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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纸企业安全生产培训

发布时间:2021-01-25 10:08:16

Ⅰ 造纸厂的安全员负责做什么的,工作内容,职责是什么

一、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编制本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二、定期或不定期到生产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下达《隐患整改指令书》,督促、验收隐患整改,现场纠正或制止员工不安全生产行为;
三、组织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培训;
四、搜集并管理本企业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的档案资料,监督管理特种设备的维修;
五、定期检查本企业消防设施,及时更换或维修已损(失效)的消防器材;
六、按照准确地填报各类安全生产报表,确保企业领导准确无误地掌握企业安全生产动态;
七、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八、定期或不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病检查,努力营造员工良好、健康的生产环境;
九、根据工作环境和消防要求,划分动火区域并画出动火地标线;根据生产要求和动火等级签发或向消防部门申领《动火票》;
十、努力完成企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Ⅱ 急需造纸厂的车间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有谁知道吗麻烦相告!谢谢

造纸厂管理规章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五条 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 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各机楼(房),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 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 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五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二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二十四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五、电信线路
第二十五条 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第二十七条 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九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八、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三十七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三十八条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四十条 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九、检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四十一条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四十三条 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十、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四十七条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四十八条 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五十一条 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五十四条 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五十五条 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第五十六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五十七条 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2.加强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平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1.0计)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
第五十八条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九条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Ⅲ 请说说安全的理解和安全生产的意义造纸企业

企业的安全一复般指“安全生产”制,是指在社会生产活动中,通过人、机、物料、环境、方法的和谐运作,使生产过程中潜在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状态,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意义:
1)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对于巩固社会的安定,为国家的经济建设提供重要的稳定政治环境具有现实的意义;
2)对于保护劳动生产力,均衡发展各部门、各行业的经济劳动力资源具有重要的作用;
3)对于增加社会财富、减少经济损失具有实在的经济意义;
4)对于生产员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家庭的幸福和生活的质量,有直接影响。

Ⅳ 我在造纸企业。公司要考试,请说说你对安全的理解和安全生产的意义

公司的安全是员工的生命,员工质量的保障是公司的生命

Ⅳ 造纸企业如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最简单的就是 受伤的员工将不受企业发展重视,甚至批评和罚款;取消公司的一切竟版争机会。要在员工权的心中设置一道红线,不是光放在嘴上说的。这里的处罚和罚款,一定要在企业中某一个案例中,做为点型来强调和宣传。当下,有很多企业动不动就提到安全安全的,这反之对员工没有什么好处的,反让员工感觉到这个企业危险系数太高哪!总之一句话,高福利下的企业,管理会好一点的。普通企业,管理人员就要结合企业实际而制定模式了。每一个企业的模式都是不可复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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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纸工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
康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促进造纸工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造纸企业及其主管部门。
第二章 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各级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和企业单位的各级领导,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在各自
管辖的范围内对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企业的厂长(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第四条 企业各职能部门,都应明确各自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职责,并认真执行。
第五条 企业的每一个职工都必须在各自的工作中确保生产安全,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
制度,严格执行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严禁违章、冒险作业。
第三章 机构和人员配备
第六条 造纸工业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各级管理部门都要设立相应的机构,配备专
业管理人员。
第七条 各企业按其规模大小设立相应的安全技术管理机构。企业的安全技术部门受厂长领
导。
第八条 企业根据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安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人员的比例应不低于
职工总数的 3~5‰。
第九条 各级安全专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对安全专业人员要定期进行技术、业务考核和
晋升。
第四章 职责与任务
第十条 各级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令及各项制度,并督促、检查执行情
况;
(二)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经验交流和评选先进活动;
(三)督促检查企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实施情况;
(四)参加企业重大伤亡事故、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监督企
业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五)督促企业执行上级规定的工伤月报制度并及时综合上报、考核企业千人负伤频率;
(六)会同设备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对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电气设施等定期组织
检查、检验工作。
第十一条 企业安全技术部门职责
(一)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法令及制度,实行
安全目标管理,并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组织和推动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汇总、提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并督促实施;
(三)组织制订或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奖罚办法,并监督贯彻执行;
(四)经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解决,对危及安全的紧急情况,
有权指令先行停止生产,并立即报主管厂长处理;
(五)协助厂长组织全厂的安全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对不安全隐患限期整改。总结推广安
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并组织评比;
(六)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项目验收和试运转工作;
(七)加强事故管理。负责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上报,向有关单位提出防止
事故的措施意见,并督促实施;
(八)组织有关部门研究防止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措施;
(九)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发放和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及保健食品;
(十)指导各级安全员工作,做好业务与技术培训工作;
(十一)做好安全宣传和教育工作;
(十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劳逸结合和女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五章 宣传与教育
第十二条 各级管理部门及企业应经常开展安全宣传和教育活动,使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第十三条 各级领导都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提高对安全生产
的认识。
第十四条 企业的安全宣传和教育要作到:
(一)结合实际情况,举办各种形式的安全技术培训班和学习班,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
方针、政策、法规、安全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
(二)厂区危险部位,要害部位应设有明显的安全警告牌和安全标志;
(三)每月至少应有一次全厂性安全活动,活动要有布置、有内容、有记录、有考核、有反

