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现在待岗怎么办理
现在待岗的话,你要去公司的人事部门办理待岗系列的手术手续。
Ⅱ 工伤伤残后单位叫我待岗合法吗
工伤保险待遇
第30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31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32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33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34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35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36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37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38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39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1)项、第(2)项规定的待遇。
第40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41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42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第43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44条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45条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Ⅲ 求超市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使本公司业绩蒸蒸日上,从而造就机会给每一位员工有所发展,严格的纪律和有效的规章制度是必要的。本手册将公司的员工规范、奖惩规定集一册,希望公司全体员工认真学习、自觉遵守,以为我们共同的事业取得成功的保证。
第二条 公司信念
2.1 热情一以热情的态度对待本职工作、对待客户及同事。
2.2 勤勉一对于本职工作应勤恳、努力、负责、恪尽职守。
2.3 诚实一作风诚实,反对文过饰非、反对虚假和浮夸作风。
2.4 服从一员工应服从上级主管人员的指示及工作安排,按时完成本职工作。
2.5 整洁一员工应时刻注意保持自己良好的职业形象,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与美观。
第三条 生效与解释
3.1 本员工手册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2 公司的管理部门有权对本员工手册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和补充应通过布告栏内张贴通知的方式进行公布。
3.3 本员工手册印制成册,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章 录 用
第一条 录用原则
1.1 员工的招聘将根据公司的需要进行。
1.2 本公司采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招聘优秀、适用之人才,无种族、宗教、性别、年龄及残疾等区别。
1.3 本公司的招聘以面试方式为主。
第二条 录用条件
2.1 新聘员工一般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限按地方政府和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2.2 试用期满考核
2.2.1新聘人员试用期满前,由各部门主管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正式录用。试用期内如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随时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2.2.2 试用人员试用合格,其工龄自试用起始之日起计算。
2.3 以下情况均将被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曾经被本公司开除或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者;
。判处有期徒刑,尚在服刑者;
。被剥夺公民权力者;
。通辑在案者;
。经公司指定医院体检不合格者;
。未满16周岁者;
。有欺骗、隐瞒行为者;
。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酗酒、吸毒者;
。不具备政府规定的就业手续者;
。亏空、拖欠公款尚未清偿者;
。工作能力不符合要求者;
。曾担任课长及以上职务因任何原因离开本公司者;(经中国区总裁特批除外)
第三条 录用程序
3.1 各部门主管可以根据本部门发展或职位空缺情况,协同人力资源部进行招聘。
3.2 公司指定应聘人员,实行体检制度。
3.2.1 公司指定应聘人员在试用期开始以前都必须在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指定项目的体检,并向人力资源部出示体检证明。只有经证明其健康状况适合工作者,才可依照劳动合同被公司录用。
3.2.2 公司指定的员工应当进行年度体检,以保证公司的全面卫生质量。如员工患传染病,将被调任其他职位或在治疗期间暂停工作。
3.2.3 公司指定体检的员工,可凭医院体检原始发票在试用期满后向公司报销其体检费.
3.3 新录用人员报到应先到人力资源部办理下列手续:
。如实填写相关人事资料表格;
。递交体检合格证明书原件;
。核对并递交学历证书原件;
。核对并递交身份证原件、当地政府规定的各类就业证件原件,各项社会保障的转移手续;
。交一寸的半身照片3张;
。需要办理的其他手续;
3.4 新录用员工报到后,公司凭其提供的合法用工证明与其签署劳动合同书。在试用期满之前,3.3条款所规定手续仍无法齐备的,将被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依照政府相关规定,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不
支付经济赔偿。
3.5 所有员工个人情况如住址、婚姻状况、生育状况、紧急情况通知人发生变化时,应于七日内通知人力资源部。
第四条 录用禁忌
4.1 本公司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4.1.1 凡在本公司有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报,否则将视为欺骗行为。
4.1.2 一般情况下员工的亲属(如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不得被公司雇佣,但在特殊情况下,经店长或区经理批准可以雇佣。
4.1.3 如员工与公司另一名员工结婚,则管理部门可以调动任何一方的工作部门或工作地点。
4.2 公司是员工唯一的雇主。
4.2.1 员工在为公司服务期间不得在其他任何公司或机构从事兼职或专职工作;未经批准,员工不得为其他任何公司或机构从事商业活动,即使是无偿的。
4.2.2 员工希望为其他个人、企业、各类机构临时工作,应该获得公司事先书面批准。公司有权随时撤销上述批准。
4.2.3 未经批准,职工首次接受其他报酬时,亦将被视为其主动向公司提出辞职。
第三章 服 务
第一条 服务原则
1.1 恪尽职守,勤奋工作,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1.2 不仅从语言上,更从行动上向客户(公司外部及内部)表明:客户的需求就是我们的需求。
1.3认真听从上级主管人员的工作指示和教导。对于职务报告,应遵循逐级向上报告的原则,不宜越级呈报,但在紧急或特殊情况下不在此限。上下级之间应诚意相待,彼此尊重。
1.4 正确、有效、及时地与同事、与其它部门沟通意见看法。遇到问题不推卸责任,共同建立互信互助的团队合作关系
1.5 专精业务知识和技能,开发自身潜力,表现出主动参与、积极进取的精神。
第二条 遵循商业道德
2.1 公司永续健康的经营发展,取决于每位员工的态度和行为符合公司的期望。每位员工紧记自己代表公司,在任何地点、时间都注意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声誉。
2.2 不论是销售公司产品或提供服务,或是向供应商购买产品或服务,应完全以品质、价格与服务为决策的依据,不得给予或接受个别客户或客户代表相关的报酬、赠品或其他特殊待遇。
