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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流培训

发布时间:2020-11-29 23:25:43

① 江门市江海区劳动局的电话号码是多少

江门市人力资料和社会保障局:

位置:江门市蓬江区堤东路93号

电话:(0750)3333906

(1)企业分流培训扩展阅读: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科室及职能介绍:

1、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化管理、质量体系建设、安全、保密、财务、接待、后勤保障、政务公开、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承办上级机关及领导督查事项的督办上报工作;承办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政治审查工作;协调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的业务工作。

电话: 3333906

地址: 江门市蓬江区堤东路93号人力资源综合服务楼6楼

2、人事监察科

负责党务、纪检、监察、机关作风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等工作,指导开展计划生育、工、青、妇等工作。

电话: 3935226

地址: 江门市蓬江区堤东路93号人力资源综合服务楼5楼

3、综合规划科

指导和参与制定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综合调研工作,提出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人事制度改革总体规划;

分办文件、起草校核重要文稿和综合材料;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宣传工作;编制机关事业单位、机关雇员招录计划及人员结构调整计划;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统计数据的分析工作。

电话: 3935280

地址: 江门市蓬江区堤东路93号人力资源综合服务楼6楼

4、法制科

负责宣传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承办本局涉及法律、政策的事务;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清理工作;

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导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负责拟订劳动关系调整政策、制度建设、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实施规范。

电话: 3935296

地址: 江门市蓬江区堤东路93号人力资源综合服务楼2楼

5、就业促进科(农民工工作科)

负责组织编制就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统筹城乡劳动者就业政策并指导组织实施;承担企业相关人员工资水平调查的统筹协调与组织实施;对企业职工工资进行宏观调控和指导;负责城乡 - 3 - 劳动者以及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管理,健全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负责就业、创业统计工作;参与拟订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负责高层次人才和海外留学回国人员、高校毕业生、城镇下岗人员自主创业资助经费项目管理;

负责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境外人员在我市就业的管理,归口管理境外企业驻我市机构雇请劳务人员的工作;负责农民工就业的指导、协调与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电话: 3506896

地址: 江门市蓬江区堤东路93号人力资源综合服务楼4楼

6、职业能力建设科

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和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激励政策;拟订全市公务员培训、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培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培训的规划及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审批社会力量职业培训办学;承办市级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施教机构准入事宜并指导、评估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企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核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置,管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拟订技工学校的发展规划、管理规则及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技工招生教育管理工作;指导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电话: 3327033

地址: 江门市蓬江区堤东路93号人力资源综合服务楼4楼

8、公务员管理办公室

负责全市公务员法贯彻实施工作;负责全市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公务员的录用、调任和登记工作;按权限负责市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公务员的考核、转任、职务任免和升降、回避、辞职辞退、申诉控告、职位管理和非领导职务设置等工作;

按权限审核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宜;承办政府工作部门有关人员任免事宜;综合管理政府奖励。

电话: 3333394

地址: 江门市蓬江区堤东路93号人力资源综合服务楼4楼

9、职员和雇员管理科

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及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收、聘用及管理工作;承办事业单位人员科级职务任职资格审核;

负责办理市直事业单位人员调动手续;承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有关工作;负责机关雇员招考、雇用备案、合同鉴证、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电话: 3873786

地址: 江门市蓬江区堤东路93号人力资源综合服务楼2楼

10、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组建和管理各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承办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核发、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材料审查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等工作;

负责高级专家人选的选拔推荐和管理工作;负责高级专家延缓退休的核准;负责博士后管理工作。

电话: 3873782、3873779

地址: 江门市蓬江区堤东路93号人力资源综合服务楼4楼

11、外国专家管理办公室(引进国外人才智力管理办公室)

拟订吸引国(境)外人才智力及留学人员来我市创业、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外国专家来我市工作的资格审核和管理服务工作;承担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受理、初审及年审工作;管理各类出国(境)培训项目和公派出国研修工作;承担市政府专家顾问聘任、日常联络和服务工作。

电话: 3317363

地址: 江门市蓬江区堤东路93号人力资源综合服务楼4楼

12、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科(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织实施军转干部、随迁家属的安置政策、计划;组织军转干部培训;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和稳定措施;负责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承担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电话: 3935209

