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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刑事审判业务培训

发布时间:2021-01-29 05:33:55

『壹』 如何加大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力度

第一,强化监督意识,把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来抓。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人员高举伟大旗帜、坚持科学发展,准确把握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不断增强做好法律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坚持指控犯罪与加强监督并举,整合监督力量,完善监督机制,注重监督效果。组织开展对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的专项检查,全面梳理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认真研究强化监督的有效措施,努力做到既敢于监督、敢于碰硬,又善于监督、务求实效。

第二,突出监督重点,进一步加大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力度。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重点加强对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量刑畸轻畸重和职务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裁判的监督,加强对超期羁押等侵权行为的监督,加强对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加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矿难等涉及民生、社会关注的案件的监督。高度重视群众的举报、申诉,认真审查当事人不服刑事裁判的申诉和群众反映的裁判不公等线索,对冤错案件坚决依法监督纠正。坚持从查办司法人员职务犯罪入手强化监督,依法严肃查处利用审判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从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出发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监督纠正该宽不宽、当严不严、宽严失当的问题,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三,深化司法改革,进一步完善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机制。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为契机,围绕解决制约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开展的突出问题,健全强化法律监督的工作机制,拓宽监督渠道,创新监督方式。完善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继续探索开展对死刑复核的法律监督。推动建立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建议更换办案人制度。完善简易程序监督制度。探索实行量刑建议制度、再审检察建议制度和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制度。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进一步规范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评机制,保证抗诉等法律制度的纠错功能得以正确有效发挥。

第四,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刑事审判法律监督能力。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引导检察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廉洁意识。针对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特点,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着力增强检察人员执行法律和刑事政策的能力,发现司法不公问题的能力,审查刑事抗诉案件的能力,监督庭审活动的能力和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切实推进大规模检察教育培训,加强专门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培养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业务专家和业务骨干。加强自身监督制约机制建设,规范执法办案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加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力度,自觉把法律监督工作置于党的领导、人大监督以及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确保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

第五,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共同维护和促进刑事司法公正。坚持和完善与人民法院的协调机制,建立健全不同层次的联席会议等制度,共同研究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加强司法解释工作的协调配合,统一执法标准,促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全面落实。针对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量刑、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等问题开展联合调研,统一思想认识,提出解决措施,保障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进一步协调解决调卷难等问题,保证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依法顺利开展。

『贰』 法院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是具体做什么工作的

法院有三个部门,审判部门 维持部门 执行部门,即审判庭 法警队 执行庭
审判庭是审理和判决民事 刑事 行政案件是否合法并宣判的部门
法警队是维持次序和押解犯人审判以及协助执行庭的日常工做
执行庭是判决以后无法自行履行时而强制执行法院的判决的部门,比如抄家 枪毙等

『叁』 法院刑事审判实务方面有哪些重点

法院职责
(一)审判法律规定、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市法院管辖和市法院认为依法回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答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审判法律规定由市法院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三)审查处理不服市法院和下级法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四)审判由检察机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五)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
(六)监督和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七)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八)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九)管理、协调全市法院执行工作。
(十)研究、征集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一)负责指导全市法院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及其他人员;协助管理全市法院机构、人员编制工作;主管全市法院监察工作。
(十二)结合审判工作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十三)承办其他应由市法院负责的工作。

『肆』 法院里的庭长有什么职责

庭长的职责:

一、庭长在院长、分管院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全庭工作,以身作则,严格管理,带领全庭同志完成本庭各项任务。

二、依法办案,严把案件质量,严守案件审限,检查、督促本庭人员不办人情案、关系案,保证不出假案,力争不办错案。

三、带领全庭人员贯彻落实岗位责任制及各项规章制度。

四、组织好本庭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总结审判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及时向领导提出建议性意见。

五、副庭长协助庭长履行上述职责,搞好本庭工作。

(4)法院刑事审判业务培训扩展阅读:

法庭审判工作的流程

1、起诉——刑事自诉案件——民商事案件。

2、审查立案——刑事自诉案件普通程序七日简易程序三日内审查完毕,内容为有无管辖权、被告人、诉讼请求及自诉犯罪事实是否明确,主要证据是否齐备。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动员其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起诉———民商事案件原告与本案是否有直接利害关系,被告是否明确,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是否明确,本院是否有管辖权。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不受理。

3、受理——刑事自诉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十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自诉人———民商事案件符合起诉条件的,七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4、庭前准备——刑事自诉案件]送达诉状或反诉状副本给被告人、自诉人;指导当事人举证,告知其可以委托辩护人等———民商事案件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指导当事人举证,进行庭前证据交换,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调查取证。

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证据保全等强制措施等;组织庭前调解,决定开庭审理的,依法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调解达成协议,制作调解书——移送评查—— 归档)。

