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国家或者地方有规定在职教师不能进行有偿家教的活动吗
禁止有偿家教多出现在地方法规中,是否全面禁止尚处于争议期版:
1、我国法律层面没有禁止权有偿家教的规定,《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2、很多地方现在制定了或正在制定禁止有偿家教的规定。比如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禁止公办学校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不得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
3、如果教师有上述行为,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举报。举报的方式可以采取书信,邮件,也可以直接到教育部门举报。
B. 在职教师为什么不能有偿家教
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出台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其中明确要求广大老师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希望各地把这项规范贯彻实施好,同时根据自身特点,依据一定的法律法规,遵循教育规律,包括教师的职业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相关规定。
原因是:教师有偿家教的行为肯定是影响了中国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违背了教育的宗旨,也影响了教师的职业形象。教师的这种行为、这种现象,不但是广大的家长、社会所不能接受的,也是中国广大的教师所不能容忍的。
有偿补课一直是我国教育治理的难题之一。尽管教育部和其他部委从学生减负、素质教育、行风建设和规范收费等方面着手出台多个规范,补课问题仍然未得到有效治理。近日,教育部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首次明确规定禁止中小学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
《规定》明确了中小学及在职教师的六种行为构成有偿补课。
《规定》将有偿补课的实施主体限定为中小学和在职中小学教师。对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禁止,是出于教师的特定职业要求。退休教师已经不在学校继续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其行为不在《规定》调整范围。
中小学构成有偿补课的情形有三种:第一,组织和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第二,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第三,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在职中小学教师构成有偿补课的情形也有三种:第一,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第二,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第三,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为什么要抵制?有偿补课有不容忽视的现实危害,而且禁止有偿补课合法合理。
首都师范大学副校长、教授孟繁华认为,有偿补课有以下三方面的现实危害。
有偿补课破坏了良性的教师群落生态平衡。贬损了教师群体社会声誉,由于有偿补课负面清单带来的“免疫力低下”,降低了自身的生存发展能力;破坏了教师群落的内部生态平衡,教师的职业观、价值观不同程度被扭曲,使得师德师风建设无法有效开展。
有偿补课扭曲了中小学组织的宗旨使命。有偿补课严重模糊了中小学教书育人的基本宗旨和使命,正如《规定》中所言,这一现象已成为近年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行风问题”。
有偿补课异化了义务教育的公共产品属性。有偿补课异化了义务教育这一公共产品属性,将公共教育资源私人产品化、商品化,不仅损害了儿童接受教育的平等权利,更违背了我国义务教育法的基本精神。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余雅风补充认为,禁止有偿补课合法合理。禁止有偿补课符合法律对于学校和教师职业的定位与要求,禁止有偿补课由学校、教师对教育质量保障的法定义务决定,治理有偿补课是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积极行为,禁止有偿补课符合教育公共性的要求,禁止有偿补课符合社会对于特殊职业的期待与规范。
如何治理?态度上坚定不移,建立治理中小学公办教师有偿补课的长效机制。
山东省教育厅副厅长张志勇认为,治理有偿补课,要做好以下几点——
加强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把严禁中小学公办教师从事有偿补课作为教育系统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成果、深入解决“四风”问题重要举措之一,形成制度,常抓不懈。
明确责任。校长是治理中小学公办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第一责任人。中小学必须把“不得从事有偿补课”纳入教师聘用合同管理,从事有偿补课,不听劝阻的,学校必须解除聘用合同。
加强教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禁止参与有偿补课作为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突破口,把学习贯彻教育部《规定》纳入今年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课程,大力倡导教书育人、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教师职业道德。
加强监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开展专项治理,将治理有偿补课纳入教育专项督导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要委托第三方评价,建立中小学人民群众满意度评价制度,把教师职业道德作为中小学办学水平评价的重要内容;要加强中小学教师履行职业道德情况的监管和考核,对参与有偿补课的教师实行年度考核“一票否决”。
强化问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要坚定态度,对《规定》中所列举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按照《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并对典型案件予以实名曝光。
C. 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是否违法拜托各位了 3Q
