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税务稽查的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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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工作分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进行
选案
国税机关根据公民举报,部门转办,互有交办,情报交换或通过微机网络分析筛选有嫌疑的,征管分局移交的嫌疑对象进行计算机或人工排列后列出稽查重点户。
国税举报中心设在稽查局,受理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对涉税案件的举报,并填写《举报案件摘要表》,有权根据《举报案件摘要表》直接填写《稽查人员下户检查批准书》,经审批后实施稽查。
检查
税务稽查的检查工作,是根据选案所确定的稽查对象,组织稽查人员寮施检查,采取必要的方法、措施和手段,收集案件的证人、证言,原始书证材料,整理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直接将案件移送审理的活动过程。
1.检查前的事项
税务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之前,除下列三种情况之外,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向被查对象下达《税务稽查通知书》,并要求收件人填写《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取回存档。
(1)公民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2)稽查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3)预先通知有事碍稽查的;
2.回避制度
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被查对象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稽查人员与被查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2)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
(3)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3.询问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稽查时,有权“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总是和情况”。也可以对当事人、见证人或其他有关知情人,了解相关情况。
询问的基本要求:
(1)询问当事人,必须有两人以上参加,并出示税务检查证件。
(2)询问当事人时,应有专人记录、制作《税务稽查询问笔录》,并告知当事人不如实提供情况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查帐
(1)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规定,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等有关资料进行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在发票稽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方法进行检查:
a、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
b、调出发票检验;
c、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d、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e、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2)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发票和其他纳税资料时,可采取调取帐簿资料和实地检查两种方法。
a、调取帐户及有关资料。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税务稽查可以采取通知被查对象将其帐簿、凭证、报表等 关资料,按规定时间送交税务机关实施稽查。
b、实地稽查。税务稽查人员根据税务稽查计划,可以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生产、经营所在地和货物存放地实施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部门的稽查人员在实施实地稽查前必须按制度规定向部门领导例行报告,并填制《税务检查人员下户检查批准书》,经批准后实施。否则,纳税人可拒绝检查。
5.证人
税务稽查中需要证人作证的,证人应如实提供情况,否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证人的证言资料由证人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并由本人签章或者押印;证人没有书写能力的可请人代写,由代写人向本人宣读并由本人和代写人共同签章或者押印;更改证言的,应当说明更改的原因,但不退还原件。收集证言时,可以笔录、录音、录像。
6.取证
调查取证索取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原件的,用统一的换票证换取发票原件或用收据提取有关资料;不能取得原件的,可以照相、影印和复制,但必须注明原件的保存单位(个人)和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和个人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其签章或者押印。
税务机关在实施稽查过程中,可以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证人用书面的形式提供情况,以取得书面证言。税务机关在帐外调查中为取得证据原件应当向当事人开肯《提取证据专用收据》,并设置《证件复制(提取)单》。
取证过程中,不得对当事人和证人引供、诱供和逼供;必要时对证据可进行专门技术鉴定。任何人不得涂改或毁弃证明原件、询问笔录以及其他证据。
7.税收保全措施
