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从业人员离岗一年重新上岗需要进行三级培训吗
技术证书有就不必。
㈡ 再生资源公司如何经营管理
东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对报废汽车、危险废物、严控废物、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及废弃电子产品等的回收、处理、利用及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是指从事再生资源的收购、储存、运输、销售等活动,主要包括上门回收、在再生资源固定回收站点驻点经营、在再生资源集中处理中心驻点经营等方式。
第四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专项规划,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进行宏观指导。
市公安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危险废物的处理实施监管,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按照职权对违反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和清理整顿。
市供销社系统负责发挥其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中的带动作用和资源优势,牵头推动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规范发展,规范回收网络,提升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水平。
市人民政府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分别成立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筹协调各相关单位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监管,根据实际抓好本办法的贯彻实施,规范企业行为和行业经营秩序,促进回收行业的有序健康发展。
第五条坚持规划引导。市有关部门应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人口、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编制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专项规划,制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政策,实现固定站点、集中处理中心的合理布局,明确固定站点、集中处理中心的建设标准和服务功能,突出集中处理中心的专业特色与区域定位。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环境卫生、科技产业、城乡建设等专项规划时,应当将统筹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与管理工作纳入相关规划。
第六条坚持市场开放。再生资源回收市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准入管理。工商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进行登记注册。
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八条 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依法在我市自主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各镇街(园区)、村(社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划定经营地域范围,不得违法侵害产废企业及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交易自主权,不得收取任何管理费,保障企业的再生资源回收双向自由选择权。
第九条坚持公平竞争。任何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得以设卡拦路、强买强卖等各种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
第十条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符合国家退税或减免税政策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资源节约和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的科研及工程项目,以优先立项、用地指标、财政扶持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二章经营规则
第十一条 凡在我市设立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市经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领取《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登记注册名称、日期、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场所、性质、经营范围等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市经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具体备案规则由市经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在我市从事废旧金属收购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市公安部门备案,领取《废旧金属收购业备案书》。
第十三条 产废企业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就本企业的再生资源交易行为建立再生资源交易登记表。登记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交易双方主体信息、相关经营证照信息、相关许可信息;再生资源种类、数量、价格等交易信息;是否涉及海关监管货物及数量;是否涉及废旧金属、危险废物及数量;物资去向信息。该表一式三联,分别由交易双方和市经信局保管。
该表由企业向所在镇(街)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并由该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收取,及时上传到相关监管系统,作为部门共享的基础数据库,供海关、公安、环保、税务等部门核查、稽查时使用。对重点行业和敏感物资的交易登记表,上述监管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核实,并追查相关物资的流向。
第十四条 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五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回收废旧金属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建立收购台账。台账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六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禁止回收下列物品:
