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几个方面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1 、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7、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9、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3、装货时严查超载和擅自装载危险品。
4、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5、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依制度进行奖惩。 四、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发生,须做到:
1、对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项予以整改、落实。
2、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
3、驾驶员要定期做健康体检及心理的职业适应性检查。
4、每趟次出车前,要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不消除隐患不得出车。
5、装载货物时,须检查超载及危险品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出车。
6、要不定时检查驾驶员及车辆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7、车辆经检测、二级维护,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车。
8、定期对车辆和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电路、车辆机件等进行自查自纠。
9、对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责任者给予从严追究。
10、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组织研究和探讨新技术应用。 五、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为把交通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须做到:
1、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进行自救,并报警。电话: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程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保护货物财产并通报运输经营者与保险公司。
2、当事人应立即切断车辆电源开关,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线,应果断处置,不要惊慌出错,避免造成更大的灾害。
3、对伤者的外伤应立即进行包扎止血处理,发生骨折者应就地取材进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带,对死亡人员也应移至安全地带妥善安置。积极协助120救护人员救死扶伤,避免事故扩大化,把伤害减至最低程度。
4、保护好自身的安全,积极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门进行救护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5、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运输事故,应在6小时内报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六、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1、做好应急运输保障工作,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时,要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2、报告: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发生,应立即在最短时间内逐级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在异地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的应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3、车辆:投入应急运输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并经检测合格的在用车;车辆运行单程在500公里以上必须配备2名驾驶员,每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4、人员:参运人员年龄在20至50岁之间,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且技术过硬、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5、接受应急运输任务后,运输车辆、人员必须整合待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集合,且必须由道路运输经营者亲自带队。
6、执行应急运输任务时,运输车辆及参运驾驶人员要遵守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遇事主动请示、汇报,协调解决好各项工作事务。
7、完成应急运输任务后,必须向各有关部门汇报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做好车辆维护、保修,总结经验,提高应急应变能力和处置能力。
8、根据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的需要,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完成交通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运输任务。
2. 道路运输单位安全生产知识试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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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交通警察安全防护常识
