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如何准备治保主任,人民调解员培训
明确培训内容,确定时间地点,找好讲师
『贰』 人民调解员培训方案
认真学习,一心为人民服务
『叁』 人民法院如何加强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和支持
一、人民调解制度的概念
广义的调解,是指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机关主持,对纠纷的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解决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仅是调解体系中的形式之一,人民调解制度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辅助制度,也是人民群众自己解决纠纷的法律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其职责任务是以合理合法、自愿平等和尊重诉权原则,调解民间纠纷,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人民调解作为一种民间纠纷的平息方法,以其简便快速的特点,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近几年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卓有成效,解决了大量的民间纠纷,为社会稳定,防止矛盾激化,减少诉讼,避免大量案件涌入法院,缓解法院工作压力,发挥了积极作用。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已成为我国诉讼程序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重要手段。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各种民事、商事纠纷也相应地与日俱增,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的案件受理能力毕竟有限,这样,对包括人民调解在内的各种法庭外纠纷解决机制的社会需求也就日益凸显。
二、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
人民调解协议,是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自愿达成的解决纠纷的协议。人民调解协议完全具备民事合同的特征和性质,依法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
民事合同的效力为法律所赋予。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合同真实地反映了双方当事人的意志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合同即具有法律强制力。因此,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是合同的法定有效条件。依法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即使调解协议的内容确定了一方当事人对于某些权利或者利益的放弃,只要该种利益的放弃是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仍然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人民调解协议确定为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也同样说明人民调解协议依法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
三、当前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下,人民调解委员会正逐步步入法治化、正规化的轨道。通过人民调解,化解了一大批社会矛盾,有力的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但根据笔者多年来的审判实践,发现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具体工作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不容忽视:
1、业务上培训较少,相当一部分调解人员法律知识贫乏,对现行法律、法规废止实施不能准确把握,调解案件时适用法律不准确,有时适用已废止的法律、法规。笔者曾经遇见过,2006年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还适用早已废止的《人民公社条例》。
2、部分基层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不够,没有认识到人民调解的重要性,对出现的矛盾纠纷过分依赖于法院处理。随着乡村改革的不断深入,调解人员变动频繁,调解人员工作能力、业务水平难以提高。
3、调解工作不规范,口头调解者多,不制作书面调解协议,调解案件无档案材料,一旦一方反悔,进入到诉讼程序,收集证据较难。或者制作调解协议时,内容表述不准确、不规范、不完整,适用具体数据不统一,各随其是,随意性较大。
4、违法调解现象依然存在。调解协议内容明显违法。调解时漏列、错列权利义务人,权利义务混乱,责任不明,调解协议权利义务人与签字人不一致,一旦反悔协议无法维持。强制调解、越权调解现象时有发生,有些调解人员采取威协、恐吓等手段,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意见,一些涉及刑事犯罪,行政处罚案件,被当作民间纠纷简单调解。
5、不依法公正、公平调解现象仍然存在,调解人员受利益、关系、人情驱动,难以站在公正立场上公平调解。
近年来,最高法院非常重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工作,及时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及实施意见,为人民调解工作步入法治化,正规化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根据笔者调研的结果看,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更多的是针对个案的指导,缺乏系统性和主动性,还没有建立一套科学的指导机制。党中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对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从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出发,积极推动多种矛盾纠纷解决方式有效衔接、多种资源充分整合、相互支持的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形成,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支持。人民法院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分为非诉层面和诉讼层面两个方面。
首先在非诉层面上:
1、向基层人民政府提出司法建议,建议基层人民政府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机构,保持人民调解队伍的相对稳定,切实改变部分地方人民调解委员会形同虚设的局面。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制订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细则、调解程序细则,从程序上、制度上确保调解公开、公平、公正。
2、试行实行人民调解指导员制度。指定基层法院相关业务庭及人民法庭审判经验丰富的业务骨干担任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指导员,实行定人、定岗、定点。人民调解指导员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正常的工作联系,以增长法律知识、强化调解技巧、提升调解艺术为主要内容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同时选聘作风正派,具有公信力和一定法律知识的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法院审理案件,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技能。