好像找不到明确的法律规定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各地规定很不一致。当然,这些规定也只是地方性的。 记者从市教育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师德修养,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不断深化我市教育系统行风建设,《徐州市教育局关于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暂行规定》日前出台。从现在起.我市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属违规,一经查实,将由所在学校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退回违规所得,取消年终评优评先和晋职晋级资格:年终考核定为不合格并给予待岗处理,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规定》解读 何为有偿家教? 1、在家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含艺术类培训)获利的。 2、个人或与他人合伙租用场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含艺术类培训)获利的。 3、利用学校设施设备收带本校学生或外来学生获利的。 4、擅自在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群团组织)中兼课获利的。 5、利用职务之便为退休教师或其他教师介绍有偿家教生源并从中获利的。 禁止有偿家教的规定 l、公办中小学校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不得租、借给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及个人。供其举办以普通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收费补课。严禁学校参与有偿家教的宣传、组织活动,公办中小学校不得以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合作的形式,组织学生利用节假日、双休日进行收费补课。 2、禁止在职教师从事任何形式的有偿家教活动和利用职务之便。暗示、动员或强制学生参加有偿家教。 3、未经学校批准同意。在职教师不得擅自受聘予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兼职代课。 违规处理办法 凡违反规定,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l、学校对有偿家教行为管理不力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批评教育,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的资格,综合督导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造成严重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2、从事有偿家教的在职教师,当年不得参加各级学科性考试命题工作。不得参加各级学科性竞赛活动的组织工作或担任评委。 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和市、县(市、区)教育教学研究人员从事有偿家教,由有关部门(单位)给予免除职务处理并调离岗位;特级教师、名教师、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从事有偿家教,由有关部门(单位)按批准权限取消其相应称号;未满见习期的新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给予解除聘用合处理。 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制度 各地、各学校要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要设立在职教师有偿家教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及时处理信访举报。市教育局成立专项督查组。成员由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举报电话: 市教育局负责人就治理有偿家教答记者问 近年来,我市教育系统在加强教育行风建设中,相继制定并落实了一系列有效措施,经过各级各类学校和广大教职工的共同努力,教师的责任感、服务意识和事业心明显增强,廉洁从教已成为广大教师自觉遵循的职业操守。 但人民群众对个别中小学教师的从教行为仍然有些意见,尤其是对有偿家教反映强烈。怎样遏制中小学教师进行有偿家教,记者日前采访了市教育局负责人。 问:在职教师为什么不能搞有偿家教 答:从职业道德上讲,因为教育是崇高的事业,也是与人民群众联系最为广泛的事业。因此,全社会密切关注教师的职业道德,远比对其他行业要求更高。如果选择了教师这个职业,也就选择了接受教师道德的约束。教师的一言一行,影响的不仅是未成年人,甚至也影响社会对整个教育的评价。教师是知识的传播者,并非知识的贩卖者。有偿家教使教育变味为功利化、商业化,这与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是相悖的。因此,我们要坚决遏制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家教的现象。 问:人民群众是怎样看待有偿家教的 答:绝大多数人是反对和抵制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在教育行风建设中,群众对学校治理乱收费的成绩是认可的,但对有偿家教反映仍较为突出。市教育局对此十分重视,尤其在全市教育系统开展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中,要结合实际认真解决这个问题。 问:据了解,也有家长是自愿请老师家教,怎样解决这个问题 答:有偿家教中,的确有一些家长是自愿的,甚至也有托亲告友恭请老师给自己的子女补课,但是不是都对有偿家教持欢迎态度呢,其实也不全是。有不少人一边在交钱,一边又在抱怨。由此可见,有偿家教,既不利于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维护,而且还涣散了纯洁的师生关系和家校关系。因此,面对家长的要求,教师一方面要耐心地给他们作好解释,另一方面,自己要遵守纪律,不能脱不了人情而丧失了立场。我们反对的是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行为,不反对为学生无偿补课行为,对为提高教学质量无私奉献的老师还要大力支持和表彰。 问:个别教师热衷于有偿家教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答:引起的成因是多种多样的,但主要原因是受利益驱动。从调查中发现,70%以上的人是出于对金钱的追逐。客观地讲,社会上有这么一个市场,民间补习机构良莠不齐,这需要从另一个方面进行规范。 问:有偿家教会产生什么后果呢 答: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个人收入增加了,但学校的声誉却损害了,教师的群体形象也被破坏了。同时,有些在职教师因为有偿家教也分散了工作精力,影响正常的教学质量,特别是有个别教师采取“上课留一手,过经过脉下来补”的错误作法,在群众中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问:市教育局对有偿家教问题将怎样解决 答:市教育局一直是明确反对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从2003年以来,市教育局主要领导在教育系统各种会上都旗帜鲜明地强调坚决反对有偿家教,尤其在2004年教育行风建设中,把这一问题作为整顿师德师风的一项重要内容,提出开展“四不让”(不让家长在我这里受到冷遇,不让差生在我这里频频出现,不让教学漏洞在我这里发生,不让学校形象因我受到损害)承诺活动,每个教职工都与学校签订了承诺书。在2005年全市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中,又明确作出了“5条规定”,坚决反对有偿家教。