黑龙江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工作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高速公路交通警察上路从事秩序管理和事故处理工作时的工作秩序,规范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的执勤执法行为,保障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规定,结合支队交通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包括高等级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下同)上从事秩序管理和事故处理工作时应当遵守本规定,并督促参与交通事故伤员抢救、车辆施救、现场清理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交通参与者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按下列标准配备安全防护装备、器材:
(一)执行勤务的警车应当安装车载发光警示屏、车载电台,配备发光指挥棒2根、反光锥筒10只、停车示意牌2个、折叠式发光警示标志牌1块、警戒带2条、拦车破胎器1个、灭火器2个、急救箱1个、牵引绳1条、手电筒2个、手铐2副,警绳2根,电警棍2根。
(二)每个大队配备2辆事故现场勘查车,车上应当安装车载发光警示屏、车载电台,配备发光指挥棒2根、便携式发光锥桶20只、停车示意牌2个、折叠式发光警示标志牌1块、发光导向标志牌1块、现场勘查灯2个、防爆强光灯1个、手持扩音设备一个、警戒带4条、拦车破胎器1个、简易破拆工具1套、灭火器2个、急救箱1个、医用橡胶手套4副、牵引绳1条、手铐2副,警绳2根,电警棍2根。
(三)执行勤务的民警每人应当配备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发)光背心、对讲机、发光警示器1个。
事故处理的民警每人应当配备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发)光背心、对讲机、发光警示器2个。
(四) 每个大队应当配备防化服2套,防弹衣、防弹头盔各20件,备用反光锥桶20个,枪支按需配备。
第四条 大队要加强对安全防护装备、器材的管理,建立严格的领用、管理、使用、维护、移交等制度。
民警每次上路执勤执法完成任务后,要自行检查、清点自己领用的安全防护器材、装备,使用单位每月对安全防护装备、器材进行一次集中检查、清点,发生损坏或者故障的,及时安排修理、更换、补充。
民警上路执勤执法前,带班领导应对出警的人员提出自身安全防护要求,根据任务要求检查民警是否带齐必需的安全防护装备,未带齐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安排出警;完成任务后,对安全防护工作作简短的总结,纠正不规范的做法,明确改进措施,要求民警进行整改。
第五条 执勤执法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负责人负责组织执勤执法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保证查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处理事故现场快速、有序、安全、顺利地进行。
发生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辖区勤务中队领导、发生死亡交通事故的辖区大队领导必须到交通事故现场开展安全防护工作。执勤执法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负责人不明确时,按下列情况依次确定:
(一)直接分管对应业务的支、大队领导在现场的。
(二)方案、预案中规定的负责人在现场的。
(三)其他领导现场指定、预先指定的。
(四)现场民警中职务高的。
(五)现场民警中警衔高的。
第六条 支队、大队要建立和完善安全防护工作的检查、监督制度,建立采购领用发放登记记录、检查监督记录、维修维护保养记录。
支队每半年、大队每季度对下级的安全防护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最大限度地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 支队负责对机关全体民警和各大队、中队领导及业务骨干进行安全防护理论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大队负责对本大队全体民警及相关人员进行安全防护理论知识及技能的培训;每半年组织一次安全防护实战演练,重点加强勘查交通事故现场以及夜间、雨雪雾天巡逻执勤时的安全防护技能研究和实战演练。
培训要以实战操作为主,理论知识为辅,凡是未经过执勤执法安全防护知识专门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民警,不得上路执勤执法。
第八条 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层层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下级对上级负责、上级对下级监督的长效安全防护机制和意外伤害情况下的应急救助机制。
第二章 交通秩序管理的安全防护
第九条 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执勤警车应当开启警灯,交通警察应当穿着反光背心,按规定使用停车示意牌。执行具有危险的任务时,按规定穿着防弹衣,戴防弹头盔。
(二)驾驶警车正常巡逻执勤时,应当在最右侧行车道行驶,时速控制在60至80公里,按规定保持车距,保证安全。遇有紧急情况,可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适当提高车速,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
(三)执勤时不得少于2人,现场执法应当在路肩、港湾式停车带、收费站和服务区进行,设点执勤应当在收费站和服务区进行;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路段设置执勤点的,应当在距执勤点500m、200m、150m、100m、50m处连续摆放提示引导标牌、反光锥筒,并确定专人负责安全警戒。
(四)夜间、雾天、雨天、雪天等能见度低和道路通行条件恶劣的条件下在高速公路设点执勤,不得少于3人,应当将执勤点设在收费站和服务区;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路段设置执勤点的,应当在距执勤点2Km、1Km、500m、200m、150m、100m、50m处连续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提示引导标牌、反光锥筒,并确定专人负责安全警戒。
(五)保持通讯联系畅通,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
第十条 交警民警在高速公路上执勤执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除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外,在行车道上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二)遇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拒绝停车接受处理的,站在交通安全违法车辆前面强行拦截,伸手拦截,抓、拉车门、车窗及车辆的其他突出部件,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伸进车辆驾驶室内,强行扒登车辆责令驾驶人停车。