3、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人民调解工作座谈会。通过定期、不定期召开与司法行政机关、调处中心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席会议,基层人民调解员座谈会等形式,了解人民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共同分析探讨,总结经验教训,研究方案对策,提出指导意见,提高指导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4、建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和预警机制。通过院、庭长走访基层联系点,人民调解指导员会同人民调解员、司法助理员定期到各乡镇、村组排查社会矛盾纠纷,研究民间矛盾纠纷产生的规律和特点,做到早排查、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要及时排查原因,分析对策,制定预警和防控方案,充分发挥大调解机制的防控功能。
5、推动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有效衔接,完善参与大调解工作机制。成立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和计划,定期就大调解工作进行业务研讨和培训,以人民法庭为依托,促进诉讼调解与大调解机制形成良性互动格局。同时完善制度,形成规范、系统、经常的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其次在诉讼层面上:
严格依法及时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通过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商案件来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审理此类案件时应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并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法院调解,并将审理结果告知调解组织。对当事人就人民调解协议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要优先、及时予以处理,在诉讼过程中,仍应做好调解工作。
1、对此类纠纷,人民法院要积极受理,及时进行审查,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不予受理或拖延立案,应设立大调解纠纷立案绿色通道,以保证此类纠纷进入诉讼程序的畅通。同时积极探索实践立案先行调解制度,在此类纠纷立案时,召集当事人及原人民调解员到场,根据自愿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与人民调解员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调解工作,最大限度的减少当事人的讼累,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2、在审理过程中,严格适用《合同法》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于人民调解协议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众利益,不存在重大调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况的,依法确认和支持调解协议的效力。同时就反悔调解协议的一方,课以其相应的举证责任,以维护大调解的权威。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人民调解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并告知当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
3、对于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明确的调解协议,因其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确定,可参照类似于支付令性质的督促程序,对符合支付令受理条件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及时、积极受理,并及时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债务人未提出实质异议,即可进入执行程序,否则则进入诉讼程序。这样,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和威信将大大增强,有利于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肆』 多元化调解领导发言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
下午好!首先感谢上级领导在百忙之中对我们人民调解人员的关爱。我叫***,是来自翔安区**镇**社区的一名社区人民调解员,已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十年。在这十年间,我和其他的人民调解同志一样,调解之路起初并非一帆风顺,到处充满着困难和挑战,不仅仅要拉下脸皮磨破嘴皮做好人,而且还要时刻保持平和稳重不急不躁的心态。我时常自我反省自我告知,我置身于基层,就职于人民调解工作,首要任务就是要排查处理好矛盾纠纷,就是为了维护社区的稳定和谐作出积极贡献。因此,我始终坚定不移的把人民调解工作当做工作生活中的重中之重来对待,共调处社区大大小小矛盾纠纷近百起,竭尽全力有效避免民事转刑事案件及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今天非常荣幸借此契机,与大家分享我个人对社区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与看法。
中华民族历史悠久,文化生活底蕴丰富,民风民俗淳朴,虽然现在经济社会发展突飞猛进,但依然存在不少村民思想保守禁锢,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在上了年纪的村民身上显得尤为突出。一发生矛盾纠纷,往往双方都难以坐下来心平气和的协商解决,而是采取过激冲动的方法叫亲朋好友前来助威助阵。所以妥善解决好农村矛盾纠纷,就需要跟革命打仗一样快、准、狠,小纠纷不过夜,大纠纷及时处理,做到抓早抓小,堵塞漏洞。
就拿今年有起纠纷来说,我村彭某林和彭某建是数十年的老邻居。彭某林在自家东面搭个棚子停放家里人的摩托车,而彭某建认为其占用了他的宅基地,双方各执己见,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后双方又叫来了各自的亲属朋友,人多吵杂争执愈闹愈烈,一场争斗一触即发。这会快、准、狠就派上了用场。“快”,在得知此事后立马放下手中的饭碗奔赴现场,我深知再有延迟恐怕事态将无法控制。“准”,在根据平时对村民挨家挨户多走动多了解记录下来的人际关系信息,筛选出在双方间插得上话、说话有分量的人,稍后重点突破。“狠”,在敢于直视怒火中的他们,勇于训斥他们的错误做法。根据事态的稍微缓和,我随即对双方当事人做耐心的思想工作,讲法律,讲邻里亲情,讲合法手续,寻找双方的平衡点,经过后来多次入户走访,最终圆满妥善的解决此纠纷。
后来经历了一起起成功的调处,我懂得了:
矛盾排查,贵在勤走访,多了解,做到心中有数。
多元化调解协商,贵在发现早,处理准,做到兵贵神速。
圆满解决,贵在事后回访,普法传法,做到人人守法。
提升能力,贵在总结经验,找出疏漏,做到尽善尽美。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乘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这两句诗意蕴深刻,耐人深思,我也把此当成自己在调解工作中的座右铭,时刻警醒自己,时刻鼓励自己,走上调解之路,走上为人民服务之路就是要心存勇于面对惨淡人生的胆魄,就是要狠下功夫、努力去发挥自身价值,不辜负村民的厚望。
谢谢!