稽查中依法需暂停支付被查对象存款的,庆当填写《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相当于税款的存款;依法需查封被查对象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验明所有权后应当填写《查封(扣押)证》,并附《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查封时,应当粘贴统一封志,注明公历年、月、日,加盖公单;依法需扣押的,应当填写《查封(扣押)证》,并开肯《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
税务稽查中发现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向税务机关结清庆交纳的税款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216)通知规定,办理阻止欠税人出境布控申请手续,填制《阻止欠税人出境布控申请表》,提请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待结清税款后,方可出境。
8.税收保全措施的解除
税务机关对应当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要填写《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通知纳税人持《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或《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前来办理解除查封(扣押)的手续;需解除暂停支付的应当填写《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解除暂停支付措施。
9.立案
税务稽查人员在对未经立案的纳税人实施稽查过程中,发现该纳税人已达到了立案的标准,应立即按有关规定办理立案手续,被充案。
立案标准:
(1)偷税、逃税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
(2)未具有本条第一项所列行为,但查补税额在5000元以上的;
(3)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4)其他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
10.签证
税务稽查人员在税务检查中应当认真填写《税务稽查底稿》,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证明材料和资料应当注明出处;稽查结束时,应当将稽查的结果和主要问题向被查对象说明,核对查实,听取意见。
税务稽查人员在税务查帐时,应逐笔如实地记录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所涉及的帐户、记帐凭证、金额等细节,全面所映此项稽查工作的情况。制作《税务稽查底稿》和《税务稽查签证表》,实施稽查结束时,交由被查对象的有关负责人逐项核对并认为,证明无误后签字盖章。
税务稽查审理
税务稽查审理,是税务稽查机构立案查处的各类税务违法案件在检查完毕基础上,由专门组织或人员核准事实、审查鉴别证据、分析认定案件性质,制作《审理报告》和《税务处理决定》或者《税务稽查结论》的活动过程。
税务岙查审理工作应由专门的审理机构和专职审理人员负责。必要时可组织有关税务人员会审。
处理程序:
A、简易程序
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50元以下罚款,或对法人及其他组织作出1000元以下罚款,适用简易程序,应在发出《处理决定书》之前告知当事人,并听取申辩、陈述的行政处罚程序。
B、一般程序
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50元(含)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对法人及其他组织作出1000元(含)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应当向当前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申辩、陈述,否则,视为放弃权力。
C、听证程序
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含)以上罚款,或者对法人及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含)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力。
告知
适用一般程序及听证程序的涉税案件在作出处罚之前,应告知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同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允许当事人进行陈述和辩解,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听证
对公民处罚两千元以上,对法人及其他组织处罚一万元以上的,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力。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可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天内申请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且符合听证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纺织品的证,听证程序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及温国税法(1998)88号文件规定组织。
执行
执行人员将《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被查对象,并监督其执行。被查对角拒不履行纳税义务的,执行人员可填制《税收保全措施审批表》,报经县以上局局长批准后,依法对被查对象采取税收强制措施,必要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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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如何提升税务稽查效能