(三)除交通违法行为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警民警驾驶机动车追缉或将车辆置于违法车辆前方强行阻拦。
第十一条 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遇有交通违法行为人逃跑的,可采取记录车号或者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等方法予以先期处理,事后再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上执勤执法时的安全注意事项和戒备措施:
(一)执勤民警应当2至3人编组执勤,按规定携带武器、装备。遇突然袭击时即可迅速持械在手,形成合力,互相配合,制服犯罪分子,必要时可以联络增援,避免陷入孤身无援的境地。
(二)拦截盘查车辆时,应在路中设置路障,执勤民警站在路边明亮处,使用停车示意牌,示意车辆靠边停放,首先要求驾驶人将车辆熄火。注意防止来车速度过快,将民警撞伤。
(三)正在执勤的巡逻警车,遇有情况临时停车时,要车不熄火,坐不离人,占据有利地形,前不受挡,后不受阻,一有情况,立即出动;夜间巡逻,遇有人拦车,执勤民警应立即下车,持枪械在手,做好应急准备,密切观察周围动静,防止遭受犯罪分子的突然袭击。下车时,车辆应尽量停在路边或其他不影响交通的地方,民警不要离开车辆太远,可站在车辆两侧或车门口。
(四)执勤中有人报案或诉说其他事情,应保持戒备,要尽量使对方处在自己的左侧,不宜靠对方太近,防止犯罪分子以报案、问事为由向执勤民警突然行凶。遇人请求到某处处理问题时,不能单身前往,特别是夜间遇到这种情况,应保证有足够的警力,要让对方面前边带路,民警尾随其后持械行进,并随时观察动向。
(五)接受陌生人递送的东西时,应在距其1米左右伸臂去接,并注意观察其举动,防止其突然袭击。
(六)执勤民警在对可疑人进行盘查时,要有专人负责通讯联络;执勤民警不要同时处于被盘查人的正面,在一般情况下只要有1人面对即可,并注意与其保持1米左右的距离;在被盘查人的两侧(至少是右侧),要各有1人密切注视,防止其行凶或逃跑;对神态紧张、手插在衣兜、腰间或提包里不肯拿出来的嫌疑人,居于其两侧的执勤民警,应作出迅速反应,出其不意地剥夺其双手的活动能力,防止其利用随身携带的枪支、匕首或其他危险物品突然行凶;可疑人对盘查的问话似听非听、心不在焉、所答非所问、默不作答、用目光扫掠目标时,执勤民警应严密防范;需要检查其携带的包裹物品时,应责令其退后三步,由一名民警在其侧面密切注视,另外一名民警打开检查;选择盘查的地点应注意选择宜明不宜暗、宜宽不宜窄、宜静不宜闹、宜简不宜杂、宜近不宜远之处进行。
(七)押解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或需要进一步审查的嫌疑人以及群众扭送的现行犯罪分子时,一般均应采取约束措施。
(八)遇道路上发生群体性事件等情况,现场民警应迅速了解和查明群体性事件的事由、人数、地点、影响道路的程度及动态情况,并灵活劝阻其到人行道或路边,以减少交通影响。对一时无法劝阻的,应冷静处理,不得与群众发生冲突,做好现场秩序维护工作,避免影响道路交通的情况进一步扩大。并加强路面现场管理与监控,及时向上级报告相关信息。
第三章 交通事故处理的安全防护
第十三条 交通事故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由交通警察分别按下列情形负责实施:
(一)由最先到达交通事故现场的民警负责交通事故现场的先期安全防护工作。
(二)交通中队民警先行到达交通事故现场的,待勤务中队民警到达交通事故现场后,向勤务中队民警移交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
(三)勤务中队民警在交通中队民警勘查交通事故现场期间负责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并控制肇事人、查找证人,负责清理交通事故现场期间的交通安全防护工作。
(四)交通中队民警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完毕后,将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装备留在交通事故现场,供勤务中队民警使用;交通事故现场清理完毕后,勤务中队民警负责将交通中队的全防护设施、装备送回交通中队;交通中队民警返回中队后应当及时补充安全防护设施、装备。
(五)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由负责处理简易程序交通事故的民警负责,尽快清理现场,恢复交通;勤务中队民警在交通事故现场的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负责人的职责:
(一)指派足够警力负责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明确分工,警力不足时负责向指挥中心(值班室)请求警力支援。
(二)负责向有关联动部门联系救援清障事宜。
(三)负责检查落实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四)根据现场和道路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交通管制、分流措施。
(五)事故处理主管领导同意保留现场的,决定保留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组织交通事故现场的清理工作。
第十五条 交通事故现场的民警应当穿着反(发)光背心,夜间及恶劣天气能见度较低时,应当佩戴发光警示器,遇有载运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还应当根据需要穿着防护服、佩戴防护用具,确保自身和其他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六条 驾驶车辆赶赴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当开启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可以使用警报器;可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适当提高车速,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
第十七条 交通警察到达交通事故现场后,应当履行下列安全防护职责:
(一)应当立即向指挥中心(值班室)报告现场情况。
(二)根据需要立即组织抢救受伤人员,采取措施进行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
(三)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的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
(四)控制交通肇事人,指挥事故车辆驾驶人、乘客等人员在安全地带等候。
(五)视情采取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
(六)勘查工作结束后,尽快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第十八条 交通警察到达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现场后,将警车顺向停放在现场来车方向50米的地方,并持续开启警灯、危险报警闪光灯;要及时责令当事驾驶人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廓灯、尾灯,并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指挥驾驶人及乘车人到路肩进行事故处理工作。确需勘查现场的要保持高度警惕,随时注意其他驶来的车辆。