第三条 日常行为规范
3.1 员工应礼貌待客、举止得体:
3.1.1 礼貌地对待客户及来访者;
3.1.2 与客人交谈应态度和蔼,注意使用礼貌用语,禁止工作时言语粗鲁;
3.1.3 对客人提出的询问和要求要耐心的解答,解答不了的问题,应及时请示汇报;
3.1.4 与客人相遇,要主动让路;与客人同行,应礼让客人先行;
3.2 员工应注重仪表整洁:
3.2.1 员工必须身着制服进入工作现场,制服必须保持清洁,熨烫平整;
3.2.2 员工的指甲必须修理好并保持清洁,女性除淡色指甲油外,不得涂指甲油;
3.2.3 男员工不得留胡须;
3.2.4 男员工不得佩带耳环,女员工佩带的耳环两侧须一致;
3.2.5 仪表不整的员工,不得进入工作现场,并做缺勤处理;
3.3 员工上班时必须佩带姓名卡:
3.3.1 姓名卡被视为制服的一部分,上班时必须佩带在制服的左上方;
3.3.2 如员工丢失姓名卡,必须立即向人力资源部报告;
3.3.3 员工不得佩带他人的姓名卡,否则立即受到违纪处分;
3.3.4 姓名卡是公司的财产,员工在结束雇佣时,必须交还人力资源部,否则将赔偿五十元人民币;
第四章 工 时
第一条 标准工时
1.1 员工平均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作时间不包括用餐时间和加班时间。
1.2 由于公司的经营性质,周六和周日为正常工作日:
1.2.1 员工每周的休息日由部门主管根据本部门排班情况确定;
1.2.2 部门主管人应提前安排员工的休息日并通知员工;
1.3 员工应当按照部门主管制定的工作时间表进行工作和轮休,拒不遵守的员工将作旷职处理。
第二条 特殊工时
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司还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
第三条 加班
3.1 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在不损害员工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有权根据工作和经营需要安排员工加班。
3.1.1 员工是否加班及加班时数须经由部门主管在”加班审核表”上签字后方可确认。
3.1.2 申报加班的最小单位为1小时。
3.2.员工加班,享受以下待遇:
3.2.1普通工作日员工加班的,公司安排调休或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3.2.2 休息日员工加班的,公司安排调休或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2.3 法定休假日员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3.2.4 员工本月加班的,公司应于下月月底前安排调休;如遇特殊情况无法调休的,将在3个月内安排调休。
3.3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不再执行加班制度。
3.4 以下情况不视为加班:
。公司在节假日组织的郊游及其他娱乐活动;
。公司在非节假日组织的下班后的娱乐活动;
。出差时路途所花费的时间;
。在非工作时间组织的培训;
。办公室管理人员,未经上司指派或同意的日工作时间的延长。
第五章 考 核
第一条 考核的类型
1.1 本公司员工的考核可分为考勤与考绩。
1.2 考绩分为试用考核、年终考核。
1.3 员工考核记录将作为转正、升迁、调薪、核发年终奖金及惩处的依据。
第二条 考勤制度
2.1 员工应每天打卡以记录出勤时间。
2.1.1 员工在到达公司后或离开岗位前应着制服打卡。
2.1.2 员工如果未按规定打卡,将视为缺勤,并扣除相应工资。
2.1.3 任何员工不得代为其他员工打卡,否则将被视为较重违纪行为。
2.1.4 员工应对考勤卡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立即前往人力资源部申请补办。
2.1.5 员工因公司业务需要外出办事而不能进公司的,应该事先填写“外出工作时间表”并由部门主管签字,回公司后应即将“外出工作时间表”交人力资源部确认。
2.2 员工应准时上班,不得迟到、早退、旷职:
2.2.1 工作时间开始后15分钟内到班者为迟到;
2.2.2 工作时间终了前15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
2.2.3 工作时间开始后或结束前15分钟到4小时内到班或下班者,以旷职半天论;4个小时之外到班或下班者以旷职1天论;
2.2.4 员工当月内迟到、早退合计三次,即使累计时间不超过15分钟,也以旷职半天论;
2.2.5 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根据实际缺勤天数按旷职处理;
2.2.6 擅离工作岗位,按旷职处理;
2.2.7 旷职期间,工资不发;
2.3 公司将根据考勤纪录实行奖惩,具体办法参考第十三章
2.4 员工在年内的考勤记录将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三条 考绩制度
3.1 考绩分为试用考核、年终考核。
3.1.1 试用考核:由部门主管考核试用人员,经评估合格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核予以正式录用。
3.1.2 年终考核:每年年底执行。由部门主管对部门员工先行考核后,呈人力资源部总评。
3.2 考绩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员工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团队精神、遵纪情况等等。
3.3 考绩可分为以下等级:
。杰出,工作成绩优异卓越,对组织、公司作出较大贡献;
。优秀,全面完成工作成绩且在大多方面超出标准;
。胜任,工作完成合乎要求,达到标准;
。需改善,尚有未达标准方面,但经努力可改进;
。不合格、工作差等,经过提醒教导后仍未改善;
3.4 考绩结果为“需改善”或“不合格”的,均属“不能胜任工作”。
3.5 考绩工作由主管、经理根据员工的工作绩效,专业技能,工作态度以及全年的功过记录等以客观的态度予以评定。
第六章 薪 酬
第一条 工资构成
1.1 员工的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奖金(其中出勤、表现、效益奖各占1/3)、津贴构成。
1.2 公司根据员工的职位性质、职责范围和个人表现确定员工的工资,员工的平均小时工资为其月基本工资除以167.4(员工平均每月工时)。
1.3 如果员工按时出勤,并能履行其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遵守主管人员或其他上级的指示,则公司每年将根据公司当年效益情况,给予员工一定数额的奖金,是否给予奖金及奖金的具体数额将由部门主管决定。
第二条 工资支付
2.1 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的劳动报酬。
2.1.1 工资发放实行先做后付制度,即当月工资次月发放。
2.1.2 公司发薪日为每月5-7日,如遇公众假期,发薪日可提前或推后。
2.2 公司按规定从员工当月工资收入中扣除个人所得税,并代员工向政府税务部门缴纳。
2.3 本公司员工不得向他人泄漏自己月薪所得,亦不得询问本公司其他员工的月薪所得,违反此规定的员工应受到相应的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将导致解聘。
第七章 福 利
第一条 社会保险
1.1 公司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为员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第二条 医疗福利
2.1 员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和在职期间因工、非因工死亡的待遇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2.2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公司可视具体情况,按当地有关政策执行。
2.3 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待遇。
2.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2.5员工应享受的其他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假 期
第一条 假期类别
1.1公司的假期分为法定节假、婚假、丧假、年休假、补休假、病假、产假和事假。
1.2 除长病假外,公司给假以“工作日”计。
第二条 请假规则
2.1 所有休假应事先获得直接上级主管批准.
2.2 所有假别均应事先填写请假单, 按请假核准权限获批准后, 统一交人力资源部备存.