随着税收信息化进程的加快,税务稽查在税收征管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将更加凸现。如何进一步提升稽查效能,是当前税务稽查部门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影响当前税务稽查效能有效发挥的四个因素
(一)观念与认识有偏差。一是稽查定位左右摇摆。征管改革之初,一种观念片面认为“重点稽查”就是提高稽查机构级别,增加稽查人员,改善稽查手段,导致管理弱化,漏征漏管增多。此后,另一种观念对稽查的认识又矫枉过正,一味重视征收管理,而对稽查“重中之重”的地位和作用产生怀疑,影响和制约了稽查效能的发挥。二是人为肢解稽查职能。当前,监督制约措施尚不健全,税务稽查行为确实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对此,有的则错误地认为稽查职权过大,以致人为分解稽查职能,稽查整体效能难以有效发挥。三是以查补收入多少论英雄。在“任务型”稽查时期,稽查工作围绕查补收入转,该查深查透的问题反而是蜻蜓点水,浮于表面,该重点打击的又惩处不力,偏离了稽查的方向和目标。
(二)职责界定不够清晰。一是稽查与征管部门职责界定不清,形成职责交叉;二是稽查与相关职能部门职责界定不清;三是稽查部门内在机制不协调;四是横向岗责体系不健全。
(三)执法措施尚不到位。一是选案手段落后。在检查选案上,仍依靠人工选案,针对性、准确性较差。管理部门为了应付执法考核,移送的案件总是轻描淡写、蜻蜓点水,难有实质性案件可查。二是检查人员综合素质低。在检查实施上,问题的发现、判断和定性,主要依赖检查人员个人素质和经验。在信息收集上,只能通过函调或派人外调方式取得被查企业信息,质量难以保证。三是案件执行乏力。由于行政干预、部门协作不紧密等原因,案件执行很难到位。加上稽查办案经费紧张,缺少相关装备,影响了案件执行。三是打击力度不够。目前,稽查执法中仍存在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等问题,稽查的打击力度不大。
(四)稽查力量相对薄弱。从内部环境看,一是稽查人员占全部税务人员的比例偏低。二是稽查部门直接从事税务检查的人员少,制约了税务稽查的广度和深度。三是稽查人员的综合素质亟待提高。从外部环境看,电子商务蓬勃发展,企业经营方式日益灵活,给税务稽查工作增加了难度;从工作需要看,依法办事、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已成为必然趋势,迫切需要稽查人员进一步提高综合素质。
二、进一步提升税务稽查效能必须树立“三个观念”
(一)树立独立稽查观念。树立独立稽查观念,是实现税收征管专业化的思想基础,是征、管、查明确职责、相互制约的前提条件。独立稽查包含以下内容:一是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稽查局独立开展税收执法活动;二是科学界定征收、管理、稽查的职责分工,避免职责交叉;三是稽查的“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应保持独立、完整,不能人为分解;四是确保稽查办案经费独立核算,有效保证稽查案件的顺利实施。
(二)树立大稽查观念。随着征管改革和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推进,提高稽查管理的集约化程度,实行大稽查势在必行。一是稽查业务相对集中,逐步做到各类涉税违法行为检查均由稽查部门统一实施;二是稽查信息相对集中,建立稽查信息与征收管理信息相衔接,加强信息监控管理;三是稽查实施相对集中,严格检查计划制度和国、地税联合稽查制度,避免重复检查,降低税收成本。
(三)树立打击型稽查观念。从依法治税的要求看,实行打击型稽查,是确保征管权力行使到位的重要手段。从税务稽查的效果看,只有让纳税人在经济上不愿违、在声誉上不敢违、在法律上不能违,才能从根本上减少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在指导思想上,要克服过去单纯以查补收入多少来衡量稽查工作水平的错误倾向,取消稽查指令性查补收入计划。在工作重点上,要突出对重大案件、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检查,提高稽查办案效率和质量。在实施手段上,要适当添置办案装备,增加办案经费,确保办案经费落实到位。
三、进一步提升税务稽查效能必须建立“五项机制”
(一)着力构建科学的评价引导机制。从质和量两个方面反映稽查工作成效。质的指标应成为依法办案程度的衡量标准;量的指标应成为办案面、办案成果的衡量标准。质的指标应当包括滞纳金加收率、查补处罚率、查补入库率;量的指标应当包括收入查补率、纳税检查面。特别需要说明的是,税务稽查由收入型向打击型转变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二)着力构建协调的稽查运行机制。一是按征管功能从体制上明确稽查与征收、管理等部门的职责分工,解决好内部职责交叉问题;二是推行复合型稽查,解决好国、地税之间重复检查问题;三是强化与银行、公安等部门的联系和协作,进一步提高税收监控水平。
(三)着力构建严密的办案保障机制。经费保障方面,制定税务稽查办案补助经费管理、使用办法,明确专款专用,保证办案经费及时到位。装备保障方面,从税务稽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尽可能给予完善。执法保障方面,加强司法保障体系建设,通过设立税警联合办公室等方式,保证涉税案件的顺利查处。
(四)着力构建有效的奖惩激励机制。对内而言,把好“进口”,放宽“出口”,将那些业务精、素质高的人员选配、充实进来,将少数缺乏敬业精神、业务能力差不宜从事稽查工作的及时调整出去。同时,积极探索推行稽查人员能级制和主、辅查制,适当拉开计酬差距,解决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坏都一样的问题。对外而言,努力构造一个纳税人依法纳税、群众协税护税的良好环境。做好举报案件查处和奖金兑付,鼓励群众举报;实行纳税信誉等级制,对依法诚信纳税的,减少稽查次数,对纳税不实者,严管、严查。
(五)着力构建规范的监督制约机制。首先,切实加强对稽查“四个环节”的监督制约。选案环节,尽快采用稽查选案软件,尽可能使用计算机选案;检查环节,实行税务案件抽、复查制度,结果与个人考核挂钩;审理环节,实行初审、本级稽查集体审理和上级大要案审理委员会审理三级审理制度。其次,不断拓宽监督制约渠道,建立不同部门之间的横向监督、稽查部门内部监督和社会外部监督并举的监督机制。
❸ 如何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几点思考
一、强化三种意识,树立新的理念
一是强化风险意识。税收执法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税务稽查部门强化风险意识,就是要严格按照稽查规程办案,规范操作流程,梳理稽查工作各环节的易发风险点,建立稽查工作风险点。