第十九条 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要迅速设置警示标志、警示牌,停放好警车,划定警戒区,在现场周边设立警戒隔离带。
白天在距离现场痕迹所在的车道内来车方向200米外停放警车示警,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警告标志、告示牌等,发光或反光锥筒间隔30米设置1个,派交通警察警戒并指挥过往车辆减速、变更车道。夜间或者雨、雪、雾等能见度低于500米时,在距离现场来车方向500米至1000米外停放警车示警,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警告标志、告示牌等,发光或反光锥筒应间隔20米设置1个。
坡路须在坡峰(最高处)设置反(发)光锥桶或反光警示标志。在匝口等有道路交叉的地点,须在各来车方向设置反(发)光锥桶或反光警示标志。
设置警示标志时,民警应当面向来车方向由远至近码放锥桶或警告标志。
第二十条 在现场勘查过程中,由一名民警在警车停放处面向来车方向负责警戒,现场区域较大的应设置多名民警负责警戒,发现险情立即通知勘查现场交通警察迅速撤离。
第二十一条 具备通行条件的,负责警戒的交通警察须指挥疏导来往的车辆,减速通过。需要丈量或勘查路面痕迹时必须采取短时间断流措施。
为了保证交通畅通,在不影响现场勘查取证的前提下,做好标记后,可暂时移开一些物品开辟通道。
处置复杂的交通事故现场时,可根据需要采取临时交通分流、交通管制措施,必要时封闭全部车道、现场路段或道路。
第二十二条 现场警戒的警车应停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警示标志起始点,并开启警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车载发光警示屏,夜间还须开启示廓灯。
第二十三条 交通警察应当指挥驾驶人、乘客等人员在路边安全地带等候;劝说围观人员退出现场划定范围和离开现场,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第二十四条 设有可变信息板的路段应当及时发布事故信息,提醒驾驶员减速或绕行通过现场。
第二十五条 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现场勘查车、指挥车等车辆依次停放在警戒线内的来车方向的道路右侧,并引导急救车、消防车停放在事故车辆附近便于施救的位置;告知现场勘查车、指挥车、急救车、消防车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驾驶员等非直接参与事故现场处理的人员应当在车外路边安全地带等候;对抢救出的伤员及时转运,等待转运的需移至安全地带等候。
第二十六条 交通警察发现运载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立即向指挥中心(值班室)报告。指挥中心(值班室)应当立即报告支队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预案的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机制,通知医疗急救、路政、消防和其他有关部门赶赴现场。
(二)及时向驾驶人、押运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了解运载物品的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随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尽可能查清泄露物的种类、属性和泄露源,不要让有毒和腐蚀性物质沾在手上和皮肤上。对流淌在地面的泄露物,不要随意践踏,也不要任其流淌,应用泥土筑围拦截,现场如有容易被腐蚀、污染的物品,应采取转移、遮盖等保护措施。
(三)迅速封闭现场和道路交通,划定警戒区域,在距离中心现场前后1000米外设置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双向封闭道路,严禁无关车辆、人员进入警戒区域。确保紧急救援通道畅通,指挥公安、消防、急救、抢险、环保等部门的车辆驶入现场,指挥其他车辆迅速驶离现场。要注意将巡逻车、勘查车停在安全地带,避开泄漏物和有害气体。
(四)在警戒区域内严禁吸烟、拨打手机、使用明火和能够产生静电的器材等可能引起燃烧、爆炸等严重后果的行为。一旦出现槽罐安全阀发出声响或槽罐变色,要立即将现场警力和人员撤至警戒区域外。尽量选择上风口位置站立,避免吸入有毒气体。将所有围观人员劝导、疏散至防护范围以外。
(五)除发生爆炸、起火和其他原因,有人员需要救护的紧急情况外,民警一般不得靠近载物车;原则上营救工作由受过专门训练的消防人员或其他专业人员承担,交通警察予以协助。
(六)遇有发生危险品泄漏的事故,交通警察应当立即按规定穿防护服、佩戴防护用具,在了解所载物品性质前,交通警察不得进入警戒区域,待险情消除后方可勘查现场。
第二十七条 在发生“疫情”时,遇有与“疫情”有关人员的交通事故现场,民警必须穿防护服、佩戴防护用具方可进入现场。到达现场后,须强令车辆内的所有人员不得下车;在距事故车辆前后50米以外设置警戒线,及时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阻断交通,禁止一切车辆、行人通行;在警戒线外拍摄、摄录现场情况;运送车辆可以继续行驶的,由当事司机标注车辆位置后迅速撤离现场;运送车辆不能继续行驶的,要及时通知卫生防疫部门调集车辆转移事故车辆内的人员,待事故车辆消毒后再由清障车拖移;办案民警待现场消毒后再进行勘查。
第二十八条 当事故现场的车辆或物品发生火灾时,应首先通知消防部门,同时用灭火器灭火或用沙土、棉被、折叠的棚布等蒙盖。如果是燃油着火,切勿用水泼而助长火势。发生火灾时,人员还在火场内的,用不易燃烧的衣物等护住头部和裸露在外的皮肤后迅速逃离现场,注意在火场内不要张嘴呼吸或高声呼叫,以免烧伤口腔和气管。
第二十九条 当了解到事故现场存有爆炸物时,应立即通知有关专业部门到现场处理险情,同时迅速疏散现场人员到安全区域,并切断交通。在爆炸发生时,应立即选择在土堆、树木和建筑物后方就地卧倒,并用手护住头部。
第三十条 事故现场如有濒临倒塌和坠落的建筑物、电杆、树木、车辆和其他物体时,应首先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疏散建筑物内人员和围观人员,然后再设法固定。对要倒塌的建筑物、电杆、树木等,可以用木棍铁架等支撑,对无法支撑的应划定警戒范围,禁止人员进入,或者予以拆除。对要坠落的车辆、物品可以用起重车起吊,用绳索捆绑或者用石块塞垫,在操作时要特别注意安全。
对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绿化、广告牌等设施损毁,妨碍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和过往车辆、人员安全通行的,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尽快消除危险源。
第三十一条 事故现场中遇有人员伤、亡流血的,交通警察在救护过程中须按规定戴好医用橡胶手套,防止接触血液感染传染性疾病。
第三十二条 现场勘查完毕后,交通中队的现场勘查民警可以撤离交通事故现场。勤务中队民警应组织有关人员从事故车辆处,由内向外清理现场,由近及远依次撤离安全防护设施,及时疏导受阻车辆,恢复交通后驶离现场。