馈;
(四)新职工进厂必须进行厂部、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五)职工变动工种应进行安全教育;
(六)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以及试制新产品时应对参与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培训和考试;
(七)对违章、违纪、伤愈复工、长期离岗复工的职工及参加临时性、突击性任务的职工都
要进行安全教育,方能上岗;
(八)搞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
(九)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方法,广泛宣传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和技术知识,交流安全生产
经验,企业都要建立安全教育室,逐步实现电化教育。
第六章 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 地区性的安全大检查每一至二年至少进行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安全
大检查每一年至少进行一次。
第十六条 企业单位除了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外,还应根据国家规定定期开展各种形式、
各种类型的安全大检查。
第十七条 对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运输工具、电气设备、消防设施、危险品仓库、
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原料场(库)及其它易出事故地方,应列为检查重点。
第十八条 全厂性的安全检查要由厂领导组织并参加,注重实效,切忌表面化,防止走过场,
按《安全检查表》规定内容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必须切实予以整改和解决。
第七章 防火与防爆
第十九条 造纸企业是重点防火单位,各级领导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要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
有关消防安全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消防工作计划,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企业的各类原料场(库)必须做到:
(一)原料垛场(库)要严格执行各种原料堆放标准,加强管理,防止自燃;绝不允许超贮
或堆放其它物资;
(二)原料场的运输要符合要求,火车、汽车、拖拉机必须有防火装置方能进入原料堆场,
防止掉下炉灰或喷出火星引起火灾;
(三)原料场(库)必须要有完善可靠的消防设施,消防道路要畅通,消防水源要充足;
(四)所有原料垛场(库)都必须按规定安装可靠的避雷、通讯、照明设施。
第二十一条 消防器材设施要定期检查和检验,保证其完善可靠。

第二十二条 消防组织及消防人员要加强灭火训练,熟练掌握各种灭火设备、器材和操作技
术,熟悉厂内消防水源、道路、器材状况。
第二十三条 重点防火部位的工作人员必须懂得防火知识,懂得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基本
化学、物理性能,懂得正确的救火方法,会使用一般灭火器材,会报警。
第二十四条 必须建立严格的动火制度。
第二十五条 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吸烟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危险等物品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并制订严格的防火管理
制度。这些物品的包装、运输、贮存、保管、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第二十七条 对易燃、可燃物的仓库,危险品仓库煤气站,乙炔站,液化石油汽站等危险场
所的建筑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
第二十八条 对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管理都必
须符合国家劳动部门的规定要求。
第二十九条 凡产生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场所,其含量和浓度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第八章 劳动卫生
第三十条 企业应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工种做好职业病、职业中毒的防治工作,有计划
地逐步改善劳动条件,搞好劳动卫生,保护职工的安全与健康。
第三十一条 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有毒、有害物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尘毒危害。
特别要采取切实措施,防止硫化氢中毒。
第三十二条 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同位素和放射性元素,必须做好使用、保管、储存、销毁
中的安全管理以及激光的安全防护。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要对有关的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工业卫生监测,建立监测档案,不符合国
家工业卫生标准的,要有计划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第三十四条 对有毒有害的作业,应根据毒物的性质和劳动条件,给操作者配备符合安全卫
生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和用具,并教育使用者合理正确使用。
第三十五条 企业界对从事尘毒作业职工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发现患职业病或职业中毒人员
应调离本岗位。
第九章 事故管理
第三十六条 企业的工伤事故管理均必须按国家、劳动部门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企业的设备事故管理,必须按国家计划委员会的规定贯彻执行。
第三十八条 企业发生重伤、死亡事故、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必须按规定上报企

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和轻工业部造纸工业司。
第三十九条 企业发生事故必须在厂长主持下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分析。人身
事故由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管理;火灾事故由保卫(或消防)部门负责管理;机电设备事故由
设备动力部门负责管理;生产工艺事故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轻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轻工业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
则,报轻工业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从 1990 年 5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轻工业部 1980 年以轻纸字第 15 号文
发布的《造纸工业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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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环大西洋”号海难事故谈起

