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哪位大神有劳动合同法的培训讲座,或者企业用工培训讲座资料啊!!谢谢了
Uncertainty and labor contract rations R Rich, J Tracy - Review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 2004
Equilibrium long-term labor contracts B Holmstrom - 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1983
https://europealumni.kellogg.northwestern.e/research/math/papers/4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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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新劳动法培训方案
一、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包括劳动者被迫辞职和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0、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1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1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14、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15、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16、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17、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18、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9、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20、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2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注:若劳动者收入没有高于本条规定的三倍,则补偿年限不受最高12年的限制)
3、以上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时间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劳动者按照约定与用人单位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C. 劳动法规定企业新员工入职具体培训哪些内容,各自需要培训多少课时需要具体的培训流程,谢谢
你好!1:人事制度不违反劳动合同法就可以,服从调遣要看你劳动合同所签订的岗位是什么回,岗位改变答等于要改变劳动合同。
2:你的试用期签一年劳动合同只能一个月,试用期间双方都可提出辞职,一进单位就是正式员工,只是有一个月的试用期。
3:试用期单位要证实员工是不适合工种才能要求离职。
4:培训费用是指公司派遣员工接收外面的培训费用,有培训费用的可约定员工的服务期,如员工在合同期内辞职的可赔偿单位不高于培训的费用。以上解答,仅供参考,祝你好运!
D. 劳动法规定公司培训资料必须归还吗
首先,劳动法没有对公司培训资料是否归还有规定
但是劳动法以及劳动合版同法
有它的立法本权意和立法原则
比如他谈到违约金的问题
只有在公司给予培训的时候才能谈到违约金的事
那么它大约是可以类推的
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支付相应费用的话
那么公司的培训资料是可以不归还的
当然,它的前提是这个培训资料不是保密的,以及不用有专利以及等灯等等等等
E.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培训的提纲,PPT版
还是看看司法解释好
F. 劳动法的专项培训是怎么定义的内详。
劳动法的专项培训就是指对于某一个技能给予的培训,一般都是企业为了留住人才而开出的条件,但是,这种情况下,企业都会要求员工签一份比较长的合同,同时还有不小的违约金的。对于专项培训的构成有以下两方面:
一、要针对劳动者本人;
二、有明确的费用支出凭证。
G. 劳动法上关于员工培训方面的具体规定
劳动法关于员工培训方面的具体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六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7)企业劳动法培训课件扩展阅读:
员工培训具体案例:
钟某于2014年3月入职某中介服务公司,双方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钟某从事咨询师工作。入职后,中介服务公司对钟某进行了为期一周的岗前培训,双方签署了一份《服务期协议》,其中注明中介服务公司对钟某进行了专业培训,花费培训费2万元,钟某须为公司服务满5年后方可离职。
工作满2年后,钟某以个人原因辞职,中介服务公司以钟某未满服务期为由要求钟某支付违约金,并从其最后2个月工资中扣除了违约金12000元。钟某不服,遂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中介服务公司予以返还。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中介服务公司对钟某进行的培训并非专业技术培训,而是上岗前就公司的业务概况、开展业务的工作技巧、开展业务的注意事项等进行了必要的岗前培训,且没有证据证明真实发生了2万元的培训费用,故裁决支持了钟某的仲裁请求。
评析:岗前培训非专业技术培训,服务期协议不可滥用。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从上述规定来看,本案中中介服务公司对钟某进行的一些简单、必要的岗前培训而并非是专业技术培训,也未为此支出相关的培训费用,故仲裁委支持了钟某的仲裁请求。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企图通过弄虚作假、滥用服务期协议,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企图是行不通的。
H. 劳动法学课件~~~高分~回答阿~急死了。
我有啊,怎么给你呢?