需要保留部分或全部交通事故现场的,应当征得事故处理主管领导的同意,并不得撤除必要的防护措施。
清理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及时将事故车辆和物品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停车场内。妨碍交通而又暂时无法移开事故车辆、较大物品时,不得撤除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发生伤亡事故的,大队领导接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同时向支队报告。支队接报后应当视情派员赶赴现场,并向总队报告。
第三十四条 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发生伤亡事故的,支队要认真组织责任倒查,分析原因,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安全防护装备、器材不符合配备标准而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追究大队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安全防护器材、装备日常检查工作不到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追究大队分管领导的责任。
(三)现场安全防护装备、设施管理、使用、设置不规范,未达安全防护规范要求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追究现场安全防护工作负责人的责任。
(四)现场安全防护监督、指导不力的,追究现场安全防护工作负责人的责任。
交通警察违反本规定在执勤执法时发生伤亡的,单位不得参加当年先进集体的评选,负有责任的个人不得参加当年先进个人的评选。
支队应当对模范遵守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为内部规定,对外无效。
本规定由黑龙江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交警支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4. 高速公路养护安全培训知识
近年来,我国高速公路建设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养护管理工作做为高速路建设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却处于相对滞后的阶段,山东省高速公路里程位居全国首位,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就更凸现其重要性,作为一名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者,我根据在实际工作中的经验,谈一下在这方面自己的一些心得。
一、养护管理的重要作用
1、正确了解及评价公路的运营状况及服务水平,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养护维修,创建畅、安、舒、美的良好行车环境。
2、预防道路及设施病害的发生,及时修复随时出现的道路病害及设施损坏,尽可能延长道路及设施的使用寿命,延缓大修周期,降低运营管理成本。
3、发现并及时弥补由于设计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道路及其设施的先天不足和使用缺陷,逐步形成高速公路较完善的使用及服务功能。
4、减少或杜绝由于道路及设施维护不当给用户及使用者带来的意外损害,避免为此引发的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二、高速公路养护的特点
1、养护工作的经常性、及时性
由于我国高速公路既是国家基础设施又具有收费的特性,因此,必须经常保持高速公路的完整状态,及时修复损坏部分,保证行车安全、畅通、舒适,以提高运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养护工作的任何懈怠和疏忽,不仅会对道路及其设施本身造成潜在危害,也会对高速行车的驾乘人员构成严重生命威胁。
2、高速公路行车密度大、车速快,养护作用具有较大的危险性。
3、养护对象的广泛性
高速公路的养护对象除道路、桥涵、隧道及其沿线附属设施之外,还应当包括交通工程设施,监控、通信、照明设施,绿化、环保、园林设施,棚亭建筑设施,以及各种生活服务设施等等。这些设施的养护和管理几乎涵盖了道桥、建筑、园林、机电、光电、机械、计算机等多种专业,形成了一个内容广泛、互有联系、缺一不可的综合养护体系。
4、养护的高成本性、复杂性及科技性
高速公路养护标准较高、机械规模及使用比例较大,成本较高。同时施工工序复杂,并应不断探索和推行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技术。
三、高速公路养护原则、方针
高速公路养护必须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为方针,坚持“机械化养护为主,防止中断交通”的原则。同时在养护技术措施中应遵循“调查研究、科技创新、协调发展”的原则。
四、目的和主要任务
采取正确有效的技术措施,提高公路的使用质量,延长公路的使用期限,保持公路及沿线设施的完好状态。及时维修损坏的路产,达到行车安全、舒适、畅通,以提高公路的运营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现今高速公路养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养护信息化、机械化水平较低。
2、职工总体素质不适应高速公路养护科学化、现代化水平要求。
养护管理人员专业技术水平普遍较低,一般从事养护的技术人员比例不足30%,掌握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能力差,直接影响了养护的质量和水平。
3、缺乏对高速路总体养护管理状况的研究、了解。
4、规范建设不完善。
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养护管理办法、技术规范、质量评定标准等,使具体工作内容不统一,标准不一致。
5、内部体制建设不够完善。
内部关系不理顺,工作效率低下,单位内部缺乏活力和竞争力,从而影响到养护工作的总体水平。
六、需要做好的几点工作
鉴于养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使高速公路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日后应做好以下几点重要工作:
1、加大资金投入,全面提升养护管理信息化、机械化水平,并在工作中合理运用信息管理系统、养护机械设备,提高工作效率。
2、普遍提高养护职工素质,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养护队伍。可以通过对职工进行教育、培训等方式,使养护人员经过学习,增加专业技术知识及责任意识,达到高速公路养护对人员的要求。
3、在日常养护工作中多了解、多总结,在实际工作中掌握系统、全面的养护状况,为养护工作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持。
4、尽快制定和完善高速公路有关养护管理规范和管理办法,使养护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5、加强养护体制内部改革,理顺关系,提高工作效率。