5、开庭审理——刑事自诉案件]核对当事人情况,宣布案由、法庭组成人员名单,告知诉讼权利义务;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当事人最后陈述、法庭调解;合议庭评议———民商事案件核对当事人情况,宣布案由、法庭组成人员名单,告知诉讼权利义务;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法庭调解;合议庭评议。

6、宣判——刑事自诉案件当庭宣判的五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送达判决书———民商事案件当庭宣判的十日内送达判决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定期宣判的立即送达判决书;离婚案件宣判时应告知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

7、上诉——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不服裁判,可在收到判决书后十日内或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民商事案件当事人不服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或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上诉。

8、移送评查

9、归档

『伍』 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主要通过()进行

审判员。

1、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由回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答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抗诉。

3、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5)法院刑事审判业务培训扩展阅读:

审判员: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23岁且又没有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公民,经业务考核有能力担任审判工作的,可以被任命为审判员。

2、审判员有两种:第一种是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第二种是由其所在法院院长任命的,又称助理审判员。

3、设立审判员的根本目的就是完成人民法院的工作职责,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


『陆』 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应该具备哪些基本素质

一是依法履行公职

即依法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他不是为自己工作,也不是为某个私人的企业或者组织工作或者服务。这里所依的“法”,是广义的“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宪法确定了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领导地位,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因此,政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不同方式参与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决策及实施的活动也是一种履行公职行为。

二是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仅以履行公职为标准,还不能作出明确的界定。有一些在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中工作的人员,他们从事的也是公务活动,但并未纳入国家的行政编制序列,因而不能认定为公务员。必须是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序列、履行公职的人员。

对于“编制”一词,实践中有多种用法,除使用行政编制外,还有政法编制、国家编制、机关编制等。这里的“编制”系指各种纳入国家编制管理机关管理的机构序列及人员,不仅限于行政机关编制。

三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也就是由国家为他们提供工资、退休和福利等保障。公务员属于国家财政供养的人员,但并不是财政供养的人员都是公务员。财政供养人员的很大一部分,如公立学校的老师、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等,虽然由国家负担其工资福利,但不属于公务员,因为他们不具备另外两个条件。

(6)法院刑事审判业务培训扩展阅读

刑法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一个极为重要的特殊犯罪主体,它影响着侦查机关的管辖分工,关系到如何定罪量刑的问题。

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渎职罪主体立法解释》),实际上是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解释。

根据《刑法》规定的精神以及《渎职罪主体立法解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除了上述四类人员以外,还包括以下五种情况:

1.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行政处罚法》第17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制定《刑法》惩治公务员渎职犯罪

2.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在乡镇以上共产党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5.在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柒』 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过程中的突发事件有哪些