(一)@@@@@@@(敏感关键词无法上传资料);
(二)非经许可不得回收的@@@@@(敏感关键词无法上传资料)、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等危险废物、严控废物;
(三)按有关规定禁止回收的铁路、石油、电力、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及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五)其他依法禁止回收的物品。
第十七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禁止下列行为:
(一)蓄意串通捏造和散布虚假信息;
(二)以操纵市场为目的,合伙抬价或压价买入或卖出同一种再生资源;
(三)欺行霸市,强买强卖;
(四)沿街招揽,占道经营和堆放,在商贸中心区、交通主干道、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区、高压线走廊内回收再生资源;
(五)其他扰乱市场交易秩序的行为。
第三章集中处理
第十八条 支持市供销社牵头,结合再生资源行业发展专项规划,整合吸纳社会资本,投建和经营再生资源集中处理中心,在保证产废企业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双向自由选择交易自主权的基础上,实行“企业集中进场、部门集中监管、再生资源集中交易、产业链集中布局、配套设施集中建设”五集中的经营模式,建立进场经营者自主经营、自由交易、公平竞争的平台。
第十九条对集中处理中心的投资和建设,市和镇街给予优先立项、用地指标、财政资助等方面的支持。符合我市重点项目有关规定的,纳入市重点项目管理,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符合相关规定的再生资源集中处理中心,可向本市税务部门申请授权代征税款,经批准后可按有关政策规定计提代征手续费。
第二十一条 集中处理中心应建立实时监控信息系统,加强交易监管,维护交易秩序与社会治安。
第二十二条 鼓励、引导市内外用废企业、产废企业和符合资格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进入集中处理中心开展购销活动,推动直接交易,减少中间环节,提高交易效率。
第四章市场监管
第二十三条 建立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信息共享发布制度。由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建设全市再生资源管理电子信息服务平台,确保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相关信息部门共享、动态更新。
第二十四条 建立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沟通协调制度。由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与市外商协会、台商协会和民营商会等单位及产废、用废企业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代表定期进行沟通协调。
第二十五条建立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联合检查制度。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及经信部门办理备案后,应在7日内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资料抄报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组织经信、公安、环保、消防、城管和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对该经营者依法进行联合检查,对经营场地、经营活动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严格查处。
第二十六条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社会举报投诉制度。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举报投诉中心,通过举报热线、举报邮箱、义务社会监督员以及媒体监督等形式,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社会监督机制。
第二十七条建立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者名录管理制度。市公安部门应推进信息化建设,抓好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经营者名录登记、公布,通过视频联网、专项整治、定期巡查等方式,对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加强监管。
第二十八条加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税收征管。市国税、地税部门应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用废企业交易发票、台账以及产废企业边角料交易台账加强检查,依法查处再生资源买卖双方的偷税漏税行为。
第二十九条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信用等级制度。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牵头组织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诚信等级的评定工作,相关部门根据经营者诚信等级情况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管。
第三十条建立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自律承诺书制度。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发挥行业自律功能,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自律管理,明确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准则和承诺事项,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行业监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再生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通报,并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一)未按照再生资源固定站点设置要求进行设置,违反规划、环保、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有关规定的;
(二)回收明令禁止回收的物品,从事收赃、窝赃、销赃等违法经营行为的;
(三)在堆放、运输、加工、处理再生资源过程中,未采取围挡、覆盖、保洁、清理、无害处理、人身防护、安全生产等措施,造成相关物质飞散、溅落、溢漏、扩散、爆炸等污染或公共安全事故的;
(四)以操纵市场为目的,合伙抬价、压价或串通捏造和散布虚假信息,或者擅自上路设卡拦车、强买强卖、压级压价,扰乱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诱发群体性上访、械斗等事件的;
(五)超出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废旧金属回收经营;
(六)违反海关和环保部门相关规定,未经批准交易或处置相关再生资源的;