2.3 所有员工必须在休假完毕后立即至人力资源部办理销假手续。
第三条 法定节假日
3.1 员工每年享有共计十个工作日的法定休假:
。元旦一天
。春节三天
。劳动节三天
。国庆节三天
3.2公司可要求员工于法定节假日进行工作,并按照有关法律、本员工手册与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报酬。
第四条 婚、丧假
4.1员工结婚给假3个工作日。符合计划生育晚婚的(男员工晚于25岁,女员工晚于23岁,或晚于政府规定的年龄)员工向公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4.1.1婚假工资照发,但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结婚证明。
4.1.2婚假只能在结婚日前或后1个月内使用。如遇特殊情况,须经店长或区经理特批。
4.2 如员工的父母、配偶或子女去世,凭医院《死亡通知书》,公司将给予员工最长三天的丧假。
4.2.1 员工如需请丧假,须提前通知人力资源部。
4.2.2 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五条 年休假、补休假
5.1公司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5.1.1员工为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后,每年享有一次连续6个工作日的带薪年休假,年休假期间将支付基本工资、奖金和补贴。年休假允许拆零休假,年休假的休假时间按天计算,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5.1.2普通员工需要年休,应当提前一周,向部门主管提出申请,获得2级批准后,方可休假;管理人员需年休,应当提前二周,向上级主管提出申请,获得2级批准后,方可休假。
5.1.3年休假需在一年内休完;它不予累计享用,也不折发酬金。
5.1.4为保证公司的日常有效运营,部门主管将提前为每位员工计划和安排休假日程。
5.1.5 员工在未得到公司事先同意情况下, 不得以年休假为理由离开工作岗位。
5.2公司实行补休假制度
5.2.1员工为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后,每年享有6个工作日的补休假;
5.2.2员工请补休假需提前1周书面申请。
5.2.3补休假需在一年之内休完;它不予累计享用,也不折发酬金。补休假的休假时间按天计算,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第六条 病假
6.1员工每月可以享有一个工作日带薪病假。如果员工该月未休病假,则既不能累积,也无任何补偿。
6.1.1一个日历月中,员工请病假2个工作日及以上,自第2个工作日起,在扣除当月出勤奖后,按各地方政府规定计发病假工资。
6.1.2凡因重大病因须住院、手术者,工资按各地方政府规定发放,但须出具市级医院住院诊断证明。
6.2凡请病假,应在病假当天亲自或电话通知部门主管。并在病假结束返岗当天出具公司指定医院(急诊除外)的病假证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予以审核归档。
第七条 产假
7.1女员工生育享有产假。
7.1.1单胎顺产休产假90天,从预产期前十五天至预产期后七十五天。配偶分娩给假1天。
7.1.2 24岁以上分娩头胎者,增加15天,其初婚配偶给假3天。
7.1.3难产多胎等根据各地方政府规定给假。
7.2所有女员工必须于孕后一个季度之内通知部门主管其怀孕状况。
7.2.1休产假必须于预产期前十周向人力资源部申请,并出示医院出具的妊娠证明。
7.2.2产假工资按各地方政府规定计发。
第八条 事假
8.1员工请事假应事先由部门主管批准,人力资源部审核,事先未得到批准的缺席,按旷职处理。
8.2事假期间工资不发。
第九章 培 训
第一条 培训目的
1.1通过培训,使员工达到并保持在本职工作岗位上进行规范服务的要求。
第二条 上岗培训
2.1上岗培训是指员工到岗后至试用期满前的业务培训。
2.2上岗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部门职能与工作目标;
。部门岗位结构和岗位职责;
。岗位应知应会;
。操作技能和工作程序;
。本公司和本部门规章制度;
2.1.2上岗培训由各业务部门组织实施。
2.2上岗培训的考核结果与员工转正评定相结合。
第三条 在岗培训
3.1在岗员工业务培训由各部门按照年度培训计划实施。凡公司出资培训的,培训前员工应根据公司要求签订培训协议。
3.1.1在岗培训由各部门组织实施,人力资源部配合。必要时可委托有关单位来公司培训或组织有关员工参加公司外培训。
3.1.2在岗培训可采取岗位交叉培训、业务提高培训、新规范新技术培训等多种方式。
3.2公司每年根据具体情况由人力资源部对现有主管以上人员进行培训。
3.2.1对管理人员的统一培训由人力资源部安排,组织实施。
3.2.2管理人员统一培训的内容包括管理理论、管理能力、管理技巧、新知识、新技能、等等。
3.2.3对管理人员的专项培训,由本部门或人力资源部提出专项申请,报店长或区经理批准执行。
3.3培训考核的资料应归档保存,作为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条 待岗培训
4.1待岗培训是指员工离开原岗位,列入编外,由人力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培训。
4.1.1待岗培训的内容为员工手册、规章制度、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等等。
4.1.2待岗培训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4.2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教育无效,可列入待岗培训。
。多次违反员工手册及公司和部门的规章制度,尚不足以辞退;
。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部门认为应待岗培训;
。绩效考核中评定为不合格的;
4.3员工待岗培训按下列程序办理:
。所在部门负责办理呈批手续;
。由所在部门主管和人力资源部主管集体讨论决定;
。店长或区经理批准执行。
4.4员工待岗培训期间待遇如下:
。待岗期内,发基本工资,停发任何形式的奖金和津贴、补贴。
。对延长待岗期三个月的,从延长期的当月起其基本工资逐月递减20%,但最低额不低于地方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
。待岗培训员工不享有当年年休假。
4.5员工待岗培训考核合格,原则上安排回原部门,若原部门无法接收,公司将另行安排岗位,员工工资按新岗位重新确定,若员工不服从分配,公司可与员工终止合同。
4.6 待岗员工重新上岗后,若再次被列为待岗对象,可劝其辞职或作辞退处理。
第十章 调 动
第一条 调动种类与程序
1.1 调动是指在劳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的工作地点和职位级别的调整。
1.1.1 员工调动分为平行调动、晋升调动、降职调动和临时调动。
1.1.2 普通员工的调动主要是店内调动;管理人员的调动,除店内调动外也可以是店与店之间的调动。
1.1.3 员工没有可接受的理由,不得拒绝公司对其职位、工作地点的调动,否则以终止合同论。
1.2 任何调动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1.2.1 所有调动,都须经部门主管批准,交人力资源部备案,管理人员调动视级别不同须经店长或区经理批准。
1.2.2 公司对于进行内部转移的员工,给予相当于该员工在转出单位当月月工资2倍的搬家津贴,由转入单位承担。
第二条 平行调动
2.1平行调动是指在职位级别、薪酬不变情况下的职位变动。
2.2员工的调动取决于以下(但不限于)情况:
。部门工作量的增减;
。为员工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进行的职位轮换;
。员工不能胜任现任职位;
。工作急需;
。新店开张;
。其他原因;
第三条 晋升调动
3.1 晋升调动是指在职位级别或薪酬向上调整的职位变动。
3.2 员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有资格晋升到高职位:
。员工在原职位表现优秀;
。有担任高一级职位的能力和潜力;
。完成晋升职位所必须的教育与培训;
。诚实、正直、态度积极;
3.3 晋升调动可通过自荐或直接主管推荐,经2级批准,由经人力资源部的审核实施。
第四条 降职调动
4.1降职调动是指在职位级别或薪酬向下调整的职位变动。
4.1员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由上级主管建议,人力资源部批准,方可以降职。
4.1.1 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4.1.2 由于组织结构调整,相应职位被取消,没有合适的职位空缺。
4.2 降职人员从降职的次月起执行新职位的工资与福利标准。
4.3 降职调动应当从严掌握。
4.4 员工有权对降职调动提出异议,但公司一经决定,员工应当服从。
第五条 临时调动
5.1 如果一个部门的人员临时紧缺,经店长或区经理同意后,可以从其他部门临时调动人员。被临时调动的人员仍执行原职位的工资福利标准。
5.2 临时调动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否则该员工必须办理正式调转手续,工资福利按新职位标准执行。
第十一章 安 全
第一条 安全规则
1.1 禁止在仓库、卖场及其他工作场所吸烟。
1.2 禁止将任何东西堆放在安全门及安全通道前,以免阻塞。
1.3 未经保安部门允许,不得将非公司人员带入办公室或仓库。
1.4 所有员工必须保证自己及同事的安全,对任何可能引起危险的操作和事件要提出警告;严重的应报告部门主管。
1.5 员工必须熟悉本工作区内灭火装置的位置以及应急设备的使用方法。
1.6 员工在进行危险性工作或在危险地区工作,应佩带公司提供的防护服、防护工具。
1.7 员工应遵守工具的安全操作说明;非工作执掌范围,不得擅自使用机器设备或机动车(叉车)。
1.8 公司禁止员工移动或拆除设备上的安全标识,禁止改装现有设备。
1.9 员工在各自的岗位区域内应积极参与处理意外事故,并服从统一调度。
1.10 员工有义务将任何安全事故上报。
第二条 火情处理
2.1 当火警发生时,应采取如下措施:
。保持镇静,不要惊慌失措;
。按动最近之火警报警器并通知值班人员和安全部门主管;
。通知总机,说出火警发生的地点及火势大小;
。呼唤最近的同事援助;
。在安全的情况下,利用最近的灭火器材尽力将火扑灭;
。切勿用水或泡沫灭火机扑灭因漏电而引起的火情;
。把火警现场所有的门窗关闭,并关闭所有的电器开关;
2.2 如火势蔓延,应及时采取如下疏散措施:
。疏散区按照防火区隔进行划分,由专人负责其所在区域的疏散工作;
