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文化市場管理執法的工作內容是什麼啊
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管理辦法 文化部令2006年第36號 (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
第三章 執法程序
第四章 執法監督和責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則
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文化市場行政執法行為,加強文化市場管理,維護文化市場管理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文化市場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文化市場行政執法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其他執法機構(以下簡稱執法機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文化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的范圍是:
(一)營業性演出活動;
(二)音像製品的進口、批發、零售、出租和放映;
(三)娛樂場所經營活動;
(四)藝術品經營活動;
(五)電影發行、放映經營活動;
(六)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和互聯網文化經營活動;
(七)文化行政部門管理的其他文化經營活動。
第四條 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
第五條 文化部依照職責分工指導全國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工作,制定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的規章制度和文化市場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規劃,指導、協調地方執法機構查處大案要案,監督地方執法機構的行政執法。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執法機構依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工作。
第六條 執法機構及文化市場行政執法人員(以下簡稱執法人員)應當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辦法確定的程序執法,並接受有關部門的執法監督。
第七條 文化行政部門對工作成績顯著的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
第八條 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完善執法機制。
第九條 執法機構的職責:
(一)宣傳、貫徹文化市場管理的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文化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其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三)組織執法人員的培訓、考核;
(四)監督、指導下級執法機構的工作;
(五)向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提出有關完善文化市場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建議。
第十條 執法機構應當完善文化市場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健全舉報網路,依法及時受理辦理舉報。
第十一條 執法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文化市場日常檢查和定期檢查制度。
第十二條 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實行重大處罰決定備案制度和抄告制度。
執法機構作出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或者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報許可機關和上級文化行政執法機構備案。
執法機構作出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的,應當及時將處罰決定抄告公安、工商等相關部門。
第十三條 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實行重大案件報告制度。
重大案件發生後24小時內,當地執法機構應當將案件情況向上級執法機構報告。
第十四條 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實行執法數據定期報告制度。
第十五條 執法機構應當配備交通、通訊、檢測、取證等行政執法所必需的設施設備。
第十六條 執法機構錄用執法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招考,擇優錄取。
第十七條 執法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政治堅定、作風優良、遵守紀律、身體健康;
(二)從事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工作前無犯罪記錄;
(三)熟悉文化市場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掌握文化市場管理所需的業務知識和技能。
第十八條 執法人員經崗位培訓和考試合格後,取得文化市場行政執法證件。執法人員的培訓內容和考核標准由文化部統一確定,由省級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執法機構應當每年對執法人員進行業務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執法人員不得繼續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第二十條 執法人員每年參加文化市場的業務知識和技能培訓不得少於40小時。執法機構應當鼓勵和支持執法人員參加各種在職繼續教育活動。
第二十一條 執法機構實行執法人員定期崗位輪換制度,同一崗位原則上不超過5年。
第三章 執法程序