『伍』 如何有效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独特优势
(一)、深化舆论宣传,提高调解工作的法律效力和社会公信力。
人民调解是减轻司法裁判压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因此要提高调解工作水平,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就必须发动群众普遍参与,提高人民群众对调解的认识、支持、帮助的自觉性。必须进一步强化舆论宣传,营造浓厚氛围,采取发放公开信、悬挂横幅、广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大力宣传《xx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和新时期人民调解的地位、作用及法律效力,使人民调解获得依赖并深入人心,成为群众解决纠纷的优先选择,同时加强对人民调解的目的意义、人民调解员的典型事迹以及调解案例的宣传,不断增进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了解,逐步形成“群众有矛盾、有纠纷不找镇政府,先找调委会的局面。
(二)纳入综合治理“一票否决”,首先从人民调解工作问责
各级领导要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新时期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议事日程,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体规划,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纳入对村(居)委的工作考核目标,做到人民调解工作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落实到位、经费预算到位。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票否决”首先从人民调解工作问责,以督促各级领导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和指导,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政策措施、人力、物力、财力是给予支持,对工作突出的要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和宣传。
(三)优化调解员队伍,不断提高整体素质。
提高人民调解队伍素质是关系人民调解工作质量的重要环节。我认为应抓好以下两点:一是选聘一些文化素质高、懂政策、懂法律、责任心强、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调解员,改善队伍的素质结构,努力造就一支熟悉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熟练掌握调解民间纠纷和社会矛盾纠纷相关的法律政策、能正确运用人民调解程序与方法、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村民加入到调解队伍中;二是强化知识培训。加大人民调解队伍的文化专业知识和调解业务的培训力度,xx县、乡分级培训制度,xx县每年要轮训一次人民调解员,乡镇要每月召开一次村(居)调委会主任例会,每年培训人民调解员在两期以上。提高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质,按照“三懂三会”的标准:即懂政治,会做群众工作;懂政策,会用政策规定处理民间纠纷;懂法律,会用法律、法规化解矛盾纠纷和处理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采取培训班、以会代训、旁听法庭审理等方式,加大对调解人员的培训力度,以提高调解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四)、规范调解工作程序,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
依法调解是调解工作的生命所在,要使老百姓对人民调解产生公信力,必须实现调解纠纷程序的规范化。一是规范制度。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学习、定期排查、重大纠纷讨论、回访等工作制度。二是规范调解。严格按照调解程序进行调解,受理纠纷时,要做好纠纷登记。进行调查时一定要公正,取证一定要合法、客观、真实,充分掌握材料,弄清纠纷情况,判明纠纷性质和是非曲直。调解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兼顾公平,合情合理,做到因事制宜、因人制宜,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对比较复杂的、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纠纷要邀请相关人员和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共同参与调解。调解委员会对调解的案件应当进行回访,以监督当事人的履行。三是规范调解文书。调解文书是依法、公平、公正调解的证据,合法的调解协议书是得到司法保护的基础。在具体制作上要把握好针对性、逻辑性、严密性,遵行评判说理原则,达到有理有据,以理服人的效果。
(五)、建立“联合调解”,完善民调组织体系。
为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各部门需要加强协调合作,齐抓共管。积极改革调解组织机构,形成横向网络和纵向网络,构筑横向拓展,纵向延伸,纵横交错、互为一体的大调解格局。借鉴和推广枫桥及颖上等外地经验,真正把人民调解工作应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实行乡镇综治办、司法所合属办公。一方面,乡镇要建立矛盾纠纷联合调处中心,由综站治、信访、民政、司法、公安、法庭、财政等部门组成。并成立专门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实施。实行党政班子成员包片、驻村干部包村、村两委成员包组的工作机制,形成各单位密切配合、互相联动的调解工作新格局。另一方面,针对民间纠纷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积极稳妥地在流动人口聚集的社区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努力探索在企事业单位依托工会组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行业性、区域性的结合部组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那些跨单位、跨地域的民间纠纷和重大疑难纠纷,xx县形成一个以村(居)、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干,xx县的人民调解组织运行网络。再者,由镇联调中心、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小组、调解员组成四级纵向调解网络,构建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大调解”组织体系。真正做到“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人民调解组织;哪里有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就做到哪里”。
(六)、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职能作用。xx县委、县政府每年召开一次人民调解工作总结表彰会、集中培训一次调委会主任;xx县人大每年视察一次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xx县人大常委会作一次人民调解工作报告;县政协每年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一次调研。全面实施人民调解工作领导重视、齐抓共管的“五个一”工程。乡镇党委、人大、政府要从“保一方平安,促经济发展”的高度,把人民调解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并采取切实措施,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民调组织的主管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对民调工作的管理,强化责任,严格考核。同时,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他们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指导他们积极探索做好新形势下民调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工作中还注重善于总结和发现基层民调组织中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利用各种形式进行宣传和推广,以点带面,xx县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开展。