。听到广播后应立即组织撤离火警现场;
。撤离火警现场时,切勿搭乘电梯,必须从消防梯疏散;
2.3 员工应参加火警演习,熟记火警讯号、火警通道、出入位置及灭火器具使用方法。
第三条 意外紧急事故
3.1 在紧急或意外情况下注意:
。保持镇静,立即通知上级领导和保安部门;
。协助维护现场;
。与同事鼎力合作,务使公司业务保持正常进行;
3.2 如果员工在公司内受伤或发生事故,应当注意:
。在场的员工应立即通知部门主管或值班经理;
。协助救护伤病者;
。自觉维护现场秩序;
3.3 如有人被关在电梯内,员工应立即电话通知安全部门和维修部门,由其操作电梯紧急程序。
第四条 及时汇报
4.1 为了保障安全操作,员工应当向部门主管或安全部门汇报所有不安全的实际操作或事故隐患。
4.2 员工如果在公司内发现任何可疑人员,应当立即向保安人员汇报,以便将其驱逐出商场。
第十二章 保 密
第一条 商业秘密的范围
1.1凡在本公司就职而产生的,而获取的文件、资料、稿件、表格等等业务信息,如有关客户名单、合作目的、价格、营业额、营销、员工薪酬,无论是口头、书面的或是电脑文件形式的,无论是客户的或是本公司的均属商业秘密。
第二条 保密规则
2.1公司员工务必遵守以下规则,否则视具体情况予以违纪处理:
。所有机密文件必须妥善保管;
。不得将公司文件用于不属于公司业务之用途;
。客户的情况,公司的?/ca>
Ⅳ 海尔行政办公流程以及决策执行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是什么
海尔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一、海尔人力资源发展的战略
1、“国际化的企业,国际化的人”--海尔人力资源开发目标
在总裁张瑞敏“走国际化的道路,创世界名牌”的思想指导下,海尔集团通过实施名牌战略、多元化战略和国际化战略,取得了持续稳定高速的增长,其品牌价值不但稳定居中国家电业榜首,在国际市场的美誉度也越来越高。1997年,国家经贸委确定海尔为重点扶持冲击世界500强的6家试点之一。海尔的国际化经营驶入快车道,在国际市场赢得越来越多的尊重。海尔清醒地认识到,在目前这种环境下,要想成为国际化的名牌,每一个员工首先应成为国际化的人才。因此,海尔集团人力资源开发的目标,必须适应企业实施国际化战略的大目标,为企业培养真正具备国际化素质和国际竞争力的人才。
2、“赛马不相马”--海尔人力资源开发原则
海尔在人力资源开发过程中始终坚持观念创新、制度创新;坚持创造一种公平、公正、公开的氛围,建立一套充分发挥个人潜能的机制,在实现企业大目标的同时,给每个人提供充分实现自我价值的发展空间--“你能翻多大的跟头,就给你搭多大的舞台”。
3、“挑战满足感、经营自我、挑战自我”--海尔人力资源开发的市场机制
海尔认为:在新的经济时代,人是保证创新的决定性因素,人人都应成为创新的主体。为此海尔设计了市场链的思路,海尔认为:企业内外部有两个市场,内部市场就是怎样满足员工的需要,提高他们的积极性,外部市场就是怎样满足用户的需求。在海尔内部,“下道工序就是用户”,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市场,都有一个需要对自己的市场负责的主体。下道工序就是用户,他就代表用户,或者他就是市场。每位员工最主要的不是对他的上级负责,更重要的是对他的市场负责。同时,海尔提倡即时激励,以此来充分挖掘和发挥内部员工的积极性。
二、用人策略:两大理论
海尔集团是至今惟一被搬上哈佛大学讲坛的中国企业。十多年前,还是一个濒临倒闭的集体小厂,经过海尔人十多年的卧薪尝胆,一跃成为中国家电行业产品开发速度最快、规模最全、品种最多、质量最好、服务最优、商标价值最高的企业。这一切是与海尔集团在长期的实践中所形成的一套科学、合理的用人机制分不开的。海尔集团用人机制归结为两大理论:“斜坡球体人才发展论”和“变相马为赛马”。
1、斜坡球体人才发展论:每一个人都是在斜坡上上行的球体,惰性的危害最大。
海尔认为,每一个人恰似在斜坡上上行的球体,市场竞争越激烈,企业规模越大,这个斜坡的角度越大。员工的惰性是人才发展的阻力,只有提高自己的素质,克服惰性不断向目标前进,才能发展自己,否则只能滑落和被淘汰。止住人才在斜坡上下滑的动力是人的素质。在海尔谈到素质,人们都认同这样一种理念:在一点一滴中养成,从严格的管理中逼出。为此,海尔实施了全方位的对每天、每人、每件事进行清理、控制,“日事日毕,日清日高”;以求把问题控制在最小的范围,解决在最短时间,把损失降低到最低的程度。这就是海尔管理模式,即“OEC管理”。
2、变相马为赛马:企业不缺人才,人力资源管理的关键是激发员工内在潜能
海尔认为,企业不缺人才,人人都是人才,关键是企业是不是将每一个人所具备的最优秀的品质和潜能充分发挥出来了。为了把每个人的最为优秀的品质和潜能充分开发出来,海尔人“变相马为赛马”,并且在全体员工高度认同的情况下,不断实践、提高。具体表现为:在竞争中选人才、用人才,就是要将人才推到属于他的岗位上去赛,去发挥最大的潜力,去最大限度地选出优秀人才。这是一个有利于每一个人充分发挥自己特长的机制,使每一个人都能在企业里找到适合自己价值的位置。这一机制最初体现在公司内部实行“三工转换制度”。
该制度是将企业员工分为试用员工—合格员工—优秀员工,三种员工实行动态转化。通过细致科学的赛马规则,进行严格的工作绩效考核,使所有员工在动态的竞争中提升、降级、取胜、淘汰。努力者,试用员工可以转为合格员工乃至优秀员工。不努力者,就会由优秀员工转为合格员工或试用员工。更为严格的是,每次考评后都要按比例确定试用员工,如此一来,人人都有危机感。
这里的赛马,遵循着“优胜劣汰”的铁的规律。任何人,不能满足于已有的成绩,只有创业,没有守业;谁守业,不进取,谁就要被严酷的竞争所淘汰。实际上是斜坡球体人才发展理论的一种体现、保证,二者是相辅相成的。
三、价值分配体系:员工收入由市场决定
1、让市场“发”工资
最早在1998年的某次会议上,张瑞敏就提出了海尔市场链的思路。其后,海尔逐步推进这项工作,大致走了以下四步:
第一阶段:将外部市场的竞争效应内部化。具体体现为三个转化:外部指标转化为内部指标,内部指标转化为个人指标,个人指标转化为个人收入。第二阶段:体现市场链的SST机制(索酬、索赔、跳闸),内部有了市场就要建立与用户的索赔机制。第三阶段:搭建操作平台以推进市场链进程。第四阶段:负债经营,就是把企业的总负债表转化成3万份每个员工的小负债表,落实到每个人,使每个人得到发展。
而市场工资,就是对前四项工作的深化。实行市场工资后,企业的主要目标由过去的利润最大化转向以用户为中心、以市场为中心,每个人的利益都与市场挂钩。具体做法就是SST。索酬,就是通过建立市场链为服务对象做好有偿服务,从市场中取得报酬;索赔体现出市场链管理流程中部门与部门,上道工序与下道工序之间互为咬合的关系,如不能履约就要被索赔;跳闸就是发挥闸口的作用,如果既不索酬也不索赔,第三方就会跳闸,“闸”出问题。
2、研发部的市场化工资
改革以前,研发人员的任务只是设计产品,工资也只和产量挂钩,至于在市场上好卖不好卖,他可以不闻不问。2000年5月份,开发部开始实施市场工资,工资来源以市场订单为依据,订单多,则工资收入高;反之,则一分没有。自从实施市场工资以来,开发部的员工压力大了,但工作的积极性也更高了。因为,从市场拿钱,作为开发人员就必须深入市场、研究市场,开发出有市场潜力的产品来,这使个人和企业都受益。
3、“小三角”彰显市场化工资
海尔的改革都是从小三角开始的。所谓小三角,海尔的解释是:如果我们把企业看成一个大三角,那么,它是由无数个小三角组成的。任何单位和部门在改革时都要找到自己的小三角进行试点,形成样板力量,然后复制到其它小三角。到了2003年9月,海尔商流、洗衣机、空调、技术装备等单位已先后在本单位一些部门试点实行市场工资,试点时间虽然不长,但反响却很强烈。
4、设备事业部:市场工资的合理性
以前,设备维修工按区域承包的停机时指标是“零停机”,而设备科长和设备处长的指标,却确定有“停机率”,于是造成了岗位之间的考核不平衡,也导致了工资分配的不合理性。于是,设备事业部把所有设备管理人员的停机时考核指标也同维修工一样,定为零,并设定了不降低就否决的市场增值否决线,使市场工资完善合理。通过试点,管理人员积极性和责任心进一步提升,大家都围绕着零停机进行创新,体现了很好的市场效果。实行市场工资后,效果明显,停机时实现了整合以来的最低点,降低了15.9%,大部分设备实现了零停机。
5、空调事业部:市场效果的真实性
过去商用空调检验处的工资主要由分厂效益决定,体现不出检验处的市场——最终产品质量的好坏,对工资的影响。自从检验处实施市场工资以后,就大不相同了,检验处将共用信息平台完善起来,工资不再单纯由检验员自己查出的问题说了算,而是根据信息反馈的问题和抽样室查出的问题进行判断。所以市场效果的真实性大大提高。
6、信息系统“算”工资
在海尔,信息化绝对不是装饰词。有了信息化,海尔员工才真正做到了实实在在干工作,明明白白拿工资。海尔通过信息化的全面推进,不仅实现了从投入到产出的信息化,而且通过信息化给每个员工搭建自主经营的平台,给员工提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开放的工作环境。海尔通过员工自动计酬系统实现了信息的自动录人、数据的自动计算、收入的自动兑现,通过触摸屏自动查询,通过查看对应平台实现自动培训,最终实现了员工自主经营。
四、员工培训策略:立体人才培训体系
海尔集团从一开始至今一直贯穿“以人为本”提高人员素质的培训思路,建立了一个能够充分激发员工活力的人才培训机制,最大限度地激发每个人的活力,充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从而使企业保持了高速稳定发展。
1、海尔的价值观念培训
海尔培训工作的原则是“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急用先学,立竿见影”。在此前提下首先是价值观的培训,“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什么该干,什么不该干”,这是每个员工在工作中必须首先明确的内容,这就是企业文化的内容。对于企业文化的培训,除了通过海尔的新闻机构《海尔人》进行大力宣传以及通过上下灌输、上级的表率作用之外,重要的是由员工互动培训。目前海尔在员工文化培训方面进行了丰富多彩的、形式多样的培训及文化氛围建设,如通过员工的“画与话”、灯谜、文艺表演、找案例等用员工自己的画、话、人物、案例来诠释海尔理念,从而达成理念上的共识。
“下级素质低不是你的责任,但不能提高下级的素质就是你的责任!”对于集团内各级管理人员,培训下级是其职责范围内必须的项目,这就要求每位领导亦即上到集团总裁、下到班组长都必须为提高部下素质而搭建培训平台、提供培训资源,并按期对部下进行培训。特别是集团中高层人员,必须定期到海尔大学授课或接受海尔大学培训部的安排,不授课则要被索赔,同样也不能参与职务升迁。为调动各级人员参与培训的积极性,海尔集团将培训工作与激励紧密结合。海尔大学每月对各单位培训效果进行动态考核,划分等级,等级升迁与单位负责人的个人月度考核结合在一起,促使单位负责人关心培训,重视培训。
2、海尔的多种培训形式
岗前培训:对所有的新人进行业务知识、企业文化、经营哲学、组织目标、价值观的培训。不确定岗位先轮流工作一定时间,再定岗建立员工组织归属感,集体主义,合作精神,为以后的高效管理奠定基础,此项工作由集团中心做。