第二十二條 文化市場行政違法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執法機構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執法機構發現查處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交有管轄權的文化行政部門或者其它行政機關;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執法機構開展行政執法活動,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並依法製作執法文書。
第二十四條 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
第二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文化市場管理法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執法機構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 執法機構在作出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執法人員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並製作筆錄,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經復核成立的,應當採納。
第二十八條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決定,執法人員應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文化行政(當場)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執法人員自作出當場處罰決定之日起3日內向所屬執法機構報告並備案。
第二十九條 除依法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執法機構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應當登記立案,及時、全面、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檢查。
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或者其他有關證據。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三十條 執法機構在調查或者檢查時,不得少於兩人,當事人及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執法人員應當製作詢問或者檢查筆錄,並交當事人或有關人員核閱,經核對無誤後,由當事人或有關人員簽名或蓋章。當事人或有關人員拒絕的,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在筆錄上註明情況並簽名。
第三十一條 執法人員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執法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採取先行登記保存等措施。
對證據進行抽樣取證或者登記保存,應當有當事人在場;當事人不在場或者拒絕到場的,可以請在場的其他人員見證並註明。對抽樣取證或者登記保存的物品應當開列清單,並依據情況分別製作《抽樣取證憑證》或《證據登記保存清單》,標明物品名稱、數量、單價等事項,由執法人員、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名、蓋章或者接收的,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在憑證或者清單上註明情況並簽名。
登記保存物品時,在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的,可以異地保存。
第三十二條 對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在7日內依法作出下列處理決定:
(一)需要進行技術檢驗或者鑒定的,送交檢驗或者鑒定;
(二)依法不需要沒收的物品,退還當事人;
(三)依法應當移交有關部門處理的,移交有關部門;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調查終結,執法機構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並根據情況分別作出予以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或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決定。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執法機構應當製作《文化市場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其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內容及事實、理由和依據。執法機構擬作出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的,《文化市場行政處罰告知書》應當載明當事人有在收到告知書後三日內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執法機構應當組織聽證。
第三十四條 聽證會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宣布案由和聽證紀律、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宣布和核對聽證參加人員名單;
(二)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處罰依據和行政處罰的理由;
(三)當事人可以提出證據,進行陳述和申辯,對調查人員提出的證據進行質證;
(四)聽證主持人向當事人、調查人員、證人等有關人員詢問;
(五)當事人最後陳述;
(六)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三十五條 聽證會應當製作筆錄,交當事人核閱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聽證主持人應當依據聽證情況作出書面報告,連同筆錄一並報執法機構。
報告的主要內容為:案由,聽證時間、地點,聽證參加人姓名或名稱,申辯和質證的事項,證據鑒別和事實認定情況。
第三十六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由當事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當事人不在場的,執法機構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三十七條 依法沒收的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經執法機構負責人批准,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監督銷毀,並製作銷毀記錄。