巴西海顺远洋运输公司曾经有一条引以为豪的海轮,名叫“环大西洋”号,后因一次海难事故而永远沉没于大海。为了使公司员工永远记住那段伤心的往事,避免同类事故再次发生,该公司门前至今仍树立着一块5m×2m的石碑,上面刻着那段令人悲痛而又发人深省的事故。

1石碑的无声陈述

当巴西海顺远洋运输公司的救援船到达出事地点,21名船员连同“环大西洋”号全部消失了。海面上风平浪静,只有救生电台继续拍发着求救电波。救援人员无法想象这片海况极好的海域究竟发生了什么,造成这条最先进的海轮沉没。这时,有人发现电台下面绑着一个密封的瓶子。瓶子里面有一张纸条,纸条上的文字由全船21名船员的不同笔迹写成:

一水理查德:“3月21日,我在奥克兰港私自买了一个台灯,想给妻子写信时照明用。”

二副瑟曼:“我看见理查德拿着台灯回船,说了句这个台灯底座轻,船晃时别让它倒下来,但没有干涉。”

三副帕蒂:“3月21日下午船离港,我发现救生筏施放器有问题,就将救生筏绑在架子上。”

二水戴维斯:“离港检查时,发现水手区的闭门器损坏,我便用铁丝将门绑牢。”

二管轮安特耳:“我检查消防设施时,发现水手区的消防栓锈蚀,心想还有几天就到码头了,到时候再换吧。”

船长麦凯姆:“起航时,工作繁忙,没有看甲板部和轮机部的安全检查报告。”

机匠丹尼尔:“3月23日上午理查德的房间消防探头连续报警。我和瓦尔特进去后,未发现火苗,判定探头误报警,拆掉交给惠特曼,要求换新的。”

大管轮惠特曼:“我说正忙着,等一会儿拿给你们。”

服务生斯科尼:“3月23日13点到理查德房间找他,他不在,坐了一会儿,随手开了他的台灯。”

机电长科恩:“3月23日14点我发现跳闸了,因为这是以前也出现过的现象,没多想,就将阀合上,没有查明原因。”

三管轮马辛:“感到空气不好,先打电话到厨房,证明没有问题后,又让机舱打开通风阀。”

管事戴思蒙:“14点半,我召集所有不在岗位的人到厨房帮忙做饭,晚上会餐。”……

最后是船长麦凯姆总结的话:“19点半发现火灾时,理查德和苏勒房间已经烧穿,一切糟糕透了,我们没有办法控制火情,而且火越来越大,直到整条船上都是火。我们每个人都犯了一点点错误,但酿成了船毁人亡的大错。”

2事故场景的“回放”

这起海难的所有见证人都已遇难,没人能够完整活现当时的场景,所幸21名船员都给后人留下了一段告白。可以看出这是一起由多个微小失误叠加而成的责任事故,而且这些失误存在着很多“巧合”因素,巧合得如同精心设计一般。笔者根据21位船员的简单告白,还原了事故真实场景。“回放”如下:

23日13:00,服务生斯科尼到理查德房间找理查德。因理查德不在房间,便一个人在房间闲坐,无意中看到桌子上摆放着1个新台灯,于是便打开电源欣赏了一会儿,离去时却忘记关闭台灯电源。大约14:00,正在航行的海轮遇上一阵风浪,船体开始颠簸起来,将桌子上的台灯晃倒,正好倒在桌子上面放着的纸张上。不久,亮着的台灯慢慢地将纸张烤着。

初起的小火首先将台灯烧坏,引起配电系统开关跳闸。机电长科恩认为是误动作(以前曾多次出现),未经检查便合上闸刀继续供电。火势开始扩大,船舱里有了轻微的焦糊气味。三管轮马辛首先闻到,判断是厨房做饭的原因;经核实厨房无异常情况后,马辛也未做更多的了解,便下令打开通风阀进行通风,只想尽快驱散异味。海风吹进了船舱,火势便得到了助长。大火迅速在理查德房内蔓延扩大,船上的人仍然一无所知。

14:30,管事戴思蒙又召集所有不在岗位的人到厨房帮厨,准备晚上会餐。宿舍区空无一人,大火继续扩大,蔓延出宿舍区,最终蔓延到甲板。直到19:30,才有人发现这场火灾。但是已经太晚了,最终酿成了船毁人亡的悲剧。

3不可或缺的“字幕”