岗位培训:半年到一年之后,岗位培训主要是业务能力培训。对工作中容易出现的问题,解决方法及应尽的责任进行培训,此项工作由事业部做。
个人职业生涯规划培训:海尔所有的管理干部都有责任为下一级的干部及员工,设计个性化的培训计划。所有人员包括对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和员工,需要根据自己的情况每人定出一个升迁,发展的个人规划,要有目标的工作。
转岗培训:为培养复合型人才,海尔采用转岗培训使员工适应新的工作需要。
半脱产培训:对于骨干员工和管理人员,有计划安排人才以半脱产的方式,参加各种培训班。
出国考察培训:为了掌握国际高科技发展的新动向,利用各种机会,派出有关人员到国内外,参加各种专业研讨会、学术会议、科技博览会,出国进修。
3、新员工培训是好的开端
海尔大学是如何来培训新员工的?首先海尔会努力让新进公司的员工把心态端平,对于新员工顾及的待遇和条件等问题,海尔会给予肯定的满足,让新人把心放下,做到心里有底。
“新老大学生见面会是接下来的重要环节,老员工用自己在海尔的工作经历讲述对海尔的感受,使新员工尽量客观地认识海尔。同时,一些部门的领导也会出席,他们努力解决新人心中的疑问,在面对面的沟通中不回避海尔当前阶段存在的问题并鼓励新员工也发现和提出问题。这种沟通和交流使新员工真正把心态端平放稳,认识到没有问题的企业是不存在的,企业就是在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发展的。关键是认清这些问题是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问题还是机制本身的问题,让新员工正视海尔内部存在的问题,不走极端。
另外海尔还鼓励新员工说出自己的想法—不管是否合理,让员工把话说出来是最好的解决矛盾的办法。海尔给新员工每人都发了“合理化建议卡,员工有什么想法,无论制度、管理、工作、生活等任何方面都可以提出来。对合理化的建议,海尔会立即采纳并实行,对提出人还有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而对不适用的建议也给予积极回应,因为这会让员工知道自己的想法已经被考虑过,他们会有被尊重的感觉,更敢于说出自己心里的话。
4、海尔的个人生涯培训
海尔集团一直将培训工作放在首位,上至集团高层领导,下至车间一线操作工人,集团根据每个人的职业生涯设计为每个人制定了个性化的培训计划,搭建了个性化发展的空间,提供了充分的培训机会,并实行培训与上岗资格相结合。
海尔的人力资源开发思路是“人人是人才”、“赛马不相马”。在具体实施上给员工搞了三种职业生涯设计:一种是对着管理人员的,一种是对着专业人员的,一种是对着工人的。每一种都有一个升迁的方向,只要是符合升迁条件的即可升迁入后备人才库,参加下一轮的竞争,跟随而至的就是相应的个性化培训。
后备人才的海豚计划:海尔认为,一个干部要负责更高层次部门的工作时,不能马上让他到该岗位任职。而应让他去该岗位的基层岗位轮岗锻炼。然后再根据其轮岗表现决定升迁。这样,可以使干部在轮岗中找到适合自己的位子。也可以让这些未来的管理者们广泛积累基层工作经验,以便将来有的放矢地工作,克服工作中的官僚主义作风。近年来,海尔每年新进一千多名大学生。大学生加盟后先把他们放在各生产岗位实习锻炼从基层为海尔“后备人才库”物色干部,海尔所采用的就是这种海豚机制。
5、海尔大学
海尔大学是在海尔集团提出的以市场链为纽带的业务流程再造背景下,在新经济的浪潮中为满足海尔集团国际化战略转移而成立的。海尔大学始建于1999年,是海尔集团培养员工管理思路创新的基地。创建伊始,张瑞敏就提出了海尔大学的定位:要成为海尔员工思想锻造的熔炉和能力培训基地,要成为中国企业界的“哈佛大学”。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应对企业业务流程再造给全体员工带来的思想观念冲击下,今天的海尔大学已经成为员工观念创新的发源地、海尔集团战略创新的推广地、海尔集团培养中高级管理人才的摇篮。
为提高培训效果,海尔大学搭建了完善的培训教学软硬件环境。软件建设方面除海尔大学内部有16名各单位轮值老师外,在海尔集团内还建有330余人的内部兼职教师师资队伍,海尔内部培训师资网络设置得非常严密:首先对所有可以授课的人员进行教师资格认定,持证上岗。在外部,建立起了可随时调用的师资队伍,已与清华、北大、IMD等国内外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建立了合作关系,聘请兼职教授80余人,并且已与哈佛、剑桥、清华、北京大学等国内外著名院校成立案例编写关系,利用国际知名企业丰富的案例进行内部员工培训,引入国内外先进的教学和管理经验的同时,又利用这些网络将海尔先进的管理经验编写成案例库,成为MBA教学的案例,也成为海尔内部员工培训的案例,达到了资源共享。现已有6个案例进入以上国际级商学院MBA教学案例库,成为全球通用的教学案例,已有20余个在国际各大院校使用。
海尔大学秉承海尔集团“清楚目标、找出差距、需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急用先学,立竿见影的培训原则,依据海尔的发展战略,围绕市场终极效果,通过“现场、案例、即时、互动”的创新培训形式,开展问题管理培训、创新能力培训、发展能力培训等。为调动各级人员参与培训的积极性,海尔集团将培训工作与激励紧密结合。海尔大学每月对各单位培训效果进行动态考核,划分等级,等级升迁与单位负责人的个人月度考核结合在一起,促使单位负责人关心培训,重视培训。
五、绩效管理:从“三工转换”到“负债开发”
为什么海尔的绩效管理制度能够奏效?这在于它的绩效管理与经营战略、人力资源政策和战略相匹配。海尔的绩效管理主要的一点是“日事日毕,日清日高”。建立目标,当天的目标必须当天完成。20%的管理层要对80%的业绩负责任,出了事故当事者的责任是20%,主管是80%。在海尔,个人的业绩跟资源相匹配。以业绩为例,第一年是最后10%,公司送你去培训,第二年如果还是10%,你自己花钱去培训,第三年还是10%的话你就得走了。
海尔绩效评估的指导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公平是赛马的原则,它不相信伯乐相马,而相信赛马,跑到前面就是成功。管理者的升职和降职是每个月都要发生的事情,你输了就要降,赢了就要升。除了最高管理层如张瑞敏等以外,其他的员工每个月的管理绩效评估全部公开。海尔有内部的“法庭”,你如果觉得绩效评估不合理可以申诉,而这个“法庭”是由公司不同层次、不同方面、不同资格的人组成的。
海尔有一套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实行“三工并存,动态转换”。所谓“三工转换”,是指全体员工分为优秀员工、合格员工、试用员工三种,分别享受不同的三工待遇(包括:工龄补贴、工种补贴、分房加分等),并根据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进行动态转换,全厂分布。业绩突出者进行三工“上”转,试用员工转为合格员工,合格员工转为优秀员工;不符合条件的进行三工“下”转,甚至退到劳务市场,内部待岗。退到劳务市场的人员无论原先是何种工种,均下转为试用员工。试用员工必须在单位内部劳务市场培训3个月方可重新上岗。同时,每月由各部门提报符合转换条件员工到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填写《三工转换建议表》,然后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和最后公布。对于在一些企业看来很难推向市场的工作,海尔则实施了“负债”经营。海尔对技术人员包括项目开发人员和项目组织人员,采取了“负债开发”,即企业给员工一定资源,技术人员要创造出相应的价值,要按时开发出产品,且产品还要有质量保证和销售额的保证。
海尔的绩效管理过程完全透明。它的绩效管理有一个“市场链”原则,评估一个单位的绩效的是它的内部客户和外部客户。海尔内部的人际关系非常非常简单,每一个员工都感觉到市场的压力,客户反应是它最终的目标。为什么海尔的客户服务是最好的?因为它的客户服务概念是从里到外、从上到下、从高到低,全部贯穿其中。
海尔绩效的成功在于其可执行性。海尔的绩效评估系统一点都不复杂,它的成功不在于复杂性和完善性,而在于它系统的简单和易于执行,以及持之以恒。每天开早会,谈一谈每个人这一天要干什么事情、达到什么目标,十分钟就够了。到工作快结束的时候开一个晚会,大家汇报一下今天取得了什么成绩、有没有达到目标。目标一天要比一天高,因为互相之间也要有竞争,它也是有一定的对比。根据你早上的目标、晚上的汇报,你的主管根据他的观察当时就给出你一个红、绿或者是黄的评估,这就是你绩效评估的结果,整个过程很简单。
以上一些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Ⅳ 劳动法如何规定待岗时间考核不过如何处理
考核的规定必须公示合法,这样才有约束力。
Ⅵ 铁路职工劳动合同条例
国家铁路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铁路(以下简称铁路)用工行为,加强用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铁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企业(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通过签订劳务协议所使用的人员。铁道部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参照本办法有关内容执行。
第三条 铁路用工(不含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以及公、检、法人员,下同)分为劳动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及劳务工。
劳动合同制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包括农民劳动合同制职工)。
临时工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人员。
劳务工是指由用人单位与劳务输出单位通过签订劳务协议所使用的人员。
第四条 铁路用工坚持总量控制、规范工资支出、依法管理的原则,以建立用工新机制,降低人工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
第二章 录(使)用
第五条 用人单位录用劳动合同制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时,应在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录用计划指标以内,按照面向社会,自愿报名,坚持条件,严格考核的原则,择优录用,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用人单位应与录用职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含施工企业)因缺员和生产任务需要使用临时工、劳务工时,必须在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劳动计划以内和“其他人员”比上年减少的前提下,严格条件,择优录用。用人单位应依法与临时工本人订立劳动合同。使用劳务工应与劳务输出单位订立劳务协议。
