农业技术防治和生物技术防治,药剂防治要严格控制农药种类、剂量、时间和方法。
使用后的肥料和农药包装袋、瓶、箱应集中回收,统一处理,避免造成环境二次污染。
第十三条 对单元地块要实行“五统一”生产,即统一优良品种、统一栽培模式、统一施肥用药标准、统一田间管理、统一标准质量。达到栽培模式化、作业标准化、管理精细化。
第十四条 生产技术部应建立工作台账,及时、准确、完整记录生产作业每一项工作情况和田间管理措施落实情况,对生产资料使用品种、方法、用量、效果要完整记录。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H. 农药经营人员是否需要每年培训

从法规上说,并没有硬性规定,当然有些地方当地地方性规定除外。

I. 我在一家农药企业上班,进公司,公司说有3个月以上的培训期,另外还有6个月的试用期,请问培训期是什么

劳动法有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免费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合同期限一年内以上不满三年的,试容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果你已经入职的话,必须从试用期开始,培训期一般不能单独设立。如果约定了培训期,工资待遇照发没问题,如果没有工资就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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