二是强化规范意识。要规范稽查岗位职责,严格按照岗位体系要求,逐个岗位、逐道环节、逐项工作分解落实工作指标,将工作职责和内部管理制度汇编成册,使干部职工言有准则,行有约束,事有章程。
三是强化创新意识。随着“营改增”的全面完成,地税部门的工作范围、管理重点必将有所调整,稽查部门要强化创新意识,主动融入征管改革,审时度势。(可咨询财慧网)
二、注重四个着力,加强队伍建设
一是着力强化教育,确保稽查人员“想做事”。加强稽查人员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勤政廉政教育,使稽查人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强烈的责任感,努力培养公仆意识和服务意识,让“想做事”真正成为税务稽查人员自觉主动行为。同时以地税稽查文化为载体,大力开展践行地税稽查系统核心价值观活动,内化于心,外化于形,以文化人,加强干部思想建设,增强稽查人员的工作能动性。
二是着力培训学习,确保稽查人员“能做事”。能力与水平不是与生俱来的,只有多培训、多学习,才能有进步、有提升。要建立地税稽查分类分级培训机制,制订稽查培训长期规划,按不同岗位、不同层级,开展个性化、差别化培训。要以提高综合素质为核心,以解决实战问题为重点,以提升稽查技能为目标,开展引入式、案件点评等形式多样的培训学习,要以省局开展的第八届稽查能手评选活动为契机,大力培养地税系统稽查领军人才和各层级骨干人才,实施多层次、全方位的竞技比武,选拔稽查骨干人才。通过多途径、多形式学习培训方式,增强稽查人员工作能力和执法水平,不断培养稽查系统“能做事”人才。
三是着力绩效考核,确保稽查人员“肯做事”。
三、抓好五个环节,提升稽查质效
一是选案要准。按照税收风险管理的思路,充分运用税收风险分析成果,进一步健全选案机制。
二是检查要细。采取全面细致的“解剖式”检查,确保案件查出成效。
三是审理要严。要注重把握好程序的合法性、证据的有效性、依据的适用性和数据的准确性,确保每一件税务案件的审理都能做到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据正确、处罚恰当。
四是执行要硬。严格按照工作程序执行税务稽查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执行人员要秉公执法,敢于碰硬,对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坚决执行到位,绝不姑息迁就;对符合涉税犯罪移送标准的案件,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
五是一案双查要实。“一案双查”作为年度绩效考核和督查重点,要严格按照“一案双查”规定的程序进行反馈、提交相关单位在征收管理、政策执行、廉政风险、执法程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做到一案一报告、一案一整改。
❹ 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科员主要干些什么
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科员主要是综合性管理和服务。
1、查办、督办领导批办的有关案件(含举报案件、协查案件、移送案件);
2、组织开展有关税收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专案检查等;
3、组织开展内部交叉复查或对区、县有关案件的复查工作;总结办案经验,内部经验交流和系统办案人员的经验交流;
4、协调指导各县(市)局办案;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职责:
税务稽查是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的行政执法行为。
(一)明确税务稽查跟日常检查、纳税评估的关系问题。
1.税务稽查不同于税务机关的日常检查
税务稽查的执法主体是税务局稽查局。《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稽查局的法定职责是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因此,国税函[2003]140号《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的通知》规定“在税务局与稽查局的职责未明确之前,稽查局的现行职责是稽查业务管理、税务检查和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凡需要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账证检查或者调查取证,并对其税收违法行为进行税务行政处理(处罚)的执法活动,仍由各级稽查局负责”。新的稽查规程也进一步明确了稽查局的职责。
税务机关实施日常检查的职责是清理漏管户、核查发票、催报催缴、评估问询,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不涉及立案核查与系统审计的日常管理,不能混淆了税务局与稽查局的职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都一再强调要划清日常检查与税务稽查的业务边界,避免超越日常检查的职责,查处税收违法案件,导致的执法主体错误。
2.税务稽查不同于纳税评估:
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国税发[2005]43号)
评估结果的处理有下列三种情况:
(1)自查自纠补缴税款
注意: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
(2)实施日常检查
(3)移送税务稽查
注意:评估情况没有给纳税人的文书(有的省送达评估意见书)。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
(二)税务稽查的权限
稽查局应当在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税务稽查局只有在对被查当事人或案件具有管辖权时才能实施稽查,不能超越管辖范围实施稽查。
(<征管法>第54条<实施细则>第86条:)
税务稽查权限是指法律法规赋予稽查局实施税务监督检查的权力及限制。税务稽查的实施,要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依据《税收征管法》关于税务检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稽查局在实施税务稽查时享有下列权力:
1.查账权
税务查账是税务稽查实施时普遍采用的一种方法。它不仅包括各种纸质账簿资料的检查,也包括对于被查对象与纳税有关的电子信息的检查。
税务机关行使查账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由于稽查工作需要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2.场地检查权