施工企业可根据生产任务实际需要,在减少使用劳动合同制职工,并安置好内部下岗职工的情况下,按照国家、铁道部及当地政府有关劳动政策、规定,自行使用临时工、劳务工。
除统配人员外,所需人员原则上应在铁路内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含人才交流中心)及所建立的劳务基地中录(使)用。
第六条 用工条件:
一、轻体力等劳动岗位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并经一至三年职业培训;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的劳动岗位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并经一至三年职业培训;
二、政治品质、现实表现好;
三、身体健康,符合铁道部规定的健康检查标准;
四、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特殊工种,国家和铁道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按国家规定,凡妇女禁忌的工种岗位不得招用女职工;凡不适合妇女从事的机车乘务、机车车辆检修、调车作业岗位,线路工、筑路工、桥梁工、隧道工、采石工、通信工(外线)、装卸工、接触网工等工种,原则上应使用男性劳动者。
第七条 运输企业使用临时工、劳务工,原则上允许在装卸、施工、线路维修、生活后勤部门和调车组人员、列车员、服务员以及防洪抢险等其它不直接涉及行车安全的工种、岗位使用。
第八条 用人单位录(使)用劳动者必须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经职业培训或职业技能培训,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需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录(使)用。成建制输入劳务的,劳务输出单位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和有关合法手续。
第三章 合同订立
第九条 用人单位录(使)用劳动者,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合同生效时间。未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合同生效时间。
第十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劳动者本人签订,受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不得再行委托。
劳动合同订立后,不得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变更而变更。
第十一条 职工办理内部退养的,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专项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其退养的文件、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书统一使用铁道部规定的文本,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地方有关规定依法与劳动者协商约定其它内容。
临时工的劳动合同书内容由各铁路局〔含广铁(集团)公司,以下同〕、总公司及部直属单位比照铁路劳动合同书的内容自行拟定。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书》、《临时工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签章后,各保存一份。
第十四条 对转移工作单位或录用再次就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确认其与原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已经解除,并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未出具上述证明材料的,用人单位不得接收或录用。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可由用人单位办理人事任用通知。核发《铁路职工工作证》或《铁路临时工工作证》(见附件一)。工作证使用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主要生产、工作岗位上的职工,可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必须规定终止合同的条件。一般生产、工作岗位上的职工,可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在铁路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
二、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限届满应予终止执行。因运输、施工、工业生产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技术性较强的工种(在同一用人单位,下同)累计签订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八年;简单劳动和客运工作岗位累计签订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四年。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复员退伍、转业军人不实行试用期。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职工只能试用一次。
第四章 合同的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即行终止。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准。
因铁路运输、施工和工业生产需要,经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制职工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职工在合同期限内,因工作需要,在铁路用人单位之间或同一用人单位的不同基层单位之间变换工作的,应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新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在同一基层单位变换工作岗位的,不需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只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
临时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生产任务变化,经用人单位与临时工协商同意,可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予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不履行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教育提出警告后仍不改正的;
三、发生重大、严重路风事件或多次发生一般路风事件屡教不改的;
四、在工作中玩忽职守、违章作业,造成行车重大事故、重大职工死亡事故、路外重大伤亡事故之一的,或造成行车大事故,情节严重的;
五、严重失职、渎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利用工作之便,营私舞弊、贪污受贿情节严重的;
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经用人单位教育受到处分后,仍不改正错误的;
七、因工作需要,在铁路用人单位之间调整其工作岗位(工种),或受用人单位派遣从事其它临时性工作(如抢险救灾等),拒不服从调整或派遣的;
八、有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收容戒毒的;
九、因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执行收容教育的;
十、被除名、开除、辞退、劳动教养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一、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在内部待岗期间,经教育、培训仍不符合上岗条件或未改正错误、或拒绝用人单位安排的力所能及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二条 除本办法二十、二十一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外,各铁路局、工程局、工厂还可根据《劳动法》及国家、铁道部有关规定,按照严格管理的原则,与劳动者约定其他解除劳动合同条款。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再录用人员时,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的基层单位出现分立或合并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或新的劳动合同的签订,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三条的规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工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征求同级工会的意见,如工会提出异议,应复议后再做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随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经有关部门认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铁道部规定的标准或劳动合同规定提供劳动条件,致使劳动安全、劳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并得到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二十八条 职工担任重要生产、科研工作,任务未完成的,本人不得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 解除劳动合同时,应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临时工双方在劳动合同书上签章。