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管理培训 > 企业不参加安全生产培训

企业不参加安全生产培训

发布时间:2021-01-23 09:14:09

1. 不是生产性的企业需要安全生产培训吗

以前需要培训,并且《安全管理资格证书》持证上岗;新安全生产法要求,除危险性较大内的的单位容需要安监部门培训考核外,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具备岗位相应的安全知识即可。
建议你:到所在地的安监局咨询一下你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需要安全培训为好。

2. 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负法律责任吗

你是说企业还是员工?
如果是企业的话,一般采用资格证,如安全工程师等,专如果没有可以根属据安全生产法或者是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处罚
如果是员工的话,企业可以不让员工上岗;如果没接受培训就上岗的话,可以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安监总局3号令处罚。
所以,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3.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没有再培训 怎么办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依 据 《安版全培训管权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

种 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处罚幅度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配合安全监管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一般,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4、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或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造成危害后果严重的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 企业负责人没有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安全生产法能不能处罚

甲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没有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该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但尚不够刑事处罚。对其应给予的处分是撤职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法人或安全负责人须几年参加安全培训

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人或安全生产负责人须每年都要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和考试。

6. 法律对生产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培训时间上有要求吗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关于2015年安全生产培训计划的通知》,要求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在培训结束后按时参加考核,考核合格者方能持安全管理资格证书上岗。为进一步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榆林市安委办拟在今年三月份举办一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班,但安委办相关负责人在如何确定培训课时长度方面犯了难。那么,法律对生产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培训时间上有要求吗?

法律对生产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培训时间上设定了专门要求。对此,我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也就是说,根据参加培训人员的行业、参训次数的不同,培训时间的长短也是不一样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我国法律区分设定不同行业的企业安全负责人的安全培训时间,表明我国法律重视实际,根据各自行业不同的性质来进行规定,对负责人的安全培训规定必需的时间,是因为安全负责人对于企业的安全生产担负主要责任,只有经过必需的培训,才能将安全负责人的安全水平提升到法定的水平,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的方向。

7. 不重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后果

光明应急管理工作
关注
不重视安全生产培训的企业将被列入执法检查对象
2018-01-19 阅读59
1月18日,新区安监局开展第一期“光明新区新进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经查,大部分企业均按照通知要求准时参训,但有个别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不到位,不重视安全生产培训,无故缺席培训。
新区安监局高度重视,当日下午立即对逃课的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不重视培训的企业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安全隐患,执法人员依法对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了处罚。

1月18日下午,执法人员对深圳市中义交通设备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手动液压叉车堵塞消防通道,货物堆放违反“五距”要求,未按规定上报2017年第四季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等问题。

新区安监局重点开展本次培训,旨在落实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关口前移,提高新进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及能力。请各新进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高度重视,并按照通知要求参加本次培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企业将列入重点执法企业名单,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新区安监部门将依法予以顶格处罚。
更新于 2018-01-19
送花
投诉
阅读 59
0

精彩评论

期待你的美评...
没有更多评论了

光明应急管理工作
邀请你来美篇看他更多美文
关注
更多作品
查看主页
热门推荐

评论
点赞
分享

8. 未参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的企业,有什么样的处理规定

安全生产法:抄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9. 员工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吗

某市一楼盘的建筑施工单位新招收的20多名农民工,其中大部分人是初次进入建筑工地作业,普遍安全意识差。施工单位拟对新招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张某是新招农民工的一员,他认为自己有多年工作经历,拒不参加单位组织的培训。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张某提出严肃批评,张某认为小题大做。问:张某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吗?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厂区布局及特殊危险场所的位置、有毒有害因素及必须遵守的安全事项;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通用安全技术知识;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知识等等。这是现代社会从业人员所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从从业人员的角度看,如果其不接受教育和培训,则很难取得好的效果。鉴于此,我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从业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这是从业人员的一项法定义务。本案中,张某作为建筑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从事的是高危职业,建筑施工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要求施工人员必须具备较完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技能。所以张某必须接受培训,不能拒绝法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目的是为了使从业人员掌握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理能力,自觉地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0. 企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会承担怎样的后果

2014年12月,某制药厂依据年度计划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药厂教育和培训的期限为五天,在培训期间要求全体员工无特殊情况必须参加,且安排专人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及参加人员。在培训的最后一天,制药厂会对培训情况用考试的方式对员工进行考核。在培训期间,制药厂的大部分员工都能做到按时报到,认真听课,但是仍有小部分人尤其是几名部门经理常常迟到早退,甚至在考核的时候完全由他人代笔。后制药厂考虑到培训的整体效果,并未将培训的实际情况记录在培训档案上。企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会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近年来,安全生产事故不断发生,而很多时候安全培训不到位也是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安全培训不到位是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隐患,因此,通过教育培训,提高决策者、管理者、劳动者,特别是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知识、技能,是打好安全生产持久战、攻坚战的关键环节。为防止安全培训流于形式,我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同时也规定一旦生产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那么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要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的处罚。本案中,该制药厂依法应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但是考虑到培训的整体效果及相关部门检查、监督的需要,未能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依法应限期改正,可处罚金,如逾期仍未改正的,则会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综合治理,教育先行。在现代安全生产活动中,安全教育培训应该无处不在,这是用生命和鲜血换来的经验教训。因此,企业应该主动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阅读全文

与企业不参加安全生产培训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公办春考培训学校 浏览:734
九江船员培训中心 浏览:5
台州绘墨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浏览:207
非科级后备干部集中培训总结 浏览:419
东北舞蹈艺考培训机构 浏览:427
民营企业家培训班结业式 浏览:59
2017入党培训内容 浏览:828
顺德驾驶员培训中心 浏览:125
姜堰市三水培训中心网站 浏览:263
电动汽车维修培训视频 浏览:737
机关党务干部培训内容 浏览:423
企业培训为自己工作心得体会 浏览:512
线上培训工作 浏览:303
泉州舞蹈培训招聘 浏览:709
礼仪培训三年计划书 浏览:926
税务学校培训个人总结 浏览:508
专业技术人才初聘培训小结 浏览:980
是实验室设备安全培训 浏览:54
北京砂锅米线培训学校 浏览:127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意见建议 浏览: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