还专门发出了《关于转发一位学生家长来信的通知》,谆谆告诫在职教师不要从事有偿家教行为。在治理有偿家教工作中,市教育局将继续加强力度,执行“四不让”和“五条规定”,紧密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要求各地各校进一步提高认识,进一步澄清对有偿家教态度暖昧,投鼠忌器的糊涂思想,认真整治行风建设中还存在的其他问题。对有令不行,有错不纠者,对无视纪律规定、置若罔闻者,一经查实,坚决给予严肃处理 对于中小学存在已久并且屡禁不止的有偿家教问题,再次引起了教育行风评议团的关注。市教育部门于近期制定了相关办法,对在职公办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做出严格规定,对违者将进行严厉的处罚。 五种有偿家教严禁出现 在昨天的市教育系统行评第三阶段工作总结会上,有行风评议团代表提出,有些老师进行家教,是家长们强烈要求的,在寒暑假专门把老师请到家中来进行家教,这一类的有偿家教在不在教育局令行禁止之列? 市教育局局长钟以俊对此做出解释,他说近期制定的《关于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禁止有偿家教的暂行办法》针对的主要是五种反响恶劣、严重影响师风师德的有偿家教形式:“严禁利用学校资源进行有偿家教和在家开办辅导班的;利用工作之便强制或暗示学生进行家教补课的;教师之间互相介绍生源进行家教的;联合其他学科联合办学的;在课外辅导机构进行兼课的。” 对于在职公办教师从事这五类有偿家教的,一经发现,教育部门将对其做出严厉的处罚。首先是在评优评先晋级时实行一票否决,其次是对已评上高级职称的教师上述五种形式的有偿家教,经教育不改正的将采取高职低聘、转岗、停课学习、分流等措施进行处理。 “名师工程”提高教师素质 除了对破坏师德师风行为的令行禁止,教育局还制定了《珠海市教育系统名称工程实施方案》来加强教师队伍的培养塑造。该实施办法规定:从2008年开始,“名师工程”每三年评选一次,通过评癣培养,逐步建立起一支规模适当、师德高尚、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能够适应我市教育现代化发展需要的教师队伍。 据了解,珠海近期还在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学术交流中心举办了中学校长研修班,第一批40多名中学校长参加了研修班的学习,第二批将派出50名农村中学与民办中学的校长赴华东师范大学接受培训。另外,还于近期组织第十五期新教师培训班,159名招聘到珠海教育系统的大学应届毕业生参加了培训。
D. 在职教师暑期在培训机构有偿补课违法吗
违法的,有偿家教都是不允许的
E. 在职教师在外进行有偿补课犯法吗
不犯法,但是违规。
有偿补课一直是我国教育治理的难题之一。尽管教育部和其内他部委从容学生减负、素质教育、行风建设和规范收费等方面着手出台多个规范,补课问题仍然未得到有效治理。近日,教育部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首次明确规定禁止中小学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
《规定》明确了中小学及在职教师的六种行为构成有偿补课。
《规定》将有偿补课的实施主体限定为中小学和在职中小学教师。对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禁止,是出于教师的特定职业要求。退休教师已经不在学校继续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其行为不在《规定》调整范围。
中小学构成有偿补课的情形有三种:第一,组织和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第二,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第三,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在职中小学教师构成有偿补课的情形也有三种:第一,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第二,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第三,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F. 在职教师在校外办收费辅导班违反了哪些规定.
公职教师在外补课收费是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和各地教委出台的地方性规定都是违规的。
主要是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明确提出,教师要坚守高尚情操,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
另外教育部官网发布了《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教育部将严禁6种有偿补课行为,对违反有偿补课“红线”者实施严厉处分,并已将有偿补课治理工作列为2015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
教育部列举了6种严禁的有偿补课行为分别为:
一是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是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是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四是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五是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六是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本次印发的《规定》还明确了对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处罚措施:
1、对于违反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2、对于违反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3、对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社会反响强烈的地区,要严格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以及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行为要重点查办,实行“零容忍”。
G. 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可以依法撤销教师资格吗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中 第四条第九款 规定: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 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因此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活动会视情况,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如果教师的有偿家教活动行为严重违背教师的职业道德,或者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有可能被依法撤销教师资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