被认定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本人不愿解除劳动合同的,可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注明解除原因。劳动合同解除后,应按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与所属基层单位的职工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可委托代理人执行,但应在书面委托书中明确受委托人的权限。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双方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见附件二),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
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书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第五章 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三十二条 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享受符合国家和铁道部规定范围内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与卫生、培训等待遇。
临时工完成规定的生产、工作任务,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报酬,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临时工的假期、工伤及其待遇比照职工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临时工的工资,均应通过“应付工资”科目反映,并按规定在下列渠道开支:
一、工效挂钩工资;
二、“百含”工资;
三、非工效挂钩单位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列支。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法》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临时工进行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三十五条 职工、临时工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用人单位应建立医疗期制度。医疗期限、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铁道部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国家和铁道部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 职工应按国家规定参加铁路养老保险系统统筹,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符合退休(职)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享受相应的退休(职)待遇。
临时工亦应建立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十八条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仍按原批准权限办理,并按国家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手续。在铁路内部变动工作单位的,只办理养老保险卡片的转移,不需办理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手续。路外转移到铁路用人单位的,需办妥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手续后,方可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章 职工下岗、待岗
第三十九条 为强化内部用工管理,提高职工队伍素质,用人单位应实行竞争上岗、择优上岗,并制定内部下岗、待岗办法。
第四十条 内部下岗、待岗办法适用于已定职的职工。
第四十一条 因用人单位生产布局调整、劳动组织调整或生产任务不足,出现暂时无法安置的富余人员,实行内部下岗。因个人工作能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在安全、路风、劳动纪律等方面发生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又构不成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人员,实行内部待岗。
第四十二条 待岗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待岗者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下岗人员不受此期限限制。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确定职工下岗或待岗,应在征求同级工会意见后,用人事通知书通知本人,并注明下岗、待岗原因、期限和待遇。
第四十四条 下岗、待岗人员在下岗、待岗期间,由用人单位内部劳动力市场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培训、提供职业介绍等。下岗人员转岗培训期满,经职业技能鉴定站(所)鉴定合格,发给《技术等级证书》,用人单位据此安排试岗,试岗期满符合上岗条件的,方可正式上岗。待岗人员培训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安排一定的试用考察期。
第四十五条 下岗、待岗人员在下岗、待岗期间的待遇,可根据下岗、待岗原因,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生活费标准。生活费的支付仍由下岗、待岗人员原单位承担。下岗、待岗期间参加用人单位内部劳动力市场组织的培训,培训后实行试岗、试用,其试岗、试用期间的待遇本着低于在岗人员的标准,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
第四十六条 为鼓励企业富余人员自谋出路,由富余人员自愿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后,可与其签订外出劳务协议。外出劳务协议每年签订一次,期满未与用人单位办理手续的,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外出劳务者应向原用人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各类社会保险金、管理费等有关费用,费用标准由用人单位与外出劳务者协商确定。外出劳务期间连续计算工龄。
第四十七条 下岗、待岗人员由内部劳动力市场实行分层管理。
第七章 内部劳动力市场
第四十八条 铁路企业原则上都应建立内部劳动力市场,以实现企业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
第四十九条 各用人单位内部劳动力市场办事机构,行政上挂靠同级劳动工资部门,业务上接受上级和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的指导,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
第五十条 内部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场所和设施;
二、有必要的开办资金;
三、有相应的机构章程;
四、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五、有专职工作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一条 内部劳动力市场办事机构的基本职能:
一、收集、发布职业供求信息;
二、负责下岗、待岗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三、根据用人单位和社会的劳力需求计划,组织岗前培训;
四、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提供中介服务,指导求职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五、负责劳务基地建设,组织劳务输入、输出;
六、组织生产自救,拓宽就业渠道,安置富余人员;
七、建立统计报表分析制度。
第五十二条 内部劳动力市场中介机构由用人单位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培训机构经与同级教育部门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劳动工资部门按机构编制审批权限办理;为开发劳动力资源而设立的单位,经用人单位批准后,应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第五十三条 用人单位要加强对内部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并给予必要的开办经费,保障其正常运作。内部劳动力市场办事机构,要加强自身的管理,建立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加强与职能管理部门以及地方劳动行政部门的联系和沟通。