第三十八條 執法文書及有關材料,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編目裝訂,立卷歸檔。
第四章 執法監督和責任追究
第三十九條 上級執法機構對下級執法機構及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實行執法監督。
第四十條 執法監督的內容包括:
(一)執法主體;
(二)執法程序;
(三)法律、法規、規章的適用;
(四)履行法定職責的情況;
(五)執法機構內部管理制度;
(六)罰沒財物的處理;
(七)其他需要監督的內容。
第四十一條 執法監督的方式:
(一)受理對違法行政行為的申訴、控告和檢舉,並直接或責成有關部門處理;
(二)對執法工作進行檢查;
(三)調閱行政執法案卷和其他資料;
(四)在職權范圍內採取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二條 上級執法機構發現下級執法機構及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糾正或者撤銷行政處罰,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一)執法主體不合法的;
(二)執法程序違法的;
(三)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的;
(四)違法處置罰沒財物的。
第四十三條 行政處罰因第四十二條列舉情形造成以下後果的,應當依法追究直接負責人和主要責任人的責任,並可根據情節輕重,暫扣或者收回其行政執法證件:
(一)人民法院撤銷、變更文化行政處罰決定的;
(二)復議機關撤銷、變更文化行政處罰的決定的。
第四十四條 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並收回其行政執法證件;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二)利用職權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或支持、縱容、包庇文化市場違法經營活動的;
(三)對群眾舉報不受理、辦理,拖延推諉的;
(四)泄露舉報內容和執法行動安排的;
(五)偽造、篡改、隱匿和銷毀證據的;
(六)玩忽職守釀成嚴重後果的;
(七)以任何形式參與文化經營活動的;
(八)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執法人員在被暫扣行政執法證件期間,不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執法人員被收回行政執法證件的,應當調離行政執法崗位,不得再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市場稽查證》是執法人員履行職責時的合法證件,由文化部統一監制,省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核發。
執法文書由文化部統一格式,省級文化行政部門監制。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文化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1994年11月14日文化部發布的《文化市場稽查暫行辦法》、1997年12月31日文化部發布的《文化部文化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00年5月15日文化部發布的《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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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場建設心得體會
作者:佚名 資料來源:不詳 點擊數:577 更新時間:2009-3-12 1:32:53
當前,我局正深入開展民主評議政風行風工作,作為文化市場稽查人員,如何依法行政,管理好文化市場, 樹立文廣新系統的良好形象呢?通過學習和領會,我認為,應切實解決「為誰執法」和「怎樣執法」的問題,大力推進執法隊伍建設,做好以下三個方面:
一、強化三個意識
1、強化依法執法意識
依法執法就是以法律為准繩的公正執法,是「怎樣執法」的核心。依法執法應做到兩點:一是要明確法律賦予的職責。執法者必須在法律的范圍內開展執法活動,而在法律規定之外的作為,如:隨意執法、亂罰款、亂處罰等問題,都違反了國家「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的立法精神,就是違法行為。二是要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執法者對法律規定職責的不作為是玩忽職守,如:舉報不查、違法不究、有法不依等,都是嚴重的違法行為。法律不但要求經營者遵守,執法者更首先嚴守,執法行為必須做到程序合法,處罰有據。
2、強化科學執法意識
科學執法首先要求科學的思維方法。即:實踐第一的方法、相互聯系的方法和發展變化的方法。准確地適用法律,而不是追求處罰的人多,處罰量大,要明白罰當其罪,使違規人得到法律上公平對待是現代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第二要求科學的駕馭市場。文化市場在發展中會不斷出現新問題,執法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與時具進的科學態度,緊緊圍繞文化保護的「三大任務」,突出重點、解決群眾關心,政府重視的熱點難點問題,通過科學的管理,實現對市場的有效控制;第三要求科學的解決問題。市場執法也要學會具體問題具體處理,關鍵在於法規尺度的把握和執法手段的運用,既要維護法律的威嚴,有利於社會穩定、問題的解決,又要創造性地開展執法工作。
3、強化人本執法意識
人本執法是文明執法,是樹立科學發展觀,建立和諧社會的需要,是「為誰執法」的根本。我市正在實施的「文化名市」戰略離不開繁榮發展的文化市場的支撐,而要建設一個好的文化市場,既要執法者的保駕護航,更需要廣大經營者的積極參與,共同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實現人本執法應堅持兩個原則。一是服務為先的原則。樹立執法就是服務的思想,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權,以禮相待,以理服人,文明禮貌,勤政為民。二是法律至上的原則。應把法治精神貫穿於人本執法的全過程。堅決杜絕「人情執法」、「以權代法」等現象。
二、抓好三個結合
1、抓好「縱向結合」
執法工作應該形成「全市一盤棋」的「責任共同體」。2005年肇慶市成立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大隊以來,市和縣(區)兩級上下聯動,明確屬地管理原則,建立完善一系列的協調機制和工作制度,全市文化市場形成了一個統一整體,實現一支隊伍、一個標准,統一了執法手段、標准和范圍,共同負責管理全市一個大市場,解決了以往分散分割管理、多頭多層執法的狀況,降低了執法成本,提高了執法效能。