地址: 江门市蓬江区堤东路93号人力资源综合服务楼2楼

13、工资福利科

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退休政策,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研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承担公务员工资水平调查的统筹协调与组织实施;承担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退休费统发以及调资审核工作;

承担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工作;承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和出国(境)定居离职手续;指导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工资管理和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电话: 3336205

地址: 江门市蓬江区堤东路93号人力资源综合服务楼4楼

14、财务与保险基金监督科

参与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统计、管理工作;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监督,指导各市、区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工作,承担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综合平衡社会保险调剂基金和就业资(基)金;对全市各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跟进社会保险基金的审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负责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电话: 3935233

地址: 江门市蓬江区堤东路93号人力资源综合服务楼6楼

15、养老与失业保险科(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科)

贯彻执行城镇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政策,制定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和基金征缴、管理办法;拟订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拟订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个人帐户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拟订失业职工登记、管理制度及失业保险金稽核规定并组织实施;拟订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办法;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负责政策性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承担全市企业年金方案的审核和备案管理工作;

制定补充养老保险办法;拟订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电话: 3935213

地址: 江门市蓬江区堤东路93号人力资源综合服务楼4楼

16、农村社会保险科

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发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和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负责全市征地项目的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核工作;参与指导、监督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和待遇的支付。

电话: 3935272

地址: 江门市蓬江区堤东路93号人力资源综合服务楼5楼

17、医疗与生育保险科(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发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组织拟订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和支付标准;拟订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组织制定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定标准、审定办法、监督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确定、监督、考核和奖惩;拟订参保人群就医管理相关政策;指导制定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及其改革方案;负责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

电话: 3935232

地址: 江门市蓬江区堤东路93号人力资源综合服务楼4楼

18、工伤保险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工伤保险的基本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工伤预防和康复政策;拟订工伤保险基金调剂(储备)金政策并提出支配计划;组织拟订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康复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审定标准和管理政策;

负责市直单位员工工伤认定工作,指导、协调各市、区级工伤认定工作;组织实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负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电话: 3935236

地址: 江门市蓬江区堤东路93号人力资源综合服务楼2楼

19、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监督支队 (劳动关系科、信访科)

负责拟订劳动监察制度、执法规范和标准;组织全市开展劳动保障监督检查活动,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处理劳动纠纷引发的突发性事件;

监督、指导各市、区开展劳动监察工作,依法查处和督办全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指导和协调劳动关系处理工作;审核指定的市属和中央、省驻本地企业关闭破产、改制等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审核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

贯彻落实企业职工福利有关政策;指导劳动标准实施工作;承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

电话: 3317023

地址: 江门市蓬江区堤东路93号人力资源综合服务楼2楼

19、人才开发科

参与拟订全市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政策法规、发展战略并组织实施;负责统筹人力资源调查、统计和分析工作;参与组织开展人才工作考核;牵头拟订引进人才优惠政策及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人才工程、计划、项目以及专家服务的综合管理等工作;

负责高级专家人选的选拔推荐和管理工作;承担领军人才评审等工作;承担市政府专家顾问聘任、日常联络和服务工作;为我市用人单位提供人才引进、人才管理服务的政策咨询;负责综合管理本局对外合作与交流项目有关工作;承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电话:3935228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堤东路93号人力资源综合服务楼6楼

② 广东省安全员c证在哪里报考

当地的建筑局。报名地址:深圳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办人民路AAA大厦东座1208。

报考条件及需提交资料:红底2寸彩照电子档 ;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收费标准:1080元(含报考费、培训费、课本资料费)。

讲解课本科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技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考核辅导补充资料。

考试题型: 只考理论一门,满分100分,60分以上合格,都是单选、多选和判断题,闭卷考试,采用标准化答题卡作答,考试使用的2B铅笔、橡皮擦等文具自备;参试人员对号入座,必须随身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备查。

培训地点及考试时间: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机安排培训考试时间,一般是报考之后1个月左右安排,我校会提前1个星期以电话方式通知,在广州培训考试一起3天。

成绩查询网址:广东省建设信息网。

成绩查询时间:考后15个工作日。证书颁发时间:考试成绩合格拿身份证原件到广州申请C证证书后30个工作日。

如今一些工程单位对安全员这一岗位并不重视,有的是从施工班组长挂职兼管岗位提拔来的,有的是从施工员岗位调整来的,有的是从机关管理岗位分流来的,因此,安全员的就业范围不如预算员、施工员、质检员和材料员。但是,安全员发展路径倒是颇为明确,直接向着注册安全工程师方向发展。