第八章 劳动争议处理及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及其基层单位均应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以用人单位的基层单位为主。用人单位与其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单位及上级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五条 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及其它事宜,按照《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按照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职工、临时工的经济补偿,按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执行。但在铁路用人单位之间调整工作岗位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原用人单位不予经济补偿。
第五十八条 职工、临时工违反《劳动法》规定或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款,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未按照《劳动法》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自动离职的,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规定,赔偿用人单位损失。
第五十九条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未及时与职工、临时工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签订、终止手续,由此给职工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职工、临时工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如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的损失,可根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第九章 劳务工的使用
第六十一条 使用劳务工,必须由用人单位与劳务输出单位,按照《经济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务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务输出单位为经济契约关系,劳务工与劳务输出单位为劳动关系。
第六十二条 劳务输出单位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工,必须符合铁路用工条件及所具备的证书。用人单位应在规定的工种、岗位范围内使用。
第六十三条 劳务协议由用人单位与劳务输出单位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但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输入人员的条件、数量;
二、工作岗位或项目内容;
三、劳动报酬、结算标准和方法;
四、务工人员的劳动保护,因工或非因工伤亡的待遇;
五、双方认为需要约定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四条 用人单位可根据运输、施工、工业生产需要,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务协议。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六十五条 在劳务协议履行期间,因运输、施工、工业生产任务变化,经用人单位和劳务输出单位协商同意,可变更劳务协议的有关内容。
劳务协议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务协议即行终止。
第六十六条 劳务工的报酬、结算标准和方法等,按用人单位与劳务输出单位签订的劳务协议执行。工资列支渠道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办理。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须严格按条件使用劳务工,并做到能进能出。对违反劳务协议的,要及时退回劳务输出单位。
第六十八条 劳务工由劳务输出单位负责管理,用人单位负责组织生产,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九条 辞退劳务工的条件由用人单位与劳务输出单位,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行商定。
第七十条 劳务工在工作期间,用人单位要对其进行安全卫生教育,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七十一条 铁路用工实行分级管理。铁道部控制用工总量,制定用工政策、规定,规范用工行为,指导用人单位搞活用工。用人单位要建立有效的用工机制,坚持能进能出的原则,强化劳动组织管理及技术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第七十二条 临时工应纳入各级劳动工资部门归口管理,并建立临时工个人档案。
用人单位使用劳务工应发放《铁路劳务工务工证》(见附件三)。
第七十三条 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合同制职工或使用临时工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和物品。
第七十四条 职工、临时工、劳务工均应按铁路从业人员统计。外出劳务人员仍按原停薪留职口径统计。劳动生产率的统计,应按实际工作岗位的所有用工人数进行计算。
第七十五条 用人单位要建立劳动合同管理的各项制度,做好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终止等劳动合同管理工作。通过建立劳动合同台帐,对职工的劳动合同期限,约定条款、实际工作年限、基本情况等进行动态管理,逐步实现管理手段的现代化。
第七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建立内部劳动监督检查制度和用工考核制度,保障国家、铁道部劳动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要主动接受同级工会对其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加强与工会的联系、配合,共同维护好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劳动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 部属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八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铁道部前发文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劳动工资司负责解释。
Ⅶ 一套培训考核上岗资格机制
[篇一:员工培训考核制度]
为加强企业管理,建立健全培训机制,使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创新化、强化其考核力度,特制定本员工培训考核方法。
一、培训领导机构
各单位上报培训计划,由人力资源部审定后实施,人力资源部是员工培训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并全面负责对各单位的考核工作。
二、考核标准
(一)安环知识标准
1、掌握安全生产、环保方针、政策和公司安环的规章制度及有关安全技术规定。
2、懂得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培训考核制度。
3、基本掌握本岗位的生产工艺及主要设备概况。
4、能正确使用防护用品、消防器材、工器具及本岗位的仪表设施、防护装置、安全装置等。
5、能准确掌握本岗位的安全规程。
6、掌握一般职工的安环职责。
(二)生产技术和工艺知识标准
1、熟练掌握本岗位操作规程。
2、掌握本单位和本岗位工艺流程知识。
3、懂得设备性能、原理、维护保养及操作。培训考核制度。
4、熟悉本岗位安全生产、防尘、防毒知识。
5、做到“四懂”,即懂知识、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三会”即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
三、考核办法
本考核办法只从安环知识和生产技术知识方面考核,涉及其他方面由公司相关部门根据实际加以考核。
1、各单位根据培训时间要求组织培训,结束后由公司安环部和生产技术部联合出题考试,并负责考试管理和试卷评阅工作,全过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考试成绩汇总各方面评定出优(95分以上)、良(80—95分)、中(60—80分)、差(60分以下)等,并按单位(可按车间统计)算出优秀率和及格率,评阅完毕后公布结果,并整理上报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特殊情况下考试成绩评定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变的形式)。
3、公司安环部和生产技术部负责对各厂进行培训考核,http://tongxiehui.net/by/53566.html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监督。
(1)及格率达95%以上的,奖励单位负责人人民币200元,凡成绩达95分以上的员工,将给予50元的奖励。
(2)凡未及格人员进行待岗1—2个月处理,限期学习补考,期间只发个人岗位工资的60%,补考合格后上岗,否则予以辞退。
(3)对及格低于80%的,处罚其单位负责人200元。
4、各单位根据培训及考核情况,按10%的比例,评选“岗位操作能手”,“最佳学习标兵”,“最佳创新成果”等,评选可个人申请或车间申报,经厂部审核,再上报公司审批。评选采用“逐级递减法”确定人员,除发给荣誉证书外,还给予获得者50元奖励。
四、本考核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