2、抓好「橫向結合」
文化市場中的許多問題往往都是「綜合症」,涉及多部法律法規,多個管理部門,解決此類問題主要靠綜合管理。在「文化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建立長效綜合管理機制,使橫向聯動制度化,做到各部門職能清楚,責任明確,互通信息,互相配合,齊抓共管。
3、抓好與市場的結合
一方面,執法的最終目的就是為文化市場的繁榮發展維持秩序,創造良好的環境。另一方面,執法工作也離不開經營者的支持配合,要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橋梁作用,傾聽經營者的意見和心聲,以進一步完善和改進執法工作。
三、做到三個有力
1、執行有力是關鍵
文化執法部門是規范和維護文化市場經營秩序的主要職能部門,代表政府在履行國家政治文化安全、保護知識產權、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中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一支好的執法隊伍,一定具有很強的戰鬥力和執行力,體現出「准、快、穩、實」四個特點。准。首先要求准確理解國家政策對文化市場的總體要求,明確肩負的職責。第二要求准確掌握文化市場管理的相關法規,這是執法者手中的法律武器。第三要求准確判斷文化市場的形勢,動態管理文化市場。快。首先是反應要快。一是堅持市場天天查,掌握文化市場動態。二是堅持媒體天天看,從宏觀的層面來觀察文化市場,增強預見性和前瞻性。三是重視社情民意,暢通舉報,認真對待人大政協的意見、建議;第二是行動要快。出現問題,迅速處置,有報必查;第三是處理要快。有查必果,提高執行力。穩。首先思想穩。第二執行穩。第三市場穩。實。首先是工作要扎實。其次是效果要確實。
2、監督有力是保證
執法監督包括執法公開,制度管理和社會監督三種形式,是確保執法隊伍高效廉潔的制約機制。執法公開。是不斷校正執法工作、確保執法公平、公正的一種有效舉措,是構建和諧執法環境的需要。如:建立「肇慶市文化市場執法網」,公開工作職責、執法程序、處罰標准、舉報電話等。制度管理。制度管理是確保執法工作規范有序的自我約束機制,也是提高執法效能的重要保證,應充分體現執法的全過程。一方面要體現有利於執法過程的規范。一是嚴格一個程序,即執法程序。二是把握兩個環節,即檢查與處罰,實行「查處分離」。三是落實三級責任,即領導、部門和個人。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層層落實到位。另一方面要體現有利於執法活動的實施,增強可操作性。社會監督。首先是構建監督網路,包括黨委政府、人大政協、新聞媒體、人民群眾的四級監督,建立一支監督員隊伍,如我市的「網吧義務監督員」隊伍等。第二是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監督。暢通渠道,通過電話、網路、信訪、輿論舉報等多渠道廣泛聽取意見。第三是豐富接受監督的形式,形成全社會關心和參與文化執法工作的良好局面。
3、保障有力是前提
首先只有強有力的組織領導,才能保證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的順利推進。市縣(區)兩級執法機構編制、人員的落實,定期組織執法人員開展崗位培訓等。其次只有必要的基礎硬體投入,才能保證文化執法高效到位。如交通工具、通訊設施、取證設備等配齊到位的前提下,才能真正落實「我們的工作就在第一線」要求,才能做到深入市場、監管市場和駕馭市場。
③ 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大隊工作人員的工作主要是做什麼呢
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大隊工作人員的工作主要包括:
1、依法查處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違法行為,查處演出、藝術品經營及進出口、文物經營等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2、查處除製作、播出、傳輸等機構外的企業、個人和社會組織從事廣播、電影、電視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查處電影放映單位的違法行為,查處安裝和設置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傳送境外衛星電視節目中的違法行為。
3、配合查處生產、銷售、使用「偽基站」設備的違法行為。
4、查處文化演出、網吧及網路文化經營、動漫及電子游戲、文物經營、藝術培訓、文藝展覽等市場中的違法行為。
5、查處非法設立電台、電視台、違法安裝和設置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受設施、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和走私盜版影片放映等違法行為。
6、查處報刊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網路出版物、計算機軟體等違法違規活動和印刷、復制、出版發行中的盜版侵權行為等違法經營活動,承擔出版物市場「掃黃打非」工作。
(3)文化市場執法培訓總結擴展閱讀:
第七條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以下簡稱執法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十八周歲;
(三)遵紀守法、品行良好、身體健康;
(四)熟悉文化市場管理法律法規,掌握文化市場管理所需的業務知識和技能;
(五)無犯罪或者開除公職記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錄用執法人員應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公開招考,擇優錄取。
第八條
執法人員經崗位培訓和考試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證》或者各級人民政府核發的行政執法證後,方可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綜合執法機構應當每年對執法人員進行業務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執法人員,應當暫扣執法證件。
第九條
綜合執法機構應當有計劃地對執法人員進行業務培訓,鼓勵和支持執法人員參加在職繼續教育。
第十條
綜合執法機構應當配備調查詢問、證據保存等專用房間及交通、通訊、取證、檢測等行政執法所必需的設施設備;為執法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一條
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實行執法人員定期崗位輪換制度。執法人員在同一執法崗位上連續工作時間原則上不超過5年。
第十二條
各有關行政部門或者綜合執法機構可按有關規定對工作成績顯著的綜合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給予表彰、獎勵。