税务机关可以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的权力。
3.询问权
询问权是指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有关当事人询问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的权力。
4.查证权
查证权是指税务机关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权力。
5.检查存款账户权
检查存款账户权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进行检查的权力。
6.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权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而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措施的权力。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权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纳税担保人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而采取的法定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权力。
7.调查取证权
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实施时,可以依法采用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等方法,调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8.行政处罚权
《征管法》第70条规定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2)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3)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4)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第72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❺ 怎么提高自己的税务稽查能力
随着税收信息化进程的加快,税务稽查在税收征管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将更加凸现。如何进一步提升稽查效能,是当前税务稽查部门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影响当前税务稽查效能有效发挥的四个因素
(一)观念与认识有偏差。一是稽查定位左右摇摆。征管改革之初,一种观念片面认为“重点稽查”就是提高稽查机构级别,增加稽查人员,改善稽查手段,导致管理弱化,漏征漏管增多。此后,另一种观念对稽查的认识又矫枉过正,一味重视征收管理,而对稽查“重中之重”的地位和作用产生怀疑,影响和制约了稽查效能的发挥。二是人为肢解稽查职能。当前,监督制约措施尚不健全,税务稽查行为确实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对此,有的则错误地认为稽查职权过大,以致人为分解稽查职能,稽查整体效能难以有效发挥。三是以查补收入多少论英雄。在“任务型”稽查时期,稽查工作围绕查补收入转,该查深查透的问题反而是蜻蜓点水,浮于表面,该重点打击的又惩处不力,偏离了稽查的方向和目标。
(二)职责界定不够清晰。一是稽查与征管部门职责界定不清,形成职责交叉;二是稽查与相关职能部门职责界定不清;三是稽查部门内在机制不协调;四是横向岗责体系不健全。
(三)执法措施尚不到位。一是选案手段落后。在检查选案上,仍依靠人工选案,针对性、准确性较差。管理部门为了应付执法考核,移送的案件总是轻描淡写、蜻蜓点水,难有实质性案件可查。二是检查人员综合素质低。在检查实施上,问题的发现、判断和定性,主要依赖检查人员个人素质和经验。在信息收集上,只能通过函调或派人外调方式取得被查企业信息,质量难以保证。三是案件执行乏力。由于行政干预、部门协作不紧密等原因,案件执行很难到位。加上稽查办案经费紧张,缺少相关装备,影响了案件执行。三是打击力度不够。目前,稽查执法中仍存在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等问题,稽查的打击力度不大。
(四)稽查力量相对薄弱。从内部环境看,一是稽查人员占全部税务人员的比例偏低。二是稽查部门直接从事税务检查的人员少,制约了税务稽查的广度和深度。三是稽查人员的综合素质亟待提高。从外部环境看,电子商务蓬勃发展,企业经营方式日益灵活,给税务稽查工作增加了难度;从工作需要看,依法办事、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已成为必然趋势,迫切需要稽查人员进一步提高综合素质。
二、进一步提升税务稽查效能必须树立“三个观念”
(一)树立独立稽查观念。树立独立稽查观念,是实现税收征管专业化的思想基础,是征、管、查明确职责、相互制约的前提条件。独立稽查包含以下内容:一是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稽查局独立开展税收执法活动;二是科学界定征收、管理、稽查的职责分工,避免职责交叉;三是稽查的“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应保持独立、完整,不能人为分解;四是确保稽查办案经费独立核算,有效保证稽查案件的顺利实施。
(二)树立大稽查观念。随着征管改革和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推进,提高稽查管理的集约化程度,实行大稽查势在必行。一是稽查业务相对集中,逐步做到各类涉税违法行为检查均由稽查部门统一实施;二是稽查信息相对集中,建立稽查信息与征收管理信息相衔接,加强信息监控管理;三是稽查实施相对集中,严格检查计划制度和国、地税联合稽查制度,避免重复检查,降低税收成本。
(三)树立打击型稽查观念。从依法治税的要求看,实行打击型稽查,是确保征管权力行使到位的重要手段。从税务稽查的效果看,只有让纳税人在经济上不愿违、在声誉上不敢违、在法律上不能违,才能从根本上减少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在指导思想上,要克服过去单纯以查补收入多少来衡量稽查工作水平的错误倾向,取消稽查指令性查补收入计划。在工作重点上,要突出对重大案件、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检查,提高稽查办案效率和质量。在实施手段上,要适当添置办案装备,增加办案经费,确保办案经费落实到位。