③ 目前国内较好的在线教育平台有哪些

个人可以推荐一个软件,“因才教室”,操作简易,注册即可使用,功能也比较强大。适合想进行在线教学,但又对电脑不太精通的童靴哦。

1.可以音视频实时通信,完美还原线下教育;

2.电子白板互动,实现教师与学生的实时互动;

3.管理/课程管理

4.ppt、word、pdf、excel、gif文件的演示,不用为文件格式而烦恼。

④ 有关行政关系转移的问题

“人员分流”与下岗不是一回事。

机关人浮于事、机构臃肿造成的浪费是巨大的。有的单位本来两个人就能干的事三个人干,甚至五个人干,经常是“一杯茶,一支烟,一张报纸看半天”。因此,建设节约型机关,必须盘活人才资源,让每个机关干部尽其力、尽其才,发挥出最大的作用,创造出最大的价值。
分流机关闲置人员,让机关干部投身经济建设主战场,不仅有利于机关精兵简政,改善机关人员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提高工作效率,而且为单位节约了人才、节省了开支,更为社会创造了社会价值。因此,人员分流不仅解决了人力资源浪费问题,而且本身也是一种节约。
当然,人员不可盲目地分流。在人员分流过程中,要本着“无情分流、有情操作”的原则,认真做好分流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掌握分流人员的思想动态,引导他们维护大局,支持改革,正确对待个人工作岗位的变化;要不断拓宽渠道,努力使分流人员各得其所,人尽其才;各企事业单位应按政策标准积极接纳分流人员,为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创造条件。
另外,人员分流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规定的编制员额、职数及比例配备人员,坚决执行政策标准,不准搞“特殊政策”,切实把人员定岗分流同完善竞争激励机制和新陈代谢机制结合起来,平稳地分流人员,真正达到优化队伍结构、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的目的。如下面方案: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机构改革人员分流方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区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参照《天津市市级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意见》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区行政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人员分流工作的指导思想:精兵简政,提高办事效率;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干部队伍;调整和优化行政单位工作人员的队伍结构。

第三条 人员分流工作要以"统一部署、部门负责、有序进行、积极稳妥"为原则,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开发区保税区工委(以下简称工委)、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负责地做好本单位的人员分流工作,要实行"第一把手"负责制。人员分流工作必须在做好"三定"的基础上,一次性地明确被分流人员及其分流去向。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认真落实分流政策,积极创造条件,使分流人员都能得到合理安置。

第四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和适应对象
一、适用范围
管委会隶属的行政单位。
二、适用对象
行政单位在"三定"工作中及其完成后产生的富余人员。

第二章 人员分流途径及其相关政策待遇

第五条 行政单位人员分流的主要途径是:内部退休、辞职、辞退、成建制转移、离职培训和充实企、事业单位。

第六条 内部退休
一、内部退休是指现行政单位工作人员虽不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符合一定条件,经组织部门批准后退职退岗,不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同时享受内部退休待遇。
二、内部退休条件
行政单位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当内部退休:
1、男职工年满五十七周岁以上的和女职工年满五十二周岁以上的;
2、经鉴定,确实已丧失工作能力的,不能再继续工作的。
三、男职工年满五十五周岁,女职工年满五十周岁,或工龄满三十年的具有行政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人可以申请提前退休,经审批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其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暂缓内部退休
下列人员由所在单位报退休主管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批后,先暂缓内部退休,待暂缓原因终止后按本方案执行。
1、被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审查尚未终结的当事人;
2、接受内部审计期间的当事人;
3、在工伤治疗期间的。
五、工委组织部和劳动人事局是负责内部退休工作的主管部门。工委组织部负责处级(含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干部的退休审批工作;劳动人事局负责科级及以下干部的退休审批工作。
内部退休手续在劳动人事局办理。
六、办理程序
符合内部退休条件的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内部退休手续:
1、申报内部退休人员名单
各行政部门按照内部退休条件,确定内部退休人员,并将名单报编委办公室,经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审批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2、编委办公室负责将审核结果汇总,报编委审批后,由劳动人事部门核定有关退休待遇,办理退休手续,同时通知财政部门和所在单位。在通知的次月起,内部退休人员纳入编制外管理。
3、所在单位要认真做好内部退休人员的工作交接,人事主管部门要做好备案和管理工作。
七、内部退休待遇
内部退休人员在内退期间享受在职时的全部工资和福利待遇,在此期间,遇有工资福利的调整,享受调整后的待遇。内部退休人员不享受已离、退休人员的待遇。
八、后期管理:
办理完内部退休手续的人员,应当退出工作岗位并与原单位脱离,不再纳入行政人员编制管理。
九、各行政单位原则上不得再聘用已内部退休人员工作,但经过批准的可以继续工作。