(七)、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和报酬。严格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文件精神,把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落实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培训、表彰奖励、办公用品用具和生活补贴的经费到位。建立统一规范的调解工作各项业务规章制度,抓好人民调解的硬件建设,力争使各个调委会都有独立的工作场所、配备齐全的办公桌椅和业务工具书,设立独立规范的调解室,能正常开展业务。尽快实现调委会标牌、标识、印章、程序、制度、文书“六统一”。设立人民调解专项奖励基金,极大限度地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独特作用,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健康发展,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陆』 如何深化和提高人民调解工作重要
(一)进一步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根据我县社会矛盾纠纷形势发展的要求,当前,要在巩固镇、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积极稳妥的发展行业性、区域性的人民调解组织,加强行政交界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并根据需要,在集中贸易区、流动人口聚居区建立人民调解组织,逐步消除调解组织空白点,把人民调解工作延伸到社会各个领域,使各种民间纠纷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二)不断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条件选任人民调解员,积极吸收符合条件的离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法律工作者等志愿者参加,逐步优化队伍结构;
2、定期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意识、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努力造就一支思想作风过硬、工作业务熟练、具有吃苦精神的、适应我县新形势发展需要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三)转变人民调解的工作渠道
1、推动“单一调解”向“调诉衔接”的转变。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出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实施,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为实现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的衔接提供了法定的依据,也为促进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关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组织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2、实现“重调轻防”向“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转变 人民调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必须掌握主动,坚持调防结合的原则,重点在防字上下功夫。
一是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宣传力度,提高人们对人民调解的认识。充分利用人民调解宣传日活动,通过开辟人民调解工作宣传专栏、举办法律知识问答、以案说法等形式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正确引导纠纷当事人主动寻求人民调解的帮助。坚持在调解纠纷过程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直接面对普法对象的优势,加强对群众的法律知识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让群众知法、懂法、用法,提高群众面对纠纷的理性程度,更多考虑成本、效益等因素,使人民调解获得信赖并深入人心。
二是建立矛盾纠纷的预防和排查机制,并督查落实到位。建立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等预防机制。建立矛盾纠纷的排查制度,确保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排查重点以征地拆迁补偿、劳资关系、宅基地、土地承包、婚姻家庭等纠纷为主。排查形式上坚持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
三是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解工作必须要化被动为主动,要经常对辖区单位和村(居)民进行走访,全身心投入到群众中去,了解社情民意,及时发现纠纷苗头,真正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调处”,把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3、确保“单独调解”向“联合调解”的转变 在当前民间主要矛盾纠纷发生新变化,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新形势下,开展调解工作必须运用综合手段,多方协调才能达到更好效果。
一是健全人民内部矛盾调处办公室牵头、各部门参与的协调配合机制。随着环境纠纷、医疗纠纷、产品质量纠纷等特殊纠纷的增加,专门性的行政处理、行政调解机制愈发显得重要,因此其它职能部门要积极参与矛盾纠纷的调处。
二是积极推行“诉调对接”和“公调对接”工作机制。
4、促进“以德调解”为主向“依法调解”为主的转变 随着普法的不断深入,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素质的不断提高,在矛盾纠纷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通过法律解决的意识增强,调解时仍然依靠个人威望和传统道德规范解决已经行不通,当事人很难接受,就会影响到调解的法律威信和工作效果。因此这对调解工作人员提出了新要求。
一是调解员要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素质。人民调解员要通过自学、参加培训等途径,一方面要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重点学习民间纠纷涉及较多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物权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等,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学习调解的技巧和方法。要通过工作实践、经验交流等不断改变调解方法,创新调解工作的技巧。
二是司法所定期开展调解业务培训。可以邀请法官、检察官、律师或经验丰富的调解工作者对调解员进行业务辅导,重点讲解法律基础知识,剖析常见纠纷案例,组织调解员参加民事案件审理的旁听,全面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技巧。
三是调解过程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在调解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调解,使人民调解工作从内容到形式,从过程到结果都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调解协议书的制作坚持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协议内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调解协议有效条件,制作规范的调解协议书,确保它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