三、进一步提升税务稽查效能必须建立“五项机制”
(一)着力构建科学的评价引导机制。从质和量两个方面反映稽查工作成效。质的指标应成为依法办案程度的衡量标准;量的指标应成为办案面、办案成果的衡量标准。质的指标应当包括滞纳金加收率、查补处罚率、查补入库率;量的指标应当包括收入查补率、纳税检查面。特别需要说明的是,税务稽查由收入型向打击型转变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二)着力构建协调的稽查运行机制。一是按征管功能从体制上明确稽查与征收、管理等部门的职责分工,解决好内部职责交叉问题;二是推行复合型稽查,解决好国、地税之间重复检查问题;三是强化与银行、公安等部门的联系和协作,进一步提高税收监控水平。
(三)着力构建严密的办案保障机制。经费保障方面,制定税务稽查办案补助经费管理、使用办法,明确专款专用,保证办案经费及时到位。装备保障方面,从税务稽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尽可能给予完善。执法保障方面,加强司法保障体系建设,通过设立税警联合办公室等方式,保证涉税案件的顺利查处。
(四)着力构建有效的奖惩激励机制。对内而言,把好“进口”,放宽“出口”,将那些业务精、素质高的人员选配、充实进来,将少数缺乏敬业精神、业务能力差不宜从事稽查工作的及时调整出去。同时,积极探索推行稽查人员能级制和主、辅查制,适当拉开计酬差距,解决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坏都一样的问题。对外而言,努力构造一个纳税人依法纳税、群众协税护税的良好环境。做好举报案件查处和奖金兑付,鼓励群众举报;实行纳税信誉等级制,对依法诚信纳税的,减少稽查次数,对纳税不实者,严管、严查。
(五)着力构建规范的监督制约机制。首先,切实加强对稽查“四个环节”的监督制约。选案环节,尽快采用稽查选案软件,尽可能使用计算机选案;检查环节,实行税务案件抽、复查制度,结果与个人考核挂钩;审理环节,实行初审、本级稽查集体审理和上级大要案审理委员会审理三级审理制度。其次,不断拓宽监督制约渠道,建立不同部门之间的横向监督、稽查部门内部监督和社会外部监督并举的监督机制。
❻ 如何提高税务稽查工作质效
税务稽查是税收征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步骤和环节,是税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一种形式。当前,在实施“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征管模式的进程中,可以说,税务稽查是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重中之重”,提高税务稽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对于保障征管运行、维护税收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当如何提高税务稽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税务稽查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作用,最大限度地打击税收违法行为是我们税务工作者长期思考的一个课题。
一、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注重选拔和培养税务稽查人才,努力打造过硬的稽查队伍
各项工作都离不开人才,人才在各项工作中起到决定性作用,税务稽查工作也不例外。建立科学的人才选拔、人才培养和人才管理机制,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充分发挥人才在稽查工作中的作用,是提高税务稽查工作水平的基础。而如何提高稽查队伍素质,打造过硬的稽查队伍呢?
首先,是提高稽查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建立学用结合的激励机制,全面推行执法资格认证制度和专业等级能绩制度,实行稽查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建立稽查人员更新淘汰制度,建立稽查人才库制度,促使广大稽查人员系统学习会计知识、法律知识、税收基础知识、计算机知识。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将执法资格认证和专业等级制度与稽查人员待遇相挂钩,优秀的稽查人员能够享受更高的薪金、福利待遇,从而充分调动稽查人员学习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培养和造就一支能打硬仗、善打硬仗的复合型稽查队伍。全面提高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是提高税务稽查的质量和效率的基础。
其次,是要注重加强税务稽查人员的廉政建设工作,着力提高稽查人员的廉政素质,用严格的纪律约束每一位稽查干部的行为,坚决防止稽查人员出现以权谋私、侵害纳税人利益的情况,要树立起公正、廉明、高效的税收稽查形象。在加强廉政教育的同时,要完善稽查系统的廉政惩防体系,特别是做好预防工作,做到未雨绸缪,对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环节加强监督,查找廉政风险点,对各个风险点适时监控,将违法、违纪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减少和杜绝稽查干部滥用权力发生腐败的机会。
二、坚持依法治税,强化执法责任追究,提高稽查质量,以规范执法程序为根本,增强税收执法意识,力戒执法违法
要坚持依法治税,规范执法,阳光稽查,应当完善税务稽查的各项制度,强化稽查执法的监督考核,严格落实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规范执法是提高稽查效能的基础,规范执法是税务稽查必须要牢牢把握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税务稽查职能,切实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大力推进税收执法规范化建设。通过规范执法来维护正义,严厉打击各种税收违法犯罪等活动,全面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净化税收执法环境,从而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遵从度。而规范稽查执法,应当如何入手呢?