(七)违反再生资源交易登记表填报规定,故意瞒报、多次漏报、串通作假的;
(八)不办理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和以财务资料弄虚作假偷税漏税的。
第三十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履行属地管理职责,依法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公平交易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由市经信部门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我市从事废旧金属收购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到市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市公安部门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二)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四)项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物品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固体再生资源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要求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和其他涉税事宜的,或者发生偷税、抗税、骗税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将非再生资源混作再生资源购进或销售等骗取退税的,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金额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外,取消其以后享受再生资源退税政策的资格。
第三十九条 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将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及受灾保税货物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的,属于走私行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明知是上述物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的,按走私行为论处。有上述行为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未提交但未偷逃税款,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罚款;
(三)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逃避海关监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运输进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或包庇、纵容其违法违规经营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动资源格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我市原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废品回收经营管理的通知》(东府办〔2004〕68号)和《关于修改废品回收经营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东府办〔2005〕56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㈢ 请问HR是什么职位
一、HR-Human Resource解释为人力资源,一般是和行政部做相类似的工作,具体如下:
(1)获取。根据企业目标确定的所需员工条件,通过规划、招聘、考试、测评、选拔、获取企业所需人员。
(2)整合。通过企业文化、信息沟通、人际关系和谐、矛盾冲突的化解等有效整合,使企业内部的个体、群众的目标、行为、态度趋向企业的要求和理念,使之形成高度的合作与协调,发挥集体优势,提高企业的生产力和效益。
(3)保持。通过薪酬、考核,晋升等一系列管理活动,保持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员工在工作场所的安全、健康、舒适的工作环境,以增进员工满意感,使之安心满意的工作。
(4)评价。对员工工作成果、劳动态度、技能水平以及其他方面作出全面考核、鉴定和评价,为作出相应的奖惩、升降、去留等决策提供依据。
(5)发展。通过员工培训、工作丰富化、职业生涯规划与开发,促进员工知识、技巧和其他方面素质提高,使其劳动能力得到增强和发挥,最大限度地实现其个人价值和对企业的贡献率,达到员工个人和企业共同发展的目的。
(3)再生资源人员业务培训扩展阅读:
HR工作的八要点:
一、工作和职位的设计应有助于促进企业创新;
二、将人力资源计划与企业的战略目标和行动计划整合起来;
三、薪酬和奖励制度要与高绩效的工作相适应;
四、重视并促进团队合作;
五、将事关质量和用户满意的决策授权于员工和团队;
六、在培训和教育方面给予巨大的投资;
七、营造安全、文明、有益于员工发展的工作环境;
八、监测人力资源管理的有效性并衡量雇员的满意程度。
HR---网络
㈣ 关键岗位人员,如何去开展培训和验收
目前培训工作面临的困难:
1、 流于形式,应付公事。为了迎接GMP验证检查设定的培训,内容局限于仅有的内容及形式,不够灵活,方式有待改进,致使员工缺乏积极性;闭门造车,缺少新的知识点,或者不够深入。
2、 对培训不够重视。目前公司发展稳定,感觉培训工作劳民伤财,浪费大家的时间和精力,造成领导不重视,同事不理解,工作开展很被动。因此需要对培训的作用加以强调,需要知道培训能带给我们什么收益。
3、 看不到培训效果。就是培训完了就结束了,使参加培训的人员没有端正的学习态度,培训不是没有效果,是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并非都是立竿见影,是一个思想认识的过程,给今后的工作提供思路,而不是解决方法。和大家上学读书一样,大家不喜欢的,不知道能给今后有什么作用,但是我们读下来了,才能感受到知识的作用和学习的意义。
4、 没有培训资金准备。规定每年计提一定数额培训基金,根据资金作培训计划,根据公司在这方面给多大的空间做事才可以做到心中有数。否则,工作做起来很盲目。
说到最后,培训工作需要领导的认可和支持才能顺利开展,看公司的发展思路,是否吻合。
几点建议:
1、 关键岗位人员的培训要做到位。培训要逐年选择有针对性的进行,需要有前期的规划,逐步提高这部分人员素质,从而影响工作的变革。
2、 把培训转变一种福利或者奖励措施,前提是需要提取这部分的资金支持。有选择性的给考核优秀的人员高层次的培训奖励,这可以改善职工对培训态度的转变。
3、 培训要有长期目标,广视角,打破工作局限性。要相信培训效果体现是一个过程,但同时也要做好每培训必总结。
4、 培训的风险在于人才流失,辛苦培养的人才转投他家,令公司头疼不起。打造企业文化,提高企业凝聚力,改变员工的人生价值观,员工认同企业的愿景,企业关心员工思想。劳动关系限制员工不能改变流失的现状,人作为个体除了基本的经济基础,同样需要认同,价值体现。当员工把工作当成自己的事业去奋斗就解决了根本的问题,这一点安利营销人员的企业认同感值得借鉴。
公司今年要对管理的方面有所变动。以上是我作为公司培训方面的一些观点,自认为处理这方面的问题还不成熟,需要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
㈤ 再生资源回收培训
什么意思?做什么的?