第七条 人员辞职

一、鼓励个人创业、自谋职业,是推动人才合理流动,实现人才的合理配置的重要途径。各行政单位应充分尊重个人的择业自主权,允许工作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辞去行政单位的工作,自主重新择业。
二、辞职条件:凡在开发区工作满三年的(包括试用期),男职工和女职工年龄分别在五十四岁和四十九岁以下的,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均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申请。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职:
1、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
2、正在接受审查的;
3、在开发区工作不满三年的。
四、辞职程序
工作人员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1、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人员辞职申请表》;
2、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3、根据组织、人事或纪检部门的要求,对辞职人员可以进行离职前审计,审计期限不超过审核之日起10个工作日,由审计部门向编委办公室提供审计报告;
4、对于可以辞职的,由编办向编委呈报。批准通知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本人,同时在人事(组织)部门备案,人员辞职手续在劳动人事局办理;
5、辞职人在辞职申请被批准后的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公务交接手续。
五、辞职后果及补偿
1、工作人员辞职后,即解除了与原单位的任用关系。不再具有机关行政工作人员的身份,也不再享有工作人员的各项权利,辞职申请被批准后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2、《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单位人员辞职申请表》及审批材料放入本人档案,存入开发区人才交流中心;
3、为使辞职人员保持社会保险缴纳的连续性,人才交流中心可受辞职人员的委托为其办理继续投缴社会保险事宜;
4、辞职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开发区办理退休手续的,其辞职前的工龄可视为缴费年限;
5、辞职人员的党组织关系可挂靠在开发区流动人员党支部;
6、辞职人员按下列标准给予经济补偿:
(1)一次性离职费
连续工龄满3-10年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基本工资;
连续工龄在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发给一个半月的本人基本工资。不满一年的尾数,不足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
基本工资的构成为本人辞职前作为计算投缴社会保险基数的工资项目之和,离职费的总额,最高额为本人二十四个月的基本工资。
(2)一次性的自谋职业补助费
连续工龄每满一周年,给予5000元的自谋职业补助费,在开发区工作的区龄,每满一周年,另给予5000元的自谋职业补助费;
工龄计算时,尾数不足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
自谋职业补助费最高限额为20万元人民币。
7、辞职人员享受的补偿费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免征个人所得税;
8、辞职人员自辞职被批准之日起不准被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开发区管委会或总公司所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
9、辞职人员不享受失业救济待遇。