一次小小的火险竟会发展成熊熊烈火,并酿成船毁人亡的悲剧,超出了人们的正常想象。人们不禁要问:火灾自动报警器为什么没发挥作用?消防设施为什么没能将火扑灭?既然扑灭大火无望,为什么不及时弃船逃生?为了回答清楚读者的疑问,在这部“短片”之前,尚有三段“片头字幕”说明:

“字幕”之一:台灯登船与安放

21日上午,“环大西洋”停泊在港口。一水手理查德上街买回一个台灯,上船时被二副瑟曼撞见。瑟曼认为台灯底座太轻,稳定性能不好,不适合在船上使用,于是便提醒了理查德一句,但未予制止,也未向船长汇报。于是,理查德将这一存在火灾隐患的台灯摆放在自己的桌子上。

“字幕”之二:出海前的安全检查

21日下午,“环大西洋”准备启锚,正在进行出海前检查。三副帕蒂、二水戴维斯、二管轮安特耳先后发现救生筏释放器、水手区的闭门器和水手区的消防栓存在问题,三副帕蒂、二水戴维斯都采取了简单且违规捆绑固定方式,二管轮安特耳干脆置之不理。船长麦凯姆又因“起航时工作繁忙”而未查看甲板部和轮机部的安全检查报告,对三个潜在隐患毫不知情。后来的事实证明,三个微小隐患是导致船毁人亡的关键因素。水手区因闭门器失灵而关闭不严,海风吹入船舱,加剧了火势蔓延扩大;消防栓因锈蚀严重而无法快速打开,大大延迟了喷水灭火时间,最终造成全船起火;当灭火无望决定弃船时,又因救生筏被捆绑牢固,在大火中难以解开而无法释放逃生。

“字幕”之三:失灵的火焰自动报警器

23日上午,“环大西洋”号正在航行。机匠丹尼尔发现理查德房间消防探头失灵,便向大管轮惠特曼汇报,并要求进行更换。惠特曼因手头正在忙着,说是“等一会儿拿给你们”。惠特曼一直在忙着,直到理查德房间已经起火,也未进行更换。

4三点重要的启迪

“环大西洋”号沉没已久,却给我们留下了太多的启示。

启示之一:强化员工个人安全意识固然重要,但培育团队安全意识更加急迫

这起海难事故之所以发生,关键原因之一是“环大西洋”号的21名员工缺乏“风雨同舟”的团队安全意识,而这种团体安全意识也正是我们目前安全管理工作的最薄弱环节。古人即懂得“城门失火,殃及池鱼”的安全意识,今人也提出了“木桶效应”管理理论,这是由于在一个集体当中,只要存在一个安全意识薄弱的人,都会殃及团队其它人员的生命安全。而在高度自动化、程序化、信息化工业生产中,只重视加强员工个人安全意识,而忽视培育团队安全意识,实在是安全管理的一大缺陷。

启示之二:建立广义的“安全监督”概念,大力倡导员工之间的相互监督

“静坐常思自己过,闲谈莫言他人非”,这是古人修身做人的基本要求;“管好自己就行了”,这是今人待人接物的重要准则。可是,在生产作业环境中,每个员工的生命安全相互关联,一人违章,大家遭殃。如果员工们都将“监督”认为是领导和管理人员的责任,都想着“管好自己就行了”,而对别人违章视若无睹,岂不是将自己的生命安全轻易交给一个并不珍惜生命的人了吗?“珍惜生命”,当然首先应该自我负责,但同时不能宽容别人的“三违”。要培育员工之间的相互监督意识,要求员工本着为企业负责、为自己负责的原则,既要常纠自己之过,也要监督他人之非。大家相互监督,共同做到安全生产。

启示之三:培育谨小慎微的安全意识,严肃对待未遂事故

所谓谨小慎微,就是要有“勿以恶小而为之”的态度。这起海难事故不难看出,这是一起由多个“小错误”叠加而成的灾难性事故。每个“小错误”本身都轻微得几乎可以忽略,但叠加在一起就是一个无法规避的灾难,正如船长麦凯姆总结的那样:“我们每个人都犯了一点点错误,却酿成了船毁人亡的大错。”仔细检讨我们的工作,低标准、老毛病、坏习惯之类的“小错误”可以说比比皆是,并且大量的事故也都由同类的“小错误”引起,如果管理者总是视而不见,习以为常,那么“大事故”的发生也将在所难免。■

Ⅷ 造纸企业下发给各部门的8月份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通知怎么写

部门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员工年度安全操作规程考试,开展多种形式生产各部位长明灯有故障应及时通知调度联系处理,保证生产现场的照度符合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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