一、劳动法
(一)本法适用范围(F2,《劳动部意见》F1~)
工资交换劳动力 加入用人单位成为其组成人员
↓ ↓
↗双重属性:财产关系属性与人身关系属性--→排除劳务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主体特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排除四类特定主体。
务农的农民、家庭保姆、现役军人、在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企业法人√
|机关法人(公务员)↗“民办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 \
用人单位|事业单位法人―――|→企事不分的事业单位(企业化经营)√ |→工勤人员√
|社团法人(同上) ↘政事不分的事业单位(比照公务员) /
↘非法人√:个体工商户(帮工、学徒)、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劳动者(F15):年满16周岁;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例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2.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机关车队、食堂、文印打字、保安值勤、卫生保洁、附属招待机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4.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教师),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5.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根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视为用人单位。
(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同于民事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特征,但以强行性规范为主)
★1、劳动合同的内容
(1)必备条款(F19);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可备条款:
①试用期条款(F21):
双方为了解、选择约定的考察期(区别见习期和实习期),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
15日-6个月以下;30日-6个月~1年;60日-1年~2年;6个月-2年以上。
②保守商业秘密条款(F22):
脱秘期: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
同业禁止: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否则该约定无效。
(3)劳动规章制度成为合同内容的条件:依法制定;通过民主程序;向劳动者公示。
2.劳动合同的无效(F18)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才能确认。
3.劳动合同的解除
(1)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①双方协商解除(F24)
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F25、F26、F29):随时解除、预告解除、限制解除。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过错解除――开除)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不要求后果)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要求后果)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包括被劳动教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无过错解除)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注意:可以依据25条的过错解除)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③劳动者单方解除(F31、F32)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2)经济性裁员(F27)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3)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F24;F26;)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
注意:根据25条的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不是应当补偿,而是可以补偿
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4.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1)劳动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F102):
①用人单位招录其所支付的费用;
②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
③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④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劳动者违反保密条款造成损失,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赔偿。
(2)连带赔偿责任(F99)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承担责任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招用”;用人单位承担的份额不低于70%;赔偿范围:对原单位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因获取商业秘密对原单位造成的损失。
(三)集体合同(F33~35)
集体合同,是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有关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的特征:1、主体特定;2、要式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3、效力更高。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1、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解决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各方协调处理。注意:这种争议不能采用仲裁或诉讼的方式。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提出协调处理的书面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视情况协调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结束,如果争议复杂或遇到影响处理的其他客观原因需要延期的,延期不得超过15日。
2、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解决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但协商不是必经程序;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注意:劳动仲裁与一般民事仲裁不同,不适用或裁或审、裁审择一的规定;劳动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必须先经仲裁,才能提起诉讼;这种争议不能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满纸荒唐言、一把辛酸泪)
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1、周休息日(F38),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不一定为周六日;
2、法定节假日(F40);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1天
(二)春节;3天
(三)国际劳动节;3天
(四)国庆节;3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3、一般加班加点(F41),经工会和劳动者协商,自愿;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4、加班加点的工资标准(F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5、年休假(F45)。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1、【女职工禁止从事的工作】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经期禁止从事的工作】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怀孕期间禁止从事的工作】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5、【哺乳期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6、【未成年工禁止从事的工作】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7、【定期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六)劳动争议
1.劳动争议的范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体范围列举如下: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注意!下列争议属于人事争议,不适用劳动法。根据《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注意:括号里的黑体字表明:先进行人事仲裁,不服的可以去起诉,法院受理
(3)企业单位与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2.劳动争议的解决
(1)解决途径和各自特点(F77):协商(和解协议)、调解、仲裁、诉讼;
《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一)和解: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经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无必须履行的法律效力。
(二)调解: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调解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调解协议也无必须履行的法律效力。调解解决劳动争议期间,仲裁申诉时效中止,中止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调解结束之日仲裁申诉时效继续计算。
(三)仲裁:仲裁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争议解决的必经程序。
注意:这里的仲裁是行政仲裁,和仲裁法的民事仲裁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应贯彻先调解的原则,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仲裁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自送达之日起产生约束力,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各种方式之间的关系(F79)。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