第八条 辞退
一、辞退不合格人员的目的是要建立并完善淘汰机制,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合理配置人才资源。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勤政和廉政建设,进一步提高开发区行政单位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辞退: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人员,应予辞退;
2、对因思想水平、业务能力、身体条件(因病长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等原因不胜任本职工作又不接受其它合理安排的人员,可以辞退;
3、对因所在单位撤消、合并、职能调整或缩减人员编制需要调整工作岗位,本人拒绝安排的,可以辞退;
4、工作人员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可以辞退;
5、不履行义务,不遵守纪律,工作失职,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可以辞退;
6、受刑事处分,或虽免于起诉,但有结论且情节严重的,应予辞退。
三、辞退程序
1、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填写《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辞退人员审批表》,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2、组织人事部门接到辞退建议后,应进行认真的审查和复核。经审查和复核,辞退理由成立的,方可提请管委会审批;
3、管委会审批后,辞退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本人。
四、辞退后果及其生活保障:
1、工作人员一旦被辞退,即解除了与原单位的任用关系。被辞退人员不再具有机关行政人员的身份,不再具有执行公务的责任,也不再机关行政人员享有的各项权利和待遇;
2、自批准辞退次月起停发工资,被辞退人员按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辞退人员审批表》装入本人档案,档案存放在开发区人才交流中心,五年内不准重新被录用到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和开发区管委会或总公司所属的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工作;
4、辞退后重新就业的,其辞退前和重新就业后的工龄中断时间不超过3年可以连续计算,超过3年的应以重新就业时间计算;
5、被辞退人除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外,还可按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标准,发给一次性的生活补贴,具体发标准如下:
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二年的,发给三个月的辞退费;
工作年限满二年的,发给四个月的辞退费;
工作年限满二年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发一个月的辞退费,但最多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九条 成建制转移
一、成建制转移是行政单位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因单位的职能职责发生变化,由行政单位转变为事业单位,或转变为企业所涉及到的人员整体转移变化。
二、成建制转移的机构分离时间确定
成建制转移工作要有一个明确的起始和截止时间,以界定成建制转移单位(以下简称改制单位)在某一时间点以前为行政、事业性质,以后为事业或企业性质。
三、成建制转移的人事移交工作:
1、移交时间
由开发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确定人事移交工作的时间段,要求有关单位在此时间段内及时办理移交工作。
2、人事关系
(1) 编委办公室向改制单位移交人员名单;
(2) 改制单位人员填写《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员调出审批表》;
(3) 编委办公室向改制单位的人事主管部门出据《人事关系介绍信》;
(4) 编委办公室协助改制单位办理人事档案的转移手续。
3、工资关系
(1)编委办公室向改制单位出据个人《工资转移证》;
(2)编委办公室将每个人的《工资档案》移交改制单位。
4、保险关系
由编委办公室负责通知开发区社会保险机构其单位性质变更情况,使社会保险机构按改制后单位的性质对其职工进行社会保险管理。
四、法人变更
对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由编委办公室负责收回被改制单位的法人证书正、付本,上交天津市编委法人处,予以注销。

第十条 离职培训
一、离职培训的形式、期限和目的
被确定的分流人员和竞争上岗后未被安置的人员应当参加离职培训,也可以选择符合条件的其他分流途径。离职培训采取统一组织和个人自行选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训期限为2-3年。
通过离职培训,分流人员的个人素质和专业技能应得到较大提高,加强创业信心,具备自谋职业的能力。
分流人员参加离职培训,要签订《离职培训协议书》,《离职培训协议书》由编委办公室代管委会与本人签订,以确定离职培训期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二、 离职培训的种类
学历、学位教育培训
三、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必须参加离职培训:
1、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
2、学历为中专(含中专)以下的。
四、培训期间的待遇
1、在培训期间停发工资、福利和奖金,改为发放培训津贴,培训津贴的标准指原工资中计算纳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部分;
2、在培训期间享受除补充养老保险外的其它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待遇,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基数按照培训津贴计算,由开发区财政负担,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在发放培训津贴时扣除;
3、培训期间工龄连续计算。
五、培训费用的支付
培训费用是指培训单位按照国家教委规定收取的直接费用,或经编委办公室与培训单位签定培训合同规定的直接费用,不包含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和教材费等杂费。
在国内进行培训所需的培训费用由开发区财政支付。
六、培训期间的管理
培训人员在培训期间,取消行政编制人员身份,其人事关系纳入编委办公室编外人员统一管理,培训人员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了学业并达到预期规定目的的,由管委会届时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统一安排工作,在重新安排之前,仍可继续享受培训期间的待遇。如介绍安排工作2次而本人拒绝接受的,可以辞退,并将其人事档案关系转入开发区人才交流中心。
七、实施步骤
1、各部门在人员定编定岗完成后,要将需要参加培训的人员报编委办公室;
2、编委办公室将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学习培训计划,并通知参加培训的人员进行学习培训。参加培训人员也可以自己选择其他学习培训方式;
3、凡报考有关院校的,由编委办公室负责出具相关证明。
八、因工作需要,组织培训、培养的,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加强企业,充实基层
一、加强企业。选派部分素质较高、懂经济管理和熟悉财务或审计工作的人员担任国有企业财务总监、会计师,或委派为监事会成员。
二、充实基层。根据工作需要和调整人员结构的要求,从财税、工商、经贸、交通、建筑、文化教育等重点部门选派部分具有专业特长和管理经验的人员,充实到一线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社区物业管理和社会中介组织工作。
三、加强执法检察部门。选派一些专业技术人员充实执法检察队伍,以确保执法的权威性、专业性。
四、安排到新成立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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