首先,定期组织税务稽查人员学习各项法律法规,通过讲解、提问、讨论、培训、测验等各种形式,加深对税务稽查执法基本规范的理解,从而弄懂弄清税务稽查的一般程序、基本步骤、方法要求和处理权限等,并把上述的执法情况列入稽查考核的重要内容,确保落到实处。
其次,为指导实际操作,规范执法行为,应设计稽查工作基本流程图,明确实施税务稽查前期、中期、后期各阶段所要做的工作,以及完成阶段工作的质量标准、时限要求、手续程序等,从而增强税务稽查执法程序的可操作性,使大家一目了然。
还有一点,就是要规范各项法律文书和进一步完善纳税检查记录底稿,力求通过静态资料来反映税务稽查的执法动态过程。同时,在办案过程中,要认真核对所查的事实,由企业负责人确认并签字盖章,证明税务检查的真实性。案件办结之后,发出征求意见书,请纳税人从执法程序、工作作风、廉政表现等方面反馈稽查人员的工作情况。税务稽查工作,既要维护税法的尊严,又要保护好纳税人的权益。
三、充分行使税法赋予的权力,联合公安机关加大对税收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增强震慑力
当前,在社会上税收违法犯罪行为可以说是屡见不鲜,如偷税、抗税、虚开发票、印制和倒卖假发票等行为,这些犯罪行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都造成了严重的危害。而税收违法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经济犯罪,其作案手段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隐蔽性。由于税务机关不具有留滞权、搜查权等刑事执法权,单靠自身的力量,不仅在查处重大案件中会遇到重重阻力,还容易打草惊蛇,贻误战机。实践证明,借助公安机关的侦查手段,双方发挥各自专长,形成办案合力,是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有效措施。近几年,我税务系统联合公安机关打掉印制和倒卖假发票犯罪团伙就是很好的例子。因此,我认为,税务机关应当和公安机关建立起联席会议制度,遇有重大案,要及时通报线索,开展联合行动,及时控制、抓捕犯罪嫌疑人,保证案件的顺利查处。为使稽查工作起到打击、震慑、警示教育作用,真正树立起稽查执法的权威,维护税法的尊严,必须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处罚率,对达到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标准的案件,及时进行移送,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通过对违法分子进行严惩,增大其偷、逃、骗、抗税行为的成本,让其得不偿失。要广泛进行税收违法案件的公告和曝光,震慑不法分子,警示所有纳税人。“查账容易入库难”是当前稽查工作遇到的普遍存在的难点问题。税务部门加强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的组织入库工作,应充分运用税法赋予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同时,税务部门还应加大新闻媒体的宣传,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查补税款的纳税人应进行公开曝光,以案释法,以儆效尤。
四、创新税务稽查理念,不断探求税务稽查工作新思路
要推动税务稽查工作的不断前进,就必须要创新稽查理念,不断探求税务稽查工作的新思路,不断的改进和完善稽查工作。结合这几年的稽查工作经验和我局的实际情况,我认为,我们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改进和加强。
首先要建立税务稽查与税务管理的信息传递制度,目前的税务稽查应建立在高度信息化的基础上,与现行的新征管模式相适应。现行的征管目标是依托计算机网络和科学先进的稽查管理手段,对纳税人实现全面监控。为最大限度地适应现代化管理的要求,应该认真研究分析税收管理与稽查管理之间相互衔接、相互促进的各项因素指标,并据此开发相应的管理软件,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以减少操作中的随意性和人为因素干扰,形成各方面既相对独立,又互为联系的有机统一体。
其次是要加强选案力量,改进选案方式。选案工作是提高税务稽查工作质量的前提,是税务稽查工作的首要环节。而税务稽查选案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税务稽查的质量,也是稽查工作全过程的重中之重。要把那些确有税务违法行为的纳税人纳入稽查对象,方能有利于税务稽查作用的有效发挥。只有选案准确,稽查工作才能事半功倍,才能有效提高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因此,选案的好坏是制约稽查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提高税务稽查工作质量的基础性工作。而目前我局选案部门只设一个人员,并且还兼着受理举报案件和对举报人员奖励的工作。一个人工作能力再强,但他的力量毕竟是有限的,要从海量的征管数据中有效选取可疑对象,工作难度、强度可想而知。因此,要加强选案力量,改进选案方式。在选案环节,一方面要充分利用企业经营信息资料和收集的税务管理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整理、筛选,科学确定被查对象,使税务稽查工作更具针对性、有效性,减少稽查的盲目性和无目标性,以保证稽查选案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另一方面,选案环节还应该养成善于将稽查实施环节检查的结果与原来选案的疑点进行比较,不断总结和摸索选案的方法和途径,采取内查外调相结合的办法,在掌握基础资料、相关信息、稽查结果的基础上,深入有关纳税企业实地调查了解情况,将理论数据与实地调查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将税务管理部门开展的纳税评估、税务约谈结果与税务稽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对比分析,将税务稽查结果与确定的稽查选案指标进行比较判断,并就疑点问题向同行业同类纳税人询问,从而不断调整稽查选案指标,改进选案方式,提高选案率。只有稽查对象确定质量的提高,才能保证稽查实施环节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提升。