总之,发展高速公路,必须坚持建、管、养并重原则,不能因等级高、质量好而放松正常养护管理。实践证明,只有科学、严格的养护管理,才能提高高速公路的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
5. 驾驶证扣了12分,学习七天每天要学习多久
每天学习不低于三个小时,学习时间是统一的,由车管所组织的学习班,让你几点专到就得几点到。
主要学属习交通法规及安全常识等,车管所还会组织“回炉”司机观看交通安全警示片。此外,培训期间有些车管所还会经常组织“回炉”司机前往马路“站岗”,协助民警执勤,让他们亲身感受交通民警的执法活动,并要求每天写心得体会。
(5)交通安全管理知识培训内容扩展阅读: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6. 作文要求叙述个人对道路交通安全知识,道路交通管理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方面的人士,经历及感受,要求原
最佳答案我每天上学都会碰到穿着绿衣服,戴着绿帽子的交通协管员,他为了维持交通秩序,不管是严寒还是酷暑,不管刮风还是下雨,他们都坚持每天站在马路的一旁,手举一面小旗,胸前挂着一个哨子,不厌其烦地维持着交通。
有一天,我在上学的路上看见一个二十来岁的青年乱闯红绿灯,交通协管员把他拦下了,语重心长地说道:“年轻人,你知不知道乱闯红绿灯是违反交通规则的?有可能还会引起交通事故,请不要再乱闯红绿灯了。”“他妈的,你这老头是不是吃饱了饭没事干?少管闲事!闯红灯又怎么了?你管得着吗……”那年轻人满脸凶神恶煞,还粗话连篇,叫人听了就会一肚子火往上冒,可那交通协管员看不出他有一丁点儿的生气,反而又来教育他,他从袋里掏出一张照片,对他说:“你看见了吗?这就是去年一个和你差不多年龄的人因为乱闯红灯,导致被一辆卡车压死的照片,现在他们家庭不堪重负,你也想像他们这样?”年轻人听了,迟疑了一下,顿时他的脸涨得像一直熟透了的红苹果,他低下了头,向交通协管员道歉道:“对不起,我不知道竟然闯红灯会产生这么大的后果,真是对不起。”交通协管员笑着摆了摆手,说道:“没事。知错就改还是好人。”
见了这一幕,我真佩服交通协管员叔叔的耐心,交通协管员叔叔,你真了不起。
在北京,交通协管员是一大特色。那些协管员无论刮风下雨,每天都戴着帽,吹着哨,挥舞小旗,辛苦地维持着交通秩序。我曾多次出访德国,那里的交通,给我留下很深印象。在街上,如不发生交通事故就极少见到警察,更甭说见到协管员了。
可今年秋季再访德国时,却意外地发现,德国也有了“交通协管员”。经了解才知道,德国教育部规定,在所有小学路口,上学放学时必须设立交通协管员。协管员多为退休的老年志愿者。他们上岗准时,专门引导孩子们安全通过马路。对此,笔者花了两个上午,在慕尼黑天鹅宫附近一所小学的路口,进行了一番了解和观察。
只要有一个孩子,都认真完成“规定动作”
天鹅宫是慕尼黑著名的旅游景点,路口的桥下,静静流淌着河水。人行道边,一家面包店飘出烤面包和咖啡的香味儿。不少家长就在这个面包店里给孩子买早点。这里,交通流量极大。红灯亮时,公交汽车、有轨电车,还有排成长队的轿车都等候在这里。主路绿灯一亮,发动机声骤起,各种并排等候的车辆启动之快犹如汽车大赛的起跑一样。
初秋的早晨,7时25分,一位拎着提包的老奶奶上岗了。她打开包,取出并穿上有协管员标志的黄上衣,拿出形如球拍、上面写有“停止”字样的指挥牌,聚精会神地站在了路口。当允许通过马路的绿灯一亮,老人家便将停止牌举过头顶,快步走到路当中,一面示意车辆停止前行,一面引导上学的小学生过马路。有时,过马路的孩子成群结队;有时,只有一个孩子。不管人多人少,老人总是认认真真地完成着她的“规定动作”。见到孩子们要过马路,即使相隔很远,她也要面带笑容地望着他们。那种发自内心的笑容里饱含着对孩子们的疼爱。
管理交通风雨无阻,报酬虽少但很快乐
在德国,人们对遵守交通规则很自觉。但在汽车流量大、车行快的路口,交通协管员对孩子们的安全却起到了重要作用。有了这些穿统一上装手持指示牌的老奶奶、老爷爷,家长放心,学生安全,对于司机来说,则增加了活动而醒目的指挥标志。在上学与放学的一小时里,协管员呵护引导孩子们过马路的情景,像大天鹅在保护一群小天鹅。
8点30分是老人下岗的时间。此时,上学时间已过,老奶奶脱下协管员的上衣,叠起来,连同指示牌一同装入挎包。早晨的工作结束了。
第二天早晨,雨下得不小。孩子们的雨具五彩缤纷,老奶奶正高高举着一把醒目的红雨伞指挥交通。雨把她的裤子和鞋淋湿了。我问她为什么要把伞举得那么高,她说:“伞低了会遮挡住我的黄上衣和手中的指示牌,所以必须举高些。”
又到下岗时间了,老奶奶离开了路口,走在人行道上,这时候,她才把伞放低下来。她笑着说:“胳膊举得好酸,现在可以放松啦。”这位老奶奶介绍说,虽然教育部每月给她少量报酬,但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能够接触到那么多的孩子。“孩子是早晨的阳光,站在阳光里,我觉得很快活,自己也感觉年轻了”。
避免儿童交通事故,德国做法值得借鉴
德国的做法可以给我们很多启示。据调查,安全事故已经成为中国14岁以下少年儿童的第一死因,而交通事故则是中小学生的第一大杀手。全国每年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中,中小学生占30%。其实,相对于其他意外伤害,交通事故是比较容易避免的。
今年11月9日,在我国中小学和幼儿园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教育部部长周济强调:“小学生放学时,要有专人指挥和引导。”这说明,小学生和幼儿的交通安全已经越来越受到政府以及社会公众的重视。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德国的做法,在小学附近的路口派出交通协管员,让我们的孩子更安全,家长更放心。
7. 交通管理知识
交通管理知识
(一)道路交通管理规则
1、交通信号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示警。
交通信号有指挥灯信号、车道灯信号、人行横道灯信号、手势信号。
指挥灯信号: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过。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越过标志线的车辆可以通行。红灯亮时,不准车辆和行人通行。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指示的方向通行。
(二)道路通行一般规定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的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三)机动车驾驶员
1、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2、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的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3、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4、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5、驾驶两轮和三轮摩托车需带头盔。
(四)车辆行驶