㈥ 业务人员培训应该有哪些课程
业务员的培训应该包括意志培训、认知培训、职业培训、技能培训四个方面的课程。
意志培训
意志培训的形式主要是军训,其目的是为了培养新人的吃苦耐劳的精神、朴素勤俭的作风和团队协作的意识。
军训的时间长短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给与确定,但最少一周,最多一个月为宜。时间太少,新员工还没进入状态就结束了,时间太长会造成员工的厌烦心理,再说企业的成本也会大幅增加。
军训期间,建议晚上不要用来搞军事训练,而应利用这个时间开展多样化的各类活动,以丰富生活,淡化军训的枯燥感。比如可以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开展演讲竞赛、辩论赛、小型联欢会等,这样既能加强新员工之间的熟悉交流,也能为企业发现一些优秀的人才。
认知培训
认知培训主要包括企业概况、企业主要管理者介绍、企业制度、员工守则、企业文化宣讲等内容,学习的方式实行集中培训,并由公司的管理者和人力资源部门主讲。认知培训主要是帮助新员工全面而准确的认识企业、了解企业,从而尽快找准自己的企业中的定位。
认知培训时间2天为好,建议增加1天带领新员工参观公司的工厂或代表性的地方,并安排座谈交流。认知培训结束后一定要进行认知性的测验,以强化企业的各项基本知识在员工脑中的记忆和理解。
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是为了使新员工尤其是刚走出校门的学生完成角色转换,成为一名职业化的工作人员。其内容主要包括:社交礼仪、人际关系、沟通与谈判、科学的工作
方法、职业生涯规划、压力管理与情绪控制、团队合作技能等,培训的方式是集中培训,讲师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内外部均可。
需要注意的是职业培训的形式一定要多样化,不宜用宣讲式,尽可能采用互动式,让新员工在互动的过程中领悟所学的知识,这样才能在以后的工作中运用自如。当然,职业培训结束时还是可以进行考核的,建议采用开放式的考核方式,比如论文或者情景模拟等。
技能培训
技能培训主要是结合新员工即将上任的工作岗位而进行的专业技能培训,现在很多的企业的“师徒制”就是技能培训的表现形式之一。
个人认为技能培训有两种培训模式:一是集中培训,即将岗位技能要求相同或相似的新员工集中起来进行培训,这样可以扩大技能的传播范围,节约培训成本,但
沟通难以深入,并且要达到一定的人数才适合集中培训;一是分散式培训,即由技能熟练的老员工对相应岗位的新人进行指导,并确定指导责任制,一名老员工可以
指导一名或多名新员工。不过实际工作中,我们常常是将这两种培训模式结合起来运用,使技能培训作的更好。
㈦ 新进人员培训的培训内容
企业对新进人员培训的内容主要有:
一、介绍企业的经营历史、宗旨、规模和发展前景,激励员工积极工作,为企业的繁荣作贡献;
二、介绍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使员工们在工作中自觉地遵守公司的规章,一切工作按公司制定出来的规则、标准、程序、制度办理。包括:工资、奖金、津贴、保险、休假、医疗、晋升与调动、交通、事故、申诉等人事规定;福利方案、工作描述、职务说明、劳动条件、作业规范、绩效标准、工作考评机制、劳动秩序等工作要求。
三、介绍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权力系统,各部门之间的服务协调网络及流程,有关部门的处理反馈机制。使新员工明确在企业中进行信息沟通、提交建议的渠道、使新员工们了解和熟悉各个部门的职能,以便在今后工作中能准确地与各个有关部门进行联系,并随时能够就工作中的问题提出建议或申诉;
四、业务培训,使新员工熟悉并掌握完成各自本职工作所需的主要技能和相关信息,从而迅速胜任工作;
五、介绍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产品、市场定位、目标顾客、竞争环境等等,增强新员工的市场意识;
六、 介绍企业的安全措施,让员工了解安全工作包括哪些内容,如何做好安全工作,如何发现和处理安全工作中发生的一般问题,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
七、 企业的文化、价值观和目标的传达。让新员工知道企业反对什么、鼓励什么、追求什么; 八、 介绍企业以员工行为和举止的规范。如关于职业道德、环境秩序、作息制度、开支规定、接洽和服务用语、仪表仪容、精神面貌、谈吐、着装等的要求。
㈧ 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的人才培养涉及哪些人员的培训
一般会涉及干部人员,技术人员的培训。
可以找首家企业内训定制系统:全景实战专特训营;
他们属推出通过6维考核的自有实战导师团,自己研发9大课程体系,首家定制化内训系统;其中有专门针对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培训,管理技能孙平教练,是国内实战企业教练的代表,孙平教练的版权培训课程《管理技能训练系统》获得2014年企业教育百强十佳版权课程荣誉;
我们公司引用的是全景实战特训营企业内训定制模式;
全景实战特训营模式,完全情景全程体验式培训应用,摆脱教条,打破格式,完全置身于企业实际经营情景,直面企业经营本质,直击问题根源,坚持应用+训练,顾问+教练的双效通道。以解决问题为导向,价值培增。
可以系统化工具化落地;引入企业进行定制化企业内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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