法庭审判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赋予审判权的严肃的法律行为,也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因此,无论是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甚至旁听群众都要维护法庭的尊严,不得违反法庭秩序,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但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旁听群众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给我们的刑事审判带来一定的影响,干扰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损害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对这种行为的正确处置,反映了一个刑事法官驾驭、组织、指挥法庭审理活动的水平和能力,我通过多年的刑事审判活动,总结和梳理了一些常见的现象,就如何处置,在这里和各位同仁进行探讨,如有错误,请大家批评,以此共同提高刑事审判水平。 一、突发事件的基本界定 突发事件,就是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在刑事庭审过程中出现的、在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意料之外、瞬间很难做出正确判断,影响庭审活动正常进行的一些具体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1、出现的时间应当在庭审活动的正常进行中;2、这些行为,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甚至是一些具体举动,具有突然性,在法庭的意料之外;3、内容具有复杂性,往往与所审理的案件息息相关,或者诉求不合理,或者影响庭审进行;4、时间紧,正确解决这些问题具有一定难度;5、可能影响庭审活动继续进行。我认为,只要具备以上特征,就可以界定为突发事件。当然,这些行为可能合法,也可能违法,只要法官具备了一定的业务知识、庭审经验、综合能力,就能够依法作出正确裁决。 二、处置突发事件的原则 1、合法公正原则。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在处置突发事件中,应当依法进行,这里的法,就是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法庭规则等刑事法律规范,同时应当做到忙中不乱,有条不紊地进行,这样才能够措施有力,让当事人信服。 2、合情合理原则。也就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照顾当时的合理诉求。 3、慎重稳妥原则。根据突发事件内容、情节和对庭审活动的影响,选择适当的处置措施,把握好度。 4、果断及时原则。法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避免类似的情形再次出现。 三、常见突发事件的处置 无论公诉案件,或者是自诉案件,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均应在庭前制定详细的庭审提纲,对庭审中可能出现的事件进行充分估计,拟定相应的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影响庭审顺利进行的因素。 1、当事人申请法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24条、第28条、第2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但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决定权在院长(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由审委会决定其是否回避)、检察长,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当庭申请复议一次。对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问题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2、当事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 辩护权作为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应当依法获得保障。根据刑诉法解释35条规定,一名被告人委托辩护人不得超过两名。共同犯罪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同案被告人辩护。根据该解释第165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如果合议庭同意,就应当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法庭要分别情形作出处理:①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法院也不再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被告人自行辩护;②被告人属于盲聋哑人、开庭时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只要具备其中情形之一的,均不予准许。需要注意的是,自法庭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准备辩护的时间不计入审限。 3、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无论公诉案件,或是自诉案件,这种情况较常见,处理措施是:根据刑诉法解释165条办理,①让申请人提供证人的准确姓名、联系方式、证据存放的地点,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②申请重新鉴定的须说明理由;③申请勘验的须说明理由;④法庭根据具体情况 ,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这里如何判别具体情况,要围绕是否影响案件事实认定和罪名是否成立进行;⑤法庭不同意的,应当当庭说明理由并继续开庭。需要注意的是: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 4、公诉人要求出示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 在审理自诉案件中,同样也存在这种可能,处理的办法是:依据刑诉法解释第155条办理,①法庭认为该证据确有出示必要的,可以准许出示;②如果对方提出反对意见,并要求作必要准备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③法庭应当确定辩方作必要准备的时间。期满后应当及时开庭。 5、对被告人翻供的处置。 被告人供述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它是被告人接受公安司法人员讯问,向讯问人员做出的书面或口头陈述。庭审中,被告人可能对其供述予以认可,可能不认可。对翻供的,法庭应当提示公诉人问明被告人翻供的原因,而不是由法庭去讯问。如果被告人翻供的原因是无碍大局的小事,法庭应当告知被告人已经充分注意到,并已记录在案;如果是重大事情,比如刑讯逼供、诱供等情况,不搞清楚可能影响事实、性质认定的,则应当由公诉人举证印证,如果还不能解决,就应当果断休庭,要求有关一方抓经查清。 6、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 这种情况主要是本案存在事实不清,影响性质认定的;可能出现新的罪行的;或存在漏罪漏犯需要追诉的等情况。法庭依法应当准许,并宣布延期审理。注意的是: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时间上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且该时间不计入审限。 7、法庭审理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 自诉案件难办,是基层法官共同的感觉,其原因有三,一是调查取证难,多数案件发生在邻里之间,往往因民间纠纷,或婚姻家庭纠纷引起,证人怕得罪人,不愿作证,法官的取证艰难;二是化解矛盾难,案件能够起诉到法院,当事人亲友和基层组织可能在起诉前已作了大量说服工作,但收效甚微,双方对立情绪大;三是自诉案件的数量毕竟是少数,对于长期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来源,不太熟悉刑事诉讼程序,对刑法的规定了解的不全面。导致在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的举证不能够证明案件事实,表现的较为突出,往往自诉人所举证据与被告方举证矛盾重重,甚至完全相反,难以认定案件事实,有的做法是休庭,让控辩双方继续收集、固定证据,当再次开庭时,又出现了与前次庭审相同的情形,法庭无法做出公正裁决。虽然刑事诉讼法对自诉案件没有专章的程序规定,但作为刑事案件,应当遵循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参照公诉案件对类似情形的处理进行处置。目前没有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这种情况下,根据刑诉法解释第153条规定,合议庭就应当对证据进行核实,避免出现类似情形。 8、当事人对对方的发言提出异议的。 这种情况,存在发言的方式不当,未经法庭许可发言,抢着发言,或者发言的内容带有讽刺性、侮辱性、挑衅性发言,从而存在激化矛盾可能的,法庭应当及时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应当提出警告,并依照法庭规则予以处罚。 9、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可能影响裁判的。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168条规定,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是新的辩解意见,则要恢复法庭辩论。否则可能导致程序不合法。 10、当事人或者旁听群众对法庭、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员)或者法庭工作人员有人身攻击、侮辱性言语的。 合议庭人员首先应当检查自己是否严格依照诉讼法规定进行庭审,合议庭的言行是否符合法言法语的规范,对待当事人是否一视同仁,不应当存在偏袒一方情形出现。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引导其依法进行诉讼活动,避免出现对抗法庭的情形。当然,对违反法庭规则的,法庭应当果断处置,予以警告、训诫、强行带出法庭,直至罚款(上限1000元)、拘留(最长15日),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作为刑事法官,应当具有处变不惊,以变应变,坚持原则,果断处置的驾驭、组织、指挥能力,既表现在意料之中,又表现在临场发挥上,树立刑事法官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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