1、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线,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2、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3、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4、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过的车辆先行。
5、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6、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7、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8、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9、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带安全头盔。
10、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员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时,应当继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11、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向道路伤抛撒物品;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12、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五)时速限制
1、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
2、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3、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1)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2)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4、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1)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转路、窄路、窄桥时;
(2)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3)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4)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5)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5、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6、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1)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转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桥、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2)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3)在没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六)交通标志
道路交通标志包括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
1、警告标志:是警告车辆行人注意危险地点的标志,其形状是等边三角形,顶角朝上,其颜色是黄底黑边。其图案如:
十字交叉 双向交通 环型交叉
2、禁令标志:是禁止和限制车辆行人交通行为的标志,其形状为圆形和顶角向下的等边三角形,其颜色为白底红圈。其图案如:
禁止直行 禁止非机动车通行 禁止行人通行
3、指示标志:是指示车辆行人行驶的标志,其颜色为兰底白色圆圈白图案。其图案如:
向左转弯 环岛行驶 靠右行驶
4、指路标志:是指示地点、方向及距离的标志。其图案如:
(七)道路交通标线
包括指示标线、禁止标线和警告标线
1、中心虚线:在保证安全的原则下,车辆在超车、向左转弯时可以越线行驶。
2、中心单实线:表示车辆不准跨线和压线行驶。
3、中心双实线:表示严格禁止车辆跨线超车或压线行驶。
(八)道路交通安全知识
1、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需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须靠右边行走。
(2)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必须遵守信号的规定;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注意车辆,不准追逐猛跑,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
(3)不准穿越、倚坐人行道、车行道和铁路道口的护栏。
(4)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
(5)列队通过道路时,每横队不准超过2人,且须靠车行道的右边行进;列队横过车行道时,须从人行横道迅速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
2、乘车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准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乘车。
(2)机动车行驶中,不准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准跳车。
(3)乘坐货运机动车时,不准站立,不准坐在车厢栏板上。
(4)乘车人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的行为。
3、自行车、三轮车的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转弯前须减速慢行,向后僚望,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2)超越前车不准妨碍被超车的行驶。
(3)通过陡坡,横穿四条以上机动车道或途中车闸失效时,须下车推行,并伸手上下摆动示意,不准妨碍后面的车辆行驶。
(4)不准双手离把和攀扶其他车辆或手中持物行驶。
(5)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6)不准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曲折竟驶。
(7)未满12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
(8)中学生不能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九)机动车驾驶证