第三是要改进稽查工作方法,进一步提高办案的质量。随着偷逃税者的违法手段日趋隐蔽化和多样化,少数纳税人在隐瞒各类收入或虚列各项费用之前就做好了充分的策划和技术处理,从而使稽查人员采用“就帐查帐,账实相核”的方法已很难查出违法问题。这就要求稽查人员应不断改进工作方法,要根据选案疑点拟定检查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同时要培养良好的观察能力、分析能力和应变能力,通过一些细微之处寻找案件的突破口,发现重要违法线索,以便查出等重大违法案件;在发现案件线索后,还要加强取证工作,及时获取证据,不给税务违法者转移或者销毁证据的机会,为案件的定性提供充足的证据。概括起来,一要做好查前的准备工作,尽可能多地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信息,详尽地掌握纳税人可能采取的各种手段,熟悉相关的税收政策,制定详尽的检查提纲,有的放矢地开展检查工作;二要结合现有的稽查力量,精心配备检查人员,针对不同案件的特点,合理编组,对重点案件重点用兵;三要上级稽查部门要加强对重大案件、跨地区案件查处工作的指导,采取督办、牵头办案、异地交叉办案等多种形式的办案方式,排除办案阻力,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第三,针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建议征管部门改进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提高征管工作水平和效率。税务稽查不仅要查补税款,关键是通过稽查发现征管中存在的管理问题,改进工作,提高征收管理质量。换句话说,税务稽查工作要善于总结,善于发现,充分发挥稽查“以查促管”职能作用,通过创新不断提高稽查水平,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
总而言之,创新是推进税务稽查工作发展的重要基础,只有不断创新,才能不断的提高税务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要将创新的理念渗透到各项工作当中,充分调动和发挥每一个稽查干部的聪明才智,使我们的税务稽查工作不断前进、不断提高。
❼ 国税局的稽查是干什么的他们中有人讲干不了的活可以抓人
国税局的稽查部门是专门检查属地所管辖企业帐务的。每年国税局都要在管内辖的企容业内,有选择的挑选一部分企业进行纳税检查。另外还有专项检查,以及与国家局、其他省市局的协查等等。 税务局没有权利抓人!对一些涉税问题严重的企业,涉及到税收刑事责任的,在税务局处理完结以后,可以移交当地的公安经侦部门查办,也可以要求当地公安经侦部门协办。
❽ 国税稽查员工作是做什么
国税稽查员工作是做什么?税源管理科员主要是对纳税人日常管理和服务。
办公内室科员主要从事行政工作。
稽查容局科员主要是查处偷税行为,办理涉税案件。
基层分局科员主要是综合性地管理和服务。
一、建立和落实科学严密的税收管理员制度。
二、加强对纳税人银行账户的管理,以有效监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建立科学的税源预测分析体系,全面掌握和监控税源的变化。
四、加强纳税评估工作,实施微观管理与宏观监控的有机结合。
五、加强发 票管理工作,强化以票控税。
六、大力开发,推广税源监控应用体系提高监控效率。
七、加大对税源户的稽查力度。
八、理顺机构,明确职责,发挥税源管理整体效能。
九、建立税源管理部门协调机制,完善协税、护税网络。
❾ 国税局稽查队主要做些什么
税务稽查队的抄主要任务是:
1、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经常性的税务稽查工作。
2、查处有关的税务违章案件。
3、办理上级转办或领导交办的其他税务稽查事项。
4、负责对所属征收单位征管工作质量的检查考核。
各级税务稽查队在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正确贯彻税收政策,及时查处偷税、抗税案件,大力组织税收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9)国税稽查业务培训扩展阅读:
稽查对象:
1、税务稽查对象的确定:税务稽查对象一般应当通过以下3种方法产生:通过电子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筛选;根据稽查计划、按照征管户数的一定比例筛选或者随机抽样选择;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情报确定。
2、税务稽查对象的立案:税务稽查对象中,经初步判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和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无上述违法行为,但是查补税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