1、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1)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
(2)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2、机动车驾驶人准驾的车型顺序依次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3、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
4、年龄在60周岁以上,不得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
5、准驾车型及代号、准驾的车辆、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
(1)大型客车(A1):大型载客汽车。——A2、B1、B2、C1、C2、C3、C4、M
(2)牵引车(A2):重型、中型全挂、半挂汽车列车。——B1、B2、C1、C2、C3、C4、M
(3)城市公交车(A3):核载10人以上的城市公共汽车。——C1、C2、C3、C4
8. 幼儿交通安全知识资料
一、行走须知 1、行人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要靠路边行走; 2、行人不准在车行道 上追逐、猛跑,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猛拐横穿; 3、不准在道 路上扒车、追车,不准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 4、不准在公路上玩耍、嬉闹; 5、学龄前儿童在街道或公路上行走,须有成年人带领; 二、乘车须知 1、不准在道...路中间招呼车辆; 2、机动车在行驶中不准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窗外; 3、乘车时,不准站立,不准在车内吃东西; 4、不强行上下车,做到先下后上,候车要排队,按秩序上车;下车后要等车辆开走后再行走,如要穿越马路,一定要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穿行; 5、不乘坐超载车辆,不乘坐无载客许可证、运动证的车辆; 三、骑车须知 1、未满十二周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三轮车; 2、拐弯前须减速慢行,向后了望,伸手示意,不准突然拐弯; 3、不准双手离把,不准攀扶其他车辆或手中持物; 4、不准车辆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5、要经常检查车子性能,响铃、刹车或其他部件有问题时不能骑车,应及时修理; 6、不准撑伞骑车,不准骑车带人; 7、不准在道路上学骑车; 8、不准在车行道上停车或与机动车争道抢行; 应急事件处理 (1) 突发事件急救。 ①热水烫伤立即用冷水冲患处使之冷却,并脱去患处的衣服。 ②高处坠落,要立即使坠落者平静躺下;如有外伤,可用清水或药皂清洗伤口,用纱布包扎。 ③脱臼:让伤者保持舒服的姿势,用冷水敷患处,绝不能热敷。 ④中暑:迅速将中暑者移到通风凉爽处,解开上衣,用凉水擦头或用酒精擦身,中暑的让其多饮凉水,伴以十滴水等解暑药。 ⑤食物中毒:找救护车的同时,给患者灌服温水、盐水或牛奶;用手指等物品伸进患者嘴中刺激咽喉使其呕吐。 ⑥飞来物击中眼睛;用干净水冲洗眼睛,不要用手探,如果眼睛出血,可轻敷纱布,再加上一层冷湿布,用绷带缠好。 (2) 居家灭火法: 1、迅速拔打火警电话 119,讲清地点,去路口等候消防车。 2、用面盆、水桶等器皿传水灭火,能找到消防拴更好。 3、个别物品着火,要赶紧把着火物搬到室外灭火。 4、油锅起火,直接盖上锅盖,关掉电源。 5、家用电器着火,先切断电源,然后用毛毯、棉被窒息灭火,如仍未熄灭,再用水浇。 6、电视机着火用毛毯,棉被窒息灭火时、人要站在电视机侧后以防显像管爆裂伤人。 7、煤气、液化气灶着火,要先关闭阀门,用围裙、衣物、被褥等浸水后捂盖,往上浇水。 8、救火时门窗要开的慢以免空气对流加速火势蔓延和火焰突然窜出伤人。 9、将燃烧点附近的可燃物或液化气罐及时疏散到安全地点。 家庭生活: (1)家庭所用电器的总功率必须小于进户线的总功率,防止因线路超负荷引起短路造成火灾。 (2)外出家中无人时,必须将所有电源断开,避免因电器长时间通电发热引起火灾。 (3)使用液化气时,现场必须有人监护,防止因刮风或液体将火扑灭,造成液化气泄漏,发生爆炸。 (4)家中不要存放大量的易燃易爆危险品。 (5)不要轻易将陌生人带入家中,以防万一。 社会公约: (1)外出上街时,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不要随便横穿马路或闯红灯,一定要一看二慢三通过。 (2)乘坐车辆外出时一定要注意乘坐汽车的安全状况,尽量不要乘坐个体私人车辆,以免发生交通事故。 (3)因天气变化防碍交通时,一定要做好防范措施。 (4)放学后应及时回家,有特殊情况要及时与家人或同学、教师讲清楚。晚上尽量在九点之前回家,不走地处偏僻、人烟稀少的路巷。 (5)女生外出尽量结伴而行,外出时不要轻信陌生人的活,以免上当受骗。 (6)在外吃饭,一定要食用卫生食物,不要在路边小吃摊吃饭,不吃半生不熟的食物,保证身体健康。 (7)紧急情况的处理: 如果发生火灾、交通事故、治安事故,应立即向当地消防、公安、交通部门联系请求援助:火警电话:119 交通肇事:122 急救电话:120 盗警电话:110 家庭防火 “七忌”: 一忌家用电器故障引起火灾。使用电炉、电热毯、电熨斗等,要避免因线路老化、经 常搬运导致电线受损而引发火灾。 二忌乱扔烟头引起火灾。“一支香烟,能毁万丈楼”,不能乱扔烟头,尤其像厨房这样易燃物质多的地方要格外注意。 三忌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火灾。燃放烟花、爆竹要掌握正确的燃放方法,燃放后对现场要进行检查清理,消除火险隐患。 四忌烤火取暖引起火灾。冬季烤火取暖严禁用汽油、煤油、酒精等易燃物引火,火炉周围不要堆放可燃物品,取暖器材不要用来烘烤衣物。 五忌燃烧垃圾引起火灾。垃圾里可能有可燃可爆物,如液化气残液、玻璃瓶、鞭炮、废旧液体打火机等,一旦燃烧就有爆炸的可能。 六忌气体泄漏引起火灾。一旦发现煤气泄漏,应立即关闭气阀和炉具开关并打开门窗,此时不要开关室内任何电器或使用室内电话,发现邻居家燃气泄漏应立刻敲门通知,切勿使用门铃。 七忌不配备消防器材。每个家庭都应配备小型灭火器等,每位成员都要掌握使用方法。
9. 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
第四条
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10. 帮帮忙完成《道路交通安全法》知识考试
1、下列哪些情形不得驾驶机动车:(A.B.c)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回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答:(A.B.C)
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A.B.C.D)
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A.B.C )
5、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A.B.C)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